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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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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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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

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工商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治安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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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流学科:法学、证据科学、工商管理

【办学历史】甘肃政法大学是甘肃省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正式成立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学校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7年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开办国际生教育,同年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6月,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

【机构设置】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亩,校舍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万元,现有纸质图书万册、电子图书万册,建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建有专业实验室46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64个。能够满足办学需要。

【人才培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021人,其中本科生10145人,硕士研究生876人。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学校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5项,其中一等奖2项。建校以来,已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7万余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894人,其中专任教师总数633人,高级职称教师41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13人,博士127人,博士在读67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甘肃省领军人才5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 “飞天学者”8人,甘肃省“555”创新人才13人,“甘肃省园丁奖”9人,陇原师德先进个人1人。

【学科专业】学校现有34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有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科学研究】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9项,其中教育部高校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国家民委优秀社科成果奖1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8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38项。《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合作】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国立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哈萨克斯坦法律大学等国外高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等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智库建设与社会服务】学校积极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主动服务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主动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疆治藏治边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实用人才支撑;二是发挥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智库作用,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开展国别法治比较研究,积极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四是发挥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犯罪心理测试中心等科研服务平台功能,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公正司法提供科技服务。

a类b类c类 是某单位 或某省地区规定的,中国的期刊分为核心期刊,和费核心期刊,核心期刊,里面有分 北大核心,南大核心,A类 应该就是南大核心,B类应该是北大核心。

法学核心期刊都是C类以上。

学好法律的方法:

1、每天保证8小时睡眠。

晚上不要熬夜,定时就寝。中午坚持午睡。充足的睡眠、饱满的精神是提高效率的基本要求。

2、学习时要全神贯注。

玩的时候痛快玩,学的时候认真学。一天到晚伏案苦读,不是良策。学习到一定程度就得休息、补充能量。学习之余,一定要注意休息。

但学习时,一定要全身心地投入,手脑并用。我学习的时侯常有陶渊明的"虽处闹市,而无车马喧嚣"的境界,只有我的手和脑与课本交流。

上好自习的方法:

1、立好规矩,强调自习课的纪律。

上自习课之前,就和学生约法三章,给学生立好规矩,给学生说明自习课应该怎么上,强调自习课的纪律,对于违法纪律的,要有相应的处罚。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

2、让学生制定好学习计划和目标。

自习课应让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目标,明确这节课学什么,做到有的放矢,如果没有目的随意性学习,肯定效率不高,选择一门课或两门课进行学习,不要学会这个,学会那个,换来换去,浪费了时间,一节课过去了,没学到东西。

甘肃政法大学毕业论文要求

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如果写得好,可以作为学士学位的论文。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运用所学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一问题的论文,它是在撰写学年论文取得初步经验后写作的,它的题目应该比学年论文大一点、深一点。

其基本标准应该是:通过毕业论文,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大学三四年间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一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当然,它的选题一般也不宜过大,内容不太复杂,要求有一定的创见性,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大专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五千字左右,本科毕业论文篇幅一般在六干字以上。

其它学术论文字数要求1.学年论文。它是大学生在大学读了三年基础课,具备了一些基本知识之后,初次锻炼运用已有知识去分析和解决一个学术问题的能力。论文的题目不宜太大,篇幅不宜太长,涉及问题的面不宜过宽,论述的问题也不求过深。初学论文写作,主要是取得撰写论文的经验,初步掌握撰写论文的方法,为今后撰写毕业论文和学位论文奠定基础。在大学的前两年,基本上是听讲、看书、接受前人已有知识;而写论文,就不是听讲、看书、作笔记和汇总前人的知识了,而是要求自己运用前人的知识去解决一些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了。由于写学年论文是大学生初次学做的一件新工作,所以,撰写学年论文是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进行的。2.硕士论文。这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学术水平比学士论文要高。它必须能够反映出作者所掌握知识的深度,有作者自己的较新见解。国家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只有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独立能力者,才可通过论文答辩,取得硕士学位。这就是说,硕士论文强调作者在学术问题上应有自己的较新见解和独创性,其篇幅一般要长一些,撰写前应阅读较多的有关重要文献。3.博士论文。它是非常重要的科研成果。它要求作者必须在某一学科领域中具有坚实而深广的知识基础,必须有独创性的成果;它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能够对别人进行同类性质问题的研究和其他问题的探讨有明显的启发性、引导性,在某一学科领域中起先导、开拓的。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1.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份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2.通过撰写毕业论文,提高写作水平是干部队伍“四化”建设的需要。党中央要求,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步实现“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这个“四化”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干部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要求。 3.提高大学生的写作水平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管理方法,还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都要求我们的干部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在经济建设中,作为领导人员和机关的办事人员,要写指示、通知、总结、调查报告等应用文;要写说明书、广告、解说词等说明文;还要写科学论文、经济评论等议论文。在当今信息社会中,信息对于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写作是以语言文字为信号,是传达信息的方式。信息的来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储存、整理、传播等等都离不开写作。

一般的本科毕业论文是8000字有的学校要求万字有的2万字,不过最一般的是1万字左右就ok了。(我们这里都是发的纸让写的,写满即可)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主编

自1992年参加工作以来,已正式出版学术专著4部,译著4部,普法类专著2部,主编教材、杂志和论文集6部;主持2008年度司法部法治理论重点项目1项(《宗教活动法律化研究》)、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1项(《北京市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实证分析与成本效益评估为中心》),主持完成国际横向交流课题2项(《中国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调查》和《邯郸市电子政务和信息法制研究》)、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项目1项(《全球化背景下的东亚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委托科研课题1项(《东亚法学研究和法治问题初探》)、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度青年科研课题1项(《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青年课题1项(《法经济学课题体系与案例教学》),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6项、省级课题5项;在《新华文摘》、《中国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学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等国家和省部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参编教材和入选论文集10余部。 《法经济学范式》(个人专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法律与经济推理:寻找中国问题的解决》(个人专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个人专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个人专著),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朝阳法律评论》第一期(主编),中国华侨出版社2009年4月版。《法经济学应用研究》论文集(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版。《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范例》论文集(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其中收录本人文章《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笔谈》。《美国法学经典论文选:以最高引证率为依据)》(编选),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版。《美国法律思想经典》(编选),法律出版社2008年5月出版。《公平与福利》,【美】路易斯·卡普洛 斯蒂文·沙维尔/著 冯玉军、涂永前/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美】安·塞德曼 罗伯特·塞德曼/著 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银行法律基础知识》(主编),金融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证券法律基础知识》(主编),金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保险法律基础知识》(主编),金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体系、结构》论文集,副主编,60万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沿研究》论文集(副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8月版。《正说明清九大奇案》(个人专著),黄山书社2009年1月版。《衙门里这些事儿——法律大讲堂》(个人专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1.《单双号限行与公民社会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2.“中国都市住宅立退问题に関する法律的経済的分析”(日文),载日本国《山梨大学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008年7月出刊),西村幸次郎、格日乐合译。3.“法律全球化的可能之道与东亚法治的建构”,载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编《亚洲学术》(2007),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4.“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国际研讨会综述,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5.“在改革发展中体现中国特色——法律与发展的中国经验学术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日报》(理论版)2008年6月30日07版。6.“西法东渐与学术自觉:中国移植外国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8年第9期。7.“保障人民的表达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载《青年记者》2008年3月。8. “论东亚共通法的建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9.“全球化背景下的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10.“让人说话,天不会塌——解析‘表达权’”,载《人民日报》(理论版)2008年1月30日。11.“中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与物权法的完善”,载《学术研究》2008年第2期。12.“公平还是福利?这是一个问题”,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13.“如何走出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19期(10月5日)。14.“权利、权利与利益的博弈——中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3万字,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15.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法制日报》2007-10-21。16.“借鉴国际法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光明日报》2007年12月17日第九版“法治”,15000字。17.“如何走出拆迁纠纷的法律困境”,载《光明日报》2007年5月26日。18.“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研究谱系”,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19. “历史”的幻象与超越——“法治”的历史阐释及其对亚洲的启示”,载《中美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20.“政府信息公开尚存几大盲区”,载《人民政协报》2007年6月4日,B4版,2000字。21.“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22.“法律发展理论的论证及其应用”,载《中国法学文档》第二辑(2006年)。23.“论体育法与人权保护”,载《华侨大学法学论丛》2006年第1卷。24.“略论全球化理论的研究语境”,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总第89期)。25.“法经济学范式的知识基础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26.“论体育法与人权保护”,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7.“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8.“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载《光明日报》(理论版)2005年1月5日。29.“略论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类型”,载《成人高教学刊》2005年第1期。30.“权利、权利与利益的博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经济学分析”,载《洪范法律评论》2005年(总第3期)。31.“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报告:法学理论2005”,编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报告:精品与评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2.“法经济学范式研究与理论阐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33.“法律与全球化的实现途径刍议”,载《求是学刊》2004年第1期。34.“主权与知识产权全球化”,弗莱德.H.凯特/著 冯玉军/译 周静/校,收录《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朱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35.“‘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研讨会纪要”,收录《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朱景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36.“略论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类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4。37.“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理论回顾”,载吕景胜等主编《法学理论前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38.“‘法治’的历史阐释及其对现实的启示”,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总第79期)。39.“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及其超越”,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季刊)2003年第1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40.“世界法的研究进路及其历史检讨”,载《金陵法学评论》2003年春季卷(总第5期)。41.“法理情深 终生求索”,载《高校理论战线》2003年第4期(总第79期)。42.《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研讨会纪要”,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第二作者)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43.“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兴学科》2002年第4期。44.“法律市场论略”,载《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45. “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46.“世界法的学说史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47.“爱国与守法”,载2001年12月25日《光明日报》(理论版)48. “法律供给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6期。49.“合同法的交易成本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50.“后现代法学理论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51.“西部大开发的法制研究视野”,载《发展》2001年第12期。52.“法制改革及法治化过程的成本效益分析”,原载《天府新论》2000年第2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思路》2001年第3期。53.“论法律均衡”,《西北师范大学学报》。54. “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载《甘肃理论学刊》2000年第3期。55. “合同法的经济学透视”,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56.“论西部经济发展的法制促进”,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57.“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58.“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经济分析”,载《甘肃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59.“法律经济学论略”,原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4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新兴学科》1999年第4期。60.“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导论”,载《甘肃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61.“论西部法律文化与区域法制创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62. “西部法律文化的概念界定和研究方法”,载《天水师专学报》1999年第1期。63.“论经济法律效益的实现”,原载《兰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8年第4期。64.“论经济法律成本函数及其降低方略”,《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65.“中国西部社会法律意识变迁及其特征”,原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收录于《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9年第1期。66.“西部法律文化的地缘特征”,载《发展》1998年第11期。67.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经济分析”,载《发展》1998年第8期。68.“中央法与地方法的经济分析”,载《发展》1998年第7期。69.“‘严打’的经济学分析”,载《兰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70.“融资租赁的经济法律分析”,载《发展》1997年第7期。71.“试论经济立法与节约交易成本的关系”,载《科学、经济、社会》1997年第3期。72. “论经济立法中的交易费用规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73.“经济法律的效益功能分析”,载《兰州学刊》,1997年第6期。74. “当前的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初探”,载《发展》1997年第3期。75.“中国亟需建立特色法律援助制度”,载《发展》1997年第9期。76.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与效益法律观的确立”,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77.“典当业的法律思考”, 《发展》1996年第7期,收录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78.“法律经济学方法论研究”,载《兰州学刊》1996年第3期。79. “经济立法的效益浅论”,载《法律与社会》1995年第6期。80. “抗日战争时期的中美日三国关系评析”,载《奇观、壮举、伟业》,兰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81. “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特征分析”,载《挑战、机遇、改革》,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参编马长山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三章。参编朱景文主编:《法理学》(“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两章。参编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源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章参编徐孟洲主编:《实用法律基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三章,并担任电视播讲。参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示范教材《法律基础》(专科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三章。编写“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测试题解”,载曾宪义总主编《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自测试题题解》,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编写“法律硕士考试法理学串讲讲义”,载曾宪义主编《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串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参编石天杰主编大学用马列原理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甘肃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论文“法律与全球化一般理论述评”、“主权与知识产权全球化”(译稿),载入朱景文主编《法律与全球化——实践背后的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论文“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孙国华 冯玉军),载入曹建明主编《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论文“西部法律文化的培植”,载王文学等编《中国西部开发与法律制度建设》,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论文“论西部发展的法律促进”,载《宏观经济法制文集》(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编),2001年1月。论文“抗日战争时期的中美日三国关系评析”,载《奇观、壮举、伟业》,兰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论文“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特征分析”,载《挑战、机遇、改革》,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主要中文论文:1. 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2. 于文轩:“论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3. 于文轩:“我国环境监察立法的问题与完善”,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年第2期。4. 于文轩:“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美国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 于文轩:“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借鉴”,载《环境保护》2013年第16期。6. 于文轩:“设立气候资源所有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7. 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8.于文轩:“自然资源物权:政策倾向与调整手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9.于文轩:“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个性表达”,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七卷)》,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10.于文轩:“我国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初探”,载肖国兴、叶荣泗主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11.于文轩:“石油天然气法基本原则探析——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12.于文轩:“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完善与困境破解”,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6期。13.于文轩:“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14.于文轩:“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观点和中国应对”,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8年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版。15.于文轩:“环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与相关机制的协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16.于文轩:“生物安全法的秩序价值探析”,载《中国环境法治2008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17.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效率价值探析”,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18.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19.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20.于文轩:“中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载常纪文、Paul Littlefair主编:《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1.于文轩:“我国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现状与完善”,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2.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正义价值探析——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23.于文轩,沈晓悦,陈赛:“保障与监督:改进环境执法工作的必经之途”,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2A期。24.于文轩:“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研究”,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7A期 。25.于文轩:“物权法相邻关系制度之环境保护功能分析”,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3期。26.于文轩:“论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27.王灿发,于文轩,李丹,李俊红:“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28.于文轩:“论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29.王灿发,于文轩:“‘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5期。30.赵红梅,于文轩:“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31.王灿发,于文轩:“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主要英文论文: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aw, Qin Tianbao: Research Handbook o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May . Wenxuan Yu, Jingjing Liu and Po Dong: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inChina and legal remedies, see Randall S. Abate & Elizabeth Ann Kronk: Climate Change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Search for Legal Remedi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 Wenxuan Yu, Jason Czarnezki: Challenges in China’s Natural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Biodiversity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Law (Lewis & Clark Law School) Vol. 43, No. . Wenxuan Yu, Canfa Wang: Agro-GMO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2(13).5. Wenxuan Yu: Low-Carbon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of China's Coal Industry Legislation,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1(13).6. Wenxuan Yu: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 Wenxuan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2012.

1、张亚洲

张亚洲尤其擅长代理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并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多年来张亚洲律师代理了多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如“最高法院审理的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Q大战、代理腾讯)”、“最高法院审理的‘拉菲’商标纠纷案”(代理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最高法院审理的江淮汽车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代理江淮汽车)、“湖南高院审理的‘宝马BMW’驰名商标纠纷案”(代理德国宝马股份公司)等。

自2009年至今,张亚洲代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已经有6件入选最高法院评选的当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王剑波

入警12年来,他3次荣立三等功,先后被海南省委、省政府评为“海南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先进个人”“海南省抗风救灾先进个人”“海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被共青团海南省委授予第二十三届“海南青年五四奖章”,被部局评为“岗位练兵先进个人”“爱民固边工作先进个人”,被武警边防总队评为“十大群众工作标兵”。

被海口市委、市政府评为“海口好人”,被昌江县评为“十大感动昌江人物”,被海口市公安局评为“重大安保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7年被国家公安部授予“全国优秀人民警察”。

3、史玉成

1994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博士。现任甘肃政法学院“飞天学者”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学术期刊部主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主编,学校环境与资源法学学科组组长。

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常务理事、甘肃省文化产业研究会副会长。

受聘担任中共甘肃省委法律顾问,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临夏州人大常委会、威武市人大常委会、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嘉峪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等。

4、许小东

2014年08月0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同志签署命令,给三亚公安边防支队安游边防派出所所长许小东同志记一等功。许小东,2003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刑事侦查学专业,现任三亚公安边防支队安游边防派出所所长、武警少校警衔。

他入警十余年来,忠实履职,先后参与救助溺水人员 284人、投海轻生人员 15人、遇险游客 24人;带队侦破多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1人,缴获各类毒品130余公斤;成功阻止村民阻碍国防重点项目施工事件30余起。

5、丁慧茹

丁慧茹,1999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经济系经济法专业。在校期间,1996年、1998年先后获得全国武术锦标赛女子南拳和翻子拳两项冠军,全国第八届运动会女子南拳冠军,全国武术锦标赛女子南拳冠军,2001年获得全国第九届运动会女子南拳第二名。

同年11月,荣获世界武术锦标赛女子南拳冠军。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一级教练。现任甘肃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以上内容参考甘肃政法大学-丁慧茹

以上内容参考甘肃政府大学-许小东

以上内容参考甘肃政法大学-张亚洲

以上内容参考甘肃政法大学-王剑波

以上内容参考甘肃政法大学-史玉成

甘肃政法大学报考条件

甘肃政法大学是一所公办本科院校,于2012年入选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有边防管理等省级一流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甘肃政法大学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甘肃政法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甘肃政法大学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甘肃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甘肃政法大学。 第六条 招生代码:11406。 第七条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 第九条 办学性质、类型和办学条件: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甘肃政法大学办学条件优良,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校本部)、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亩。现设有40个本科专业,国家级一流专业2个(法学、信息安全)、省级一流专业9个(社会工作、侦查学、边防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工商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公共事业管理、环境设计),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现设有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9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017年学校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要事项。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 传真: 网址: E-mail: [email protected]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二条 甘肃政法大学2022年计划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提前批次招生 第十三条 我校共涉及提前批特殊类、提前批艺术类、提前批高水平运动队和提前批少数民族紧缺人才专项等四个提前批次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提前批特殊类招生专业为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四个专业,为甘肃省司法厅与甘肃政法大学共建专业,由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各环节工作的管理,主要面向甘肃省招生,执行甘肃省本科二批分数线。其他省份如有招生计划则按普通类专业招生,执行生源省普通类专业招生批次分数线。 提前批艺术类招生专业为绘画、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三个专业。 提前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为法学。 提前批少数民族紧缺人才专项招生专业为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仅面向甘肃省招生。 第十五条 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四个专业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着警察学员服装,佩带警察学员标志。 第十六条 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四个专业体检审查依据和标准:身体条件基本要求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江西八省份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应在米以上;其他省份的考生,男性考生身高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在录取过程中,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各省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 第十七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监狱学、侦查学、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等四个本科专业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进行适当调整。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仅在甘肃省招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满足甘肃省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同时具有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否则不予录取。培养模式采用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1+2+1”联合培养模式。(第一年级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学习,第二、三年级在甘肃政法大学学习,四年级7月份开始在甘肃法官学院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法律实务强化学习后,分配学生在甘南州各级法院进行专业实习,至次年3月份返回甘肃政法大学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答辩及其他毕业准备工作)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形式,按照生源省公布的考生类别分类录取。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二十条 甘肃政法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120%。 第二十一条 甘肃政法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与录取规则。其中浙江、山东、辽宁、重庆、河北,实行分段平行录取,按招生计划1:1“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湖南、湖北、福建、江苏,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专业调剂只在专业组内进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甘肃政法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若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首次投档考生规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 甘肃政法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和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精神,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降低分数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承认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投档成绩。 第二十五条 我校2022年各本科专业招收的学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有英语、日语、法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考核,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学生。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将法学专业录取的新生分配至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政府法治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纪检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智慧法治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生态环境法治方向)、法学(涉外法治方向)五个专业录取的新生分别归口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丝路法学院管理,执行各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九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报考英语专业、法学(涉外法治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政府法治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智慧法治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生态环境法方向)、法学(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纪检方向)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英语单科总分的75%。 第三十条 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以后,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严格执行生源省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参照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专业课以统考成绩计分,各省(市、区)统考成绩最低要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合格要求。使用“排序成绩”投档的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使用其他类型成绩投档的,在文化课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必须选择专业,并填写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第三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份规定执行,在文化课达到公示优惠分值的控制线上,按照统测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三十三条 我校普高本科各类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汉语言文学、新闻学、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金融学、思想政治教育、网络与新媒体、经济统计学3800元/生·学年;法学(含涉外法治方向、藏汉双语方向、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政府法治方向、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智慧法治方向、卓越法治基地实验班生态环境法治方向)、知识产权、监狱学、英语、侦查学、禁毒学4300元/生·学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物流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500元/生·学年;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和绘画6500元/生·学年;预科班学生入学第1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入学时如有新标准,按甘肃省发改委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校内6人间900元/生·学年。(校外桃海公寓:2人间1400元/生·学年,4人间1350元/生·学年,6人间1050元/生·学年)。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奖学金制度与勤工助学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减、补、免”七位一体的多元混合资助体系。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分配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外,我校建立奖学金制度,设立奖学金基金,对全面发展且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学生奖学金设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类,旨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十八条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现行国家规定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我校对经确定的特困生实行临时困难补助政策。 第四十条 我校通过勤工助学实践岗位、接受各类社会捐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甘肃政法大学招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有三种类型:高中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学制为年、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为年。对于甘肃政法大学成人高考本科学历学位证的获取,一般需要达到以下要求:1.英语成绩达标(本科在读期间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学位英语目前大部分省份都是统一考试,个别省份取消学位英语,由报考院校单独组织考试。2.课程达标,学位课程一般每个专业都是三门课程,学位课程的成绩一般要求是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平均分达到80分,不过学位课程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简单的。3.论文(普通本科院校其实对论文要求不是很严格,只要字数达标、格式正确即可)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学位证书有了一定的了解,总体而言,学位的申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努力还是可以拿到的,拿到之后对你的职业发展有一定的帮助。另外,2023年甘肃政法大学成人高考预报名已经开启,有意向的朋友们也可以来点击底部官网报名咨询。我们在线做出专业的解答,为你保驾护航,让你在提升学历的道路上少走弯路!甘肃政法大学自考成考社会报名入口:

该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都有严格要求。因为好的身体素质是成为一名合格的侦查员和警官的首要条件,而且在工作中通常会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所以心理素质必须要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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