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也随着日益凸显,因此,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本文主要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和现状,阐述了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促进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权法 一、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 知识产权指的就是个人或者组织者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同时知识产权能够使持有者享有独占的专利。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特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知识的创新和生产已成为先进科学技术的重要手段。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和缺陷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于20世纪80年代初起步的,由《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部门法组成,它们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组成我国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起步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所以,其社会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和现在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 (一)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组成的,从整体来看,缺乏完整的体系,也导致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缺乏整体性和内在的协调性。从本质上来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几种表现形式,具有内在的逻辑性,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来说都是相同的。所以,相对于表现形式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其在立法上应当具有协调性和关联性,从长远来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三大部门法应当合并在一起,组成统一的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有效地避免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的缺陷。 (二)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层次比较多,导致法律效力有差别,同时也被弱化 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组成,除了民法通则和三大部门的法律以外,还有比较多的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其立法层次不统一,导致各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使得法律效力的差别和效力弱化同时存在。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都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准确科学的反映出其法律效力,不能用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来代替国家的基本法律,从而导致法律权威性被弱化。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以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现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必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制作一些改进,改变其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相关法规构成,立法层次不清的状况,也要对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统一其立法层次与法律效力,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 知识产权法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不强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条文较少,内容相对简单、原则,缺乏细致性,具体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当中,就缺乏对知识产权法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从而就会影响公众的知识产权行为和司法人员的裁判准则,也就降低了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效果,并且阻碍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正常发挥,所以,知识产权法的统一比较复杂,同时,在立法上要讲求法的细致性、具体性与可操作性,避免条文的形式化和简单化。 (四)知识产权立法与最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距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前提,近代以来,世界科学在生物技术领域、基因工程技术领域、集成电路技术和信息与数字技术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使得知识产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扩大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领域,很多新的客体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也增加了一大批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还有巴西、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也都有了新的立法动态。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明显很落后了,还有一些领域没有涉及,而且,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使得这些公约在我国的实际效力受到影响。 三、解决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的对策 (一)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基本呈现单行法,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把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或者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是我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立法的完善,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我国要走向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共同来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大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按照国际化标准来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同时,应当要有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立法思想。 (二)加强立法保护,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而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性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要准确的反映出它的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律要有权威性;要对知识产权立法体制进一步的改变,统一其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要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三)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仅与我国的立法机关有关,还有认识上的原因,也就是企业和个人的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中国与国际接轨不仅是制度上把国际公约国内化,并且还要伴随着更深层次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的国内化,只要大家对移植法有了认同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在我国获得普遍遵守,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的理性思考,需要多方面的综合考虑,需要发挥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作用,积极的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晓宇.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0(1). [2]刘慧.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3]孙尚南.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5) 作者简介:成淑萍,陕西渭南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我国支持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模式。从我国竞争立法的过程来看,最初起草的思路是合并立法模式,但是由于在反垄断条款方面争议太大、无法统一,而于1993年先行出台了主要是为了解决市场竞争无序问题、解决微观竞争秩序问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于涉及宏观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条款,大多被拿掉,仅保留了现实中亟待规范的若干限制竞争行为,有关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及企业合并控制、卡特尔控制等基本制度未有涉及。由此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主要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兼及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可以称之为综合的或混合的立法模式。至于反垄断问题,按照当时有关人士的看法,应“单独研究完善,争取在三四年中也能立法”。[2此后,反垄断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关国家机关一直在进行起草、论证工作。显然,从近期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选择了分别立法的竞争立法模式。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现实、合理的选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法学]《劳动合同法》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困境及对策 中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尽管《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其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但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仍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不仅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在执法过程中的失灵,也极有可能因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而引发农民工的“群体性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实现农民工权益显得日益迫切。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揭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的权利实现现状,并对导致该现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通过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如农民工的“城市化”,最终实现农民工的权益。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农民工;权利;城市化目 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II一、《劳动合同法》中的农民工权益实效分析——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例 1二、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意义 2(一)保障《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实现 2(二)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 3(三)避免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效困境分析 4(一)农民工自身的特殊社会属性 4(二)企业的法律规避 6四、“城市化”与农民工权益之实现 6(一)农民工的“城市化”过程 6(二)“城市化”的法律保障 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11698字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的不足和建议 1.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可约定试用期无明确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规定使用期的复函〉明确,如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确认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上述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不知仍然有效? 2.有关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上述规定有明显的不确定因素:1。 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呢?还是可由双方在事后自由选择?2。 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是多少?笔者建议上述不足可参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即选择由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时效应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年内。具体的相关规定可在即将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 3.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并可约定相关的违约金,其他不得(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约定违约金。这会引起实践操作上有很大的社会矛盾。最普遍的是用人单位原先因分配给职工住房而约定的服务期,如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变得无效,势必引起一批跳槽风,这对用人单位也是相当不公平的!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的价值应该比诸如专项培训费不知要高出多少倍,既然双方就培训可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为何双方不能就住房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呢?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4.有关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2条第三款和第82条分别规定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这对劳动者的确是一种保护,但对用人单位却有明显的不公。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义务,如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吗?笔者认为,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如属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最高院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用人单位如碰到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或以各种理由拖签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应立即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认定试用期间却是件易事,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作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是保存好用人单位招聘时的职位要求以证明自己是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同样需劳动者对招聘时的录用条件的签字认可以免到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6.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加以了特别规定,但非全日制用工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计酬,难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不能按小时计酬计酬吗?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合同的劳动者大都是民工,但两种不同的规定却给了用人单位有可逃避责任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两种用工的区分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有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本法并没有规定劳动法同时作废,同时之前大量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劳动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如何适用,本法也没有加以阐述,这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在颁发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时应明确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论商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谈起摘要:中国商事通则的制定对于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设的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法基本原则的厘定和商法精神的弘扬与普及则是顺利制定商事通则的关键,二者的成功实现取决于对商事法律关系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曾经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的主流观点却值得反思。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聚合性”而非“营利性”,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量变导致了质变”。这直接决定了商法与民法有着大相径庭的原则和精神。关键词:商法;商事通则;商法基本原则商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实践。从需求的角度说,商法的产生是为了适应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商业的复兴所带来的商事交往的需要,而商人阶层的产生与其力量的不断壮大也是商法产生所必须的社会因素。独立的商法产生之后,欧洲各国“政府给予商人特殊的保护,加上后来的地理大发现,为谋求国家的富强,并加强政府本身的统治,各国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因而商人的利益更得到尊重,于是重商主义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前奏,促成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随后,西方快速发展起来,并远远超过了同时期的其他古代文明国家。中世纪独立商法的出现开创了欧洲的新纪元。我国古代社会的特殊历史条件决定了自然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石。商业对封建制度是有消解作用的,而商法则是私法中最具有变革性的力量,故无论是基于模糊的认识还是借助历史的惯性,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总是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他们得不到一个自由发展的机会。所以,主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出现,相反,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控制的商业法规在中国却很发达。而真正意义上的商法,在清末才在我国出现。在随后的近百年里,中国的商法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甚至从法律部门的序列中消失。我国的这一传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贸易一体化是有负面影响的。加入WTO为中国彻底打破旧有的轻商、抑商传统,振兴商法带来了新的契机。国际贸易日益一体化的商品经济潮流要求必须振兴我国的商法。我国的商事立法既没有商法典编纂也没有商法总则的统领,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我国商法应采用民商合一模式,但在现行的民法框架中还没有反映对商法整体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似乎也未对商法的未来发展予以切实的考虑与设计。更何况,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重大区别本身就决定了商法和民法有着不同的原则、方法和精神,应该是有区别的法律部门。①因此,及时制定中国商事通则既可以尽快发挥统领单行商事法规的作用,避免出现立法的重叠、交叉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以及法律缺位等现象,又可以为编纂商法典奠定基础。然而,在对中国商事通则制定相当关键的商事法基本原则的确定上目前学界众说纷纭。本文拟对其中一些主流观点进行反思,并对商事法的基本原则和商法的精神作一次尝试性探析。一、商事诘律关系的根本特征‘聚合"而非“营利"人永远是趋利避害的。同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一样,马克思认为:“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本质上是人们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期待,它包括具体的物质财富获取和无形的精神财富获取。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营利被看做人们追求的实现,这种实现又是新追求的起点和契机,因此,追求利益即营利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商事法律关系当然具有营利性,但将营利性拿来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根本或首要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的法律关系并否认其他法律关系具有营利性,显得过于牵强。例如,简单的民事交易虽然规模小,法律关系主体简单并且不具有反复和连续性,但在任何一次正常的民事交易中,交易各方绝不会因为从事的不是商事交易而放弃各自在民事交易中的营利目的,相反嘈杂的菜市场上讨价还价之声总是不绝于耳。应该说商事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应该是“聚合性”,这种“聚合”是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实际上是源于对简单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聚合,单一的以物易物和钱货交换都不能被排除具有营利性,但他们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如果更多以至成千
导致中国芯片的数量下降、让芯片的价格飙升、相关产品价格上涨、限制了芯片的发展、不利于手机等电子产品的发展等。
这样的非市场行为势必破坏现有的全球芯片产业链,并且很可能导致全球性的芯片的产能过剩。
2008年3月,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由此引发金融危机,这场金融风暴很快震动了全球。在这场世界性的浩劫中,中国银行、外贸业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但挑战和机遇并存,这次金融风暴在使中国经济受到重创的同时,也为中资银行融入全球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文章对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继今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濒临破产而被摩根大通收购近半年之后,华尔街再次爆出令人吃惊的消息:美国第三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被美国银行以近44亿美元收购,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因为收购谈判“流产”而宣布破产。而在此之前很难有人能预料到,前后仅半年时间,华尔街排名前五名的投资银行竟然垮掉了三家。有人用“百年一遇的大地震”、也有人用“金融飓风”一词比喻这场危机,无论哪种比喻,这场风暴以极快的速度震动了全球,与危机中心相隔一个太平洋的中国股市,也以2点告破表达了悲观的态度,花旗亚太区经济与市场分析部主管、董事总经理黄益平在9月25日《财经网》校园行上海交通大学称:“中国就是美国镜子里的影子。”在这场世界性的浩劫中,中国注定不能独善其身。
二,首先是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国内几大银行总共购买了美国证券业价值约2亿美元的证券产品。在美国金融业面临巨大困境的今天,雷曼兄弟的破产无异于把华尔街向地狱又推进了一步,而国内金融机构购买的证券产品也面临着巨额贬值甚至清算的厄运。例如华安基金已于9月16日在其网站上贴出醒目告示,提示旗下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的投资风险,由于雷曼兄弟下属的雷曼兄弟金融公司为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所持结构性保本票据的保本责任人,雷曼兄弟特殊金融公司为保本票据之基础资产之一的零息票据的发行人,因此在极端情形下,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将无法开放正常赎回业务,而且华安国际配置基金也有可能需参与破产清算而无法全额收回,甚至连该基金的存续也将出现问题。幸运的是,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直接购买次级债产品是我国受次级债危机影响最直接的领域,但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经理赵庆明表示从目前公布的各银行年报来看,这部分的风险是可控的。因此,经济学家景学成指出更值得注意是次贷危机的持续恶化对中国股市的心理压力。他说:“股市是个信心产物,如今周边股市狂跌,投资者心理压力沉重,这些都成为一块巨石,加速股指下行的速度。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投资者恐慌情绪有着强大的传染效应。”
三,除了资产缩水外,此次金融危机将引起外国投资者大量抛售中国资产包括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债权等,这可能对中国外汇和资产市场施加沉重的向下压力,这也正是去年至今韩国正在发生的事情。外资机构投资者在韩国证券市场占据显赫地位,他们在次贷危机中损失巨大,不得不抛售韩国资产,抽回投资,以救母国总部燃眉之急。根据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7月14日公布的数据,从27年6月~28年6月末的一年时间里,除了今年5月为净买入之外,其余各个月均为净抛售,累计套现499亿美元。在沉重的抛售压力下,还在亚洲货币仍然对美元显著升值之时,韩元已经早早开始对美元贬值。今年年初,美元兑韩元汇率还在95韩元兑1美元左右,到9月1日,韩元兑美元汇率已跌至46个月以来低点,近4年来首度跌破11韩元兑1美元,韩国主要股指随之暴跌。令人倍感侥幸的是,虽然前几年我国主要金融机构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成风,但雷曼兄弟这家“举世公认”的“华尔街一流投行”还没有成为中国主要金融机构的战略性投资者。不过,雷曼在金蝶软件、旅游搜索网站“去哪儿”、天津融创集团、铜管制造商金龙集团等公司的股本投资将面临转手。
四,其次,是对我国外贸业的影响。我国近年来GDP能够保持高速增长,离不开出口、投资和消费三驾马车的拉动。美国经济的疲软、金融形势的持续恶化,再加上雷曼兄弟破产起到的加速作用使得今天的美国金融业更加风雨飘摇,而这势必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冲击。
五,海关总署9月22日发布分析报告指出,今年前七个月,扣除价格因素后,中国外贸出口数量同比增长12.5%,进口数量增长9.8%。与之相对,中国前七个月名义出口额增长22.6%,名义进口额增长31.1%。
六,中国实际出口增速下滑,自去年下半年已经开始。有媒体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曾于今年3月向商务部递交一份报告。报告指出,自27年9月以后,中国出口月度实际增长率已经从上半年的约2%左右降至1%以下。今年一季度,出口实际增长率已经下降到3%,十分接近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时的情况。
七,作为金融风暴的中心,美国的进口需求急剧下降。海关总署报告指出,今年前七个月,中国对美国出口同比增长9.9%,增幅下滑8.1个百分点,为22年以来中国对美出口增幅首次回落至个位数。1月~7月,美国仍然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但在中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已由去年同期的16.2%下降至目前的12.8%。
八,海关总署将中国对美出口减速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次贷危机的负面影响蔓延和人民币对美元持续升值。“须警惕次贷危机负面影响继续蔓延,对其连锁后果要予以密切关注。”海关总署在报告中指出。
九,实际上,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不仅局限于中国对美国出口。危机初步爆发时,部分中国出口企业转向欧洲市场,同时,中国对日本的出口保持强劲,而来自新兴市场国家的需求也有力地支持了中国出口的高速增长。然而,当危机进一步深化,这些国家经济先后受到不同程度的拖累,进口需求显著下降。
十,这些因素在近几个月逐步显现。中国到欧洲出口已从年初3%~4%的高增长降至8月的22%。中国出口日本的情形与此类似,且下滑趋势可能延续。除巴西以外,中国对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出口也明显放慢,到俄罗斯的出口已经第二个月呈现负增长。
十一,因此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认为,次级债危机及其影响的深入带来的美元贬值和全球经济放缓,将对我国出口造成较大影响。他还强调,由于出口制造商面向外需的产业重心难以在短时间内转移,应关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这些企业的转移成本上升,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二,最后,是对我国的挑战也可能是机遇。毫无疑问这次由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金融动荡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世界经济,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的,这是美国1年以来遭受的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而当前的金融全球化使得这次金融危机蔓延的深度和广度都要超过以往任何一次金融危机。从前拥有着数家世界著名投资银行、掌管美国金融业16万亿美元资产规模的世界金融中心纽约也很有可能将让位于伦敦或者东京,可以说世界的金融格局可能正在经受着沧海桑田般的巨变。对于中国来说,国内金融业的全球化水平相对较低,金融掌控管理能力相对较弱,而这既可能是中国被此次金融危机边缘化的“好运气”,也是中国金融机构亟待克服的问题。
十三,安永全球CEO特黎认为,这次金融危机反而为中资银行提供了一个融入全球的好机会。他对近期中国工商银行等中资银行的海外扩张行动持肯定态度。他认为目前并购价格已经出现大幅下降,如果收购对象符合中资银行的战略利益,中资银行可以考虑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着手走向海外。不过他同时提醒中资银行,应借鉴美国同行的教训,在业务扩张的同时,要保持稳定而良好的财务状况。
对我国的芯片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也使我国不能够学习到更多先进的芯片技术。
芯片是当前人类科学社会所能够造出的最高级别产物,一个国家要想独立自主设计和制造芯片完全是不可能的。截止目前为止,只有美国以及欧洲少数几个国家能够做到。当然美国之所以能够制造芯片,完全是由于从欧洲地区学习的很多技术并且加以整合才能够做到。但是我国在芯片这方面的起步时间较晚,因此要远远落后于西方欧美国家。
针对于中国芯片企业的发展,美国参议院也出台了一项最新法案。在这项法案当中,国会将会出资两千八百亿美元用于芯片产业的投资。毕竟芯片产业也是美国当前少数不多能够遏制我国发展的技术,中美两国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着竞争关系。从社会的各个方面以及各个行业都是如此。美国参议院出台这样的最新答案,完全是非常合乎情理的。
由于我国芯片水平落后于西方欧美国家,是因为发展的时机以及时间要远远晚于欧美国家。这也直接导致了芯片产业成为我国科学技术产品当中的一块短板,因此每年需要向欧美国家支付大量的费用用于购买芯片。但是我国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近几年以来一直都坚持独立自主设计属于中国人自己的芯片。可芯片设计和制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制作难度是非常高的。而美国此次出台的最新法案,在一定程度上会严重影响到我国芯片产业的发展。法案当中美国加大了对芯片产业的投资,这样可以使得美国招揽更多的人才。也可以整合更多先进的技术,这也会使我国丧失很多机会。
论文:农产品物流文献综述 摘要:农产品物流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本文在介绍国内外物流研究发展状况,总结了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研究现状,并作了评述。主题词: 物流 农产品物流 评价一、背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水平低、流通成本高,农民没有从流通领域享受到应得的比较利益。由于农产品最终要依赖于流通领域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立,已成为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整个农业发展的关键。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立,必须依赖农产品现代物流。现代物流已成为降低物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目前我国的物流行业已逐步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由于我国农业发展的相对落后,致使农产品物流的发展严重滞后,不仅大大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已成为我国整个流通体系的瓶颈。我国每年果品产量有7000万吨左右,由于上市组织化低、包装不统一、大多敞篷车运输,果品从采收、运输、批发到消费者手中,大约损失30%。广东每年因水果、蔬菜等鲜活商品腐烂造成的损失达7.5亿元。据统计,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上的损失率在25-30%左右,超过1/4的农产品在物流环节中被消耗掉,而发达国家的果蔬损失率则控制在5%以下,美国的水果蔬菜在物流环节的损耗率仅有1-2%。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物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因此,通过研究农产品物流,逐步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将有效地解决农产品流通中的地区封锁与货畅其流的矛盾、农产品结构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流通速度与效益,从而大大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打下坚实基础。二、国内外物流的研究综述1、 物流热的兴起据有关资料记载,物流概念的雏形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叶,1918年英国的利费哈姆勋爵成立了“即时送货股份有限公司”,旨在全国范围内把商品及时送到批发商、零售商以及用户的手中,被誉为有关“物流活动的早期文献记载”。1927年,R.Borsodid《配送时代》一书中首先使用Logistic来定义物流。1935年,美国销售协会对物流进行了定义:“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是包含于销售之中的物质资料和服务,与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点流动过程中伴随的种种活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在战时供应中,首先采用了后勤管理(LogisticsManagement)这一名词,对军火的运输、补给等进行全面管理。这种后勤管理方法后被引入到商业部门,被人称之为商业后勤(Business Logistics),定义为“包括原材料的流通、产品分配、运输、购买与库存控制、储存、用户服务等业务活动”,其领域统括原材料物流、生产物流和销售物流。上述历史被物流界较普遍地认为是物流的早期阶段。在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期间,人们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与商品销售有关的物流活动,因此通常采用的仍是PhysicalDistribution一词,在日本则被称为“流通技术”,后称之为“物的流通”。1986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LM)将Physical Distribution改为Logistics。CLM对Logistics所做的定义是:“以适合于顾客的要求为目的,对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与其关联的信息,从产业地点到消费地点之间的流通与保管,为求有效率且最大的‘对费用的相对效果’而进行计划、执行、控制”。Logistics已突破了商品流通的范围,把物流活动扩大到生产领域,物流已不仅仅从产品出厂开始,而是包括从原材料采购、加工生产到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直到废旧物品回收等整个物理性的流通过程。物流不但与流通系统维持密切的关系,同时与生产系统也产生了密切的关系。这样,将物流、商流和生产三个方面连接在一起,就能产生更高的效率和效益。1998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概念做出了符合时代发展特征的最新调整,即物流是供应链程序的一部分,其专注于物品、服务及相关信息从起始点到消费点的有效流通和储存的计划、执行(实现)和控制,以满足顾客需求。我国对物流的研究开始于物资系统,但由于物流概念本身的模糊,因此很多人将物流与物资流通混为一谈,近年来许多学者经过对西方物流的研究,对此进行了深入认识,形成了当前比较一致的定义“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保管、包装、装卸、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 因此物流的概念发展随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现代物流的概念是在全球化、信息化、一体化发展因此得以提出。随着全球性经济结构调整和跨国企业作用的发挥,世界经济在发达国家的带动下进入了消费多样化、生产柔性化、流通高效化时代。现代物流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深化,出现了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等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形态,物流规模和活动范围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支撑下不断扩大,物流企业向集约化、协同化方向发展。物流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美国著名经营学家彼得.德鲁克将物流比做"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道格拉斯.M.兰伯特(Douqlas M.Lambert)指出在整个物流活动发生的费用中,在库费用是最大的一部分。早稻田大学教授西泽修所写的《流通费用》一书,把改进物流系统称之为尚待挖掘的"第三利润源泉",他在《主要社会的物流战》一书阐述:"现在的物流费用尤如冰山,大部分潜在海底,可见费用只是露在海面的小部分。"。蒋坚认为现代物流产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现代物流产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力量源泉,将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产生新的拉动与支持作用,对我国相关产业发展起到促进和协调作用,对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难点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2001年以来我国兴起了物流,许多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开展了物流的研究中。李学伟等对物流的物流的特征进行了研究,认为物流特征如下:服务业的性质,整合特征,与生产经营的不可分性等。姜大立等对我国16个行业的物流管理的特点、政策法规、运作模式、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试图应用物流管理理论,结合行业特流管理实践,探讨行业特流发展趋势,研究行业物流管理方案。杜木恒从市场供求运行的角度,以经济学的需求观、交易费用、寻找费用等经济理论,分析现代物流的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趋势;以经济学的财富观阐述推动现代物流发展的基本动力因素,进而探讨现代物流业态和物流经营方式的变革。陈清泰等在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国现代物流发展进行了充分研究后,认为当前现代物流主要存在以下趋势:1.物流技术高速发展,物流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主要体现为信息化、自动化、集成化和智能化;2.专业物流形成规模,共同配送成为主导; 3.物流企业向集约化、协同化、全球化方向发展;4.电子物流需求强劲,快递业“冲锋陷阵”;5.绿色物流将成为新增长点; 6.物流专业人才需求增长,教育培训体系日趋完善。2、主要物流理论综述①企业物流研究目前关于企业物流理论的研究很多,主要是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等,同时围绕物流主体研究开展了企业自营物流、专业子公司物流、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等。在众多的物流管理理论中,精益物流的研究正在兴起。田宇、朱道立从精益物流的历史背景、内涵、方法等角度全面介绍了精益物流这一崭新的物流管理思潮。精益思想的核心就是以越来越少的投入、较少的人力、较少的设备、较短的时间和较小的场地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价值;同时也越来越接近用户,提供他们确实要的东西。②区域物流研究近几年来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地区,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发展现代物流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地区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战略意义,并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物流规划与政策。如北京市已经完成了“北京市综合物流系统规划研究”;作为全国经济中心、贸易中心、金融中心以及航运中心的上海市,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把现代物流同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列为上海市四大新兴产业,并编制了《上海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深圳市则把现代物流与高新技术和金融并重,作为跨世纪经济发展目标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并委托美国盖兰德公司作了《深圳现代物流发展策路及交通运输相关政策研究》的咨询报告。有关专家认为虽然有关区域物流管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在我国已经起步,但由于物流理论研究环节的相对滞后,我国区域物流发展还存在许多误区。指出在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为推动区域物流和物流产业约健康发展,应进一步明确区域物流概念体系,从多角度来分析和认识区域物流,深入研究区域物流的增长机理,并增加区域物流政策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苗青,白玲,曲鹏飞认为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发展区域经济并调整产业和经济结构,培育新一轮经济增长点都具有重要意义。他们提出根据佩鲁的“经济空间”增长极概念,现代物流业属于推进型经济部门,因此要建立我们符合区域增长模式的现代物流,同时认为产业集群有利于现代物流的发展。李群峰(2002,同济大学)对城市物流系统概念设计及政府在其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论文首先从特例出发,以区位理论为基础介绍了对物流系统所依托的现实基础的分析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物流系统的初步目标定位。然后以系统工程思想为指导,从物流系统模式、物流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结构设计、运行机制分析五个方面进行了物流系统概念设计。接下来对政府在物流系统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论证,首先论证了政府特别是地方城市政府应该在物流系统规划中起重要作用的基本观点;然后从管理机构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制度建立、产业政策制定和政府企业战略五个方面明确了政府在物流系统规划和建设中的具体作用。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阐述了物流系统规划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作用,总结了目前城市纷纷进行物流系统规划的原因。李兰冰对现代物流业对中心城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研究,以经济增长影响因素为切入点,将“经济增长影响因素四层次分析法”作为理论工具,探讨现代物流业对中心城市经济增长四个层次影响因素的具体贡献,进而明确现代物流业对中心城市经济增长影响因素的具体贡献模式,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模型,进而形成融入现代物流的中心城市经济增长累积过程模型。③环保物流、绿色物流及逆向物流研究张念分析了绿色物流的三大理论基础,并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提出实施绿色物流管理的诸项措施.高本河、魏际刚分析了绿色物流在国外的发展及我国的差距。陈柳钦在《环保物流的理论探讨》中介绍了环保物流的产生有其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认为我国发展环保物流势在必行,政府要发挥政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营造宏观环境鼓励环保物流,企业在企业物流的各个环节都要注重环保,形成环保物流,消费者要倡导绿色消费,支持环保物流。武汉理工大学物流工程系王长琼介绍了逆向物流的概念,分析了逆向物流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及国外的发展概况;从降低原料成本、提高服务价值、提高环境业绩等方面对逆向物流的经济价值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逆向物流管理的基本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绿色物流和环保物流从理论基础和内容来看基本是一致的,主要是适应当前人们要求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而产生的。从逆向物流的内涵看,其目标之一是对最终废弃产品或包装废弃物做出正确的处置,因此前两者有密切关系,但是逆向物流不仅仅是一种环境保护策略,而且是一种节约资源、降低污染,能为企业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企业战略。④物流交易模式研究和电子商务物流李学伟、曾建平、卢勃等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研究了物流的交易性质及其交易模式的选择理论。田学军对国外物流服务商的基本类型、物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物流服务关系的建立与管理进行了分析。二、国内外关于农产品物流研究的现状目前关于农产品物流和农业物流经常混为一谈,有的专家则努力进行界定。一般认为农业物流是指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业生产的组织到农产品加工、储运、分销等,实现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生产者到消费者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流动 ,农产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农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经济活动。具体地说,它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分销、信息活动等一系列环节,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农产品价值增值和组织目标。 农产品物流的分类主要按产业链有农业物流分为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废弃物流,根据农作物的品种又分为粮食作物物流、经济作物物流、畜产品物流、水产品物流、林产品物流和其它农产品物流。因此从概念上来看农产品物流是农业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广东智农通农业网报道,我国农资市场流通市场就有1500亿元的规模。因此农业物流如何发展成为广大学者关心的核心。Arlo Biere 认为农业贸易物流是农业贸易课程中单独的一门课,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非常重要,他并为此设计了教学大纲。姜大立同时从农业行业物流管理的角度,提出农业行业物流管理应通过农资连锁经营配送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和农产品物流管理来开展。并提出了我国4类农业物流运作模式:农资企业的连锁经营模式、订单农业模式、产业化生产模式、农产品批发模式。赵黎明、徐青青对我国区域农业物流体系进行了设计,对区域现代物流信息平台功能进行了设定,并进一步研究了大农业物流的产业链结构。王新利研究了农业物流和农业产业化的关系,认为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农村物流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作用与我国农村物流体系的落后。付洪垒、仪秀琴认为农业产业化呼唤物流业向农村的渗透,加速了农村物流的发展。关于农产品物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丁俊发认为发展农产品物流不仅能使农民生产的任何产品都实现其价值与使用价值,也可以使农产品在物流过程中增值,还能降低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他同时认为中国农产品物流具有农产品物流数量大、品种多,农产品物流难度大、农产品物流要求高的特性,要充分重视农产品加工增值物流,要充分重视在农民中培育物流主体,在农村与城市建设物流载体要充分重视在农民中培育物流主体,在农村与城市建设物流载体。王静认为发展农产品物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之路,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需要现代物流. 李学工、刘伟芳认为农产品营销需要引入现代物流思想,农产品营销不是简单的生产、初加工、保管、仓储、运输的总结,而是需要借助现代物流及其供应链思想来解决。南京经济学院王遐见认为中国“入世”形势要求国内粮食市场进一步放开 ,并尽快与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粮食市场接轨;与此相适应 ,必然要调整现行的粮食产业政策, 加快粮食物流科学化建设;而实现粮食物流科学化的关键,就是运用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两种手段,优化调整粮食经济结构,理顺粮食合理流向, 完善粮食区域产销平衡机制。Alan McKinnon 对英国食品供应链运输效率进行了分析。俞菊生介绍了日本农产品物流和批发市场。秦代红、刘学以成都市为例,分析了农产品物流当前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快发展农产品物流业、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对策。夏文汇对我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农产品物流运作模式进行了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孙剑、李艳军对生产者和中间商为垂直一体化农产品物流体系进行了研究。罗其友、陶陶在《以功能统筹观重构农业政策》一文中,认我国中远期要从“农业零负担”政策逐步向“农业正支持”政策过渡,最终建成面向农业多功能统筹和农村地域全面持续发展的高效而规范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将农产品物流支持政策与农业资源储育支持政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农村社会支持政策并列为四大政策体系内容。谢培秀提出加快农业物流需要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粮食企业,培育多种所有制农业物流企业,培育构建现代物流企业,建立提升与之配合的区域性农协组织和农产品经销形态,并以现代物流和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粮食安全体系。四、关于目前研究的评价1、我国物流研究正在向纵深发展,在企业经营物流理论、区域物流不断完善同时,环保物流、绿色物流及逆向物流研究成为物流研究的热点,物流研究从理论到实践发展迅速。2、农产品物流的研究正在兴起,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关注。由于农产品物流的特殊性,由于农产品物流研究具有复杂性的特点,目前农产品物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比较贫乏,目前的研究只是分散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系统化。目前的农产品物流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物流的概念、性质及物流体系建设,还没有从物流理论的角度进地深化研究,有待于深入研究。3、农产品物流与农业产业化、粮食流通体系改革研究等重大农业发展问题关系需进一步研究。4、农产品物流如何应用先进的物流理论来研究农业物流是热点。如与可持续发展结合,研究农业环保物流、绿色物流等将有待研究。5、农产品物流的实证分析研究相对较少,物流主体的培养、农产品供应物流、销售物流、生产物流及废弃物流和物流交易模式的实证分析都需要深入研究。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与发展策略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状况及特点,分析了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策略。【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贸易绿色贸易壁垒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以后,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但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仍然面临着农产品质量不高、绿色贸易壁垒和农产品反倾销等问题。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大力发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具有战略意义。一、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从农产品进出口额来看。())(#())$年,农产品进出口额均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创历史最高水平,农产品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农产品国际贸易由顺差变为逆差。())*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突破了$))亿美元大关,已跨入世界农产品贸易大国的行列。尽管我国农产品贸易增长较快,但贸易额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却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相比较而言,在许多国家的贸易结构中,农产品贸易居于重要地位。这反映出我国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正在不断优化升级,同时也说明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仍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从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来看。亚洲仍是我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市场份额略有减少,但对欧洲、北美洲出口市场份额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我国农产品尤其是谷物、肉类、蔬菜、水产品等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欧洲是我国农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北美洲为第三大出口市场。$"从农产品出口格局来看。以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且价格具有比较优势。!""#年,我国蔬菜进出口贸易顺差达$%亿多美元;水果进出口贸易保持&"亿多美元的顺差。!""’年我国水果出口量为$(#)(万吨,同比增长&()(*,出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进口量为&)’万吨,同比增长%)+*,进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呈现出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的趋势。其中,谷物出口大幅增长、进口大幅下降,呈净出口格局,这主要得益于近两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产,供求关系得以改善。从品种来看,小麦进口显著下降,玉米出口大幅度增长。同时,食用油籽进出口双增长,贸易逆差扩大;食用植物油出口增长,进口有所下降,贸易逆差缩小;食糖进出口双增长,贸易逆差有所扩大。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过去有优势的大宗农产品出口价格竞争力下降;过去出口量较大的部分农产品出口幅度缩小;出口产品结构由以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为主转向以劳动和资本密集型农产品为主;当前具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的市场开拓能力不强。二、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农产品出口多为初级产品,质量差、加工增值程度低、技术创新不足、缺乏品牌产品。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导致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现代化和标准化程度很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很多环节尚未与国际接轨,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国际市场的要求。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均耕地不足")’公顷,导致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很高。由于产品质量和加工水平都很低,我国目前农产品出口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实质上依赖于低价竞销,农产品附加值较低,这既不利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又限制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发挥。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国际市场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并且农产品生产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基本没有在国际市场上驰名的品牌。$"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虽已打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门槛的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强化,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构成了严重威胁。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为了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已将其演变为一种技术壁垒,以此来限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入。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着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企业盲目竞争。当前,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出口实行多头分割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分段管理,这使得监控脱节,既没有形成从生产到出口的全程监管机制,也难以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分散的小农生产与开放的大市场之间,缺少能够把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也缺乏具有经营实力的农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这种生产与贸易相分离的状况,不仅使农民利益受损,而且不利于农民了解国际市场的信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出满足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另外,国内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也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外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事件时有发生。三、发展策略#"立足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首先,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及科技含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的发展,尽快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升级,大力引进先进的加工工艺和技术,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者的加工能力和水平,变国内农产品的生产优势为市场竞争优势。其次,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要依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加强对国外市场的调研和销售渠道的开拓,调整农产品出口品种及其比重,加快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加工品。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战略储备的角度来看,应控制资源耗费较多的农产品的出口,适度增加互补性农产品的进口,减少竞争性农产品的进口。再次,建立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扶持一批产业化经营的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要从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监管等方面引导农产品的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从产品设计、包装、质量到技术、安全、卫生、环境等多方面均应增加环保因素,顺应绿色消费的要求,同时开发环保成本低、质量高、符合国际环境标准的绿色农产品,实现真正的绿色经济。同时,国家应尽快完善有害有毒物质的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行农产品等级标准,鼓励生产优质优价的农产品,促进农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逐步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同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进一步改革外贸体制,加强国内流通市场的建设。国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战略的研究及对国际市场、国际贸易政策、相关农产品信息的研究,并及时传输给农民,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智力支持。国家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充分利用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规范国内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竞争行为,遏制无序竞争,确保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的局面,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和手续,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此外,还应建设好农产品配送、储运、拍卖及营销信息系统,为农产品的市场营销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农业行业协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经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形成“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借助农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发展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主要参考文献①徐元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状况及发展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②张兵)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状况及其提升策略研究)经济问题探索,!""(;$③庄惠兰)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发展研究,!""’;$
我国农产品物流现状及对策研究Relate to Our Country Agricultural Product Logistics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 Research摘要:文章通过对农产品物流内涵、意义、特点及现状的分析,指出了目前农产品物流存在的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农产品物流的信息化水平明显不适应等问题。并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物流的发展经验,提出改善基础条件、优化整合资源、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物流组织、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强教育与培训等对策,为加快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决策参考。1农产品物流的概念和意义1.1农产品物流概念。1.2农产品物流的意义2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特点和现状2.1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特点2.2我国农产品发展的现状3农产品物流面临的问题3.1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落后导致物流过程损耗严重。3.2管理水平低下以及重复建设现象严重。3.3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3.4农产品物流的信息化水平明显不适应4发达国家农产品物流经验的借鉴5发展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对策6结论由于农产品物流的特点和农产品物流研究的复杂性,农产品物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都比较贫乏。本文鉴于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农产品物流载体建设、优化整合资源、培育和发展农产品物流组织、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强教育与培训等对策,为加快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决策参考。参考文献:[1]李大胜,罗必良.关于农产品流通的若干理论问题[J].南方农村,2002(1):30-32.[2]陈阿兴,岳中刚.试论农产品流通与农民组织化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3(2):11-13.[3]谢培秀.试论发展中国的农产品物流业[J].中国流通经济,2003(11):26-29.[4]丁华.供应链管理理论及其在农产品物流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流通经济,2004(1):17-21.[5]陈珊珊.农业物流现状SWOT分析及发展战略[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7):29-30.参考文献:[1]张倩.浅议农产品物流[J].农村经济.2003,2(19):48-50.[2]宋留栓,朱福良.SCM在农产品物流开展中的应用[J].工业工程,2005,(9):29-33.[3]吴清一.物流管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4]韩美贵,张兆同.改善和发展我国农产品物流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5,(2):21-23.[5]贾会棉,路剑.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6(,2):40.[6]梁小民.西方经济学教程(修订版)[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国际农产品物流发展特征及经验借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现代物流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很多国家开始关注物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以及在成本上的节约。我国正在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为保障农产品货畅其流和物尽其值,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农产品物流发展经验,推进国内农产品物流业的发展和创新。一、国际农产品物流发展类型及其特征(一)北美类型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农产品物流集中体现其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数量之巨大。美国农业生产的长期稳定性、品种多样性以及农产品贸易活跃度,使其拥有庞大、协调、通畅、复合、高效的农产品物流体系。1、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发达、信息化程度高。美国交通运输设施十分完备,农产品装卸输送设备主要有各式输送机、可移式胶带输送机及低运载量斗式提升机。美国有发达的信息流基础,成立于1848年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就是农产品各市场主体了解市场行情、获取价格变化信息的直接窗口。众多农业网站、信息咨询公司也为农民了解信息提供了方便途径。2、农产品物流专业化、社会化。美国农产品物流业拥有一批专业的从业人员。就物流通道而言,有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大多由农场主经产地市场或中央市场的批发商销售给工厂,零售商销售量次之,直接销售的很少。连接农产品供需的物流主体有农场主参加的销售合作社、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农商联合体、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加工商、储运商和期货投机商等。全美合作社有6000个左右,实行民3、农产品物流组织化程度、供应链管理水平、物流标准化层次均比较高。美国农产品物流组织建设主要包括产销一体化组织和农业协会。产销一体化组织是把农产品生产同其生产资料的制造与供应(产前部门),以及农产品的储运、加工和销售(产后部门)等有关环节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经济联合体。美国有许多专业性的农业协会,这些协会是自发性组织,相互独立,资金自筹。这两类组织构成了美国农产品物流的主体,对农产品物流高效运行起到关键作用。美国绝大部分包装食品和大宗物品(袋装橘子、苹果)使用条形码(barcode),这些条形码的设计使企业及时了解食品供应链的物流状况,借此来对供应链上游物流的流入进行有效管理。4、政府宏观调控,依托市场运行。美国政府干预农产品物流,主要以法律和财政经济政策方式从宏观上创造供求均衡和价格稳定条件。美国政府重视对农业、公共农业研究开发和农村教育项目的投资,1998年推行了旨在提高农民素质的“新农民计划”。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场主批发市场和终点批发市场,批发业务实现了规模化。农村中的销售合作社以及大量从事农产品贸易的人员,活跃了农产品物流活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同步运行,以实现物尽其值。(二)西欧类型欧洲农产品物流业发展以荷兰、法国和德国为主要代表。1、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发达。由于农产品保鲜期短,便利快捷的运输、合理的流通网点分布对于降低农产品损耗、提高农产品流通交易效率至关重要。荷兰的蔬菜、水果的损耗率仅为5%,而中国却高达20%以上。在促进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欧洲各国十分注重发挥公共设施服务功能的作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的改造,优化网点布局。欧盟每年也从财政中拨款,对改善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的项目进行补贴,包括修建码头、仓库(包括冷库)和市场等基础设施,此项补贴占欧盟农业基金的25%,在某些基础设施较差的区域甚至可达30%~50%。目前,除发达便利的海运、铁路、公路运输外,欧盟各国大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也非常合理。如荷兰拥有包括欧洲第三大航空港斯希波尔机场在内的6个航空港和鹿特丹港,其中鹿特丹港靠近重要的蔬菜和水果的种植地区,港区四周高速公路和水路运输网络非常发达,而且靠近欧盟国家水果进出口中心所在地巴伦德雷赫,可迅速便捷地将荷兰58%以上的蔬菜与切花等鲜活植物运往巴黎、伦敦、香港等世界各大城市。通过充分利用其交通设施便利的优势,荷兰的花卉产业目前已占领了全球60%的花卉市场。2、农产品物流链缩短,实现物流增值。通过收集分类、鲜储、拍卖、包装等程序,将来自世界各地的商品花卉集散到世界各国,花卉品种达几千种,几乎全部是标准化生产。成交的花卉迅速由集装箱运往机场或港口,分销世界各地,有的当天就可运到销地市场。3、发展电子物流,冷冻行业发达。荷兰花卉和园艺中心拥有最先进的拍卖系统、新式电子交换式信息和订货系统,通过电子化农业产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向全球许多国家的广大客户和消费者提供服务。配送保鲜、冷冻和易腐货物的公司在储存和运输的过程均具备先进的冷冻技术设备。(三)东亚类型亚洲农产品物流业的先进代表是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省,这些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是“以小搏大”的农产品物流发展模式。1、政府主导,推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韩国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均以批发市场为主渠道,以拍卖为手段。日本近年来在大中城市、港口、主要公路枢纽都对物流设施用地进行了合理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包括高速公路网、新干线铁路运输网、沿海港湾设施、航空枢纽港、流通聚集地在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2、注重农产品物流硬件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批发市场早已改变仅有广场、仓库和停车场的局面,配备有完善的保管设施、冷风冷藏设施、配送设施、加工设施等。日本的食品配送中心大都建有低温和常温仓库、包装加工设施等,开展加工、小包装分解、分等分级、电子商务配送等业务。频繁而小批量的配送是日本物流业的主要特色。目前日本的大规模零售店都已安装了自动定货系统,与交易对方联机,并有VAN(附加值通讯网)将食品业和批发业联结起来,提高了流通效率。同时日本的批发市场也已装备完善的信息设施,实现全国乃至世界主要批发市场的联网。韩国市场管理部门依托市场这一载体,建立起全方位的信息网络,在保障农产品的供应品种、数量和价格形成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信息内容包括农产品交易品种、拍卖定价、交易时间和提货地点以及该类产品主产地相关信息、市场流通费用、市场内出入车辆和入市人员情况等。3、农产品物流组织化、专业化程度高。为提高农产品交易水平和交易效率,从事农产品物流都有专门的组织协助,其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较高。日本农协作为组织农产品进入流通的关键性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增强了农民作为卖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保护了农民利益。基层农协在产地一般都建有农产品集贸所,负责本农协成员产品的集中、挑选、包装或冷藏和组织上市。农协不仅为其成员解决产品销售、运输等问题,还将批发市场的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户,引导生产。农业合作组织以综合性为主,批发市场最主要的产地供货团体是农协,各大中小城市都有由农协直接参加或组织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总量的80%~90%经由批发市场后与消费者见面。4、完备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条例指导。日本1921年就颁布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法治轨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于1971年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法制轨道,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依据该法制定了系列的地方法规。二、国际农产品物流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一)培育物流主体,沟通产销对接应通过体制创新,改造、培育与壮大农产品物流主体,降低流通成本,探索将农产品从农户或产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放到零售商货架,甚至是消费者手中的途径。重点培育规模化经营的批发商,使其在农产品物流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的批发市场,每个市场的批发商虽不多,但他们的经营活动都是大规模的,几乎垄断了美国的果蔬流通,这使其能承担市场竞争中的风险。因此,我国应有意识地培育农产品物流主体,重点壮大一批具有承受市场变化压力的大型批发商,有效地组织产销衔接,促进农产品流通顺畅。(二)完善基础设施,增加资金投入为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的高效有序,我国需要良好的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仓储、交通运输条件上等基础设施支持,其中重点应完善批发市场的功能,提高批发市场的档次,在全国大中城市和主要产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交易方式先进、功能齐全、安全卫生的骨干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连锁超市、直销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建立多层次、多业态、多种经营方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快农产品的储藏、加工、运输、配送等物流设施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服务体系;在资金来源上,应学习日本经验,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渠道资金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三)注重信息建设,实施标准物流在原有农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场信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对物流各环节进行实时跟踪与全程管理,实现生产者、销售者信息共享。要加强农产品物流标准化建设,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物流设施、物流工具标准,如托盘、货架、装卸机具、条形码等,实现物流活动规范化。制定全国统一的相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安全食用指标、鲜度指标等,并对农产品原产地进行大气环境测试、土壤成分测试、水资源测试等。(四)优化组织结构,加快立法进程欧美、日本等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的理论和体制,基本实现经营规模化,功能综合化,资本股份化,市场开设和经营管理分离化。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生产和流通诸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如日本由农林水产省流通局和地方农林部门流通室负责农产品的流通行政管理。美国和法国农产品流通行政管理职能也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这种管理体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产品生产与流通一元化的运行原理,也符合农产品商品化生产经营的规律,可减少政出多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值得我国借鉴。同时,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规。应制订《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法》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标准》等相关法规,对我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制度等问题做出清晰界定。(作者单位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