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发展历程与现状浅析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代理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代理(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代理(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 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 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 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 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 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三)车险营销以代理为主以服务竞争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代理机构,特别是德国由代理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 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车险就是对于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是每个汽车都要买的,特别是交强险,无论新车还是二手车都要买。关于车险怎么买最划算,这个问题:其实每年的车险保费都会根据上一年出险次数来定,出险次数越多价格相对就越贵,所以安全驾驶才是真的替自己省钱。买保险有这几种方式:在4S店购买,不过4S店是交强险+商业险买全险,一般都比较贵。电话销售的,相对来说比4S店要便宜些,具体的价格要自己去打听,不过这种除了买保险就没有其他福利了。找一些平台及产品经理购买,除了价格便宜有些还有养车项目赠送。
我是刚毕业的,毕业论文也是关于车险的我的论文题目是:车辆保及防护我的提纲:总体介绍了我国现阶段保险行业的国情,2008年就大保险公司关于车险的盈亏状况作个比较下面开始阐述1我对车辆保险的了解,及车辆保险中风险大的原因;2车辆保范围的扩大化,由简单的保险人与被保险热保发展到维修厂,医院甚至交警的涉入,保的范围扩大;3车辆保的形式多样化,追尾,假现场,假赔案,假保单等保介绍以后开始阐述解决或是预防车辆保险的方案1保险公司的自主控制2国家的宏观控制3法律形式的控制最后总结我国保险行业的前景我的论文就是这样写的,大致有5000字,你可以自己考虑的删减一些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汽车作为运输和代步工具已进入平民百姓家中。汽车 保险 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范文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改革论文
1 概述
在进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学习之前,学生已经学习了《汽车材料》、《汽车构造》、《汽车电控技术》、《汽车及配件营销》、以及《汽车电工电子基础》等基础专业课程,为专业课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同时开设的课程还有《二手车评估与交易》、《汽车美容与装饰》,为后续学生定岗实习和走向工作岗位有着重大意义。所以《汽车保险与理赔》是一门承上启下的专业核心课。
2 教学内容
本课程显著特点是情境、体验、拓展、互动相融合,让学生有问题可想,有任务可做。并在主体教材的基础上配有教学资源库,教学资源库从现实案例、实践训练、学习考试等方向实现教学资源与教学内容的有效对接,真正实现了理实一体化。结合课程特点并通过对各大保险公司、维修厂、4S 店等用人单位的市场调研,以满足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要求为宗旨,本课程共设计了 9 个学习任务。
3 教学 方法 与手段
高职院校学生其本身 文化 理论基础不佳,尤其是这门课程的前部分内容又比较枯燥,所以整体学习气氛欠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达到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目的。
3.1 教学方法
本课程采用了多元化的教学方法,体现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①讲述法
是最基本的方法,通过讲述让学生了解汽车保险的基本知识、基本原则、流程及相关条款等。
②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通过各种生动的案例,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本课程的主要教学法。③分组讨论法:教师根据学生人数,分配小组。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保险基本原则中应用较多。
④角色扮演法
老师把任务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行为技能。在讲解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以及汽车保险理赔报案中运用此教学方法。
⑤演示教学法
通过教师操作示范,学生动手实践,完成实训 报告 。在讲解汽车保险投保,查勘,定损中采用此教学方法。
⑥类比教学法
通过类比,让学生更容易理解所学内容。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中运用此教学方法。
3.2 教学手段
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手段既有传统板书,又融入了电子课件、视频、动画等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案例让学生理解保险基本原则、相关条款的含义、汽车保险业务流程等。在讲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险以及汽车保险理赔时还用到了保险单、保险证、批单、汽车保险条款、代抄单、索赔 申请书 、现场查勘记录等单证。把真实的单证发给让学生看,这样更直观生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4 教学任务展示———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本节内容共需要两个学时,在了解了汽车保险合同基本内容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变更和终止的相关内容,培养学生能够运用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来分析案例的一种能力。
4.1 复习提问(3-5 分钟)
给学生设置 2-3 个问题,提问上一节课的重点知识,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学过知识的印象,同时也为新课程做铺垫。
4.2 情境导入(3-5 分钟)
教材每一节都有情境导入案例,由案例导入新课。要求学生看案例,看完先不分析,带着问题学习新知识,以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还能使学生明确本节课要讲述的内容。讲到相关知识再分析案例。
4.3 讲授新课(70 分钟)
知识点讲述:对于学生而言,本小节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是生疏的,也是乏味的,因此在讲述过程中,采用生动的、视觉效果较强的多媒体幻灯片引入知识点。而且运用了类比的教学方法,把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谈恋爱、结婚、离婚进行类比。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和承保。把投保类比成求婚,承保类比成同意求婚,合同的变更类比成婚姻内容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类比成离婚。因为通俗易懂,可以使枯燥的知识生动化,学生更容易理解接受。分析案例:在知识点讲述的过程中穿插情境导入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采用学生自主探讨、分组讨论、教师引导相结合的方法。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分析案例,提出观点,教师引导全面分析案例,得出结论并 总结 。
4.4 小结(3-5 分钟)
小结本节课的重点、难点、知识点。
4.5 布置作业(2-3 分钟)
课堂作业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检查教学效果及时调控教学的有效手段。具有巩固、强化、提升、反馈、发展等重要作用,对提高教学质量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节的作业主要就是运用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
5 教学改革设想
5.1 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参与教学的模式
就是使用汽车保险软件,让教学内容更灵活、直观、有效,从而实现更好的教学目标。
5.2 加强实践教学
让学生多接触实际操作,锻炼实际动手能力。创造条件让学生在保险公司实习,真正参与实战。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范文二:汽车保险理赔课程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目前,汽车保险理赔课程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学生对保险行业的认识误区,影响了课程的学习
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人们对保险的知识了解不多,一些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了人们对保险行业普遍存在误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对保险行业存在偏见,影响了学生对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学习。
(二)授课教师缺乏买践 经验 ,教学效果不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新兴学科,并且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目前,我国的部分老师还没有足够的授课经验,课堂授课模式往往沿用传统的授课模式,老师凭借着教材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底下做笔记。这样的教学模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学生的理论知识积累,但毕竟和实际有些脱节,往往造成“纸上谈兵”。虽然,有些老师采用案例教学法,把理论知识和案例结合起来,但是由于有些老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三)项目化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偏离社会现买的情况
项目化运作教学过程中,依靠老师对学生设计项目,让学生相互配合运作。由于部分老师经验有限,设计出来的教学项目可能会偏离社会的真实情况,影响学生的实战效果。
(四)买训教学还不完善,效果还不明显
这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训建设基地不足,缺乏完备的实训室,影响了保险理赔实践的规模化开展;第二,实训教学方式单一。在教学过程中受条件的限制,偏重理论教授,轻实训操作,千篇一律,缺乏创新,导致部分学生动手能力差。
二、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项目化运作教学改革
(一)教学课程内容改革
在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深刻了解教学课程的特点,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导向,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紧跟社会的发展变化,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要结合 教育 改革的目标和动向,加快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改革力度。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在现场查勘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引入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现场勘查的事项、车辆损伤评定和计算办法。
(二)教学方法改革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除了采用案例教学法外,还应当充分采用项目教学法。这种方法要求学生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一个项目的所有流程。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是学生能够掌握保险理赔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各种知识的要求比较高,考察的是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但是这种教学方法需要老师对这一行业有全面的了解,才能给学生设计一个符合社会现实的项目,这样学生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才能真正的与社会接轨,增强自己的社会竞争力。
(三)考试方法的改革
在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项目化运作改革中,对学生的考试要求也相应的做出了调整。项目化运作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在考核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不能仅仅以某一方面为主,而要综合考虑,全面评价既要考察学生的理论知识,又要考查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除此之外,项目化运作还是学生之间相互协作的过程,因此,除了老师进行评价外,学生之间也需要相互评价。最后,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最终形成对学生的整体考核、评价。
(四)校企合作,增强项目化运作的买战性
在项目化运作过程中,单纯的靠老师设计项目,很可能会造成项目偏离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在项目化教学改革中,应当开展校企合作。比如:学校可以选派学生去保险公司实习,在实习的过程中,跟随保险人员完成某一真实案件的处理,加深学生对处理过程的了解,增强他们的实战能力。学校还可以开展一系列的讲座等活动,邀请一些具有丰富经验的保险人员来学校进行讲解,学生和保险人员面对面交流,保险人员也可以对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对他们的学习进行指导。学生还可以时刻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务的变化,切实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取得良好的实战效果。
三、结语
汽车保险理赔课程的项目化运作需要学生具备一个全局观念,立足整体,处理好项目运作的每一个过程。学校应当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企合作,士曾强学生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达到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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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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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就应该承担个人医疗消费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这种要求医疗保险承担无限责任的观念,没有考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也没有考虑到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它只会使新的医疗保险制度重返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最终将改革引向死胡同。医疗保险承担有限责任,就是以有限的医疗保险基金和卫生资源条件为人们提供适度的基本医疗。这种观念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强调了参保人要对医疗消费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参保人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责任范围,使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在一种可以预见的良性运行轨道上。 三、“全民医保”经常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基本途径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主体应是社会医疗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可以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正式的制度安排。第一,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要覆盖到每个学生,把二级学院、高职高专及民办高校的学生纳入制度范围里,体现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和互济性;第二,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学校和学生三方共同筹资,政府要加大承担比例,大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没有任何收入,政府应该根据目前的经济消费水平,提高国家负担标准;第三,社会医疗保险以学生的大病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年轻,患病几率较小,但严重疾病或意外伤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恶性肿痛、乙肝、结核病等,我们还可以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经验,将重点放在学生的大病经济风险上;第四,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大学生医疗保险应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统筹,过小的统筹层次很难抵御大病医疗的冲击。因此,原则上以省为单位进行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地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在全世界卫生总花费用中,我国的只占2%,而我国的13亿人口,却占全世界人口的22%;在卫生总费用占GDP 的比例中,我国只占5%,其他国家,尤其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是8%,加拿大为l0%,美国近15%[5]。不少专家和学者指出,21世纪,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政府有能力加大全民医保资金的投入,“全民医保”不是钱的问题。2007年4月1日起上海市正式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为全国大学生医疗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范例。 四、补充医疗保障是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必要措施 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障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两个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指不同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大学生的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通过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弥补基本医疗的不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部分和基石,属于政府行为。商业医疗保险属于大学生个人行为,目的在于适应不同经济条件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大学生的保险意识,使得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购买商保;社会统筹基金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到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再投保,大额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以减轻统筹基金的风险压力。 建立以互助互济为主体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解决贫困大学生和重大疾病大学生的医疗需求。高校应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是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每年从医疗统筹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二是由财政拨付的资金;三是其他由个人、单位或慈善机构捐助的资金。社会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一是交不起医保费的;二是贫困学生患大病、重病后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救助;另外,部分自幼患病的学生由于不符合保险公司投保条件不在投保范围内的,一旦病情加重或恶化,只有求助于社会捐款,更多的人由于缺乏渠道,甚至连向社会救援的机会都没有,因此他们也应该得到社会的救助。 将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逐步推进。在吸收“全民医保”形势下的医疗保障经验和研究成果后,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即将建立起来。它是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这样的医疗保障可以满足大学生医疗卫生的需要,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顺利完成学业,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国家建设。
[摘要]: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汽车保险也日趋红火。汽车此交通工具,以为现代生活中所不可缺,虽然其为经济带来极高便利性,唯因汽车交通事故所造成人生伤亡及财务毁损问题,实不容轻忽。就此,为使在交通事故中车主的损失得到保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所以汽车出了事故就要到保险公司去理赔挽回车主的损失,理赔前首先当然是要先现场查勘事故的真实性,再通过定损员确定汽车损坏的部位及给出所需的维修费用,最后去保险公司理赔。[关键词]:汽车保险 汽车理赔 现场查勘 目 录 1.毕业实践任务书--------------------------------------------------------------(1) 2.目录-----------------------------------------------------------------------------(2)3.毕业设计论文-----------------------------------------------------------------(3)第一章 汽车保险理赔程序及具体内容 ----------------------------------------(5)第一节 报案---------------------------------------------------------------(6)第二节 电脑抄单---------------------------------------------------------(7)第三节 立案 派工--------------------------------------------------------(8)第四节 定损原则、方法 ----------------------------------------------(8)第五节 赔款理算 -------------------------------------------------------(9)第二章 汽车保险的含义 职能作用及其原则-----------------------------(15)第一节 汽车保险的含义------------------------------------------------(15)第二节 汽车保险的职能----------------------------------------------- (15)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原则-------------------------------------------------(17)第三章 汽车保险的现场查勘------------------------------------------------(21)第一节现场查勘内容------------------------------------------------------(21)第二节现场查勘方法------------------------------------------------------(22)4.致谢-------------------------------------------------------------------------------(26)5.参考文献-------------------------------------------------------------------------(27)6.外文翻译-------------------------------------------------------------------------(28)英文资料---------------------------------------------------------------------(28)译文资料---------------------------------------------------------------------(32)
和许多亚洲国家一样,汽车保险是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大约占据了70%的非寿险市场份额,汽车销售量的强劲增长是其关键驱动力——持续增长的居民收入和家庭财富的上升令汽车拥有者大幅上升,并主要分布在大城市。
虽然在公路行驶的汽车数量在过去几年快速增长,整体的汽车拥有比例仍然处于低水平。因此,在达到市场饱和之前,中国的汽车市场有足够的增长空间,这也给中国的汽车保险行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汽车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车险市场的争夺战一直是各家险企竞争的主要焦点。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迅猛发展,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07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9000多万辆,每年新增机动车2000多万辆。由于汽车数量的猛增,与之相对的车险市场也愈发澎湃,呈现良性发展态势。
中国汽车销售量和注册量快速增长时,中国汽车险费率仍处于世界最低水平,这也表明了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和车险市场的巨大潜力。
前瞻产业研究院汽车保险行业研究小组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增长和财富的累积,私家车市场将车险良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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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意义问题建议保险学论文, 经济学论文从2003年1月起,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与费率一改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要 求各保险企业严格执行的做法,转由各保险企业自行制定,至今已将近两年了。如何客 观地评价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正视和妥善解决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 矛盾和问题,不仅对于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也会对大量其他险种费 率的市场化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成效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积极意义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别的价格向市场回归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一,改变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第一次使市场成为决定费率的主导力量。作为财 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机动车辆保险(本文主要探讨车辆损失险)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商 业保险,其费率理应由市场决定。在这次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政府主管部门将 费率形成的决定权交给对自己所承保的业务自负盈亏的保险企业,由后者根据赔付率、 费用率、合理利润预期、市场供求关系和各种风险因素等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市场第一 次成为决定我国车险费率的主导力量。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的,也是与车险 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的。第二,大幅度地降低了车险费率的总体水平,在车辆保险过程中真正体现了公平的原 则。随着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的增强,道路、信号系统和其他交通设施状况的改善,交通 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平均严重程度大大降低,保险赔付率大幅度 下降,车险费率在客观上有了较大的下降空间。同时,由于经营车险业务的企业同业竞 争的加剧,车险费率也有向下变动的客观要求。通过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车险费率的决 定主体由政府转换为保险企业,费率水平大幅度地降低,从而减轻了广大保户的保费负 担,真正体现了车辆保险过程中对被保险人一方的公平。第三,细化了车险费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权重,使车险费率的构成趋于合理。这次车险 费率制度的改革,不仅将车辆损失险的费率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区别开来,从客观情 况出发有升有降,而且还纠正了原来以“从车”为主的片面性做法,贯彻了“从车”、 “从人”、“从用”、“从地”相结合,加大“从人”权重的原则。一些保险公司在私 人自用车辆基本险费率表和私家车基本险费率表中,直接载明固定驾车人或主驾车人年 龄、驾龄、性别或职业、客户信用等级与安全等级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或上调的比率或 系数(表中提供了改革初期华安广州分公司私家车费率的优惠系数,从中可以看出“从 人”因素等在费率构成中的作用)。另一些保险公司虽未在车辆基本险费率表中直接规 定这样的比率或系数,但载明了驾驶人员不同期限有无违章纪录、车辆不同期限有无赔 款纪录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或上调的比率或系数。在车辆保险事故主要由人为因素所导 致的现实条件下,加大“从人”的权重的原则,体现了各类因素风险程度与其费率水平 的一致性,必然使车险费率的结构更为合理。第四,降低了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保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机动车辆保险是商 业性的保险。保险企业经营车辆保险的目的是追求利润,这个利润应该是净保费收入与 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之和的差额(只是由于保险企业在不同年份的赔付率波动较大,保险 企业的年利润应看作若干年份净保费收入与净赔款和费用支出的差额的平均数)。显然 ,在总保险金额、净赔款和费用支出一定的假设前提下,费率越高,保险企业的利润就 越多。在保险费率长期维持在远远高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保险企业只要扩大承保规模 ,就可以将其盈利水平维持在社会平均利润的水平上,甚至远远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这 就必然导致保险企业更加倾向于向规模要效益,而不是向管理要效益。这是我国车险市 场粗放经营的内在根源。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 ,降低了保险企业经营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它们强化经营管理,从主要倾向于扩 大业务规模向规模与管理并举,更加突出管理的方向转变。这对提高我国内资保险企业 的管理水平,增强正当竞争能力,积极应对来自外资保险企业的更加激烈的挑战,无疑 是十分重要的。第五,有利于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净化车险市场。由于车险的现实费率水平远 远高于合理费率水平,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就必然主要集中在对车险份额的争夺上。 同时,也正是由于车险的现实费率水平远远高于合理费率水平,保险企业即使为展业付 出高额费用也会有利甚至是暴利可图,它们才敢于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高额佣金,向 被保险人一方的经办人(如果被保险人为企业、机关、团体,则为实际管理车辆的负责 人)支付高额回扣,致使我国的车险市场成为表面有序而实际上高度无序,甚至是滋生 严重腐败的场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车险费率总体水平的大幅度下降,缩小 了保险企业支付高额佣金或回扣的空间,从长远看,必将对规范保险企业的竞争手段, 净化车险市场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二、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但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在我国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还存在诸多的,甚至是相当复杂和严重的矛盾和问题。第一,各保险企业之间在费率上恶性竞争,费率降低幅度过大,易造成保险企业的亏 损或偿付能力和服务质量的下降。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除营业性用车辆 外,其余车辆的保险费率均有大幅度的下调。自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 革全面启动之后,各家保险公司就将车险费率整体下调了10-15%,有的保险公司费率的 最高降幅甚至超过30%。车险费率改革前,我国各保险企业车险的赔付率一般在55-60% ,各保险企业大约有10%左右的利润空间。这样高的降价幅度,必然会导致保险企业车 险业务的严重亏损。这一点已经为我国目前多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经营现状所证实。 例如,截至2003年10月底,上海财险公司车险赔付率达69.9%,已超过保险公司的收支 平衡点,车险业务已出现全行业亏损。由于经营管理方式和水平的原因,与改革前相比 ,我国的车险的降价空间是比较大的。然而,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 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保险企业的经营费用水平不能迅速降低到相应的水平时,由车 险费率一次性降低幅度过大所导致的保费收入相对甚至绝对的大幅度减少,很可能会导 致保险企业的服务能力和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使它们应该提供的无偿性服务尤其是应该 承担的赔款大打折扣,从而最终损害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第二,缺少必要的具有参考性和一定约束力的基准性费率,使得各保险企业在费率的 厘定上偏差过大,导致费率的频繁变动。根据保险费的不同用途,可将保险费率分成两 个不同的部分,即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纯保费)主要用于弥 补保险企业的赔款或给付支出,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即附加保费)主要用于弥补 保险企业的经营费用支出(包括税金)和实现保险企业的合理利润。显然,纯费率的厘定 离不开保险企业历年来积累的承保金额、净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的大量数据 。由于我国多数保险企业开办的时间较短,缺少足够年限和数量的相关数据,纯费率的 厘定缺少必要的基础和依据。这就决定了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保险企业在厘定保 险费率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为了巩固或扩大市场份额,保险企业实际执行的车险费率 远远低于合理费率,由此造成赔付率的大幅度提高乃至出现严重的亏损。赔付率的大幅 度提高乃至亏损的出现,又必然促使保险企业不断地调整费率,从而导致费率的频繁变 动。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03年年底上调高风险车辆车损险费率,2004 年“五一”期间上调第三者责任险费率,6月10日又一次上调包括私家车在内的部分车 辆的车损险费率,上调幅度高达20%至30%。费率的频繁的和大幅度变动无疑会对客户的 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不利于车险业务的稳定发展。第三,片面强调对批量投保的优惠,很可能抑制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投保热情。一些保 险企业在费率表中明确不同批量投保的优惠比率或系数,没有这样明确规定的在实际业 务中也要提供类似的优惠。尤其是对批量较大的单位用车,各保险企业在实际上通过回 扣或折扣等方式提供优惠的比率往往高得令人吃惊。这种现象以前就一直存在,车险费 率的市场化改革并没有使这一现象发生显著的改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居 民个人或家庭的汽车拥有量也将迅速增加,并将逐渐赶上甚至会超过单位汽车的拥有量 ,居民个人或家庭将成为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潜在车险客户群。对批量投保的优惠所反映 出来的对单车投保的歧视,很可能会抑制居民个人或家庭的投保热情。在费率厘定过程 中对批量投保的过度优惠和承保过程中实行的高比例的折扣,也提升了机构代理人的收 入心理预期,是掌握大量车险业务来源的机构代理人索要高比例佣金的重要原因。第四,缺少对代理佣金行为的必要而有效的监管与控制,费率制度改革过程中伴随着 过度的洗牌效应。保险监管不仅是控制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合理利 益的途径,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维护保险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费率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保险企业要控制经营 风险,实现合理利润,对车险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水平也应随之降低。然而实际情况并 非如此。有的保险企业把这次车险费率改革看作是重新瓜分市场份额的至关重要的历史 性机遇。为了抢占他人的市场份额,它们不仅不降低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水平,而是 主动满足代理人索取更多佣金的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代理人能够得到的佣金 返还不超过所收取保费的8%。然而,实际上很多保险企业都突破了这个界限,有些公司 甚至还大大超过这个比例。在代理人实际上已经掌握或控制了车险业务的主要来源的情 况下,实际佣金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车险业务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流动方向。因此,这 些保险企业的行为必然导致费率改革过程中车险市场重新洗牌效应的加剧,不仅直接损 害其他保险企业的正当权益,以及可能因自身赔付能力的不足而最终损害广大保户的利 益,而且还会进一步损害车险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五,费率制度改革过程与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革相脱节,保险企业在一定 程度上受制于代理人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由于我国车险的费率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 上,相当数量的保险企业已经习惯于支付高额佣金,通过代理人进行间接展业的经营方 式。车险费率的改革减轻了被保险人一方的保费负担,有利于激发被保险人一方的投保 热情。保险企业可以摆脱对代理人的过度依赖,更多地吸引被保险人一方直接到保险企 业或其销售站点投保,从而一方面减少代理佣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密切与巩固广大客户 的联系,为维护和扩大客户群的规模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我国车险费率的改革并没有同 时伴随保险企业经营理念与方式的变革,车险业务在来源上仍然过于依赖于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这样,当保险企业因费率水平大幅度降低而欲大幅度降低车险代理的佣金水平 时,必然遇到来自代理人的强烈反对、抵制甚至是要挟,而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其结 果是费率水平大幅度降低了,而代理人的佣金水平并没有降低。三、解决我国车险费率制度市场化改革中矛盾与问题的建议上述矛盾和问题表明,我国的车险费率制度改革确实有些操之过急,缺少必要的过渡 阶段。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毕竟发展的时间较短,还不具备费率市场化改革一步 到位的条件。我国车险费率制度的改革应该是渐进的,分阶段进行的。我们只能在这一 思路的指导下寻求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途径。第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基准费率并规定浮动幅度,保险企业必须在这一幅度内自 主确定实际费率。由于尚未积累起足够的数据资料,同时又缺少必备的精算人才或机构 ,多数保险企业目前还不具备独立厘定保险费率的条件。尤其是高费率条件下形成的规 模扩张性的经营理念,极大地妨碍了保险企业风险意识的确立,而缺少足够风险意识的 保险企业是无法制定出符合安全性原则要求的合理费率的。因此,在目前条件下,有必 要由政府主管部门集中全国精算人才或聘请精算机构,根据全国已有的历年积累的车险 承保金额、净保费收入、赔款或给付的保险金、费用支出等数据,同时参考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资料,按车辆的种类、使用年限、行驶区域、主驾车人的年龄等条件分别厘 定出车险的基准费率体系,并确定允许浮动的幅度。各个保险企业可结合自身及其所在 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允许浮动的幅度内制定出自己实际实行的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 审查备案。待客观条件成熟后再放弃幅度限制,实现费率改革的最终目标:由保险企业 完全自主制定费率。到那时,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性民间机构厘定的基础性费率不再具 有行政约束力,而只是作为保险企业厘定费率时的参考。第二,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重新核定代理人最高佣金率,并严格要求保险企业实际支 付的佣金的比率一律不准突破过最高佣金率的限制。保险企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佣金必 然冲减其保费收入,在保险费率处于合理水平的条件下,过高的代理佣金率只能导致保 险企业的亏损。因此,保险企业应该能够自觉地控制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的比率,而没 有必要由政府主管部门对代理佣金的比率作统一规定。但是,鉴于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 革中车险费率已经大幅度降低的背景下,某些保险企业仍然通过支付高佣金挖他人墙角 ,严重损害其他保险企业的正当权益甚至是广大保户的利益,很容易导致车险市场竞争 秩序恶化的情况,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重新核定代理人佣金比率的上限,并以行政规章 的形式发布,任何保险企业都不得突破。第三,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必须以车险费率、佣金或回扣以及折扣等为重点,对保险 企业的行为严加监管。对于突破车险费率浮动幅度的下限,尤其是通过折扣或回扣实际 上已经突破该下限的保险企业;对于突破代理人佣金比率的上限,尤其是通过作假账隐 瞒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佣金已经突破该上限的保险企业,要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以 及负责人要给予严厉处罚。为此,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应特别关注费率改革过程所出现 的车险业务在不同保险企业之间的异常流动,要分析和了解这种异常流动背后的真实动 因。为了使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管行为真正取得成效,应该支持利益严重受损的保 险企业向监管部门投诉,鼓励代理人或其他人乃至保险企业的从业人员向监管部门提供 相关线索和证据。所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确属真实重要的,可从对违规企业的罚没收入中 提取一部分给予奖励。第四,要发挥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 用,弥补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监管力量的不足。保险同业公会或保险企业联席会议在行 业监督和促进企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是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所不可取代的。不过,应当 看到的是,目前各地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的“责任书”之类的协议并 没有真正发挥其对保险企业的约束作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此类协议不是政府监管机 构的规范性文件。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通常是在政府监管机构的召集下共同签署协 议的,但它不是以政府监管机构的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对签署协议的各保险机 构不具有政府规范文件所具有的行政约束力和法律约束力。二是此类协议不是具有合同 性质的文件。各家保险机构在协议上签字,表明它们对协议规定的责任已经取得意思表 示上的一致。但这并不能说明各家保险机构已经建立起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不仅 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而且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相互依存的关 系。一方的权利同时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在价值上 通常又是相等的。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显然不具有合同的这些本质特征。合同是国 家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 质的文件,当然对签约各方也不具有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文件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在各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都有相应的处罚性条款,但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这 些处罚性条款很容易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即违反了协议并不一定真的会受到 处罚。因为,处罚给违规者带来的损失并不能成为揭发违规者的收益,后者也不能从揭 发行为中独自享有维护市场份额的利益,因为其他未揭发者会与其同样享有这样的利益 。于是,知情者可能采取不揭发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泽尔腾的“子博弈精炼纳 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理论,口头上承诺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而实际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恰恰是各家保险公司基于增进自身利益的目的所作的 一种理性选择。要使此类协议能够在规范我国车险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关 键是赋予它们以法律上或行政上的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约束力。可以考虑将各保险公司分 公司共同签署的协议以保险监管机构通知附件的形式下发到各保险公司的各级公司,并 在通知中对各公司所承诺的责任以政府监管机构的名义给予认定,从而使协议同时具有 政府监管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与行业自律性文件双重性质,并由此使其具有行政约束力和 相适应的法律约束力,使协议中的处罚性条款由“不可置信的威胁”变为“可置信的威 胁”。第五,缩小单车投保与批量投保在费率上的差距,同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监管 部门应对批量投保车辆的费率优惠的幅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要通过监管严格查处 保险企业对批量投保车辆在保费收取上的违法折扣行为。同时,要求保险企业公开披露 对直接投保车辆的费率优惠,以不断增加直接投保车辆的比重,削弱掌握大量车险业务 来源的机构代理人对保险企业的影响。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放宽对保险代理人 或保险经纪人公司成立条件的限制,以增加代理机构的数量,逐步实现由个人代理为主 向机构代理为主的制度转换,并通过对代理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代理行为的规范化。【参考文献】:[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2]柴今.非寿险业将先跨越发展[j].资本市场,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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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汽车文化论文篇3 试谈从汽车文化透析品牌管理 摘要:本文通过对汽车生产与销售的探究, 总结了文化在汽车品牌管理中的重要性,文化作为一种特殊而鲜活的理念,为汽车品牌赋予了生命力,同样地,品牌管理也可借鉴汽车文化的 经验 ,打造自己的专属文化,由此为 企业品牌管理提供 参考意见。 关键词:汽车;品牌;文化;品牌管理 汽车,一个家喻户晓的名词,一种驰骋世界的工具,一类风靡全球的时尚,一方 历史悠远的文化。不论是从马车到汽车的飞跃,还是从木材钢材结合体到全金属坚固车身的改变,不论是从单一外形模式到个性十足外观设计的转变,还是从纯粹 交通工具到世界潮流时尚的跨越,汽车的 发展无疑是一部令人惊叹的传奇史,它的成功不仅反射出其自身特有的制胜法宝,而且也折射出品牌经营管理应当具有的光芒。汽车的辉煌历程离不开品牌对其的推波助澜,二者之间息息相关的互助关系,让我们得以从汽车的文化深入到品牌,透析出品牌管理同样适用的经验之谈。 汽车的生产和销售是汽车发展两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奔驰和宝马当属汽车世界中的佼佼者,不论生产还是销售,它们都让众人看到了一种坚毅与卓越的品质。。 “梅赛德斯-奔驰”的名字让人琅琅上口,奔驰的三叉星徽标志让人驻足观望,但是它们的由来却很少有人深究。1901年,戴姆勒公司的一位名叫埃米尔•耶利内的顾客说服公司采用他美丽可爱的10岁女儿“梅赛德斯”的名字来命名新的车型,在西班牙语中,梅赛德斯是祥和,温文尔雅的意思。这美丽的西班牙名字一经传出,便广为传颂,深受欢迎。第二年,戴姆勒公司将“梅赛德斯”作为产品名称正式注册,从此开创了“梅赛德斯”时代。奔驰的三叉星徽标志则表达了戴姆勒在陆、海、空三个领域实现机动化的宿愿,于1909年作为公司商标正式注册。 从名字和商标的来历,可以感受到奔驰品牌创始人殷切的期望和祝愿。带着这份美好的期盼,奔驰后人们不仅让奔驰的名声响彻大地,让奔驰的标志熠熠生辉,而且传承了奔驰永恒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宗旨。在这100多年里,奔驰用质量证明了实力,用服务赢得了人心,从而实现了它的飞速发展以及难以动摇的品牌地位。奔驰曾经有一句颇有气势的 标语 ,“我们不需要去编造一个动听的 故事 ,自从1886年我们就书写了历史”,我们不得不承认它的确做到了,建立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汽车王国,缔造了一份刻有奔驰印记的卓越文化。 正是这种文化让奔驰的形象扎根于大众心中,正是这种文化给予奔驰不断向前的动力。一种文化,可以温柔似水融化人心感动人心,同时也可以坚如磐石给人信任。这种文化可以涵盖产品和品牌的方方面面,服务、质量、生产、销售,从高层官员到基层职员,从销售人员到顾客群体,企业可以感受到一种力量与信心,顾客则可以感受到一份信任与安心。奔驰的汽车文化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成功品牌应当具有的品质,最重要的其实就是文化的塑造。品牌的经营管理拥有更广阔的外延,但是仍旧与之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同汽车一样,品牌的生存也需要一种专属文化的支撑,有了文化的后盾,品牌才是完整的才是有生命力的,才能在经营管理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能与奔驰汽车媲美的就是宝马了,它们的市场定位和市场价值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又各自散发出独特的光芒。 BMW(宝马)是公司全称Bayerische Motorenwerke AG的缩写。BMW的前身是一家飞机工厂,于1916年3月7日成立,最初以制造流线型的双翼侦察机闻名于世。正因为此,宝马采用了内外双圆圈的图形,并在双圈圆环的上方,标有BMW字样的商标。整个商标就像蓝天、白云和运转不停的螺旋桨,喻示宝马公司渊源悠久的 历史,既象征该公司过去在航空发动机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又象征公司的一贯宗旨和目标:在广阔的时空中,以最新的 科学技术、最先进的观念,满足顾客的最大愿望,反映了公司蓬勃向上精神和日新月异的新面貌。 提到宝马,我们可以感受到文化对于汽车销售的意义。在 中国而言,北京的盈之宝绝对是个典型的成功例子。盈之宝董事长李莹女士曾说,“盈之宝绝不仅仅是一个宝马的销售和维修中心,秉承着对宝马文化内涵的深刻理解,盈之宝还被赋予了文化和 艺术上的价值,我们力求通过每个细节打造一个有品位的宝马会所,给更多有相同爱好的宝马用户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盈之宝自建立之初就致力于打造宝马文化,在所有的汽车销售部门中独树一帜,用几年的时间实践了当初秉执的理想。 盈之宝的成功之道与其一直贯彻的宝马文化密切相关,有了文化的厚实与深度,让宝马汽车的销售不再落于俗套,而是成为了一种艺术一种境界,宝马汽车也因而成为了一件件精致的艺术品。在盈之宝的4S店里,有的不仅仅是一辆辆冰冷静止的汽车,而是一种人文关怀一种文化氛围。盈之宝里面的汽车俱乐部,为宝马车主提供了一个社交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平台。让车主在购车、保养和修车之余,能够体验美酒、美食、雪茄、 音乐以及画廊等尊贵而特别的服务,并可以在此定期参加针对细分人群的主题沙龙,使所有来到盈之宝的贵宾,除去感受到宝马品牌的分外尊贵,更真实地体验到宝马所代表的精英理念和生活方式。 奔驰,宝马和盈之宝为我们诠释了成功的内涵,由此可见,汽车文化赋予了汽车生产和汽车销售特有的生命力,为汽车行业的 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和源源不竭的动力。品牌管理亦如此,需要每个品牌所特有的故事所特有的文化,将文化的理念灌入品牌的经营管理之中,能让品牌脱离冰冷呆板的商品,成为一个个动态鲜活的形象,从而在消费者心中印入永恒而美好的憧憬。 汽车文化论文篇4 试谈中国汽车文化市场现状 摘 要:近几年中国汽车消费市场蓬勃发展,建立合理的消费结构和培育新的消费品市场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内在要求,汽车消费是消费市场的一个新的分支。本文通过大量数据,分析了造成家庭对汽车的需求量很小的原因,并就消费状况、车型结构、政府汽车消费政策,论述如何相应地调整汽车消费结构,使轿车消费市场更加完善。 关键词:汽车文化;消费结构;汽车消费 1 中国汽车文化现状 近几年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车展无疑成为众多汽车品牌展示品牌实力与核心技术的最佳平台。国际汽车巨头欲借助这个舞台,让中国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更加清晰。而作为本土的汽车品牌,则是通过车展来展现民族工业的飞速进步。一时间,全国各地车展遍地开花,好一个繁荣景象。据不完全的统计,全国各地大约有50余个以各种名目举办的车展。 在这些大大小小的车展中,尤以北京、上海、广州、长春、成都车展最引人注目。车展热闹的同时也带动了车模的发展,现在的人们去观看车展不但是为了看车,同时也是为了看车模。随着文化青年韩寒、影视明星林志颖加入了车手行列,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中国车手和他们参加的汽车赛事。车展、车模、车手的出现丰富了中国的汽车文化,也推动了中国汽车文化的发展。 讲到每个国家的汽车文化,无不首先提到的是这个国家的汽车品牌。而中国的汽车品牌还没有完全发展起来。我们应该在汽车技术和汽车设计上努力,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只有让中国汽车自主品牌发展起来,我国的汽车文化才能真正强大。 中国元素是中国文化的精髓,并延续到我们现代生活中来,更起到传承民族文化的作用,是中华民族独有的内在和外在的特质,这些丰富多彩的元素,是中华文化在外国人心中的标志。不仅如上所述,讲究对立统一、中庸和谐与一分为三的儒家思想,讲究无为而为的道家思想等,都是中国文化区别 其它 国家文化的地方,当然也属于中国元素范畴。 当前中国面临着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经济高速发展、地区差异大、平均收入低、贫富差距大、石油资源较贫乏等,包括我们的民族特性是亚洲人种,勤奋、聪明、个人奋斗、爱随大流、讲排场、注重家庭等都是中国元素的体现。从以上基本元素中,剔除任何文化对汽车都要求的物美价廉、安全可靠等共通的性能价格要求外,在诉求上中庸和谐、大气周到应该是设计目标。 2 我国汽车消费现状 从汽车的实际购买看,汽车作为中国居民家庭拥有率最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政府鼓励轿车进入居民家庭政策的出台,特别是从2001年5月政府放松了对生产企业的价格管制,制约轿车需求的各种不合理费用,得以逐步取消,汽车消费信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汽车正在快速进入普通家庭,开始取代家电成为新一代的领航消费品。我国私人汽车消费开始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但是,与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保有率还相对较低。世界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相同的人均收入阶段(同样以购买力平价和1990年美元计算)的汽车保有率低限为1.7%,高限为10.4%;轿车普及率的低限为0.8%,高限为9.1%。即使与低限相比,我国的汽车保有率与这些国家的差距也是很大的。2003年,我国汽车保有率为1.8%,刚好触及同等人均收入水平国家的汽车保有率低限。 然而,我国汽车价格目前依然偏高,世界轿车行业的平均利润不过5%,而我国轿车行业的利润却高出许多。汽车生产成本高、各种税费繁多、鼓励汽车消费的配套 措施 尚未到位、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还未完全达到小康水平,都是汽车尚未成为百姓消费 热点 的重要原因。 3 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对策 我国汽车市场正面临着需求潜能释放、产品更新加速、市场竞争加剧的关键时期。汽车市场的启动和发展对我国的产业、经济、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庞大的汽车市场为产业跨越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3.1 企业层面:市场导向,竞争为先 (1)加快联合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兼并、重组是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全球面临第四次兼并浪潮。我国汽车工业要顺应这一趋势,加强企业集团化、战略化联盟的建设。 (2)调整产品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 市场调查 ,调整和优化现有的产品线和产品结构,增强供给对消费需求的适应能力。同时,深入研究消费需求发展趋势,针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和新趋势,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充分挖掘消费潜力。 (3)推动营销思想的全面运用,增强企业营销功能。 汽车企业应坚持以顾客为中心、市场为导向,将全面质量营销与高科技营销相结合,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还必须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通过数字化分销 渠道 缩短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距离,从而节省商品在流通中经历的诸多环节。 3.2 消费者层面:理性消费,培养资源节约型消费模式 (1)加强消费者教育,正确引导消费。消费者是市场供需双方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的有效需求是发展汽车消费市场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宣传导向,帮助消费者逐步形成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消费价值观,摒弃传统消费观念中与现代市场经济消费观格格不入的成分。在鼓励节俭的同时,提倡努力开拓,不断提高消费层次,提高生活质量的新理念。 (2)注重消费群体,积极推广信用消费。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占信贷总规模的比例较低,消费信用不足,既影响了消费结构的升级,也影响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生产规模的扩大。通过发展消费信用,促使居民消费模式从自我积累型向信用支持型转变,可以提前实现汽车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购上不足,购下有余”的消费断层问题。 3.3 政府层面: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 (1)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发展汽车消费市场,要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发展汽车消费市场放在现代市场体系中,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实现商品结构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监测调控体系。 (2)在政府支持下对汽车工业重大共用技术项目进行攻关。目前,我国汽车工业的生产制造能力超前于技术开发能力,其发展的最大瓶颈已经不是资金和市场,而是技术。如果长期在技术上依赖跨国公司,我国汽车行业就不可能改变在世界汽车工业体系中较低的地位。世界汽车工业目前正处于一场技术革命之中,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从技术上看,已经完成了主要的突破,目前主要是商业化、产业化的推进。 (3)调整汽车消费政策,培育汽车市场。汽车消费政策是国家调整汽车市场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影响汽车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新时期汽车消费政策的调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整税费结构,降低购买过程的税费,转移使用过程税费,同时减轻消费者税费负担。第二,规范汽车税费,建立以燃油税为主的汽车消费体系。第三,逐步调整税费政策,实行差别税率,鼓励经济型轿车的生产。第四,简化购车手续,完善和建立以私人用车为主的汽车销售服务保障体系。 (4)培植消费能力。收入是影响居民消费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扩大汽车消费要以经济发展为保障,以消费环境改善为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汽车文化,从政府、金融、汽车企业等多个方面共同入手,协同配合,来大力发展我国的汽车市场。 猜你喜欢: 1. 汽车文化论文范文 2. 有关汽车文化论文 3. 汽车文化论文 4. 汽车运用技术论文 5. 汽车文化硕士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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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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