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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发表或申报过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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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发表或申报过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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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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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或者申报课题

发论文的具体步骤或方法如下:

一、发表论文的重要性

1、评职称和研究生毕业需要。

2、申报课题项目的研究成果结论性展示。

3、世界性基础领域研究的一种展示和报道。

4、提升自身竞争力。

二、发布论文的流程

1、确定自己的研究课题,验证其写作价值,着手开始筹备论文。

第一次发表论文,可以多向前辈请教,多查阅一些资料文献,在前人的基础上寻找突破口,选题立意要新颖实用,不要为了写论文而写论文。

2、论文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以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准备发表论文。

发表论文第一步就是要选择对应的期刊,如果稿件投向不合适的期刊可能会遭遇退稿和不公正评判。

三、如何选择合适的期刊

在知网或其他数据库中检索本篇论文相关领域的期刊,查看期刊级别以及刊物号等,确保其为正规期刊,然后阅读其刊登发表过的论文,看自己的论文是否适合在这些期刊上发表,从中挑出2-3个期刊作为备选。

四、发表论文的要点

1、坚决不能一稿多投。

2、电子投稿需要注意的问题,稿件以附件形式发送,稿件中一定要写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等个人信息,便于编辑部联系。

3、注意写好参考文献。

4、要学会跟编辑交流。

1、怎样选择课题课题的选择不是空想出来的,自己主观想什么样的课题好,什么课题能被评上。这是押宝式的选题,很难评上。申报课题应有三个条件:第一,你对申报的课题已经开始或正在研究的课题,应有前期成果。我们在评审时是先看申报者是否有前期成果。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除了自己的前期成果外,还应了解国内对这个领域的研究情况。如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基地,把国内发表的有关农村问题的文章全部收集起来,然后把这些文章按内容分成几类,掌握这些情况,对申报这个领域的课题非常有利。第二,对申报的课题有实地调查的资料,或总结人民群众创造的经验资料。也就是说,申报的课题要有特点,没有实地调查的资料就没有特点,如湖北省一个单位申报的一个课题:《山区乡镇政权建设研究》,他们除调查了湖北省山区的情况外,又调查了四川、湖南、江西等省的山区的乡镇政府情况,有这些实际资料,谁也拿不到,只有这个单位才能拿到,这就说明有特点,必须批。西北师范大学王宗礼申报的《西北地区少数民族政治意识研究),他把西北牧民的政治观念、意识资料情况掌握了,就评上了。此外,广东中山大学及一些教学科研单位有关“珠江三角洲”各个方面的研究;江苏省的教学科研单位关于“苏南模式”的研究等课题都容易被评上。这些都说明,申报课题,要有实际调查。到实际中去,有实际调查的资料才能申报出你所报课题的特点,否则你的课题就不能打动人。第三,申报的课题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当然不是说,我们申报课题,要用“课题指南”题目作为课题,而是 说,申报的课题要符合“课题指南”的范围。全国社科基金是每年制定一次指南,教育部的课题是每个五年规划,委托各学科学者制定五年规划的咨询报告,提出五年内各学科应研究的主要问题。为什么必须符合“课题指南”的要求呢?因为“课题指南”所提出的题目都是当前需要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和现实中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重点课题是国家急需研究的问题。如我们政治学科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问题,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过几次行政机构改革,但哪次也不彻底,原因是没有正确的符合国情的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做指导。所以我们申报的项目一定要不脱离指南,不是说必须和指南上的一模一样,但也要围绕指南来选题。2、课题论证课题论证非常重要,论证好坏是决定你能不能被评上的前提条件。因为同样课题申报者有几家甚至几十家,哪个能评上,哪些评不上,主要看论证。怎样论证?我们看论证的主要几点:第一,你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第二,你所研究的课题,主要解决什么问题;第三,解决主要问题的难点是什么,怎样解决,如何突破;第四,前期成果。所以在论证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到,能让评委很清晰地知道你这个课题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难点是什么,表明你可以解决。3、课题组成员课题组成员的材料是衡量课题组成员的水平能否完成课题任务。有过这种情况,课题组只有申报者一个人,或者成员水平不高而被拿掉。 为什么对课题组成员这样重视?因为当前的课题研究应当是集体研究,一个人或两三个人,很难研究出精品的。只有大家合作,互相讨论,发挥集体智慧才能出精品。如我们组织几位博士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管理理论。经过初步合作讨论,都觉得收获很大。一个人单独研究是不行的。我们曾经碰到过这种情况,论证得非常好,课题组成员仅一两个人被拿掉的。课题组成员要很好地搭配。第一,研究实际问题的课题,成员中除理论工作者外,应包括一些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样便于调查。第二,研究基础理论的课题,成员中应有这方面造诣较高的教授,还要有从事这领域理论研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学者。最后,讲一下教师的课题观念问题。我们要树立课题观念。我是经常到国内一些学校去,遇到很多教师同我交谈,主要谈他们现在做什么课题。有的是国家、教育部或省、市被评上的课题,多数是在从事自己学科领域自立的课题,无论问哪位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他们都有课题,课题观念很强。我希望,我们文科教师要增强课题观念。把课题研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这对有国家、教育部或省、市课题的教师完成课题是必要的;对没有课题的教师,应自立课题,这对今后申报课题是重要的。同时,还应认识到教师进行课题研究是提高我们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教学质量、指导研究生所需要的。如果教师自己没有进行过课题研究,怎么会指导好研究生?因此,我衷心希望我们文科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增强课题观念,多拿课题,多做课题,根据课题进行研究,推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发展。

在进行课题申报的工作中,则是科研工作者所必须要经历的内容,特别是了解如何进行课题申报工作,能有效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申报程序则是根据相关的科研工作管理规定要求而逐一开展。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课题完成情况,相关的研究成果则直接影响到课题申报的具体情况,为了保障课题顺利申报成功,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针对申报的课题来说,则应具有一定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也就是存在着部分的研究基础。在进行评审的环节中,往往都是看能否具有一定的前期成果,这样才能避免空中楼阁,只有夯实基础才能有所创新,那种凭空想象的课题难以申报成功。结合申报课题的具体情况来看,应该进行相应的实地调查工作,或者能总结前人研究以及大众的经验资料等内容,尽量从多方面来突出课题的特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样,在进行课题申报过程中,只有从实际中去才能去说服别人,让评审能通过你的申报课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申报小学副高论文发表

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副高仅次于正高级,我国小学教师评副高必须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以下为小学教师副高职称评定条件,分别从学历条件、计算机能力、工作能力、业绩成果、专著论文、破格条件进行论述。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成为当地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2.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市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县以下(不含县、区)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中心校(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中心校(学区)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相应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破格申报。

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市级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你必须发表论文才能申请副高级职称吗?咨询记录是什么?答:2021 8月19日申请副高级职称需要发表论文吗?你好,我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要申请副高级职称,你必须发表论文。第一作者的两篇文章和第二作者的两个文章以序列号在期刊上发表;需要三份以上的交换文件。副高级工程师只有在获得五年学士学位和五年中级工程师资格后才能进行评估。

申请副高级职称必须要有论文发表,有刊号的刊物发表第一作者的两篇,第二作者的两篇算一篇;还要有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当然需要论文,一般职称晋升中除了初级职称不需要有论文以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高级职称都是需要论文的,并且职称级别越高对论文的要求也是越高的,所以副高级职称对论文的要求一般高于中级职称评审。

广西申报小学副高论文发表

副高职称是属于高级职称的一种,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最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申报副高级职称发表论文是一项硬性要求,副高级职称算是职称中的较高级别,对于职称论文的要求自然也高。一般申报副高职称需要独立3篇以上,或者独立撰写一部学术专著,是独立作者。每个地区评职称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发表相应的论文。例如:对于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论文2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3篇);不具备规定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需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4篇)。要求如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减少一篇论文,但要求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着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项,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当然以上也是仅供大家参考,可以选择发表国家级论文一篇,或者升级论文2篇,或者国家级著作不少于3万字加一篇省级论文,或者获得一级证书等相关荣誉并发表省级论文一篇。

当然需要论文,一般职称晋升中除了初级职称不需要有论文以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高级职称都是需要论文的,并且职称级别越高对论文的要求也是越高的,所以副高级职称对论文的要求一般高于中级职称评审。

不仅仅只认三网,参评者还需要提供有关论文的完整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章的标题、出版者、发表时间、关键词、摘要、作者简介、参考文献等内容,以及论文的全文。参评者可以在国内外各类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出版物上发表论文,也可以在国内外知名学术网站上发表论文。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原创性的、具有学术价值的,且发表时间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

申请副高级职称必须要有论文发表,有刊号的刊物发表第一作者的两篇,第二作者的两篇算一篇;还要有交流论文三篇以上。本科毕业五年后及取得中级工程师资格五年后才可以评审副高级工程师

发表过的论文申报课题

可以写,但标注清楚就可以了因为所有的学术期刊,不管是核心还是普刊,到最后都有一个主编终审环节,也就是在临出刊前,杂志社美编会把文章排版好,然后打印成小样,交由主编或编委会进行最终审核与校对,这个环节是真的可能会退稿的!!!即使初审和复审都按照终审层层把关,但如果文章主编觉得不行,还是会退稿。举几个个真实的案例1.《x部学刊》,清样都发给作者核对过了,然后核对完让主编审,退稿,不予修改机会,因为有些细节没写好。2.《x字文化》,清样也核对了,主编觉得不符合收稿主题,直接退稿,而且不予修改机会。3.《xx科学论坛》,主编团队换人,直接把之前收的文章全否了,责编团队和主编团队杠了三个月,最终相互退一步,退了一部分太差的文章,然后出刊。所以说,不要以为录用定版了就能发表,这是错误的想法,也是那些没有任何经验的小白的一种错误认识。期刊不是商品买卖,说好什么时候出刊,说好一定能出刊就一定出刊,在出刊前,有很多你意想不到的因素存在,比如知网突然让整改这种事情。

论文被别人拿去申请课题了,自己是不能再申请的。

发表后的文章一般都会被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这些收录的,而你毕业论文后期要求检测的,要是和发表的内容一样是会被检测出来算重合率的,所以论文被别人拿去申请课题了,自己是不能再申请的。

申请论文注意事项:

硕士论文之前,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擅长的方面或者自己的工作,结合这些来选题。要做一个比较清晰的论文机构,多阅读硕士论文的写法,在跟导师沟通之后,确定自己的硕士论文题目,根据题目列出论文大纲。

申报课题时项目已有研究成果主要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已发表的国内外论文等,所以并不仅限于论文。

比如:科技项目的主要成果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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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中发表或申报过小论文
  • 发表论文或者申报课题
  • 申报小学副高论文发表
  • 广西申报小学副高论文发表
  • 发表过的论文申报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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