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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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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发表时间

1963年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评现代自然法学的论文

杨立新,男,原籍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1952年生于吉林通化市。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烟台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现兼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已经20年了。在这20年中,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1980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同时,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进行学习和研究,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1983年,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法律书籍很多。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在课余进行学习,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1984年9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铭暄教授、孙国华教授、关怀教授、陈光中教授、严端教授、张晋蕃教授等等。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学习之余,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对书稿进行了改写,毕业时,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在这个期间,还写作了一些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1987年,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结合实践的情况,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1988年,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这一年,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这期民法班,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亲自授课,亲自辅导,亲自主持讨论。此外,赵中孚教授、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主要的课程,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可以说,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帮助我锤炼主题,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获得优秀论文奖。1989年毕业,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1990年2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视野更宽,角度更高,认识更为全面。这一年,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从此,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指导实践,发展理论。严格地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在这一时期,也写作了一些文章,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这时,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这一时期的研究、写作重点,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向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等方面发展。在前二年,在教学中,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进行写作。特别是在1994年,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同时,集中精力,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在1995年,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里环境宽松,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因此,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业余时间,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并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册,再版印刷1万册。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新论》、《民法.侵权行为法》等著作。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损益相抵》、《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论善意取得制度》、《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论相邻防险关系》等。这一期间,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四、一九九六年至现在从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好在在不久以后,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在这一个期间,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总结、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深受读者的欢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对合同法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我深深地体会到,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是一个福分,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时,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正义的精神,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因此,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1.《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2.《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3.《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5.《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6.《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7.《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8.《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9.《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10.《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11.《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12.《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1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14.《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15.《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1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1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18.《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19.《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20.《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21.《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2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23.《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24.《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25.《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26.《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27.《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28.《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2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30.《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31.《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32.《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3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35.《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36.《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37.《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38.《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4期39.《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40.《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41.《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42.《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43.《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44.《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45.《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4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47.《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48.《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49.《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50.《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51.《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52.《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53.《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54.《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55.《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56.《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57.《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58.《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59.《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60.《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61.《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62.《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6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政法丛刊》1986年第3期64.《试论近年来刑法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 《政法丛刊》1986年第1期65.《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 《福建审判》1994年第3期66.《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 《福建审判》1994年第4期67.《论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和变更》 《四川审判》1994年第2期68.《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其变更》 《甘肃审判》1994年第2期69.《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浙江法学》1986年第3期70.《试论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 《政法学习》1987年第2期71.《试论治安处罚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72.《怎样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73.《判决书常见错别字汇析》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7年第6期74.《判决书常见标点符号错误》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6年第1、2期75.《略论裁判文书的宣读》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5年第2期76.《浅谈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作》 《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9期77.《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理论阐释》《作者文集》第1集78.《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79.《论对妇女人格权的侵权及其法律保护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80.《中国古代侵权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81.《唐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82.《论<清律>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83.《当前债务案件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文集》第1集84.《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的创制》 《作者文集》第1集85.《对民间借贷之债司法解释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86.《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变更时的保证责任》 《作者文集》第2集87.《奖券纠纷的性质及对策》 《作者文集》第2集88.《储蓄存款损失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89.《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2集90.《公民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2集91.《对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92.《侵权案件程序法适用的有关问题》 《作者文集》第2集93.《对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修改意向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9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作者文集》第3集95.《论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96.《论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97.《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文集》第3集9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99.《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100.《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101.《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02.《论侵权特别法的程序法》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03.《论侵害财产占有权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10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105.《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106.《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及其适用》 《作者文集》第3集107.《论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文集》第3集108.《论重大误解》 《作者文集》第3集109.《关于查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110.《论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111.《论司法解释诠释》 《作者文集》第3集112.《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113.《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14.《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15.《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作者文集》第4集116.《论产品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17.《论高低危险作业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18.《环境污染致还责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19.《论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0.《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2.《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3.《论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4.《论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5.《论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126.《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其赔偿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27.《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1期12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全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 期129.《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作者文集》第4集130.《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131.《论尸体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132.《中国身份权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3.《论亲权》 《作者文集》第4集134.《论荣誉权及其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35.《定金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136.《关于留置权的几个一般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137.《留置权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8.《关于留置权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9.《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40.《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1.《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债权保全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2.《新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3.《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对〈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见 《作者文集》第5集144.《“王海现象”的再思考》 《中国律师》1997年第 期145.《论服务欺诈》 《作者文集》第5集146.《论悬赏广告》 《作者文集》第5集147.《论侵害债权》 《作者文集》第5集148.《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作者文集》第5集149.《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通化审判》1998年第3期150.《侵权行为法研究热点问题三论》 《作者文集》第5集151.《论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152.《论身份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5集153.《论共同共有不动产中的善意取得》 《法学研究》1998年第 期154.《论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 《河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 期155.《关于修订家庭婚姻法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 《作者文集》第5集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作者文集》第5集157.译文《合伙法中的已决事项不再理和间接禁止翻供原则》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58.译文《美国法官的民事责任》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没听过,只知道有叫这名的演员,

第一篇学术论文发表时间

肯定算的是9月份发表的。严格意见上来讲,就没有发表时间这一说,都是出版时间,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连续出版物是不允许提前出刊的,像这种9月的刊期,8月出版的,都是违法操作的,就是为了评职称提前拿到刊物而操作的。按相关规定,连续出版物一般为当月或次月出版,一般来说,月刊为每月15日出版,旬刊为每月5、15、25日出版,半月刊为每月10日、20日出版。8年专业发表经验,希望我可以帮到您

荣获195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杨振宁、李政道。荣获197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丁肇中。荣获1986年诺贝尔化学奖的李远哲。荣获1997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朱棣文。荣获1998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崔琦。 六位华裔诺贝尔奖得主获奖时李政道三十一岁、杨振宁三十五岁、丁肇中四十岁、李远哲五十岁、朱棣文四十九岁、崔琦五十九岁.http://诺贝尔奖光耀百年

出版时间跟你发表时间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区分开来,我的经验告诉我,早点发表会好些

发表时间就是录用通知书上的时间,也是见刊的时间。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保险学第一篇论文发表时间

不是太难,记忆的内容比较多而已。以下是《保险学》内容提要:本书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学的理论与实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讨论。全书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保险基本理论,、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保险分类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再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内容;第三部分为保险经营实务,包括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保险经营等内容;第四部分为保险行业监管的内容。本书理论联系实际,紧跟时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又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保险学》图书目录:第一篇保险基本理论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第二节风险分类第三节风险管理第四节可保风险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第二节保险的种类第三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第四节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第五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机构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分类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六节保险合...[显示全部]《保险学》编辑推荐与评论:本教材是在广泛吸收众多已有教材的优秀成果和全面诠释新《保险法》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本教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也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其特点是理论阐述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一般阐述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提高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本教材主要讨论商业保险方面的有关问题,同时也简要地介绍了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受篇幅所限,本书没有介绍保险精算、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财务会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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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论文发表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已经20年了。在这20年中,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1980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同时,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进行学习和研究,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1983年,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法律书籍很多。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在课余进行学习,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1984年9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铭暄教授、孙国华教授、关怀教授、陈光中教授、严端教授、张晋蕃教授等等。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学习之余,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对书稿进行了改写,毕业时,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在这个期间,还写作了一些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1987年,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结合实践的情况,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1988年,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这一年,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这期民法班,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亲自授课,亲自辅导,亲自主持讨论。此外,赵中孚教授、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主要的课程,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可以说,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帮助我锤炼主题,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获得优秀论文奖。1989年毕业,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1990年2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视野更宽,角度更高,认识更为全面。这一年,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从此,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指导实践,发展理论。严格地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在这一时期,也写作了一些文章,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这时,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这一时期的研究、写作重点,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向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等方面发展。在前二年,在教学中,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进行写作。特别是在1994年,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同时,集中精力,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在1995年,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里环境宽松,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因此,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业余时间,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并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册,再版印刷1万册。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新论》、《民法.侵权行为法》等著作。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损益相抵》、《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论善意取得制度》、《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论相邻防险关系》等。这一期间,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四、一九九六年至现在从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好在在不久以后,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在这一个期间,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总结、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深受读者的欢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对合同法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我深深地体会到,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是一个福分,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时,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正义的精神,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因此,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1.《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2.《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3.《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5.《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6.《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7.《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8.《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9.《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10.《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11.《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12.《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1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14.《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15.《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1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1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18.《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19.《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20.《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21.《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2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23.《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24.《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25.《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26.《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27.《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28.《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2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30.《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31.《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32.《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3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35.《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36.《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37.《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38.《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4期39.《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40.《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41.《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42.《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43.《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44.《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45.《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4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47.《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48.《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49.《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50.《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51.《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52.《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53.《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54.《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55.《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56.《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57.《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58.《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59.《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60.《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61.《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62.《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6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政法丛刊》1986年第3期64.《试论近年来刑法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 《政法丛刊》1986年第1期65.《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 《福建审判》1994年第3期66.《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 《福建审判》1994年第4期67.《论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和变更》 《四川审判》1994年第2期68.《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其变更》 《甘肃审判》1994年第2期69.《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浙江法学》1986年第3期70.《试论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 《政法学习》1987年第2期71.《试论治安处罚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72.《怎样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73.《判决书常见错别字汇析》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7年第6期74.《判决书常见标点符号错误》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6年第1、2期75.《略论裁判文书的宣读》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5年第2期76.《浅谈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作》 《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9期77.《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理论阐释》《作者文集》第1集78.《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79.《论对妇女人格权的侵权及其法律保护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80.《中国古代侵权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81.《唐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82.《论<清律>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83.《当前债务案件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文集》第1集84.《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的创制》 《作者文集》第1集85.《对民间借贷之债司法解释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86.《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变更时的保证责任》 《作者文集》第2集87.《奖券纠纷的性质及对策》 《作者文集》第2集88.《储蓄存款损失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89.《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2集90.《公民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2集91.《对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92.《侵权案件程序法适用的有关问题》 《作者文集》第2集93.《对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修改意向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9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作者文集》第3集95.《论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96.《论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97.《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文集》第3集9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99.《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100.《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101.《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02.《论侵权特别法的程序法》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03.《论侵害财产占有权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10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105.《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106.《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及其适用》 《作者文集》第3集107.《论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文集》第3集108.《论重大误解》 《作者文集》第3集109.《关于查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110.《论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111.《论司法解释诠释》 《作者文集》第3集112.《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113.《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14.《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15.《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作者文集》第4集116.《论产品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17.《论高低危险作业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18.《环境污染致还责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19.《论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0.《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2.《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3.《论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4.《论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5.《论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126.《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其赔偿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27.《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1期12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全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 期129.《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作者文集》第4集130.《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131.《论尸体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132.《中国身份权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3.《论亲权》 《作者文集》第4集134.《论荣誉权及其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35.《定金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136.《关于留置权的几个一般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137.《留置权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8.《关于留置权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9.《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40.《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1.《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债权保全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2.《新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3.《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对〈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见 《作者文集》第5集144.《“王海现象”的再思考》 《中国律师》1997年第 期145.《论服务欺诈》 《作者文集》第5集146.《论悬赏广告》 《作者文集》第5集147.《论侵害债权》 《作者文集》第5集148.《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作者文集》第5集149.《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通化审判》1998年第3期150.《侵权行为法研究热点问题三论》 《作者文集》第5集151.《论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152.《论身份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5集153.《论共同共有不动产中的善意取得》 《法学研究》1998年第 期154.《论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 《河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 期155.《关于修订家庭婚姻法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 《作者文集》第5集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作者文集》第5集157.译文《合伙法中的已决事项不再理和间接禁止翻供原则》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58.译文《美国法官的民事责任》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直接投稿到杂志社等待审核就可以了啊

不是想发就能发的

杨立新,男,原籍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现长岛县),

第一篇职称论文发表时间

肯定算的是9月份发表的。严格意见上来讲,就没有发表时间这一说,都是出版时间,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连续出版物是不允许提前出刊的,像这种9月的刊期,8月出版的,都是违法操作的,就是为了评职称提前拿到刊物而操作的。按相关规定,连续出版物一般为当月或次月出版,一般来说,月刊为每月15日出版,旬刊为每月5、15、25日出版,半月刊为每月10日、20日出版。8年专业发表经验,希望我可以帮到您

这个时间没有比较好的时候,平时有就可以发表,不要临时抱佛脚,那就太迟了。

看你上面的刊期,在职称评定中,是以刊期为准的。如果是5月份的刊期,即使是8月份收到的,也是按5月份算的。

如今评职称,基本中高级职称都需要发表职称论文,下面是我整理的评职称论文发表时间,给大家参考。

【一】职称论文发表时间

一、职称论文发表期限长短不一,或者说有效期都不一样,主要是看两个职称等级之间的时间差。

我国职称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了,用来评中级职称的论文是不能再拿来评高级职称的。

比如说,2010年获得助理工程师,然后开始准备评中级职称,2015年评上中级工程师,然后开始准备高级工程师评审。

那2010年-2015年之间发表的论文只能用来评中级职称,这论文在评完中级职称后就无效了,不能再拿来留作评高级职称。

那这个论文是2011年发表的,那评职称的有效期就是4年,2013年发表的,有效期就是3年。

而2015年获得中级工程师职称后发表的论文,是可以用来评高级职称的。

二、具有时效性的职称论文容易过期。

有的人担心发表早了,会不会在评职称时时用不上,其实这个不用太过担心。

只要你的论文与要申报的职称等级要求的论文相符,且没有用来评过职称,那都是有效的。

需要担心的是,有时效性的论文

我们发表职称论文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效性问题。

所以,我们发表论文时尽量选择时效性不强的选题。

三、数据库收录需要时间。

大多职称评审不仅要看到样刊,还需要数据库收录证明。

文章刊登出版需要时间,文章上网也需要时间,每个期刊基本都会被知网、万方、龙源等数据库收录,这个收录时间需要1-3个月。

有的单位需要数据收录证明,那在发表论文时一定要把数据库收录时间算进论文发表计划里。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58论文网建议大家发表论文提前一年的原因,尽量提前,不要拖后。

四、新旧刊物每年诞生停刊,核心期刊目录也在变化。

我们在发表论文时要注意一下刊物的变迁。

每年都有新刊物诞生,旧刊物停刊。

如果论文发表后评职称时刊物停刊了,论文就不能拿来评职称了。

还有就是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每四年变化一次,如果正好赶上目录变更的年份,千万要找一本影响力较大的核心期刊发表,以防论文发表的期刊被剔除核心期刊目录而不能评职称。

【二】其实,论文的有效期,主要取决于职称评职的年限。

例如:论文是在拿到助工证后发表的,那,拿助工证的时间与到评中级职称年限这中间的时间段为论文的有效期,中级评副高、副高评正高,依此类推。

当您利用文章评完中级后,再评副高,此文章就不能再使用,需要发表新的`论文。

建议评职论文提前发表,因为,现在很多区域评审,不仅仅需要看到期刊,还需在权威数据库(万方、龙源、知网、维普)检索文章是否被收录,文章刊登出版需要时间,同样,文章上网也需要时间。

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万方数据,通常要在杂志出刊后的1-3个月内才会登录该期文章。

一般的登录过程是:杂志出刊后,杂志社向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递交光盘版的期刊数据,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会根据自身的更新速度将光盘数据录入系统。

因为工作量大,所以一般要在1-3个月内才会登录完。

一般文章刊登发表后,3到5个月时间,文章才会被数据库全文收录。

所以,很多作者只考虑到文章刊登时间,而忽略了上网的时间。

因此翰林论文工作室建议大家,发表职称论文一定要打好提前量,论文发表在离评职称2-3年内比较好。

不过每个省市对职称评审的论文要求有所不同,具体还要是建议大家以当地的评审要求为准。

【三】职称论文的最佳准备时间

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知网、万方,龙源,数据的同时检查也逐渐成为了职称评审单位对“刊登作者学术成果”的刊物进行检测真伪的有效手段。

但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万方数据,通常要在杂志出刊后的1-3个月内才会登录该期文章。

所以,很多单位对职称评审中递交的期刊要求的时间提前了很多。

比如在17年上半年参加职称评审的,就有要求论文必须在16年12月份前发表,也有要求必须在17年4月份前发表。

其实都是在给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让录入时间,以便判断论文发表是否有效。

这就要求作者必须提前发表论文,才可以在职称评审中用得到。

而论文发表通常在投稿到出刊之间又需要1-3个月的时间。

比如现在投稿的文章,发表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份到年底12月份,这样发表的文章在明年的4月份的使用中就绝对没有问题。

而明年4月份的职称评审通知,通常是在当年出通知。

等作者收到通知再发表论文,通常就会错过了时间。

在现实工作中,如果大家是评正高/副高,一般都要求发表在有一定分量的核心期刊上,而核心期刊一般都会提前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就已经把版面全部安排好(如现在是8月,很多核心期刊在现在8月就已经在安排明年2-3月的版面,有的甚至已经安排到明年6月及以后)所以,大家一定要早做准备。

综上,我们建议作者,如果是为职称发表论文,不妨至少提前半年以上投稿,提早做准备。

二、不同职称对职称论文的要求不同

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申请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论文发表有两种方式,第一:通过自己投稿,这种情况一般耗时时间比较长,稿件处理慢,录用的机会也小;第二:直接找杂志社发表,稿件处理快,通过几率高,方便快捷!

三、选择合适的期刊

由于晋升和评定职称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故而许多单位都对职称论文投递的期刊有着一定的要求和规定,所以我们在选择职称论文期刊的时候应该注意:

1、发表论文的用途。

发表论文是晋升职称?年底单位考核?还是学术交流及扬名?如果是晋升职称,期刊的品质毫无疑问是选择因素的重中之重,随便的发表一个品质一般的期刊,对晋升职称没有任何帮助,有时候还会起到反作用。

2、期刊的办刊方向。

如果您写的是药学方面的文章,那当然不能发表在主打妇产科的杂志上。

所以杂志的办刊方向、栏目内容等要与您的文章相符合才是完美的。

3、不能一味的追求版面费低的杂志。

国内医学期刊8000多种,每个杂志的品质,受欢迎程度,晋升打分认可度都是不同的,版面费标准自然也有所不同,建议作者根据自己的发表用途及经济实力,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杂志。

而不要一味的追求便宜。

4、杂志的最新刊期。

如果您晋升职称,必须赶在报材料之前拿到杂志,部分省份还要求晋升前一年就要发表见刊;如果您年底考核,自然要赶在年底之前见刊。

还要考量杂志邮寄的时间以及快递邮寄过程的各种意外因素,因此,在投稿之前一定要询问杂志当前的刊期,确保有充裕的时间可以见刊。

最后,提醒各位作者朋友们,因为地域及单位的不同,职称评定的要求也不同,所以评什么样的职称,需要在什么样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不能一概而论。

在写作论文前一定要弄清楚本单位对于评职称的明文要求,选择期刊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 索引序列
  • 第一篇法学论文发表时间
  • 第一篇学术论文发表时间
  • 保险学第一篇论文发表时间
  • 第一篇法学论文发表
  • 第一篇职称论文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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