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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类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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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类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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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的观念里,民生就是单纯指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任何附加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提升,民生这一概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已经扩大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物质生活到精神世界。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分析,就是要从思想理论层面强调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探究马克思主义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指导。

一、民生的基本内涵

民生,简言之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问题。民生包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等。民生是所有生活细节的总和。民生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发展全过程的。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有民生问题存在。民生一词自古有之,民生是各朝各代、各个国家的核心问题。国民生活的稳定进步是国家稳步前进的基础保障。民生既属于社会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民生代表着国家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代表着国家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民生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的标准中,民生要素占据重要比重。正确认识民生概念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把民生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心位置,也是我国促进民生问题提升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对民生思想的认知和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中民生思想的体现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民生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对"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核心,人处于社会整体活动的中心。人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民生问题的中心要素就是人,人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作用力。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认定了人的本质,人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物质生活资料与生产活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世界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的。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与马克思主义能够达到概念范畴的统一。

(二)唯物史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是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认知。唯物主义诞生以来,人的思想发生了重要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新时期,我国领导集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创造历史的因素,也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人民群众是主宰历史的主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正确认知人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能够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史观对于民生的重要理解就是能够正确认知人的作用。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体。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靠人的行为完成。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人是 社会实践 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活动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社会要发展,必然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关系的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人,人也会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角度进步。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协调者和参与者,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活动力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可以推论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民生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解决民生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经营。民生问题涉及的范围是广大的、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举措上贴近现实,在保障工作上严谨。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可以从思想上提供智慧源泉,可以为民生问题提供重要的思维提示。解决民生问题就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从思想上、实践上统一,把民生问题当成党的中心工作对待,让民生问题不再没有明确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四、结语

社会越是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就要越细化。人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民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主义中的民生思想是指导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性思想。中国的民生问题必须要采取中国式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好检验。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 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的主体法律不仅对整体的法律世界作出理论概括和解释,而且为理解法律的世界和实践主体提供了一套方法。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指导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 文化 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研究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将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法律理论视野,也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法律理论的前沿问题以及运用法律学原理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被称为“法哲学”,指的是意识形态,又指法学的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方面,法学是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信仰、认知和评价体系,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指法律制度理论的涵盖性、抽象性和普遍性。[1]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解释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现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实践法律思想、想法和概念,也包括在广泛而深刻的知识。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所有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理论。20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出现,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诞生的重要标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政治思想起源,西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中国哲学的历史上,本体论又叫“本根论”,是指探究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依据的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律本体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包含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等。

第一,法律的定义是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和最新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确定的定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属性也要求法律的定义要继续关注法律现象的变化,吸收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哲学范畴,其理论意义在于揭晓事物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内部联系。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也是构成法律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层次。一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也是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需要。三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

四、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决法学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发展问题上就是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发展的科学。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于其科学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法律,对法律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阐述、解决法理学中的问题。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法律思想武器,讨论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发展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否认曾在书中出现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坚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和阶级,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功能和价值等。这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系统地说明了法律的主要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第二,以中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基础,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也站在中国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来看待当时的法律,在发展社会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破旧立新。一种是进化论,即推陈出新。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法学界也存在建构论和进化论两种理论。站在社会主义的高度,作者认为更生动的方式剥削阶级的一个国家。

第三,关于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权利和义务是出现在人类社会和有法律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哲学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思想的本质。本书把权利和义务同法律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给予说明时论述了西方权利和义务的历史演变以及中国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权利义务进行释义并提出了8种不同的学说,也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将其置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在日常的生活中亦是如此,站在特定环境下去看待问题,对有些事情了解得不全面或者非亲眼所见,就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第四,对于移植和继承法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正确处理同古代以及外国法文化的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资产阶级法学则有批判的分析,吸收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无价值的东西,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起点,克服了那种对待古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时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态度。

五、结语

学习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律思想,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与理论,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研究和解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深化改革,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难题,促进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思想,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还需要中国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工作者一起努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论文发表

简单分析一下,详情如图所示

B、李大钊。

该文章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分别作了阐述。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共产党宣言》,檄告举世的劳工阶级联合起来,推倒资本主义。而社会主义的实现,“离开人民本身,是万万作不到的,这是马克思主义一个绝大的功绩”。

文章还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阐明了阶级斗争学说和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的关系。该文章是中国第一篇比较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的著名论文。

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五四运动同时也是一场伟大的思想启蒙运动和新文化运动,有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1915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创办了《青年杂志》(后改名为《新青年》),新文化运动由此发端。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李大钊备受鼓舞,连续发表《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等文章。1919年李大钊在《新青年》发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当时思想界产生重大影响,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进入比较系统的传播阶段。

在北洋军阀反动统治的艰难环境中,李大钊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为中国共产党创建准备了思想条件。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现在国民 教育 、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在传统的观念里,民生就是单纯指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任何附加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提升,民生这一概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已经扩大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物质生活到精神世界。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分析,就是要从思想理论层面强调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探究马克思主义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指导。

一、民生的基本内涵

民生,简言之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问题。民生包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等。民生是所有生活细节的总和。民生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发展全过程的。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有民生问题存在。民生一词自古有之,民生是各朝各代、各个国家的核心问题。国民生活的稳定进步是国家稳步前进的基础保障。民生既属于社会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民生代表着国家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代表着国家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民生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的标准中,民生要素占据重要比重。正确认识民生概念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把民生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心位置,也是我国促进民生问题提升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对民生思想的认知和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中民生思想的体现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对民生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对"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核心,人处于社会整体活动的中心。人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民生问题的中心要素就是人,人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作用力。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认定了人的本质,人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物质生活资料与生产活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世界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的。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与马克思主义能够达到概念范畴的统一。

(二)唯物史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是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认知。唯物主义诞生以来,人的思想发生了重要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新时期,我国领导集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创造历史的因素,也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人民群众是主宰历史的主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正确认知人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能够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史观对于民生的重要理解就是能够正确认知人的作用。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体。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靠人的行为完成。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人是 社会实践 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活动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社会要发展,必然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关系的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人,人也会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角度进步。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协调者和参与者,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活动力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可以推论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民生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解决民生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经营。民生问题涉及的范围是广大的、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举措上贴近现实,在保障工作上严谨。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可以从思想上提供智慧源泉,可以为民生问题提供重要的思维提示。解决民生问题就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从思想上、实践上统一,把民生问题当成党的中心工作对待,让民生问题不再没有明确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四、结语

社会越是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就要越细化。人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民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主义中的民生思想是指导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性思想。中国的民生问题必须要采取中国式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好检验。

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 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的主体法律不仅对整体的法律世界作出理论概括和解释,而且为理解法律的世界和实践主体提供了一套方法。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指导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 文化 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研究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将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法律理论视野,也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法律理论的前沿问题以及运用法律学原理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被称为“法哲学”,指的是意识形态,又指法学的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方面,法学是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信仰、认知和评价体系,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指法律制度理论的涵盖性、抽象性和普遍性。[1]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解释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现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实践法律思想、想法和概念,也包括在广泛而深刻的知识。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所有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理论。20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出现,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诞生的重要标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政治思想起源,西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中国哲学的历史上,本体论又叫“本根论”,是指探究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依据的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律本体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包含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等。

第一,法律的定义是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和最新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确定的定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属性也要求法律的定义要继续关注法律现象的变化,吸收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哲学范畴,其理论意义在于揭晓事物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内部联系。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也是构成法律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层次。一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也是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需要。三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

四、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决法学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发展问题上就是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发展的科学。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于其科学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法律,对法律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阐述、解决法理学中的问题。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法律思想武器,讨论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发展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否认曾在书中出现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坚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和阶级,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功能和价值等。这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系统地说明了法律的主要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第二,以中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基础,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也站在中国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来看待当时的法律,在发展社会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破旧立新。一种是进化论,即推陈出新。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法学界也存在建构论和进化论两种理论。站在社会主义的高度,作者认为更生动的方式剥削阶级的一个国家。

第三,关于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权利和义务是出现在人类社会和有法律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哲学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思想的本质。本书把权利和义务同法律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给予说明时论述了西方权利和义务的历史演变以及中国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权利义务进行释义并提出了8种不同的学说,也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将其置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在日常的生活中亦是如此,站在特定环境下去看待问题,对有些事情了解得不全面或者非亲眼所见,就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第四,对于移植和继承法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正确处理同古代以及外国法文化的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资产阶级法学则有批判的分析,吸收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无价值的东西,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起点,克服了那种对待古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时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态度。

五、结语

学习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律思想,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与理论,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研究和解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深化改革,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难题,促进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思想,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还需要中国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工作者一起努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文章发表

简单分析一下,详情如图所示

李大钊撰写的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文章有:《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

其中,《我的马克思主义观》是李大钊于1919年在《新青年》上刊登的一篇文章。该文章论述了李大钊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见解,极大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

《庶民的胜利》是一篇演说,发表于1918年11月末或12月初,是李大钊在天安门的演说。

《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热烈欢呼十月革命的胜利,认为这是民主主义的胜利,是布尔什维的胜利,是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

扩展资料:

李大钊是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驱者、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始人之一。字守常。河北乐亭人。少年读乡塾。1905年考入永平府中学。1907年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1913年东渡日本,次年考入早稻田大学政治本科。

留日期间,积极参加反对袁世凯的活动。1916年春发表篇论文《青春》,提出创造青春中华的理想。5月回国,任北京《晨报》总编辑、《甲寅》日刊编辑,积极投身新文化运动。1918年1月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6月与王光祈等发起组织少年中国学会,任《少年中国》编辑主任。

不久又担任《国民杂志》社指导、《新潮》社顾问。12月与陈独秀创办《每周评论》,以“常”、“守常”、“明明”等笔名发表对重大问题的评论文章。

从1918年下半年起,相继发表《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等讲演和文章,宣传十月革命和马克思主义。

《我的马克思主义观》

《法俄革命之比较观》、《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等文章和演说。他宣称:“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1919年,他又发表了《新纪元》、《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再论问题与主义》等几十篇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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