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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方向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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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方向期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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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建筑的创保护一 揭示出我国古建筑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巨大价值,同时进行广泛宣传,唤起社会各界对古建筑的重视。二 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和公布,是我国古建筑保护的第二次重大发展,也可称为第二个里程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施,是文物保护工作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三 倡导“历史文化名城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学术讨论会”的召开,,我们开始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综合研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这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包括文物古建筑)保护、规划、建设一次重大意义中国古建筑的创新我们不可能在前代人的思想上停留,只有取他们的精华,然后再进一步发展自己的东西,中国的建筑业才会日新月异。这是我所认为的,也希望得到大家的共识

[1]古色添香 北国江南——王国顺古建筑作品掠影[J]. 吉林建筑设计,2004,(3).[2]张炜,. 古建筑土坯墙体灌缝胶加固实验研究[J]. 西北建筑与建材,2002,(9).[3]范章,. SV-Ⅱ灌缝胶及其在古建筑土坯墙体加固中的应用[J]. 西北建筑与建材,2003,(5).[4]党建堂,. 仿古建筑琉璃瓦屋顶施工技术[J]. 西北建筑与建材,2003,(12).[5]李清明,. 水乡古建筑[J]. 黄河文学,2011,(4).[6]刘燕霞,. 浅析云浮市新农村建设与古建筑保护[J]. 丝绸之路,2011,(6).[7]张辉,. 仿古建筑的设计应当体现四个价值[J]. 宝鸡社会科学,2006,(2).[8]周燕玲,. 古建筑斗拱特征探析[J].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7,(2).[9]古建筑装饰——吻兽[J]. 中国建材资讯,2008,(3).[10]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J]. 中国建设教育,2009,(11).[11]吴琳,. 谈古建筑保护的档案工作[J]. 广东档案,2009,(4).[12]牛小强,. 鲁土司衙门古建筑群消防设计[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4).[13]刘燕,. 浅析中国古建筑中的装饰元素[J]. 大众文艺,2011,(7).[14]史向红,. 关于传统的古建筑、仿古建筑与现代建筑创作的一些思考[J]. 建筑知识,2011,(4).[15]姚佩歆,赵鸿铁,薛建阳,郝江华,. 侧脚对木结构古建筑抗震性能的影响[J]. 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2011,(2).[16]陈弘,陈天声,. 中国古建筑以木构架为主体的成因探析[J]. 江苏建筑,2011,(2).[17]闫维明,张博,周乾,郭元君,. 古建筑榫卯节点抗震加固试验[J]. 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2011,(2).[18]宋文强,秦书源,. 浅析浊漳谷地古建筑群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可行性与必要性[J]. 沧桑,2011,(2).[19]邢照华,. 古建筑复原陈列的内容要素组合与展线布局探析[J]. 东南文化,2011,(1).[20]肖旻,. 广府地区古建筑形制研究导论[J]. 南方建筑,2011,(1).[21]潘影,. 古建筑的得名[J]. 人才资源开发,2011,(4).[22]陆万里,程金新,. 古建筑普宁寺火灾数值模拟分析[J]. 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4).[23]高大峰,曹鹏男,丁新建,. 中国古建筑简化分析研究[J]. 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2011,(2).[24]陈必锋,欧阳红玉,. 地域性古建筑测绘教学与分析[J]. 山西建筑,2011,(14).[25]王昊,. 交通振动对石窟类古建筑的影响及对策[J]. 交通标准化,2011,(10).[26]何圭雄,杨子江,. 孝感地区古建筑保护与开发利用[J]. 安徽农业科学,2011,(11).[27]刘艳芬,. 论古建筑遗产的保护[J]. 建材技术与应用,2011,(3).[28]曹勇,. 现代科技在古建筑测绘中的应用[J]. 现代物业(上旬刊),2011,(3).[29]王剑飞,. 古建筑的防水研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30]姜磊,程柳,. 顺峰山公园仿古建筑设计[J]. 热带建筑,2006,(3).[31]安瑞,阎勇,. 谈钢筋混凝土结构在仿古建筑屋盖中的应用[J]. 陕西建筑,2006,(3).[32]李海娜,翁薇,. 古建筑木结构单铺作静力分析[J]. 陕西建筑,2008,(2).[33]武小鹏,. 古建筑维修中的质量控制[J]. 陕西建筑,2009,(8).[34]武小鹏,. 浅谈西岳庙古建筑原有油漆彩画保护及修复[J]. 陕西建筑,2009,(9).[35]吕俊杰,. 仿古建筑丝缝墙摆砌施工[J]. 陕西建筑,2010,(7).[36]吕俊杰,. 仿古建筑唐式瓦屋面施工技术[J]. 陕西建筑,2011,(1).[37]山西省稷山县发现一座保存完整的明清古建筑群[J]. 武汉文博,2008,(3).[38]杨军,李国朋,. 浅谈“织金古建筑群”的保护价值及开发[J]. 乌蒙论坛,2008,(3).[39]张智,. 织金古建筑群保护对策刍议[J]. 乌蒙论坛,2010,(4).[40]杨勇,陈志伟,卢士鹏,李林安,. 古建筑平移中托换梁承载力测试技术的应用[J]. 天津建设科技,2011,(2).

古建筑文物保护期刊投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

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扩展资料

保护规划

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化遗产的保护

​​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千年的岁月积淀,每一件保存下来的古建筑都是弥足珍贵的。很多时候古建筑面临着被破坏,而国家也了解到了这个情况,古建筑保护理论知识薄弱,专业性人才缺乏。目前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城市规划研究生遗产保护方向等涉及古建筑保护规划类专业,但是并没有像热门专业那样受广大学子的青睐,愿意学习此专业的人才也屈指可数。因此,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古建筑保护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古建筑保护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防止其损毁,延长其寿命,而且需要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充分地保留自然对其留下的历史烙印。不能够完全的改变它使他完全变了原有的意义,所以这也要求要了解每一个古建筑的形成和存在的意义,还有为什么要保留,这些要弄明白。​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是对一个朝代的见证,是一个城市的文脉,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人民的社会生活状况,古建筑代表着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古建筑逐渐受到腐蚀和破坏,所以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已迫在眉睫,而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也是个人层面的。​

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参见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08.0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一)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古建筑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列为控制保护建筑,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第五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古建筑的规划工作。发展计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海关、房管、园林、民族宗教、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建筑的有关保护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在古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古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一)古建筑为私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二)古建筑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三)没有管理单位的古建筑,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第八条古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三)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九条古建筑比较集中的街道、镇和村可以建立保护组织,协助做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第十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古建筑保护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相应的风貌协调保护区。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古建筑整体保护规划。在古建筑风貌协调保护区或者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不得破坏古建筑的环境风貌,其建设方案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古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古建筑,实施单位应当确定迁移或者拆除的方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落实古建筑构件保管措施。拆除的古建筑构件不得擅自出售,应当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的,拆迁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方案,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拆迁人承担。第十三条维修古建筑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不得任意改建、扩建。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和抢险加固工程外,古建筑的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建造保护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古建筑维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古建筑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维修的面积和程度给予奖励;古建筑为国有的,可以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免费使用。非国有的古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也可以予以置换或者购买。第十五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古建筑可以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古建筑不得超负荷使用。作为民居使用的,可以参照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逐步迁移居住人口,改善居住环境。第十六条不得在古建筑内外乱搭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古建筑及其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应当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立案的,结案后应当立即无偿移交。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古建筑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古建筑的维修、征购和古建筑保护奖励。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建筑的保护。鼓励将私有的古建筑捐赠给国家。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古建筑损毁、坍塌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拆除的古建筑构件未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新发现古建筑,拆迁人不听劝阻仍进行施工,不保护现场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维修古建筑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修的,或者任意改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由规划、文物、公安、城管、海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损毁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立的古建筑保护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古建筑风貌协调保护区或者古建筑比较集中的区域内进行建设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古建筑内外乱搭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在古建筑及其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着物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建筑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和传承先人留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发文公布后,就有了保留的法律效力。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在当前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中,更要妥善处理新农村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义政发[2007]3号文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城镇建设、旧村改造、村庄整理或其他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时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等历史文化遗存时,规划部门原则上要结合规划予以保留。保留确有困难需要拆除或迁建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可结合佛堂古镇保护等项目,对古建筑实行异地迁建集中保护。”所以我们建议在做旧村改造规划时,能尽量将涉及到的不可移动文物安排到规划里去,作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要制订迁建规划。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款也很明确:“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村存保护的若干意见》对此也有规定,可以当作补充: “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愿意自愿捐赠的,可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无偿捐赠给国家,捐赠后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市政府对捐赠者发给荣誉证书,予以表彰。也可以在不补偿用地的前提下,按评估价将该历史文化遗存产权整体转让给国家,由市财政拨款予以修缮。签署捐赠协议或转让协议后,该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并按规划在原地保护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集体或个人筹集资金进行整体修缮的,可在全体产权人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产权人承诺按修缮方案修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开招投标,修缮费用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补助修缮总额的40%。”所以说,无论是国家还是我市,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从保护方式和保护经费上都是明确的。对于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问题,希望各有关农村能及时和文物部门联系,力求找到一种文物的最佳保护方式。

建筑方向省级期刊

不是省级期刊。根据中国期刊网(CNKI)提供的期刊分类信息,截至2023年1月,新视线建筑与电力属于中国学术期刊(CJ)类别,并未被列入到中国国家新闻出版署官方颁布的省级期刊名单中。新视线建筑与电力是一份涵盖建筑、电气、水利等多个工程领域的技术类期刊,由河南省建设信息中心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管,河南省电气工程学会和郑州市设计协会联合主办,郑州市新视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建筑界是江苏商报主办的一本,关于建筑类的技术性期刊,专业的建筑期刊,省级期刊,可以为建筑类人才提供发表论文,学术研究的期刊。也可以为建筑类评职称发表论文。

选择期刊的话,主要注意这么几点,建筑与装饰属于省级期刊,学校加分够用的。

1,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查看期刊备案情况,正规期刊都必须有备案的。

2,注意双刊号齐全,国内刊号和国际刊号,cn和issn刊号。

3,注意上什么网,这就是什么数据库收录。

一、《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的期刊级别为:省级期刊。国内统一刊号:CN 43-9000/TU。

职称论文发表要求具有一定的刊物级别,比如国家级,省级,核心和cssci来源期刊等,发表职称论文前一定要认真辨别期刊真伪,确保是发表在正规期刊上,才能有效。

二、一般是可以作为职称论文发表的,各地要求不同,如:

1、广东申报高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3篇或在具有C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2、广东申报中级:要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具有CN刊号,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3、北京市评职称不需要发表论文,只需完成相应数量的论文,参加论文答辩即可。

4、湖南省申报中级职称不需要论文,申报高级职称只需要发表1篇论文。

扩展资料:

目前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

1、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2、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5、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7、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参考资料来源:公务员期刊网-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杂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建筑科学期刊投稿方向选择

TU 建筑科学 1.岩土工程学报 2.建筑结构学报 3.土木工程学报 4.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5.建筑结构 6.工业建筑 7.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 8.中国给水排水 9.岩土力学 10.给水排水 11.施工技术 12.建筑技术 13.世界建筑 14.建筑科学 15.世界地震工程 16.建筑学报 17.混凝土 18.工程勘察 19.城市规划 20.暖通空调 2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3.建筑机械 24.四川建筑科学研究 25.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6.新型建筑材料 27.空间结构 28.城市规划汇刊 这些都不错 自己去联系他们的编辑部吧来源于2008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

《中华建设》

<建筑结构学报>

<土木工程学报》

《建筑结构》等都是。

08版目录1.岩土工程学报 2.建筑结构学报 3.土木工程学报 4.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5.建筑结构 6.工业建筑 7.哈尔滨建筑大学学报 8.中国给水排水 9.岩土力学 10.建筑技术通讯.给水排水(改名为:给水排水) 11.施工技术 12.建筑技术 13.世界建筑 14.建筑科学 15.世界地震工程 16.建筑学报 17.混凝土 18.工程勘察 19.城市规划 20.暖通空调 2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2.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3.建筑机械 24.四川建筑科学研究 25.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6.新型建筑材料 27.空间结构 28.城市规划汇刊

护理期刊投稿方向

护理类论文的国家期刊专业的有20本。如下: 1、《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中华护理杂志》 3、《中华护理教育》 4、《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5、《中国临床护理》 6、《中国护理管理》 7、《现代临床护理杂志》 8、《天津护理杂志》 9、《上海护理杂志》 10、《全科护理》 11、《齐鲁护理杂志》 12、《临床护理杂志》 13、《解放军护理杂志》 14、《护理与康复》 15、《护理研究杂志》 16、《护理学杂志》 17、《护理学报》 18、《护理实践与研究》 19、《护理管理杂志》 20、《国际护理学杂志》

一般都是发在护理方面的期刊是比较多的

一般都是发在护理方面的期刊是比较多的,适合的才行的

这类期刊也比较多。比如《全科护理》、《护理实践与研究》、《护理研究》、《临床护理》等等期刊。这些期刊投稿有一定难度。如有一点帮助,请及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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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方向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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