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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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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论文范文

您好,关于“ 减刑 上诉状范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诉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_____文化,无业,户籍地址:_____市_____区_____村_____队_____号, 身份证 号码:_________。因本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抓获,同时被 刑事拘留 ,同年_____月_____日被 逮捕 ,现 羁押 于_____市第_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 抢劫罪 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区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 二审 法院撤销 一审 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 缓刑 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 抢劫 ,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 累犯 ,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 1/4页 (定稿版) 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_____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 _____年,并处 罚金 人民币_____千元,上诉人对罚金部分没有异议,上诉人家属愿意为自己交纳罚金,并希望上诉人能够早日回到社会,上诉人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根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市_____区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上诉就是减刑 刑事上诉状 范文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汇报需真实的反映本阶段状况,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正确描述,无字数限制,无制式要求。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欢迎雷同的思想汇报,祝你好好表现,争取减刑,早日解矫。(假释人员的管理是所有监管机关的重点,所以望你好好表现。)

法律分析:一、制作要点:

1.首部。写明标题、文书致送的刑罚执行机关的领导机构,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情况。

2.正文。分为两部分: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的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

3.尾部。应写上“此致敬礼”、“敬请审核”等礼貌用语,再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及申请日期。

4.附项:附上能够证明罪犯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特殊情况的材料。

二、格式:

减刑(假释)申请书

监狱(劳改队):

罪犯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情况:

罪犯本人自入监(或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申请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正式提出减刑或假释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发论文可以减刑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不能够退税。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 (1)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2) 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3) 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退税程序: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

相信这是真的。一个心焦难语的山里老人,一个思亲欲疯的囚子,我实在想不出这样一对久不见面的父子,会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心情。 狗伢接受探望回来时,带回一包焦黄喷香的小咸鱼干,这是他聋哑的父亲千里迢迢送来的惟一一点东西。好长一段时间,狗伢都舍不得吃。听他讲,这种比小拇指还小的鱼是他家乡的特产,每年只有秋天才会出现,而想要逮住它,只有垂钓。不知道他父亲钓了多久,才能攒上这么一大包。 一天晚上收工后,狗伢照例拿出那包放了好久的鱼干,坐那儿发呆。有个广东犯人嘲笑他说:“这不是我家喂热带鱼的鱼食吗?难道你爸是卖鱼食的,卖不完才拿给你!”气得狗伢要跟他拼命,大家劝说了好半天,直到广东犯人道歉,才平息了狗伢的怒气。封哑父寄来的别人无法看懂的家书。后来,信中又多了些新内容:比如春天,信里还会夹了一朵桃花或一片油菜叶———狗伢就知道家里的桃花开了,油菜也长高了;秋天,信封里会装进几粒饱满黄灿的稻谷———他就知道家里的收成很好;在寒冬到来时,父亲常常会画上一件肥大的棉袄———那是父亲在叮嘱他:天冷了,别忘了加衣涯的缕缕思念,母爱就是儿女病榻前的关切焦灼,母爱就是儿女成长的殷殷期盼。

父母的爱很多时候,父母的爱就像那天空划过的飞鸟——时常到来而又不留痕迹。 那是一个天色昏暗的傍晚,窗外狂风大作,我打扫完教室里的卫生开始收拾书包,准备回家。“咔嚓--”,天空中突然响起一声惊雷,紧接着大雨倾盆而至.我心中暗叫不好,把衣服往头上一披就向外冲,刚到校门,两个熟悉的身影闪入眼帘--是爸爸,还有妈妈,可他们两个人手里都只有一把伞.妈妈笑了笑对我说:“我和你爸都是直接从办公室里过来的,没多带伞,我俩合打一把吧。”“不行,雨太大,两个合打一把两个人都要被打湿,我这把伞给诗豪。”爸爸忙说着把伞伸过来。“我和爸爸打一把。”说着我跳到爸爸的伞下,爸爸一手举着伞,一手尽力搂住我的肩,三人两伞隐没在水雾之中,那一刻我感到好幸福好幸福。 朦胧间,我的脑中突然闪现出一幅又一幅画面:我想起由于上学太匆忙而忘了带走作业本,老爸发现后,跑步给我送到教室里;我想起了由于打篮球而忘了回家的时间,妈妈急急忙忙四处寻找我时的身影;我想起了给出差在外的爸爸打电话时,话筒里他急切的声音:“保险丝在阳台上工具箱里,上保险丝时一定不要忘了先拉下闸刀”;我想起了每遇到考试,出家门前妈妈的一句叮咛:“不要慌,相信自己。”太多太多的往事一瞬间涌出,让我不觉潸然泪下。 父母的爱就像百合的清香凝成的感动,慢慢地汇拢,不再飘散。我想可能世上没有人会说不爱自己的父母,但是他们能说自己能完全地回报父母的爱吗?也许远远不能。在父母的眼中,爱就是和你一起走,走再远的路也不会疲倦,所以我永远不会忘记爸爸拿着我的作文草稿时热切的话语:“改一下,再改一下就可以誊了。”我也不会忘记妈妈一大清早起来为我做早点的身影——一生过于漫长,此刻就是幸福。 写到这,我不禁想起了《圣经》中的先知以利亚用手遮住脸,不敢正视上帝的面容。我想,父母是能够享受到这个权利的,他们拥有“上帝”播洒到人间的圣物。 父母的爱 爱有许多种爱,它们代表着不同的意义,有父母对子女的爱,那是无私的;朋友之间的爱,那是纯洁的;我们对穷苦人的爱,那是真诚的……但是我觉得最难忘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爱,我的父母就是那样地爱我,让我感动不已。 其中让我最难忘的是妈妈对我的爱。有一天早晨,阳光明媚,让人觉得好象夏天已经到来,因此,我只穿了一件短衫就上学去了。妈妈就对我说:“玲玲,今天这样热是不正常的,等一会儿可能就会变冷的,你还是多穿一点去上学吧!也可以把长衣放在书包里带着去上学。天一冷就把长衣穿上。”我不听妈妈的话倔强地走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到了中午天色变暗,刮起了大风,下起了大雨。温度明显下降,我穿得少,直感到冷。浑身上下不听我的指挥,不停地打起了哆嗦来了,我只好躲在了教室的一个角落里,和几个同学挤在一起。这时,一个熟悉的身影在教室外面走来,隔着玻璃窗,我看到来人正是我的妈妈。她腋下还夹着一包衣服,匆匆地走向教室门口。我立刻迎上去,激动地叫了一声“妈妈”。妈妈迅速把衣服给我披在身上。这时,我看到妈妈下身的裤子已经全部湿透了,好象刚从河里走上来一样。我问妈妈:“你在上班,怎么可以出来给我送衣服?”妈妈说:“天冷,你穿得那么少,不送会害你生病的。我跟老板请了一个小时的假,现在要赶回去上班,争取补上请假所少做的工作。” 我看着妈妈远去的背影,心里升起了一个高大的母亲的形象——伟大的母爱。 爸爸对我的爱却又是那么无私。小时候,我很早就一个人睡在一个房间里面。然而我的睡觉相道却非常错,睡不到半夜被子就会掉到地上,连我自己也不知道。被子掉了,我这个人就会感冒。爸爸知道以后,每天半夜总会起来两次帮我盖被子,特别是冬天,爸爸从热被窝里出来,只披了一件棉衣就走过来给我盖被子。有几次,我正好醒过来,看到爸爸一边给我盖被子,一边身子冷得发抖。一夜下来,爸爸早上起来显得没精打彩的。有时,他还感冒了。但是爸爸却说:“大人感冒不要紧,吃一点药就会好的。小孩感冒那就糟糕。你感冒还不如让我感冒。”你看我爸爸就是这样对我好的。 爸爸妈妈对我这么好,我一定要好好报答父母! 以下供你自己选用:“我爱父母”这四个字,听着看着都很普通,但这普普通通的四个字,里面却蕴含着非常浓厚的爱。 上幼儿园的时候,和我同班的小朋友上课活动都显得非常胆大,想到什么就说什么。而我的胆子却非常的小,上什么课都不举手回答问题,班里的许多活动也不参加。爸爸妈妈从老师那里知道了我的情况,耐心的指导和教育了我,使我得到了非常大的启发。慢慢的,我和班里的小朋友一样了,活泼开朗,勇于举手回答问题了,老师也说我的变化非常大。其实,这都是爸爸妈妈的功劳,我还打心眼里谢谢爸爸妈妈呢。 二年级暑假发生的一件事,也让我最为感动。暑假里的一天,不知怎么回事,我突然得了病,皮肤过敏,浑身不舒服。爸爸妈妈赶忙把我送到了医院,他们跑前跑后给我找医生、看病、买药。爸爸陪着我输液,妈妈回家做饭给我送到医院,爸爸妈妈就这样轮流忙碌着。通过几天的治疗和爸爸妈妈的精心照顾,我的病很快就好了,但爸爸也累的感冒了,我非常感激他们。而爸爸妈妈也继续无偿的为我服务着。。。。。。 父母的爱是蜂蜜,永远温馨甜蜜;父母的爱是花朵,永远在幸福的地方开放;父母的爱是大树,永远绿叶繁茂;父母的爱是大海,永远宽广而深厚。 让我们衷心的祝愿各位父母,说一声“爸爸妈妈,谢谢你们。愿你们永远年轻,永远健康”。 我爱父母 我拿什么回报您,我的父亲 十月初一寒衣节的十字路口,我泪水滂沱。路灯,车灯、火光中泪水模糊了我的双眼,泪光中离我而去的父亲在微笑的向我点头,我不去管路过的行人诧异的目光,不去管身边驶过的车辆刺耳的喇叭声,再也压抑不住近三个月来心中的苦闷和想念,嚎啕大哭!“爸——我好想你!” 三个月前,父亲永远离我而去了!在拥有他老人家的日子里我从未思忖过父亲在我生命中的真正意义,总以为父亲为儿女的付出是天经地义的,而我也心安理得的接受着那无私的奉献,有时还会为得不到想要而父亲不能给的东西忿忿不平。我好后悔! “父亲是那登天的梯”、“父亲是那拉车的牛”,我感谢您,父亲,是您给我生命,教我做人。父爱是深沉的,您从未用言语表达,却教会我以感恩的心去对待生命中的人和事。我不知道我该拿什么来回报您,我更不知道您的恩情用什么能回报得了,我还没来得及回报您,您就走了,永远的走了! 想想从前,您对我的严格要求,被我视为苛刻;您对我的关怀体贴,被我视为唠叨;您的勤俭节约,被我视为吝啬。可是没有这一切,怎么会有现在常常被人夸奖懂事的我?怎么会有我现在安逸的生活?我的一切一切都是您给我的,父亲,我还来不及说一声谢谢,您就走了! 还记得您在我呀呀学语时教我背唐诗,背毛主席诗词,小小的我就知道“粪土当年万户侯”,那时我是您的骄傲! 还记得您拿着我的成绩单会心的微笑 还记得小时候我生病您背着我到处求医,我还没疼怎样,您就满头大汗——是心疼得出汗! 还记得寒冬的风雪夜,路灯下的雪人,那就是您等待儿子放学回家的 还记得十几岁了您还会在半夜为我盖好蹬掉的被子。 还记得我生病在弥留之际,您在我耳边焦急的呼唤我的名字!这呼唤让我怎能舍得离开这可爱的世界!这呼唤让我怀疑这还是坚强的您吗? 还记得您在最后的日子里,虽然人事不醒,潜意识中听见我的哭声,您为我擦掉眼泪,颤抖的抚摸着我! 还记得,还记得…… 好多,好多,我不敢再想,也不愿再想,更没有勇气继续想,您的恩情大如天,如今这天塌了,我茫然不知所措,您要我替您撑起这个家,替您完成您未尽的责任,我好害怕我做不好,辜负了您的嘱托,我好无助! 您知道吗?我好想和您说说心里话,可是因为我们性格中同样存在的倔强,发生了许多的矛盾,竟然没有一次心灵的交流,我也再没有一次机会向您道歉,这是我今生永远的遗憾。可能在您的心目中我是个不懂事的儿子,可是您知道吗?您的一举一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我会按您的要求走好我人生每一步路的,您放心吧! 我不会再对生活灰心失望,我不会再悲观难过,我要向您一样坚强的生活,完成您未尽的心愿,以报您的养育之恩,尽管我无以为报! 我现在在这十字路口,为您烧去纸钱,让您添置寒衣,我想问问这里是否真的有通天的大道,是否能把我的想念,把我这颗迟到的感恩的心带到您的身边。且让风儿捎去我挥之不去的思念与感激,另一个世界的您是否能感知到儿子的这颗心,原谅儿子曾经的倔强和不懂事,希望在您的庇佑下我们的家依然过着幸福的生活。 因为有您,才有我!感谢您!父亲! 在3年前的那个暑假里,我准备去考钢琴5级,那天,天气阴阴的好像快要下雨了似的。 爸爸把我送到考级的地方,在外边等,我担心的看了看爸爸,爸爸也向我点点头,示意我放心大胆的去考。 我们在里面排队,大人们在外面等,脸上都有一种焦虑的神情。 终于轮到我了,我坐在那里。只听“轰隆——”一声,我知道打雷了,接着听到“哗啦啦——”的下雨的声音,我想:该死!什么烂天气啊!我考试他下雨,这难道是不祥的预兆?什么呀?我赶紧停住了我的思维。开始认真看最后一次琴谱,因为我要开始第一次的钢琴考级了。我突然放下了琴谱,想:爸爸还在外面呢!外面雨那么大,不行,我这次一定要考过去,不能辜负爸爸对我的信心。 过了很长时间,我出来了,好像雨下得不是那么大了,我在人群中找着了爸爸,爸爸撑着一把伞,急切地问我考得怎么样了,我对他说还可以,基本上都弹出来了。 过了几个星期,我知道了分数,我考过去了,我兴奋得跳了起来,看见爸爸笑了。。。。。。 爸爸的“爱”是含蓄的,不想妈妈那样表现,一回家就是“好想你呀!”而爸爸的“爱”是一种隐藏在内心的“爱”。 在这个世界上,谁没有沐浴过父母的爱,谁没有体会过父母的关怀?我也拥有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我,关心着我的爸爸和妈妈。 我的爸爸用“严父”形容最恰当不过了。他对我的学习、生活要求很严。他给我制定作息时间表,督促我认真完成家庭作业。除此之外,爸爸还经常让我阅读一些课外书,让我了解课本之外的科学知识。我的玩耍时间因此也大大减少。有时,别的家长问我:“你爸爸对你要求严吗?”幼稚的我用力地点头,以示“特别特别严厉,还不是一般的严厉!”现在,每当我每次考试后面对着全班第一、第二名的好名次时,我渐渐懂得了爸爸做这一切都是为了我好。为此,我对他真是感激不尽啊! 我的妈妈是典型的“慈母”。她对我的吃、穿十分关心,对我总是无微不至地关怀。为了让我吃好,她绞尽脑汁地做一些好吃的,给我解馋。每周周末她顾不上休息,就开始洗我换下的脏衣服,第二天早上又把干净的衣服放在我的床头。特别是在我生病的时候,妈妈又是倒水,又是递药,半夜三更还要起来看看我的被子是否盖好…… 现在我与爸爸妈妈虽然身处两国,当我在他们的来信中看到“学习一切可好?”的字眼,在电话里听到“记着要多穿点衣服”那熟悉而又温和的语气,我立刻感受到了他们对我的牵挂和疼爱。的确,父母的爱就像空气,看不见摸不着,可我却能够时时刻刻感觉到它的存在。二.我长大了,爸爸,妈妈对我的爱也越来越能理解了,当然,我也要将自己的爱给他们。小时候,我一直在想:我该怎么做呢?这是我绞尽脑汁想的问题啊!现在,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才明白,将自己的爱奉献给他们是多么简单的事啊,只要理解到爱的含义,在点点滴滴中就能体现出爱的伟大! 我的爸爸在我小时候经常出差,回家的时间很少,所以我跟他就比较陌生,好在爸爸性格挺幽默,我们之间的代沟很快就消除了。可是,不知道怎么回事,现在我和爸爸单独在一起时,总是找不到共同话题,弄得很尴尬。最多就问几句什么:你明天上班吗?早晨什么时候叫你呀?除此之外就没什么了。我常常想:我真对不起爸爸,他养我这么多年,跟他在一起我竟什么话都说不出来。为了跟爸爸有共同话题,我从各种渠道里了解有关爸爸的信息。一天,我终于从妈妈嘴了知道了爸爸过两天就要出差到内蒙古去了。于是,我立即在网上查找了内蒙古这几天的天气,知道了这几天那里很冷。恰好中午妈妈不在家,我对爸爸说:“爸,这几天内蒙挺冷的,您去的时候记得多穿点衣服,别着凉了!”爸爸没说话,只是一个劲儿地点头,我忽然看见爸爸的眼里闪过一丝什么,后来我才知道那是惊讶加感动的泪花。从此以后,我再没有把查天气当做是为了寻找共同话题,因为我明白了,那不仅仅是共同话题,更重要的是那里面有着我对爸爸浓浓的爱! 相比之下,我和妈妈就显得格外亲热了。我妈妈是个电视剧迷,自从家了有了电脑以后,妈妈就喜欢在网上看。可是网上看的这种时间很短,于是,我就问同学,他们的家长订制没,在我几天的劳动下,终于给妈妈找到了免费看电视剧的卡。妈妈晚上很晚才睡,每到冬天,我就经常瞒着她,将她的睡衣放在自己身上,这样,我的温度就能传送给妈妈了。每当妈妈因找不到睡衣而开灯的时候,我就醒了,笑呵呵地将睡衣递给她,她就抱着我亲。所以,妈妈经常叫我“冬天里的一把火”!我对妈妈的爱,虽然很小很小,但我知道,妈妈会感到幸福的! 爱,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表达,而是从心底里自然流露出来的东西。我们不能只要求父母来爱我们,因为我们已经长大了,父母也需要我们的爱。不要认为大人们就不需要爱了,其实,在这方面他们有时比我们还脆弱,同学们,将你们炽热的爱毫无保留地献给自己的父母吧,我们的爱也很伟大三.妈妈的爱 爱像春天的暖风,吹拂着你的心;母爱像绵绵细雨,轻轻拍打着你的脸面,滋润你的心田;母爱像冬天的火炉,给你在严冬中营造暖人心意的阳光。 记得我小的时侯,有一年冬天,天气很冷。爸爸出差了,妈妈既要照顾店里的生意,又要照顾我。可是,妈妈不让我出去玩,叫我在家呆着,怕冻感冒了。但不听话的我却乘妈妈忙的时候偷偷溜了出去,结果,到了夜晚凌晨的时候,我发起了高烧,妈妈吓坏了,你说爸爸不在,只有我和妈妈两个人,还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妈妈立刻抱着我赶去医院。路上漆黑一片,我吓的直喊妈妈,妈妈说:“露露,别怕,趴在妈妈的背上,就到了......”到了医院的急症室,见着大夫,大夫给我量了体温,一看,高烧41摄氏度,大夫对我妈妈说:"你这妈是怎么当的?孩子都烧成这样了,怎么才送来?必须住院治疗,赶紧去办住院手续!”妈妈只是默默的说了一句:“嗯......” 但母爱也有严厉的时候,在我的学习上,妈妈从不放松。那是在五年级的第一学期,我的英语测验得了76分。当我忐忑不安的把卷子交给妈妈,妈妈看到那分数时,一句话也没有同我说,一个人走向了卧室,"吱-”的一声,关上了门。我实在忍不住了,走进了卧室,哭着站在了妈妈的面前说:“妈妈你打我吧!你打我吧!是我不听话,我今后会好好学习的”。妈妈含着眼泪说:“露露,妈妈不打你,但是,你要记住,以后要想出人头地,做个对国家有贡献的人,必须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从现在做起,好好学习 !” 母爱是爱里面最伟大的一种。儿女是母亲用自己的爱浇灌而成的花草,儿女的成长离不开母亲的每一滴爱。母亲,一生为儿女护航,默默在儿女背后为儿女导引方向。母亲对我们的爱,是我们所能报答得了的吗?正如:“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伟大的母爱 俗话说得好“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母爱是伟大的。从你一出世,上帝就给你派去了一位永远陪伴在你身边的天使,她的名字叫妈妈。 在我上一年级的时候,爸爸在外地工作,妈妈在一所中学当班主任,她工作繁忙,常常很晚才回家。但她对我的爱却丝毫没有减少。记得那是一个天上掉“银豆豆”的晚上,我因为感冒了,在家休养。妈妈还在教室里给学生讲课,可就在这时,我突然发起了高烧,额头烫的不得了。而妈妈也正好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家中,看见我发起了高烧,连忙背起我往外冲,街上一个行人也没有,一辆车也没有,只有妈妈那瘦小的身影在雨中穿梭。一阵冷风吹来,我打了一个喷嚏,妈妈似乎察觉到了什么。她把我抱在怀里,用她那件毛茸茸的大衣包裹着我。然后,又疾步如飞的向医院奔去。 到了医院,妈妈连气都没喘一口,就抱着我挂号、打针、输液。打针时,我一直在哭,于是,妈妈就拉着我的手,俯在我耳边轻声对我说:“乖女儿,别哭了,妈妈永远在你身边。”当时,听了这句话,我的身体里好像顿时充满了力量。输液时,妈妈日日夜夜陪伴在我身边。我饿了,她喂我,我想睡觉了,她给我讲故事。 我一共输了两天两夜,妈妈也就陪了我两天两夜。我的病好了,人也长胖了,但妈妈的眼睛红了,有了黑眼圈,人也瘦了好多。我以后一定会努力学习,以优秀的成绩来报答妈妈。 父爱如山 我的父亲看上去是个呆板的人,他平时不苟言笑,严肃的吓人,在我的记忆中,他好像没有抱过我,没有给我说过一句温暖的话,时间长了,我还以为爸爸根本就不喜欢我,每次看到他,我就有点莫名其妙得“恐惧感”。 也许看到了我们父子感情的生分,妈妈给我讲了几件事情,打开了我记忆的闸门。 妈妈告诉我,当年我出生的时候,妈妈在手术室,爸爸在门外焦急地等,还不停地走来走去,当得知母子平安的消息后,他高兴地跳了起来,赶忙买了些糖果瓜子发给了见到的每一个人。爸爸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不知道多少次走到走廊里任由幸福的泪水流淌。 还有我六七岁的时候,在一个晚上,妈妈上夜班,爸爸带我去刚修建的体育场玩,那时候广场上的灯还没有安装完毕,可来健身的人们却非常多,我一到体育场边上就如同离弦的箭冲进了人海,爸爸在后面喊着我,我装作没有听见,怕他限制我的自由。当我尽情地玩了一会,才发现爸爸不在我身边,顿时我才感到有点害怕,知道祸闯大了,还担心有坏人,我也不敢喊爸爸,就强忍着恐惧摸索着跑回了家,到了家,爸爸还没有回来,我也知道爸爸肯定在四处找我,我便坐在楼洞的一个黑暗的角落。不知道过了多少了时候,才看见爸爸提着鞋子一跛一跛地走来,满脸的焦虑,我想:这次脾气暴躁的爸爸肯定会狠狠地揍我。爸爸看到我后,却轻轻地把我抱了起来,用嘶哑的声音对我说:“以后再出去玩,不要跑那么快,大人喊你,要马上答应,知道了吗?”我点点头,爸爸把我放下来时,我才发现爸爸脚上流了好多血,我知道为了找我,爸爸拖着一条受过伤的腿不知道走了多少路,还磨破了脚。 现在想起来,细细体会,才知道父亲也是深爱我的,只是把爱埋在了心底。父爱如山,父亲的爱让我学会了坚强,伴随着我成长。 和妈妈相处已经十几年了,每年都深受着她的关爱,在这样地成长着,感觉真得很幸福。妈妈长得并不漂亮,至少现今是这样的。两只深凹的眼睛,一头苍白的头发,还带着那刀刻的皱纹,都不免让看了十分难过。 印象中的世界总是模糊的,可是这迷雾般的蜃楼中却清楚的记得妈妈住过两次院。第一次是在我10岁生日那年,新春刚过不多久,妈妈就住院了,脸色苍白,一脸的憔悴,走路都要人搀着,又恰好我在过年不多久过生日。―十岁生日,我悲哀地看着门前的冷清,家中只剩下我一个人,爸爸去照顾妈妈了。我在邻居家和着委屈的泪水吃过年饭。外面的天空还是那样阴霾,像极了我的心情。初春的风还带着刺骨的刀似的,让人心寒。 我独自地坐在门前发呆。那边骑过来一辆自行车,车座上坐着一个人,单薄的白衣衫随风飘展,好像仙女下凡的那种感觉。蹬自行车的青年吃劲地骑着,顶着风,很明显的,他们朝这个方向骑来且青年已没有什么力气了。我甚至清楚看见了他的汗滴。如此的天气他穿了如此的单衫,引起了我的兴趣,我就一直这样看着他们朝这边“走”来。我终是禁不住寒风刮在脸上疼痛而进去了,也就在我进屋打开房门的一刹那,他们在我家门口停下了,我转过头…… 父亲正在用袖子擦着汗,而母亲则在后车座半摇半摆地晃荡着,最后靠在父亲的背上,我兴奋极了,赶紧跑过去“接”下母亲,全然忘记观察母亲那毫无血色的脸,扶着母亲进屋,父亲将车停在门边,也进来了。 父亲扶着母亲小心地坐下。“孩子,恭喜你,生日快乐!”说着,父亲送了我一枝精美的神盒,我兴奋得手舞足蹈,尔后静静地看着母亲,她静静地靠着父亲,脸色苍白,很瘦,没有精神,很颓废的样子。 “孩……子!”,话还没说完咳嗽了起来,父亲赶紧地拿出毛巾捂住母亲的嘴,许久才止住了,父亲轻轻地把毛巾移开了,我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也想不明白!只想关心我的…… 母亲终是昏过去了,父亲赶紧抱起母亲,打开房门进去了,落下了那手帕,我呆在那里,脑子里空空的,外面呼啸的许是北风吧,不然,何以这么猖狂呢?北风啊!何不也吹走这带着血的手帕…… “你妈身体不适,不宜穿衣过多,怕捂住了什么,但又怕你过不了生日责任,又偷偷的溜了出来,早知真不该让她胡来……”父亲捂着头坐在手术室外自愧着…… 妈妈!其实是那么简单的几划,可是却又在演译着一段神话,我们每个人都在可爱的强保中成长,在妈妈的呵护下长大,她们给予我们的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又一:在这个世界上,谁没有沐浴过父母的爱,谁没有体会过父母的关怀?我也拥有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我,关心着我的爸爸和妈妈。 我的爸爸用“严父”形容最恰当不过了。他对我的学习、生活要求很严。他给我制定作息时间表,督促我认真完成家庭作业。除此之外,爸爸还经常让我阅读一些课外书,让我了解课本之外的科学知识。我的玩耍时间因此也大大减少。有时,别的家长问我:“你爸爸对你要求严吗?”幼稚的我用力地点头,以示“特别特别严厉,还不是一般的严厉!”现在,每当我每次考试后面对着全班第一、第二名的好名次时,我渐渐懂得了爸爸做这一切都是为了我好。为此,我对他真是感激不尽啊! 我的妈妈是典型的“慈母”。她对我的吃、穿十分关心,对我总是无微不至地关怀。为了让我吃好,她绞尽脑汁地做一些好吃的,给我解馋。每周周末她顾不上休息,就开始洗我换下的脏衣服,第二天早上又把干净的衣服放在我的床头。特别是在我生病的时候,妈妈又是倒水,又是递药,半夜三更还要起来看看我的被子是否盖好…… 现在我与爸爸妈妈虽然身处两国,当我在他们的来信中看到“学习一切可好?”的字眼,在电话里听到“记着要多穿点衣服”那熟悉而又温和的语气,我立刻感受到了他们对我的牵挂和疼爱。的确,父母的爱就像空气,看不见摸不着,可我却能够时时刻刻感觉到它的存在。

刑法中减刑论文的参考文献

罪犯个别教育,作为监狱民警与罪犯沟通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一

《罪犯教育刍议》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周雨臣.新时期罪犯教育的本质与地位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 贾洛川.论罪犯教育个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 ,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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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研究论文范文

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排除方法和有关要求,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要严格全面地进行审查分析。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现场均要进行现场勘查,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提高科学取证能力,对刑事案件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准确固定言辞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合法证据。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要防范冤假错案,转变理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就是要求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更高的人权保障意识,把犯罪嫌疑人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做好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促进办案观念和方法的根本改变。规范执法,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视实体,忽视程序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受到程序正义观念的抨击。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原程序应有的价值。 综合分析,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认定犯罪需要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首先要根据各种犯罪案件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分析案件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否都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是不同证据往往是不同办案人员收集的,所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需要仔细的排查。要通过不断查找证据或者重新复核予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最终结合全案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做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

李法志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前几日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私下学习,感触颇多,稍作总结,发表如下,权当心得体会。 到底还有多少重大的冤假错案没有浮出水面?到底还有多少轻微的刑事冤案没有被我们纠正?这是全体法律人应当深思的问题!就所有的刑事案件而言,除去很明显的基本不需要怎么侦查的简单案件外(比如普通伤害、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等),凡是那些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中,错案率到底是多少?这个问题,谁都没法回答!三十年来,好多时候,总是采取回避的方式来面对纠错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现在,一系列重大刑事冤案却相继出现,迫使人们不得不面对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 冤假错案,不仅会使罪犯逍遥法外,更重要的是会使守法公民遭受身心祸害。而法律的权威正是在每一个个案中才树立起来的。个案的未被侦破只会使人们指责司法部门的办事效率,而冤假错案的发生却会使人们质疑自己的法律信仰;十个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一个案件被正确地侦破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都足以使其他九个案件的罪犯得到震慑,都足以使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一百个案件中,在去除较简单的显而易见的案件外,在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只要有一个冤假错案,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都足以抹平其他九十九个案件所造成的正面影响。如果否定上面这个道理的话,那么我们宁可相信道德,因为即使没有现行法律,依靠道德准则和过去那种县衙办案的模式,恐怕也能保证上述比例。 目前,我们把罪犯当作敌人,把司法行为当作类似于同敌人所做的斗争,混淆了“罪犯”和“敌人”、“坏人”的区别,把刑事司法活动这种科学行为等同于类似于革命运动这种政治行为,把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当做政绩,不懂得每个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都存在不同的个案特征,不懂得侦破一个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甚至比侦破一百个简单案件还要困难,不懂得刑事案件必然会存在漏网之鱼的规律,以为法律是万能的,认为公检法必然是一体的,忽略了相互制约的科学程序,造成了公检法相互迁就的现状。这是冤假错案必然发生的温床。好多时候,面对冤假错案,几乎所有辩护律师都是做了正确的辩护,不是审判法官没有意识到,而是审判法官无能为力。 现实的程序是,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几个环节。作为最终环节对案件作出向整个社会公开定性的法院,如果面对合理的怀疑而仍然作出错误的判决,即使已经做了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其实也毫无功劳可言,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罢了!冤假错案一经坐实,即使后来获得纠正,它仍然是冤假错案,除去冤案受害者获得适当补偿外,任何解释都苍白无力。 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要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增强司法权利观,抛弃司法权力观。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权力的表现形式是法的具体规定,人民权力的实质内容是法的强制执行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所据以发生法律行为的依据均应当是宪法和法律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依据自身的权力。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也具有相对性,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应按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利,比如法律规定的管辖权、依法调查取证、公开审理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必须尊重犯罪分子的陈述权、辩护权、人权等等。司法权利最终是要通过具体的司法工作人员得到落实。如果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将自己职责中的权利予以扩大,另一方面认识不到被告人也被法律所授予的权利,甚至不理解被告人最起码的人权,则这种司法权利必然会异化成为个别人自己手中的绝对权力。 二、充分认识刑法目的是“惩罚犯罪”而不是“整治坏人”。 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惩罚犯罪”不是“整治坏人”。一方面,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另一方面,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基于刑事法律的规定,处以刑罚的目的只是要犯罪分子就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以其罪责结果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指引和预防作用。刑法并不是惩罚犯罪分子的所有行为,不能把法律审判搞成与道德、思想审判的综合体。罪犯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事审判的过程只是给其定罪量刑,只是要把被告人审成有可能的“罪犯”,并不是要把他审判成“坏人”。不要混淆罪犯和坏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人的好坏,民众自会依据其他标准作出判断,况且,对于同一个客体,不同的人往往会作出相反的评价,这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甚至一个罪犯是好人还是坏人,不同的人往往也会作出相反的评价,比如说过失犯罪、激情犯罪的实施者等等。把刑事审判搞成法律审判和其他审判的混合体,是毫无依据地扩大刑事法律的任务。一句话,在不知不觉中,刑事审判超越了法律授予他的界限,走向了反面,既错误,又违法。 三、尊重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要尊重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如果把实体正义比作是一台精密的显微镜,则程序正义就是这台仪器的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操作步骤和操作规程的一点点错乱都会使这台显微镜的准确度发生极大倍数的降低,甚而发生模糊、乃至错误的结果。如果不重视程序,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就算没有法律,仅凭常识断案,错案率也不会高。刑事司法行为不是政治运动,更不是革命运动,因为革命者只要分清敌我就行了,在具体任务中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机智,可以偷袭、可以诈欺,就如同在战场上,只要把敌人打到就好。办理刑事案件是个法律行为,就要依照法律程序公开来进行,公开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要按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判决。司法行为本身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所进行的一种科学行为。这种科学行为的实体依据仅仅是证据,当证据能够证明一个有罪时就判定有罪,反之则反之。法官的确是在奉命行事,但不是奉人的命令,而是法律的命令。限于人类和社会本身的认知缺陷,法律不是万能的,在证据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毋庸置疑,在证据不能证明的情况下,错放和错判,都会影响到社会公正,但错放不会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错判却影响到法律公信力。诚如某种理论,如果不能证明其为真,还不如暂且放弃。 四、不要限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没有对抗,就没有争论,没有争论,就没有普世的真理。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这个问题,不仅在民众中是模糊的,具体到个案示例,不少司法工作人员也是模糊的!不要认为律师在寻找办案机关的错误和失误就排斥律师,因为律师的职责天生如此。也正因为如此,辩护律师才和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中国刑罚减刑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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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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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减刑是我国在长期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刑法上的一个创举,减刑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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