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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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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

你好,我是西南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首先肯定的是,一个学校不可能同时有三个名字相同的专业,你肯定是在网上找的信息参考的,没有这回事儿。。我们专业有些复杂,因为我们西南大学是由西南农业大学和西南师范大学2005年合并的,合并时间较短,网上的一些信息难免出现错误。。我们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简称土管,属于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是仅次于环境工程的第二大专业,在全院。。因为我们专业涉及范围比较广,你要事前确定专攻哪个方向,比如我们班的同学有人在做项目整理,有人在做规划,这些都是不一样的。。具体信息你可以打电话了解,我去我们学院的网站上给你找几个老师的电话。。你等着哈。。 谷达华,男,1964 年生,1988年毕业于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程测量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土壤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现任西南大学教授、土地资源管理硕士研究生导师,土地资源管理实验室主任,重庆市测绘学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工程测量与地籍测量应用技术的研究;土地调查技术与土地资产的评估方法的研究。 教学及获奖情况:承担了测量学、建筑测量学、地籍测量学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并主编了全国高等农林院校“十五”规划教材《测量学》;负责的《测量学》课程于2009年列入西南大学校级精品课程。 科研及获奖情况: 1. 重庆市忠县石宝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2005-2006,主持。 2. 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2005-2006,主持。 3. 重庆市忠县拔山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2006-2007,主持。 4. 重庆市忠县汝溪镇环境保护规划研究,2006-2007,主持。 5.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鸡头寺村1:2000数字化测图项目研究 2007,主持。 6. 重庆市南涪铁路武隆线段临时用地复恳测量研究,2009.5-至今,主持。 7. 四川省乐至县城镇地籍测量研究,2008.12-至今,主持。 8. 重庆市酉阳现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研究,2006,主研。 在研项目: 1. 四川省乐至县城镇地籍测量研究,2008.12-至今,横向,经费90万元,主持。 2. 重庆市南涪铁路武隆线段临时用地复恳测量研究,横向,经费5.0万元,主持。 近四年代表性论文: 1. 测绘科学.2009,3,34(2):194-196. RTK系统、全站仪及CASS软件在地形测绘中的应用探讨. 2. 测绘信息与工程.2008;33(1):42-43.基于ArcObjects人口电子地图系统设计与实现. 3.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3.重庆市主城区地价分析. 4.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5-7.酉阳县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研究. 5.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34-37.基于交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结构性变更分析. 6. 安徽农业科学.2007.9:2681-2682.交通因素对建设用地变更影响的研究. 7.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7.房地产市场中市场机制的重要性分析.联系地址:400716,重庆北碚,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电话: 传真: E-mail: 廖铁军,男,1961 年生,1982 年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并获得学士学位,1988年于西南农业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任西南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研究方向:土地资源开发及利用,土地资源信息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及利用规划。 教学及获奖情况:承担本科生《土壤调查与制图》,《土壤学》及研究生《土地资源信息管理》的授课。副主编教材《作物施肥学》、参编面向21世纪重点教材《农业资源利用与管理》及规划教材《土壤肥料学》 科研及获奖情况:先后主持各类科研项目50余项,并在《稀土》,《腐植酸》,《水土保持学报》,《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青海大学学报》,《青海师范大学学报》,《西南农业大学学报》,《中国农学通报》等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持四川高县,长宁县,江安,乐山五通桥,沙湾,金口河,重庆市万州区,万盛区,巫溪等十一个区市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建立;主持四川兴文,长宁,江安,重庆万州区,酉阳县土地定级研究及基准地价评估研究;主持重庆铜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研究;主持乐山市级,井研,沙湾基本农田规划调整研究。 在研项目: 主持四川省乐山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 主持重庆市万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 主持四川井研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 主持乐山五通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 主持乐山市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 主持乐山市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研究; 主持井研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研究; 主持乐山市沙湾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研究; 主持乐山市五通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研究; 近四年代表性论文: 1、王月键,廖铁军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评价研究,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6,(1) 2、谢付杰, 廖铁军,重庆市万州区耕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及保护对策唐宁,安徽农业科学, 2007, 35( 5) : 1455- 1456, 14583、唐宁, 廖铁军,基于能值分析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可持续性评价, 安徽农业科学,2007, 35( 2) : 345- 347 3、姚秋升,廖铁军,重庆市万州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研究 ,河北农业科学,2009,(1) 4、黄云,廖铁军,傅瓦利,三峡库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与可持续发展— 以重庆市万州区为例,中国农学通报2006,(22),(4) 5、余晓燕, 廖铁军,三峡水库重庆库区“移土培肥工程” (一期) 效益评价,河北农业科学, 2008, 12 (7) : 102 - 1044. 6、张静,廖铁军,土地整理中土地适宜性评价方法研究,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7、黎德川,廖铁军,刘洪等,乐山市土地生态安全预警研究,西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 8、廖铁军,黄云,傅瓦利等,区域土地利用中耕地动态变化及其保护,中国农学通报,2007.23(3):410-414 9、唐宁,廖铁军,县域土地资源利用分区研究——以乐山市沙湾区为例,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6,(1) 10、郭芙梅,黎德川,廖铁军,我国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综述,安徽农业科学,2009,(2) 11、严明,廖铁军,基于Excel的灰色预测模型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2) 12、刘洪,廖铁军,黎德川等,农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以乐山市为例,科学技术与工程,2009,(1)联系地址:400716,重庆北碚,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电话: 传真: E-mail: 王三,男,1970年生,1994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并获理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并获土壤学硕士学位。现任西南大学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 土地规划,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土地整理 教学及获奖情况: 主讲本科《遥感概论》、《林学遥感》、《遥感技术》、等课程的教学及实验工作,主讲硕士研究生专业基础课《遥感与制图》。 科研及获奖情况: 主持“北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 在研项目:1、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园挂钩调研2、静观镇素心村村级土地利用规划3、北碚区农村居民点复垦规划设计 联系地址:400716,重庆北碚,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电话:传真:;68251924E-mail: 杨朝现,男,1971 年生,1996年毕业于成都理工大学测绘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西南农业大学土壤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现为西南大学在读博士。现任西南大学副教授、土地资源管理硕士研究生导师,土地资源管理实验室副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 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测绘工程。 教学及获奖情况: 承担了测量学、建筑测量学、地籍测量学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参编了全国高等院校《地籍管理》、《测量学》规划教材2部。 2006年获西南大学第一届网上评教优秀奖。 科研及获奖情况: 近三年主持土地整理、土地规划等相关课题10余项。 在研项目: 重庆市荣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綦江县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5项。 近四年代表性论文:联系地址:400716,重庆北碚,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电话:传真:E-mail: 具体你可以自己去我们学院网站看。。进入西南大学首页-----学校总揽-------学院设置-------资源环境学院------研究生教学。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欢迎你加入我们学院。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可以在:1、《国土资源科技管理》是北大核心期刊。是一份以刊登土地、矿产、海洋、水等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的科技管理研究成果为主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它以其科技先进性,内容学术性,成果应用性为特色,力求文字看得懂,技术学得到,经验举措用得上以享读者。2、《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是测绘地理学方面的省级期刊。主要刊载测绘高新技术、地球空间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前沿理论与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技术总结与经验交流;测绘行业管理与改革的先进经验;测绘生产技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及教学经验介绍等。3、《农家参谋》是比较容易发表的一类期刊,内容板块比较多,大多是涉及农业的,如果想发表农业方面的土地资源管理经营的论文,可以选择《农家参谋》,农业经济、林业经济、水利工程等都是可以发表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某刊物是省级的或市级的。这种划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用处。这种划分的标准,大致是: 国家级期刊: 一般说来,“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实在不清楚的话,去找壹品幽刊问问了。

一般都是有核心,国家级,核心,这个几个级别的,一般期刊上都是有说明的,没啥多大要求的。

期刊分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从所有的期刊中提取突显少数优秀的重点期刊,故一般分级层次不多,大多为2--3级,少数在4级以上。

论文发表第一级别:T类

此类型级别一般是指特种期刊论文,主要是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其发表难度是最大的,大多数作者都无法达到这一级别。

论文发表第二级别:A类

此类型级别一般是指权威的核心刊期刊论文,主要是在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等检索系统上所收录的论文,或在国内具有权威影响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发表难度仅次于T类,并且对英文有很高的要求。

土地资源管理投稿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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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推荐的《生态学报》《中国农村经济》全是核心,很多核心对于职称和学历都是有一定要求的,一些特别好的期刊非常不容易投稿,建议先从好一点普刊开始,推荐《新农村》等,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

《中国土地》是土地管理专业刊物。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介绍有关土地管理的理论和科学技术成果,交流国内外土地管理的经验。主要栏目:地政时评、特别策划、理论探讨、新闻月评、就地说法、经验交流、地产市场、调查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主办单位: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主编:孙国瑞ISSN:1002-9729CN:11-1351/F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羊肉胡同甲30号邮政编码:100034电话:/66557817;Email: ps:lz只需将稿件正文+附件邮箱传到编辑邮箱,就基本可以了。

选刊很重要 否则会因为主题不对或者审稿人太专业等原因耽误较多时间 推荐一个刊应该符合你的要求期刊名 生态学报期刊英文名 Acta Ecologica Sinica出版周期 半月出版ISSN 1000-0933出版CN 11-2031/Q邮发代号 82-7主办单位 中国生态学学会出版地 北京市按照你的不充问题 说写的是农村居民点整理方向下面这个刊也许可以参考一下 另外也可以从你平时所看的文献中找刊 希望对你有帮助期刊名 中国农村经济期刊英文名 Chinese Rural Economy出版周期 月刊出版ISSN 1002-8870出版CN 11-1262/F邮发代号 2-850主办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出版地 北京市

发表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参考义献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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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啊,正好我也面临写论文的难题,你是哪个学校的?364566478有空交流一下啊!

1、 [土地资源管理]昆山市土地估价浅析 摘要:本文以“昆山市土地估价浅析”为题,通过对地价评估的理论、方法、原则、程序及其运用的介绍,希望能为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论文介绍了土地估价研究的目的、意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土地...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49 KB 日期:2008-11-28 2、 [土地资源管理]基于CASS的数字校园测量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测量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的测绘事业的发展,电子技术和测量技术结合起来的数字测图技术正是测量事业的必由之路.本毕业设计对数字测图技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包括...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99 KB 日期:2008-06-09 3、 [土地资源管理]基于GPRS的RTK差分数据传输技术浅析 摘 要本文提出了GPRS无线通信技术在RTK差分数据传输中的应用方法,介绍了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阐述了利用GPRS网络实现差分校正数据无线传输的关键技术,通过与原有应用模式的对比,得出GPRS在RT...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277 KB 日期:2008-06-09 4、 [土地资源管理]GIS技术在畜牧业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摘要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种用于存储,管理和分析空间信息的强有力的工具,它已被广泛应用各个领域,黑龙江国民经济及社会综合发展信息系统就是由黑龙江计委与东北农业大学合作,利用GIS系统集成技术建立,为决...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571 KB 日期:2008-06-09 5、 [土地资源管理]虚拟房地产销售演示模型设计 摘 要虚拟现实技术是一项综合集成技术,它用计算机生成逼真的三维视觉、听觉、嗅觉等各种感觉,使用户通过适当装置,自然地对虚拟世界进行体验和交互作用。该技术在最近几年发展迅速,因其具有沉浸性、交互性、多...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122 KB 日期:2008-06-09 6、 [土地资源管理]GIS在城市环保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全球性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已越来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环境保护所起的重大作用。环境保护离不开环境信息的采集和处理,而环境信息85%以上与空间位... 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327 KB 日期:2008-06-09

土地资源管理论文发表

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资源。下面是我整理了城市土地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作者简介:丛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95-02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陈平.土地征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田梦海,吴恩玉,吴毅峰,赵栋.为规划立“规矩”.浙江人大.2010(7).

[3]杨维立.小区违建何时才能告别“集中整治”.现代物业.2009(11).

[4]段朝立.城管执法视角下违法建筑治理问题及对策研究.山东大学.2010年.

[5]王一川.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治理模式创新.复旦大学.2010年.

[6]汤马欢.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政府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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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你的方向是什么了??规划、土地经济、可持续利用、房地产、还是偏地信方面的,这有很多不同的侧重

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18.2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1.39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一、我国耕地的现状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国人地矛盾更加严峻。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2.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有赖于外延扩展而非集约化利用土地,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取得的。全国上下的开发区热,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加快、生态退耕以及部分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及的违法用地面积出现反弹。农村建房、修公路、造坟墓等占用大量耕地,我国每年农村土葬占有2000公顷之多,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沃的耕地。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强度较大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0753亿公顷,但各主要耕地后备区域的开发均面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压。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不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在31个省、区、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风沙、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素,且限制强度较大,生态环境脆弱。4.我国现有的耕地质量不高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土壤有机质低于0.5%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现有的耕地中,按质量分,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一等地点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29.7%,中产田占30.3%,低产田占4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0.0853亿公顷。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65%。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高,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较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较高。目前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农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上,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经济上调动农民节约资源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四、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土地资源管理发表论文

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资源。下面是我整理了城市土地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各地城镇化发展迅速,在城市,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日益增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中面临的难题日益显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出现的。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目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理论界、执法界都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本文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为例,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样本,从具体条文和机制建设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发现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归纳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并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探求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

关键词 土地管理 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处罚权

作者简介:丛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95-02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退还等。在《行政诉讼法》中第六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制度综述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于1992年被全国人大授予地方立法权,即深圳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批准后施行。深圳市人大会于1995年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后经2001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

该条例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城市规划法》(现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对土地违法案件规定有待完善的前提下,在深圳市作为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土地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对规范土地管理、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深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该条例历史性的开创了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开展土地规划监察的先例,在深圳市,规划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拥有或承担相关行政执法权。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已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广泛存在和普遍应用于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领域。这一制度创制明确了责任主体,明晰了权力划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对遏制土地违法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规划土地监察的职责和管辖。对监察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流程。在第四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和执行程序,保障行政处罚落到实处,见到成效,有效打击了土地违法案件,保护了土地资源。

但是,随着各项事业改革向纵深推进,近年来深圳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暴力抗法等情况屡屡发生,《条例》中的执法措施不够严厉,亟需创新执法手段、加重法律责任。同时,国家《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三、城市土地管理综合执法制度面临的困境

为了响应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2005年2月25日,深圳市对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进行了修正,实行了行政综合执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规划、土地监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至此,深圳市规划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就从规划管理部门转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就通过本土地监察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并逐渐全国大中城市的城市所借鉴学习。

笔者认为,本条例的主要作用是,有效整合了相关职权,提高了土地执法行政效率,也起到了精简了机构的作用,避免了多部门重合、重复处罚局面。但是,这种利用综合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创新在理论界一直备受争议。

(一)理论层面

1.违背了行政法理论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这种做法将土地规划管理执法方面对于行政处罚权力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授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土地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这就引起了现实操作法律规定(《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之间的冲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或者土地规划执法处罚权的合格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区级政府的行政规划部门没有相关职权,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不能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明确规定已经被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僭越。

2.违背了行政法合法性中的法律优先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无权设立相对集中处罚权,法律的位阶高于其他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立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超越法律的规定,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律优先基本原则。

3.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法都分别作了规定,在旧的法律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很可能导致执法机关对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作出差别较大的执法行为。这也就是我们行政法理论界近年来一直关注的自由裁量行为,这样必经导致法律规范的适用混乱,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制统一。 (二)现实困境

1.执法效率低下。除了理论上的问题外,在实践中,集中行政处罚权也面临着影响执法效率的问题。以《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为例,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土地监察管理部门。而在现实中,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却显得力不从心,面对土地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执法人员只能是现学现卖,抓耳挠腮。面对查处违章建筑的正常执法,不得不先到规划部门查询该建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还肩负着为被执行人提供补救措施的咨询义务,严重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2.执法难度较大。仍以规划执法为例,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专门从事集中处罚的专门人员,他们一般不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也对具体规划项目的选址、论证及证书的核发缺乏了解,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缺乏了解就直接导致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缺少底气,没有说服力,在与当事人互动过程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这也直接影响执法工作力度,为日常执法带来较大难度。

四、城市土地违法相对集中处罚的立法建议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理论和实践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需求不断加大,我们也发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亦存在着众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关注和探讨。在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管理的缺位,我们仍需对有关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促进城市土地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一,严格落实职权法定原则。要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将违法建设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明确各单位执法责任,对于不同的行为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执法。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只能相似的部门进行适当整合,对专业性不强的程序性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适当集中。这样不但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也有利于各部门进行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最终实现“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的良好执法局面。

第二,将个人和国家机关均纳入监察。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执法不平等”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必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

第三,要创新执法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针对这种情况,该条例应该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的先进做法,进行执法措施创新,比如增加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增加“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应增加“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

第四,要尽量避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抵触。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如必须增加和修正“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违反行政强制法期限规定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等规定。

第五,加大对违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深圳市土地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来看,目前深圳违法建筑多顶风加建的情况,应在条例中加大对这类现象的处罚力度,提升条例中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罚款额度,将两万元上限提至二十万元,以有效威慑违法分子、遏制私搭乱建行为。

综上,对城市土地管理执法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共识。在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救济制度的同时,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依托,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土地管理执法效率,从而减少和避免因不当执法造成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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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汤马欢.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政府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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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18.2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1.39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一、我国耕地的现状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3.耕地资源贫乏。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使我国人地矛盾更加严峻。在数量减少的同时,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不容忽视。2.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但这种高速增长主要有赖于外延扩展而非集约化利用土地,是以占用大量耕地为代价取得的。全国上下的开发区热,是耕地流失的一大缺口。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加快、生态退耕以及部分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等原因,2006年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和涉及的违法用地面积出现反弹。农村建房、修公路、造坟墓等占用大量耕地,我国每年农村土葬占有2000公顷之多,其中半数以上是肥沃的耕地。3.耕地后备资源限制强度较大国土部门组织的调查表明,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为0.0753亿公顷,但各主要耕地后备区域的开发均面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压。能否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已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成败的关键。耕地后备资源生态背景不良。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在31个省、区、市都有分布,但大部分位于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质量较差。其共同特点是存在干旱缺水、盐碱、风沙、低温严寒等一种或多种限制因素,且限制强度较大,生态环境脆弱。4.我国现有的耕地质量不高耕地退化是指人类对耕地的不合理利用而导致耕地地力下降的过程,通常表现为耕地土壤利于农作物生长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等方面特性的下降。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全国优质耕地只占21%,土壤有机质低于0.5%的耕地约占1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现有的耕地中,按质量分,一等地占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一等地点41%,二等地占34%,三等地占20%。按产量分,高产田占29.7%,中产田占30.3%,低产田占40%。现有的耕地中,缺磷地占59%,缺钾地占23%,缺磷钾地占10%。水土流失,盐渍化、沼泽化、沙化的耕地,共计占53%。受工业三废污染和酸雨侵蚀的耕地还有0.0853亿公顷。不宜继续耕种的耕地约占耕地总面积的3.65%。5.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要求越来越紧迫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生产要素量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高,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提高,经济效益较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在生产规模不变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机器设备、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来增加产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以这种方式实现经济增长,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能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较高。目前在中国农业发展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在农业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上,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还未形成,经济上调动农民节约资源积极性的有效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四、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1、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并由土地征用单位支付复耕费用;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对常年和季节性抛荒的承包地,可由种粮大户耕种。县、乡两级政府对制止耕地抛荒承担直接责任,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各类建设特别是城镇建设合理集约用地。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用地报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积极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用地,决不能以用地报批程序慢或缺乏征地资金等各种理由,擅自用地、越权用地、违法用地,决不能以牺牲资源和农民利益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3、严格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成立土地巡查小组,坚持定期巡查,巡查到位、不留死角。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一抓到底,既要处理事,更要处理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4、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少、质量不降和绝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建立县乡村保护基本农田领导小组,形成保护网络,对基本农田管理实行定位、定量、定人,确保每片都有一个责任人,村村都有专职管护员。5、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严格按项目考核,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总之,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我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保护耕地将是我国目前急需着力解决的一大重要问题。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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