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大学生活要接近尾声了,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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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 [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 [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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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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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底至4月中旬,墨西哥、美国等多国接连暴发甲型H1N1流感疫情,传播速度之快,已形成全球多个国家纷纷报告感染病例,我国内地3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确诊病例报告〔1〕。无论是2003年SARS疫情传播,还是正在全球传播的甲型H1N1流感,社会心理和个体心理状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控制与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因而心理问题的产生与辅导工作不容忽视。高校大学生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特殊群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心理分析与辅导具有重要意义。1 问题的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emergent events of public health)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和群体性三种特征。也有学者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具有持续性、机遇性和可控性的特点〔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和当事人心理健康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国内学者(李幼东等〔4〕,2008)通过对SARS当事人的实证研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当事人心理健康产生短期和长期的影响,个人人格特征、心理防御方式也是影响自身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此外有研究表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知识、心理和行为都会产生影响〔5〕。高校也是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研究内容集中在对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因、特点分析〔6〕和预防体系的构建〔7〕等方面。由此可见,现有研究侧重宏观层面分析,缺乏微观层次的探讨,对大学生具体心理问题的预防和辅导研究不足。本研究通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大学生心理状态进行分析,侧重于对大学生认知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的把握,对可能出现的心理与行为问题提出相应的辅导策略,以期构建健康、积极的校园文化环境。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大学生心理状态分析〔8〕 认识过程认识过程又称认知过程,指的是个体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本研究中指的是大学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是对甲型H1N1流感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过程。良好的认知过程应该是对信息正确的、客观的、理性的认识,进而表现为心态的平稳与理智。那么,不良的认知过程往往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绝对化的认识。第二,过分概括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只看到问题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就开始下结论。第三,大学生中可能会产生一种糟糕至极的认识,并认为高校人口聚集度高、甲流高感染率,一旦传播开来便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进而陷入极度的负性情绪中。此外,大学生中还可能会出现穷尽思维的现象,即由一件事情不停地想象可能出现的结果而不能自拔,类似强迫思维。 情绪情感过程人在加工外界输入的信息时,不仅能认识事物的属性、特性及其关系,还会产生对事物的态度,引起满意、不满意、喜爱、厌恶、憎恨等主观体验,这就是情绪或情感〔9〕。人们在面对不同的事物时会有不同的情绪情感,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个体良好的情绪情感过程是虽有起伏但能调整至平稳,是趋向于理性的。而不良的情绪情感则表现为大起大落和持续的起伏状态。大学生常见的不良情绪反应主要有:①疑病:过分关注自身身体状况,主动地、不断地与流感症状进行类比。②焦虑:表现为内心的不安,神情的紧张,对流感可能发展的趋向显露过分担忧。③惊恐:正常人面临危险处境也会出现恐怖这一情绪反应,并伴有自主神经功能紊乱的症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某些人对特定的事物或场景表现过分的紧张,行为上出现回避和退让,离开场景则会恢复,那么就属于疾病性的恐惧了。如,看到人多的地方就害怕,进而不敢去食堂、操场等场所。④抑郁:表现为情感低落,愉悦感缺失,对周围一切失去兴趣,感觉做任何事都没有意义。他们认为生命脆弱,无力抵抗甲流的冲击,于是放弃学习、放弃参加活动,话语和行为明显减少,但却沉溺于胡思乱想中。 意志行为过程意志过程一般是指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调节、支配行为的心理过程。换言之,意志过程通过行为来体现,行为表现反映出意志过程。同时行为也是个体整个心理过程的表达。大学生在此背景下的行为问题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强迫行为:由于受不良认知的影响,导致个体重复做同样的事情,如:反复地洗手,明知道这样的行为不可取,但却不能控制自己。②回避行为:个体可能不愿意去人多的地方,一旦进入人多的场所,会不自觉地出现焦虑、紧张,并伴有自主神经紊乱的症状,如胸闷,出汗等。③攻击行为:发展心理学中把大学生划分在个体发展的成年初期,认为处在这个时期的他们典型的心理表现是“内心矛盾、抱负水平不确定和易采取极端立场。有理论认为,个体在受挫或者内心压抑的情形下更容易产生暴力行为。因此,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大学生,由于压力、紧张的作用更容易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并以此作为宣泄的方式。④造谣行为:有学者认为,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环境的变动一旦具有危机性,就会引起社会成员的危机感。认知的局限与误差,对突发事态模糊前景的主观臆断与揣测,对事件梦幻般的联想及捏造一旦符合人们的臆测,谣言便会产生。谣言传播具有心理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缓解压力,作为心理宣泄的方式;另一方面,实现自我价值,把谣言传播作为提高被关注度和认同度的途径。3 应对策略 树立正确认识,改变不良认知认知疗法强调改变思维和行为达到改变不良认知的目的,进而消除不良情绪与行为。针对不良认知,首先要让大学生明白造成认知和行为失调的原因是由于某一刺激事件作用于个体,而个体的不合理信念引发了负面情绪与问题行为。因此,改变不合理信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何消除不合理的信念?大学生具有严密的思维组织能力,可以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检查自我、反省自我。通过自我辩论的方式,不断地与已有的不合理信念进行辩驳,摆事实,讲道理。不良认知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自我中心化,所以还需要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消除自认为是别人关注的焦点、事件的中心等错误的观点。此外,还有一种应对方法是采用对照分析的方法,分别把每种认知方式可能带来的有利结果和不良后果分别列举出来,并登记在纸上做比较,通过比较发现问题所在,进而达到抛弃不良认知方式的目的。 培养积极情感,克服负面情绪大学时期是个体人生观、价值观逐步成熟的关键时期,培养大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理智的思维以及高雅的审美感等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来说,情感是个体具有相对持久、深刻的社会意义的感情体验,而情绪则具有较大的情境性和暂时性。稳定的情感是在暂时的情绪基础上形成的,同时通过情绪来表达;情绪中包含情感的成分,又能反映出情感的深度。克服负面情绪影响,对于树立大学生良好心态,培养积极情感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及时科学的信息发布,正确的信息接收渠道,正确认识突发事件的产生、传播途径和防控措施,以此来消除疑病和恐慌心理;其次,放松心情,缓解焦虑情绪。对科学先进的医疗和社会救助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认识自身焦虑体验是受错误认知影响。把问题合理化、简单化,适当的感情宣泄对降低焦虑水平都具有积极作用;最后,提高活动兴趣,排解抑郁。有学者指出,阅读有益读物,积极从事体育锻炼,参加文娱活动,观看使人开怀大笑的演出等都可缓解此症。辅导的落脚点是提高大学生对活动的兴趣,鼓励其参加活动,放松身心,避免陷入一个人的胡思乱想,从而排解抑郁情绪。 塑造端正品行,消除问题行为心理状态往往通过外显行为来表现,异常行为表现反映出心理状态的不平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影响大学生心理状态,引发认知的错误和情绪的不稳定,进而导致问题行为的出现,由此影响到大学生学习、生活和校园的正常发展。为此,塑造大学生良好的品行,消除问题行为尤为必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组建有针对性的团体辅导。团体辅导或者训练要有明确的主题,比如提高人际技巧、克服怯弱心理、消除心理应激等等。通过游戏、互动的方式,让有共同训练目标的大学生在一起,达到消除不良行为和提高自身某方面能力的目的。谣言止于智者,因此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和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是消除谣言的先决条件;谣言止于公开,利用新闻媒介和宣传机构及时发布科学、合理的信息,提高大学生认知能力。通过多种方式消除大学生不良行为,构建校园健康的心态和文明的环境。完整的个体是知、情、意、行的统一,所以在分析大学生心理状态和实施辅导策略时要联系、全面地看问题,注重方法上的综合,从而实现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总之,研究大学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心理状态有助于丰富社会心理学、健康心理学等心理学领域在对特定群体特定背景下的心理学理论研究,针对性的心理辅导策略有助于实现心理学理论指导社会实践的实现,富有深刻的实践意义。但对此问题的研究中,高校大学生心理状态的实证研究、对突发卫生事件中的当事人和公众的差异研究、高校教师及行政人员心理疏导与关怀,以及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心理疏导机制,仍是我们研究的不足和作为后续研究的方向。【参考文献】〔1〕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信息通报,2009〔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 2003〔3〕韩永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构成要素和主要特征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26 (6):20-21〔4〕李幼东,芦红燕,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当事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J〕.河北医科大学学报,2008,29(1):83-85〔5〕关静,刘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知识、心理和行为的影响〔J〕.中国健康教育,2005,21(10):775-777〔6〕李佐卫,陈庆华,等.高校突发事件的概念、类型、成因及特点探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4(2):11-15〔7〕崔箭,唐丽,等.构建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的思考——以中央民族大学传染性疾病监测系统为例〔J〕.疾病控制杂志,2006,10(6):607-609〔8〕叶奕乾,何存道,等.普通心理学(修订二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2〔9〕彭聃龄.普通心理学(修订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
公共关系在我国城市营销中的嵌入机制宁德强,雷屿 摘要:城市营销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所重视和实践,公共关系在城市营销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针对我国目前城市营销中出现的营销定位缺乏个性、市民参与程度较低和城市软硬件建设不均4 a-,合理公关定位、S战略、h等问题可以通过增强政府营销意识、实行城市品牌战略和CI危机公关处理等手段将公共关系有效嵌入城市营销,从而帮助城市塑造良好形象,提高城市魅力。关键词:公共关系;城市营销;城市品牌;城市形象中图分类号: F7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8425(2010)06—0041—05城市从出现之起,就面临着如何规划、管理和想—一 “城市营销理念 ”这两大时期。新涌现的城发展的问题。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商业化进程市营销思想相比较传统城市营销思想而言是一次的加快,作为区域竞争力代表的城市进入商业交质的飞跃,其最大的变革在于: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易平台,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增加城市在国内外的由过去以 “城市为中心 ”转变成了以 “城市受众为竞争能力就成为了城市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心 ”。这既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同时tE使得此时城市营销应时代要求而生,成为了城市竞争城市经营理论升华到一个新的高度,也正是这种力提升的突破口和城市形象脱颖而出的一条向“城市受众 ”为中心研究视角的转移,为公共关捷径。系介入城市营销活动提供了全新机会。一、城市营销的内涵二、城市营销活动的构成要素当前,国内外各座城市在各自竞争领域中皆城市营销活动的开展由三大要素有机组合而普遍面临着资源抢夺战,这既是社会快速发展的成,这三个要素是: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城市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发第一,城市营销的主体。是指城市中的政府。挥作用的外在延伸。如此多的城市面对着极为有政府既是城市经营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和管理限的社会资源,必定会衍生出一个自我营销的问者,又是城市生产、生活、安居以及内外环境的提题。城市营销就是要充分发挥城市的整体功能,供者、支持者和保障者,因而同时拥有城市管理师强化城市核心竞争能力,树立城市的独特形象,全和城市营销师的双重身份。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面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满足政府、企业和公营销的重大任务,尤其是在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众等各方利益需求的社会管理活动和过程的总迅猛发展,网络化、信息化蓬勃兴起的大背景下,称 ”J。其目的在于让城市通过城市营销尽快形成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经济发核心竞争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展控制力不断削弱,这更加激发了地方政府直接随着城市营销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深化发展,面对各种激烈竞争,通过城市营销手段增强城市城市营销理论不断地演化变迁,历经了传统性营竞争力,于是政府在城市营销中所发挥的主体作销思想 — — “城市产品和推销理念 ”和全新营销思用越来越重要。第二,城市营销的客体。主要是指城市中的消费者。即那些对于城市生产、生活、安居环境和发展空间拥有一定消费需要和欲望,同时拥有基本消费能力,且有意向通过消费交换来实现其需求和欲望的所有现实和潜在消费者。城市消费者主要包括一个城市中的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商业组织、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长居人口、暂居人口、外来投资者、旅游观光客等各类人员。第三,城市营销的中介要素。是指城市营销者吸引既有的和潜在的城市消费者进入城市,从而使得城市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蓬勃发展的各种中介因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城市环境条件。这主要包括有一座城市的交通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等城市 “硬环境 ”,也包括由城市经济活力、制度法规、社会风尚、市民素质等构成的城市 “软环境 ”。城市经营的主体、客体、中介这三大要素同公共关系实施过程中的三大要素具有统一性,这就为公共关系有效嵌入城市营销建立了前提基础。三、我国城市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城市营销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以公共关系的视角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 5个方面:第一,没有正确处理好 “异”与“同”的关系,城市营销定位缺乏个性。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城市总数较多,不同地理区位的城市甚至是同一地理区位的不同城市都具有不同特征。它们有自己不可复制的历史文化传统,有自己独特的自然资源环境,有丰富而多样的社会人文形态,更有着截然不同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因此,在进行城市营销时必须要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能模糊定位,盲目克隆。目前,我国有许多城市没能找到一个合理而恰当的主题定位。有的先天基础薄弱,却定位很高,盲目跟风、攀比;有的是自己拥有诸多资源和环境优势,但却没有抓住核心的竞争要素,定位贪大、求全;有的则是在定位主题上概念界定模糊,例如有城市定位在“历史文化古都”,但究竟是哪些历史、哪些文化、又有哪些是自己所特有的却没有明确进行划定,很难为人所认知,毫无特色,让人们根本不能形成深刻而特别的印象。第二,没有正确处理好 “内”与 “外 ”的关系,城市市民参与程度较低。一座城市中生活的居民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反映出了这个城市的品位与修养、气度与形象,是城市的重要窗口。因此,城市营销绝不是简单的拟定一组概念,不是仅通过某些机构和传媒的对外宣传就能够解决的事情,它必须要有全体城市居民的热情参与和不懈努力。我国目前部分城市的营销没能够真正深入到广大市民的内心世界,没能让广大城市居民全面和清晰地理解城市营销的最终目的,导致很多市民完全不知道城市营销是何物,出现了“城市营销与自己没关系,那是政府的事儿 ”的错误观念,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短板 ”。城市营销既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规划,同时也更需要全体市民的支持、参与和配合。市民的高参与度是搞好城市营销,促进城市形象提升的基础性保障。第三,没有正确处理好 “近”与“远 ”的关系,忽略了城市的长远利益。从一定层面上讲,城市营销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此来吸引广大公众的关注,从而实现城市经济与文化的快速高质发展。但城市营销也绝不等同于企业营销。因为企业营销的最终着眼点在于利润的增长,而城市营销的最终着眼点则在于城市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有许多城市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惜肆意地牺牲环境,浪费资源,导致了城市可利用资源的过快消耗,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更为子孙后代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这种急功近利和只看眼前的狭隘思想与错误做法是城市营销的大忌,它忽视了城市营销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利益,就算是近期带来了丰硕的利润回报,但未来必将严重阻碍城市发展。第四,没有正确处理好 “虚 ”与 “实 ”的关系,城市软硬件建设不均衡。城市营销的重点之一是通过整合各种城市资源,塑造城市品牌,建立特色产业,以此来达到营销的最终目的。它需要对城市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土地能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等诸多要素进行系统梳理,以找到自己的优势。所以,进行城市营销绝不是某一个方面的建设,既要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等硬件环境的建设,也要做好城市文化氛围营造、市民素质培育等软件环境的建设,做到软硬件发展的相互呼应,使得城市营销活动“虚实兼备”、“形神兼具”。第五、没有正确处理好 “承 ”与 “弃 ”的关系,城市营销连续性差。城市营销需要政府机构领导人的引领和规划,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动风格,甚至是个性特征都会对城市营销活动产生深远影响。由于政府机构领导人员的变动,工作思路就会相应发生转变,往往是换一届领导人就变换一个口号,亦或是有的领导者倾注心血,有的领导者置之不理,再或是有的领导者重视这个领域的建设,而有的则重视其他领域的建设,这就会形成城市营销工作的连续性低、持久性差的弊端,从而极大地影响城市营销的最终效果,导致受众的忠诚度不高。目前,国外的城市营销也具有这方面的问题,但相对我国而言,情况稍好,国外主要是通过城市立法、跨年度预算等形式,将城市营销活动的核心思路制度化,使城市营销在一条较为稳定的轨道上运行。这些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针对以上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把公共关系嵌入城市营销过程,更好地推进城市营销,从而形成本城市区别于其他竞争者的独特形象,让社会资源识别自己、青睐自己、信任自己。四、公共关系的内涵以及嵌入城市营销的作用综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把公共关系界定为:一个社会组织为了推进相关的内外公众对它的理解、信任、合作与支持,为了塑造组织形象、创造自身发展的最佳社会环境,利用传播、沟通等手段而努力采取的各种行动,以及由此而自觉产生的各种关系。现代公共关系已有将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它作为一门塑造组织形象的科学与艺术,关注组织和组织、组织与受众之间的真心沟通、坦诚交流、互动理解、积极反馈和互信互谅。它也是营销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营销过程中具有巨大作用。城市营销的最终目的是期待广大受众对城市的理解、认同和亲近,因此靠受众被动的接受城市营销是不能够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而公共关系可以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形象塑造,以传播的力量,潜移默化地打动受众,让受众主动接受,从而促进城市营销战略的实施,对城市营销的构建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其主要表现如下:(一)提升城市软实力第一,公共关系有助于塑造优良的城市形象。城市形象包括三个层次,即实体物质层、管理行为层和思想观念层。城市形象不仅是城市历史文化和建筑遗产的积淀,更是对城市当前发展状况的真实表达和对未来城市发展趋势的嘹望。而公共关系可以通过多种互动传播路径让受众体会到城市的魅力、实力和形象力,增加受众群体对城市的认同感和亲近性。第二,公共关系有利于树立一流的城市品牌。城市要想获得营销活动的成功,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凝炼出自己与众不同的核心价值,建立独树一帜的城市品牌。并在城市品牌的塑造进程中,以公共关系手段为轴心,通过观念定位、价值传播、品牌包装、深度宣传等各种有效途径使受众在体验的过程中感受一座城市的文化内涵,在内心留下深刻而鲜活的印象,从而让城市名称与其形象和品牌紧密地捆绑在一起。第三,公共关系能有效提升城市的自身魅力。城市存在价值的体现在于通过各种制造业、旅游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等来满足公众的欲望和需求。公共关系可以通过一定的活动策划与组织,吸引公众体验城市给予的刺激和影响,使受J ,城市由了鳃到熟悉、由喜欢到热爱。(二)协调城市内外关系公共关系在城市中主要是处理内部公众和外部公众的关系,对内它要赢得市民对城市的认可和支持,团结和凝聚广大市民的力量;对外,公共关系要处理好与各种媒体、投资者、观光客、会议参加者等的关系,利用传播、沟通等有效手段,取得外部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为城市营销的有效实施和城市自身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 )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公共关系活动,准确把握受众的需求,合理整合与调度城市资源,树立 “受众第一 ”的思想观念,优化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有效提高受众的心理满意程度和情感向心力,不断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缩减行政成本,更好地构建服务型政府,促进城市营销活动的蓬勃开展。五、城市营销过程中公共关系的嵌入机制公共关系在城市营销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怎样来更好地运用它,将其嵌入城市营销过程中,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值得我们认真地思考。(一)增强政府作为公关主体的城市营销意识城市想发展,要从观念转变开始。城市政府部门应当由过去以“城市为中心 ”的观念转化为以 “受众为中心 ”的营销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城市营销过程应当是满足受众对城市功能和产品需要的过程。这种需要不仅包括一般的物质需要,也包括精神文化领域的需要。城市政府的职能定位也应当进行转变,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地方政府部门从“官僚型政府 ”向“企业型政府 ”的转变,由城市规划师向城市营销师转变,深化对于城市营销职能的全面理解,为更好地开展城市营销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凸显城市竞争优势,恰当进行公关定位现代城市营销活动往往会造成城市发展同质性高、定位模糊、战略目标与发展模式不匹配、过分仰仗对外宣传、招商引资的投入产出例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城市营销活动中没有恰当地进行公关定位。公关定位是建立城市品牌的基石,更是对城市精神内核的解读。城市进行公关定位,从本质上说就是将城市置于目标受众的视野之下,形成特色鲜明的个性与品牌形象。如上海— — “中国金融中心 ”、成都 — — “蜀中休闲城 ”、海南— —“国际旅游岛 ”、景德镇— — “中国瓷都 ”等。进行这类公关定位时,第一,要衡量自身环境与资源的优势与劣势;第二,要考虑城市受众对于定位的认可程度。千万不能让城市定位与城市受众认知的匹配性相差太远。总而言之,城市只有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定位,找到了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核心主题,才可能具有包含特色的核心竞争力,保持持久的活力与旺盛的生命力。(三)实行城市品牌营销战略城市品牌是一座城市宝贵的潜在资本。成功塑造城市品牌是整合城市资源,经营城市形象,实现城市跨越式发展的要义,同时更是促进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在城市品牌的建构过程中,可以选择以下途径:第一是借力于城市软硬两个方面的环境来经营和提升城市品牌。城市别具特色的自然景观、独特的建筑风格、厚重的历史底蕴、丰富的文化内涵等都是塑造城市品牌的可选之项。如: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具有三千多年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其前卫的城市营建,又使其具备古典传统与现代时尚完美结合的国际大都市风貌。二是借助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品牌来反向塑造城市品牌。如青岛的城市品牌形成,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海尔、海信、双星、澳柯玛、青岛啤酒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品牌。三是借助优势产业发展城市品牌。如大连市的服装产业,青岛市的啤酒产业,大庆的石油产业,玉溪的烟草产业等,都以优势产业打造了城市品牌,都提高了城市的知名度。四是借助举办重大节事活动塑造城市品牌。如西宁的 “环青海湖国际自行车赛”,博鳌的“亚洲论坛”,重庆巫山的“三峡国际红叶节 ”等都提升了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发展了当地的旅游和酒店业。五是要制定城市品牌营销战略,实现城市品牌营销的系统化和可持续化。在制定城市品牌营销战略方针后,还必须有效地执行,在执行程中要加强对城市品牌营销战略进程的监督和修正,定期对其进行成效测评,实时动态调整城市品牌营销策略,全方位保证城市品牌营销活动的有效性和适应度。(四)实施 CIS战略。从理念、行为、视觉三个维度塑造城市形象城市形象是人们对城市内外要素的一种全方位感知。良好的城市形象可使城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城市的发展带来诸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资产,因此说,城市形象是进行城市营销的重要方面。要塑造好城市形象,可实施公共关系中的CIS战略。CIS是组织形象设计的简称,主要包括有:理念识别系统(MI)、行为识别系统 (BI)、视觉识别系统(VI)三个方面。其中,理念识别系统是一个城市内部所有组织和公众的精神、信念,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市民素养和精神感悟,是一座城市形象的灵魂,也是城市气质与个性的最核心部分,这让一座城市与其他城市相互区别。城市形象的行为识别系统是城市理念在行为层面的具体化,主要表现在城市的各种大型活动、城市居民的特色传统当中。城市形象的视觉识别系统是城市形象中最直接的一部分,表现为城市的形象标志和一系列的视觉规范。城市应该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与协调下,建构一个可以代表城市内涵、文化特色而又不落俗套的城市理念文化、制度文化和视觉文化体系,使之与城市的定位、气质与个性相符合,逐步打造起城市的形象文化。宁德强,等:公共关系在我国城市营销中的嵌入机制要在危机之后,采取恰当、及时、有效的公关活动,(五)危机公关处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弥补危机造成的各种形象损失,促进城市品牌名城市在发展的进程之中,必定会碰到诸多的誉得到恢复,从而塑造一个良好的城市形象。公共问题和管治危机。这不仅仅给城市经济成长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还会破坏城市的声誉和参考文献: 形象。而危机公关就是要利用大众传播、双向沟通等方式来获得目标公众的谅解、包容、支持与合蒋筱翡.我国城市营销的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 作。在公共问题和管治危机发生时,政府应当具2007(8).有危机公关意识,具体要做到以下三方面:一是要[2] 陈章旺.我国城市营销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福州做到信息及时发布,以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讲大学学报,206(1).话、政府热线等各种有力措施保证公众的知情权,[3] 秦启文.现代公共关系学[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这样可以有效增强城市政府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出版社.2oo7.信任度和美誉度,凝聚人心;二是要在危机发生时[4]胡圣洁,和龚明.城市营销策略初探[J].甘肃农业, 采取迅速有效的应急机制,统一指挥,协同应对,2006(9).在最短的时间内调动力量化解危机,将伤害降到最轻,努力保护城市公众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三是(责任编辑邝坦励) EmbeddingM echanism ofPublicRelation in CityM arketingofChina NING De—qiang,LEIYu (ShooutrnoilDvlpetSuisSuhetUiest, ogig405,CiacolfClueadScaeeomntde,otwsnvriyChnqn71hn) Abstattreighsatatdmoeadmoeatninotensbeunopa-rc:Ciymaktnarcernretofciisadhaenptitrctice,inwhichpublicrelationplaysanenormousrole.Inview ofsuchproblemsaslackingoffeatures inmaktnrettoespriiainotzn,a sqiirufciyhrwaecntu—reigoinain,lsatcptofciiesnddieulbim otadrosrction,publicrelationcanbeutilizedtohelpcreategood cityimagesandimprovecitycharmsthrough suhmenfefcieednganraiggvrnwaeesoreig,r toaiigcasoetvmbedisicesnoenmetarnsfmaktnainlznpulcrltorettompentnctrndsrtgnS taey,a dhnlnrssbieainoinain,i lmeig iybataeyadCIsrtgnadigciewithpublicrelation. KeyW ods:publcrltoiymaktntrntmaerieain;ctreig;ciybad;ciyig
公共安全事件 产生的原因影响很大
一、公共安全事件产生的原因:1、我国体制转型期内产生的社会震荡。我国正处于由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在此过程中,价值观的多元化,从而,增加了社会控制的困难。2、贫富差距的递增。收入差距拉大产生的变态利益需求取向,使社会心理出现失衡,产生了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利益冲突的加剧必然使违法犯罪行为增多。3、大规模社会人口流动产生的附带性社会治安问题。农村民工潮,某些城市人口也加入了人口流动大军,给人口管理和治安带来巨大困难。4、自然灾害的发生引发公共安全。5、部分公民法制观念淡薄。行为人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漠,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表现为无知,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6、政府职能转换期内产生的社会调控能力弱化。政府职能转换还没有完全到位,在某些方面造成社会调控能力弱化,从而影响社会治安的调控和整治。7、国际形势的动荡、国际犯罪活动对公共安全也产生一定影响。二、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1、不利于社会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引发社会动荡。2、公共安全会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3、阻碍国家的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三、对策:1、减少贫富差距。继续坚持“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3、加强各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4、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同时,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使其能知法、守法,做到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5、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全面提高国家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6、发展科技。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把科技产品运用到维护公共安全上面去,用高科技对安全高发区进行监控、警报等预防。7、维护世界和平。
一、缺乏应有的文献综述有些学位论文没有文献综述,作者却说,他写的题目找不到相关文献或没有相关文献。其解释有两种可能: 一是作者认为前所未有才是创新,甚至个别的还误以为写上“填补空白”、“没有同类文献”等词句可以提高文章的价值,这显然是一种误区; 二是作者未下功夫去查阅和学习前人已做的工作而企图走捷径,实际上,“欲速则不达”,一篇没有好的文献综述的学位论文,一般来说很难有创新。二、文献综述没有紧扣主题有相当一部分学位论文评述的并不是对特定专题做出贡献的文献综述,没有紧扣主题,没有围绕论文的主题来筛选文献,而是四面出击,回顾了与专题相关的整个领域的发展,导致文献综述部分漫无边界,冗长而不能给论文的价值“添分”,以致综述部分反映不出论文的特色,同一篇文献综述似乎可以在多篇学位论文中相互套用。同时,容易导致写作上的随意性,甚至为了追求篇幅,就在文献综述部分增添内容,以至于文献回顾曲曲折折占用不少篇幅,而真正进入正题的文字却不多,说明作者并没有理解文献综述的定位和作用。三、简单罗列堆砌文献有些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写作上存在简单罗列的问题,综述部分仅简单地列示出A 说、B 说、C 说、D 说等,然后就无下文了。从这种文献综述当中看不出作者所依据文献演进的内在逻辑,作者也没有依据文献综述清晰地推导出研究问题,文献综述变成作者的读书心得清单和资料汇编,变成相关学术研究的简单堆砌,表面上看洋洋洒洒,而实际上作用有限,读者既看不到“问题的来龙去脉”,也看不到“证明的来龙去脉”。四、文献综述缺乏权威性有些文献综述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出适合研究的主题,而是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特别是遗漏一些权威性和经典性的文献,缺乏权威性和学术性,给人的感觉就是作者没有认真研读过真正有价值的文献,不熟悉所研究领域的理论背景和研究进展,对文献的掌握和理解不到位。五、文献综述与背景描述相混淆有些学位论文将“文献综述”和“背景描述”等同起来,研究生在选择研究问题的时候,需要了解该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政策法规,如研究中国军人工资制度时,需要收集整理“中国军人工资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军人工资制度的政策和规定”等资料,但这些内容属于“背景描述”。由于研究关注的是现实层面的问题,因此严格讲,资料本身不是“文献综述”,真正的“文献综述”应该是对学术观点和理论方法的梳理和评论。六、文献综述只述不评有些学位论文文献综述仅仅局限于对已有文献的简单重复和一般性介绍,缺乏作者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缺乏对以往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难以体现自己的研究贡献。特别是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的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学位论文避重就轻,轻易放弃研究“批判”的权利,而实际上,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正是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
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通用11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接触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训练我们运用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的能力。相信写论文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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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2、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
因为在最近几年,很多十三、十四岁的少年,觉得自己不用负担刑事责任,做出了很多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件,因此下降犯罪年龄,是一种法律的进步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原因是现在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不断的增加,俗话说初生牛犊不怕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于法律没有很畏惧,他们做事情仅凭自己的心意,有很多犯下得罪也是很恶劣的,但是因为之前刑法的年龄限制,这群人得不到惩罚,把这群人释放了无疑是放虎归山,年纪小小就能做出十恶不赦的事情,有很大可能以后还是会犯罪的。
这次刑法将年龄往下调,好多市民也表示可以理解,确实是这样的,最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屡禁不止,不说社会上的犯罪,我们就单从校园暴力来说,好多小学生都知道校园暴力,甚至不少小学生还经历过,初中生和高中生更是不用说,这些孩子跟着网上学亦或是自己恶的本能,对同学的欺辱都是很严重的,比如对待女同学脱衣服拍裸照,或者是拳打脚踢致人死亡的,但是因为他们年纪小就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对于死者都是极不公平的。
所以对于此次刑法年龄下调我是很赞成的,虽然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我更相信的是有些孩子是性本恶,他们并不是分不清善恶,而是本能就带着恶的基因,家人再纵容这群人的犯罪几率就非常大,年龄下调以后,好多家长应该就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不敢在纵容孩子犯罪,这样也能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
最低刑责从14下降至12,最主要是因为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越来越严重,并且从相关数据来看,未成年人成熟化逐渐下移,众多中小学生的生活认知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标准。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当今的不同阶段的信息都能够暴露无遗地展现在儿童的眼前,这更加加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适应新情况、采取新措施的与时俱进的司法实践。因为从现在青少年生长发育上来看,12周岁已经有着较为成熟的心智和身体特征,对外界事物也有了较为完整的认知,又因为现在刑事案件有低龄化趋势,所以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在一定程度上有震慑作用,避免嫌疑人的侥幸心态,做到不枉不纵,精准惩治。《刑法》的作用对未实施犯罪人群有一般预防,即震慑和警示的作用,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有特殊预防作用,即得到相应惩罚或避免再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分析:合伙纠纷,简单说就是在合伙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楼主是还是快要毕业了?
您好,按照法律规定,营业执照是您的名字,则您是公司法人或者工商户的负责人,银行账户应当以公司名义或者您的名义开具;对方的行为涉嫌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赔偿。
合伙人肯定要找道同志合的,或是熟人中资金充足的。如果贷款可以去劳动局带着身份证什么的,去申请创业贷款。具体你可以去咨询下,有的银行也在办理这种业务!如果找理财公司贷款的话需要你有房产抵押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