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的论文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公路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的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路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体系
我国公路运输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公路运输企业的学习能力。公路运输企业的学习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对知识的积累和创新的能力的强弱以及企业潜在竞争力的高低。主要包括一下的三个重要方面:第一,企业工作人员的平均文化程度;第二,企业员工的人均培训费用;第三,企业的经营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的大小。
(2)公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公路运输企业通过自身的管理和生产经营之间的协调,把目前现有的潜在竞争力的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服务和产品,从而增加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公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主要包括四项重要的指标:第一是生产设备的配备水平;第二是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的程度;第三是资源的调配能力的高低;第四是管理者的管理水平高低。
(3)公路运输企业的组织协调能力。公路运输企业的组织协调能力也包含四项重要的指标:第一是企业的总体生产水平;第二是企业的核心产品的价值占到整个企业的销售收入的比例;第三是其它产品的产值占到整个企业的销售收入的比例;第四是企业的平均产值。
(4)公路运输企业的企业文化。公路运输企业的企业文化作为这个企业的文化底蕴和潜在力量,它的存在可以极大地帮助前面三个因素的发展。公司企业文化的情况如何,我们完全可以从企业员工的价值观、企业的竞争规范程度和企业的信息技术普及率上考察到。以上的四点都是直接反映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它们之间是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它们是一个共同的整体,是整个公路运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提高我国公路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措施
(1)提高公路运输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很多的公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都存在着极大的问题,管理水平普遍都是很低的。很多的公路运输企业都是在传统的同种类企业上传承或者转变过来的,企业的组织能力都是比较差的,控制力也不够强大。有些企业不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严重。不可否认,经济体制是影响它们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企业的管理能力更是影响它们的最主要因素。因此,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的管理,形成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必须从各方面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和企业的战略管理等领域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方面,设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2)开发新的技术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公路运输企业在很多方面都发展得比较落后,在这个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化的时代,落后的公路运输企业更加是显得力不从心。过去,我国的交通运输企业的服务对象主要都是以人和物为本,单纯强调的是企业的物流流动性。如今,现代的公路运输企业强调的却不仅仅是人和物,还有信息资源的共享、收集和传递。近些年来,我国出台了新的的高速公路收费法,规定在节假日的时候免收高速公路费。这一政策的出台本意是好的,是为人民着想的.,但是最后却有点弄巧成拙。由于免收费用,导致每年的节假日,我国高速公路的出行车辆大量增加,很多高速公路都变成了“低速公路”,出现严重塞车的情况。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公路运输企业本身存在的技术缺乏问题。唯有提高企业的技术能力,企业才能够快速灵活地应变和解决这些情况。
(3)增强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资源的获取直接影响到一个企业的正常运作情况,一个企业只有拥有充裕的资源,才有资格去谈及其他的发展,没有了原始的资源作为基础,企业想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扯淡。增强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主要涉及市场营销能力、资源整个能力和企业战略能力等方面。企业想要获取充裕的资源,必须提高这几个方面的能力,才能够无后顾之忧。
(4)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学习和创新无论是对于哪个时代的企业和哪个行业的企业来说,都是必须的,不可缺少的。一个有创新的企业,才有资格去谈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未来。没有创新,公路运输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成为了无木之本、无源之水。创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第一是管理创新、第二是技术创新、最后是制度创新。技术的创新是提高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方式,制度创新是确保一个企业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管理创新则是直接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手段。这三个创新都是缺一不可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着。正是因为有着它们的完美结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可以得以不断提高。
三、小结
在新时代的要求下,我国的公路运输企业一定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从资源获取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身管理能力和提高创新和学习能力各个方面去重新塑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个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整体,才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组合,才能够生生不息地前进和发展,在世界的激烈竞争中始终走在前列。
一、公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用人机制的缺陷造成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没有进行深刻的人事制度改革,目前我国公路运输企业并未形成与运输服务业相适应的规范的用人制度,运输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运输企业的人事供求水平还停留在低层次的体力劳动型阶段。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人员结构势必会造成整个企业服务意识淡漠、思想观念落后、业务技能低下的状况。
2.运输票据管理出现漏洞。
运输票据即是供求双方的交易凭据,又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是具有运输凭证、运输合同、报销凭证和收款凭证等多种功能的重要单据。表现在具体运输操作环节中,由于运输票据的管理未能被纳入严格的管理程序,因此从票证管理责任人的岗位设置到责任制度的定立,都没能得到周密的考虑和计划,这就造成实际运输经营中收支状况与实际票据不符,给不法人员获取不当得利创造了条件。
3.常规运输成本控制无章可循
由于内部管理松懈,作为运输生产中常见的油料消耗得不到有效控制。运营成本的控制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油耗是公路运输的重要消费成本。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运输车辆类型复杂,许多运输企业没有对车辆的真实油耗准确把握,导致油料消耗的管理制度细则不够明确,奖惩不够到位。这样容易使部分驾驶员在其中浑水摸鱼获得不当私利。
4.信息化管理手段不到位
信息技术设备落后、网络技术应用程度低是部分公路运输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主要表现。由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欠缺,新的运输技术得不到及时开发,运输企业没有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各运作部门之间不能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管理手段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运输效率,阻碍了运输企业现代化进程的脚步。
二、完善公路运输企业内部管理的举措
1.提高员工从业素质
公路运输企业员工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第一步。企业管理者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一系列提升员工职业素养的活动,或者制定行之有效、操作性较强的从业人员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和道德素养的提升。公路运输企业即是经营性机构同时又是服务型机构,这要求从业者既要有良好的经营意识,例如: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资金分配周全、资源安置合理、有效控制成本等。另一方面更要有较高的服务意识,视客户的利益高于一切,对待货运操作环节一丝不苟等。只有从职业责任到业务技能两方面都提高现有员工的素质,才能在人力资源上满足公路运输企业的要求。
2.加强关键环节的内务管理
票据方面,对于核算营运收入的原始凭证,运输企业应建立起一套统一的管理制度,要求各执行站点严格遵照制度操作,做到请领票证有计划、印发过程有监督、使用过程有规定、保管过程有要求、销毁过程有备案。在以上各个环节都要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追责时有据可凭、奖惩时有据可依。油耗方面,改变传统上依赖汽车生产厂家所出示的理论油耗量作为实际油耗限值依据的做法。企业应设立专人实地或者根据车辆的实际运行里程对实际耗油量进行反复测算,为各种车型的详细油耗定额建立真实的考核依据。为了杜绝驾驶人员利用与加油站人员联手谋取私利的现象,公路运输企业应该废止现行普遍采用的“半奖同罚”油耗奖惩制度,而改用“半奖双罚”的奖惩办法,既能对节油行为给予奖励,又杜绝了油耗过程中隐性漏洞的出现。
三、充分运用先进技术监管运输动态
信息化管理是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管理方式的大趋势,各种营运信息可以通过统一的自动化信息平台得以统一管理。公路运输的特点决定了驾驶员和车辆货物必须远离企业本部,安全周到、守法规范的营运操作显得尤为重要,作为自动跟踪系统的GPS定位器装置是较为有效的管理装备。驾驶员如果发生了违章超速和停车、车辆的违规超载以及其他一些违反规定的行为,定位器都可以获取到相关信息,为企业考核和奖惩驾驶员业绩提供事实依据。通过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方便了运输企业的管理,可以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运输策略,对运输过程中的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引起的不安全因素加以防范,减少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这一措施也能增强驾驶员的自律性,提高他们的自控能力。
四、结语
我国公路运输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内部的自控机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用人制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严格可行的管理体系要与运输中的重要环节紧密相连,特别是在易出纰漏的票据管理、油耗核查等环节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漏洞。要实现公路运输管理的现代化还要不断更新观念,积极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设备,为公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增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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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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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子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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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参考文献应具备哪些条件
被引用的参考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种:
1、是关于具体的实验的方法;
2、是支持性或者有冲突的证据;
3、是比较有用的类似的文献;
4、是有历史背景的和有意义的文献;
5、引用文献要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文章的先进性;
6、引用高质量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文章学术水平的高低,从总体上体现了该文章的科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7、提高自引文献量:作者自引是指作者引用了自己以前发表的文章作参考文献,期刊自引是指该期刊引用了该刊以前发表的文献。
8、引用文献要全:参考文献一定要全面,尽可能全面地引用态伏毁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9、多引期刊文献,少引书籍文献。
政治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我为大家带来了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一:《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摘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根据课本的相关知识,以及搜索一些资料,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设计与运行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政治制度;现状;对策 一、背景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中国人是以个人心思为主动力的,想升官发财,光耀祖宗,是许多中国人过去的思维。而依靠社会科学机制,增加大多数人富裕的 方法 制度或机制创新却很少,大多会用按步就班的方式重复地走来。而当社会腐败无能时,改变政机的方式又是极其简单的愚昧的,最常见的就是起义革命造反之类,当然这也是属于人类的自相残杀而达目的的一种方式。我认为研究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家来说,历史上所有发生过的朝代兴亡、政权兴衰或更迭,社会经济发展或倒退,民生安乐或困苦等,几无例外总与当时政治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及其运行是否正常有关;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曾经在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也几乎都要依托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借用某些部门达至目标。 二、政治制度的涵义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 文化 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它以规范国家政权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政权,但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则“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三、政治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我国自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 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二)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39.2%。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 传统文化 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四、正确应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 经验 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结论 通过中国政治制度的学习,不仅掌握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还让我懂得了学会分析从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受益匪浅:其一,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人那么多,各种资源总量虽然不少,但按人口平均的水平,往往是很低的。鉴于这些情况,中国要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其二,中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是有历史原因的。中国目前的制度中使人感到最不满意的一点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作用太大。这种权大于一切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也为腐败的盛行创造了条件,还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基于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我们要在不断发展中进行改进,促进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悦.政治文化向度与制度选择[J].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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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俞可平.简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当代中国政治的出场学研究》 〔摘要〕 理论是对时代问题的解答。本文认为, 政治研究应采取出场学研究方法,在把握时代特征和时代根本问题的基础上推进理论研究。本文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本质含义的理解,认为交往 实践是人的存在的基本方式,而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具有基础意义。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关系是 社会形态分类的基本标准,它决定了特定社会所适合的政治模式。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就是要在正确指认当代中国社会类型的前提下去探索适合的政治模式。 〔关键词〕 出场学;当代中国政治;政治 哲学 〔作者简介〕胡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苏州 215123。 (一) 理论是对时代问题的解答,理论研究需要抱有深深的问题意识。构建理论形态当然重要,但是对理论构建的时代语境和方法论的考察更是具有前提考察和批判的性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形态的特征是,“她本质上是由一定时代语境造就、对出场路径深度依赖的出场形态。”〔1〕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形态应该随着时代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以完成“出场”、“在场”、“退场”、“缺场”的理论和实践的辩证作用,防止再次出现德里达所言的“脱节的时代”。任平教授所提出的出场学方法着重从三个方面研究和 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出场语境、出场路径和出场形态。出场语境是对时代地平线的考察,对马克思主义赖以出场的现实基础的考察,特别是对当年马克思思想出场的现实条件和当代的现实之间的“历史间距”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性与在场性所遭遇的一切‘脱节’和挑战,都来源于新全球化时代所造就的时代语境的影响。高度关注一系列新全球化问题并成为‘ 反思 的问题学’,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当代出场路径与出场方式。解答问题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就成为与时俱进的出场形态。”〔2〕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应该如何构建。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 建筑的原理,要想构建合理的政治框架,必须搞清楚市民社会的基本状况。政治模式必须适合社会形态的基本状况,否则政治上层建筑就可能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我们需要搞清楚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当代中国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占有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形式? (二) 社会是交往关系的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物质利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是由为了生存而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中的个人造就的,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3〕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要想维持人的生命就必须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要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就必须有可满足需要之物,要想获得满足需要之物就必须进行生产。即便是旧石器时代的采猎经济也仍然是一种生产活动。即便是采猎经济也不是孤独的鲁滨逊的单个人的活动,而是一种共同活动,是一种交往活动。马克思认为,交往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社会存在。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4〕生产力或技术交往结构描述的是物质生产实践的实体结构,它表现的是人们事实上是如何改造自然,获得满足需要的物品。生产关系或经济交往结构是物质生产实践的意义结构,描述的是进行共同生产的人是如何被 组织在一起进行生产的以及人们能从生产结果中获得什么份额。相对于孤独的鲁滨逊,共同生产的人们立即面临分工、所有制、产品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主体参与交往总有其期望实现的主观设定的意义,但交往实践最终给其带来的意义首先是客观的,与其主观设定的意义可能不相一致,并且交往实践对各极主体都产生意义,而且这些意义相互之间是相关联的。根源于同一交往实践的各极意义彼此相关,彼此以其他各极意义作为本意义存在的条件。 政治是以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政治的本质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每个人都凭借自身的主体资质和能力参与交往,人们的资质和能力当然有差异,这样就决定了他能参与的交往的水平和层次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他从交往中获得的客观意义或结果的差异,这是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差异和矛盾产生的根源。除了自身能力和资质外,社会制度体系更影响着经济主体参与交往所能获得的客观意义和结果,因此,经济主体总是希望制度体系能够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并为此积极去影响制度的变迁。马克思曾在《政治冷淡主义》一文中批评政治冷淡主义的圣徒们只要求工人阶级在思想上反对资本主义而不能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实际的斗争。我们认为,政治是建立在物质生产交往基础上的政治交往实践活动。政治是基于多元利益主体而产生的多极政治主体以物质利益为中介而形成的交往实践活动和结成的交往关系。这个定义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的涵义:(1)政治起源于对物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和解决。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人们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进而产生了阶级。最初是依靠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去解决物质利益矛盾,这就是政治的最初萌芽。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就逐渐转变为一种新的、与社会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这就是国家,国家成为物质利益矛盾和政治发展的新阶段。(2)在阶级社会里,物质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而政治关系也主要体现为阶级之间的斗争;国家产生以后,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争夺国家政权。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不简单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它是由私有制所导致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从而“把政治冲突归结于由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现有各社会阶级以及各阶级集团的利益的斗争”。〔5〕阶级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经济关系的社会承担者,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体交往整合而成的共同体。“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6〕因而“国家总的说来还只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着生产的阶级的经济需要”。〔7〕而“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8〕所以“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统治阶级要保卫自己的最高政治权力……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 (三) 生产力落后的国家 发展 社会主义始终受制于落后的生产力,是在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和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缓慢发展生产力,从而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差距越来越大,始终处于边缘国家的地位;还是实行有限的公有制和按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上解放生产力和快速发展生产力,这是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发展路径选择。前一种路径意味着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上层 建筑不符合 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严重脱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从体现,表面上的公平正义掩盖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生活需要,物质利益矛盾被暂时性地掩盖了起来。以这条道路去发展社会主义是很难取得成功的。中国选择了后一种路径。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使中国的物质生产力迅速发展,同时也使中国社会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我们不得不反思,当代中国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究竟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社会?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一个最显著的后果就是社会分层严重、贫富差距加大,如何看待这个现实? 历史 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需要借助于世界性的交往来充分利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资金、科学技术和 文化,马克思晚年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闭关锁国和 计划经济体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才是正确的路径。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突破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主体、经济 实践关系、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发展动力方面存在的传统实践观的缺陷,这需要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有利于大量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生成和发展,每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主体资质和能力参与交往。微观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能力的差异决定了他能参与交往的水平和层次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他从交往中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差异,这就是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产生的根源。除此之外,与现实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体系更影响着经济主体参与交往所能获得的物质利益。这样,如果我们承认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们就必须承认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差异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物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所必然要经历的历史阶段。同时,我们要看到,物质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是会发展变化的,非对抗性矛盾有发展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因此需要对物质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和控制,既保持物质利益差异的存在,又使物质利益差异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既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动力,又使社会稳定有序,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这样,我国的 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就有了基本的方向。由于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分化,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利益共同体,他们都有参与政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政治的多极主体交往的本性在我国也就越来越显现。如何处理党和政府的“一元”与利益群体的“多元”,如何协调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成为政治体制改革解决的核心问题。当代中国社会作为物质利益差异性的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大的现实,也是当代中国各项改革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我们必须尊重当代中国差异性社会的现实,承认物质利益差异化的现实,承认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基于政治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多元政治主体以物质利益为中介而结成政治交往关系的活动的理解,去寻找和建构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模式。 〔参考文献〕 〔1〕〔2〕任平.创新时代的 哲学探索——出场学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8,289. 〔3〕〔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72,72,27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92,252.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68-169,24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284. 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三:《浅谈思想政治教师要提高政治素质》 〔10〕列宁全集:第6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81-282.)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励志论文2000字 2. 大学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3.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2000字 4. 大学生社会道德相关论文2000字 5. 大学生思想道德论文范文2000字
论古代户籍制度与中国古代王权政治摘要:在中国古代,户籍制度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人身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王权对编户齐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很大程度上依靠户籍制度,这是这项制度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古代;户籍;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HJ1.1mm〗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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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中浅谈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指经济的运行模式,即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也就是经济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和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在一起的,它必然具有自身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所有制的结构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它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份还可以自愿试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它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的指导作用,这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条件的市场经济所不同的,所以它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 其二是在分配制度上是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和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即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就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部分价值的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劳动为依据的收入确定、分配和调节通过市场进行,劳动力的素质由市场来判别,劳动者的贡献由市场来评价,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地区依靠诚实的劳动和善于经营等正当手段先富起来,而先富的要帮助后富的,而后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必然带来的贫富两极分化。 其三是在宏观调控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更加自觉有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的,凭借自己的强大的政治优势,通过各种社会主义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的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是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权责明确是组织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科学是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政企分开则是这三方面的基础前提,它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个环节上,是统一的完整体,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规范的企业制度,其典型的形式是公司,它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具有两个支柱:一是现代的技术;二是现代化的管理。这是现代企业的最主要的特征。广义地说,任何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的企业都可能成为现代企业,然而,绝大多数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都是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形式,这是因为公司能比其它企业组织形式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成果,建立集中统一有权的管理体制,从而占据了社会生产的主导地位。所以,我们所说的现代企业主要是指现代公司,即拥有现代技术和现代管理的公司。其一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部分,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宏观调控,最终都要看企业所作出的反应,只有当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利润目标的驱动下,及时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才有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赋予企业应有的企业权利。建立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真正企业。其二是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就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人制度,其表现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适合企业集中巨额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能保证企业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最主要的企业形式,是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它的企业是一种联合许多分散的个人资本成为一个集中的股份资本的有效组织形式,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经营行为负债,是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监督机制,它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同时又赋予董事会和经理的充分经营决策权,使它在现代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为核心的新型企业制度,所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理与宪法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试论宪法权威论宪法实施保障司法审查制度研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探析论法的本质属性法制现代化新探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移植问题探讨论法的时代精神法律与道德的互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论法治国家对法律的要求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法制与法治之我见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反权力腐败的法律和思想对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的探析浅谈行政听证制度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控制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行政职务行为探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论无效行政行为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研究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问题研究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民法学类: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论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论合同保全制度论优先购买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合同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研究论表见代理论善意取得制度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无权处分行为辨析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诚信原则的本质探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预期违约制度研究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关于电子合同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论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商品房预售制度研究浅析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论婚约的法律规制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论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及其处理离婚案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及对策浅议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四、经济法类:浅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论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的研究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研究论股东权之保护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思考试论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目前的困境与改革的思考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构想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与对策垄断行为透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与对策对商品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的思考国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偷税、漏税现象透视对经济法律监督体制现状的研究与分析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五、刑法类:论共同犯罪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如何认定投案自首及适用刑罚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结果犯及其形态研究论职务犯罪主体的种类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弊端及对策死刑存废问题研究完善与发展我国罚金刑的思考浅淡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六、民事诉讼法类我国法官制度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彻底贯彻辩论原则,推进诉讼民主化进程公开审判,程序公正的保障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亟待改革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法院不应以职权追加当事人论我国第三人制度的完善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诉讼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本证、反证辨析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制度还须完善论开庭审理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七、刑事诉讼法类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的探讨刑事逼供的历史渊源与成因对逮捕及其适用的探讨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与改革研究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浅议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谈不起诉制度的利弊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问题研究简易程序之我见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微试论程序公正与正义沉默权问题研究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建议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试论抢夺罪论文摘要抢夺罪是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文从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谈起,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略作探讨学习。本文主要通过对抢夺罪的特征,即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比对,找出不同之处。找出了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也就是三罪之间主要存在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另外,本文还对部分外国立法例对抢夺罪大致划分的三种类型:把抢夺罪列入盗窃罪的范畴、列入抢劫罪的范畴、列入独立罪,进行了阐述。关键词:侵犯财产犯罪 抢夺罪 与抢劫罪、盗窃罪的区别近年来,抢夺犯罪,特别是“飞车抢夺”,即驾摩托车进行抢夺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手段残忍,直接威胁公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危害社会治安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例如,我市2006年3月份第四周110报警服务台公布的警情:全市包括五县(市、区),共发生刑事案件192起。其中,抢夺案件14起,占刑事案件的13.7%。另外,抢夺案件的路面发案率占86.7%,发案规律为18时至24时占50%。在日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办法,来打击和预防抢夺案件的发生,但结果仍不能让广大群众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3条的规定也就是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抢夺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抢夺罪的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为。抢夺他人财物,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它既不是秘密窃取,又不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而是乘人不备,公然把财物夺走。对于这种犯罪,外国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1、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范畴。这种类型的立法,一般是对盗窃手段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括公开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认为盗窃罪是一种“未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偷窃罪的加重情节条款中,明文规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使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使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同意,取走别人东西”(第514条)。反之,“对别人使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别人之物使用武力,而占据别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抢劫罪”(第500条)。2、把盗窃罪手段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抢劫罪,下同)定胜。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他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因此,对公然夺取不能解释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3、对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例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方法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解释为“公开盗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使用暴力的”行为;我国刑法认为,抢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二)、抢夺罪的特征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必须具有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点,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有经济价值的无体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无法夺走的,不能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分离之物,例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公然,主要是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放的商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他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如果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既使是不避他人,不怕被别人发现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显著标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分清抢夺与抢劫在使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例如,有的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出自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他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能定为抢夺罪。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他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他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取得之物,为排除已被他人占有的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理。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造成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抢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的特征。我国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抢劫两手准备,应以其采取的实际犯罪行为方式确定罪名。比如:200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郭新坡、武洪彪、张勇清伙同张永军,预谋在位于安阳市中州路与清风街交叉口的中国工商银行铁西支行门前,对储户进行抢夺、抢劫。当日上午10时50分,当储户赵伏成,赵秀荣夫妇从银行取钱出来,准备乘车离开时,郭新坡、武洪彪、张永军冲上去抢夺,在抢夺未成的情况下公然实施抢劫,武洪彪持刀砍伤赵秀荣头部,郭新坡、张永军将装有40万元人民币的提包抢走,后与在一旁接应的张勇清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走。经法医鉴定,赵秀荣的伤情为轻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新坡、武洪彪等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最后,中院判处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勇清、张永军无期徒刑。另外,张勇清还被判处罚金22万元。郭新坡、武洪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抢夺罪与抢劫罪都是公然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区别。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的构成没有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强制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三、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害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主面是故意。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即定罪。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要给予重视:(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会受到张某的伤害,所以刘某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张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地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了刘某的人民币2000余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受害人刘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受害人刘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00余元,这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这种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3月第1版2、《刑法学》高铭暄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第2版、2004年6月第15次印刷3、《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及罪名适用》冯汝义 编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年1月第一版4、《一周警情分析》(第13期)安阳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挥中心 2006年3月27日编发5、《刀砍储户抢巨款被判重刑》(大河报:2006年3月31日 第9版)
《法律与权利》(参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1月版,承担6万字;《证人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承担30万字;《刑事司法大趋势》(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承担8万字;《证据法学研究》(合著,研究生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简明证据法学》(合著,本科生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合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承担12万字;《新世纪的证据法》,独译,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娃娃屋谋杀案》,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11月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特免权制度研究》,(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比较检察制度研究》(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版;《中国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的侧面》,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证据法学》,(十一五规划教材,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9年9月版。《证据法学》,(参编,孙维萍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刑事证据新规定释义》,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刑法与刑事程序》(第八版),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即将出版。 《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赣南审判》1998年第4期,0.5万字;《再探控权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获院论文大赛二等奖),《盾鸣》1998年第5期,0.5万字;《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初探》(获“华为杯”电子商务征文三等奖),载《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报》第20卷1期,0.6万字;《为陪审制度辩护》(该文获校论文大赛一等奖),《青年法学》2000年秋季号,0.7万字;《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载《南京师大学报》(CSSCI索引)2001年第3期,1.2万字;《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0.7万字;《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刍议》,《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第3版,0.4万字;《论诱惑侦查》,载《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1年第4期,1.3万字;《共犯口供证明力浅论》,载《人民检察》(核心)2001年第8期,0.5万字;《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载《律师世界》2001年第9期,0.5万字;《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2001年第5期,0.6万字;《证人证言的形式问题反思--以庭审改革为切入点》,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0.6万字;《诱惑侦查初探》,载《公安大学学报》(核心)2001年第6期,人大书报复印中心《法学文摘卡》2002年第1期转载,0.6万字;《“零口供”与沉默权》,《检察新时代》2002年第2期;《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1.9万字;《证人资格问题重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2002年第5期,0.7万字;《儿童作证问题之研讨》,载《政法论丛》(核心)2003年第1期,0.8万字;《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3期,0.7万字;《证人权利保障论纲》,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1.6万字;《证人保护制度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CSSCI索引)2003年第3期,0.8万字;《“陷阱取证”的法律思考》,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律师文摘》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1.9万字;《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2期,0.9万字;《一体化下的欧盟司法制度》,《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6日B2版;《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5万字;《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载《法律适用》(核心)2003年第7期,0.9万字;《英美恢复性司法述评》,载《中国监狱法学刊》(核心)2003年第6期,0.7万字;《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中的证据问题》,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0.8万字;《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1.1万字;《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1.9万字;《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进程》载《诉讼法论丛》第九卷(权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全文转载,1.9万字;《证人补偿制度研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CSSCI索引)2004年第3期,1.1万字;《证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2.2万字;《欧美恢复性司法典型案例评价》,载《判解研究》(核心)2004年第2期,0.9万字;《证人制度改革纵横谈》,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九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0.8万字;《欧盟检察发展趋势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载《人民检察》(核心)2005年第2期,0.7万字;《特免权的中国命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1.7万字;《法治视野下的卧底侦查》,载《法治论丛》2005年的4期,1.2万字;《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9期全文转载,3.3万字;《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载《政法论坛》(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2.2万字;《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载《刑事法评论》(核心)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2万字;《司法场景中的证人作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核心)2006年第11期全文转载,1.2万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为例》,载《现代法学》(CSSCI索引)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1.4万字;《证据法学研究的迷思——在西方样本与中国现实之间》,载《政法论坛》(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0.7万字;《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载《环球法律评论》(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1.8万字;《中国式陪审的省察》,载《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9期全文转载,1.5万字;《传闻法则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4期(2007年5月);《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3期;《证据法学的启蒙》,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15卷)第1、2期;68. 《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载《华中法律评论》第三卷(2008年12月版);《民事诉讼中的测谎》,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载《证据学论坛》第14卷,2008年12月版;《传统诉讼文化新解》,载《西部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证据法上的理论迷局》,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版;《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7期全文转载;《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理论视野》2010年第8期; 《喧嚣中的前进:年终评点司法界》,《湖北法制报》2002年1月22日第15版;《儿童作证,不是一纸规定那么简单》,《检察日报》2002年12月6日第3版;《切莫盲从误用测谎技术》,《检察日报》2003年1月15日第3版;《“诱惑侦查”须严格控制》,《检察日报》2003年1月24日第3版;《偷拍、偷录的困惑》,《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4日B2版;《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7日B2版;《亟待规定证人的三种权利》,《检察日报》2003年2月28日第3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不应叫停》,《检察日报》2003年3月28日第3版;《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人》,《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4日B2版;《卧底侦查需要法律规则》,《检察日报》2003年6月6日第3版;《与学术亲密接触》,《法学家茶座》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国的诱惑侦查》,《检察纵横》2003年第6期;《追究涉嫌伪证证人的程序》,《法治》2003年第7期;《如何保障认罪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检察日报》2003年10月30日第3版,0.4万字;《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具有调查权》,《检察日报》2003年12月8日第3版,0.4万字;《如何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检察日报》2004年1月8日第3版;《欧盟检察制度有了新发展》,《检察日报》2004年5月26日第3版;《证据学研究的“三维世界”》,《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卡拉能否永远OK?》,载《方圆法治》2005年第5期;《路的制度与制度的路》,《方圆法治》2005年第 2期;《道德与法律缝隙下的公私概念》,《方圆法治》2005年第 4期;《维权是最好的美容之道》,《方圆法治》2005年第15期;《“大义灭亲”文化与法律思维》,《方圆法治》2005年第 7期;《事实·错案·证据》,《方圆法治》2005年第 8期;《科技利刃下的隐私权》,《方圆法治》2005年第 10期;《提倡酷刑的童话》,《法学家茶座》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于细微处见法治》,载《中国妇女报》2005年12月20日;《道德的善行与责任的缺位》,《方圆法治》2005年第 11期;《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法制日报》2006年1月5日第10版;《受贿案件不宜诱惑侦查》,《方圆法治》2006年第 3期;《为什么不能实行毒品“合法化”》,《检察日报》2006年1月9日第3版;《丛林正义与司法正义》,《法制日报》2006年1月26日第11版;《顺从暴力与顺应权力》,《方圆法治》2005年第 13期;《证据立法呼声缘何归于沉寂?》,《检察日报》2006年2月13日第12版;《破案率的神话》,载《中国妇女报》2006年2月28日第6版;《司法的悖论与尴尬》,《方圆法治》2005年第 14期;《在法治的十字路口》,《方圆法治》2006年第5期;《第二个辛普森——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罗伯特杀妻案》,《方圆法治》2006年第6期;《到底为什么而争论》,《检察日报》2006年4月10日第3版;《诱惑侦查:既然实际采用,就该立法规制》,《检察日报》2006年3月20日,0.5万字;《让律师走出保密义务的困局》,《检察日报》2006年5月8日第3版;《警察的素质》,《方圆法治》2005年第 16期;《闲话“以保创收”》,《法制早报》2006年6月5日;《变迁中的法学研究方法》,《检察日报》2006年6月19日第3版;《谁来监督监督者?》,《方圆法治》2005年第 17期;《小广告治理中的法治忧思》,《法制早报》2006年7月9日;《事实的“罗生门”》,《检察日报》2006年7月24日第3版;《法律移植中的“捆绑性”》,《法制早报》2006年7月24日;《毒品“合法化”的乌托邦》,《方圆法治》2005年第 19期;《亲历庭审台湾“第一女婿”》,《方圆法治》2006年第15期;《大学的开放与限制》,《法制早报》2006年8月20日;《错案何以挥之不去?》,《法制早报》2006年8月28日;《律师的天堂与地狱》,《方圆法治》2005年第 21期;《在台北亲历呛扁现场》,《法律文摘》2006年第7期;《法学院是怎样炼成的》,《方圆法治》2006年第17期;《个案请示制度的“熄灯号”》,《检察日报》2006年9月18日第3版;《致命的“常情断案”》,《法制早报》2006年9月18日;《百分之百的背后》,《方圆法治》2005年第 24期;《美丽与哀愁:感受台湾地区法律的脉动》,《法制早报》2006年9月25日;《中国证据法学第一人》,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证据相对主义》,《检察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3版;《法学经济分析的一扇窗》,《法制早报》2006年10月30日;《法庭之上谁最大?》,《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0日第3版;《法律的一厢情愿》,《检察日报》2006年12月11日第3版;《动物的法律权利》,《检察日报》2007年2月5日第3版;《宝岛司法掠影》,《法学家茶座》第1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禁鞭令的开禁与安宁权》,《方圆法治》2007年3月上期;《排队文明与中国法治》,《方圆法治》2007年3月下期;《道路通向哪里》,《法制日报》2007年4月1日;《怎能用“电脑排期”根治司法弊病》,《法制日报》2007年4月15日;《侧面看法律》,《检察日报》2007年4月16日第3版;《以小说讲授法庭科学》,《方圆法治》2007年4月下期;《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上期;《不是神明在审判——电影〈十二怒汉〉中的证明问题》,《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上期;《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下期;《从发现真实到价值多元》,《检察日报》2007年6月18日(4748期);《错位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6日第5版;《打击官员的“真”文凭》,《清风》2007年第3期;《杀光所有的律师?》《晟典律师评论》2007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版;《鸡肋:中国式陪审》,《中国改革》2007年第7期。《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法制日报》2007年8月5日第1版;《法律人的理想与现实》,《检察日报》2007年8月13日(4804期);《“纸馅包子”背后的真问题》,《方圆法治》2007年8月下期(205期);《尘封的检察制度史》,《法学家茶座》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纸包子”事件:引人深思的五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21日。《法庭上的心理学家》,《法制日报》2007年8月26日第15版。《司法改革的软件与硬件》,《检察日报》2007年9月4日(4826期)。《预防腐败犯罪需警惕当代韦小宝》,《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关于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反思》,《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26日第5版。《千万别来念法律?》,《方圆法治》2007年9月下期(205期)。《法学何以成为科学》,《检察日报》2007年10月8日。《我的师父石仲朱》,《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8日“法学院”第13版;《在台大法学院听课》,《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8日“法学院”第21版;《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中国古代司法的另一面》,《方圆法治》2007年10月下期(209期);《韦式贪官与反腐利器》,《检察日报》2007年11月9日(4885期)第6版。《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第2版;《证人是靠不住的》,载《人民检察》2007年11月上期(第21期);《证据理论的一个侧身》,载《方圆法治》2007年11月上期(210期);《科学证据的迷雾》,《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第3版;《真的“假文凭”与假的“真文凭”》,《检察日报》2007年12月7日(4913期);《追问手术签字制度》,《法制日报》2007年12月9日第2版;《华南虎”真假辩:一场精彩的民间审判》,《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0日第3版;《司法制度的选择有惯性作用?》,《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7日第3版;《个人所得税的公众期待》,《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3日;《新华日报》2007年12月24日A3版转载。《科学证据一定是科学的吗》,《检察日报》2007年12月28日第6版;《让个税回归“劫富济贫”的本来面目》,《检察日报》2008年1月1日第3版;《电信运营商能推个一干二净?》,《检察日报》2008年1月11日第3版;《刑事证据规定能带来什么》,《法制日报》2008年1月27日第2版;《我永远不能说真话的遗憾》,《检察日报》2008年2月1日;《这是一个谎言盛行的年代吗》,《检察日报》2008年2月1日;《一定要重复漫长的观念更新进程吗》,《检察日报》2008年3月17日;《历史的另一张面孔》,《检察日报》2008年3月21日;《“许霆案”中的量刑裁量权困局》,《检察日报》2008年4月4日;《刑讯逼供与角色扮演》,《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5月)。《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26日。《诉讼的游戏规则》,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31日;《奥运会报道要尊重运动员隐私权》,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引诱性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载《解放日报》2008年10月6日第11版。《微软的“正版秀”》,载《法人》2008年第11期。《勿让诚信体系破产》,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期;《股市期待法治阳光》,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期;《“鞭炮门”事件:公务员的年后第一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3期;《网络反腐的民间力量》,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4期;《神证时代的正义》,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为什么又是矿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5期;《“上帝”为何期盼3·15》,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6期;《又见公捕公判》,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7期;《刑法的愚人节》,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8期。《刑事司法的“潜规则”》,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9期。《惩罚性赔偿有多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0期。《如果没有口供》,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1期。《冷眼旁观破案率》,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2期。《戴着镣铐的舞者》,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3期。《刑罚的“实报实销”》,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3期。《不自愿的自愿》,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4期。《法官和律师的角色》,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5期。《测不出的真相》,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6期。《二审为何不开庭》,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7期。《刑事司法中的“躲猫猫”》,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8期。《司法夹缝中的证人》,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9期。《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侦查的司法控制》,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0期。《“钓鱼式执法”暴露出的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8日第五版;《公开审判的阴影》,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1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1期;《从行人社会到汽车社会》,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3期;《法制的传统和移植》,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5期;《该以怎样的态度和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制度的纠错系统》,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7期;《诉讼的时间之殇》,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9期;《罗彩霞案为何久拖不审?》,载《人民日报》2010年5月6日第9版;《正义木桶的短板》,载《方圆法治》2010年6月20日第273期;《在法律与人情之间》,载《方圆法治》2010年7月2日第274期;《司法能见度》,载《方圆法治》2010年7月20日第275期;《如何给“张竞”公平的通道》,载《人民日报》2010年7月26日;《让诉讼成为真正的诉讼》,载《方圆法治》2010年8月20日第277期;《狂欢是一种社会病》,载《羊城晚报》2010年8月29日;《见识刑事诉讼的潜规则》,载《改革内参》2010年第32期(8月27日);《交叉询问制度碰到中国障碍》,载《改革内参》2010年第32期(8月27日);《捐款为何不是义务》,载《方圆法治》2010年9月20日第279期;《法治离我们有多远》,载《方圆法治》2010年10月20日第281期;《避风港与红旗》,载《方圆法治》2010年11月20日第283期; 2003年5月—2004年3月,参与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人制度研究”,合著《证人制度研究》,已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4年2月—5月,参与欧盟-中国司法合作项目“欧盟刑事司法制度研究”,合著的《刑事司法大趋势》已经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5年6-12月,参与美国福特基金项目“反酷刑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相关成果已经发表在核心期刊;2006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资助项目“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已经提交报告;2006年,参与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项目“证据法学研究”项目,相关成果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2007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证人保护制度研究”,已经完成。2007年5月-10月,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起草,已完成。2007年7月-2008年1月,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已完成。2007年10月起,参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证据法学》,已完成。2007年11月起,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已完成。2008年4月起,独自承担中国政法大学校级课题“证据法学的启蒙”,进行中。2008年8月起,独自承担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08年度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运用之实证研究”,已完成;2008年9月起,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证据立法问题研究》(08JC820046),进行中。2010年6月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进行中。
一、法理与宪法类: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 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试论宪法权威 论宪法实施保障 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公民基本权利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探析 论法的本质属性 法制现代化新探 公民法治观念淡薄的成因与法治观念培育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论法的时代精神 法律与道德的互补——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论法治国家对法律的要求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法制与法治之我见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 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与例外 反权力腐败的法律和思想对策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的探析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控制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 行政职务行为探析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行政主体理论之探讨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 论无效行政行为 论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 试论完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 行政审判中的事实审问题研究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三、民法学类: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 论无因管理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合同保全制度 论优先购买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合同纠纷解决及风险防范研究 论表见代理 论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保证的若干问题初探 无权处分行为辨析 我国债权人权利法律保护问题 诚信原则的本质探讨及在我国民法中的定位 善意取得的法理分析与法律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关于电子合同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论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商品房预售制度研究 浅析抵押权制度的完善 论婚约的法律规制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婚姻法增补“探望权”的必要性及其不足 论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及其处理 离婚案中的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及对策 浅议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 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