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及建议立法的可行性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10]。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 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同性恋立法建议我国之前的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仅仅考虑与同性恋问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关同性恋的刑事立法过于模糊。第三, 以人数比例来压制同性恋者的人权。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没有轻重之分,不能认为多数人的人权优先或重于少数人的人权,或反之。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必须对于同性恋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定:[11]同性恋人权立法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宣言》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两《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都没有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必须是同性。这些都可以作为同性恋应该同异性恋一样享有广泛人权的国际渊源。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同样应该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首先应该确定同性恋的人权是一种特殊人权, 一方面它专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 即只有作为同性恋的成年人才享有此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包含人格权,身份权和权利保障三方个面。而婚姻自主权即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与其相关的配偶权,同居权等则是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应予同性恋类似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中同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同性恋刑事立法首先要将“ 同性恋刑事立法”与“ 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前者讨论的是与同性恋相关联的一些刑事问题, 而后者强调的是同性恋是犯罪。在讨论同性恋刑事立法时,没必要就《刑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另做规定,适用一般理论即可。本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2001 年之后,同性恋就被排除在精神病范围之外,因此应该具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增加关于男性卖淫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有少数地方将提供色情服务的“皮条客”以卖淫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卖淫做为犯罪写入法条。第三是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增加到强奸罪之中。在我国目前的所有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犯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却有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发生, 并且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很多时候甚至比异性侵害更大。最后,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新定义,并将同性恋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增加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由同性恋引起的破坏现有合法婚姻的案例, 但是受害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全面性将更有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同性恋民事立法准确的说,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在国外的多年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自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到底有什么差别,若是没有差别,又为什么要区分?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如何解决涉外因素的相关问题等等?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争取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要求内在和谐的融入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公众像认可异性恋一样认可他们的关系。然而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作好赋予同性恋者同等法律权力的准备, 所以为了协调社会主流和同性恋者之间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本人认为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状的一种模式。在立法上对于同性伴侣结成的这种伙伴关系,首先要创立一个新的法律身份, 即“ 登记伙伴”。“ 伙伴”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 现在泛指共同参加某种组织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写作伙伴等。” 而此处则泛指同性之间以永久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伴侣。不难看出,作为伙伴,须要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识,并且该意识贯穿于整个关系存续的始终。“ 登记伙伴”即指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以伙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 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需要注意的就是伙伴关系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因为异性如果严肃对待他们的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而没有必要给他们一个结成“ 次要婚姻”的机会,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使传统的婚姻制度存在风险。还应注意的就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养和亲权两方面。就收养而言,本人认为应该立法禁止同性恋以伙伴关系收养孩子。原因有二:其一,未成年孩子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强,若是法律允许该种收养,则会使得他们对异性的认识更加模糊,而自己成为同性恋的可能就会更大。其二,从法的精神和价值上看,法律不可以将“ 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人置于未来不可预测之中”,否则将有违公平的原则及以人为本的精神。国外也开始倡导孩子应该在异性家庭中成长,目前,只有荷兰、丹麦、冰岛、英国、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以共同名义收养孩子,其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此明文禁止。此外, 登记伙伴在涉及亲权也与婚姻不同。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是禁止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伴侣对孩子享有亲权。结合我国实际,一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同性伴侣对孩子也不享有抚养和监护等权利。理由前面我已阐述。然而关于伙伴关系的缔结、法律效力和解除等则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以来法律则可以把大部分的问题留给伙伴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除此之外,为事实同居及其他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体系则可以通过零星立法完成,从而构成一种“ 双层规制体系”。
林衣的有问必答 Q1
自己写!就知道复制粘贴,真TM无耻!!!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既是对传统伦理道德观的挑战,又是反人类的行为。其理由如下:一、人类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给我们灌输了生儿育女,繁衍接续的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 驱动下,才有了今天人类社会的繁荣稳定,经济发达,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二、同性恋并不是科学达配的婚姻,由于其生理结构的限制,使得他们的婚姻只是一种自私 的产物。他们不能怀孕生子,如果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就可能导致人口增长剧减,世 界上的人口起来超少,最终这个世界会一个人都没有了。三、同性恋的人由于没有主流价值观,可能变得消极,容易坠入今日有酒今日醉的境地,让 社会发展进程受到影响。所以,同性恋合法化,只有在西方某些国家的某些地区小范围内合法,不具备合法化的条件,因此,大多数国家还是不主张给予性变合法化。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论同性恋在中国的生存现状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1、同性婚姻立法a.可以为同性婚姻提供法律保障b.减少同性恋和正常男女结婚而造成的家庭悲剧c.减少形式婚姻带来的经济纠纷2、男同疾病传播:性病传播速度加快,而且低龄化。
夫妻财产制度与物权制度的冲突与解决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配偶身份权的行使与界限 多看看一些学术专著,也许就能找到你所兴趣的论文方向。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酷儿在中国》,我想,你研究同性文学,那么一定知道“酷儿”在文论中的含义。文论的题目没必要含蓄难懂,关键是很准确明白的显示出你所要表达的中心意义。如果你有更好的,更文学性标题,比如《他和他》这类的,用酷儿在中国,作为解释的副标题,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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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同性恋到底违不违反人类正常的感情范围作论题。。能用现在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来引入主题。或者自己对同性恋的看法(我的看法是想和自己所爱的人在一起没有错,爱情并不是只有异性之间才会产生的)我的建议并不是很专业,因为还没读大学的说= =想出自己的论题论点啥的之后再问问老师吧~
写作是你个人的事情。评论就算老师的事情。做自己的事情让别人说去吧。
1 建议在中央一套黄金强档连续播出同性恋公益广告,内容可以这样表达:两个健康阳光的帅哥做出亲昵举动,背景声音为:”他们的爱同我们的爱一样真挚!”然后出现字幕:“请尊重同性恋者,反对歧视”。广告前后不超过30秒钟,但我估计其效果却能使中国的同志文明进步十年。2 就好比我国在特区设置特殊的经济政策一样,国家可以放宽对某些地区省市的婚姻法条件,即允许这些省市地区的同性恋者结婚,这样势必暗示鼓励国内广大的同性恋者为寻求合法的婚姻而迁居这些享受特别婚姻法的城市和地区。同时国家可以有意识地加大对这些地区大众的同性恋文明教育,以营造和谐、包容、开明地社会文化氛围。这样同志所面对的社会歧视的压力自然就小了很多,生活质量也会得到较大的改善,有助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能否在中国西部的一些地区实行上述特殊政策呢?这样不但缓解了国内东南部地区人口过度密集的现状,而且也为西部人才的引进寻找了一条新的途径。相信广大同志能够做到为了追求幸福而甘愿到条件虽然艰苦的西部去生活工作。当然,这样是否会使西部由于贴上“同性恋密集”的标签而在全国遭受新型的地域歧视呢?这里只做浅表的讨论,欢迎您表达自己的看法。3 建议国内知名大学(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法学院专家成立专门小组就中国同性婚姻起草完备、详尽的法案。对诸如“同性配偶遗产继承”、“子女领养”、“同性重婚罪”等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范。例如“当配偶双方中一方离家时,另一方带领相同性别的人入室过夜,算不算违法呢?”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但我想异性婚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同性婚姻中一样具有对称性和可比性。起草一份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性婚姻法案对于学识渊博的法学专家来说是小菜一碟的事情,却事关中国4000万同性恋人口的情感命运!希望有关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快认识到自身肩上的历史使命,为中国广大的同性恋者的婚姻生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促进中国社会的同性恋文明,切实改变同性恋公民的生活质量迈出最重要,最理性也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步!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国内外研究现状:先查国内外有没有《傲慢与偏见》婚姻观的研究论文,大致是两种情况:有相关论文,研究的婚姻观的什么问题,你觉着研究不够完善,或者有新的观点。所以你要写这个论文!无相关论文,那语言组织就是:目前对于《傲慢与偏见》的研究有那些那些,但是对其中的婚姻观还没有展开研究。研究这里面的婚姻观有什么作用。虽然我一搜索就可以查到文献,但是我还是建议您自己查文献,查文献、看文献的过程中。你就会在无形之中调整自己的语言架构、逻辑思维、勾勒文章布局!这样你才会有成长,也不至于过几天又问《傲慢与偏见》的婚姻观论文怎么写呀?急急急!祝好运,顺利完成开题报告!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国内外研究情况概述《傲慢与偏见》这部作品,在国内外一直都有研究。在国内,陈艳玲研究了奥斯丁小说中的女性意识(2007, 03)。管先恒研究了《傲慢与偏见》中的婚姻面面观()。刘英杰在论《傲慢与偏见》中体现的婚姻观与金钱观。简·奥斯汀作品的艺术魅力不仅以小见大,以细见广,更是以朴实、幽默的语言将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生活描绘的有声有色。英国著名文学家和评论家基布尔(T.T.Kebble)说“简•奥斯汀是一位喜剧艺术家”,并认为她“在纯粹喜剧艺术方面仅次于莎士比亚”。英国十九世纪著名史学家、诗人和政论家托马斯•马科莱(Thomas Macauley)称她为“写散文的莎士比亚”。毛姆说:“我相信,广大的读者已经认定《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的杰作,我认为他们的评价是很中肯的。使一部作品成为经典名著的,不是评论家们的交口赞誉、教授们的阐述研究、用作学校里的教科书,而是使一代又一代的众多读者在阅读这部作品中得到的愉悦,受到启迪,深受教益。我个人认为,《傲慢与偏见》总体来说,是所有小说中最令人满意的一部作品。”毛姆的这一看法不仅代表了学者专家们的权威评价,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广大读者的一致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