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写“减少碳排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提纲都交了,我们要写的差不多。
应对气候变化的碳税立法框架研究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8-19 点击: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首要路径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因此为世界各国设定减排任务就成为国际气候谈判的主要方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目前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是,中国自2008年超过美国成为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排放量还将进一步增加,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这一点在哥本哈根会议谈判中已经充分显现。美国和欧盟在2009年先后提出要针对来自不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国家的商品设置“碳关税”,则进一步表明这种国际压力的现实可能性。同时,中国国内也需要对现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转变和升级,低碳化、生态化的经济发展目标也强烈要求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就是对当前“内忧外患”严峻形势的积极回应。那么实践中应如何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呢?基本上有两条路径:一是命令控制型的直接管制路径,其主要方式是自上而下将减排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进行碳减排。我国近年来推行的节能减排行动主要采取这一手段。二是市场驱动型的经济刺激路径,其主要方式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设置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导市场主体主动进行碳减排,形成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①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均已证明,第一种路径强调行政管制手段的作用,这一被动性的方式手段容易发生“政府失灵”问题,运行中暴露出机制僵硬、效率低下的弊病。第二种路径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力量,作为一种全新的尝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并采用,而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征收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手段。相对于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而言,碳税(Carbon Tax)的开征较为简单易行,可以依托现有税政机构,无需新设机构;制度政策也比较公开、透明。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北欧一些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挪威等国家就开始了碳税立法,并将这一制度手段广泛运用于实践。随后德国于1999年发起的生态税改革中包含了碳税的内容,英国于2001年开征了碳税性质的气候变化税, 2007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先后开征二氧化碳税。此外,美国正在酝酿开征碳税;③日本也在考虑开征碳税,环境省2004年正式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碳税方案。因此,通过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征税以减少排放量,在前述国家中已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对于碳税立法问题我国一直未能予以充分重视,税法与环境法之间的互动关系尚未真正和有效地确立。碳税立法在中国尚属空白,碳税手段还未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选择。立法上的缺漏在相当程度上昭示着理论准备上的不足。我国理论界对碳税立法的研究虽然近几年不断增多,但总体仍然薄弱。对于碳税立法的理论基础、实施方案、总体思路等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尤其缺乏对碳税立法的框架研究。基于此点,本文以碳税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为切入点,对我国的碳税立法进行框架式分析和讨论。一、征税对象的合理选择一般认为,碳税的征收对象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过程中,因使用含碳能源而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代写论文由此可以看出,尽管碳税是以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制度宗旨,但并非所有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比如,人类及其他生物基于基本的生理活动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就不应成为征税对象。有学者提出的针对个人普适性征收一定额度的碳税的观点,显然不具合理性。由于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是由含碳能源的消耗而产生,故征收范围的确定往往是具体到各类能源及其产品的消耗行为。根据能源结构的情况,传统能源主要是含碳能源,即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据此又可以划分为三个主要税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从碳税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碳税征收范围主要集中于石油及石油类能源产品(包括柴油及各类成品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其中,电力是作为含碳燃料(主要是指煤炭)的终端产品而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各国在征收对象的选择方面,差异较大,一般都是根据本国能源结构状况加以确定。总体考察,石油及石油类能源产品一般都会被纳入征税范围,但煤炭和电力则未必,尤其在对电力是否征税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比如挪威就对电力行业实行豁免,不予征收碳税。这一方面是基于对双重征税的担忧,即许多国家主要是火力发电,其原始燃料就是煤炭。如果既对煤炭征税又对电力征税,可能构成双重征税。另一方面是由于对电力征税会影响到整个工业体系的成本,导致过重的税负。毕竟,碳税的开征还应到考虑到社会经济的可承受性。对于我国来说,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有重大比例,不仅是电能等的主要燃料,也是我国北方农村的主要供热能源,它“贡献”了最大份额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应当纳入到征收范围。对于电能则目前不应征收碳税,如果在初始阶段就把征收范围定得过宽,将会遭遇较大的阻力,不利于碳税的顺利开征。我们可视碳税实施后的具体发展,再进一步讨论是否对电力征税的问题。因此,我国碳税立法应将征收范围初步界定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含碳能源的消耗行为。二、征税方式的科学确定碳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指计税依据和纳税环节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计算数量的单位不同,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对于碳税而言,由于其征收目的是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其计税依据当然应选择从量计征的方式,这一点在各国碳税立法上没有任何争议。但是,从量计征是否就是当然按照能源消耗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税基进行征收呢?理论上似乎应当如此。然而,实践中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和计算十分困难,虽然没有技术上的严重障碍,但对于征管机关来说十分不便,成本相对高昂。因此,大部分国家实际是按碳含量征税,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丹麦、瑞典和挪威等),只有少数国家(波兰、捷克等)是直接对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④此外,还有一些国家碳税的计税依据不仅仅是能源燃料的含碳量,还会根据含能量,比如荷兰,其碳税计税依据是含碳量和含能量各占50%。从严格意义上看,这已经不属于标准的碳税,可能会偏离了碳税制度的设计初衷,使其在减排二氧化碳的功能方面打了折扣;但从实际操作上看,这样做的确大大方便了碳税的征收工作,降低了征管成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相对较低,在征收碳税时应当尽可能采取简单易行、成本较低的方式。这就要求我国立法中应当按照能源燃料的含碳量而非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而且,除非我国采取将碳税和能源税混合征收的模式,否则不应当将能源燃料的含能量也纳入到碳税的计税依据中。至于碳税和能源税混合征收,虽然为欧盟一些国家所采用,但总体而言不符合税制简化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也不利于碳税的减排功能在实际运行中的清晰传导。我国现阶段还是应当将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单独征收。碳税的纳税环节如何选择也是立法框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纳税环节的选择同样需要考虑促进碳减排的效果和征收的便利性问题。根据碳税的征收对象,可能的课税环节主要为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即“上游”征税与“下游”征税。选择“上游”征税就意味着直接纳税人是含碳能源的开采、加工企业,这些企业数量相对较少,且成点状分布,征收起来较为方便。但由于其远离能源产品的消费终端,碳税的价格信号传递效果呈递减状态,促进碳减排的效果相对较弱。选择“下游”征税则意味着能源产品的最终消耗者———使用能源的企业和居民是直接纳税人,这些企业和居民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征收起来十分困难。但由于直接向二氧化碳排放者征收,碳税的价格引导效果最为显著。在实践中部分碳税的征收往往会采取折中的方法,即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我们称之为“中游”征税。我国应当根据不同的含碳能源产品选择不同的征收环节,从而兼顾征收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的目标追求。对于一次性能源产品,包括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可考虑在上游的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对于成品油、煤油及液化气等二次能源产品,则考虑在中游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至于下游的消费环节,一般不应考虑。三、税率的灵活设置税率无疑是碳税立法中最敏感也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税率的高低决定了税负的轻重,也影响到碳税的实际效果。碳税税率水平的设置十分复杂,一方面要考虑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标任务,另一方面也必须关注纳税主体的税负承受能力。除了这两方面的基本要求外,税率设置的技术和策略也相当重要,直接影响到碳税的实施效果。加之碳税尚未被所有国家采用,如果考虑到其对本国企业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不利影响,税率问题更应当谨慎考虑、灵活设置。从瑞典、德国等国家的做法看,在征收的起步阶段应采取较低的税率,给纳税主体留有一定的缓冲期,然后再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升高。当碳税征收进入到成熟阶段后,也要根据具体实施情况灵活调整税率。比如,瑞典在1993年基于工业部门国际竞争力下降的问题,对税率进行了下调。同时,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含碳能源产品对碳税的敏感度也不大相同,这也要求立法者应在税率设置上予以分别考虑,比如实行差别税率,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针对行业差别,通常的做法是,对于适应能力较强的领域,设置正常或较高的税率;对于适应能力较弱的领域,比如能源密集型工业,设置较低的税率。针对产品差别,一般对含碳量较高的能源产品课以较高的税率,对含碳量较低的能源产品则课以较低的税率,从而加大碳税的调节力度。以英国为例,其气候变化税的税率设置是灵活多样的,它虽然并不直接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关,但可以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具体是根据能源的种类而设置不同税率,比如电能是0. 43p/kWh,天然气是0. 15p/kWh,煤炭是1.17p/kg,液化石油气是0. 96p/kg。其折算成二氧化碳排放单位就是3.04—9.77£/tCO2。⑤中国在设置碳税税率时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本国的特殊国情。重点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在碳税初征阶段,应对其社会可接受性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采取低税率的做法,逐步提高税率水平。当然有学者认为较低的税率在实践中碳减排效果可能不佳,不如不征。对此我们应当认识到,一方面税率设置是一个逐步加大力度的过程,不应毕其功于一役;另一方面,碳税并非唯一促进碳减排的手段,只是减排机制中的重要一环,还需与行政的、碳交易等手段相结合,因此碳税制度不应承担碳减排的所有任务。二是在碳税征收过渡期结束后,应建立动态的税率调整机制,根据碳税实施效果进行及时调整。三是要区分不同的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于能源密集型行业,比如钢铁业、电力行业等,其低碳化转型的压力较大,应当适用较低的税率。最后是要重视我国能源结构的现实情况,针对煤炭能源占比较高、大部分为中低收入阶层所消耗的问题,对煤炭能源征收的碳税税率不应太高。四、税收优惠措施的适当考虑从碳税优惠的国际经验看,虽然不同国家间的区别很大,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对能源密集型工业和面临较强国际竞争的企业的负面影响,或者是对低收入居民进行保护,也有一些是出于同其他减排政策综合使用的考虑。⑥在税收减免方面,多数国家基于效率的考虑会对能源密集型行业进行减免,比如瑞典对采矿、电力行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征碳税,对能耗较高或国际竞争力受到较大影响的部分工业部门则减征50%的碳税。另外,许多国家还会根据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的要求,对生活成本受到碳税严重影响的低收入阶层进行税收减免,确保其生活福利不因碳税征收而产生大幅下降。在税收返还方面,对于那些减排效果显著、或者大幅增加节能减排投入、采用了先进的碳减排设施和技术、提高了含碳能源的利用效率的企业,给予税收的全部或部分返还。也有一些国家比如荷兰,对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公益单位实行优惠政策,给予高达50%的税收返还。我国的碳税立法也应当按照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制定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体系。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由于能源密集型行业(比如电力行业)和收入较低的阶层(比如广大北方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居民)承担税负的能力较低,应当给予税收减免或返还。基于税收效率原则,国际竞争力受损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应当享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返还。而对于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设施、积极主动进行碳减排、减排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无论是基于公平抑或效率原则,都应当给予税收减免或返还,这也正是碳税调节效果的重要体现。
低碳生活(low carbon living),就是指生活作息时要尽力减少所消耗的能量,特别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从而低碳,减少对大气的污染,减缓生态恶化。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低碳生活政治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城市居民低碳生活的现状及问题探析
摘要:城市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是建设低碳城市的保障。然而我国城市居民在低碳观念、低碳消费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还需要加强低碳政策、低碳技术、低碳宣传等方面的相关措施。文章对我国城市居民低碳生活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城市居民;低碳生活;低碳消费;低碳经济;低碳产品
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城市是我国当前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低碳生活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城市居民践行低碳生活是建设低碳城市的保障。
1 我国城市居民低碳生活的现状
发展低碳经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践行低碳生活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世界各主要国家纷纷递交了到2020年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承诺书。我国政府也采取积极行动,颁布了许多有关低碳发展的法规政策,提高我国低碳发展的水平。
加强低碳城市建设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2014年,一些研究人员根据所构建的低碳城市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内100个城市的低碳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了国际比较。指出,深圳虽然是国内低碳发展水平排名第一的城市,但其低碳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差距,中国城市的低碳发展之路任重道远。事实上,要想真正实现减排目标,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研究显示,我国每年约有30%的CO2排放是由居民生活行为及满足这些行为需求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因此,降低居民的碳排放对低碳建设十分重要。
践行低碳生活是降低居民碳排放量的有效途径,随着低碳技术、低碳发展理念的不断推广,垃圾分类、绿色出行、使用低碳产品等提升城市居民低碳生活水平的新举措的发展,低碳发展进一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已有研究显示,我国大部分居民已经具备了基本的低碳意识,日常生活行为可以满足低碳的基本需求。然而,低碳新技术、新理念的实施依然没有达到良好效果,居民低碳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仍然非常困难。
2 城市居民低碳生活的困境
2.1 城市居民绿色出行比例较低
交通运输部门是我国能源需求和碳排放增长的主要部门,而其每年的能源消耗总量则主要来自于城市交通。可见,城市交通低碳化已经成为构建低碳社会的当务之急。
引导居民绿色出行是促进交通低碳化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所谓绿色出行就是采用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出行。然而,在我国,居民绿色出行的比例还比较低,私家车出行在居民的出行方式中仍占很大比例。有研究显示,尽管绿色出行理念在我国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公交优先政策在许多城市已经开展实施,但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对出行便捷性和舒适性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私家车出行的比例持续上升。而且这些私家车的乘载率往往偏低,多为单人驾车出行,可见继续加强绿色出行仍是引导低碳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2.2 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知程度较低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垃圾增加是必然,减量化是缓解垃圾围城的根本。垃圾分类就是减量化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知程度较低,操作实践不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联合中科院生态中心的研究显示,只有53.1%居民大概知道目前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三大类,而且其样本分类实践操作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仅有6.7%的居民能够对日常可回收垃圾进行正确的分类。可见,仍然需要加强人们对垃圾分类认识的宣传和指导,并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实践操作能力。
2.3 城市居民低碳消费的观念不足
低碳消费是以“低碳”为导向的消费模式,是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践行低碳生活、构建低碳社会的必需。然而,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仍然存在着低碳消费的观念不足等问题。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还不足以促使其购物时必然选择环境效益较好的低碳产品。此外,收入水平的高低也会对低碳产品的需求产生很大影响,收入越高,其对低碳产品的支付意愿就越强。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偏低,收入还不足以支撑其购买比一般产品价格更高的低碳产品。可见,改善我国居民低碳消费还需要继续增强低碳消费观念,降低低碳产品价格。
3 推进城市居民践行低碳生活的对策建议
3.1 多措并举,引导居民形成低碳观念
低碳观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加强宣传与教育,实施多项举措,引导居民形成低碳观念。
合理优化公交资源,引导居民绿色出行。交通需求可以分为生存性交通需求、维持性交通需求和消遣性交通需求三类。而以通勤为主的生存性交通需求在所有出行中所占比例最大,是居民日常最基本的出行行为。因此应引导居民在满足生存性交通需求时尽量少用私家车,而代之以公共交通。目前,大部分人不愿意乘坐公交出行的主要原因有两个:(1)等车时间较长;(2)高峰期乘客较多,乘车空间狭小,舒适性差。引导居民乘坐公交出行就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公交公司应对客流量数据进行统计,在高峰时段缩短公交班次间隔,及时分流人群,尽可能地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空间,同时在客流低谷时段适当延长公交班次间隔,降低运营成本,合理利用资源。此外,目前还出现了一些手机实时公交软件,通过该软件可以让人们合理地安排公交出行,但这些软件还存在着公交线路不全面、城市覆盖范围小等缺点,需要对此进行完善,以方便居民的绿色出行。
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低碳行为。要想真正提高垃圾分类的普及度还需加强宣传教育。居民主要通过电视及社区宣传来了解垃圾分类常识。因此,应加大对相关公益广告的投入,以电视为媒介将垃圾分类方法及步骤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不间断地宣传,提高居民分类能力。此外,要丰富指导形式,将现场指导、入户指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要提高宣传内容的实用性,宣传和指导均应侧重分类方法和操作流程;还要创造便利条件,如定期给社区居民发放分类垃圾袋等,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3.2 结合新技术,鼓励居民践行低碳生活
在我国,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硬件,这也使应用软件(App)的数量增多,功能范围扩大,与居民生活的相关度越来越高,这就为通过App来改善居民低碳生活提供了基础。通过可视化工具实时记录自身碳排放量能够激励居民更好地践行低碳生活,因此,应设计研发能够实时记录居民自身碳排放量的App。这类App不仅要具备记录实时碳排放的功能,还应让用户通过社交平台如微博、微信等账号与应用关联,把自己的低碳成果及感受与朋友分享交流产生关联体验,这种关联体验能激励用户提升低碳水平,扩大低碳宣传的范围,使减排效果最大化。
3.3 降低成本,引导居民低碳消费
政府与企业双管齐下,降低低碳产品成本。成本是制约居民是否实施低碳行为的关键。如果低碳产品下降,居民的低碳潜力将会得到进一步挖掘。因此,降低低碳产品成本便成了提升居民低碳行为的当务之急。为此,需要政府和企业双管齐下。首先,政府应完善低碳产品认证体系,制定和实施低碳产品优先采购或补贴政策,优先采购那些符合环境标志的产品,同时,给予低碳产品购买者一定补贴,构建低碳产品的消费引导机制;其次,企业要整合资源,建立或加入低碳产业园,学习和推广先进低碳技术、生产流程和管理技术,共享人才与基础设施,通过良性竞争,降低产品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低碳产品的覆盖范围。
制定科学的税收政策,规范居民的消费行为。法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低碳消费的模式。为有效引导居民进行低碳消费,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降低低碳产品的价格,鼓励居民购买低碳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规范消费者不合理的消费行为。碳税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可以有效遏制高碳行业的产出,促进低碳行业的发展。不过,初始阶段税率应维持较低水平,以提前规避能源资源等价格的上涨给经济运行以及低收入家庭带来的潜在风险,之后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运行状况以及国际协调等方面的需要对税率进行调整,以发挥“碳税”在抑制高碳行业产出、促进低碳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低碳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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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邓俊,徐琬莹,周传斌.北京市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效调查及其长效管理机制研究[J].环境科学,2013,(1).
浅论市民低碳意识
摘要: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低碳经济实质是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立异、制度立异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天性转变。
“低碳经济”提出的大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实施以下政策和措施。
关键词:低碳 经济 低能耗 能源
一、低碳经济概述
1.低碳经济概念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能源的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本经济特征,顺应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新的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本质上就是可持续发展经济。低碳经济的核心是低碳产业、低碳能源、低碳技术和低碳消费,它是继农革、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世界经济形态新出现的浪潮革命,即低碳革命。低碳经济已成为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主要特征,成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人民的生计活质量改善的主要模式。
2.低碳经济提出背景
“低碳经济”提出的大背景,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能源施用带来的情况问题及其诱因不断地为人们所认识,不止是烟雾、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等的危害,大气中二氧化碳(CO2)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被确认为无需争辩的究竟。
在此背景下,“碳足迹”、“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世界”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而能源与经济以至价值观实施大变革的结果,可能将为逐步迈向生态文明走出一条新路,即:摈弃20世纪的传统增长模式,直接应用新世纪的立异技术与立异机制,路程经过过程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的理想形态是充分发展“阳光经济”、“风能经济”、“氢能经济”、“有生命的物质质能经济”。在“碳素燃料文明时代”向“日头能文明时代”(风能、有生命的物质质能都是日头能的转换形态)过渡的未来几十年里,“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重要含义之一,就是节约化石能源的耗损,为新能源的普及利用提供时间保障。特别从神州能源结构看,低碳意味节能,低碳经济就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作为现今全球最大的发展神州家,我国当局去年11月颁布发表,到2020年单位国内出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落40%至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据此拟定响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由此,社会各方对于今年两会涉及低碳经济的政策讨论寄予厚望,尤其是神州如何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立异政策来积极应对于低碳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问题。这搭,笔者也想从“新规范”市场导入的视角来阐发一下,一旦神州社会进入世界各国都为情况恶化所迫不患上不接管“低碳经济”新时代,神州经济的主导权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首先,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拿出追逐欧洲低碳技术的勇气,花大力气从产业结构、产品升级和技术立异等环节上脱胎换骨地引入低碳经济新规范,那么,神州现有的靠非低碳规范的市场打造出来的产业和企业的出产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就会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我们注重到,发达国家人均收入达到1万美金以后,碳排放量才开始明显降落。而今天神州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先进的设备制造业的出产等都带来了对于能源要素的巨大需求。无论是路程经过过程控制排放的产业政策(比如,产品准入规范、清洁技术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创造和保存等),还是路程经过过程市场交易机制(比如,碳税、碳交易等手段)来化解,城市带来不可估量的产业调整成本,而这些成本如果一味地让当局负担,财政支出的压力就会使其不可持续,如果一味让企业承担,则靠加工贸易赢患上竞争优势的广大民营企业,是不可能自主地来转移新能源的高成本或由自身内部来消化成本的。以是,在这个问题上,虽则我们应对于人类共同生存的情况保护问题表示出极大的关注,并肩负起我们应尽的责任,可是,全社会从现在就开始大张旗鼓地走进低碳社会,可能会给神州带来新一轮的产能过剩,由此而来的社会协调成本将会事倍功半,甚至不可持续。以是,在寻觅到降低成本的有效机制之前,我们还是要和新兴市场国家一起设法阻止由欧洲国家按照她们的国情所设定的这一新规范的快速推进。
第二,如果我们只是在一些形式上或概念上来“求变”,比如,不考虑市场需求和成本高低,各地去一味发展光伏电池产业,可神州完成的光伏电池作业环节,甚至可能比其他非新能源概念的产业更耗损能源,更产生侵害情况的有害物排放,那么,笔者担心的是,一些地方当局为了谋求政绩,不顾产能过剩和实际高排放的后果,不切实际地搞“概念”工程,终极将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国家资源,而且,也会造成我们在发展新能源的产业中处于愈加被动的劣势地位。以是,笔者认为,从我们的实际出发,尽力挖掘神州自身内需的潜在力量,实际上也是一种为缓解低碳经济这一“新国际规范”对于神州这样处于高速增长阶段的新兴市场所造成的负面冲击的应对于之道。
第三,因为目前的低碳规范确实包罗着欧洲在发展过程当中形成的至关成熟的战略和一天比一天完善的技术,以是,目前我们最需要的,是争取足够的时间来寻觅和切实把握好在低碳经济财富链中有帮助的地位。如果还像过去那样,仅仅成为别人的加工厂,可能出产的虽则是低能耗的清洁产品,但出产过程当中所造成的却是更加严峻的产能耗损和有害物质的排放后果,而这些产品给予神州消费者所带来的财富效应,会因为我们处于低端出产环节而越来越有限。这样,神州市场自身就无法享用相对于自身收入代价还较高的新能源产品和低碳消费产品。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绝对于是要保持清醒,起劲要求发达国家履行技术转让的承诺,在接管她们新能源产品加工订单的同时,也要求对于方把技术公然,否则我们一边大规模的出产给欧洲低碳规范的产品带来的价格降落的市场竞争力,另一边却无法转变成神州在这个领域的高竞争力。以是,在目前与欧美利坚合众国家尚未达成共识的时候,我们还是应把重点放在适合神州国情的、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战略上,充分施展我们最擅长的“规模经济”的比较优势,而渐渐增加研发低碳技术的资金投入比例。不过,万万不能过快、过度地去推动终极消费市场上的低碳产品的出产。
三、我国如何走好低碳发展之路
1.转变发展理念和价值观
必须转变发展理念和价值观,把发展低碳经济和构建低碳社会作为长远的发展目标。要接管低碳经济的概念,在低碳发展的基础上收获GDP,实现经济增长和GDP的增加。低碳既然情况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也是区域问题。目前,人们正在倡导“四倍跃进”,即资源施用减半,人民福祉加倍,这在目前的技术前提下完全可以做到。同时,实现低碳发展毫不只是宏观层面上、全球的事情,它在微观层面也是可以操作的,可视的。只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情况保护,路程经过过程发展循环经济,把资源耗损限制在资源再的阈值之内,把对于情况的侵害限制在情况自净能力的阈值之内,就能够实现低碳发展。国家科技部将按照神州目前的能源结构、发展阶段、技术水平等实际前提,推进“低碳发展科技示范区”工作,在示范区推行低碳发展理念,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行业、领域等进行试点和示范,按照“点——线——面”模式推进,路程经过过程低碳技术集成,开发技术推动和完善推广,路程经过过程可复制的模式探索,终极实现更广阔区域的低碳发展,支撑推动整个社会的低碳的发展。
2.推行低碳出产,实施可持续的出产模式
低碳出产是一种可持续的出产模式,要实现低碳出产,就必须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出产。循环经济是一种与情况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社团成1个“资源-产品 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在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全过程当中不断进行循环,并患上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于情况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清洁出产是从资源的开采、产品的出产、产品的施用和废弃物的处置全过程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削减它们的耗损和污染物的产生。循环经济和清洁出产的共同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削减高碳能源施用和二氧化碳排放,最重要的操作模式是“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二者不同之处是范畴的不同,前者是一种经济模式,包括了出产和消费,后者只是一种出产模式,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在电力、钢铁、化工和轻工等许多行业,已开展了循环经济和清洁出产工作。 推行低碳出产,需要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法令法例。拟定和实施有帮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体系;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和省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等。
二是要按照低投入、低耗损、高产出、高效率、低排放、可循环和可持续的原则发展低碳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把节能、节水、节地与削减污染物总量有机结合起来,实施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三是要发展清洁能源,推动能源结构的低碳化。晋升新能源在国家能源战略中的地位,做好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风能、日头能、地热、有生命的物质质能、氢能等,晋升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在采用最安全最先进技术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核电等。
四是要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低碳技术立异。把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捕集和封存等先进低碳技术作为晋升国家技术竞争力的核心内容,列入国家和地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应对于气候变化的重大科学、战略与政策的研究。
3.提倡低碳消费,实施可持续的消费模式
大力宣传低碳消费理念,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以节能降耗为抓手,推进低碳消费,着力构建低碳型社会。
发达国家占世界人口20%,耗损了全球50%的能源,而世上有13亿人口每天生活费不到1美圆,有10亿人没有安全的饮用水。美利坚合众国人均排放二氧化碳比神州多达五倍。按照“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要对于造成的全球情况问题负主要责任,她们应当首先带头实施低碳消费模式,带头采取行动,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与此同时,在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同时,发展神州家也应当实施低碳消费这种可持续的消费模式。神州在未来可能成为世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我们应当尽最大的起劲,在实施低碳出产的同时,实施低碳消费,为保护世界气候和全球情况作出孝敬。
低碳消费应当从我们的日常生活做起。有些事情看起来很小,但如果大家都这么做,意义却非常重大。
4.控制高碳产业发展速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我国的情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和轻工等行业的高速过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情况污染。这些行业中,存在着许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少新建项目,污染治理设备建成后放在那里,只有当环保羁系人员去检查时才施用;由于我国排放规范普遍低于先进国家的规范,即使达标企业也排出了大量的污染物;由于我国工业能源效率普遍低下,使二氧化碳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十分严重。
我国2004-2008年GDP年平均增长9.8%,2007年全国有200多个地级市平均GDP达17%,有的达到了30%以上。这种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捐躯情况和资源为代价的。在这种形势下,降低我国单位GDP能源资源耗损,节能降耗,缓解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情况约束之间一天比一天突出的矛盾,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面对于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要扭转我国情况形势一天比一天恶化的趋势,必须降低高碳产业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要加快结构调整,加大淘汰污染工艺、设备和企业的力度;提高各类企业的排放规范;提高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和轻工等行业的准入前提,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前提和排放规范;拟定必要的经济政策和惩罚措施。
另外,在调整经济结构过程当中,要对于我国现行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作出必要调整,限制高碳产品的出口,起劲扩展低碳产品出口。我国每年出口大量高碳产品,这些产品出产过程当中耗损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产生了大量的污染。产品出口到外国,污染和情况破坏留给了自己,这不是低碳经济,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5.大力开展国际合作,引进低碳技术
国际上已有许多成熟的低碳技术,我们在起劲发展和应用自己的低碳技术的同时,要大力从国外引进这些先进技术。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路程经过过程了所谓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向发展神州家提供技术转让和提供资金等方面的战略性方案。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引进资金和先进的低碳技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速度,实现经济发展和能源资源、气候变化之间的应对于平衡。
结语
低碳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新探索,也是1个长期起劲和实践的过程。神州的低碳经济转型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长期能源安全,有助于缓解当前和未来能源体系下的国内国际情况问题,而且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情况友善型社会,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走可持续发展门路是一脉相承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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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况经济学》武汉大学出书社
[3]《低碳经济与新能源》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情况科学与人类文明 课程论文
[4] 庄贵阳 《低碳经济:神州别无选择》 《世界知识》 2007年09期
[5] 低碳经济与新能源
发展低碳经济、共建低碳中国何谓低碳经济?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它正从自给自足的能源供应走向主要依靠进口的时代,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都必须进口。同时,气候变化的影响已经迫在眉睫。 在全球气温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我国气温上升了0.4—0.5℃。1986—2006年,我国连续出现了21个全国性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灾害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大、损失增加,水资源短缺和区域不平衡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生产损失巨大、粮食安全压力增加,海平面持续上升、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威胁。据2006年底发布的《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预测,未来中国气候变暖的速度将进一步加快,很可能在未来50年至80年全国平均气温升高2—3℃;到2030年,中国沿海海平面可能上升的幅度为10—16cm,导致海岸区洪水泛滥的机会增大;气候变化将使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增加。如果不采取措施,21世纪后半期,中国主要农作物,如小麦、水稻和玉米的产量最多可下降37%;今后20年至50年间的农业生产也将受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冲击。面对未来气温升高及其可能导致的一系列严重后果,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中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关键时期,不可能在减排方面“唱高调”,应强调节能优先,从节能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一致性上,强调低排放发展。欧美发达国家大力推进以高能效、低排放为核心的“低碳革命”,着力发展“低碳技术”,并对产业、能源、技术、贸易等政策进行重大调整,以抢占先机和产业制高点。低碳经济的争夺战,已在全球悄然打响。这对中国,是压力,也是挑战。挑战之一: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加快推进的中国,正处在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阶段,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能停止;长期贫穷落后的中国,以全面小康为追求,致力于改善和提高13亿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带来能源消费的持续增长。“高碳”特征突出的“发展排放”,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制约。怎样既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又不重复西方发达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发展的老路,是中国必须面对的难题。 挑战之二:“富煤、少气、缺油”的资源条件,决定了中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有限。电力中,水电占比只有20%左右,火电占比达77%以上,“高碳”占绝对的统治地位。据计算,每燃烧一吨煤炭会产生4。12吨的二氧化碳气体,比石油和天然气每吨多30%和70%,而据估算,未来20年中国能源部门电力投资将达1。8万亿美元。火电的大规模发展对环境的威胁,不可忽视。 挑战之三:中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这决定了能源消费的主要部门是工业,而工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又加重了中国经济的高碳特征。资料显示,1993—2005年,中国工业能源消费年均增长5。8%,工业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约70%。采掘、钢铁、建材水泥、电力等高耗能工业行业,2005年能源消费量占了工业能源消费的64。4%。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工业生产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是一个重大课题。 挑战之四: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由“高碳”向“低碳”转变的最大制约,是整体科技水平落后,技术研发能力有限。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转让,但实际情况与之相去甚远,中国不得不主要依靠商业渠道引进。据估计,以2006年的GDP计算,中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年需资金250亿美元。这样一个巨额投入,显然是尚不富裕的发展中中国的沉重负担。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我们应该怎么普及和发展低碳经济呢?我认为应该从经济、管理、技术、投入4个方面进行考虑和管理。 (一)低碳经济政策 第一,推行基于配额交易的碳排放权交易。目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主体交易市场尚不具备而进展缓慢。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在发展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同时,应积极加快基于配额交易的主体市场建设,利用市场化的手段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所以,我国应积极筹建基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所,完善碳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加快二氧化碳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2]。 第二,开征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碳税,也称碳税,是为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它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征收,而不是直接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这主要是由于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征税对象,在技术上不易操作[3]。由于所有化石燃料中的碳最终都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排放,对化石燃料中的碳征税,就相当于对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征收排放税。从长远来看,实施碳税是势在必行的。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国征收低税率碳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作用明显[4]。 第三,建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的各项行为活动,如各类矿产资源的开采、能源开采(包括煤炭开采和石油开采)、森林砍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量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土地开发等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根据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目的,可采用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等多种方式。 (二)低碳管理政策 第一,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建议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国务院低碳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低碳经济发展工作的规划、协调和领导。借鉴、吸收、消化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念,在我国已有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行动规划、方针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尽快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4]。同时,加速《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快低碳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健全比较科学的计量手段和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低碳经济工作的规范化、定量化和系统化。 第二,建立针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低碳考核制度。在环境保护、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往往出现的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因此,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法律、法规规范地方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推行“低碳GDP”考核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指标体系,将现行的GDP指标扣除因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消耗、生态环境退化的损失;三是将实施低碳发展的评价指标纳入地方的经济核算体系和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 第三,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低碳标志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从产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终废弃物的处置,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均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低碳认证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促进低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企业低碳意识。应积极推动低碳认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低碳标志标准,向企业宣传低碳标志的意义,鼓励企业进行认证。 第四,建立押金退款政策。建议先行在伐木特许权的所有者中实行押金退款制度。此外,还可将押金退款制度拓展到生态保护领域和污染防治领域,由自然资源开发者和新建工业项目者向环境管理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以此来保证其在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和开发后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以及对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待完成后退还。 (三)低碳技术政策 第一,完善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政策。推行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低碳产品开发人员的技术入股、专利入股、管理要素入股、成果入股和持股经营政策,采取期权、期股等各种分配激励方式,以奖励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使他们的薪酬水平与人才市场接轨。放宽低碳技术入股的比例限制,加大奖励力度,使低碳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技能、工作业绩以及经济效益紧密挂钩。 第二,实施促进低碳技术创新的采购政策。政府“低碳”采购,是指政府购买和使用符合低碳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保护、激励技术创新的重要渠道。利用政府采购创造市场空间,对于实现低碳技术创新会起到极大的扶持和促进作用。在低碳新产品、新技术刚刚推向市场,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低碳”采购是一种很重要的激励手段。为了促进低碳技术创新,政府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低碳采购制度,科学规范地制定政府低碳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指导具体的低碳采购活动,如规定公共工程项目要采用国内的高新低碳技术产品,规定低碳科技产品采购占政府总采购的比例等。政府应定期公布低碳采购清单和数量,优先采购和使用符合低碳认证标准的产品。 第三,发展低碳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一项低碳技术成果从开发出来到大规模推广应用,其中存在很大风险。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低碳技术研究过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无力继续承担后续风险,而企业作为受让技术方也投入了大量成本,因此也不愿承担这些风险。低碳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高风险性,已成为制约低碳技术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建立一批低碳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由这些机构承担低碳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和产业化过程中的风险,若低碳技术开发应用成功,投资机构可从企业生产新产品所得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投资的回报。 (四)低碳投入政策 第一,增列低碳经济发展支出预算项目。政府预算支出是低碳经济发展资金的根本保证。要确保低碳经济发展资金的稳定,把低碳经济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支出范畴,把低碳经济发展资金作为财政的经常性支出,为财政履行发展低碳经济职能提供制度保证。这也是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应在国家财政预算科目中单列出低碳经济发展支出项目,并立法规定其支出额度和增长幅度,以确保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问题上的宏观调控力度。要建立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占GDP的比例或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明确规定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增长速度要略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第二,完善调动企业、个人等主体投资低碳经济积极性的政策。以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现状,要想在一定的时期内发展低碳经济,遏制能源、气候、环境整体恶化的势头,仅仅依靠国家有限的财政支撑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引导市场力量自觉防范、减排、治理污染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可采用下述措施调动企业、个人等主体投资低碳经济的积极性:对企业低碳经济投资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企业投资于防污设备给予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多种形式的支持;对低碳经济融资给予税收优惠;对低碳产业和有明显污染削减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贴息。最后,我想说的是: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的“世界公民”责任担当,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难得机遇。推行低碳经济,需要政府主导,包括制定指导长远战略,出台鼓励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来引领和助推低碳经济发展;但也需要企业认清方向自觉跟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集体行动”。只有更多企业改变目前的被动状态,自觉跟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时,中国向低碳经济转换才有现实的基础和未来的希望。
浅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论文
摘 要 :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论文
摘 要 :房地产企业存在着开发成本高、资金量大、利润率及销售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诸多特点。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频繁调控,房地产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特别是在我国将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为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税负,更需要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从而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这也使房地产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在当前房地产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十分严重,这也使税务机关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作为监管重点,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也不断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为降低税负,将税收筹划作为一个重要选择。特别是从今年五月份开始,我国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水平,提出有钍对性的纳税筹划建议,使房地产企业税负能够得以降低。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重要性分析
1.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大、负债率高
房地企业普遍存在投资大、经营周期长及收益集中在后期等特点,由于房地产企业纳税金额较大,使其具有较大的节税潜力,利用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且房地产企业存在较高的负债率,融资渠道十分单一,通过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税收筹划是实现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一直以来,我国房地产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都不强,为降低纳税成本,存在偷税、漏税及避税等现象,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还会给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要想降低税负,就要利用科学的税收筹划来降低税务成本,从而更好地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1.强化管理,确保开支项目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进入抵扣链条,因此,企业财务部门要确保在地产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管理土地获取、原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成本决算等环节,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作伙伴,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进行后期的抵扣。同时,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账户要进行相应调整,特别是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等相应的科目,这样会计核算则会更为准确和规范,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防范。
2.充分考虑各种运作模式对增值税处理带来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运作方式具有多样性,在不同运行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收益形式也具有较大差异。如不动产租金(适用11%增值税税率)、资金融通收益(适用6%增值税税率),包含设备出租、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等名目的收入(各自适用6%、11%或17%的增值税税率),甚至归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投资收益。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对历史项目进行统计分析,测算以往不同运作模式产生的税负和利润,再综合考虑自身的企业战略以及财务状况选择地产项目的运作模式。
3.寻找变量
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发现和引入变量,即及时发现能够导致税额变化的因素,差异化地选择影响税收的政策,并针对计税依据和税率来采取适宜的税收筹划方法。这主要是由于应纳税额直接受计税依据和税率的影响,当计税依据越小时,税率越少,则应纳税额也会越少。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积极寻找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定条款,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些特定条款多以差异性条款、选择性条款及优惠性条款等为主,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运用,能有效发现税收筹划的空间,减少税款的应缴金额,达到税务减负的目的。
4.遵循成本收益原则
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整体经济效益。但由于各税种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及相互依存的关系,即某一税种应纳税额减少后,其他税种税额则会增加,这就需要在税收筹划时分析成本收益,确保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在对增值税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合法控制,从而实现增值率的降低。房地产企业要想降低增值率,可以采取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单低增值税率业务等方法,但这些方法存在着收入减少或是其他成本、税负上升等问题,因此,在税收筹划时需要寻求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三、结语
房地产企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也是对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这也使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更具重要性。房地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学术堂整理了一些纳税筹划的论文题目:
纳税筹划论文题目一:
1、“营改增”后的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探讨
3、纳税筹划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4、基于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5、新常态下企业纳税筹划现状与措施研究
6、近两年建筑业财税政策变动及纳税筹划分析
7、大数据时代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8、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9、企业纳税筹划管理与风险防控
10、新形势下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与具体策略研究
11、浅析纳税筹划在房地产行业的应用
12、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以白酒企业为例
13、全面“营改增”后购货对象选择的纳税筹划
1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
15、债务重组纳税筹划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16、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筹划分析
18、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9、浅析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营改增”下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探析
21、税收优惠政策视角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22、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23、探讨纳税筹划在内部控制中的应用
24、论“营改增”对不动产租赁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25、在税收征管中识别纳税筹划的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论文题目二:
26、从纳税筹划的特性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分析
27、现行财税制度下企业纳税筹划浅析
28、浅谈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29、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以L皮革公司为例
30、现行财税制度下的企业纳税筹划
31、浅析企业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3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初探
33、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
34、“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35、油气田企业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36、“营改增”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37、高校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以H大学为例
38、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基于财务管理视角
39、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40、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浅议
41、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42、“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探析
4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
44、利用预算管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45、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46、“营改增”时代融资租赁业的纳税筹划建议
47、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之纳税筹划
48、浅谈营改增后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49、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50、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以MYKJ公司为例
纳税筹划论文题目三:
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52、互联网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考——以增值税纳税筹划为例
53、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运费的纳税筹划
54、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55、增值税新政下涉农企业纳税筹划
56、全面“营改增”下不动产业务纳税筹划利益分析
57、营改增背景下的集团财务公司纳税筹划方法分析
58、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与出售方式的纳税筹划剖析
59、进项税额抵扣视角下租入固定资产业务的纳税筹划——基于财税[2017]90号文件
60、所得税纳税筹划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
6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62、煤化工企业并购重组中纳税筹划的实践研究
63、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研究
64、“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施路径
65、企业年终奖纳税筹划研究
66、关于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考
67、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与对策
68、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69、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业企业的影响以及纳税筹划
70、互联网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71、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72、消费税的纳税筹划——以白酒企业A公司为例
73、集团公司战略下的纳税筹划
74、利用Excel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某事业单位为例
75、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思考
纳税筹划论文题目四:
76、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77、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风险及纳税筹划
78、后营改增时期影视行业的纳税筹划思路
79、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
80、纳税筹划在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81、“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82、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83、新时期食品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84、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
85、浅议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8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研究
87、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88、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89、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研究
90、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析
91、浅析影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92、谈国有企业不同并购重组方式中的纳税筹划风险
93、工商业企业增值税改革后的纳税筹划——以甲商场为例的纳税筹划
9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
95、“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96、企业纳税筹划法律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97、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以F大学为例
98、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99、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100、浅谈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纳税筹划论文题目五:
10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
10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探讨
10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04、浅析制造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05、“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研究
106、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策略研究
107、浅论事业单位工资薪金的个税纳税筹划
108、探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举措
109、基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的研究
110、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111、企业筹资中的纳税筹划问题研究
112、“营改增”减税效应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影响
113、“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途径
114、“营改增”后交通物流运输业的纳税筹划研究
115、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作用及其风险防范
116、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问题探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权和收入层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为界,分为前、后两种情况。改革前,国税系统征收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征收地方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改革后,2001年12月1日前国税、地税系统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征管机关不作变动,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设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系统征收;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1、不征税收入扣除问题不同于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仅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新税法明确提出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收原理上应永久不列入征收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这一规定不区分支出性质,“不征税”的精神未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规定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实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这种不征税收入能在两个环节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税收入环节,企业无须付出对价,取得的过程即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二是企业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则进行扣除,则必然造成对不征税收入事实上的征税。2、具体执行中合理性原则的困惑新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规定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合理性作为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执行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等差异很容易在征纳双方甚至在征收管理机关内部(包括国、地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给新税法的实施带来阻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并未对利用此项目避税的不合理扣除做出性质和适用税率的认定,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等事项的界定和惩罚并不明确。可见,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上,需要进一步制订更具有可执行性的量化指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新税法仍未明确对职工数量的认定方法,对“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界定并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使用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劳务人员,企业职工应如何界定?在实务中是否可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统筹?对兼职人员工资是否应视作劳务费支出?存在一系列需统一征管口径的问题。同时由于对职工数量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使以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也同样失去了准确计量的可能性。3、福利费扣除问题新会计准则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统一在职工薪酬中核算,会计上要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福利费转入“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规定应付福利费结余,上市公司可以结余冲减当期管理费用,非上市公司继续按原有规定使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却仍旧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其和新会计准则的不相吻合使企业无所适从。(三)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迟迟未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在此目录出台之前,企业难以认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应先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各项税收优惠项目执行标准仍未推出。因此,企业将不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的发展。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的管理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此存在的问题:一是大型企业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不对外销售,而是减少原材料外购量,那么其项目所得应如何衡量。二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先由管理部门认定项目,企业再进行投资改造,然后竣工并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企业是先进行投资改造并竣工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后到管理部门认定项目,前后跨年度,那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认定,也成为需要明确的问题。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研发费用列支范围问题新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该项政策比之于原来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是概念、范围还是研发区域都发生了变化。这就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需要解决怎么认定、由谁认定的问题。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应列支哪些具体费用。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转技术开发费未抵扣额如何过渡处理,新税法及相关政策尚无明确规定。4、固定资产加计扣除政策的衔接问题新税法中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那么此规定是否仅指2008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设备?以前购买的设备需如何执行?另外,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但是此规定目前尚无法操作。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也均未明确具体范围。5、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问题在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大多不对外销售,而是继续作为生产的原材料。如何合理确认相关收入、价格、产品的计量等,是制订优惠目录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四)核定征收企业及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但是,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不衔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申报问题新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笔者认为,从1994年以来,由于没有对企业清算进行明确的征管规定,大部分企业注销时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实际上税务机关很难对企业清算所得进行管理,企业注销时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二、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的建议(一)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1、细化计税办法(1)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可采用的指标及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经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层级等。(2)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3)对加盟店、挂靠单位、承包地分支机构等特殊分支机构,应明确凡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总机构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4)对所有跨地区经营未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实行年度纳税反馈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总机构统一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以避免由分支机构非法人化而导致的税收流失。2、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1)借新税法实施之机,应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同时,将税务登记表按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作进一步区分。(2)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评税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税法中新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增加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捐助、广告费、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借鉴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特别是纳税评估信息的分析与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实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3)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和总局的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各地出现的问题亦由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到监督机构裁决。(4)尽快开发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设置各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对录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打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力争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一致,从而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二)优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规定1、进一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表述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明确工薪扣除标准(1)制订与新税法相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以便操作规范并准确把握政策。(2)对工薪“合理性”制订量化指标。比如,日本所得税法对企业前几位董事兼股东的工资薪金水平有明确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全体雇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水平;美国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3)对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或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支高工资,以达到在计税时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对其不合理工薪推定为股息分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对“职工”构成的要件进行限定,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协议,或者虽签订了合同、协议,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证的,规定其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基本保险的,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等。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明确福利费扣除衔接方法笔者建议,2008年在规定比例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先在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计提结余额中列支,到计提结余额使用为零以后,再按新税法规定的比例据实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4、进一步明确原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的过渡衔接问题如2006年年底前已作纳税调增的工挂结余、已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的结余及已做纳税调增的投资损失等,应当进一步明确其过渡衔接的问题。(三)加紧制订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及审批制度1、加快与新税法优惠配套的相关政策的出台(1)尽快明确原有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如对原享受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辅分离优惠政策、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以及新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优惠政策的执行时效问题等,需尽快加以明确。(2)区分轻重缓急,针对目前新税法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以及急需解决和明确的有关事项,尽快出台相关优惠判定标准,以便于基层在操作时有章可循。如,研发费用列支范围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制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2、明确税收优惠审批制度对哪些税收优惠属于审批类、哪些属于备案类,权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证单书、提供资料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应系统化地重新加以明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做出调整,但相关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企业在季度申报中,哪些可以直接享受、哪些需要审批、审批的程序等,应尽快明确。3、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因为涉及跨期结转抵免及专用设备持续使用监管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在连续的几个纳税期内进行跟踪管理,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增设《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表,对该类抵免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四)加强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1、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置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作出明确界定。除此之外的应设置而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新税法实施后,应当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规定,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资料,计算清算所得时对企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该由谁认定、如何认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何确定等问题,以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存在问题与改革思路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比如,二者的计税依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二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二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关于纳税年度的确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二者也是相同的。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异,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尽管二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按照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超出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企业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即使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内部,由于税收优惠的存在,不同区域和产业间的待遇也不同。如经济特区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3.2004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2004年,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内资企业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企业所得税的77.1%和22.9%。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尽合理,突出表现在内资企业上。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另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2.计税依据缺乏规范、统一。计税依据的不规范,主要指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包括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乏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统一,主要指内外资企业在扣除项目标准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标准不同之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受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的问题。这造成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企业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3.税率的设置不够一致。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企业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我国外资企业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企业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妨碍了二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降低税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差异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三、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思路1.规范确定纳税人。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了合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考虑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调控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2.规范统一计税依据。在收入总额的界定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给出其税法概念,将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都纳入收入总额的范围,然后将不宜征税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以及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暂时免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分别作为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借鉴会计制度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划分收入的方法,用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概念对收入项目进行规范。另外,要全面考虑资本补偿、劳动力补偿、技术补偿等生产要素的补偿,确定税前扣除范围和列支标准,统一在各类企业实行。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目的扣除比例。3.统一名义税率。就目前来说,国外企业(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大多在20%~40%之间。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统一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国外中等偏下的水平),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25%左右的税率水平尚具一定的吸引力。4.完善税收优惠。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考虑缩小甚至取消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建立以间接优惠措施为主,产业导向与区域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例如,以间接优惠为主,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优惠方式,同时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如一定程度的减免税,重点给予那些符合国家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的民族中坚产业和高科技企业。并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实现产业导向为主,兼顾区域导向。
现状是纳税遵从度很差,核定多余查账。
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重视纳米材料和技术的研究,90年代中期之后,从事纳米材料生产开发的公司不断增多,社会资金投入也不断增加,纳米材料应用产业兴起。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纳米材料产业进入稳定、健康的发展阶段。文章通过分析纳米材料重点细分市场情况预见整体行业市场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纳米材料产业主要上市公司:贝特瑞(835185)、方大碳素(353917)、银基烯碳(400070)、碳元科技(603133)、沃特新材料(002886)、常州二维碳素(833608)、安泰科技(000969)、金发科技(600143)、中伟股份(300919)、沃特股份(002886)、中科三环(000970)、二维碳素(833608)等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纳米材料市场规模、碳纳米管、石墨烯、纳米级蒙脱土、纳米碳酸钙市场数据
产业发展现状
1、整体市场情况:受技术需求双轮驱动,产业较快增长
近年来,随着纳米材料生产技术的改良及下游需求增加的拉动,纳米材料的市场规模呈现了较快的增长趋势。中国纳米材料产业市场规模由2014年的481.3亿元增长到了2018年的791.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3.2%。随着下游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以及相关技术的逐渐成熟,2019年起中国纳米材料产业市场规模增速有所提升,前瞻根据纳米材料产业市场发展情况估计2020年中国纳米材料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068.4亿元,同比增速达16.2%。
2、细分市场情况
——碳纳米管:下游产业调整导致短期产品供需失衡
近两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由于补贴大幅退坡及其他因素影响,市场进入短暂调整期,导致动力电池出货量增速放缓,甚至出现下滑,这导致碳纳米管导电剂出现短期供需失衡,但受益于技术升级的带动,该材料市场增速表现好于下游锂电池市场。同样受益于动力电池市场规模需求的增长,近几年碳纳米管出货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结合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年复合增长率数据,前瞻测算2020年国内碳纳米管出货量达到7.97万吨。
——石墨烯:进入产业化关键期
目前,石墨烯产业已经到了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的关键时期,石墨烯产业已经成为了中国新材料产业乃至制造业实现弯道超车的突破口。
中国石墨烯产业正处于市场导入期,产品尚未成熟,产业利润率较低,但市场增长率较高。2018年以来,石墨烯粉体和薄膜的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粉体方面,常州第六元素、青岛昊鑫、宁波墨西等多家企业已拥有国内领先的石墨烯粉体生产线。薄膜方面,长沙暖宇新材料科技公司年产量100万平方米的石墨烯膜生产线已开建,预计建成后将成为国内第二大石墨烯膜生产线。
2015年到2018年,中国石墨烯产业处于高速发展期。据中国经济信息社数据统计,2015年石墨烯市场规模仅为6亿元,2018年中国石墨烯产业规模约为111亿元,复合增长率高达117%。
在高速发展后,从2019年开始石墨烯产业进入快速平稳发展期,增速有所降低。《2020年中国石墨烯产业发展形势展望》中估算2019年中国石墨烯规模达到120亿元,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前瞻测算2020年石墨烯市场增速将有所下降,石墨烯市场规模达到126亿元。
——纳米级蒙脱土:产业结构升级优化逐步完成
纳米级蒙脱土在橡胶中应用主要用于橡胶制品改性,主要包括气密性,定伸引力和耐磨性、防腐性、耐侯性、耐化学性等方面的改善。通过加入少量(如3%-5%)的纳米蒙脱土,可以使橡胶的强度、伸长率等性能大幅度提高,有的性能可提高数倍,可替代目前的白碳黑,甚至彻底取代传统的碳黑及其它填料,大大减少污染,是二十一世纪橡胶工业的一场革命。
现阶段,中国橡胶消费量不断增长,纵观2015-2020年中国合成橡胶供需变化情况,结合纳米蒙脱土渗透率,前瞻测算得出2015-2020年中国纳米蒙脱土市场需求量波动上升,2020年约为22.51万吨,由于未来合成橡胶性能改进需求潜力巨大,前瞻认为纳米蒙脱土市场未来景气度较高。
——纳米碳酸钙:市场需求量逐步增长
纳米碳酸钙在国外已有五十年的应用历史,广泛应用于橡胶、塑料、造纸、油墨、涂料、密封胶黏材料等产业。
2016-2019年纳米碳酸钙市场需求量稳步上升,2019年全球纳米碳酸钙市场需求量约为2645万吨。据美国市场研究公司Grand View Research发布的《纳米碳酸钙市场分析及2016-2024年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6-2024年全球纳米碳酸钙需求量年复合增长率为8.7%,塑料领域纳米碳酸钙用量占市场总量的20%以上,按此Grand View Research预测的趋势,2020年全球纳米碳酸钙需求量约为2883万吨。
具体分析中国纳米碳酸钙市场情况,国外企业依靠强大的研发能力、稳定可靠的产品质量、精良的仪器、良好的品牌信誉,占据了国内大部分高端市场,价格普遍比国产同类产品高1-3倍。近年来国内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持续提升,一批实力较强的本土企业也相继涌现,低端、中低端、中端产品市场几乎全部被国内企业占领,中高端产品市场份额也明显提升,高端产品市场正逐步打破外资企业或其在华企业的垄断局面。
结合碳酸钙主要应用产业市场产量增速情况,前瞻经测算,认为目前造纸产业仍是碳酸钙最大的应用领域。2020年中国造纸产业碳酸钙需求占比最大,约为46%;第二大消费领域是塑料产业,消费占比为17%;橡胶产业需求占比约13%。
结合中国造纸工业协会发布的产业碳酸钙需求及纳米碳酸钙渗透率数据,前瞻测算得出,近年中国纳米碳酸钙需求量逐年上升,由2016年的321万吨逐渐增长至2020年需求量约为448万吨。
产业发展前景
1、整体市场前景:千亿元纳米材料产业市场有待挖掘
“十四五”期间,3D打印用材料、超导材料和智能仿生材料等前沿新材料在工业、电力、通信、军事以及医疗等领域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及战略意义,投资关注度将进一步提高。因此,为满足市场应用的迫切需求,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生物材料和复合材料等3D打印用材料将成为未来投资关注热点,随着这些具有颠覆性的前沿新材料关注度将进一步提高,作为相关材料领域内应用频率极高的纳米材料,未来纳米材料产业市场潜力将进一步提升。
根据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测,未来几年,中国新材料产业将延续过去高速增长的强劲势头,到2025年产值将突破10万亿元,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前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预测,到2026年中国新材料产值将达到11.7万亿元左右。伴随新材料产业市场发展,未来纳米材料市场规模也将进一步提升。在生产技术的积累以及下游应用市场进一步推广的环境下,纳米材料未来有望在基础工业材料以及显示器零件的细分市场上有所突破,带动整体市场规模在2025年突破3000亿元,2026年预计突破3700亿元。
——碳纳米管:长期保持高增长趋势
碳纳米管具有很广阔的研究前景,除了在复合材料、显示器、储氢、电容器等方面具有应用潜力外,在半导体电子器件、传感器、吸附材料、电池、催化剂载体等领域也具有非常广阔和诱人的应用前景,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未来随着对碳纳米管的相关研究更加深入,碳纳米管将会在更多的领域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GGII数据预计,未来中国碳纳米管市场销量将保持高增长趋势,2021年CNT整体市场规模将达10万吨。且随着磷酸铁锂材料的逆袭与高镍材料需求的飞速增长,结合能量密度提升需求,CNT添加比例逐步增加,有望从1.5%逐步提升至2%,结合中国动力电池协会发布的锂电池产业数据,前瞻预测未来CNT市场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到58%,2026年将突破90万吨,有望逼近100万吨大关。
——石墨烯:保持中高速稳定增长态势
2021年,除了已经实现商用的锂电池储能和防腐涂料领域,中国石墨烯产业在柔性控制屏和压力传感领域布局正逐步展开,石墨烯产业将进一步完善。下游新兴领域的发展将直接促进中游制造市场的增长,根据中国炭素产业协会《中国炭素产业“十四五”及长远发展规划》听证会议内容纪要数据,预计未来五年中国石墨烯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6.57%,2026年中国石墨烯产业市场规模有望突破300亿元。
——纳米蒙脱土:市场前景广阔
由于蒙脱土丰富的资源、便宜的价格和广泛的用途,再加上超常的性能,市场前景非常广阔。蒙脱土的发现和应用是纳米材料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结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的下游主要应用市场合成橡胶市场规模预测进行分析,假设纳米级蒙脱土市场渗透率达到4%,对中国纳米级蒙脱土市场规模进行合理预测。2021年整体市场将达到24.55万吨,2026年预计突破40万吨。
——纳米碳酸钙: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塑料、橡胶、涂料等产业对纳米碳酸钙的需求快速增长,成为全球纳米碳酸钙市场增长的重要动力。据美国市场研究公司Grand View Research发布的纳米碳酸钙预测数据,未来全球纳碳酸钙需求仍将持续稳步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8.5-9.0%左右,前瞻保守估计中国纳米碳酸钙年复合增长率为8.5%,预计到2026年中国纳米碳酸钙需求量将突破730万吨。
2、纳米材料产业发展趋势:下游应用领域需求增长带动市场发展
前瞻基于上述细分市场与竞争格局分析,结合目前中国纳米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情况,归纳该产业三大发展趋势如下:
更多产业相关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纳米材料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碳酸钙在橡胶、塑料等行业中的作用与其粒径有关,粒径在1-3um的沉淀碳酸钙仅作为填充剂,起增容的作用;粒径在0.01-0.1um之问的纳米碳酸钙具有补强、增韧的作用。 我国目前有轻质碳酸钙生产企业一百多家,总生产能力近280万吨,但工艺落后,品种单一,基本上采用简易的间歇鼓泡式炭化工艺,产品大多为售价低廉(400-500元/吨)的大粒径(2-5微米)纺锤形产品(图1),而附加值较高(售价2000-4000 元/吨)、市场需求增长较快的纳米碳酸钙产量甚微,仅占轻质碳酸钙总产量的2-5%左右。我国近年也有利用国内外技术进行纳米碳酸钙生产的报道,但生产成本较高(1500-2000元/吨),且大多需5千万以上的巨额投资,中小企业难以适应。 清华大学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现己开发出一套崭新的纳米碳酸钙制备工艺和设备,通过加入特定的添加剂,在自行研制的高效传热传质碳化釜中反应,即可制得粒径为40-100纳米的球型碳酸钙(图.2)。本技术采用的添加剂价廉易得,所需设备大多为常规化工定型设备,易为广大中小企业采用。目前已在河北、江西建成年产5000-1000吨纳米碳酸钙生产厂,2006年通过教育部鉴定,被评为国际先进水平。采用本工艺生产成本仅为1000元/吨左右,经济效益显著,欢迎有关企业前来洽谈。
可以参考 在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中,一般都会要求对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以体现毕业生对相关文献的收集、整理与参考的完成情况。同时研究现状综述一般也会放在毕业论文的正文中,所以,掌握这一部分内容的写法与技巧不仅有利于开题报告的顺利完成,同时对后期的毕业论文正式撰写工作也有非常大的帮助。 相对于理工科专业而言,偏向文科类的专业对于毕业论文中的文献综述(即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要求更加明确,通常为论文中的必备项,在毕业论文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与篇幅。 严格而言,研究现状综述是对毕业论文研究领域的起步阶段到当前的研究状况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所以,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领域内比较成熟的概念、研究成果的综述 在撰写研究现状综述时,如果本研究领域内已有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则需要对该理论体系的创立、完善过程进行概括描述,包括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物及其主要观点。一般的撰写格式为:人名(年代)主要观点。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序描述。 这部分内容可以从相关的教科书、以往的毕业论文中进行参考,同时为了避免在论文查重时达到要求,需要使用自己的话语进行描述。 但是,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没有重复率要求,如果时间比较紧,则可以直接将书本或以往论文中的内容复制到开题报告中,在论文写作时换一种说法即可。 第二,领域内当前的论文概述 这部分内容需要毕业生收集领域内的相关论文文献,一般要求在10年之内的论文。在写作时按照“作者名+(年份)+主要观点”的格式进行写作即可。通常需要参考至少五篇以上的论文,并用自己的话语对作者的主要观点以及贡献进行总结。 最后,研究现状综述中,不能带有毕业生个人的观点与看法,需要完全客观地将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及观点进行表述。这里提供一种常用的写法: “某人(2006)通过使用某种方法对某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指出……(作者的观点概述)。” 一条内容一般字数要求200字左右即可。理工科类专业的毕业论文则没有严格的规定,在撰写研究现状时简单对当前某一项技术的发展历程进行概括即可。 参考资料:诚海毕业论文网
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转眼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同学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来参考自己需要的毕业论文吧!下面是我整理的毕业论文写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选题把握不准
选题是确定毕业论文研究的方向,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即使教学学院给提供了一些参考选题,但学生在选题时仍有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追求热点,对药品现代物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立医院改革、药妆等兴趣浓厚,选此类热点课题的多,能够创新的少;
二是游离在所学专业或毕业实习之外,如在苏州礼来公司实习的医药贸易专业学生选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下的公路建设与发展”,在药品经营企业仓库实习的学生选题是“税收政策与促进就业的思考”,在山东步长制药实习的学生选题是“目前我国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分析”等;
三是理论性太强,选题难度太大,超出了本科生能够把握的范围,如在药品检验所实习的同学选题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二)拼凑现象严重
学生通过网络查找资料比较普遍,网络给学生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打开了惰性的方便之门。直接从网络上下载他人的文章当然是严令禁止的,但拼凑却是屡禁不止。
一是拼凑法,从网络上下载几篇同类型的论文,通过剪接拼凑成一篇论文,往往结构混乱,内容不完整,甚至自相矛盾;
二是雷同法,几个同学的论文题目略有差异但内容雷同,甚至仅是顺序安排上略有差异;
三是穿越法,为通过文献检索方法核查,把不同专业师兄师姐或不同年度的毕业论文,稍作修改或拼凑,没有创新。
(三)文献使用不规范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本科生学会检索和使用参考文献,但难如人意。
一是在正文中不注明资料来源,特别是数据资料,对从互联网取得的资料往往不注明网址;
二是不了解参考文献标注的格式,同一篇论文中标注方式各不相同,不了解对报纸、网站、会议的标注格式;
三是不熟悉参考资料引用的要求,出现正文标注的与文后的参考文献无对应;四是引用文献过于陈旧;五是引用文献过长,甚至涉及抄袭。
(四)行文不严谨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本科生展现科研论文的写作能力,有时差强人意。
一是思路不清晰,缺乏基本学术论文写作训练;
二是基本概念解释不清楚,下定义的能力不够;
三是凑字数,为达到毕业论文字数要求,可有可无的材料大量引用,如“某某药品的市场营销策略”,在绪论中把该种药品的说明书一字不落地抄下来;
四是文章内容前后关联性不强,在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方面,没有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五)摘要撰写混乱
毕业论文摘要撰写混乱主要表现有:
一是没掌握毕业论文摘要撰写规则,目的不明确,方法交待不清,结果、结论模糊;
二是摘要内容与正文关联性不强。特别是正文在导师指导后有了重大修改,在摘要里没有体现;
三是英文摘要质量不高,有的甚至从网络上下载翻译软件“写作”英文摘要,以致出现语病、笑话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格式不规范
论文格式是毕业论文外在形式,但学生上交的毕业论文,格式五花八门。
一是标题序号不一致,多种序号混用;
二是图表不编号或编号混乱,甚至为扫描或截图;
三是数据不一致,使用不同的单位;四是全角、半角混用等。
二、对策
(一)提高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学生创新能力的考查,是实现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一所高校整体教学质量的直接反映。教学学院要高度重视,在教学安排,指导教师遴选,建立、完善毕业论文评价体系等方面多做工作,形成工作制度;指导教师要重视对学生的业务指导,重点抓好论文选题、研究方案、文献检索等;毕业生要高度重视,处理好毕业论文写作与完成实习工作的关系,主动与指导教师沟通,认真撰写,反复修改,展现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性学习的成果。
(二)引导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
指导教师对学生科研能力提高影响大。
一是指导和训练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文献检索、方案编写等;
二是审查学生论文的规范性、真实性,审查参考文献、论文格式、英文摘要等的规范性;
三是把握学生毕业论文合格性,凡没有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学生一律不能参加答辩。学生与指导教师双向选择,有利于提高指导效果。教师有自己的研究领域,在导师双选前,要公示指导教师的学识特长,方便学生选择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论文选题方向选择学生。
(三)明确毕业论文质量标准
编制好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标准。
一是明确学生论文格式基本规范,制定统一的格式标准;
二是明确参考文献的时效性,一般以近三年内的资料为好;
三是适当放宽对毕业论文字数的要求,对本科生以不少于5000字为宜,要求学生观点表达清楚、问题分析透彻,结构完整,避免为凑字数而将无关紧要的内容大量地放入论文中,致使主题被淡化。
(四)设立学生科研课题
毕业论文应依托科研课题,一方面学生参与指导教师的课题,或者参加实习单位的科研,提高科研意识和科研水平,有利于写出高水平的毕业论文;一方面针对本科生参加科研课题机会少的困难,设立若干学生科研专项,结合实习岗位,确定与企业关联度高的选题,组织毕业生分组中报,以毕业论文为结题成果。立项课题以解决现实存在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学生和指导教师都有一定的压力,也保证了论文的创新性。有了科研课题的依托,学生的科研积极性得到激发,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能力得到锻炼,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累研究方法、研究经验和奠定选题的方向,有利于提升毕业论文的质量。
(五)强化学术道德教育
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规范引用参考文献,防止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加强毕业生学术道德教育非常必要,一方面要将学术道德教育与学生的日常行为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与大学生就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另一方面对出现有违学术道德的,坚决不允许参加答辩或取消其答辩资格。引入论文检索比较相关软件,杜绝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认真组织评阅答辩
在论文评阅和答辩时,指导教师都希望自己指导的学生能一次通过,担心影响教学评价结果;学生更希望自己的论文能一次性通过,否则会影响自己的毕业。毕业论文评阅是重要环节,评阅分组的关键是将指导教师与学生毕业论文按选题分类,采取分类评阅的办法,避免评阅中出现不公平。答辩是对毕业论文质量把关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重点是防止形式化。在组织答辩活动中,要确定答辩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答辩前确定重点提问教师,避免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摘要: 当前大学生在论文的写作中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严重地影响了学生个人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本文对大学生论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该发挥学校、老师及学生的作用,多管齐下,共同促进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 写作 问题 对策
当前高校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重视论文写作研究的深度广度。在此期间发现了论文写作中的一些问题,偏离了论文写作的本意。那么,对于偏离论文写作初心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本文将就此提出对策。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主动性,不够积极。其一,由于有的论文指导老师与学生研究方向不一致,老师对于学生的研究内容不了解,所以缺乏有效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研究的积极性。其二,有的专业要想有研究成果需要长时间去研究去探索,但是在论文写作时间较少的情况下,学生对于论文的写作积极性必然下降,同时也不利于科研的发展。其三,学校过度关注论文的查重率而忽视论文的质量,所以学生在态度上不重视论文的写作而只重视查重率。
(2)内容不恰当,结构松散。其一,表达不恰当。论文写作的过程当中,全篇都是介绍性的文字,或者是叙述、描写的文字较多,给人感觉像流水账一样,参考价值较低,不具有真正的实用性。其二,写作的思路不够清晰。①文中重点内容不够充实,而有些可以一笔代过的却浪费了大量的笔墨去研究;在同一个段落中经常会出现多个中心思想词,同时全文当中主次不分,不能突出重点,不能明确主旨思想。
(3)选题不恰当,定位不准。有的学生选题太大,没有从小的角度去研究深挖,而只是从表面上去研究研究而已;有的同学所选的题目与自己的专业关系不大,相关性不强;有的学生对于研究的内容不了解,并不知道研究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不知道如何写作,只是靠自己的兴趣就定题;还有的同学所选的题太旧,已经是过时的,没有创新点。这些都是选题不切合实际的表现。这些学生都没有从自己所学的专业出发,这些学生没有从实际出发,这都是不恰当的。
二、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现象的发生呢?
(1)缺乏写作的功底。在大学有的专业没有开设论文写作课程,例如:经济管理系、传媒系、书法系、美术系。学生不了解论文的写作格式,不了解写作要求和写作规范,学校也没有针对学生进行专业的`写作训练。有的专业虽然开设了相关的论文写作课程,但是学生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没有很好地把握这次学习的机会。同时许多学生很长时间不接触写作,写作功底不深;不能得心应手地使用专业语言;文章的研究性也不强。
(2)思维方式较沉旧。由于受到专业因素的影响:文科生接受的多是死记硬背的知识,理科生则侧重培养严谨性。所以,都不善于创新。同时,由于本身受到专业知识的影响,本科生与研究生相比专业知识较少。很多同学缺乏创新的思想,没有自己独立的思考,思想比较沉旧,选题写作还是跳不出前人的框架,只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小修小改。现在科技比较发达,资源获取更为方便,由于受到这种行为习惯的影响,大学生从小就形成直接百度的习惯,导致思维的局限性。
(3)查重上存在困难。有的学生存在大片的抄袭现象,毋庸置疑论文是通不过的。有的同学发现应用一些专业术语就会被查重,因此为了避免自己的论文出现飘红的现象就把专业术语改成自己的语言去表达。有的学生将本来一句很通顺的话前后颠倒语序,以过查重关。例如:法学专业学生写论文的过程中当需要应用法律条文去解决分析这个问题时,为了防止查重就只能自己去改动法条,有时候改得面目全非。
三、毕业论文写作中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深究其现象我们知道了原因所在,对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去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学生的论文写作质量。
(1)学校应培养学生论文写作能力。只有加强写作课训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写作论文中出现的大多问题。学校应该开设论文写作课程,让学生形成经常写作的习惯,这样学生才能写好毕业论文,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毕业论文写作者。同时对于论文写作的深入学习,有利于强化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作为老师应该提高对学生写作的要求,督促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的任务,尽到老师教书育人的责任。学校也应该相应地加强管理,提高对论文的重视程度,让那些不主动学论文写作的人能静下心来研究写作。学生只有提升对写作的认识,才能以正确的心态去学习,去了解写作技能以及论文的写作方法与要求,端正自己的态度,才能更好地完成这项任务。
(2)学生提前做好论文写作的准备工作。资料的搜集对于写论文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就像砖对于盖房子的作用那样。但有的学生却嫌太过于麻烦不去实际搜集资料,自己坐在那里凭空想象,凭空捏造,“假、大、空”,最终写成的论文缺乏实用性、研究性和可参考性;有的学生虽然态度端正,但是盲目地去搜集资料,资料找了一大堆却不知道哪些是自己的论文所真正需要的,不舍得放弃,也不会对资料进行取舍,导致写出来的作文“一锅粥”,中心思想也不明确。在搜集参考资料的过程中应该对上面这些情况加以重视,让自己搜集的资料更充分、更贴切地为论文写作服务。
(3)学生应该树立发散性思维方式。可能很多人同时就一个问题开展研究,那么,不同的写作者就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善于去发现不同,大家群策群力,这样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如果一个问题大家都对此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那么就不要再去研究这个问题了,而是要用发展的眼光,要善于去发现新问题,要有创新思维和意识。对于查重系统,学校应该根据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对系统加以完善,为学生更好地完成论文写作创造条件、创造环境。例如:增加学校图书库存,让学生多渠道获取研究资料,开设写作课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借鉴其他高校的经验,不能墨守成规。
大学生应该激发自身对所研究题目的兴趣。选题要以学生为主,如果选题不恰当老师再对其进行修改,而不是老师直接定题。老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建立和谐互动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要进行思想交流和碰撞,更好地为论文写作服务。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办板报、开讲座、开主题班会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诚信的校风。因此,我们应该发挥学校、老师及学生的作用,多管齐下,共同促进大学生写作质量的提高。
注释:
①辛悦.大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读与写杂志,2012(10).
参考文献:
[1]周欣宇.上海师大毕业论文事件始末[N].中国青年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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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道兰.大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文献资料查找[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5).
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成人高等教育英语本科专业教学大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它是英语专业学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习的标志性作业,是对学生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和考查,也是学生取得学士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独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教学环节,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随着成人高校招生比例的提高、教育投入资金不足、生源层次要求不高等多方面因素,使得成教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水平令人担忧,如何提高成人教育学院英语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质量成为当务之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以常州工学院成教学院英语专业学生为研究对象,分析当前毕业论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尝试提出提升论文质量的对策。
一 、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生不重视毕业论文
由于在职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对毕业论文写作的态度。笔者发现学生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认识不足和主观态度不认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投入的时间极其有限,花费的精力少之又少。在部分学生看来,论文成绩不会影响其毕业,在这种功利之心的支配下,产生一种应付的心态;另外,一些学生认为自己已是成年人,指导老师不会太严格,老师一定会让过关的,只要应付一下就行了,这就导致他们在写作过程中出现消极的情绪,毕业论文问题较多。
2、学生盲目选题
选题缺乏科学性,缺乏现实指导意义。学生在选题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一时兴趣来定题,而且学生选题时对课题的了解不够充分,也没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只是很表面地根据题目来判断是否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因此这样盲目选题,导致论文写到一半后发现写不下去了,想要更改课题,或者只能勉为其难,硬着头皮往下写。还有个别学生选题时特别被动,没有自己感兴趣的课题,选题时举棋不定,最后甚至要求指导教师直接给他命题。
3、学生缺乏撰写论文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由于不少学生对如何撰写毕业论文知之甚少,平时又不注重对相关专业课题的思考、钻研,直到要毕业时才匆匆上阵。既不了解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也不知晓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和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更谈不上查找资料、运用资料,盲目地选题、定题,这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4、学生论文的书写格式不规范
学生对论文写作环节了解不到位,导致论文的格式不够规范。不少学生把论文的大写、缩写、斜体、字体、标题、序号、列举、着录等都当作枝节小事,无关紧要,完全忽略了这些方面的要求。因此,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论文的标题空泛,旨意不明,拟写的提纲、摘要、关键词不具备应有的功能;列出的参考文献不够规范,其结果是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很难达到教学要求。
5、学生语言基本功差
较突出的问题是言语的表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学生缺乏一定的理论修养与思辨能力,不会借助相应的理论知识对其论点予以逻辑分析,也不善于以清晰的思路、严密的论述阐明自己的观点,这就使得论文思路不清晰,论证层次欠分明。
(2)英语语言功底差,用词、语法错误百出,有的学生不会用英语表达,只好借助电子工具,结果机器翻译的东西,内容可想而知。
可见,语言基本功成了影响论文质量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6、与指导教师配合不力
大多数学生根本不清楚如何撰写毕业论文,对写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不清楚,甚至是毫无计划。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学生能够及时和指导老师沟通并请教老师,很大部分因素是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就是随便写写,于是我行我素,东拼西凑将就了事。结果是指导老师经常抱怨老是联系不到他们的学生,因为学生总是以工作太忙为借口。
二 、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原因
1、学生的学习动机
很多学生表明自己读书就是为了增加就业砝码,说白了就是“混文凭”.这样不纯的入学动机导致学生的学习动力不足,缺乏研究意识。安心学习、静心做学问对他们来说是不可能的事。他们的主要注意力不在学习和科研上,而在于其结果;其努力的目标不在于如何去完成任务,而在于完成任务的回报。为了文凭而学习成了部分学生的真实写照。因此,此类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会寻求用最少的时间完成学业,以最小的努力获得足够的学分和完成粗制滥造的毕业论文。
2、学校的课程设置
目前我校成人教育课程设置上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学习能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专业课相对较多,综合实践课少;课程设置随意性较大,“因人设课”现象较普遍。这就导致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不够宽厚,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十分肤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缺少问题意识,不会发现问题。另外,学生学习的很多知识要通过实践才更有意义和价值,而理论课多,实践课少会影响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从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仅停留在课本上,不能通过相应的科研实践使其变成自己的知识,同时阻碍了学生进一步开展创新活动。同时,我国大部分成人教育培养缺少论文写作课程,因此学生在学习阶段很少参与科学研究,没有科研论文写作的经验。进入写作阶段也是从模仿论文写作起步的,由于缺少论文写作方法和技巧,到了写论文的时候就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三、 解决对策
为了加强本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教学管理,提高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实现培养目标,针对本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学生对论文写作重要性的认识
无论是学校还是指导教师,都应向学生强调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要求学生把毕业论文写作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认识到毕业论文写作是完成本科教学内容的重要步骤,是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的主要手段,是学生毕业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强化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内在需求。从以往的经验和现实的情况看,即便将来毕业生不是主要从事研究工作,专业写作能力的强弱同样会影响到其择业和未来的职业生涯。
2、完善课程设置,改革教学方式
建议在成教学生培养计划中,适当增加关于科研方法的课程内容,提高学生应用综合研究方法的能力。开设一些关于从选题到开题再到写作,从理论知识到写作等全方位的论文写作方面的选修或必修课程。这些课程内容应该包括论文写作的目的、意义、特点、写作原则、方法和论文写作需要遵循的各种规范、标准和语言习惯等。强调该课程是本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论文写作课,要端正学生的写作态度,构建学术道德,使其掌握写作规范,提高写作能力,最终培养创新能力。此外,学生进行课程学习不仅要学习知识,更应在学习过程中激发学习动机,发挥其潜力,创造性地进行科学研究。因此,在本专业课程教学方式上应灵活多样。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渗透研究意识,以自己的教学为示范,让学生从教师分析问题的角度、方法中受到启迪,从而培养学生自学的主动性和探索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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