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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研究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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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研究会论文

他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可持续发展法和政策的研究和教学工作。曾参加《环境保护法》等10多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研究工作。曾主持、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六五”、“八五”、“九五”规划法学重点项目等10多项科研课题。已发表190多篇论文、20部著作或教材。多次组织和主持召开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学会议及环境资源法学国际会议。从1985年起招收环境政策和法律硕士研究生,从1996年起招收环境法博士生,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国家重点学科(环境资源法学)的学术带头人。是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多次获湖北省、武汉市社会科学和法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12月授予他“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荣誉称号。代表著作有《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8年)、《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1991年)、《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1992年)、《环境外交概论》(1992年)、《环境法教程》(1995年)、《环境资源法论》(1996年)、《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1999年)、《环境资源法学教程》(2000年)、《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2001年)、《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2002年)、《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调整论》(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代表论文有《应该提倡环境道德》(1981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环境权初探》(1982年)、《论环境法与可持续原则的关系》(1992年)、《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1996年)、《论可持续发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1997年)、《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998年)、《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2001年)、《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环境资源法》(2002年)、《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2003年)、《第三种调整机制──从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角度进行研究》(2004年)。他热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法律事业和教育事业,对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有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十多年来他一直坚持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线,致力于推动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环境资源政策学的研究和教育工作。他是建立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主要倡导者和组织者。在他及其同事的共同努力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成了中国最早、亚洲最大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声誉的环境法研究所,成了我国最大的环境资源法学博士点、首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国家级重点学科。 1、《中国环境政策概论》,蔡守秋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蔡守秋独著,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3、《环境外交概论》,蔡守秋独著,香港中华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4、《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讼诉》,蔡守秋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5、《中国环境法制通论》,蔡守秋与马骧聪二人合著,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6、《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韩德培主编,蔡守秋为主要撰稿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7、《环境法教程》,蔡守秋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8、《环境资源法论》,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9、《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蔡守秋独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2年再版、同时在香港出版繁体本教材。11、蔡守秋担任《外国环境法选编》丛书编委会编委,担任《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上下册)的常务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2、《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蔡守秋、何卫东著。2002年在香港出版繁体版。13、《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万字),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修订版,2002年4月出版),蔡守秋为环境法的副主编,并撰写了近万字的环境法词条(5条),即:环境政策;国土整治法;环境外交;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1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修订版,2002年版)》撰稿,共撰写5篇文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可持续发展》。16、《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 蔡守秋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17、《环境资源法学》(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本书蔡守秋教授任主编,并承担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的撰稿任务(约16万字)和统稿工作。18、《环境法学教程》,蔡守秋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9、《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蔡守秋独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20、《环境资源法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蔡守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21、《人跪狗善哉》于2011年1越20日晚在博客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商榷。 蔡守秋秋著的《应该提倡环境道德》等一组论文1982年获武汉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蔡守秋等人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修订稿(讨论稿)及研究论文),1983年获武汉大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蔡守秋著的《环境权初探》,1985年获湖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蔡守秋的自编教材《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87年获武汉大学优秀教材二等奖。蔡守秋著的《关于我国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立法及其理论研究》一组论文,1986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同时获1986年湖北省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蔡守秋著的《关于环境保护制度立法研究》一组论文,1989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同时获1989年湖北省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蔡守秋著的《中国环境政策概论》,1991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同时获1988-1989年度湖北省法学会优秀成果奖。蔡守秋1993年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蔡守秋著的《环境外交概论》一书,1995年获武汉大学第七届社会科学研究优秀科研成果奖。蔡守秋著的《环境资源法论》一书,1997年获武汉大学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蔡守秋著的《关于提高武汉市环境质量的政策措施的研究》和《论建立中国式的源削减法律制度》论文,1998年6月获武汉市法学会第四次法学优秀论文(1995-1997年度)二等奖,1998年10月获“武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奖”。蔡守秋著的《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系列论文)》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1994-1998年)三等奖,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8日颁发奖励证书。蔡守秋著的《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环境资源法》(1999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1999年优秀成果奖。蔡守秋著的“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条件”,获“21世纪中国法治展望征文”优秀论文二等奖。蔡守秋著的蔡守秋著的《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2000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获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0年优秀成果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01年1月授予蔡守秋“环境保护杰出贡献者”称号。蔡守秋著的《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获武汉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司法部2002年优秀成果三等奖。蔡守秋著的《环境资源法学教程》,获2002年武汉大学本科优秀教材奖。

刘谷来的老婆是王晓晓,这个名字的人个性善良,温文尔雅,有智慧,有才华,头脑灵活,做事都能经过仔细考虑。其人意志坚定,能为自己的理想不断奋斗,耐性佳,贵人运很好,能开创一番属于自己的事业

学士。蒙柳,女,苗族,民建会员。华中理工大学(现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武汉工程大学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CSSCI等国家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1部,主编教材2部,参编教材2部;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等多项。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二等奖等多项奖项。

校长刘谷来妻子单怡静和海外投资人钱进,在铅山县有些公司

湖北省社会科学杂志

C扩,不算C

湖北教育科研杂志是真的。《湖北教育科学》杂志是中共湖北省委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月刊,1987年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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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期刊研究

巴楚医学杂志是核心吗:医学杂志期刊,是核心,医学类普刊杂志,《呼吸科杂志》是一本正规学术期刊,拥有资深的期刊团队,论文发表经验,发表成功,签订正规合同,十年专业发表经验,不成功刊,见刊快,合...

科技创业月刊——中国创业投资类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网来源刊,中华期刊网上网刊,ASPT来源刊,湖北省优秀科技期刊。 主要栏目:区域经济、创新论坛、管理论评、经营之道、理论视野、法制园地、应用技术。主管部门: 国家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主办单位: 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 主 编: 李荣山 编辑部主任: 马 京 编辑部通信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2号湖北科教大厦D座14楼 邮政编码: 430071 编辑部E-mail: 网 址: 国内邮发代号: 38-142 出版日期: 每月30日

近年来,在我国学术评价体系中,论文发表情况作为一个最基本的评价要求引起大家的广泛重视,评职称、科研业绩考核、取得学位等都需要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一些以赢利为目的的非法期刊时有出现,使作者分真伪。对正常的投稿造成极大困惑。那么,如何识别这些非法期刊呢? 一、非法期刊主要特征 以赢利为目的的非法期刊,经常自称是某某学科的核心期刊、统计源核心期刊,自称是中央级、国家级或省级期刊,被某某数据库所收录。在这些期刊上只要交上所谓的版面费就可以刊发文章,审稿时间短,甚至没有经过审稿,往往几天内就发刊载通知,有的甚至当天就回复。期刊上文章内容五花八门,包含多个学科门类,刊物页数较多,一期刊登五六十篇甚至上百篇文章。文章篇幅小,一般控制在3000~4000字(两个版面)之内,而且在文章的排版上极不规范,版面“顶天立地”,显得十分拥挤。非法期刊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境外注册,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发行,尤其是在港、澳、台地区注册国际刊号,未经国内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内地出版发行。这类非法期刊通常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号),但没有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编造杜撰CN号。经常署名“香港某某出版公司”、“某某学术基金会”或与国内某单位联合主办,编造所谓的“国内统一刊号”,如“CN(HK)xx-yyyy/z”。 2.编造中国标准刊号、盗用正式刊物的合法刊号或利用已经停止使用的废弃刊号进行非法出版活动。这些非法期刊经常杜撰虚构“某某学会”、“某某研究会”主办,但却未能注明编辑部准确详细的联系地址,只提供一个邮政信箱或E-mail信箱作为联系方式。 3.未经批准擅自编印的“增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按规定,期刊的正常期数之外要加印出版增刊,必须要经过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才能合法出版。而且期刊出版增刊要与正刊有一致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发行范围,不能随意出版增刊。但有些期刊未经批准,本是季刊却出第五期,本是双月刊却出成单月刊,单月刊的又出成旬刊,而且还努力装扮成正刊的样子,不按规定在期刊封面注明“增刊”字样。由于加印的这些刊物的卷期号是无法按正常次序编入正刊的,所以要么是出一个虚假的卷期号,要么只有出版月份,没有卷期号。还有一些出版社违背一个刊号只能对应一种刊物的原则,在合法期刊之外,另行编辑出版一种期刊,这也是违反国内出版政策法规的行为。更有甚者竟“偷梁换柱”,将正规期刊的内容替换成收集来的论文,仍以原刊的刊名、卷期号、装帧重新制版印刷。 二、辨别非法期刊方法 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又缺少正规的编辑人员,不按正规编辑程序操作,更谈不上办刊宗旨和学术规范,因此绝大多数非法学术期刊都粗制滥造,编排有误,错漏较多,只要仔细分辨,一般都可识别其真面目。 1.通过期刊版权页上相关信息来辨别,主要是根据中国标准刊号的基本特征,对刊物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1)通过ISSN号校验码来检验。如果经过计算得到校验码的数字是错误的,则该刊物的国际标准刊号肯定是杜撰的,为非法期刊。例1:《中国科技期刊研究》,ISSN为1001-7143,计算:8+0+0+5+28+3+8=52,52÷11=4余8,11-8=3,证明校验码3是正确的。例2:《中国教育博览》,ISSN为1811-4952,计算:8+56+6+5+16+27+10=128,128÷11=11余7,11-7=4,校验码为4而不是2,可以说明《中国教育博览》是非法期刊。 (2)通过CN号来检验。 ①根据CN号的结构格式来识别,这是最为直观的一种方式。例如,《中华科教周刊》CN(HK)NR4068/193/020、《中华科技》CN 4083/3/03NR、《外语教学与翻译》CN(HK)4181-106-02,这些期刊的CN号结构格式很明显与正确的CN号结构格式不一样,都不是经国内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在国内合法出版发行的期刊。②根据CN号地区代码来辨别。地区代码具有唯一性,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且只有一个地区代码。具体为:北京市 11,天津市 12,河北省 13,山西省 14,内蒙古自治区 15,辽宁省 21,吉林省 22,黑龙江省 23,上海市 31,江苏省 32,浙江省 33,安徽省 34,福建省 35江西省 36,山东省 37,河南省 41,湖北省42 ,湖南省 43,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海南省 46,重庆市 50,四川省 51,贵州省 52,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 如果期刊CN号的地区代码无相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则该期刊的CN号肯定是杜撰的。例如《中国科学学报》CN 04-0212/H、《中国现代教育学报》CN03-1110/H、《中华百年教育》CN 98-1031/G4等,这些期刊CN号的地区代码根本找不到相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可以肯定其CN号是杜撰的。 ③根据CN号中地区连续出版物顺序号来判断。按规定,期刊的顺序号是从1000~5999。目前,根据我国期刊出版物的实际数量,除北京市期刊数量较多外,其他地区的期刊顺序号均在1000~1999之间。了解到这一点,对识别非法期刊也是十分有效的。例如《中华科技学报》CN 43-8235/R、《中国高校学术研究》CN 98-0930/G、《中国教育研究》CN 98-0315/G4等,期刊的顺序号不在1000~5999之间,这些CN号肯定是胡乱编造的。 2.利用电脑网络,通过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万方数据库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等期刊数据库来查证。其中,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收录了自1994年来国内公开出版的6100种核心期刊与专业特色期刊;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了自1989年以来国内出版发行的12000种期刊,基本覆盖了国内公开出版的具有学术价值的期刊;万方数据库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收录了我国自然科学的大量期刊以及社会科学的部分期刊共3000余种。这三个数据库是国内影响力和利用率比较高的综合性中文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收集的期刊信息比较齐全,基本涵盖了我国经正式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查询方法如下: ①按期刊名称查询。如果说,某个期刊在这三个数据库内都找不到的话,虽不能十分肯定就是非法期刊,但有必要引起注意,需要进一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了解。②期刊名称及作者搭配共同查询。这主要是针对那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发行的增刊、专刊、论文集及“偷梁换柱”的假冒期刊。由于这类期刊的正刊都是合法期刊,在期刊数据库中基本上是可以找到的。因此有必要在检索到确定期刊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输入有关作者姓名,如果找不到相对应的论文信息,则能说明该期刊为非法出版的增刊、专刊或论文集等。 3.向新闻出版总署或当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咨询。有些期刊从版权页及外部特征上难以辨别出真假,可以向期刊上署名的出版单位(或主办单位、编辑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咨询,以得到确切的期刊信息。 ——中国期刊库

作者简介】李声权,男,译审,湖北宜昌人。毕业于武汉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专业。曾任湖北恩施县中学语文教师,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图书馆馆长、《水电科技情报》杂志主编、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校区)学报主任兼主编、三峡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调研员兼俄语教师。曾系中国图书馆学会、湖北省科技期刊编辑学会、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湖北省科技写作研究会、湖北省科技情报学会会员、宜昌市翻译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 三十几年来,除从事行政和编辑工作外,还从事翻译工作。在国内五十多家报刊上发表科技、科普、图书情报、文化教育、文艺等方面译作近两百万字。1997年翻译苏联儿童文学集《飞行员之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翻译《前苏联钢衬钢筋混凝土压力管道设计与施工》(与人合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年翻译俄罗斯现代童话故事集《隐形帽》(湖北教育出版社),2014年出版《译海微澜——翻译作品选》(中国环球文化出版社),2015年翻译儿童科幻小说集《神秘星球之旅》(四季出版社)。全文 0 3

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论文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2013年12月14日,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浙江省委党校举行 。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主办,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协办,会议主题为“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收到论文18篇。省法学会、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委党校法学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西湖区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师生共4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在年会开幕式上,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首先提出了转型时期中国司法面临的“异制与异法”、“法里与法外”、“诉讼与非诉”三种矛盾,引发了与会专家的思考。接着,年会在省委党校法学部林学飞教授、褚国建副教授的主持下,就三个议题进行热烈讨论,理论界、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学者对转型期我国法治建设相关问题提出了诸多独到的见解。在年会第一阶段的“转型、法治与产权”议题中,省法理法史学研究会会长夏立安教授以《转型期的法治建设》为题,提出我国转型时期法治进程具有“倒逼”的突出特征,强化司法公信力改革是被信访逼出来的,重视环境保护是被GDP逼出来的,人权司法是被冤案逼出来的,等等。这种“倒逼”法治,具有法律实用主义的优点,但也有被动性和短期性的特点,值得研究。同时夏立安教授还介绍了自己团队在“反思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和“土地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封安波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何洋同学也做了相关主题演讲,并得到了省法理法史学会秘书长石毕凡副教授、德清县法院沈芳君副院长及浙江警察学院唐长国教授的精彩点评。在年会第二阶段,会议就“转型与社会权利保障”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省委党校王晓杰副教授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徐逍影同学做了主题演讲,对当前的政府保障体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季涛老师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建中老师对此进行了细致点评,并认为完善社会保障应将制度层面及实际政策层面结合权利作全方位的社会学考察。在年会的第三阶段,就“转型与司法”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吴道富院长、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公诉处处长陶建军就当下司法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提出了司法管理体制、人员分类及审批组织改革的建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学研究生范佳洋同学就“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边界”做了主题演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叶向阳、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邓楚开、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明良律师、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桑涛对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他们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系统剖析现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提出权力相互制约要优位于权力的单向集中与转移,对未来中国司法改革做了颇具针对性的分析与展望。本时段主持人袁继红教授最后做了总结发言。法理法史年会为理论及实务界法律专家学者提供了良好的而充分的交流平台,法学理论研究完全能够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密切结合,年会取得了可喜的学术交流成果。

湖南法学研究会论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点的发展抓住了法学教育的时代契机,并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时代政治经济格局的新变化对国际法各领域提出的现实要求,一方面不断加大引进人才和培养已有法学师资的力度,形成了一支老、中、青相结合教学与科研共济的学科梯队;另一方面整合省内重要法学教育资源,强化法学教育科研力量,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在国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商法四个主要研究方向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取得了较系统而丰硕的研究成果,在国内产生了重大影响。本学科点已列为湖南省“十一五”重点学科,成为湖南省“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与发展的对象。 一、本学科点形成的历史渊源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学科点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后,我校领导与专家就敏锐地意识到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也认识到法学对于湖南师范大学成为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与武汉大学协商,将我国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李双元教授聘为终身教授,担负起组建我校法学专业的艰巨任务。1993年,我校法理学专业正式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同年在法理学硕士点开始招收国际私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98年正式获得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成为湖南省第一个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点,2002年被湖南师范大学立为校级重点学科,2006年1月获得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此外,为壮大博士点阶梯力量、提升博士点教学、科研实力,现正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国际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二、 本学科点的现状(一) 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点师资力量雄厚,正式在编的教授有7人,副教授4人,讲师2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第三届)法学专家组成员 1 人,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1 人,博士生导师 6 人,梯队成员中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9 人,具有硕士学位的3人。5位教师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并已经出站。本学科点近80%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平均每年培养硕士研究生17-24名。其中有被誉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奠基人之一的李双元教授;有国内外公认的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王贵国教授;有担任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蒋新苗教授等一批专家和学者,形成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职称比例协调、教学经验较为丰富、科研实力较强的师资队伍。无论是师资规模,还是博士学位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以及与司法实务界的联系广泛程度均处于我省前列。(二) 科研情况国际法学作为我院的龙头学科一直非常强调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在科研方面,学科点充分挖掘学术研究团队的潜力,组织申报国家、省级、厅级科研课题。以三级科研项目为基础,已经产生了一批标志性的精品科研成果。至今已完成和承担国家级课题5项,省部级课题33项;获教育部三等奖1项,司法部奖2项,省社科基金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世界投资期刊》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7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50余部,出版全国、全省统编各类教材25部,翻译出版重要法学著作、辞典如:《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牛津法律大辞典》、《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等6部。先后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湖南省社科成果奖等各类奖近20项。主办了湖南法学界唯一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时代法学》,并常年公开出版由李双元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这些既是本学科点理论研究的基地,更是本学科与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交流的重要园地。为适应教学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本学科点非常重视教学科研服务设施的建设,并投入了大量资金,拥有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和多功能模拟法庭;拥有学科化、系统化资料室 2个,专业图书达 余万册,报刊杂志 218 余种。(三) 学术交流情况在学术交流方面,本学科点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学术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鼓励并资助老师走出校门和国门,有5位教师先后到德国、瑞士、美国等国家作高级访问学者,并力保每位专业教师每年参加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扩大了学科及老师个人的学术影响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特聘教授的资源与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等政府和实务部门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并与德国马普所、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美国乔治城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东吴大学等境外学术机构和大学建立了紧密的学术联系。同时,平均每年邀请20多位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参加学术研讨。曾成功地举办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9年年会、2004年5月WTO高级专家研讨会、2005年全国国际经济法年会、2006年4月第四届法学研究和法学期刊学术论坛、2006年李双元国际私法研讨会、2007年国际贸易与人权保护研讨会、中国仲裁法研讨会等。三、本学科点的研究方向及发展前景自1998年正式获得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来,本学科点一方面注意加强国际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另一方面也注重国际法学的分支学科和边缘学科的研究,对学科方向进行凝练,实行优化组合。已经形成国际私法、WTO法、国际民商法、国际经济法等富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并重点加强了对国际人权法、当代冲突法、WTO法律问题、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收养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的研究。各方向各具特色,协调发展。(一) 国际私法该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部分即冲突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制度、国际收养法律问题等内容。其特色在于立足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法律理论研究的客观需要,运用综合方法和比较方法研究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和我国法律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现实法律问题。我国著名的国际私法专家李双元教授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法律需求,率先提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观点以及在国内首先提出的主张国际私法的功能应该从传统的解决法律冲突转向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上来,实现国际私法功能的转换,使国际私法适应全球化时代的需要等理论观点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国内外法学专业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著作17部(含重要译著4部)。自2001年起,主编了《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现已出版至第16辑)。他还主持并翻译出版了英、德法学名著《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及《牛津法律大辞典》。学术带头人蒋新苗教授对21世纪国际私法应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理论的产生和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长期以来,蒋新苗教授一直致力于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先后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个,省部级项目6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此外,他在跨国收养法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目共睹,现已出版了《国际收养法律制度研究》和《收养法比较研究》两本收养法方面的专著,发表了近20篇有关跨国收养法方面的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涉及到跨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这对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构建,特别是涉外收养立法、执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他通过在德国马普所的访问研究,使我校的跨国收养法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影响。(二) WTO法WTO法以世界贸易组织条约、决议和相关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重点是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知识产权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注重研究WTO与国际经济法的交互渗透与融合,WTO与国际民商秩序的建构,WTO与湖南涉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等问题,针对湖南省加入WTO后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探讨和研究WTO与湖南涉外法律秩序的构建和完善问题,WTO与环境保护问题等。该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是由作为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的王贵国博士担任,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近五年主要研究成果有:《国际货币金融法》(独著)、《国际投资法》(独著)、《Wang’s Chinese Economic Law》(独著)、《世界贸易组织法》(独著)等6部著作,在《世界投资期刊》、《法学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6篇,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主持完成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法律比较研究”、“后亚洲金融风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能的转变”、“世贸成员资格对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对策探索”、“国际投资法研究”以及“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趋同化问题研究”等重大研究课题,且能紧密结合我国涉外经济交往中的现实情况和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其理论价值和实践的可操作性都相当突出。(三) 国际民商法国际民商法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罗马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制定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示范法”等国际统一实体法为研究对象。本研究方向在国际合同法领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果,尤其是对美国合同法的研究,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此外,对现代商人法领域的研究也对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学术带头人李先波教授在比较合同法、国际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研究中取得较多成果,已出版《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专论》、《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契约法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内保护》、《国际民商法专题研究》和《国际民商法与中国的法制建设》专著6部,主编《WTO法律问题专题研究》、《国际法》和《WTO知识干部读本》等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承担省级课题3项,参加国家级课题1项。其《合同有效成立比较研究》获湖南省第六届优秀社科著作三等奖;《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获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首届优秀论文二等奖。郑远民教授擅长国际贸易中现代商人法问题的研究,兼及国际条约法,国际经济法,网络法,注重网络中的国际法问题。出版了《现代商人法》、《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等国内核心刊物发表了相关论文数十篇。(四)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方向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与惯例,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其特色主要体现在突出了世界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研究。学科带头人肖北庚教授长期致力于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已出版《国际经济法》、《政府采购之国际规制》等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学术专著,在《现代法学》、《法学》等法学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完成了省级课题3项,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正主持或参与的各类课题有4项。陈云良教授曾留学日本,长期以来从事经济法的国际化问题研究,率先从国内法的视角来研究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有较为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3项。

学院以国际法学学科为龙头,一直非常强调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完成国家级课题8项,在研国家级课题6项;已完成省部级课题18项;在研省部级课题40余项。学院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世界投资期刊》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960篇。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出版部门出版学术专著40余部,出版全国、全省统编各类教材30余部,其中5部教材被列为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1部教材被评为2007年度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翻译出版《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牛津法律大辞典》等重要法学著作、辞典6部。先后获教育部、司法部和湖南省优秀社科成果奖等各类奖项20余项。 在学术活动方面,学院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学术活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内外的许多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学术交流关系。学院成功地举办了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9年年会、中国行为法学会2000年年会、中国刑法学学会2003年年会、2003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研讨会、2004年WTO高级专家研讨会、2005年两岸自由贸易区研讨会、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5年年会以及第四届法学研究和法学期刊学术论坛、2007年中国仲裁论坛暨《仲裁法》修改专家研讨会等重大学术会议。 同时,学院主办了湖南法学界唯一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时代法学》,并常年公开出版《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这些既是学院学术理论研究的基地,也是学院与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交流的重要园地。 为适应教学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学院重视教学科研服务设施的建设;拥有学科化、系统化的资料室,专业图书达21余万册,报刊杂志200余种,并购买了Lexis Nexis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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