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 明清户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明清户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明清户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明朝户籍制度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民户务农,并向国家纳农业税、服徭役;军户的义务是服兵,匠户则必须为宫廷、官府及官营手工业服劳役。

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农民的子弟世代务农,工匠的子孙世代做工,军户的子孙世代从军。这一职业户制度,继承自元朝的“诸色户计”。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

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

扩展资料

明朝时的户籍制度的背景

1368年,明朝建立,此时社会刚经历了战乱,经济凋敝,田园荒芜,流民失所。加上户籍和土地册籍散失严重,户口变动较大,导致政府的赋税和徭役无法征收。

为了尽快恢复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赋役,就必须要尽快统计全国户籍。于是朱元璋下令,对全国户口进行核查,并整顿户籍,强化赋役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籍制度

朱元璋建立明朝时,连年的战乱导致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社会生产力严重不足。为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充兵源,朱元璋先后推行“户贴制度”和“黄册制度”,建立了明朝独特的户籍制度,对明朝乃至以后,有重大而深远的社会意义。

户贴制度从洪武三年全面推行,到洪武十四年,“洪武之治”已经显现,百姓安居,此时朱元璋开始推行 “黄册制度”。“黄册”制度相比于户帖制度,有了近一步的完善。

所谓“黄册”制度,需要配合“里甲制度”来推行,即朱元璋你把明朝百姓分为军、民、匠三类,并且每110户为一个“里”,每个“里”设有10个甲,把每个“里”的住户按照籍贯、姓名、人口、田宅、地亩等逐一登记,送给户部,每十年更新一次。因为送到户部时要用黄色的纸包裹,因此被称为黄册。

在黄册制度的规定下,每个“里”中的人口,所承担的赋税是均等的,极大的避免了赋税集中问题。同事,若某一户家庭出现问题,同“里”的其他家庭需要共同承担这一户的赋税任务,这样就保证了朝廷的赋税收入。

黄册制度也就是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也是朝廷赋税役的依据,也被称为明朝经济方面的基本制度。

由“户贴”到“黄册”制度,是明朝在社会探索中明显的进步,但也有其局限性。

1.明朝户籍制度的地域性限制

2.不管是“户贴”还是“黄册”,都体现出户籍制度的等级差异。在明朝,同为大明臣民,但户籍身份有明显的等级之分,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是宗室等级,第二是官绅等级,第三是庶民等级,第四是贱民等级。

3.明朝户籍制度的世袭原则

推行的影响:

第一,明朝户籍制度对稳定明朝初年的社会环境有积极意义。

第二,明朝的户籍制度,对全国人口的合理分布,有一定积极意义。

第三,明朝的详细户籍制度,是全国的赋税役的基本依据。

第四,明朝户籍制度所衍生的“里甲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西周时期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明朝时期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以上可知,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如东魏自丧乱之后,"户口失实,徭役不均。"孝静帝下令括户,"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顿户籍,规定"凡各处漏口、脱口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无罪,收籍当差。"户籍的登记上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编辑本段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14]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户籍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

论中国户籍制度的存废[摘要]:今天,我们的生活仍然受制于一本小小的户口本,从衣食住行到看病报销,从上学工作到政治参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所带来的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无力承载其背后的权责利关系,80后、90后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和新兴力量,这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农二代”,也逐渐在“不是城市人,但也不是乡下人”的夹缝中成长出来。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的户口问题,今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的规定了农民工进城入户的条件和方法。但是实践中《意见》仅仅是一纸治标不治本的“药方”,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户籍制度的改革,才是最终的解决之道。正如上段所说,现行户籍制度的不平等实际上是其背后一系列利益分配的不平等。而这些利益,大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如就业、社保、教育等。所谓“无纳税,无代表”的含义,无非是一个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而正是这些“乡下人”,在城市里和城里人一样的工作,但却没有享受到城里人应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为此,国内的专家学者在户籍制度存废(改革)上研究、探讨了近10年。[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目录一、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二、调整“农转非”政策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四、暂住人口管理方法的出台五、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六、户籍制度的深化改革(一)试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二)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序化(三)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试点及其户籍的放开(四)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解决参考文献:一、户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在1976年后的“拨乱返正”过程中,此前所实行的大部分制度、法律和法规逐渐恢复。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户籍制度及其有关的各种制度法规恢复延续下来。并且基于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需要,仍然继续推行严格控制人口迁徙的政策。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指出: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为: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规定》明确指出: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予落户.上山卜乡知识青年,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阅同意,准《规定》明确了审批户口迁移的权限和手续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规定凡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中请,经派出所(或公社)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规定的中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人调动凭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干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中报户口。该规定不仅进一步强化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而且还明确了“农转非”问题,在实际上认可了有关的“农转非”的政策,井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为贯彻上述《通知》精神,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给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及其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喻”。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二、调整“农转非”政策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解决落实政策人员、返城知青和精简干部、职工的回城落户问题,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了相关的户籍政策。1980年以后,国家除继续对城镇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以外,在政策上对若干特殊的“农转非”问题开了“口子”,从而使一些特定的农村人口迁入城镇。1980年9月,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指出:“党中央对知识分子生活上存在的实际问题,非常关心。目前有少数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在农村,生活有很大困难。为了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工作,为四化多做贡献,在当前国家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逐步解决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问题。”其照顾的对象为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在科研、技术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千部。符合此规定迁往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占公安部正常审批的控制指标.随着中国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在放松“农转非”上,政策上的“口子”也越开越多,越开越大,其中很大部分不占1.5%的正常控制指标。“农转非”政策调整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尽管国家在调整“农转非”政策,但对于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严格控制并没有放松。在1981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指出非农业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当前我国农业提供的商品粮、副食品的能力,以及城市的负担能力很不适应。为此,要引导农村多余劳动力在乡村搞多种经营,不要只往城市里挤。《通知》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要求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还要求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对农村人口迁往城市的要从严掌握,迁转户口由公安机关统一办理;粮食部门也要按照政策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1989年10月,在治理整顿背景下,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指出“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粮食供应办法供给口粮(以下简称‘农转非’),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经济政策。……必须加强对‘农转非’的宏观控制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通知》要求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对“农转非”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并将每年的“农转非”指标压缩为1.50。各地审批“农转非”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范围内,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但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 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并没有对户籍制度进行完全改革,而是在继续严格控制“农转非”的基础上,对特定人口的“农转非”适当予以照顾.虽然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得以大大加速,实行改革后,农村人口的压力和城市的吸引力显现,但国家对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控制并没有较大的松动。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农转非”政策所开的口子,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在对“文革”时期所犯错误的纠正。而政策调整的受益者也首先是在“文革”中受到打击迫害和错误对待的人,以及一些特殊的城镇职工个人及其家属.三、实施“自理口粮户口”制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农村集体生产下潜伏着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显现出来,这些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愿望十分强烈。而既定的户籍制度依然将其排除在城市就业的范围,至多他们能够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进入城市就业.尽管“合同工”可以享受国家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障和其它权益,但是他们仍然面临因户口而带来的诸多不便,如粮油供应、住房、子女教育等。在户籍制度没有放松的条件下,合同工并不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反而,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的对比中,强化了户籍制度,进一步向人们展现了户籍的重要性.在农民不能进城做工的情况下,农民将工业请下了乡。乡村工业的发展正是户籍制度逼迫下,农民走出的一条生存和发展之路。这条出路就是人口不向城市集中而把工业拉进农村,使农村里剩余劳动力可以向自办的工业转移。”’随乡镇工业的蓬勃兴起,越来越多的从事非农业经营的农民转向集镇务工,在小城镇聚集居住。有鉴于此,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可以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条件’.。详情请见591论文网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户籍制度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作为科学研究的主要成果形式之一,是分析和解决一个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把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实际训练。下面是由我整理的查找学术论文的方法,谢谢你的阅读。 查找学术论文的方法 第一,可以体现作者的总体思路。提纲是由序码和文字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是帮助作者考虑文章全篇逻辑构成的写作设计图。其优点在于,使作者易于掌握论文结构的全局,层次清楚,重点明确,简明扼要,一目了然。[2] 第二,有利于论文前后呼应。有一个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树立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在检验每一个部分所占的地位、所起的作用,相互间是否有逻辑联系,每部分所占的篇幅与其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相称,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是否恰当和谐,每一字、每一句、每一段、每一部分是否都为全局所需要,是否都丝丝入扣、相互配合,成为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能为展开论题服务。经过这样的考虑和编写,论文的结构才能统一而完整,很好地为表达论文的内容服务。 第三,有利于及时调整,避免大返工。在毕业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作者的思维活动是非常活跃的,一些不起眼的材料,从表面看来不相关的材料,经过熟悉和深思,常常会产生新的联想或新的观点,如果不认真编写提纲,动起笔来就会被这种现象所干扰,不得不停下笔来重新思考,甚至推翻已写的从头来过;这样,不仅增加了工作量,也会极大地影响写作情绪。毕业论文提纲犹如工程的蓝图,只要动笔前把提纲考虑得周到严谨,多花点时间和力气,搞得扎实一些,就能形成一个层次清楚、逻辑严密的论文框架,从而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返工。另外,初写论文的学生,如果把自己的思路先写成提纲,再去请教他人,人家一看能懂,较易提出一些修改补充的意见,便于自己得到有效的指导。 关于社会的学术论文 “共和构想”是社会包容性政策的核心思想 [摘要]我们不能将“社会包容”一词单纯地理解为“社会排斥”的反义词。“社会排斥”强调的是个体正常的社会关联被边缘化的状态,它是一个与社会秩序相关的保守概念。而“社会包容”是一个充满活力和远见的概念,它建立在社会团结的基础之上,它使得个体能够更多、更广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关键词]社会包容/社会排斥/社会团结/共和 [作者简介][法]Claude Didry,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经济历史动力与制度研究所(IDHE)所长、主任研究员。 当我们界定“社会包容”一词的时候,有必要提及与之相对的另一个词,那就是“社会排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包容”一词所承载的伟大政治抱负。这一政治抱负正如法国历史学家克劳德·尼科莱特(Claude Nicolet)所说的“共和的构想”(Idée Républicaine)①;它也亦如印度籍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言的“人类发展”②。简而言之,“社会包容”一词意味着社会关联,这就好比伟大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对于“团结”的界定③。实质上这一界定是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的,涂尔干认为“团结”这一社会关系,最终将演变为一种永恒的形式存在。我们对这一历史转变过程的认识正是对这一过程中国家角色的考察。 一、对“社会排斥”界定的思考 有人可能会认为,所谓的“社会包容”政策就是反对“社会排斥”的相关政策。但是在我看来,却并没有这么简单。在某些方面,这甚至是一种错误的理解。“社会排斥”一词的相关界定早已完善,我们认为它是用于分析贫乏、苦难及不幸等状况的一个概念。也就是说,“社会排斥”是一个与物质匮乏或精神贫乏等相关的概念。物质匮乏,主要涉及收入不足、无家可归(没有住所)等等;而精神贫乏,主要是指社会关系的缺失,好比在失业的情况下失去专业领域根基的个体,亦或是家庭破裂的情况等等。我们在此所谈及的“社会排斥”也可理解为一种边缘化的情境,用来刻画那些生活在社会边缘的个体或群体。“社会排斥”一词是由社会关联存在的不确定性来界定的,它也可能会导致如法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卡斯特(Robert Castel)所说的“社会的去参与化”(Désaffilialisation sociale)情况的发生④。 生活在“社会排斥”中的个体们是因为某些原因被束缚在了物质或精神的困乏的情境中,他们偏离了“正常”社会生活的轨道。这也印证了“融入政策”(une politique d' “insertion”)以及“再融入政策”(une politique de “réinsertion”)的社会必要性。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的情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法国的“社会融入政策”以及“社会再融入政策”旨在帮助这些被社会所排斥的个体重返其社会位置,重拾其正常的生活方式。比如,为他们提供住所等等,还包括一些扶持重组新家庭的相关方案及政策。这些相关政策的目标群体十分明确,它们只涉及国家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在法国,这些相关政策涉及到了成千上万人,但是和法国近6600万的总人口相比,还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当我们谈及“社会排斥”一词时,我们常常会忽略“社会包容”政策的维度。我们往往认为“社会包容”所涉及的情境并没有被排斥,那么所谓的包容也被视为一种正常的现象,是一种人尽皆知、显而易见的情况。“社会排斥”一词的出现意味着国家赋予其自身将被排斥群体带回正常社会生活轨道的使命。换言之,公共行为被视为了一种“矫正行动”,它用以纠正自发性的社会机制,这一社会机制使得大部分人能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小部分被排斥的个体生活在社会边缘。 二、社会包容:一种社会关联的动态视角 “社会包容”一词的概念决不能简化为一种正常稳定社会状况的描述。它涉及全体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转变或强化的过程,包括那些并没有被排斥的个体及群体。阿马蒂亚·森就对于发展中国家女性群体社会关系的动态演变非常感兴趣。他认为,妇女是家庭生活中的核心,她们要打理家务、做饭及照顾孩子。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要说这是一种社会排斥,但是妇女承受着巨大的家庭压力,她们必须不断回应着他们的丈夫、孩子以及双方父母们的各种需求。阿马蒂亚·森研究表明那些在外工作的妇女比起留在家中承担大家族服务工作的妇女要更为健康。这也正解释了这样一个社会事实,那就是那些有工作的女性们与强加于她们身上做家务的义务之间的距离拉大了。她们可以开始考虑自身,而不是全身心地聚焦在为家族其他成员服务上。因为她们有工资收入,所以她们在家庭中得到了更多的尊重。她们可以与丈夫一起讨论家庭中的各项决定,她们甚至可以考虑离开丈夫,通过离婚的方式脱离不幸的痛苦深渊等等。在这一情境中,我们强调通过开放工作市场来扩大及提高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度,进一步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转变。在我看来,这就是一种“社会包容”的形式,它使得个体的社会网络关系得以扩展和转变。 我们再来看看卡尔·马克思(Marx Karl)笔下关于19世纪末法国农村的例子⑤。在那里,工作和家庭生活被混为一谈。在农村社会中,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很少会延伸出自己生活的村落之外,人与人之间也几乎没有什么交流。国家存在的意义也仅限于有限的秩序维持上。我们在这里看到的不是“社会排斥”的现象,而是一种有限社会环境中的嵌入状态(l'encastrement),这是一种超越个体的限制。在对巴黎公社的分析中,马克思写到,农村人口是社会保守派,是一股反对推行公社制度的力量,是一股反对进行社会改革的势力。农民群体想的更多的是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他们只关注自己的家庭生活圈子,他们拒绝尝试那些可能会威胁到社会秩序的改革。我们也能在中国发现同样的情况。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被禁锢在各自的“单位”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小企业主害怕改革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在这两种情况下,个体的社会生活面临被限制的风险,同时这也是对开放精神的阻止,很可能会阻碍科技和人类的进步。 但是,现代社会的种种特征正在逐渐挑战着这些有限社会群体的嵌入现象。市场交换的发展,当然也包括学者、知识分子之间的交流,社会之间的合作,还有旅游事业的发展等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赋予了个体发现其他社会领域的权利。在此,我从教育、劳动法以及民主辩论三个角度来阐释这一观点。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为个体提供了彼此之间沟通的技巧,我们学习自己的民族语言,学习阅读、写字以及计算的能力。法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禁止雇佣童工,同时规定工作不能占据个体的全部生活,要给予个体家庭生活、休闲娱乐的空间;劳动法也赋予工作者更进一步参与到工作中的权利,鼓励他们为改进工作出谋划策,赋予他们要求通过培训来提高个体工作能力的权利。民主辩论的发展避免了个体被统治集团排斥在外的局面,它推进了满足公民相关需求的立法工作,强化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契约以及他们对公共机构的信任。这一切都建立在选举制度的基础之上,当然同时还包括了对各种协会以及工会工作的依赖。在此基础上,人们才能一起思考如何对民主生活作出贡献,如何解决现存的问题,集思广益找到对应的解决方案,如何认识及处理国家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让我们重新回到阿马蒂亚·森的观点上,我认为现代社会的发展给予了个体选择他们想要的生活的能力,使得个体有权利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中。但是个体的社会参与能力建立在个体社会参与的自由之上,而这一自由又建立在基本自由得以保障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发展个体的社会参与能力。 三、社会包容:一个伟大的政治抱负及政策构想 为了进一步理解个体能力的发展过程,即“社会包容”的发展过程,我们必须超越“价值增值的增长”(La croissance de la valeur ajoutée)及财富增长的发展观。价值增值的增长对于个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使得工作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有足够的收入来参与消费。但是这一增长取决于工作者的良好健康状况,以及其自身读写等能完善其工作的能力。将它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过程中来解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它还整合了公共机构以及公共机构所能提供的对个体基本自由的保障。这也导致了在社会和人类发展过程中国家角色的觉醒。它包括市场自由的进步和发展,一如经济交换和社会交流的参与自由的发展一般。这一意识的形成正是“社会包容”政策的出发点。在法国,这就如前文所提及的,被我们称之为“共和的构想”一样,“社会包容”的相关政策重点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体的社会参与能力。这一构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公共服务。我们应该将发展大型的公共服务看作是社会生活及其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两项具有优先权的任务,为公民参与国家生活提供可能性。其一是对健康的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体的社会安保及医疗保障体系密切相关。这一保障应该是不分贫富贵贱的,应该是全体公民都能享有的。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健康发展,这些也将打消大多数人自己照顾自己的念头。其二是对教育的扶持。这将确保个体能够讲同样的语言⑥。对于一门共同语言的掌握还延伸到了对阅读、写作和算术等能力的掌握。它涉及到一种文化的共享,在文学和科学方面抱有开放精神,对知识的渴求,以及对未知领域的好奇和兴趣等。20世纪上半叶的法国,共和政体已经逐步开始发展,并涉及到健康等公共服务体系。例如,提供社会保障经费,建立免费、义务制的非教会学校等等。我们可以将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以及即将变为必须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紧密联系在一起。举例来说,公共交通服务的发展,它为应对交通拥挤等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从能源公共服务角度出发,从对环境的担忧出发,同样也是出于对个体健康的考虑,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以及核能源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同样的道理。 第二,民主参与。对社会的选择性参与、民主参与的重要性都是有据可依的。因为我们假定公民们都是训练有素的,他们对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运行都是有意识、有想法、有选择权的。这就涉及了选举制度的存在,公民选出国家层面的代表,这些代表听取选民的意见,一如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所提及的“民主激励”(l'aiguillon démocratique)政策。民主参与还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结社自由。例如工会,它是关注劳动状况,并想方设法改善劳动环境的机构。再比如一些公共利益协会,包括保障和维护妇女及儿童的权利的组织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等。 第三,参与交换的自由。市场的自由提供个体自由选择消费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个体自由公平选择工作的权利。 第四,独立的司法机构。独立且不腐败的司法机构对于建立共和政体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的司法机构才能真正捍卫个体的权利,尤其是在家庭、就业以及消费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上。 第五,安全网的存在及完善。一个社会中,只有社会安全网的建立及其完善,才能够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个体,尤其是在他们丧失了经济来源,失去了工作,或是生病的时候。在他们孤立无援的时候,这一安全网的存在意义重大。 “共和的构想”这一重大的政策是保障个体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政策。它为个体更大的自由权奠定了基础。但是,当下的法国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同大多数西方国家一样。个体自由的体制基础,即个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自由权,正逐渐变得越来越淡化。这些体制基础就如同我们呼吸的空气,我们饮用的水一般。如今,它们已经被个体以及国家因为太过于熟悉而遗忘。个体似乎早已经忘记了他们的公民权。他们不再愿意参与选举,不再愿意加入工会或是其他相关组织,他们更愿意关注自己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在国家层面,首先是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削减,其次是公务员职位的减少,最后是基本公共服务的私营化,例如健康卫生、教育以及电力系统等等。在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件中,这些核电站正是政府委托给私营公司运行的。我们不难从中看出公共服务私营化将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这种情况可能不会持续太久,因为它将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及生态灾难,包括经济和政治危机。在欧洲,社会包容政策的推行最终却导致了公民的无保障、不稳定状态,这其中还有民族主义的反作用力,即对自由的威胁等等。在世界范围内,受金融危机和紧缩政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正遭受着叛乱、革命及变革。但中国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中国公民拥有市场参与的自由权,拥有消费产品市场的自由权,拥有就业市场中的自由权,这一切都要感谢邓小平同志发起的改革开放。中国也逐步意识到建立一个法制国家的必要性,江泽民同志就多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偶尔牺牲一下个体的自由,但仍予以社会包容极大的动力。这一社会包容的极大动力预示着一个全新领域的开放,它将进一步发展全体公民的参与权,即全体公民社会流动的自由权。 “社会包容”政策意味着要进一步发展国家的公共服务事业。例如教育、卫生以及公共交通等领域。社会主义计划体制所带来的结果之一即是全体公民教育水平的提高及身心健康⑦。这也意味着中国应该构建全新的公共服务体制,适用于全体公民,而不应该再像从前那样通过户籍制度来限制和区隔公民。 “社会包容”政策也意味着发展公民参与立法环节的自由。通过协会或是工会组织的磋商,当然同时也要考虑到自由可能带来的风险。中国社会是一个果敢、好学以及充满求知欲和创造力的社会。国家的实力也已发展成为了一种安静的力量,即对政权的清醒意识。显然,中国已经意识到了在保守主义与经济强国之间碾碎创造性美好憧憬将带来的危机。 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考察社会包容,我们不难发现,它注重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的强化及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股复杂的推动力,这股力量不能简化地理解为市场的发展或是财富的增长。它还整合了国家的角色,以及制度在保障个体追随这一转变的能力时所起到的作用,以此来强化和延伸社会关系纽带的作用。这也致使国家意识到在这一发展转变的过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至于产生一系列社会包容性政策,它们将超越简单的财富积累及发展,而将是一整套发展个体能力、实现真正自由的政策体系。 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作者:Claude Didry 看了“如何查找学术论文”的人还看: 1. 如何搜学术论文 2. sci论文怎么查询 3. sci论文怎么搜索 4. 关于学术论文怎么写 5. 大学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变化一: 城乡户口统一 再无城里人和农村人区别《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院长段成荣认为,取消户口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这对于我们消除城乡歧视、城乡二元分割起到一个制度上的釜底抽薪的奠定性作用。它从根上会影响人们对生活的长远安排和预期,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包括消费行为。此外,段成荣指出,今后把这种城乡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内部能够整个盘活起来,实际上空间、社会中都需要有这样一种流动来带动整个社会的活力,通过这种活力的增加,给大家创造更多的机会,给大家提升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变化二:实行居住证制度 分层级享受不同公共服务《意见》指出: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对于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目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这是个‘分层级享受不同公共服务’的设计,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的生活提供上升的空间。农村转移劳动力在不同的年龄段有对公共服务不同的需求,随着他们持有居住证时间的加长,居住证能享受的公共服务也在增加。”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叶裕民说。居住证与公共服务相挂钩,而居住证相对于户口则更容易取得,只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即可申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表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变化三: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保障福利落到实处《意见》指出: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段成荣指出,这一整套制度建立起来,至少有两个突出的好处:一是作为政府,掌握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信息,可以使他在时间、空间、对象、数量、结构、质量都能够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和服务。二是从个人的角度来讲,其实这一整套的制度,去登记也好,在信息库里面把信息录入进去,这是非常好的。他强调:“人口信息管理这一整套,就把我们说的怎么样保障大家进城享受到的那些东西能够落到实处,否则就是一个空的。”变化四:2020年,一亿左右农业人口实现“市民梦”《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亿左右人口落户城镇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目的在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梦”,融入城市社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这项改革的根本好处是劳动力可以较少受户籍限制,更加自由流动。如流动人口可以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其结果将是推动他们更加大量地创造社会财富。预计新政落实后,对经济平稳增长极为有利,至少能再帮助我国经济的增长延续20年以上。针对农民落户城镇后福利变化的问题,《意见》专门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定寰指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建立一个平台,让农村居民自己有一个很好的选择。也不是说户籍开放一定是农民觉得城市好,现在反过来了,好多城市里的人还觉得农村好。变化五:积分落户制 特大城市户口不一定更好拿《意见》指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北上广等特大城市一直是“一户难求”,如何才能落户是公众关注焦点。此次《意见》明确提出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表示,虽然北京已经明确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但并不代表落户北京将会变得容易。意见中在谈到积分落户制度时,还有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限定,而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特大城市可承载空间已经非常有限了,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将会是积分落户政策的重要导向。王太元也同样认为,建立落户积分制的城市,落户的条件、过程透明了,公众办理的难度降低了,但实际落户可能性也许反而降低了。因为真正完全透明的制度建立之后,管理者难于暗箱操作,托人讲情甚至行贿等办法就不好用了。虽然落户北上广不一定更容易,但是段成荣指出:“通过放开,给大家提供一种机会和条件,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和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进城落户,这样就使得我们在进城发展机会上增加了更多的通道、更多的机会。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把中国社会流动人口不畅通的管道拓宽,从单行道把它拓成双向两车道、双向四车道,甚至有没有可能双向八车道,慢慢地扩大。”变化六: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里生活更有尊严《意见》指出: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此次户籍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还是有关教育、医药、养老等多方面配套的改革。”黄明认为这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段成荣说:这次文件里特别强调了农业、农民转型以后,进城后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养老、住房保障等等,这使得农民和农业转型在进城之后,在城里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甚至按照大家说的能够有尊严、逐渐比较体面地在城市里面生存下去,能够发展起来,这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对于公众极为关注的教育问题,《意见》明确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表示,教育部门将做四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到区域教育的发展规划之中;二是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三是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四是要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举个例子玩玩吧,比如说美国总统小布希,他就是个农民(大农场主)。如果他要是按照中国套路来的话,他在当选美国总统之后,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要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人口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暂住证,然后再入主白宫,而且在一定的期限后,还要去年检。

户籍制度改革毕业论文

公共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一、绩效考核与管理(丰俊功)1、政府绩效管理平衡记分卡在地方政府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平衡记分卡在XX市政府XX部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平衡记分卡在党政部门绩效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平衡记分卡在XX市政府XX部门党政管理部门中的应用研究2、公务员绩效考核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市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市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胜任力模型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市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XX部门基于平衡记分卡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研究XX市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公务员量化绩效考核研究XX市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研究XX市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XX部门公务员分类分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研究XX市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中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中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中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3、市政学XX市户籍制度改革研究(选取有户籍制度改革有特色的城市)XX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模式研究4、电子政务XX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研究电子政务在XX市XX部门中的应用研究政府采购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研究二、行政与政策(于海艳)1、危机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预警机制研究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2、户籍制度改革3、行政垄断4、行政机构改革地方政府与市场化改革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改革第三部门发展与政府改革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变革地方政府制度创新行为研究5、行政职能转变 中国入世与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经济职能探讨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研究6、公共政策执行研究7、当代中国公民参政研究互联网在公共政策中的作用8、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公共政策选择三、政治、制度、社区、非政府(韩丽雯)1、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问题2、 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3、 服务型政府的监督机制问题4、 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5、 中国政府的危机管理6、 当代中国的党政关系7、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讨8、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9、 当代中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问题10、 当代中国政府的大部体制的问题11、 当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2、 政治民主建设问题13、 当前中国的政治文化建设问题14、 非政府组织的法规建设探讨15、 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理论基础探讨16、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探讨17、 非政府组织的内部管理探讨18、 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政治权力结构的影响19、 城市社区管理的理论基础20、 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探讨21、 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保障问题22、 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发展问题23、 建立和完善我国NGO组织监督机制(以汶川地震为例)24、 简析非政府组织(NGO)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四、社会学、社保、社会调查、社会工作(王静)1、社会保障类:理论类---公平还是效率: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理性选择与思考中国古代社会福利制度研究农村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当代中国的农村养老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医疗等)问题研究我国农村与城市社区社会保障政策的反差分析农民工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建设(可运用社会排斥理论)农民工就业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研究农村扶贫问题研究城市类-当代中国城市贫困问题与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当前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研究城镇人口结构性失业的突出矛盾及治理体系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建设的实证分析就业失业类-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促进研究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选择非全日制就业(或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建议国外失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国际社会治理失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失业预警系统与就业对策研究转型时期结构性失业的救济及职业培训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对我国就业形势的影响其他-- 银色浪潮的冲击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的制度转制成本及其化解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架构的思考我国军人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灾害救助研究(以汶川地震为例)商业保险消费心理研究商业保险需求群体的实证分析2、社会现象类:基于网络社会下的青少年“文化反哺”现象研究探析和谐社会理念下的社会流动机制建设网络民意与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论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现代生长3、社区类:社区矫正中的政府角色与社会力量社区矫正在矫正青少年罪犯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社区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及有关对策从建设市民社会的载体看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社区的角色地位4、应用实务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当前大学生网络素养实证研究;民办高校学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实施;民办高校贫困大学生群体状况调查民办高校贫困生救助体系状况调查广告对当代大学生消费结构观的影响;大学生宿舍文化(或流行文化)现象调查;人力资本与大学生职业地位获得研究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性别、地区、学校等)及其应对问题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及其相关因素分析养老院老人生活状况调查我国社会志愿者制度的现状分析某社会问题的现状,原因,对策分析某城市社会中介组织的现状与对策研究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城中村:农村城市化的困境与出路转型期城市社区自治:理念、问题及建议试论和谐社区理念下政府与社区关系的重构 中国社会分层研究中国社会流动问题研究中国社会控制问题研究5、社会理论研究当代中国城乡二元化结构分析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形成和分化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分析社会舆论与社会风向对当代中国社会政策选择的影响传统孝文化与家庭代际和谐五、 (多俊岗)六、(刘亮、黄春梅、陈国杰、蔡敏)1、行政伦理2、行政文化3、社会信用研究(包括信用理论、信用机制、信用制度、信用评价内容)七、行政法、公务员(胡海春)1、 论我国公务员的考试选拔机制2、 公务员监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3、 国家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4、 论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5、 对完善公务员廉政制度建设的思考6、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7、 公务员聘用制度研究8、 中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的不足和对策9、 公务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10、 西方文官制度研究11、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12、 公务员保障机制研究13、 公务员制度与行政效率14、 论国家公务员收入的规范化15、 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16、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17、 论中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8、 论中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19、 论公务员回避制度研究20、 完善我国公务员的选任制度21、 健全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制度22、 中西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23、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24、 公务员管理研究25、 浅析公务员的高薪养廉问题26、 行政法制27、 依法行政

China's exist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o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the urban and rural isolation, carrying an excessive number of additional features,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country's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is urgently needed solutions to social problems. Through the exist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alysis of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and further analysis of its basic functions and additional features, application books, periodicals and online resources related fields carefully View the latest theory, data collection; multi-learning expert opinion, extensive coll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using the data statistical analysis and research methods such as interviews prove that the existing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exacerbated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detention of the freedom of movement, and a serious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 of citizens and hinder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which is based on the arduous and pressing reform combines, Necessity and the unity of progressive viewpoint will be the status of China's reform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with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with, and this has led to China's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ideas and the direction of thinking characteristic of China's current stage of development, through scientific analysis, conscientious study and the final proposals on the reform of recommendations and choices. Key words: th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form and freedom of movement,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明清内阁制度研究论文

望采纳明朝内阁制度浅析我国历代政治制度,几乎皆相因袭.自秦以来,各朝国家之政体同属专制,然其治道与政风不同,得失利弊各异。有明一代封建专制已至颠峰,其政制与政风概而言之,则是权力的高度集中,其所创设的以“私臣”治国的“内阁制度,是这一时期国家体制的集中表现。关于明代“内阁”制度,历来论者持议常居两端、鲜能趋于一致。拙文试就其创设过程及因之而生成的明代政制的两大弊害论述于后,诚为抛砖。考察明代政治体制,不难看出,明初基本上袭仿元制,其体制并未逾跃前代而自成一格。“明太祖初一海内,仍元制设中书省,综理机务。其官有承相、平章、左右垂、参政。而吏、户、礼、兵、刑、工六尚书为曹官”(《明史》109卷宰辅年表)。由此可知,此时的六部是中书省的职能部门,六者之长一尚书,不过是垂相的属员,而中书省则为综理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这一体制与前朝相似,稍有不同的是,明之中书令不以太子兼领而置右左相国(后更名为承相),秩正一品。昊王无年(公元136月年)“以李善长为中书右相国、徐达为中书左相国”(《明史记本未》卷1刁)。这种设置大约是出于统一海内之需要,以勋臣,名将为相当国是太祖有国之初的特殊考虑。此时之承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一切政令及奏章均由中书省呈转颁行国之大政系于垂相一身。明初太祖置相专任而独宠,在这种情况下、权臣擅政之局面自然形戎。`明史》卷127载:“然徐达、李文忠等数受命征讨,未尝专理省事。其从容垂相之位者、李善长,汪广洋、胡惟庸三人而已“其中尤以胡惟庸朝纲独揽,“宠遇日盛,独相数岁.生杀数陆、或石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病已者辄匿不以闻.由是奔竞之徒,趋其门下”以明史·胡惟庸传》)。明初施行垂相之制,虽为时甚短、充任者不过数人,然相权之大甚似前朝。在我国封建专制时代,相权大到足以危及皇权的时候,也就是最高统治阶层权力争夺的开始。果然,洪武十三年“右垂相胡惟庸谋反”被诛。权力斗争的结果是皇权战胜相权。明太祖痛下决心,废止垂相制度。自秦汉以来我国封建社会政制的经典构架被太祖拆散。当然,公然废止古制是需要说服臣民的。于是太祖训云:“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不闻设立承相。自秦始置垂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虽有贤相,然其中多小人专权乱政。令罢皿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事皆朝庭总之”。太祖的此番说辞似乎堂皇,但并非废相的初衷。因胡惟庸的擅权放肆进而谋逆犯上,明太祖已对大权独揽的垂相制度深恶痛绝,在罢相废制的十五年后即洪武二十八年,犹告诫臣下::“联罢承相、设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庭,嗣君不许复立垂相,臣下以请者、置重典”(《明史·太祖传》)。这条硬规矩一定,太祖之后确也无人再言及置相一事。这一做法无疑是明太祖的创举,将延行千载,被历朝崇奉的封建王朝中央政权的基本结构废除,这不能不说是明太祖才智与魄力的综合体现,正如学者杨树藩先生所言“蓄太祖所设之制,系按自己之才智而设,非按后代子孙之才智而设者也。以太祖之聪颖、可以自操权柄,直统六部,备顾间之殿阁学士,只备垂询而已。然继体之君长于深宫,鲜习政事,凡六部所奏呈者,无法裁决,于是不能不重用作为顾问机关之殿阁学士,因之,“票拟”之制行矣,“内阁”之制成矣”。由上述可见,明朝先有垂相之制,这一点与前代无二。自垂相制度被废止后,才逐渐形成“内阁制度”,当然内阁制度也并非废相即设,太祖朝所置之四辅官,尚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内阁”。因为,此时的辅官只是皇帝的顾问而已,并不具有掌持天下庶务的职权,他们的作用无非是草拟浩赦、处理文书、票拟批答以备垂询而已,政事则悉入六部处分,辅官不能侵夺。政事既入六部,然裁决必须天子。当时虽“翰林春坊详看谙司奏启,兼司平驳”(《明史·职官志》),显然一日万机,仅天子怎能件件亲批,事事督行?据《明史·七十四职官志》载:“洪武十七年九月已末给事中张文辅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间、内外诸司奏答,凡一千六百六十,计三千三百九十一事,此三千余事,虽有翰林、儒臣考驳本允,然皆待帝载决,章奏浩繁,岂能一一亲批?”自废相以来,最使太祖犯难的事情,便是政事浩繁、庶务如山,而自己根本无此精力处处顾及,于是“则亦只有传旨处分、或朝堂论政,各官亲奉旨意,自行批写,回本衙门再作施行耳”(同上)这样以来,权力似乎确归天子一人持有,但一人之精力、才智,远远应付不了一朝纷繁之政务,于是将皇权无可奈何地化整为零,分散给诸司。这种局面显然不是太祖废相的初衷。而事实上,废相伊始,浩繁的政务确实给当时的统治者出了道难题,并且伴之而来的权力下移,又是太祖始料末及的。基于此,洪武十五年“又仿宋制、置殿阁大学士”参与枢务。当时所设殿阁为华盖、武英、文华三殿、东阁与文渊二阁。“殿阁大学士掌献替可否,奏陈规侮、点检题奏、票拟批答”又“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阁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明代·职志官》)。应当指出的是,此时的阁臣位卑品低,秩仅五品,其虽“侍天子殿阁下”但正式身份仍是翰林院官员。大学士,虽是职务,却不是官衔、因此“内阁”仍不能称为朝庭正式衙署,换言之,大学士应该是皇帝的私臣,称其为“内阁”者,有别于处庭诸署也。殿阁大学士制度的施行,虽为皇帝承担了一日万机的政务之繁忙,况此时内阁之外,六部昂然而立,所司政务直达天听,阁臣仅备顾间耳。虽亦参与枢务,但无裁决处分权。“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据后来的大学士刘健言:“下有章疏,则用文渊阁印进”这是连印信都没有。内阁的正式成立,始于成祖。成祖以武力篡夺,由落王跻身皇帝位,由封地北平、移主南京政权不稳,对人对事不明且忌,不得不任用私臣佐理政务,而私臣参与枢务的最简便方式就以“大学士”身份入阁办事。成祖于建文四年六月兵入南京“其年九月特简讲读编检等官参与机务,谓之内阁”(《明史卷七三}))。“侍读解络、编修黄淮入直文渊阁。寻命侍读胡广、修撰杨荣、编修杨士奇、检讨金幼孜、胡俨同入直、并预机务”(《明史卷五》)。可以看出,成祖所用之人,尽皆出自翰林院,其中具有“学士”资格者居其半,其余官秩尚未及五品。内阁成员,何以由近臣渐变为大臣,原因颇多、概括地讲不外有二。其一,体制之需要。阁臣领命重要,参与枢务、声价固高,但殿阁学士、官秩不过五品,况“成祖特命吏部、凡内阁诸臣考满,勿改他任”(同上),如此,阁臣岂非终身不得晋陛,则是爱之,重之,反而害之轻之也。于是,就位加衔给品,或命阁臣兼领部职,并以所兼六部长贰之品位视之,尽可能地提高阁臣秩品。《明史一四七卷》载:“帝尝召络等曰:尔七人朝夕侍左右,联嘉尔勤慎……因各赐五品服。,··…又以立春日赐绪等金绮衣,与尚书坪,绪等入谢,帝曰:代言司、机密所系,且旦夕侍联,稗益不在尚书下也。”后又赐黄淮等五人二品纱罗衣,以崇荣之。在皇帝心目中,阁臣“不在尚书下也”。这种认知,对阁臣日后侵夺部权、凌驾于六曹之上,是至为关键的思想准备。其二,因近臣日侍天子左右,常与天子讨论机宜、一言合旨、即受天子赏识,既被赏识,便委以要职,赋与权限、权力日隆、则声价日高。如汉唐之尚书、魏晋之中书、唐之翰林供奉、莫不因此进身。明之阁臣自然也不例外,兹举一例以窥其余。成祖时“同值七人,荣(杨荣)最少机敏。一日晚宁夏报被围、召七人、皆以出,独荣在、帝示以奏,荣曰:宁夏城坚,人皆习战,奏上已十余日,围解矣。夜半果奏围解。帝谓荣曰:何料之审也?”(《明史一四八·杨荣传”。其言中旨、自悦帝心,之后,成祖首摇杨荣为文渊阁大学士,则不足为怪矣。当然这种由近臣变为大臣,由幕僚单位而国家机关的演变、并非明代所独有。如秦时之尚书,设其职时,秩甚卑、不过皇帝殿中主发文书而已。至汉时,尚书演变为天子秘书机构、组织逐渐扩大,人员增多,事无不掌,于是上侵三公之职权,造成“三公备员,而事归台阁”.经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尚书再由秘书机构一跃而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又如门下省、中书省之发展趋势,无不同出一辙。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可直接溯源于唐时之“翰林供奉”。我国古制中的这种现象,可以说直接源于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是封建社会皇权至尊的衍生物,亦是我国封建社会以“人治”为本的政权特征之一。而明代内阁制度的形成,更是这种特征的充分体现。明初的阁臣,不能侵犯六部职权,或兼领他部职务。太祖、成祖系一代英主,此时之阁臣,虽声价隆旺,但却不能态作威福。仁宗以后,随着阁臣的职位由卑至尊,品秩由低而高、兼领职务亦渐增多。如杨荣兼工部尚书、杨士奇为礼部侍郎、金幼孜为户部侍郎,黄淮为通政使。此四位辅官,均是先入阁为阁臣,而后升他官兼领部职的。论职务、阁臣为重,论官品尚书为尊,如使之合二为一,则这种一头轻一头重的问题可得以解决。景秦三年,王文更以吏部尚书入阁,阁臣地位为之一变.尚书兼任阁臣,职务更趋重要。《明史一。九卷》载:“成祖简翰林院官员直文渊阁,参与机务,有历升至大学士者。其时章疏直达御前、多出衰断,儒臣入直,备顾问而已。至仁宗而后,诸大学士历晋尚书、保付、品位尊荣,地居近密,而论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臣之重,僵然汉唐宰辅,特不居垂相名耳”。《明史·职官志》载,自景泰后“六部承奉旨意,靡所不领,阁权益重……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六部由原来的政府最高职能部门,而沦为内阁属曹。至此,内阁成为明朝最高政府机关。阁臣最初的“私臣”地位,是国家政权由外而内,由分散而集中的必然结果。最高统治者倚重私臣治国、毫无疑问地加强了中央集权,而这种专制的进一步强化,在有明一朝,显然是通过对外廷权力的逐渐的缩小,内阁权力的逐渐扩大而实现的。阁臣所以被称为“私臣”者,原因有二,明初辅臣入直大内,其身份尚未固定,一般多由翰林院官员充任之。因而皇帝常以“特殊”的需要加以挑选,不必虑及入选者的资望和品秩,另外辅臣没有固定的办公衙署和相应的属员,从而也就不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构,他们入直大内尚须以翰林学士的身份出现,他们的品秩仍以原职为准,阁臣只是兼职而非专职也。私臣入直内庭,办公地点常在台阁,故有“阁臣”之名。基于前述原因,内阁最终由一介顾间机构发展至王朝最高权力机关。由此而看,王权的高度集中似告完功。其实不然。内阁虽在大内设署,有别于外庭六部,然而尚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权运作环节是万万不可省略的,那就是皇帝与阁臣之间的文书传递工作却是由内侍充担的。与内阁相比、内侍更贴进皇帝、阁臣的票拟,须呈皇帝“批红”始可变为正式命令,其间收发、转达者则为内监。“然内阁之票拟,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于寺人,于是朝庭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明史·职官志》),内阁侵夺六部所得之大权,又为宦官假藉呈转文书的机会,潜移以去。由此可知,专制时代的机构愈近天子者,则愈有权,有权则体大、体大易外移为国务机关,于是枢机之权又收归于内。这种演化、实际上是权力吐纳之变迁也在这种翻度下,明代政洽生活中,由内阁制度面发端的两大弊患—宦官专权和朋党博击成了这一时期鲜明的政治特色。前文述及内阁由小面大,渐成中枢机构,这显然与内阁创设之初仅为顾问机构的格局相去甚远。据大学士刘健说:“窃维内阁之职,所以承德弼达,献可替否、辅佐朝庭,裁决政务,与百司庶府职掌不同。在祖宗朝,凡有咨访论议、或亲临幸,或召见便胶,或奉天门或左顺门,屏开左右,造膝面谕以为常制。如宣宗章皇帝,屡幸内阁、御座所在,至今臣等不敢中坐。英宗皇帝视朝将罢,不时面召李贤。宪宗纯皇帝亦常召李贤、陈文、鼓时,或造司礼监太临牛玉、怀恩一二人到阁计议,上有密旨则用御前之宝封示,下有章疏、则用文渊阁印封进,直至御前开拆,此臣等耳阅见者也。因循至今,事体渐异,朝参讲读之外,不得复奉天颜,虽司礼监太监亦少至内阁。朝鑫有命必传之太监,太监传之管文书官,管文书官达之太监,太监乃达至御前”。刘健这段话中可以透露出太监传递文书是阁臣之论议不能直达御前进而阁权受制于宦官的难言之稳。而事实上,自成祖宠用宦官,太监假传递文书之便,已渐次将内阁所侵六部之权潜移而去。专制时代的君主有一个通病,就是渐次收权归内。明初将六部之权纳归内阁,继则纳归“内监”,故明之内监擅权乱政之局面是有其体制之便宜的。内监假“批红”之权.可以控制内阁,于是阁臣不得不阿附内监,就连权倾一时的张居正也得仰仗太监之力方得以坐稳首辅之位。至大奄魏忠贤氏擅权为政,自是太监之权登峰造极之时了义明夷冬访录今认为:“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相始也”此说可谓大中要旨。准怪“吾以为有宰相之实者,今之宫奴也,此说也未必偏颇。更进一步说:“有明之阁下.贤者货其残膏待馥,不贤者假其嬉笑怒骂。道路传之、国史书之、则琢为其人相业矣。故使宫奴有宰相之实者,则罢相之过琶”。因此,宦官乱政,势成积重.而内阁之制无疑是这种弊患的体制前提。另一方面,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无宰相之名而行宰相之实。无名而行实者、岂非无权而越权吗?故而学士以卑位而掌枢机、群臣何以甘服,既不甘服,则抨击生焉。虽然阁臣地位日渐尊隆,也深受天子优容、然六部长贰,难以屈居其下,则内阁之地成为朝臣论战之地,国是紊乱必成定数《明史》230列传赞语说:“明至中业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依阿取宠,则与之比。反是则争,比者不容于清议,而争则名高。故其时端挨之地,遂为抨击之地,国是淆矣”审视明代政制,不难看出,太祖废相,成祖置殿阁,均为国家政权渐次归内的典型方式,政权中心由外而内,最后落脚点必然内监,外庭职能部门则伦为曹属,专制则登峰造极。一切制度兴起也有因、其发展也有由。拙文仅从明之内阁制度入手,浅论其发展的因由,从而考察明代政治的种种特征的出现,源于一项制度的产生,面制度之优劣,是政治之优劣的前提。望采纳

明清时代是我国古代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和空前强化的时期。自洪武皇帝废宰相之后,明代以内阁为中枢宰辅,清代则对明制略加损益后而相沿不改。本文以内阁为切入点,在明清内阁的比较中找寻明清集权官僚政治体制在实际运作中的变与不变、政治智慧的推陈出新和制度建设的瑕瑜互见。文章从内阁的制度渊源、内阁品秩与法定地位的差异、阁权的扩张与萎缩、其它政治势力对内阁的影响以及明清内阁制度与传统宰相制度的关系等角度,比较分析了明清内阁制度的异同,认为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重心,实际上是在君主的收权与赋权之间,当收权于己时,则设置幕僚;当赋权于幕僚时,则渐变为国家机关。其中皇帝的绝对集权与宰辅的有限分权是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有效手段,但在长久的运行中,由于受到政治现实中因人因事、或明或暗的种种因素的影响,难免衰竭与消退。因此,又可以说,权力是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因素。

高一就需要论文了?

清朝的内阁制度当然鲜明地反映出以满族为主进行统治的特点,但它在沿袭明制的基础上也进行了不少取舍损益,在职、权、责等方面均较明朝为明确。一是名实比较相符。明中叶以后,大学士虽然实际上已起到丞相的作用,但在规章上仍然忌讳这个名称,形成有实无名。清制则明确规定,内阁大学士掌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赞理机务,表率百僚。二是内阁内部各机构和人员职务分工清楚,规章具体,比较有效率。 清朝内阁制度较明朝为正规和完备,也是相对而言的。一方面,清朝内阁不过是对明中叶以后内阁实际职权事实上的承认并酌为改进,另一方面,也不过反映出清朝统治者要求内阁机关把组织文书运转、票拟及保管档案等工作安排得更条理一些,能够更好地辅佐皇帝办事而已,绝不是给予内阁和内阁大学士以什么独立的大权。清王朝一方面承认大学士们是所谓秉钧大臣,但又反复告诫他们切不可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认为这是绝不允许的。意思很清楚,只要求这些丞相们循规蹈矩。

  • 索引序列
  • 明清户籍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户籍制度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户籍制度学术论文
  • 户籍制度改革毕业论文
  • 明清内阁制度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