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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涉及什么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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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涉及什么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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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涉及什么法律知识

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上禁止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对作品的专有出 版权 或登载权,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表声明对本刊发表的作品一律拥有专有出版权,此类声明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人和其投稿的出版刊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法律并不赞成一稿多投,但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规定了其期限,在15日内没有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希望这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二节 表演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一)播放;(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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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实法 民 刑 行政法还有三大诉讼法民 刑 行政诉讼法 还有婚姻 继承之类的和生活相关的法律 如果要的话我可以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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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参赛。 赛才网——大学生的赛事天堂 赛才网搜集整理了各个学科各行各类的赛事,非常齐全,专门有文学艺术类竞赛的版块: 2009年第一届“浙江作家网”全国原创文学作品大赛 2009年第一届“漂母杯”全国母爱主题散文大赛(参赛截止:2009-5-1) 还有很多。。。 2.投稿。这类报纸杂志很多啊,如《大学生》,《大学》,《花火》,《萌芽》,《嘻哈报》,《公主志》等啊 ! 心理科学好像要求非常高,最重要的是,它好像只收实验性很强的论文,大学生不大可能有时间、精力和财力,是的术颂茔2级2009-05-30很多期刊上不是娱乐性的就是数据性的,大多都没有价值。热心问友2009-06-01我以前很喜欢心理学 现在也会看一些心理学的书籍 有一本《心理周刊》 你可以买一本看看 我不大肯定这个周刊可不可以投稿 但是心理学也属于医学 像这类的投稿 所谓的有价值 是要有实践作为依据的结论 它不像一般的文学类的文稿 如果有错误内容 会比较影响读者 所以投稿要慎重 呵呵 这是我个人见解 谅解Max李3级2009-06-03读者,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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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 汉语言 对外汉语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古典文献 中国语言文化 应用语言学 等等这是写作类的,也可以找文秘工作,汉语言文学的话,在考公务员方面有一定优势。如果是想当记者的话可以去学新闻专业,评论员的话要学习你所评论方面的知识。如果是报社的广告总监的话要学经济、营销类的专业如果是美术编辑的话要学美术类的专业,比如艺术设计在杂志社也需要画一些插画什么的,这个要有一定的美术功底就可以了。如果是经济类的杂志和报刊则要求经济类的学历如果是时尚编辑的话,要学习设计类的知识,美学专业。当然这个要看具体的职位了。当然要看具体的职位而言。如果你只是喜欢写作的话,可以考虑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当然只是单纯想以后给杂志和报社投稿的话,不一定要学写作相关的本科专业,业余学习也行,多写写,练习,当然还要个人的思维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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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投稿网主要接受:管理,经济,法律,社科,计算机,财务,金融,医学,教师等评职方面的论文以及论文写作指导一身的学术平台,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论文写作指导队伍,包括高校的讲师、博士和研究生以期刊编辑等优秀人士,为您提供专业、快速、全面的论文指导服务。中国学术期刊投稿网也与众多期刊合作推荐发表包括经济类、教育类、医学类、科技类和文学类国家级、省级期刊、部分核心期刊在内的论文,以及在网站可以获得大量的论文指导信息和论文范本。

《心理学探新》(Exploration of Psychology),季刊。1981年创刊。江西师范大学、中国心理学会“理论和史”及“学校教育心理学”两个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南京师范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共同协办。被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选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1998)来源期刊。该刊着力发表心理学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方法研究的探索性文章。主要内容为:心理学理论和史研究、认知心理学研究、发展和教育心理研究、心理测量和心理学研究方法、应用心理研究、心理学教学改革。主要面向专业心理学工作者和广大业余心理学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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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涉及什么专业技术

杂志的排版和编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专业。杂志排版因为涉及大量的图文排版和设计,通用领域需要平面设计和视觉设计,色彩设计这些基本的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的杂志可能还需要较好的绘画技术。推荐:清华工美-平面设计专业,中央美术学院-平面设计,北京印刷学院-平面设计、动画专业。 杂志的编辑是对杂志的内容进行选择和编辑的工作,需要的是文字能力和专业领域的知识,要做这个工作需要是文字专业的新闻专业或是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习。对于专业杂志就需要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积累。推荐:北大--新闻、中文;人大--新闻、中文等。太多不一一列举。

图书出版、杂志社等地方,这个岗位通常招的都是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

文字编辑一般学习编辑出版学,美术编辑一般学习广告学,时尚杂志则比较看重审美和时尚度,一般学习艺术系、外文系。

编辑的定义:

编辑,是一种工作及职业,指为各种媒体(以出版物为主)在出版前进行的后期制作,包括文字、图像、录音、录像、多媒体生成处理,和制作审核、校对的一项工序。编辑的古义,是顺其次第,编列简策而成书。编辑二字,即从收集编连简策而来,以后书写材料变化,沿用未改。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士,中文被称为编辑或者修改,编辑属于一种职业。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主编或总编辑(总编)。

职业道德:

编辑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编辑工作的人们在出版物编辑出版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它是职业道德要求与编辑职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普遍要求,又具编辑职业的特征。它是编辑应具备的生活、工作准则以及行为规范。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对职业道德的表述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这 20个字适应于各行各业道德的普遍要求,编辑职业道德也可归纳于其中,但根据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对编辑职业道德的基本认知应更注意其特征。

职业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编辑职业道德的核心。《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也提出:职业行为崇高的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道德的中心问题是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普列汉‖诺夫就说过,“任何道德都是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为人民服务作为编辑职业道德的核心,就是要求我们热爱人民,对人民负责。

关键是你想从事文字编辑还是美术编辑呢?文字编辑一般学习编辑出版学,美术编辑一般学习广告学,广告的人是PS技术比较好的。时尚杂志则比较看重审美和时尚度,一般学习艺术系、外文系等等。学费就要看相应的大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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