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高中高考成绩自1995年来,连续20年位居全驻马店市首位。2008年以来,有31人考入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其中北京大学13人),有数十位学生在省级、国家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中张凌子、杨昊等分别获得奥林匹克竞赛河南赛区生物、物理一等奖;党斐同学被授予“中国象棋大师”称号;李洁儒同学获得了中国中学生正泰品学奖特等奖,并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和香港科技大学同时录取;杨楠楠同学2005年高考全省文科状元,是我省素质教育的典型。2014年,驻马店高中高考成绩再创辉煌:进一本线612人,进二本线1521人,进本科线2225人(含特长生);胡慧怡同学以658分成绩位列全河南省第三,全驻马店市第一;陈昶昊同学以687分的成绩夺得驻马店市理科状元;樊畅同学以优异的高考成绩、卓越的个人素质,入选清华大学“新百人计划”,被提前录取。全驻马店市理科状元全在该校,文科前十名该校占五名。陈昶昊同学以理综290分的高分夺取全驻马店市区理综单科第一。赵心爽、杨静波同学以146分的成绩并列全市英语单科第一。赵育、孙田钰同学以136分的成绩并列全市语文单科第一。 2015年,驻马店高中学生吴治林同学以685分的高分夺得全驻马店市理科状元,并被北京大学提前录取。 加大科研力度,实施科研兴校战略。驻马店市高级中学大兴教研之风,以教研促教学,坚定不移地走“教研立校、教研兴校、质量强校”之路,坚持“以科研提高教学,以教学促进科研”的指导方针,以教研组为单位针对教育教学中的实题进行攻关,语文组在特级教师的带领下从2000年起就开始进行课题研究,并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动态语文”的概念,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经过几年的探索“动态语文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出版语文组论文集《动态语文教学课程开发理论与实践》一本,辅助读物《新课堂互动阅读》6本,《非常语文200篇》12本,还有练习集《双色语文大课堂》等,还开发校本课程《动态语文读评创》6本。“动态语文理论与实践研究”这一课题也立项为省级科研课题并获科研成果奖。书记等开发了校本德育教材,综合学科自主开发校本课程《大背景大综合》并在教学中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政治学科进行了动态政治的课题探索,张老师自主编写了校本教材《高考政治热点追踪》,历史老师开发了高三复习校本课程《中国古代史复习指导》,化学组也进行了动态化学的研究,并获省科研成果奖。驻马店高级中学科研处还经常有计划有目的的组织教师学习科研理论,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来校讲学指导,多次组织老师到衡水中学、安秋四中、金陵中学、南湖中学等外地名校参观学习,加强课题研究的过程管理,定期印发学校自己创办的科研刊物——《教研之友》以及时总结和促进学校的科研活动。建立教师的教科研档案,作为考核教师工作、评选教科研先进的重要依据。2005年以来,学校有省级立项的科研课题4项,出版专著50多本,教师在国家、省、市级公开报纸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00多篇,科研水平在全市领先,为此,驻马店市高级中学被定为全市首家研究性学习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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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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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电化学实验可以同时进行好几个,因此效率相比传统环工出数据更快,这是毋庸置疑!徐龙乾本人亲自下场回答了该提问。他表示,没想到竟然在知乎热榜看到自己,首先更正了一些细节,就是他本人18年毕业后申请同济大学没录取,在导师的帮助下在实验室当科研助理,等了一年再上的同济,因此至今在组里已经4年
竟然看到了自己,稍微更正一些细节,本人18年毕业后申请同济大学没录取,在导师的帮助下在实验室当科研助理,等了一年再上的同济,因此至今在本组已经4年!电化学实验可以同时进行好几个,因此效率相比传统环工出数据更快,这是毋庸置疑!好几篇论文,特别是前期的研究还处于摸索阶段,成果有点水,后面才慢慢入了门,开始发表一些更高的成果,可以说是循序渐进吧。
一、只能说很厉害了,这(论文水平)已经逼近优青 的水平了,单纯说代表作,一作+通讯总数至少要40 篇才有戏。 但是呢一般博士期间能发个1-2篇WR EST都属于开香槟庆祝的节奏,这个直接5篇起步,只能说博 士与博士之间的差距比人和狗还大。 本身同济 就属于国内环境学科顶级梯队,清华-哈工-同济都是顶级的。一个是平台本身就很屌,发 WR EST也是家常便饭,再一个研究的课题也容易出文章。 我前面夸是针对论文水平,因为WR EST在环境领域就是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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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10篇以上的那种,如果不是灌水,你真的无法解释,一天就24小时,如果每篇都是干货满满, 那我就想问这试验是啥时候做的?雇人做的?那最后的大论文不得写个10万字。但是你会发现即使 博士期间发10篇SCI的博士,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也不过150-160页,博士都是恨不得把自己做的全 写进最后的博士论文,那为啥发那么多小论文,最后博士论文总量也还是那个量?那就只有一个可 能,就是每篇小论文的干货其实真没多少!
四、一个博士,3-4年的科研时间,做出支撑2-3篇小论文的实验量是正常水平,你再努力姑且算你能做 出5篇的量,那最后怎么就能发10篇SCI,那不就是把本来一篇文章的试验量,拆成两篇或者三篇论 文来写嘛!这不就是灌水嘛,有啥不好意思承认的呢! 据我观察,身边的博士其实水平都大差不差,拉不开明显的差距,但是博士的偏好不一样!
有的博士喜欢冲顶刊,恨不得穷尽整个博士只为出一篇science 和 nature,而有的博士则是不求质量只求数量,凑点儿数据就发,1区中不了投2区,2区中不了投3区,3区中不了投4区,4区中不了投开 源,开源中不了投EI期刊,EI期刊中不了投EI会议,EI会议中不了投中文核心。 惨痛的事实告诉我们,选第一条路的大多数铩羽而归,选第二条路很多都是春风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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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四十多篇论文,属于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发表的论文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各个领域,覆盖学科广,有助于学者们在许多研究课题上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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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上的论文大多来自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它们的水平可以说是非常高的。知网上的论文大多来自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它们的水平可以说是非常高的,其中有一些论文可以被国际知名期刊或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这些论文的水平可以说是非常优秀的。此外,知网上的论文也有一些较低水平的论文,这些论文的水平可以说是一般的,但是它们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总的来说,知网上的论文水平是非常高的,可以满足大多数学术研究的需求。
首先看什么学科,如果生物化学材料学科,只算一般;然后看什么层次,如果都是一区或top或esi高倍引,那无论什么学科都优秀了;第三看是否大团队长江杰青,挂名通讯或团队挂名冲更大帽子的情况下,一两百篇也不奇怪! 首先需要说明下,发表七十多篇文章是什么分布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挂名比较多,一种是通讯或者第一作者文章。 第一,如果是挂名文章比较多,不能说明老师学术能力强,但是关系处理上肯定比较好,或者卧有一定的权利,强权之下,不得不挂。整体说来要么参与工作较多,关系处理恰当,被人挂名或者是领导人物,下面的老师拉关系挂名的。 第二,如果是第一作者或者是通讯的身份发表七十多篇文章,这位老师绝对是学术有一定的造诣。以该老师是博士学历来讲,博士毕业就是30岁,相当于工作后每年10篇文章,数量确实多。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低质量文章,那就是属于灌水,科研界都不提倡,但是有很多老师迫于科研压力哥生活压力,以数量为主,但是也算是有实力的老师,毕竟灌水一年十篇也是相当不容易。假设是高质量文章,毫无疑问,该老师是学术上的大牛人物,一年产量10篇高水平文章,至少也是学术上的新星。 假设报考导师,仅从学术层面考虑,建议选择第二种导师,不论是灌水还是高水平期刊,都值得报考。 关键是他的创新是什么,与发表多少篇SCI论文没有关系。 你好,高校青年教师前来答题。 作为四十岁的老师,能够发表这样数量的文章,确实有一定功力。那么,如何通过文章评价一个人的科研能力呢? 第一,文章数量。毋庸置疑,数量多比数量少好。文章数量成规模,思想才能成体系。文章数量是一个评价前提。 第二,文章质量。这里就涉及到影响因子等因素。文章的影响因子越高,证明质量越高。还有文章的引用数量。引用数量越高,证明文章越有影响力。 第三,文章的思想发展路径。看一个人的科研成果,可以看出他观点的变化、个人的成长。数量和质量是表象,思想发展路径是根源。 单独看数量,完全没有问题;如果影响因子还高,作者思想发展路径科学,简直完美。当然,这是理想情况。剩下的可以结合上面的回答要点,逐条具体分析。 以上是我的一点经验,希望帮助到你。 不能以文章数量来算吧,应该看论文的质量。 得看这四十多岁老师做了多长时间科研吧?你快四十人考上博士,四十岁才进入高校开展自己科研,能有多少时间发这么多论文? 如果是自己执笔的,70多篇,那已经很多。如果是挂名的,就呵呵了!学术水平不在于文章数目多少,关键是质量,哪怕一片牛的都可以 不多。 我一年发30多篇。 现在不是看数量的时候,还要看文章质量。 如果都是重要期刊并都有重要贡献绝对算多,如果就是挂名就没什么可说的了 你们太幸福了,有了论文可以发表。自从反右后知识分子不吃香。也没有杂志发表、所以你们是幸福的一带.要质量不要要数量。我五十岁才写论文。。通过学会评选寄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了
《临床误诊误治》杂志为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生物医学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杂志以研究疾病诊疗工作中的失误和教训,探索误诊误治的发生规律和防范措施为宗旨,以提高临床医师的诊疗水平为目的,适合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阅读,本刊报道的丰富的临床病例报告,尤其对年轻医生和基层医生提高临床诊断治疗水平具有实际指导意义。《临床误诊误治》杂志可以用于正常评审职称加分!可以用与考研保研以及课题申报均有效!《临床误诊误治》核心期刊除护理外全科,单位要求三级及以上医院。探索误诊误治的发生规律和防范措施 《中国药师》月刊,杂志主要登载药品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临床使用诸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与工作经验,及时传播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最新进展,辟有研究论文、药学进展 、研究报告 、药学与临床、药品监管、综述 、医药信息等。杂志开设“中药临床药学”等滚动刊出的专栏及必要时增设其他栏目,是广大药师的重要学术交流园地。是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 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中国科技期刊核心期刊不好意思打扰到您了,我们可以操作《临床误诊误治》《中国药师》等核心期刊,现诚招代理,QQ601163667,无心勿扰,各位精英麻烦您保留我,以备不时之需。平时不会过多打扰您的
首先拿自然投稿来说,省级和国家级的论文审稿需要1-2天,发表时间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话半个月内就可以完成,慢的话甚至要4-7个月之久了。对于质量水平较高的期刊和一些大学期刊来说,投稿发表时间通常在6个月左右,较快的也需要3-4个月。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发表需要6-10个月,总体时间大致是1-1.5年。北核和南核的审稿需要3-4个月时间,出版则需要6-15个月时间,跨度大,总共需要时长约1-2年。SCI和EI等与北核南核时间周期类似。众所周知,省级和国家级别的期刊是普通期刊,是职称期刊发表的起跑线。相对而言,从选刊到成功收刊用不了多长时间。有些刊物块的话研究1个月左右的时间就收到了,如果慢的话,大概也就是3个月左右的时间。
曾听朋友说过这样一件事情,那些需要发表论文的作者,要么是1个月内发表,要么是一个半月内发表,还有的是要求1周内发表,半个月内发表的。这些作者的要求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因为根本论文发表的周期根本就没有那么快。那么论文发表一般的周期是怎样的呢,小编在这里讲给大家听。
按照以往的情况来说,也就是三年前来说,一般发表论文的周期是在一到四个月之间,小编这里说的是正规的期刊,像万方,知网、维普收录的比较热门的期刊,一般能在3-4个月发表。但是今年期刊发表却有了改变,今年的普遍刊期发表周期是这样的,大概是2-6个月之间,你们看到这之间的差距了吗?再给大家详细介绍下,像上知网的教育类期刊,最早也是在你提交的4个月以后才可以进行发表,有的论文还会排到明年下半年。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普通期刊的发表周期,而不是核心期刊,也不是学报。像经济类期刊的刊期是在两到五个月之间,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想要最快发表经济类期刊,也是需要在两个月后才能进行发表的,这还属于加急情况。医学类期刊的发表周期在4-6个月,医学期刊比其他期刊的发表周期都长,审稿更加的严格,但例如工程科技类期刊可以在1-3个月内可以进行发表,如果你要发表的期刊是工程科技类,那么你还有加急发表的机会,但其他的类别的期刊基本不太可能在2个月内就发表出来。
作者朋友们一定要了解清楚论文发表的一般周期,如果因为自己不了解这个周期而错过了论文发表的最佳时间,那就得不偿失了。今年发表论文不同往年,由于期刊数量较少,期刊的页吗也变少了,所以发表期刊的时间都比较紧张,比往年刊期靠后2-3个月。在这里给作者朋友们提醒,如果需要发表论文一定提前准备好。
省级期刊:普通论文大概需要三到六个月的时间,要提前做好准备。国家级期刊:需要六个月左右,核心期刊难度会更高,六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不同类型的论文,发表时间也不一样,比如,医学类论文,难度会更高,时间也更长。如果自己选择期刊投稿的话,审核时间不稳定或无限延长,加上中间修改时间,成功发表的周期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