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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服饰制度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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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服饰制度研究的论文

中国服饰演变古今谈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我们的祖先告别了猿猴时代,披着兽皮与树叶,艰难地进入了文明时代,知道了遮身暖体,创造了最早的服饰文化。但是追求美是人的天性,服饰的作用又不仅仅在遮身暖体了,同时也有着美化的功能。中国古代的先民从服饰起源之始,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融于日常生活的服饰穿戴之中,构成了服饰文化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内涵,开创了中华民族服饰文化的先河。不同的历史阶段服饰的材料、功能等也会随之而改变。 从出土文物方面考察,服饰演化史的源头,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距今万年左右)遗址中,发现有1枚骨针和141件钻孔的石、骨、贝、牙装饰品。证实当时已能利用兽皮一类自然材料缝制简单的衣服。中华服饰文化史由此发端。 在纺织技术尚未发明之前,动物的毛皮是人们服装的主要材料。当时还没有绳、线,可能用动物韧带来缝制衣服。在山顶洞人的遗址及其它古墓里,曾发掘出大量的装饰物,其中有头饰、颈饰和腕饰等,材料有天然美石美石、兽齿鱼骨和海里的贝壳等,当时佩戴这些饰物,可能不仅是为了装饰,也许还包含着对渔猎胜利的纪念。 到了商代衣服材料主要是皮、革、丝、麻。由于纺织技术的进展,丝麻织物已占重要地位。商代人已能精细织造极薄的绸子,衣料用色厚重。西周时,等级制度逐步确立,周王朝设“司服”、“内司服”官职,掌管王室服饰。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 从周代出土的人形文物看,服饰装饰虽繁简不同,但上衣下裳已分明,奠定了中国服装的基本形制。 春秋战国时期织绣工艺的巨大进步,使服饰材料日益精细,品种名目日见繁多。工艺的传播,使多样、精美的衣着服饰脱颖而出。 在服装方面最重要的变化,是深衣的广泛流行和胡服的出现。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争促进了汉族宽衣博带、长裙长袍服装的改革。赵武灵王为了军队的战斗力,冲破阻力,下令全国穿游牧民族的短衣长裤,学习骑射,终于使赵国强盛起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服装改革,胡服从此盛行。伴随胡服也传来了带钩,它是用于结束革带的,由于它比革带的扎结方式更加便捷,因而很快就流行起来。 秦汉时期的衣料较春秋战国时期丰富,深衣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西汉建元三年(公元前138)、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张骞奉命两次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陆路通道,成千上万匹丝绸源源外运,历魏晋隋唐,迄未中断,史称“丝绸之路”。于是,中华服饰文化传往世界。 秦代服制与战国时无大差别,保持中国服饰深衣的基本形制。西汉男女服装,仍沿袭深衣形式。不论单、绵,多是上衣和下裳分裁合缝连为一体,上下依旧不通缝、不通幅;外衣里面都有中衣及内衣,其领袖缘一并显露在外,成为定型化套装。下着紧口大裤,保持“褒衣大裙”风格。秦代服制,服色尚黑。 汉初,由于统治者采取了休养生息政策,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出现了“文景之治”这样的太平盛世。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了长足提高。当时民间手工业最普遍的就是纺织业。这一时期丝绸锦绣产量极多。汉代的纺织工艺也达到很高的水平。汉朝的衣服,主要的有袍、襜褕[直身的单衣]、襦[短衣]、裙。汉代因为织绣工业很发达,所以有钱人家就可以穿绫罗绸缎漂亮的衣服。一般人家穿的是短衣长裤,贫穷人家穿的是短褐[粗布做的短衣]。汉朝的妇女穿着有衣裙两件式,也有长袍,裙子的样式也多了,最有名的是“留仙裙”。 汉代创造的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使汉代人对人类生产能力持有乐观信心。在《中国美学思想史》中作者说到“汉人继承了道家美学的基本思想,又舍弃了它的消极出世思想,吸取了儒家某些合理观点,注意了自然规律与人的目的的统一性,坚信广大的外部世界存在着无限丰富多样的美,人们应当积极地去发现、占有,享受这种美。” 南北朝时,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人民错居杂处,政治、经济、文化风习相互渗透,形成大融合局面,服饰也因而改易发展。北方民族短衣打扮的袴褶渐成主流,不分贵贱、男女都可穿用。女子衣着“上俭下丰”。 东晋末至齐、梁间,衣着为襦裙套装,原始于汉代,晋代时具有了上衣短小、下裙宽大的特色。少数民族服饰受汉朝典章礼仪影响,穿起了汉族服装。 鲜卑族北魏朝于太和十八年(494)迁都洛阳后,魏孝文帝推行华化政策,改拓跋姓氏,率“群臣皆服汉魏衣冠”。原来鲜卑族穿着夹领小袖衣服,这次改革旧俗,史称“孝文改制”,使秦汉以来冠服旧制得以赓续,推动了中华服饰文化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服饰,大体上仍承袭秦汉旧制。南北朝各少数民族初建政权时,仍然按照本族的习俗穿着,后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也开始穿着汉族的服饰。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服装史的大变动时期,这个时候因为大量的胡人搬到中原来住,胡服便成了当时时髦的服装。紧身、圆领、开叉就是胡服的特点。 隋唐时期,中国由分裂而统一,由战乱而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服饰的发展无论衣料还是衣式,都呈现出一派空前灿烂的景象。 隋唐时期最时兴的女子衣着是襦裙,襦裙是唐代妇女的主要服式。在隋代及初唐时期,妇女的短襦都用小袖,下着紧身长裙,裙腰高系,一般都在腰部以上,有的甚至系在腋下,并以丝带系扎,给人一种俏丽修长的感觉。中唐时期的襦裙的比初唐的较宽阔一些,其它无太大变化。隋唐女子好打扮。从宫廷传开的“半臂”,有对襟、套头、翻领或无领式样,袖长齐肘,身长及腰,以小带子当胸结住。因领口宽大,穿时袒露上胸。半臂历久不衰,后来男子也有穿着的。当时还流行长巾子,系用银花或金银粉绘花的薄纱罗制作,一端固定在半臂的胸带上,再披搭肩上,旋绕于手臂间,名曰披帛。 女装男性化是唐代社会开放的表现之一,妇女穿着男装是当时一种时尚。唐人善于融合西北少数民族和天竺、波斯等外来文化,唐贞观至开元年间十分流行胡服新装。 宋代基本保留了汉民族服饰的风格,辽、西夏、金及元代的服饰则分别具有契丹、党项、女真及蒙古民族的特点。各民族服饰再度交流与融合. 宋代服饰大致有官服、便服、遗老服等三式。宋代官服面料以罗为主,政府因五代旧制,每年要赠送亲贵大臣锦缎袍料,分七等不同花色。官服服色沿袭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官服服式大致近于晚唐的大袖长袍,宋代的服装,其服色、服式多承袭唐代,只是与传统的溶合做得更好、更自然,给人的感觉是恢复中国的风格。 宋朝时侯的服饰宋朝的男装大体上沿袭唐代样式,一般百姓多穿交领或圆领的长袍,衣服是黑白两种颜色。女装是上身穿窄袖短衣,下身穿长裙,通常在上衣外面再穿一件对襟的长袖小褙子,很像现在的背心,褙子的领口和前襟,都绣上漂亮的花边。 辽、西夏、金、元分别为中国古代契丹、党项、女真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服饰反映了在与汉民族进行长期文化交流中,各自发扬民族传统的发展轨迹。党项族妇女多着翻领胡服,领间刺绣精美。契丹、女真族一般穿窄袖圆领齐膝外衣,足下着长统靴,宜于马上作战射猎;妇女穿窄袖交领袍衫,长齐足背,都是左衽[从左向右扣],正与汉人相反,所习惯穿用的钓墩传到内地曾广为流行。辽金政权考虑到与汉族杂处共存的现实,都曾设“南官”制度,以汉族治境内汉人,对汉族官员采用唐宋官服旧制。契丹、女真男服因便于行动,也为汉人采用。 明代以汉族传统服装为主体,清代则以满族服装为大流。而两代上下层社会的服饰均有明显等级。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自唐宋以降,龙袍和黄色就为王室所专用。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 明代普通百姓的服装或长、或短、或衫、或裙,基本上承袭了旧传统,且品种十分丰富。服饰用色方面,平民妻女只能衣紫、绿、桃红等色,以免与官服正色相混;劳动大众只许用褐色。清王朝时,以暴力手段推行剃发易服,按满族习俗统一男子服饰。顺治九年(1652),钦定《服色肩舆条例》颁行,从此废除了浓厚汉民族色彩的冠冕衣裳。明代男子一律蓄发挽髻,着宽松衣,穿长统袜、浅面鞋;清时则剃发留辫,辫垂脑后,穿瘦削的马蹄袖箭衣、紧袜、深统靴。但官民服饰依律泾渭分明。 清代官服主要品种为长袍马褂。马褂为加于袍的外褂,因起源于骑马短衣而得名,特点是前后开衩、当胸钉石青补子一方(亲王、郡王用圆补)。补子的鸟兽纹样和等级顺序与明朝大同小异。丝纺绣染及各种手工专业的进步,为清代服饰品种的丰富创造了条件。 中国古代服饰文化是璀璨华美,丰富多彩的。服饰作为一种文化形态,贯穿了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历史。从服饰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历史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审美意识的演变。无论是商的“威严庄重”,周的“秩序井然”,战国的“清新”,汉的“凝重”,还是六朝的“清瘦”,唐的“丰满华丽”,宋的“理性美”,元的“粗壮豪放”,明的“敦厚繁丽”,清的“纤巧”,无不体现出中国古人的审美倾向和思想内涵。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了近代。帝国主义的侵略,逐步使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同时,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影响也日趋扩大,衣冠服饰随之而发生变化。妇女发饰,随着社会风气的转变而不断变化。男子的服装主要有长袍、马褂、等等。其中长袍、马褂,为《服制》中规定的服饰,一般用于交际。妇女服饰中最大的特点,是普遍穿着旗袍。旗袍本是满族妇女喜爱的服装,旗袍源于满族妇女服饰中的旗装。满族旗袍主要特点为宽大、平直,衣长及足,材料多用绸缎,衣上绣满花纹,领、衣、襟、裾都滚有宽阔的花边。穿旗装时,梳旗髻、穿旗鞋。 民国初年女装在这一时期上衣下裙最为流行,上衣有衫、袄、背心、,样式有对襟、琵琶襟、一字襟、大襟、直襟、斜襟等变化,领、袖、襟、摆多镶滚花边或刺绣纹样,衣摆有方有圆、宽瘦长短的变化也较多。二十年代,旗袍开始普及。其样式与清末旗装没有多少差别。但不久,袖口逐渐缩小,滚边也不如从前那样宽阔。至二十年代末,因受欧美服装的影响,旗袍的样式也有了明显的改变,如有的缩短长度、有的收紧腰身等等。到了三十年代初,旗袍已经盛行。当时的样式变化主要集中在领、袖及长度等方面。先流行高领,领子越高越时髦,即使在盛夏,薄如蝉翼的旗袍也必配上高耸及耳的硬领。渐而又流行低领,领子越低越“摩登”,当低到实在无法再低的时候,干脆就穿起没有领子的旗袍。袖子的变化也是如此,时儿流行长的,长过手腕 ;时儿流行短的,短至露肘。 民国男子服饰主要有马褂和长衫。用作礼服的马褂、长衫,其款式、质料、颜色及尺寸等都有一定的各式。如马褂,一般都用黑色丝麻棉毛制品为之,对襟窄袖,下长至腹,前襟钉钮扣五粒。长衫则用蓝色,其形制为大襟右衽,长至踝上二寸,袖长与马褂并齐。在下摆左右两侧开衩。用作便服的马褂、长衫,颜色可以不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20世纪的中国服饰,旗袍、长衫、中山装、学生装、儿童装、西服、礼帽、遮阳帽、丝袜、高跟鞋、工农服、列宁服、布拉吉、军便服、夹克衫、喇叭裤、迷你裙、比基尼、职业装、朋克装、T恤衫等等,种种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服饰见证了时代的变迁。被视为中国典型服饰的旗袍,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风行起来的,这种脱胎于清代满族女服的服装样式,在吸收了汉族女服工艺特点和西方女子服饰时尚的基础上演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时装界不容忽视的时尚元素,被看作是中国服装民族交融和中西合璧的样板。 服装的进化史如同一部人民的解放史。解放肢体的束缚的同时,解放的还有心灵和思想。这种从完全封建到与外界少了很多隔阂的过程使中国的服饰文化走上了国际的潮流,充分展现了个性自由的窗口。这也是生活方式趋向国际化的表现之一。西方列强打开中国的“大门”中国经历了“洋务运动”,“辛亥革命”,直到新中国建立,改革开放,中国的服饰一直在探索的道路上前进,由封建到开放,一直走向成熟。 在今天,我们的服饰早已冲破了束缚,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个性和自我的着装风格充斥着服装店,服装的浪潮已不再是由人为因素所能摆布和控制的了,我们的服装开始体现人性化、社会化的特点。 中国与国际的关系越密切,隔阂越少,服饰便越是国际化,甚至趋同于国际化了。但可喜的是,中国并非一味的向国际发展,而是将中国元素融入服饰的设计中,使中国服饰在国际上独树一帜并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服饰独特魅力。

尼玛,你这问题要坑死我啊!

旗袍当然不能代表中国,旗袍是满清服饰,而满清入主中原是侵略。就像日本侵华,所以我们不能把和服当成中国服饰,跟不把旗袍马褂当成华夏衣冠是一样的道理。汉服是汉民族的传统服饰,跟满服有同等地位。是从三皇五帝时期到明末清初汉民族所穿的服装。特点主要是:交领、右衽、束腰、系带。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过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行进了几十万年。我们的祖先在与猿猴相揖别以后,批着兽皮与树叶,在风雨中徘徊了难以计数的岁月,终于艰难地跨进了文明时代的门槛,懂得了遮身暖体,创造出一个物质文明。然而,追求美是人的天性,衣冠于人,如金装在佛,其作用不仅在遮身暖体,更具有美化的功能。几乎是从服饰起源的那天起,人们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沉淀于服饰之中,构筑成了服饰文化精神文明内涵。中华服饰从最初形制“衣裳”到清末,虽然随着历史的沿革朝代的变迁,少数民族文化的浸入,服饰的具体内容有所变化,从春秋战国的曲裙深衣,魏晋时代的大袖袍衫,唐代的圆领窄袖袍,一直到宋代人的圆领大袖袍和清代的马褂长袍……总的形态体现了宽大的特点,与表现人的形体相去甚远。一些颇有见地的西方服饰大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传统服装明显流露出“温顺”的精神。换句话,就是缺乏个性。从中国文化看,要在中国产生出这样个性鲜明,特别能显示男性色彩的领带,在当时几乎是不可能的。从文化的角度看,领带只能从外国传入。 不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服饰的文化史观总是鲜明地体现了时代的特点、民族的特色,总是充分地浸透了文化的主体特征。只有当一个民族从心理上开始思索反对旧的传统时,包括服饰在内的外在文化层面也随之改换面目,从而鲜明地反映出新的文化观念。 在近代中国,帝国主义列强打开中国的大门,许多有识之士走出国门,寻求国家发展之路,他们回国时,也带回了西方文化。从此伴随着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中国人的政治、思想文化观念也得到了改变,在服饰方面也开始向传统挑战,出现了西装革履、礼、帽、领带,短装长裙等等。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和经济的贫穷,加上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西装、中国领带一直步履艰难,形不成气候。在西方文化影响下,中国人接受了中山装。这种服装具有近代西式男子服装的特点,它省去了个性鲜明的领带,体现着中国传统服饰的观念,服装的四个口袋象征“国之四维”,五个扣子表示“五权分立”,袖子的三粒扣表示“三民主义”,中山装与西服领带相比,透露出中国人含蓄、端庄、文雅的一面,又显示出封闭、保守的另一面,这一着装一直影响到本世纪80年代。

宋代馆阁制度研究论文

宋朝的政治体制大体沿袭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担任,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称执政,与宰相合称“宰执”。宋朝的相权大幅萎缩,仅负责行政职能。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掌文武大权。又设盐铁、户部、度支三司,主管财政大权,号称计省。这样三司、宰执、枢密使三权互相制衡,因此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宋朝还在御史台之外增设谏院和置谏官,这些都是监察机构,负责弹劾等事宜。

曝书,又称曝书肆,是古代一种藏书方法,即把藏书者认为不必保密的书籍,公之于众,以利读者。曝书肆在唐代就已经出现,到宋代更加盛行,它不仅有利于藏书,还有利于传播文化。

楼上给的太全了,不过过于繁杂了吧!看完得好几年。帮你选几本值得看的史籍。《宋史》《涑水记闻》司马光《东京梦华录》孟元老《齐东野语》 周密《鹤林玉露》罗大经《大金吊伐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李心传(李心传是秦桧养子,有些跟秦桧有关的内容不太可信,需谨慎分析)另外,宋代诗词也可好好读读,可以看出当时社会形态。《清明上河图》也是反映当时社会场景的重要史料。

曝书是古代最为常用的方法在宋代比较兴盛是否正确是正确的古代的“读书节”,叫“曝书会”。在史籍中有不少关于馆阁曝图书书画的记述。“曝书”,古代可追溯到战国时期。在汉代《四民月令》中这样记载,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人们就要把书拿出来晒太阳,有助于除湿防霉、驱虫防蛀,这是“曝书”的习俗由来。宋朝的“曝书”宋朝的“曝书”习俗,既有官方制度性的“曝书会”,也有民间“曝书”活动的文人雅集。北宋的曝书会延续三个月,南宋延续两个月。由于宋代雕版印术的广泛应用,宋代图书刻印极其精美,极具文献与版本价值。书多,藏书也兴盛。宋朝的官方馆阁在曝书期间,晾晒的藏书都对词臣学士开放,词臣学士都可以到曝书之所观摩皇家藏书及其他珍贵藏品,一饱眼福。记载宋代馆阁制度的《蓬山志》中,对当时的曝书会有如下描述:“秘省所藏书画,岁一曝之,自五月一日始,至八月罢。”这里的“秘省”就是秘书省,宋代组建了集贤院、史馆和昭文馆,作为负责图书古籍典藏场所,也就是宋代的国家图书馆。当然宋代官方的曝书会,只允许翰林、大学士可以看书,开放性有限,但毕竟突破了以前皇家藏书的封闭性质。除了官方举办的曝书会,当时宋代的民间私人藏书、书院藏书、地方藏书,也会举办曝书会。

宋代监察制度研究论文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对宋代监察制度进行综合评价?第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宋朝皇帝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懂得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 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限制官权,防止大臣们犯上作乱、贪赃枉法. 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从而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涉,有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第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借鉴宋朝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种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的网络严密的全方位监察体制.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要把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一般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长设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要发挥出专门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机构设置过多带来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1.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历史背景原因在宋代之前,门阀贵族是主宰中国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权和门阀贵族势力的夹缝间艰难生存,难有作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长久的战乱之中,军阀之间的混战虽然从根本上摧毁了门阀贵族的势力,但是在纷扰的乱世间,武力决定一切,于是武夫们纷纷拥兵自重,跨州带郡,窥视神器。而文士们往往成为武夫的附庸,处境颇为尴尬。公元960年宋朝兴起之后,宋王朝统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于武人怀有很深的警惕之心,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范,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来,最坏的文臣不过只是贪赃枉法,弄权营私而已,可是最坏的武臣却可能会夺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国时的经历,让君主们不寒而栗。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宽松的谏言环境。2. 强化专制皇权的内在需求国家设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论上是为了让他们为君主服务,为天下苍生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官员在口口声声报答君恩,不负苍生的宣誓下,却显然更愿意相互服务,虽然他们之间并非没有权力上的斗争和牵扯,但是倘若一旦整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这种侵犯来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团的集体反对,因此对于君主而言,官僚集团这种自成派系的倾向是其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官僚集团中恰恰又出现了足以左右舆论,深孚人望的强势者那情况就会变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续长久地从事“反对官僚扩张其私人利益的斗争”3. 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儒家思想战胜了诸子百家的理论,从汉朝开始,就成为统治全国的指导思想,时代愈是往前发展,统治者对他的依赖程度也愈大。为了统合帝国,维系王朝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尊崇儒学,以儒学治天下。儒学中有大量的关于“忠”这一概念的阐释和强调,但是即使是“忠”这一概念也决非意味着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对于士大夫官僚集团而言,“忠”不是一种“仅强加于他们自己的片面义务”。事实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尽忠之时,也负有分清忠臣和奸臣的义务,即所谓“亲贤臣,远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同时,儒学通过将忠这一概念的道德化,将谏诤直言等行为定义为“忠”,君主对这一概念必须接受,承认做出如此行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从皇帝到官僚都谙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给与不同层级人都可以“尽忠”,即皇帝可以广纳谏,臣民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 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

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宋代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说到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很多人脑海中就会浮现出“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等等词汇,而这些词汇也都反映出了当时女子地位的低下。在先秦时代,其实那个时候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周朝或者是儒教的出现,就使得女子的地位逐渐开始下降,到了周朝时期女子的地位就已经变得卑下了。秦汉时期女子的地位又得到了提高,秦代女子在某些方面也能够享有男子的权力和地位,西汉时期也经常能够看见女子再嫁这一现象。但是即便再出众再优秀的女子,也避免不了需要依附于男权主导的地位,秦国时期的芈月以及西汉皇后卫子夫就是再合适不过的例子。

宋代女子

唐宋时期,这个时期女子的地位有着很复杂的关系,唐朝时期由于受到女帝武则天的影响,女子的地位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到了南宋时期,社会上就兴起了一种世人熟知的陋习——缠足。经过学者的考证,表明了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经过元、清时期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但是虽然南宋出现了缠足的情况,却并不代表着女子的地位卑贱,其实在宋朝女子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唐朝时期女子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女子能够继承财产,而在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却规定了女子也可以继承财产。

宋朝时期女子画像

无论什么年代,财产的划分以及继承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民生问题,那么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怎样的呢?

纵观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会发现大部分都是宗祧继承,即宗法继承,根据血缘、辈分等关系来继承宗世系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展的宋朝时期,就由此衍生出了很多新的观念和特点。从某一个角度来说宋朝的宗祧继承制度在继承的原则、范围等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宋朝的继承制度中慢慢变成了以财产制度为主。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特殊的朝代,在如此特殊的朝代之中,其财产继承制度也相对应有着其他时代所不具有的特色。

宋朝时期的民生

说到宋朝的继承制度为何于其他朝代都要有所不同,就要先讲到这“户绝”。宋朝时期户绝家庭非常多,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就一定要改变,为这些户绝家庭考虑到方方面面。

何为户绝?在《唐律疏议》卷十二之中对于“户绝”这一词有着这样的记载:“无后者,为户绝。”由此这一词可分为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家中父系关系没有男性继承人,也就是没有嫡子、庶子、嫡孙、庶孙。第二种则是作为国家中纳税单位——“户”的消失,如家中有男性则称为“男户”,无任何子嗣并且还是寡妇的家庭就被称为“女户”,等到女性逝世了之后这个家庭就被称为“绝户”。

安居乐业的宋朝百姓

在宋朝,考虑到这些户绝家庭,国家就拟定了两种制度:立继和命继。所谓立继指的是家庭有寡妇且并无子嗣的情况下,寡妇可以选择过继一个子嗣来继承财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命继与立继不同》中就记载着这样几句话:

前几句话即立继,后几句话就是命继。所谓命继,指的是若某一家庭之中没有父亲也没有子嗣的话,可以选择丈夫家中的近亲来指定一个子嗣继承财产。但是立继和命继之间也有着差异,即立继者如同亲子,享受同样的继承权。而命继者只能够继承所继之人的一部分遗产,其余则:

宋朝女子忙碌的场景

在宋朝初期颁布的《宋刑统》载唐户令云:“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当时“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制度的最基本原则,不分嫡庶、长幼。但是对于女子而言,如若女子非户绝之家除去获得“嫁资”外,并无财产继承权。到了南宋时期,财产分配制度就变为了“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由此可见女子的在财产继承上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简单来说就是女子拥有了继承遗产的可能和资格,虽然在适用之中还有着很多限制,但是对于女子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清明上河图》部分场景

此外,对于继承制度,宋朝还规定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以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简单来说就是八个字——“子承父分,妻承夫分”,即儿子在情况允许之下可以继承家业,而妻子也能够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这两者之间也有着差别,相比较之下“子承父分”是没有任何限制和条件的。而对于“妻承夫分”,就是指代让寡妇暂且将丈夫的遗产进行保管,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在《宋刑统》准《户令》之中有着这样的记载:

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为离婚或者夫死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则称为归宗女。知道了三种情况的概念,再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继承。

还是先普及一下社会背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无论是在外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在内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别说继承财产,就是有钱都不行。

转机发生在唐朝,这种局面逐渐改变,女性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迎来的春天是在宋朝,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种表现更加明显。 “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有男女之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这是司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记述,强调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

并且从宋代的一些史料中来看,宋代士大夫家里也请人专门为女子讲解《列女传》,旨在培养女子忠、孝、贞节之类。虽然宋代对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并不鼓励女子向高深方向发展,但宋代妇女在有了的基础教育后,文史、诗词、琴棋书画也无所不学,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词人李清照在南宋诗词文学上的表现。如今的济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词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环境,在文化启蒙中,很多女性发出了权益之争,不亚于现在的人权斗争,可能是有斗争就有收获,宋朝成为女性继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女性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行,所以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其中多次修改有关女性继承的法律,主要表现在继承中在室女继承范围的扩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产以及户绝家庭中继绝子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上的详细分配份额。谈分配还得看对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个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称未嫁女,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国古代妇女有“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据此有人认为古代妇女人身都没有自由哪里来的财产权利。然而我们从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

例如北宋初期颁布的《宋刑统》:“<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产权,即“聘财”,尽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却不能否认女子是有财产权利的。

而在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例如“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与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见南宋已明确将女子的财产权利规定为“嫁资”,作为女性出嫁时带走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遗嘱来保护女儿财产继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况将遗嘱辨验,委是居茂生前标拨与舍娘充嫁资”一则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女儿的财产,居茂生立遗嘱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且这种继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还明确承认遗嘱效力高于法律继承的效力。这从《宋刑统》:“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到确认。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经分过嫁妆,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从宋朝的法律规定看出,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则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遗产。 《宋刑统》中:“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 ?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在户绝之家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至此改变了唐代“余财并与女”的无差别继承制。

而在宋仁宗时更是详细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予出嫁亲姑姐妹侄一分”,余二分则给同居三年以上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进一步明确了出嫁女可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至哲宗元符年间,对户绝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有了新的规定: “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钟给一分,以上给出嫁女并至二千贯至。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从这条规定来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满二百贯者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可见其分配受到有没有归宗女的影响,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份额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后看看归宗女,这是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由于各种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归宗女。其继承权利在宋初与在室女有相同之处,但经过后来政府的调整又有所改变。 宋初《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归宗女可与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尽得户绝资产。这些条件是:亲女,并且需为出嫁后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无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时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然后还归父母家时尚未户绝。

从上面《宋刑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较大,甚至在满足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与在室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间对此作了调整:“户绝财产千贯以下者,归宗女与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二千贯以上者,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产业,三分之一则给出嫁女;若只有归宗女,则可得产业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归宗女可承分财产较《宋刑统》的规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时,归宗女可承分的财产份额较北宋时期又有所减少,这从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如“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 ?而归宗女减半。”同时,归宗女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数量还受到命继子的存在的影响,在有命继子时:“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

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 综上可知,宋代归宗女在父家户绝的情况下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就整个宋代的法规来看,归宗女的财产权不断下降,并且所能继承的份额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其实北宋时期人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好的,因为有法律的约束,所以个人就会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

宋代产权制度研究总结论文

宋朝的集权结构很稳固,仅次清朝,但政府对商业和手工业并不限制,纺织业和海外贸易都有资本集中趋势,已经出现了基于民间资本信用的纸钞,有初级的商业品牌,所以持续发展可能会有大规模的民间资本势力出现,继而有资本参与政治的诉求出现。但宋朝不同欧洲的贵族联合执政,民间资本可以和贵族政治结合,但不能和皇权结合,未必能发展得和欧洲一样,民间资本无法进一步集中甚至去影响政治。

商业强国,航海强国,科技强国。而且有可能成为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国内认为是明朝。而西洋观点则认为是宋朝。但中国封建社会力量强大,就是这样,中国也不会是个完全的资本主义国家。可能和沙皇俄国比较像。近代经济,科技大力在发展,但君主仍有很大的权威。会有类似彼得大帝一类的杰出皇帝。

分类: 商业/理财 问题描述: 应注意什么样的问题 大的方向和小的方向应该怎样把握 目前此一类选题的热点是什么, 最佳问题再追加100 解析: 一、研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知识产权涉外协调工作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制定。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立足于既要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有利于世界各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的原则,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态势和新动向的跟踪、研究,及时准备应对预案,积极地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二)拓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影响力。继续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知识产权保护地区组织的合作,加强与欧洲专利局以及一些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扩大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局领域的合作,办好中非知识产权高级论坛。制定并实施好与东盟十国和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专利合作计划。积极开展与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三)切实加强与国内相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涉外知识产权统筹协调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 *** 职能,研究、掌握并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和商品进出口中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做好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一)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集中力量开展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宣传活动,掀起宣传专利法、宣讲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新 *** 。围绕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重点主题,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专利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抓紧培养懂业务、会管理、熟悉法律和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人才。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优势,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新修改的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培训力度。一要抓好专利战线广大干部和从事科技及经济管理的干部的培训;二要抓好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后备队伍和专利业务骨干队伍的培训;三要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四要抓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利工作者的培训。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培训的重点要有所侧重。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国培养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一、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推动专利工作与经济、科技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主动地与各级经济、科技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为经济和科技工作提供明确、有力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使专利工作切实纳入到经济、科技、外贸的管理工作体系中去。要积极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对有关政策的研究和调整工作,研究制定与科技计划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政策,建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计划项目的创新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继续搞好“城市专利工作试点”,提高城市专利管理工作的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社会公众的专利咨询服务工作。 (二)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进一步加强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并将其纳入到国家、地方、行业发展战略中去。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 *** ,启动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指导和帮助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专利技术信息,正确选择科技创新的重点方向和目标,培育和形成新的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通过实施该项工程,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企业集团和科研院所。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积极组织和推进地方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要继续抓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工程”以及“专利工作示范园区” 的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的水平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尽早出台支持我国涉外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以鼓励将我国自主研发的具有国际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向外国申请专利,增强我国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各地在设立各种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构想与战略方向 导 言 1. 每隔3年,总干事必须提出一份“中期计划”,涉及总干事提出一份计划和预算草案的两年期后的4年时间。上一中期计划是1999年向成员国提出的。 2. 本文件编制了一份WIPO计划和活动的中期计划,突出强调了涉及2004-2005两年期后自2006至2009年4年期的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 构 想 3. 正象过去所表明的那样,中期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始终如一的:这就是维护并进一步发展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这意味着,应该防止对现有保护的任何侵害,同时也意味着应使保护的获得以及保护获得之后的实施,变得更加简单易行、费用更低并更加安全。 4.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亦把上述目标作为工作使命,公约第7条明确指出: “(i)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其他国际组织配合,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ii) 保证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5.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的世纪,这些挑战包括弥合日益扩大的知识鸿沟;减贫以及为全人类实现繁荣。在应对这些挑战中一个国家的成功将取决于其开发、使用和保护本国创造和创新的能力。与积极主动决策密切相关并侧重战略规划的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IP)制度,将有助于这种国家推广和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推动经济增长和财富的创造。 6. 在这方面,为使本组织更好地援助成员国应对这个日新月异世界的种种挑战,人们普遍认识到需要推动和发展《WIPO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目标。 7.因此,WIPO为新世纪制定的目标就是与成员国和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并使之彼此之间开展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利用。实现这一目标需创造有助于深入认识知识产权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对人类生活所作贡献的环境和基础设施;特别需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其能力建设以便在更大程度上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负责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有效国际合作举措的重要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寻求继续提高它在这方面的作用。 8.忆及1999年9月成员国满意地注意到文件A/34/3“WIPO构想与战略方向”的内容,这份文件载有2002至2005年中期计划。进一步忆及该中期计划列述了本组织确定的几个需优先考虑的领域,这些领域对于应对成员国面临的挑战至关重要。它们包括知识产权非神秘化;增强能力;集体领导;协同作用;促进创造与创新活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以及全球合作体系。为更加有效地满足成员国在上述和其他领域的需求, WIPO已使其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并改进了它的管理工作,并在过去4年中还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以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环境的不断迅速的演变。目前已取得很大进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非神秘化运动方面,这场运动使全世界的领导人和决策者了解了知识产权作为各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政策手段的重要性。 9.鉴于这一背景并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建议下一中期计划(2006至2009年)应继续体现“知识产权作为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重要手段的核心作用”(文件A/38/3)。本组织还力求提高全球对知识产权是“人类存在和共处的基础,”它“与所有文化息息相关并对所有民族而言是天赋的权利” 的认识(文件A/38/3)。因此,我们可以说WIPO的主要目标是使知识产权“更加贴近承认文化、来源和制度多样性的人们”(文件A/38/3)。 政策框架 10.为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根据在本中期计划期间制定的原则将确立政策框架。即: (a) 知识产权是促进创造和发明的重要因素,它是知识经济的驱动力。 (b) 应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既在政策规划层也在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 (c) 知识产权制度,包括其法律和体制基础设施以及人力资源能力,都应符合国家的政策目标。它还应当是行之有效,价格为用户所能承受并且容易为个人和中小型企业(SMEs)等所有利益相关者所获得的。 (d) 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兼顾知识产权(IP)持有人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牢记国家政策目标的同时,还应使之符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协定。 (e) 应继续使WIPO全球保护体系和服务(即PCT、马德里、海牙和里斯本体系)以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有效、高质、并符合包括创新者、研究人员、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以及学术机构等用户的需求。 (f) 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的活动,包括为增加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为提高这些机构以及广大公众和决策者对知识产权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框架内的作用的认识而在该领域实施的领导举措。 (g) 应进一步加强WIPO与 *** 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轨国家的技术援助。其中包括在能力建设和发展适宜的基础设施并加强人力资源方面提供必要的支助。 (h) 计划、预算和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将确保各项活动的管理和实施具有更大的开放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战略目标 11.为实现WIPO的构想,制定了如下战略目标: (a) 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一方面,鼓励创造者和创新者获取、使用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资产和发放使用许可证;另一方面,寻求公众进一步尊重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这包括提供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通过与 *** 、 *** 间组织和私营企业的伙伴之间的合作帮助各成员国为发展知识产权文化所进行的努力。 (b) 发展均衡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使之:符合新出现的需求;有效鼓励创新和创造;在兼容国家政策目标方面具有充分的灵活性。 (c) 向成员国提供发展法律基础设施、体制框架和人力资源等国家/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具有连贯性和针对性的援助。 (d) 强化全球保护体系,使所有利益相关者更容易获得这些体系并可以承受其费用。 (e) 进一步简化WIPO组织内部的管理和行政程序,集中努力取得更大效益;启用经改进的监督和评价系统以检查预期成果的落实情况。 执行计划的运作原则 12.在每一计划领域,根据下述的运作原则将提供确定具体计划重点的指导方针: - 将根据WIPO战略目标和成员国确定的需求以及WIPO在提供这些计划活动的专门知识,确定计划重点; - 每项计划旨在确保充分的灵活性以满足成员国不断形成的需求; - 计划活动应具有成本效益并有可实现的具体目标; - 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成员国磋商对计划进行逐一调整,以促使计划成果具有可持续性; - 鼓励尽可能地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成本效益。 计划评价指标 13.纳入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所有计划活动的效绩指标(文件WO/PBC/7/2),考虑了下述一个或多个广泛的指标,这些指标将被用于评价WIPO计划的成绩。这些指标涉及到活动对下述方面的影响: - 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政策; - 把知识产权政策纳入成员国的文化-社会-经济政策; - 提高和发展成员国国民获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资产的数量与质量; - 加入或批准的数量、地理覆盖面和有效使用WIPO管理的各项条约; - WIPO全球保护体系的用户数量和范围; - 与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的情况和职能(工作有效的知识产权局和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主管法院和海关,等等); - 从WIPO各项计划中受益的人数,其中包括 *** 官员、创新者、学术研究人员、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等。 可实现的战略目标 14.正如总干事2003年5月在有关成员国重新选举他担任总干事的讲话中所概述的(文件A/38/3),将把WIPO的活动合并为5个方面,每一领域如下所述均有具体的可实现的目标。 (a) 管理现代化 - 加强计划和预算程序和计划活动的有效实施; - 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并发挥其杠杆效用; - 提高PCT、马德里和海牙体系工作的效益。 (b) 知识产权的推广与支助 - 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中的文化和社会层面; - 制定相应手段/方针以帮助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加深对知识产权及其作用的了解并使之更广泛地尊重知识产权; - 推动中小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 (c) 合作促进发展 - 加强知识产权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作用(辅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影响的分析); - 增强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培训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例如对培训员的训练); - 通过WIPONET为小型知识产权局部署在线工具; - 进一步发展针对地区/国家需求的行动计划; - 继续为知识产权局自动化提供援助。 (d) 知识产权问题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渐进发展与编纂 - 通过WIPO专利议程(包括目前在《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方面正在进行的工作),使用户更容易获得专利体系; - 进一步发展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的统一原则和程序及实质内容; - 针对新技术制定对案,在实施《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方面,尤其要这样做; - 继续就广播权进行磋商并继续谈判以制定一项保护音像表演者的国际文书; - 继续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 *** 间委员会的工作,以加强保护框架; - 在必要时针对某些问题采用“软法”解决方案。 (e) 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服务 - 循序渐进地改革PCT体系并实施有关成果; - 扩大马德里和海牙体系; - 拓宽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服务以将更广泛的知识产权争议问题纳入其业务范围。 15.2004-2005两年期计划和预算草案(文件WO/PBC/7/2),对预计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活动以及实施目标拟采取的程序提出了详细建议。政治想象力、信誉以及成员国、私营部门和秘书处之间的协作,乃是WIPO使命取得成功和实现本组织构想的关键因素。 ==================================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步伐,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 *** 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增强制止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国务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提高效率。当前要重点加强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都要大力协助。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要支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支持有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国务院将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这项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四、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机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要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和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工或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 六、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针对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导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比较薄弱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行业,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计划项目的立项、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八、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当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侵权纠纷。 九、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 *** 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当前,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第二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办法。

赵匡胤开创的宋朝后,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与其它朝代相比,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土地私有制大发展宋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买卖盛行。例如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而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仅为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如果税率按10%计算,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那么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则有四百万亩,可见土地买卖的盛行。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北宋前期,地主侵占土地的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到北宋中期,更是达到了“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伪冒,习已成俗”的地步。三是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垦田四百四十五万余顷,而当时共有各种官田四十四万七千余顷,仅占十分之一,到王安石变法,因推行出卖官田政策,官田所占比例降到七十五分之一。二、官田的私田化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控形式变为以经济手段为主,由于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以财产为基本依据,宋代的官田也逐渐向私田方向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将官田转变为私田,或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售田变为私田,或是通过赏赐官僚地产而变为私田。一是国家采用与地主相同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经营官田,如宋高宗曾说:“朝廷拓地,譬如私家买田,倘无所获,徒费钱本,得之何益?”又如太宗年间大臣陈鼎上言曰:“田之未垦者,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其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观念还是剥削方式与数额,都与民间地主无异。三、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由于土地买卖盛行,“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从而带来土地所有权频繁转移,使地主阶级具体成员经济地位经常变动,这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千年田换八百主”,“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自不同,富者贫,贫者富”等等这些言论,突出表现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了规范化管理手续,即买卖土地的双方要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产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土地买卖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国家对土地买卖合法性的承认和保护。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与土地经营的日趋分散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强烈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就使兼并所得土地越来越细小和分散,如宋理宗时,吏人张洪在平江府有田一百五十六亩,分散为三十八段,佃户共二十五家;淳祐三年,常州无锡县学添置“养士田”近一百段,客户五十余家,但每段土地多者七八亩,少者仅一角、二角几十步。宋朝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宋朝经济的繁荣。据资料显示,宋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创新高度繁荣的时代,北宋咸平三年(1000年)中国GDP总量为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人均GDP为450美元,超过当时西欧的400美元,而1870年经过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英国人均GDP为3191美元。后世虽认为宋朝“积贫积弱”,但宋朝民间的富庶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实远超过盛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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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代服饰制度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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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研究论文
  • 宋代产权制度研究总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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