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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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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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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前云烟过尽时,正握逍遥处”的绝笔在我耳边回响,青松如翠的公园,瞿秋白饮酒至酣,气定神闲盘腿而坐,微笑着对刽子手说:“此处很好。”而后饮酒洒血,年仅36岁。
回到此刻,历史的云烟淡定,昔日的英雄少年已深埋热土,五四浩荡的学生风潮早已不在,仅剩下那“外惩*,内争主权”的呼号在时空中经久传唱。这样的时代,稚拙的我们总是以一种孤傲的姿态展示着别样的自我:叛逆、张狂、放荡不羁……然后,渐次放肆,渐次的无所谓……,渐渐忘记了自己曾有的追求,放下了自己曾有的热忱。我们最后不再以前那样慨而慷般的逐梦,而只剩下蹉而跎般的流浪。我们最后只为自己留下了那浅吟过的心念,顿里回首的梦和秋到叶落的一抹忧伤。
这样的我们再没有五四的激情澎湃,再没有五四的热血沸腾,我们在平静完美的生活中失去了年轻气盛,丢失了贲张的血脉,更销蚀了那一种叫灵魂精神的东西。
佛语有云:离暗出明。我们必然要在琐碎幽暗的生活中寻找光明的出路。
莫不如此刻,就以我们华夏族裔单纯、沸腾的血液,歌唱属于时代的战歌,以贲张的血脉,激怀的壮志,洗涤沉沦的萎靡,以一种年轻的剽悍,纯粹和潇洒,狂飙突进,生动这壮怀的山水,飞扬这激情的时代,认真地奋斗,受我们所受,想我们所想,追逐自己不变的梦,一点一点体析生命,活出生命的精彩。
目标很重要,目标是前进的动力。古语常云:“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无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此联告诉我们成功的关键一个是“有志”,另一个是“苦心”。“有志”是成功的前因,因为有了目标才会有前进的动力,
一个人可以为自己的目标而倾尽全力,这就说明了目标很重要。在NBA的赛场上,每位球员都有一颗总冠军的心,他们都渴望胜利,渴望总冠军。正如NBA传奇巨星汤姆贾诺维奇所说的:“永远不要低估一颗总冠军的心。”总冠军是每位球员的的目标,是他们的梦想,是他们前进的动力。这就是为什么NBA赛场上经常出现人仰马翻、头破血流的激烈场面,他们每球必争,纵使精疲力竭、遍体鳞伤,也要扞卫胜利!这是目标的强大,目标是如此重要!
然而,假如目标定得太过天方夜谭,效果和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想要一步登天是不可能的,古语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目标太荒谬了,只会是自己渐渐地失去信心,而太简单了,则毫无意义可言。要学会日积月累,毕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因此,目标很重要。
还记得1984年东京国际邀请赛上,名不见经传的日本选手山田本一,出人意料地获得了冠军,从此在马拉松的领域上名声大震,一战成名。多年后,山田本一在自传中揭开了自己成功的秘密:“每次比赛之前,我都要乘车把比赛的线路仔细地看一遍,并把沿途比较醒目的标志画下来,比如第一个标志是银行;第二个标志是一棵大树;第三个标志是一座红房子……这样一直画到赛程的终点。比赛开始后,我就以百米的速度奋力地向第一个目标冲去,等到达第一个目标后,我又以同样的速度向第二个目标冲去。40多公里的赛程,就被我分解成这么几个小目标轻松地跑完了。”中国人常说,日本人,韩国人具有超强的毅力,是“跑不死”的。其实不然,每个人都会有“弹尽粮绝”之时,他们之所以“跑不死”是因为目标,目标使他们坚持下来了。目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标很重要,不要害怕希望实现后自己会陷入迷茫而从此一蹶不振,如果实现了一个,就在许下另一个更有挑战性的目标。生命从来不缺乏动力,只看你是否愿意去寻找。给自己一个目标,每天为了实现它而不断地分动!日积月累,梦想和目标不会再遥不可及了!
勤奋其实是来自内心的一种动力,没有刻苦是不可能有好成绩、成为天才的。
有些人并不真正懂得勤奋是怎么回事,如在学习上,他们总想走捷径,希望有什么秘诀、或作弊等来帮助他们。他们夸夸具谈,却不能静下心来读点书,他们总幻想着成功,坐等着明天,希望有一天从天上掉下一块馅饼来,这又怎么可能呢?不学开车就不会开车,没有勤奋就开不了好车,这是再好明白不过的道理。只要你尽力了,无论你最总的结果如何。你都是胜利者。因为你已经战胜你自己了。
那成功从何而来,有人告诉我说,成功出自坚持,我想这也是很对的。因为有一句流传得很广的话说:“坚持就是胜利。”
一个人坚持一会儿并不困难,难得是长期地坚持。这就不知不觉想到自己亲生经历的事情了。那是去年开校运会的一件事情,它让我体会到了,要想成功的话就必须坚持到最后。本来刚开始做事情的时候,我幻想着一跃而就,是刚开头就有结果,那该多好啊。但是我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的啊。在800米赛跑中,我跑到200米时,我好想好想停下来,希望已经到达终点了,这不就是“痴人说梦”吗?忽然旁边拉拉队的声音是越来越大声,这时身上就好像有一股无穷的力量,使我不得不快速的向前跑,最终到达了重点。而且获胜了,但是只拿了第3名,可是我还是非常开心、心情像火花一样的勇猛的旺盛起来,同学们也都一一的拥抱而过。因为我坚持到了最后。跑步是辛苦的,学习是辛苦的,但是这份辛苦,这份坚持,是靠自己的努力而成功的。我们当然要为自己的努力而开心啊。因为我们的努力是有价值的。这也让明白了一个道理:“要想成功就必须努力的奋斗。”
你真的想成功吗?那么请你那出你的斗志和勇气,用勤奋和坚持去做每一件事情,那么成功一定会在终点迎侯您的。
议论文800字高中生作文7篇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关于议论文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议论文800字高中生作文,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孤树,是我给它取的名字。它的叶随风飘落,终日默默直立在那村庄,想言明那无法言明的痛。它一直孤独,寂寞着,直到那一年的冬天。
夏季的一天,一个男孩不小心被树根绊倒了,他的母亲指着孤树破口大骂。任谁也不知道,在那之前,小孩曾用力地踢着孤树的根。好痛,真的好痛,孤树的痛,人类何曾听见。常说人的触觉是敏感的,那植物呢?人类把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恣意的破坏令孤树伤感倍增。夏日严寒,大概是它的心情吧!
秋天,那村庄里枫树的景色真的很美,吸引观光客的到来。游客不舍破坏枫树,便随手捡来一颗石头在孤树身上雕刻,只因孤树是一颗最平凡的大树。这一刻,孤树又多了一道伤痕。难道它的生命就那么不起眼,不值得被人们在乎吗?它想哭,但泪水是不允许它浪费的。没有人的关心迫使孤树必须自力更生,好好地照顾自己。我想他已经习惯孤独,独立与坚强是它人生的必修课。
冬天,落叶飘零。村庄来了一名不速之客&&守茗。原以为是过客却成为孤树心中一辈子的住客。孤树的心就在那一个冬天再次感到雪中送炭的温暖。守茗,植物研究者,他背负人类欲复原这世上万物的重任,踏片世界各地。原意只是来村庄避寒,却无心发现百年老树&&孤树的珍贵。守茗为孤树填补伤口,做足了保暖措施,给予孤树满满的关心,融化了孤树冰冻已久的心。无法言明的感激就在这个冬天建立起来。
隔年的春天,守茗走了,路径此地的人,总有一天还是会走。但守茗在临走的前一晚写了一封信给孤树。他深信每棵树都住着一个最纯真的灵魂,世界万物皆有感。天下无不散之筵席,有缘有可聚之时日,有一天他会回来的。是守茗令孤树知道并相信这世上任然有一群人努力地保护树木,保护地球。
这一天,晨光熹微,隐隐约约的,好像是守茗的背影,他来了又走了,一切就如梦。昔日在孤树身上的伤痕已结成疤,心里的伤痕也痊愈,谢谢他曾那么用心地保护孤树。感谢人类曾经伤害,修复,珍惜孤树,感谢人类曾经伤害,修复,珍惜地球。
友善无处不在。如果我们没有友善,世界将会变得黑暗无比。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市民广场玩。我们上了一辆小型公共汽车就剩下两位子,妈妈坐下来,我也坐下来。就在开车不久,车子有徐徐停了下来,我看见一位中年妇女抱着一个婴儿,从门口走上来,她左右望望,见没有位子坐,便抱着婴儿单手扶着杆站在车上。我想:“如果司机急刹车,她抱不住婴儿,婴儿掉到地上,把婴儿摔伤了,那该怎么办?”想至此,我毫不犹豫,立刻站起来,走上前去对那位阿姨说:“阿姨您坐吧”!阿姨说:“不用了”,我就硬拉阿姨坐到我的位置上,妈妈见了,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对我说:“你长大了,懂事了!”我自己也在心里说:“是啊,我真的长大了。”
我让了位给阿姨坐,和妈妈靠在一起坐。我扭头见到阿姨脸上的笑容真甜,心中如同刚吃了蜜糖一样!
还有一次,我在路上碰到一位蹒跚老人,大概是路面坡度太大,不便于行走,老人邀我牵她走。于是,我还没来得及反应就条件反射地把手伸给她。其实当时心里还在想:万一她是要饭的,想要框住我怎么办?唉!但是,善良人总是一不小心就情不自禁的助人为乐。然后,我们一路上漫步,真的是很慢很慢的漫步。老人对我说:“你真是个懂事的好孩子!
幸福,又是一个甜甜的梦!渐渐的,我发现爱神就在我身边。
如果我们人人都有友善的心,黑暗的世界将变得光明!如果我们人人都有友善的心,所有的花朵都会盛开!让我们拥有一颗友善的心,让世界的花朵全部都盛开吧!
汪国真曾有言:“要输就输给追求,要嫁就嫁给幸福。”
诚然,人生中追求无止境,幸福无大小。然而,肯定这份追求,这份幸福,只需在夜深人静时,叩问自心,当听到那句——“我愿意。”一生无悔,足矣!
嵇康,一朵空谷的幽兰。那时,一把铁锤划过天际,击于石器之上,溅起万点火星,瞬间汇集,光芒万丈。那时,面对宦海沉浮,他没有沦陷,面对司马集团的威胁,他没有屈服。那时,朋友入仕,他写绝交书;生命将终,他独奏《广陵散》。他就如打磨的铁器,坚韧自强,即使磨难重重,也不会动摇自己内心世界高洁的追求与坚守。不论结果,叩问心灵,只道一声“我愿意。”
能于热地思冷,则一世不受凄凉;能于淡处求浓,则终生不受枯槁。
古来圣贤,不乏落寞失意之人,只因他们在那“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污浊社会中能够坚守自己的心灵,坚守自己的追求,不为他物所主导。于是成就了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那份充实与幸福;成就了欧阳修于深山与民同乐的高洁情怀,成就了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大胸襟……往事如烟话沧桑,相信在抵过千百般困难后,他们叩问心灵,会振臂齐呼:“我愿意!”
海子曾说过:“要有最朴素的生活和遥远的梦想,即使明天天寒地冻,路遥马亡。”如今,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有多少人汲汲于富贵而出卖了他们的心灵?有多少人追逐于名利而典当了当初的追求?
当“干露露”们唯财是举,当“郭美美”们哗众炫富,仍有一些人在自己的人生道上拼搏着自己的梦想与追求,提升了自己也造福了社会。“歼—15”号总设计师罗阳在飞机制造完成之瞬间,累倒在了甲板上最终不幸去世,他没有太多的钱财,他也不渴求过多的名利,只想把一生的精力奉献在追求上,他做到了,他是幸福的,相信他在倒下的那一刻,内心仍然坚持自己的理想,一声“我愿意”从他内心发出,感动了无数国人。“才道霓虹君已去,英雄长存海天间!
“身有疾病,必能治愈;心有忧伤,谁能承当?”这是《圣经》中的一句箴言。多少次,我们叩问心灵,才知道追求的真正涵义,无关乎结果,只在于那一次次拼搏不屈的过程,幸福亦如此,不是靠金钱与名利而堆砌,而是追求后那一份心灵的充实,满足与宁静。感动中国人物刘老师,身患残疾用生命奏出华美的绝响;从小就不幸得小儿麻痹症的乡村女医生,多年来从未向命运屈服,伏在丈夫背上,夫妻俩行走于大山间,为村民们治病开方。不解的人们想必会问:“值得吗?”而答案已在他们的心中,三个坚定的字——我愿意!
司汤达说:“我从地狱来,要到天堂去,正路过人间。”人间风云变幻,世事无常。然而,风物长宜放眼量,只要无愧于内心,一生,安矣!
叩问心灵,“我愿意!”
生于世界上,存于宇宙间,我没有叱咤风云的雄伟气魄,没有武帝扬鞭东指的九死不悔,更没有司马迁成一家之言的宏功伟业,但我渴望陶渊明的怡然自得,渴望能有自己的一片天。
或许,我就像那个摔了跤的小孩,此时正经历炉火的冶炼,家庭,学校,社会的期盼,让我手足失措。虽然摔了一跤,然而我能够再重新爬起,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我的这种能力。
困难非吾畏。我愿自己走下去,摔到了又怎样,失败了又何妨。我只想有一双自由翱翔的翅膀。请让我自己爬起。因为我坚信,一花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一星陨落,暗淡不了整个宇宙,一次失败,影响不了我对明天的渴望。
困难非吾畏。站在历史的门槛上,捡拾一枚枚成功的贝壳,上面写满了挫折,没有人的一生是一帆风顺的,本为夏阳子,少小越龙门,文采灿华星,铁笔铸英魂。腐刑焉能动,浩志岂自沦,不负男儿志,千秋太史君。成就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的他在监狱里过着非人的生活,遭受了人甚耻之的宫刑,然而挫折压不倒他,他不是从挫折中爬起来了吗?
仲尼厄而作《春秋》,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这些伟人达士都是在历经磨难之后才获得成功的,在挫折之后,帝王将相能成盖世伟业;在困难之后,我要擎起明日之朝阳,以经为径,以陌为纬,寻找我向往的桃花源。
我并不畏惧困难,但我极易迷失方向。太多的关心,让我寝食难安,生怕再次走错的路,太多的爱也会使我娇生惯养。我不惧怕困难,我渴望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在这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纸醉金迷的世界里,没有自己爬起的能力就无法长久立足。我热切的希望获得这种能力。
不要用言语打击我的自信,我用激扬的热血再获重生,也不要用手助我一臂之力,我会勇敢的自己站起。不是所有的压力都会有好的收获,必要时,请给我自由的空间。我要感谢所有的关心和爱,但我更加地呼唤属于我的空间。给我自己爬起的机会吧!不是所有的完美都成就人,也并非所有的遗憾都一事无存。困难我不怕,请让我自己站起。
我是沧海一粟,处在最迷惑的万物丛生间,遇风追风,听雨看雨。还好,我学会了听,终让我触摸这整个世界……
我在流浪,跟着流浪狗流浪,处处为家。铁笼里的金毛告诉我它早死了,不是自然老死,反而死在屠刀下。血淋淋的,想想也可怕。我问它为什么?他不答,只呆呆瞧天,眼里有东西在打转。等你开始流浪,你就知道了。同样的铁笼,同样如水的天儿,只是眼角湿润的狗换了,我在被送往屠宰场的途中,金毛老兄,我好像懂你了,但迟了。
我在流浪,这世界总有些狗,在旁边的时候你没发现,等他走掉了,才发觉他的存在……
我在流浪,跟着狗熊流浪,离开森林,惶恐不安。这该死的熊胆!我身上的宝,成了猎人的猎物,商人谋求利益的商品,买家眼里的补品。怪我,怪我过于狭隘,认为森林以外的天会更蓝,水会更清,泛泛众耳矣。弟兄们,别出来了,森林很安全,世界吵可怖!
我在流浪,这世界的我们很惨,那一座座濒危物种纪念碑是最终归宿,辞了,这世界。
我在流浪,跟着无辜老人流浪。拐棍、褴褛衣裳。给点钱吧给点钱吧。我一介老妪,您看着给。路人挤眉弄眼,好生嫌恶!这不是我的本意,上头有人,控制我的生死。我怕,怕饿死,更怕他们虐 待,来来往往的人群,飘飘然的思绪:我要回家!
我在流浪,善给我带来钱财的同时,伴随的是更恶劣的囚禁。那样的我,生不如死!
我在流浪,在这世界上……
我在这世上,在这世上最贫穷、最可悲的人儿处,黑暗是我的眼睛,明月是我的双手,趁着黑夜,急速奔跑。我在这世上,与弱者为伍……
人的一生中,要经历许许多多的事情,其中,不乏遇到困难与挫折,也不乏遇到失败。
有些人在困难与失败面前,一蹶不振,丧失了前进的信心与勇气,自暴自弃。而有些人则不同,他们面对困难与失败,永不言弃,总会积极的寻找失败的原因,从头再来,向成功更进一步。
有一句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罗曼.罗兰也曾说过:“要化悲痛为力量。”在失败之后,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自己的信念,而是应当告诉自己:“我又找到了一条接近成功的道路。”的确,当我们面对失败时,一定不能一蹶不振,要学会以微笑面对失败。
不要把失败看成是什么大事而去恨他它,这样只会影响自己的思维,胜败乃兵家常事,要把失败看得淡一些,要以微笑面对失败,以微笑面对生活。
曾几何时,我最要好的朋友背叛了我,在我心中留下一道深深的伤痕,永不磨灭。现在回想起来,当初的我是那样的傻,明明知道,他是在欺我,却还是一如即往的相信他,直到我悔悟之后。现在觉得当初的我是那么傻,竟然会为了那种人而伤心痛苦好一阵子。好在后来,我想通了,我就是这次失败的代价有点大嘛,有什么大不了的。想到这些,我不由得释然,以微笑面对生活。
不管怎么说,我的这些失败,和别人比起来简直就是天壤之别。比如美国的一位总统,林肯,他从小生活在平民堆里,受了很多别人受不了的苦。长大后几次做生意,都弄得血本无归,有时还差点倾家荡产。他的政治生涯一样也不平顺,布满了坎坷。他竞选州议员,国议员,总统各种竞选共二十多次,均以失败而告终。期间,他的恋人还永久的离他而去,他的精神因此而差点崩溃,但他都咬着牙坚持下来了。想一下,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啊。
面对困难,林肯总是以微笑面对失败,坦荡的接受失败,并永不言败,最终,他成功了,美国历最成功的总统,解放了黑人政权,另有美国人人人平等,受到了人民的爱戴。
生活经历了那么多,你就会发给自己一些微笑,平凡的生活就会充满阳光,忧郁的时光就会充满欢乐,黑暗的日子里总会有一丝光明,照亮我们前进的道路。
人的一生中总要经历黑暗时光,而这段黑暗的时光总会度过。
邰丽华两岁时,因一次高烧失去了听力。没过多久,她甜美的歌喉也关闭了。那以后,她陷入了无声世界,自己却茫然不知。直到5岁,幼儿园的小朋友轮流蒙着眼睛,玩辨别声音的游戏,她才意识到自己与别人不一样,她伤心地哭了。为此,父亲带她辗转武汉、上海、北京等地求医问药,只要听说哪里有一线治疗希望就不会放过,但始终不见好转。眼看要满7岁了,父母将她送人市聋哑学校学习。舞蹈使邰丽华品尝到无穷的欢乐,但她知道,在现代化的今天,知识对于一个人的重要。17岁那年,她给自己定下新的目标:上大学。于是她又将自己练舞的倔劲放在学习文化课上,1994年如愿以偿地考取了湖北美术学院装潢设计系,成为了一名大学生。如今,邰丽华成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里的台柱子。她不仅担任了残疾人艺术团演员队队长,出任了中国特殊艺术协会的副主席,同时她也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形象大使”。
而我也在黑暗中挣扎过。
快小学毕业的时候,本来我正准备报考重点中学的考试,然而命运总是会开致命的玩笑,我的腿被摔断了,当时的我很无知,以为自己的腿再也好不了了,只能靠拐杖生活,并且我认为自己没有考重点中学就要成为一个没有用的人,那段时光,无知和消极在我的脑海盘旋,就算她们告诉我我的腿不会有事,会好的,而自己却还是认为一切东西都会改变。这算我非常阴暗的一段时光,我只能躺着,看到能走路的人就想象自己是他们能去好多地方,看到电视里的学生会想到自己,仿佛自己不能踏进校园的那种心情,虽然那些都是我自己假象来吓唬自己的,但人在不好状态的时候就爱胡思乱想。所以那段我自己想象来吓唬自己的时光让我看不到光明,我这一辈子也没有像那样失望过。而几个月后的事实告诉我,黑暗过了,地球照转,天不会塌,而我也很好,腿痊愈了毫无影响,去的学校也不错。
没有谁的人生不经历黑暗,即使我们在黑暗中看不到一丝光线,但一切黑暗还是不能阻挡光明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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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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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学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论文。
宁波中学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
在看到这篇热搜的时候,让我感到这真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这样一个热搜,宁波中学的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这则消息出来的时候,有很多人都和我是一样的感慨,他们感慨的是现在的高中生都如此的厉害了,高中阶段就能够有这样的学习成果,真的令人欣慰。
这三名高中生发表的是关于什么方面的论文
在对这三位高中生能够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惊叹的同时,大家一定也非常好奇这到底是一篇关于什么方面的论文吧,据其中的一位同学介绍,他们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他们将人在循环引入到结构预测领域,这是一种算法上的创新,他们将这种创新的算法通过对ML(机器学习)和DL(深度学习)的综合应用,实现了对电影票房预测准确度的提高,能够给发行商和投资商提供更好的参考价值。
这项研究成果不仅能够把人在循环引入数据预测方面,还能够对其他领域的数据进行预测,从而在其他研究上给予启发作用。很多网友都不仅感叹,这三位学生,在高中时期就能够取得这样具有研究性的学习成果,真的是令人既惊喜又欣慰。
这三位高中生就是一个时代的缩影,现在的新生代青少年有着过去人们不曾拥有的优越的学习条件,这些条件为他们创造了更好的学习环境,也让这些孩子们有了更加开阔眼界的机会,希望这些有志的青少年们对自己的特长和未来的方向有更加清晰的认知,将来为祖国建设出一份力。
议论文800字高中生作文7篇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关于议论文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整理的议论文800字高中生作文,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孤树,是我给它取的名字。它的叶随风飘落,终日默默直立在那村庄,想言明那无法言明的痛。它一直孤独,寂寞着,直到那一年的冬天。
夏季的一天,一个男孩不小心被树根绊倒了,他的母亲指着孤树破口大骂。任谁也不知道,在那之前,小孩曾用力地踢着孤树的根。好痛,真的好痛,孤树的痛,人类何曾听见。常说人的触觉是敏感的,那植物呢?人类把快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恣意的破坏令孤树伤感倍增。夏日严寒,大概是它的心情吧!
秋天,那村庄里枫树的景色真的很美,吸引观光客的到来。游客不舍破坏枫树,便随手捡来一颗石头在孤树身上雕刻,只因孤树是一颗最平凡的大树。这一刻,孤树又多了一道伤痕。难道它的生命就那么不起眼,不值得被人们在乎吗?它想哭,但泪水是不允许它浪费的。没有人的关心迫使孤树必须自力更生,好好地照顾自己。我想他已经习惯孤独,独立与坚强是它人生的必修课。
冬天,落叶飘零。村庄来了一名不速之客&&守茗。原以为是过客却成为孤树心中一辈子的住客。孤树的心就在那一个冬天再次感到雪中送炭的温暖。守茗,植物研究者,他背负人类欲复原这世上万物的重任,踏片世界各地。原意只是来村庄避寒,却无心发现百年老树&&孤树的珍贵。守茗为孤树填补伤口,做足了保暖措施,给予孤树满满的关心,融化了孤树冰冻已久的心。无法言明的感激就在这个冬天建立起来。
隔年的春天,守茗走了,路径此地的人,总有一天还是会走。但守茗在临走的前一晚写了一封信给孤树。他深信每棵树都住着一个最纯真的灵魂,世界万物皆有感。天下无不散之筵席,有缘有可聚之时日,有一天他会回来的。是守茗令孤树知道并相信这世上任然有一群人努力地保护树木,保护地球。
这一天,晨光熹微,隐隐约约的,好像是守茗的背影,他来了又走了,一切就如梦。昔日在孤树身上的伤痕已结成疤,心里的伤痕也痊愈,谢谢他曾那么用心地保护孤树。感谢人类曾经伤害,修复,珍惜孤树,感谢人类曾经伤害,修复,珍惜地球。
友善无处不在。如果我们没有友善,世界将会变得黑暗无比。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市民广场玩。我们上了一辆小型公共汽车就剩下两位子,妈妈坐下来,我也坐下来。就在开车不久,车子有徐徐停了下来,我看见一位中年妇女抱着一个婴儿,从门口走上来,她左右望望,见没有位子坐,便抱着婴儿单手扶着杆站在车上。我想:“如果司机急刹车,她抱不住婴儿,婴儿掉到地上,把婴儿摔伤了,那该怎么办?”想至此,我毫不犹豫,立刻站起来,走上前去对那位阿姨说:“阿姨您坐吧”!阿姨说:“不用了”,我就硬拉阿姨坐到我的位置上,妈妈见了,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对我说:“你长大了,懂事了!”我自己也在心里说:“是啊,我真的长大了。”
我让了位给阿姨坐,和妈妈靠在一起坐。我扭头见到阿姨脸上的笑容真甜,心中如同刚吃了蜜糖一样!
还有一次,我在路上碰到一位蹒跚老人,大概是路面坡度太大,不便于行走,老人邀我牵她走。于是,我还没来得及反应就条件反射地把手伸给她。其实当时心里还在想:万一她是要饭的,想要框住我怎么办?唉!但是,善良人总是一不小心就情不自禁的助人为乐。然后,我们一路上漫步,真的是很慢很慢的漫步。老人对我说:“你真是个懂事的好孩子!
幸福,又是一个甜甜的梦!渐渐的,我发现爱神就在我身边。
如果我们人人都有友善的心,黑暗的世界将变得光明!如果我们人人都有友善的心,所有的花朵都会盛开!让我们拥有一颗友善的心,让世界的花朵全部都盛开吧!
汪国真曾有言:“要输就输给追求,要嫁就嫁给幸福。”
诚然,人生中追求无止境,幸福无大小。然而,肯定这份追求,这份幸福,只需在夜深人静时,叩问自心,当听到那句——“我愿意。”一生无悔,足矣!
嵇康,一朵空谷的幽兰。那时,一把铁锤划过天际,击于石器之上,溅起万点火星,瞬间汇集,光芒万丈。那时,面对宦海沉浮,他没有沦陷,面对司马集团的威胁,他没有屈服。那时,朋友入仕,他写绝交书;生命将终,他独奏《广陵散》。他就如打磨的铁器,坚韧自强,即使磨难重重,也不会动摇自己内心世界高洁的追求与坚守。不论结果,叩问心灵,只道一声“我愿意。”
能于热地思冷,则一世不受凄凉;能于淡处求浓,则终生不受枯槁。
古来圣贤,不乏落寞失意之人,只因他们在那“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污浊社会中能够坚守自己的心灵,坚守自己的追求,不为他物所主导。于是成就了陶渊明“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那份充实与幸福;成就了欧阳修于深山与民同乐的高洁情怀,成就了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大胸襟……往事如烟话沧桑,相信在抵过千百般困难后,他们叩问心灵,会振臂齐呼:“我愿意!”
海子曾说过:“要有最朴素的生活和遥远的梦想,即使明天天寒地冻,路遥马亡。”如今,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有多少人汲汲于富贵而出卖了他们的心灵?有多少人追逐于名利而典当了当初的追求?
当“干露露”们唯财是举,当“郭美美”们哗众炫富,仍有一些人在自己的人生道上拼搏着自己的梦想与追求,提升了自己也造福了社会。“歼—15”号总设计师罗阳在飞机制造完成之瞬间,累倒在了甲板上最终不幸去世,他没有太多的钱财,他也不渴求过多的名利,只想把一生的精力奉献在追求上,他做到了,他是幸福的,相信他在倒下的那一刻,内心仍然坚持自己的理想,一声“我愿意”从他内心发出,感动了无数国人。“才道霓虹君已去,英雄长存海天间!
“身有疾病,必能治愈;心有忧伤,谁能承当?”这是《圣经》中的一句箴言。多少次,我们叩问心灵,才知道追求的真正涵义,无关乎结果,只在于那一次次拼搏不屈的过程,幸福亦如此,不是靠金钱与名利而堆砌,而是追求后那一份心灵的充实,满足与宁静。感动中国人物刘老师,身患残疾用生命奏出华美的绝响;从小就不幸得小儿麻痹症的乡村女医生,多年来从未向命运屈服,伏在丈夫背上,夫妻俩行走于大山间,为村民们治病开方。不解的人们想必会问:“值得吗?”而答案已在他们的心中,三个坚定的字——我愿意!
司汤达说:“我从地狱来,要到天堂去,正路过人间。”人间风云变幻,世事无常。然而,风物长宜放眼量,只要无愧于内心,一生,安矣!
叩问心灵,“我愿意!”
生于世界上,存于宇宙间,我没有叱咤风云的雄伟气魄,没有武帝扬鞭东指的九死不悔,更没有司马迁成一家之言的宏功伟业,但我渴望陶渊明的怡然自得,渴望能有自己的一片天。
或许,我就像那个摔了跤的小孩,此时正经历炉火的冶炼,家庭,学校,社会的期盼,让我手足失措。虽然摔了一跤,然而我能够再重新爬起,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我的这种能力。
困难非吾畏。我愿自己走下去,摔到了又怎样,失败了又何妨。我只想有一双自由翱翔的翅膀。请让我自己爬起。因为我坚信,一花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一星陨落,暗淡不了整个宇宙,一次失败,影响不了我对明天的渴望。
困难非吾畏。站在历史的门槛上,捡拾一枚枚成功的贝壳,上面写满了挫折,没有人的一生是一帆风顺的,本为夏阳子,少小越龙门,文采灿华星,铁笔铸英魂。腐刑焉能动,浩志岂自沦,不负男儿志,千秋太史君。成就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的他在监狱里过着非人的生活,遭受了人甚耻之的宫刑,然而挫折压不倒他,他不是从挫折中爬起来了吗?
仲尼厄而作《春秋》,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这些伟人达士都是在历经磨难之后才获得成功的,在挫折之后,帝王将相能成盖世伟业;在困难之后,我要擎起明日之朝阳,以经为径,以陌为纬,寻找我向往的桃花源。
我并不畏惧困难,但我极易迷失方向。太多的关心,让我寝食难安,生怕再次走错的路,太多的爱也会使我娇生惯养。我不惧怕困难,我渴望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在这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纸醉金迷的世界里,没有自己爬起的能力就无法长久立足。我热切的希望获得这种能力。
不要用言语打击我的自信,我用激扬的热血再获重生,也不要用手助我一臂之力,我会勇敢的自己站起。不是所有的压力都会有好的收获,必要时,请给我自由的空间。我要感谢所有的关心和爱,但我更加地呼唤属于我的空间。给我自己爬起的机会吧!不是所有的完美都成就人,也并非所有的遗憾都一事无存。困难我不怕,请让我自己站起。
我是沧海一粟,处在最迷惑的万物丛生间,遇风追风,听雨看雨。还好,我学会了听,终让我触摸这整个世界……
我在流浪,跟着流浪狗流浪,处处为家。铁笼里的金毛告诉我它早死了,不是自然老死,反而死在屠刀下。血淋淋的,想想也可怕。我问它为什么?他不答,只呆呆瞧天,眼里有东西在打转。等你开始流浪,你就知道了。同样的铁笼,同样如水的天儿,只是眼角湿润的狗换了,我在被送往屠宰场的途中,金毛老兄,我好像懂你了,但迟了。
我在流浪,这世界总有些狗,在旁边的时候你没发现,等他走掉了,才发觉他的存在……
我在流浪,跟着狗熊流浪,离开森林,惶恐不安。这该死的熊胆!我身上的宝,成了猎人的猎物,商人谋求利益的商品,买家眼里的补品。怪我,怪我过于狭隘,认为森林以外的天会更蓝,水会更清,泛泛众耳矣。弟兄们,别出来了,森林很安全,世界吵可怖!
我在流浪,这世界的我们很惨,那一座座濒危物种纪念碑是最终归宿,辞了,这世界。
我在流浪,跟着无辜老人流浪。拐棍、褴褛衣裳。给点钱吧给点钱吧。我一介老妪,您看着给。路人挤眉弄眼,好生嫌恶!这不是我的本意,上头有人,控制我的生死。我怕,怕饿死,更怕他们虐 待,来来往往的人群,飘飘然的思绪:我要回家!
我在流浪,善给我带来钱财的同时,伴随的是更恶劣的囚禁。那样的我,生不如死!
我在流浪,在这世界上……
我在这世上,在这世上最贫穷、最可悲的人儿处,黑暗是我的眼睛,明月是我的双手,趁着黑夜,急速奔跑。我在这世上,与弱者为伍……
人的一生中,要经历许许多多的事情,其中,不乏遇到困难与挫折,也不乏遇到失败。
有些人在困难与失败面前,一蹶不振,丧失了前进的信心与勇气,自暴自弃。而有些人则不同,他们面对困难与失败,永不言弃,总会积极的寻找失败的原因,从头再来,向成功更进一步。
有一句话说:“失败是成功之母。”罗曼.罗兰也曾说过:“要化悲痛为力量。”在失败之后,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自己的信念,而是应当告诉自己:“我又找到了一条接近成功的道路。”的确,当我们面对失败时,一定不能一蹶不振,要学会以微笑面对失败。
不要把失败看成是什么大事而去恨他它,这样只会影响自己的思维,胜败乃兵家常事,要把失败看得淡一些,要以微笑面对失败,以微笑面对生活。
曾几何时,我最要好的朋友背叛了我,在我心中留下一道深深的伤痕,永不磨灭。现在回想起来,当初的我是那样的傻,明明知道,他是在欺我,却还是一如即往的相信他,直到我悔悟之后。现在觉得当初的我是那么傻,竟然会为了那种人而伤心痛苦好一阵子。好在后来,我想通了,我就是这次失败的代价有点大嘛,有什么大不了的。想到这些,我不由得释然,以微笑面对生活。
不管怎么说,我的这些失败,和别人比起来简直就是天壤之别。比如美国的一位总统,林肯,他从小生活在平民堆里,受了很多别人受不了的苦。长大后几次做生意,都弄得血本无归,有时还差点倾家荡产。他的政治生涯一样也不平顺,布满了坎坷。他竞选州议员,国议员,总统各种竞选共二十多次,均以失败而告终。期间,他的恋人还永久的离他而去,他的精神因此而差点崩溃,但他都咬着牙坚持下来了。想一下,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啊。
面对困难,林肯总是以微笑面对失败,坦荡的接受失败,并永不言败,最终,他成功了,美国历最成功的总统,解放了黑人政权,另有美国人人人平等,受到了人民的爱戴。
生活经历了那么多,你就会发给自己一些微笑,平凡的生活就会充满阳光,忧郁的时光就会充满欢乐,黑暗的日子里总会有一丝光明,照亮我们前进的道路。
人的一生中总要经历黑暗时光,而这段黑暗的时光总会度过。
邰丽华两岁时,因一次高烧失去了听力。没过多久,她甜美的歌喉也关闭了。那以后,她陷入了无声世界,自己却茫然不知。直到5岁,幼儿园的小朋友轮流蒙着眼睛,玩辨别声音的游戏,她才意识到自己与别人不一样,她伤心地哭了。为此,父亲带她辗转武汉、上海、北京等地求医问药,只要听说哪里有一线治疗希望就不会放过,但始终不见好转。眼看要满7岁了,父母将她送人市聋哑学校学习。舞蹈使邰丽华品尝到无穷的欢乐,但她知道,在现代化的今天,知识对于一个人的重要。17岁那年,她给自己定下新的目标:上大学。于是她又将自己练舞的倔劲放在学习文化课上,1994年如愿以偿地考取了湖北美术学院装潢设计系,成为了一名大学生。如今,邰丽华成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里的台柱子。她不仅担任了残疾人艺术团演员队队长,出任了中国特殊艺术协会的副主席,同时她也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形象大使”。
而我也在黑暗中挣扎过。
快小学毕业的时候,本来我正准备报考重点中学的考试,然而命运总是会开致命的玩笑,我的腿被摔断了,当时的我很无知,以为自己的腿再也好不了了,只能靠拐杖生活,并且我认为自己没有考重点中学就要成为一个没有用的人,那段时光,无知和消极在我的脑海盘旋,就算她们告诉我我的腿不会有事,会好的,而自己却还是认为一切东西都会改变。这算我非常阴暗的一段时光,我只能躺着,看到能走路的人就想象自己是他们能去好多地方,看到电视里的学生会想到自己,仿佛自己不能踏进校园的那种心情,虽然那些都是我自己假象来吓唬自己的,但人在不好状态的时候就爱胡思乱想。所以那段我自己想象来吓唬自己的时光让我看不到光明,我这一辈子也没有像那样失望过。而几个月后的事实告诉我,黑暗过了,地球照转,天不会塌,而我也很好,腿痊愈了毫无影响,去的学校也不错。
没有谁的人生不经历黑暗,即使我们在黑暗中看不到一丝光线,但一切黑暗还是不能阻挡光明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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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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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高中生作文800字7篇(精选)
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关于议论文你知道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议论文高中生作文800字,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出师表》有言日:"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这一亲一疏,导致"成败异变,功业相反"。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在我看来,勿以亲疏论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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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中,自"大道既隐,各亲其亲子其子”以来,亲情就成为了维系这个社会的稳固的牢不可破的精神纽带,人们往往认为亲人们总是对自己好,因而他们总是对的,没有错的,而对于旁人,难免存着此疆彼界之心,所谓"人心隔肚皮",难免对别人有着成见,故事中的富人即此类典型人物,而有两位人物的行为却值得我们的赞叹。
祁黄羊的"内举不避子,外举不避仇"。想必大家是耳熟能详了,不以亲疏好恶来定是非,而是惟贤是举,诚可贵矣。
另一位是中国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先生,他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在担任了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后,权力可谓达到政治生涯的顶峰。各界人士1致推举孙中山的哥哥孙眉担任广东的都督,当此之时,孙中山先生只需微微首肯,便定能保证自己的哥哥飞黄腾达,然而这位伟人没有这样做,他只是婉言地谢绝了,说:"我哥哥才力有限,不堪担此重任。"如此高风亮节怎能不让人仰慕不已。
勿以亲疏定是非就意味着抛弃小我,舍弃一己之私利,来成全大我,寻求真理;勿以亲疏定是非就意味着克制感悟,注重理性,让理性之光熠熠生辉!
勿以亲疏定是非其实就意味着一种广博的爱!
现实世界申,理智往往容易被情感淹没,那么,怎样才能驾驭住自己的情感呢?——题记
理智,是一朵花,盛开于智慧的春风申;情感,是一阵雨,常常将这一朵花摧残。情与理,对立而又共生于现实世界。
渴望真情
情感、这一人类与生俱来的元素在一代仁人贤士的一生中抒写得淋漓尽致。他们将真情吐露,活得满满洒洒,坦坦荡荡,屈原便是这样一位真性情的人。他高唱"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他高呼"亦余心之所善今,虽九死其犹末悔",他将一个臣子的心掏出来呈现在众人面前,不矫饰,不造作,终于,他的性情铸就了他的英名,他从此不朽。李白,面对贵妃研墨,力士脱靴,他高唱"安能摧眉折腰侍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从此寄情山水,便有无数华彩奇章流传于世,他亦不朽。
冰心先生说:雨后的青山,像泪水洗过的良心。她告诉我们:惟有真实的情感,才是一生无悔的追求。倘若将自己的情感囚禁,人生便失去了光彩。
超越感情
周幽王为博妃子一笑,令人点燃烽火,戏弄诸侯,终至亡国。
唐玄宗宠幸杨贵妃误国,终遗恨千古。
这些,都是没有超越感情的结果"理智是一座堤坝,感情的潮水如不加控制,必定会造成堤坝的坍塌,行为的迷茫,以至酿成大祸。
人们常说:三思而后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驾驭感情
感情犹如一匹野马,需要你去驯服。理智则是它的缰绳。以理智面对世界,人生便增添了一份自信,一份豁达。
范仲淹遭贬,然而他仍旧胸怀天下,以理智的大脑,平静的眼光向人们昭示了一个智者的情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何等宽广的胸怀啊!
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情与理相伴相生,互为两极。理智需要情感的润泽,人生才显灵动,情感需要理智的依托,人生才显智慧,愿人人都能用情感之雨浇灌理智之花。
我很喜欢那样一个比喻:"人是能思考的苇草。"也许思考就是那个让人可以凌驾于万物之上的台阶。但也正是这思考的能力赋予了人类以思想,从而把人类置于了很多旭旭的境地,比如亲情与真理。
我清楚地记得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我越是思考就越感到无上敬畏之情:我们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这句镑刻在人类思想的话语,也许很精当地为人类摆脱尴尬境地,提供了柳暗花明的一招坚持自然真理与思想的道德法则。也许这样,人类才可以真正做一棵生长在自然之基上的能思考的苇草。
我相信人类在判断认知事物的时候一定都会烙上思想感情的印迹,更何况是那样一种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神圣感情。中国历史长河中清风明月般的人物当然有,但是完全割裂亲情毫无私念的例子又实在不算多。而我也许真的不太主张做一个冷血无情的人,否则世界没有了感情,也没有了色彩。
我很喜欢鲁迅,喜欢他那横眉下的犀利思想。先生一定可以算是一个深刻的人。而先生客观冷静的观点绝不是众叛亲离而来的,"无情末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这是先生的诗,而先生也是这样做的。所以先生的面孔永远是鲜活的,泛着血的殷红。
世界失去了亲情的牵绊将会变得多么苍白,多么令人窒息。当然我们也很难接受一个亲情泛滥的、失真与扭曲的世界。我相信人们可以找到一个折中的契合点,而不是偏激地走向极端。
去过草原的人一定会惊异于牧草的柔顺和坚韧,人这棵可以思考的苇草也许也应该这样遵循着自然与思想的双重法则在风中生存。
柔情也许是一把双刃剑,正负的功能淬于一身,但也许它更可以算是一把刻刀,在尊重真理的前提下刻出生活的特质与生命的特质:让生命美丽而不轻佻,繁华而不浮躁。
落日熔金,暮色四合,乘一叶扁舟,来到历史的彼岸:与苏轼探讨人的渺茫与伟大,与陶潜共享带月荷锄归的美好,与李煜分担愁如东流水的感伤……用一指墨香,看尽文化之深邃与灵动。
文化从那翻滚激荡的黄河开始,便扎植于我们的心田,镌刻于基因。那寓意吉祥的中国结,那元宵佳节的灯谜,那雄伟的华夏庭院,无一不是珍贵的传统元素。而伟大的中华民族也正因这博大精深的文化而愈发绚烂壮美。把文化作为生命的行囊,便让灵魂与文化一道,穿行在历史的音符与文字墨香之间。
文化,流淌在悠远的箫声中,诉说着哀怨与愁绪,文化,也弥漫在阿炳的二胡中,叹尽人生的跌宕起伏;文化,亦可以流转于锦瑟之间,轻拢慢捻之间净化内心的污__。本无生命的乐器与乐曲结合在一起,便成为了文化的载体,寄予着心灵的世界,承载厚重的文化。
不仅仅在丝竹间,文化也在素净的宣纸上蔓延而来。张大千伏在洞底绘出的梦幻敦煌,诉说着那千百年前人们的信仰;齐白石着手画出的自然风物,亦传达着生命的灵动;壮观的《清明上河图》,也刺激着美的神经。中国画中的水淡云轻,妙手丹青的一点一描,拓开的不仅仅是墨,更是深厚的文化底蕴,文化之魂由笔底传承。
同样,龙飞凤舞的字亦为文化之腑脏;颜真卿规正而又洒脱的笔锋,王羲之隽秀玲珑的字体,张风子如带般拂过的清新之风,无一不是文化的符号。那挥洒自如之间掩盖不了中华文化之含蓄内敛,那笔锋回转之间亦彰显着文化之典雅深厚。亦深潭微澜,亦雪底苍松。
文化如辽远的江海,包容着一切。既有张翰的“江月年年初照人”的美好幽深,又有李白的“起舞弄清影”的飘渺烂漫。那篇篇诗词,字字珠玑,诗人惜字如金,落笔生花,留给世人一片芳华。文化之美常浮荡于我心间。那里有轩榭廊道,那里有至臻服饰的绣扣,那里更有吟唱千年的戏曲,那是中华之精髓,炎黄子孙之傲骨。它如枝头的梅花,傲吐芬芳。
愿乘文化之舟,度文化之沧海,享那份美好与挚真,低吟文化之妙语,歌呤一生,幸福一生。
这样的行囊,希望我们共同拥有,共同打造,共享文化盛宴。
理智和情感是人类生活中的两只脚印,人类在认知事物的道路上的每一次成长都和他们的理智私感情有关。
认知事物当然必得有严格的理智,不能纵容自己的感情和好恶。如果仅仅以感情的亲疏远近来下结论,大多数情况下会得出错误的判断,正如《韩非子》里那个宋国的富人,他的儿子与老人说的是相同的话,而他听凭感情的亲疏远近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这当然是没有道理的。又如《邹忌讽齐王纳谏》中,邹忌的妻子私他,姬妄畏他,而客有求于他,都说他美于城北徐公。邹忌最后排除了感情因素的干扰,悟出了一番治国平天下的大道理。
“祸患常积于忽微,智勇常困于所溺。”因为有所溺,有好恶,感情上有亲疏远近,人们在认识事物时便易于被迷失双眼。这时惟有理性的火光才能照亮黑暗混浊的末知世界,人类要到更高更远的地方去,健全的理性才是可靠的阶梯,布鲁诺被烧死在鲜花广场时,欢呼的人群又何尝不以为自己才是真理的掌握者呢?但是布鲁诺相信理性这个"内心的教师",他要让"所向披靡的论据万箭齐发",射穿习惯和感情上依赖的迷雾,把人类在认知事物的道路上引人正轨。
理性固然在认识事物中不可缺少,但我们能因此完全排除了感情因素吗?难道感情在认知过程中永远起着反面的作用吗?
康德仰望星空的时候,他的内心泛起的是崇高的感情,正是靠了这亲近永恒、亲近真理的感情,他才能在认知彼岸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没有感情的存在,人类生活会陷人刻板和抽象,我们认识事物不仅要分辨对和错,也要知道美和丑啊,没有了情感,艺术如何存在呢?只剩下了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切熟悉的温情都离我们远去,我们能说我们认识了世界的本来面目吗?生活又有什么乐趣呢?即使是大物理学家爱因斯坦也是看重情感在认知中的作用的,有人向他提出一个设想时,他并不判断正误,只说:"啊,真丑!"他不愿意在丑的事情上花费时间,在他眼中,即使是物理学中丑也不能立足。
因此我们认知事物时,既要有冷眼,又需要热心,虽不能任凭感情的亲疏远近去判断,又不可仅仅是可怜的"数字化生存"。在理智和情感、天平和七弦琴的引导下,我们才能“诗意地栖居”。
点评:精选例证结构清晰。本文有四个特点:一是贯串全文、令人信服的辩证思维,结尾以形象化的语言完整准确地揭示了感情、理智在认知事物中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精选例证,用邹忌和康德、爱因斯坦例分别论证理智、情感的认知功能,典型贴切,给人启迪;3是思路严密,结构严谨。文章由理智到情感,运用"总—分—总"结构,都显示出作者较高的谋篇水平;四是善用比喻、借代,"天平"、"7弦琴"、"数字化生存"、"诗意地栖居"等词语的运用,增强了说理的形象性。
人有七情,自有喜好与厌恶之情,然而,当这种好恶之情掺入对真理的认识时,又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也许腊梅讨厌冬风的肆虐与无忌,却依然在寒冬中吐露芬芳;也许鱼儿讨厌巨浪的汹涌与狰狞,却依然与巨浪为伴,成全生命的真讳;也许落叶对这个天地无比依恋,然而,当秋风吹来时,它毅然地飘落,告别那个美好的世界,成全来年萌发的草芽……
勿以好恶论断之,这是一种怎样的人生境界!这是一种何等的明智选择!
当一个人可以将对事物的判断游离于感情的亲疏之外,那他必是明哲之人了!
公子小白曾被管仲箭射衣带钩,自是对其痛恨无比。然而,当他认识到管仲的才识时,放下心里的厌恶,重用管仲,终成一代霸主。
刘邦不喜韩信的出言无忌,却委其以重任,让韩信统兵作战,征讨四方,终于灭了西楚霸王,成为天之骄子。
房玄龄曾为李建成出谋害李世民,李世民又岂能不恨?然而李世民不计前嫌,重用房玄龄为臣,遂有"贞观之治"之盛世,感情的亲疏可以蒙蔽你的双眼,让你看不清事物的真面目,阻碍你对真理的认识,成为你求知路上的绊脚石。
勿以好恶论断之,楚王不听信郑袖之辞而疏远屈原,自不会为秦国所吞并。
勿以好恶论断之,李存勖不宠幸伶人,重用伶官,不谈国事,自不会因1人之乱而七庙隳,为天下苍生所笑。
勿以好恶论断之,诸葛亮不听信马谡的信誓旦且,自不会痛失街亭,1败千里,死不螟目。
举目四望,古今中外,有多少英雄豪杰因内心之好恶而惨遭滑铁卢?古代如此,今天亦如此,或许,将来也如此。
对真理的探求是独立的,对事物的认识也不能掺杂上感情,“做学问就是做学问”,陈景润的话也许揭示了这个真理。
自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不必苛求,不过,不可不求。
勿以好恶论断之,也许你会发现,狗尾草也会开出美丽的花。
点评:内容充实语言优美。这是一篇内容十分充实的好文章。文章以简短的问句起笔,接以充满抒情意味而又具有启发性的文段引人思考,继而明确指出“勿以好恶论断之”的论点,然后分两个层次纵论史买。以公子小白、汉高相刘邦、唐太宗李世民之例谈明智之人的明智之举,以楚王听信郑袖,李存勖宠幸伶人、诸葛亮误用马谡为例谈被感情蒙蔽双眼的后果,进而发出“有多少英雄豪杰因内心之好恶而惨遭滑铁卢”的疑问,最后以陈景润的话结尾,使得文章前后文脉贯通,内容十分充实,极具说服力。
此外,本文语言很有特点,美感十足,一是语言有个性,凝炼简洁善用短句,没有众多考生常有的大话、套话、俗话,抒真情、发真论,阅之可亲。二是文中多用比喻句、排比句,形式上显得整齐,表达上增添了生动性、形象性,加强了气势,堪称美文。
人生天地间,总要与外界发生联系。而阅读,则是其最主要的通道。
阅读分为若干种,绝大多数人的阅读属于消遣性阅读。这种阅读的目的就是打发时间,说得高雅点,是让时间不至于白白流逝。浏览网页,翻翻报纸,看看电视,了解一些热点新闻,搜集几件明星八卦,打探哪里出了奇人异事,瞅瞅又有几个老虎被调查……边看边乐,然后与志同道合者大摆龙门,是很惬意很得意的事。
市井闲人们的阅读大抵如此,很多上班族的阅读有相当的比重也可归入此类,我们青年学子,有时也愿意做这些消遣性的阅读。为的是放松放松,调剂一下有些枯燥的学习生活。我觉得,“消遣”是个中性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归入褒义,毕竟有所消遣便是有所寄托,这总比无所事事、无是生非要好得多得多。
阅读的第二重境界,我称之为充电式阅读。这种阅读有明显的现实“功利性”,颇有现趸现卖、临时抱佛脚的意味。以我为例,该交综合性研究作业了,我才上网搜索相关的材料,包括成本的书、杂志,相关论文,然后挑灯夜战,快速扫描,从中筛选自己用得着的矿石,冶炼、提纯,最终形成自己的产品。这样的阅读,效率高,印象深,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我的大脑里面的东西感觉越来越多,越来越有品位。出于很近视的目的,其效果却是长久的,这样的阅读,其实就是我们成长的台阶。
听说大多数成年人尤其是上班族,其阅读大都含有某种“功利性”。这不是坏事。关键是要将这些信息合理转化,切忌生搬硬套,机械照搬。否则的话,这种阅读就成了鸦片,副作用可不是一般的大。
阅读的境界,是精神性阅读,或者叫心灵性阅读。这样的阅读完全是个人的兴趣所在,阅读的过程,也是修养身心、陶冶情操的过程。据说,这样的人,看经典的影视作品,会忘掉了世界的存在,能与剧中人的命运相喜悲;看喜欢的文学名著,常常会如五柳先生“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可惜的是,我还没能达到这样的境界,但我会向这个方向努力。
鲁迅说过,要看各样的书,即使和本业毫不相干的,也要泛览。卢梭则强调,读书不要贪多,而是要多加思索。道出了读什么书和怎样读的问题,明乎此,力行之,便会臻于大境界。
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论文。 他们将人在循环引入到结构预测领域,这是一种算法上的创新,他们将这种创新的算法通过对ML(机器学习)和DL(深度学习)的综合应用,实现了对电影票房预测准确度的提高,能够给发行商和投资商提供更好的参考价值。 现在的高中生真的很优秀。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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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学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论文。
宁波中学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
在看到这篇热搜的时候,让我感到这真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这样一个热搜,宁波中学的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这则消息出来的时候,有很多人都和我是一样的感慨,他们感慨的是现在的高中生都如此的厉害了,高中阶段就能够有这样的学习成果,真的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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