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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研究生论文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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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非法学研究生论文好写吗

仅为提高学历,没有必要读法律非法学研究生,如果只是为了提高学历的话,你完全没有必要去读关于法律的研究生,因为关于法律的研究生不仅难考,而且也非常的难毕业。

需要做出很多的学术研究,或者是发表很多的学术论文,读起来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如果你只是为了提高学历的话,你完全可以去跨考一个比较简单的专业,并且可以去跨考那些比较简单毕业的专业。

因为研究生里面毕业率也不是很高,如果是比较难的专业的话毕业率就会更低。能够进入法学的专业的话如果是不能够毕业,那就更加的难办了。

所以只是为了提高学历的话,就建议去读那些比较简单的专业吧。就只是为了一个研究生学历出来找工作比较方便的话就建议不要选法律非法学专业。

可以把毕设题目的背景及研究意义、以及你打算如何开展毕设,开展毕设是解决什么问题等都可以如实的告诉导师,面试导师一般都比较和蔼可亲的。

研究生面试时,你们的毕设基本上还没有完全的展开做,所以可以详细地说说毕设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说清楚你们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打算怎么做,拟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等,不必详细说怎么做毕设。

研究生复试相关规定:

(一)招生单位要对所有拟录取考生进行复试,如有必要,可再次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三)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四)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或旅游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可除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五)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六)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七)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网报时应如实填写民族身份,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八)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但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1.中国政法大学有公费名额 3层 不过竞争激烈 2.学费高是因为法硕是专业硕士 法硕的成本来自名师 顶级学者讲课 当然贵 北京你可以比学校牌子 北大最贵 其他看地域 因为地域决定就业 你想一下城下差别就知道了 北京上海的毕业生就业当然就比 个中小城市好3.客观的说 社会认同一点用的没有 关键靠自己 你要是业务精通 英语、人品修养、长相都不错 就是个宇宙进化专业的研究生 出来照样风生水起。4.法硕士专业硕士培养当然和科学硕士不一样 与其说是学校歧视 不如说是学生自身认识有误区 务实的法硕当然不会陪着导师参加什么学术会议 到司法单位、律师事务所实习是最好的。5.你考博出国 没限制 关键是你的素质和经济条件。6.出身名门当然好,问题是江湖无辈英雄无岁,就业会高看你一眼,说白了只是好看,选人才只选好看的,这样的单位你还是别去了。7.读研一定要自己感兴趣,法硕(非法学)是纯粹的跨转业,绝对公平,你还能有哈看法?小学的知识你学六年可是现在1天就能学会,法律的知识本科4年你法硕研1就能搞定。还有哈看法?补充:法硕有导师 可是你要导师干吗?承其衣钵搞学术研究?搞笑!法硕是务实法律,研1 大课 研2就开始辩论教学和实习了 你还是别考专业硕士了 考科学硕士吧 比如:法学硕士 我估计你考法硕也是因为 法硕士联考 不用联系学校导师 省事

可以把毕设题目的背景及研究意义、以及你打算如何开展毕设,开展毕设是解决什么问题等都可以如实的告诉导师,面试导师一般都比较和蔼可亲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法律学毕业论文好写吗

个人认为法学毕业论文往刑法方向比较好写。因为刑法案例多,特点鲜明,论据充足,论点鲜明。

论文写作要求如下:

1、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论文选题需要注意三点: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现实意义;勤于思索,刻意求新;知己知彼,轻易适中。然而,选题只是一个论文创作的萌芽阶段,接下来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选题明确以后,我们需要给定一个具体的、恰当的题目。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要重点注意两个关键点:其一,论文题目只能围绕一个中心、体现一条主线。其二,论文题目与内容要完全相吻合。特别要重视让题目能涵盖内容,避免“大头戴小帽子”。3、法学专业在论文内容的结构安排上要严谨、合理,每一部分内容相互之间要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评价一篇毕业论文写得好不好,毕业论文的深度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察点,创新点和深度在论文创作过程中都要强调。

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论阐述,从而可以强化论文 的理论支撑。具体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集中介绍、评述相关理论;穿插在论述过程中进行理论阐述,用相关理论原理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建立理论模型。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大学毕业论文法理学并不好写。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毕业论文法理学要求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和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主要是法学论文要求高,讲究时效证据。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非法校园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写作思路:把感受落实到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去,联系生活中的事例来谈感受,因为“感”的目的就是要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要不就毫无意义了。具体说来,就是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和电影中感动自己的人或事情做比较与对比,找出差距,找出不足,树立学习的榜样。

正文:

2016年10月27日,我走访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海口经济学院、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等高校,据在校学生介绍,“校园贷”在海南各高校有不同程度的蔓延。

琼台师范学院大三女生小刘透露,曾经使用“趣分期”、电商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手机和电脑。“我们额度低,一般就两千元左右。想买东西但生活费不够时,就可以先买,下个月再还上,压力不会太大。”

海南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的女生小符则透露,每个月生活费800元,在同学当中属于“经济来源较少”的。“我一般不化妆,购买生活用品比较便宜,所以不会觉得拮据,但有的同学经济压力大。”小符透露,身边也有过度消费的同学,但目前没有酿成太尴尬的局面。

“我们师范院校很多同学都会出去兼职家教,一节课二三十元,每周一般会有一两百元。”小符认为,校园贷可能会刺激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但对于需要创业的同学来说,也许是一场及时雨。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的大三男生王同学则透露,对于男生来说,校园贷的功效主要在于购买数码产品。“数码产品往往最吸引男生的注意力,但这些东西贵,我们难以承受,只能走一些所谓的‘捷径’。”

“我用过唯品会的‘唯品花’买过东西,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条件。”海口经济学院一位女生透露,由于绑定信用卡就可以使用该平台贷款购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自己的消费,将经济压力转移到下个月。

2018年1月,有媒体曝出,一位在校大学生在钱站成功借款三笔,总共借款28000元,但是到期时需要偿还高达6万元。因无力偿还,该学生不得已退学,甚至一度想要轻生。

19岁女大学生"裸贷":实在是太想买新手机了,她欠下1万多元的“校园贷”,为了偿还利息,多次借钱,最后被借款人拍下了裸照。前后一五一十告诉了父母,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民警建议下停止还款。

防校园的作文开头需要点题,指出现象的相关现象,之后重点描写针对大学生今后该怎么提防。

正文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平台瞄准了大学生群体,以贷款平台、校园分期购物平台和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等形式慢慢渗入校园,宁静的象牙塔成为网络借贷平台争夺的地盘,近日,人民日报也发文指出,要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对此,妙资金融提醒,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因此千万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可能的借贷陷阱,要提高警惕。妙资金融理财师在此也将教你如何识别网贷陷阱。

网贷正入侵校园“0利率、0担保、无服务费”,借助诱人的公告和“网络+代理”的模式,网贷正在大学生群体中飞速蔓延。而大学生陷入“网贷”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此前有媒体报道,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一名学生,用十多个同学的信息网贷了70多万元,自己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同学们则不停地接到催款通知,严重影响学习生活。

此外,也有不少大学生在兼职时候掉入网贷陷阱,被所谓的代理人、业务员等诱填写网贷资料,最后不仅钱财落空,自己还背上借贷的信用污点。人民日报近日发文表示,要警惕校园网贷风险。

大学生社会阅历较少,且并没有形成经济收入,因此更要保护好自己,遇到可能的借贷陷阱,要多一个心眼保持警惕。

校园贷问题频出,一方面与提供贷款的平台审核存在漏洞有关。如有些甚至举着身份证拍个照,读一段话录个视频就可通过审核。而另一方面,与大学生自身也脱离不了关系。

事实上,大学生财商观念方面存在不少误区。最近,清华大学发布了当代青年财商认知与行为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三成90后大学生期望投资年化收益超过10%,但他们对风险的甄别能力却明显不足。

面对各种违规的网贷平台,如何保护好学生自身的安全,可从以下几点出发:

1.保护好个人的身份信息,无论是身份证、学生证还是支付宝、银行卡账户,都不宜随便透露给他人,哪怕是学校的熟人(包括老师、学长、室友等);

2.正规公司都有正规流程,放贷之前就要求交纳费用的贷款公司统统可计为公司,请不要相信;

3.购物分期需量力而行,且要综合比较,同时切忌以贷还贷;

4.以贷款培训作为入职前提的公司也可直接列为公司,可上工商局查询;

5.无论在任何场合之下,都要谨慎充当担保人,否则要承担贷款连带责任。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提防和惩治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一) 高校案的作案手段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案手段: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取财物。3、真实身份,虚假合同,一些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4、借贷为名,钱为实。5、以次充好,恶意行,一些利用教师、学生“识货”经验少又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而使师生上当。6、招聘为名,设置,分子利用学生急于打工赚钱的心理,用招聘的名义对一些"无知"学生设置,取介绍费、押金、报名费等。7、取信任,寻机作案。

思路:首先说明校园网贷发展的现状,然后说明校园网贷受欢迎的原因,最后论述学生和学校要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一篇文章里,一定要注意条理,文章不能文不对题,杂乱无章,最好的办法就是列提纲,脑子里有这么一个轮廓,再细细描绘。描绘过程中,要现实,不能写什么“公鸡下蛋”之类的,否则会闹笑话。

正文: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火热,针对大学生的网络分期贷款平台近两年悄然“走红”,并迅速进袭高校校园。据了解,不少大学生都会选择网络贷款,分期买手机和电脑等高科技产品。

由于网络购物的便利,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必需品都是从网购来的。由于生活费有限,大宗商品大家本来无力购买,但这两年,随着网络分期贷款平台的出现,部分大学生开始通过网贷的方式,提前消费,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形形色色的网贷平台,无需担保,只需动动手指,填写资料,就可以分期消费、贷款,对囊中羞涩的大学生们而言,显然有着很大的吸引力。

部分大学生爱攀比,这就造成非理性消费、还款能力追不上透支速度、以贷还贷等现象时有发生。我就有收到过一个网贷的平台发来的催款信息,借款人正是我带的林某学生,该生把我的名字和电话作为联系人登记进去,催款时把信息发到我的手机上。

面对“校园贷”,首先大学生要自律,并要掌握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学会理性消费。当然高校也可以通过开设一些金融课程,使大学生尽量远离高利贷产品特别是违约后惩罚力度特别大的网贷平台。

法律硕士非法学毕业论文

目录 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 二、法律硕士分类 三、法硕和法考能否同时进行? 四、法考的报名条件 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 Tips: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目前也在逐渐趋同。 1.关于法律硕士分不分方向。法律硕士也分研究方向的,只不过是毕业论文的方向,并不是跟的导师是研究刑法的,读研期间就只学刑法,通常也会涉及到其他部门法的学习,通常毕业论文研究的方向,大多和导师的研究方向相一致,毕竟导师对此方向熟悉。 2.法律硕士读研期间会有一些实践课程,比如说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所修的学分很多,基本每天的课都很满。 3.法律硕士难考还是法学硕士难考?更多应当取决于所报考的院校,并不是只看报考的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来区分难度。不管如何,名校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都是很难考的,只不过很多名校的法学硕士名额很少,有的还留给本校本科生。而法律硕士的名额相对多一些。一般认为,本科不是学法律的学生更适合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毕竟起跑线一样。 4.关于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就业,关键最终还是取决于专业课的实力,此种实力也并非局限于证书之间,而是对法律的认知及理论深度。并不是考取法学硕士的就业就优于法律硕士。唯一的区别也许在于:报考国考时有一些岗位仅限法学硕士。 二、法律硕士分类 1.专业类型: (1)法律硕士(法学): 1)限招本科是法律专业的考生; 2)试题偏理论,主观题比重大,民法、刑法主观题各占120分。 (注:2010年开设的法律硕士 (法学)专业,限招法律专业考生) (2)法律硕士(非法学): 1)限招本科不是法律专业的考生; 2)主观试题的比重小,民法、刑法主观题各占90分。 2.学习方式: (注:2016年,教育部下发文件,将法律硕士区分为全日制法律硕士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从而了取消每年十月的在职硕士联考(非全日制法硕类似于在职法硕)。 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区别: 4.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联系: (1)全日制法硕和非全日制法硕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但非全日制会标明非全日制字样); (2)考试时间、试卷内容均一致。所以考法律硕士全日制的难度也不小,毕竟是全国一张卷。 : (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一般适合本身有工作的考生去报考。如果是在校生,还是建议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 (2)虽然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的含金量也在逐渐增高,但是与全日制学生一同相竞争求职时,也许非全日制考生的简历会被刷掉。但是报考公务员的话,相差应该不是太大。 (3)如果报考名校全日制的考生复试时被刷,通常是可以调剂到非全日制的。但是如果不管住宿的话,花费较大。 (4)报考全日制的考生复试竞争较大,报考非全日制的考生复试竞争较小,通常录取概率可达到90%多。 三、法硕和法考能否同时进行? (一)可以 前提: 英语基础较好;意志力非常坚定,考过法考后迅速进入法硕备考当中去;择校方面,如果希望一次上岸的话,报考非名校别录取的概率较大。 (二)不可以 1.法考2018年改革后,法考从每年一次的九月份考试改为两个阶段,即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考试时间一般在9月中下旬,而主观题考试据各个法考培训机构的推测大概为10月下旬,因此就大大缩短了法硕备考时间; 2.很多考过法考的同学对于备战法硕略显轻敌,觉得法硕的题目过于简单。原因在于大部分考生随便做一年的法硕真题,发现选择题的错误率很低,部分错题还基于通说和法硕观点的不同才出错。实际上两种考试的考察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法硕以记忆为主,理解为辅,且记忆量极大,考试分析400多页,70多万字,全面背诵是极其痛苦的。而法考更偏重于理解。 (三)法硕与法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考的刑法、民法中有很多理论观点,考察程度较深。如法考中的刑法有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理论,依据不同的理论,得出不同的答案;而法考的民法中对占有的具体界定,法硕和法考的考察角度亦不一致。因此在备战法硕的过程中,并不太建议法律小白们去听一些法考刑法等课的视频,如此会造成思维上的混乱。 2.综合课中,法考的法制史通常每年只有2-6分,可以随时放弃。而法硕中法制史高居四十分,不容放弃,此外,法考中法理学和宪法学考察的比重要比法硕低。 3.法考客观题的比重比法硕高,法硕更倾向于对主观题进行考察,虽然近几年法硕的真题逐渐在趋向于法考,但绝对不能完全相提并论。 现在还在徘徊于是否法硕和法考同时进行的小伙伴们,如果想读研究生的愿望盖过一切,建议先过法硕,在研究生期间通过法考;如果想要早就业的话,建议先过法考,法考结束后还有大概两个多月的时间再去准备法硕。 Tips :有的同学第一年考法硕,第二年考学硕,第三年考法硕。也有的同学第一年考法硕,第二年考法考,第三年考法硕。如果这样的话,之前有所积淀的知识有可能都是从新开始的。 建议不要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切换考,更不建议法考、法硕切换考。 四、法考的报名条件

您好,法学硕士是学术性硕士,法律硕士包括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两者同属于法学类硕士研究生,您的情况完全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法硕(非法学)是全国统考,使用的也是全国统一的教材,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基础课(刑法与民法)、专业综合课(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英语一和政治,考试参考用书:法硕指南、考试分析、配套练习和历年真题,都是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去年的分析和指南可以用,因为每年新版要在九月中旬后出,更多备考信息可以去文 运 法 硕的网站看看,希望能帮助到您,谢谢。

各类法学基础课,包括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法理、国际法、法律英语等。

分方向,包括民法、刑法、企业法、税法、国际金融法、航运等,分专业具体授课,例如企业法方向,课程包括: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竞争法、保险法、证券法、金融法等。

区别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教学计划安排的时间不同

根据教学计划,法律(非法学)一般是安排3年的教学时间,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论文写作、专业实习以及开展教学活动,而法律(法学)则只有2年的学习时间,时间比较紧张。

2、招生的对象不同:

法律(非法学)的招生对象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法律(法学)的招生对象是本科学习法律的学生,这与明显不同。

3、产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非法学)是从2000年就开始招生的一个专业学位,而法硕(法学)是教育部在2009年为了考生调剂,新成立的一个专业学位。

不严。研究生毕业论文外审并不算是非常严格,只要你的论文有研究成果,以及具有比较好的撰写规范的话,那么外省通过的概率是非常大的。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可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 离 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不是很反对,毕竟现在社会越来越开放了,但是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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