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3月18日消息,当地时间3月18日,西班牙众议院在经过最终投票之后,以202票赞成、14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规。该法规由众议院审议了一年多的时间,最终得到批准。该法规将在发布后的三个月之内正式生效。
这项法规规定,患有极为严重且无法治愈疾病,或因失去行动能力而造成持续且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民众可申请安乐死。该法规同时规定,申请安乐死的民众须达到规定年龄,且须拥有西班牙国籍或合法居住权。
申请者须自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得到医院批准后才可在医生监督下进行安乐死流程,申请者有权选择施行方式。
扩展资料:
中国不支持安乐死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齐鲁晚报网-西班牙通过安乐死法规,将在发布后的三个月之内正式生效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导演:亚历杭德罗·阿梅纳瓦尔 Alejandro Amenábar 他的代表作有惊悚片《死亡论文》(一部探讨现代视觉暴力的电影,里面涉及令人闻之色变的地下snuff movie,是世界上除了《八毫米》以外极少数讨论这一话题的电影之一,《睁开你的双眼》(阿汤哥和潘妮洛普·克鲁兹主演的《香草的天空》就是该电影的好莱坞版)、《小岛惊魂》,以及2004年夺得西班牙电影史上第四个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的伦理片《深海长眠》,一部关于安乐死与诗歌的电影,感人至深。然而,Amenábar其实是多面手,他还是个相当不错的配乐师。 安娜·托伦特 Ana Torrent 费莱·马丁内斯 Fele Martínez 爱德华多·诺列加 Eduardo Noriega 真把我帅的一愣一愣的,可能是太会调情了吧(诶呦,我放电影里也是被宰)。这部电影主要探讨的是“视听暴力”这个主题,而不是单纯的暴力。开场女主就准备写一篇这样的论文。之后她和教授的对话反映了她的想法: “现在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都充满了暴力,却被放在人人都看的到的地方。” 教授却说:“所以你就抵制暴力吗?” 其实我们看了暴力,会增加犯罪率吗?如果我们不看暴力,我们就不会犯罪吗? 这部电影作为我看完《九号秘事》、《趣味游戏》之后最后一部讲述虐杀电影的,这个主题在此结束也是很有意义的。影片所想要说的,像angela、chema那样可能是反对暴力的人,却不自主的想要观看暴力、或是主动收集暴力。其实人们内心渴望暴力,你看了,无论你是不是有暴力企图,还是仅仅因为好奇。 但是这部电影硬生生把悬疑拍成了玛丽苏!关键是苏的还蛮好看的,以至于我忽略了很多细节……关于电影的结局,虐杀电影组织有bosco和教授是肯定的,他们也都亲口承认了。问题可能出在chema与yolanda。chema的嫌疑主要在:也有摄影机并且偷拍安吉拉意淫伍兹、认识伍兹却装作不认识、yolanda指控他也参与拍摄。yolanda则是两面三刀:警告angela却又挽留bosco。 这线索太乱了吧?而且一开始就把凶手揭露了,女主居然还见色忘义,也不合情理。从上文看来,chema很可能确实参与过拍摄,但后来退出的人。yolanda绝对是,她甚至从头到尾都不知道bosco的真实身份,只是单纯的被他迷惑了。 bosco的调情情节实在满满玛丽苏,截屏了一堆!其实, 这部电影和《本能》一样,想要拍出一种游离于危险之中的博弈,充满诱惑、猜忌的克制,很好的主题,但是都过于太早的暗示凶手了,以至于让人只想感叹男女主太傻。如果暗示再少一点,而是逐步透露出小细节,营造一种细思极恐的氛围,再讲述这种博弈的情感,以及人们是否会转变态度,那就是佳作了。 以下是撩人组合,配台词更佳: 如果我靠的近会打扰到你吗?不会。 那么接下来我就要打扰到你了。 每一个词都意味着缩短一英寸的距离。 嘴也会是一个重要的杀手。 五英寸。 我的眼睛是什么颜色的? 还有一个单词,我们就接触。 下面是女主的意淫,配合深夜、摄像机、刀子的意象,算是很好的一段镜头,反映了那种危险的诱惑感。霸道到逼女孩说喜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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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语(español 或 castellano),即卡斯蒂利亚语,是世界第4大语言,也有资料说是第3大语言。在七大洲中,约有352,000,000人使用,特别是在拉丁美洲国家。很多说西班牙语的人把他们的语言称为西班牙语(Español),而很多说其他语言的西班牙人称西班牙语为卡斯蒂利亚语(castellano)。另一方面,拉美国家的人更喜欢castellano这个词因为Español听起来更像是一个民族,而不是一种语言。说英语的人称西班牙语为Spanish,就是Español的英译。但是无论如何,卡斯蒂利亚语是在卡斯蒂利亚使用的一种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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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硕士毕业论文答辩是可以用稿的。
国际风格指20世纪20~30年代遍及欧美的住宅形式。国际风格特征是以长方形为基本构成要素,具有光洁的表面,宽敞的室内空间,不因袭转世和历史传统的理性主义建筑。在技术上广泛采用悬臂梁结构,在材料上广泛采用玻璃幕墙,钢材和钢筋混凝土,从而形成建筑外观的特有的轻盈感。
Resumen要包括你这篇文章写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论文的motivación,metodología utilizada,conclusión principal,但是篇幅不能太长,是最近精简让人知道你的论文写了什么
是怎么写摘要还是摘要这个单词怎么说啊?摘要是 resume 要是是摘要的内容的话得根据论文的内容来。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古典”(Classic)一词源自拉丁文,原是典范、即奉古希腊(或罗马)为典范而加以模仿的意思。人们有时把严肃音乐或艺术性音乐统统称为古典音乐,以同所谓“流行”音乐或娱乐性音乐相区别。“古典”的这一广义解释,把历史时期和风格全然撇开,因此,本来是属于不同时期和不同风格的音乐作品,例如,巴赫、贝多芬、柴科夫斯基以至于斯特拉文斯基的作品,都可以称为古典音乐。音乐史上的古典时期基本上是属于器乐的,绝大多数作曲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器乐的体裁与形式,声乐的地位反而退居其次。敢于同大主教决裂的莫扎特,虽然在歌剧方面卓有贡献,他的器乐作品也是大量的。至于贝多芬,他纯粹是一位器乐作曲家,他以革命中的英雄作为作品的主人公,为此他有时也被称为革命的古典作曲家。古典主义的规范化确立了奏鸣曲、弦乐四重奏、协奏曲和交响曲等多乐章体裁和快板乐章奏鸣曲形式。古典风格作品中节奏与配器色彩灵活善变,而不是整乐章划一不变;古典作品中所有声部、甚至于演奏的力度,都由作曲家亲自写出和标明,而不是留给演奏者演奏时即兴处理。至于感情的表达,古典作品由于理性精神的影响,往往比较克制、沉着,而不是狂热的倾诉——从这方面着眼,巴罗克风格全然不同于古典主义,它反而更接近于后来的浪漫主义的精神。西方古典音乐是西方文明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西方古典音乐作品浩如烟海,而在我们的传统印象中,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西方古典音乐难于欣赏,成为一种阳春白雪的高雅文化。其实,古典音乐中有许多脍炙人口的音乐作品、片段,在我们生活中为人们所喜闻乐见霍夫曼曾说,“音乐是所有艺术中最富浪漫主义——几乎可以说是唯一的真正浪漫主义的艺术,因为它的唯一主题就是无限物。音乐向人类揭示了未知的王国,在这个世界中,人类抛弃所有明确的感情,沉浸在无法表达的渴望中。”在欧洲艺术史上有两个重要的时期,古典主义时期和浪漫主义时期。前一个时期包括十八世纪最后的二十多年和十九世纪的前几十年;另一个时期在法国大革命引起的社会和政治变动的影响下,于十九世纪的第二个二十五年中形成。当时的浪漫主义真可为无孔不入,在文学界,建筑界,艺术界等各个领域中都涌现了一大批杰出的浪漫主义者。在浪漫主义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钢琴也进行了改进,其自身采用了铸铁结构,琴弦也加粗了,这种钢琴能获得更浓厚和更辉煌的音乐,跟现在的钢琴开始接近。接下来,我用一个事实来证明这一点:如果李斯特的时代要求他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还因为这个时代为他提供了能产生不同效果的钢琴,这种钢琴在较早的时期是找不到。但这种比较我们只能在音乐文献中找到,在现实社会中已很难找到。十九世纪的钢琴小品大师有奥地利的舒柏特、波兰的肖邦、匈牙利的李斯特、德国的舒曼、门德尔松、勃拉姆斯,以及他们的同代人——在发掘钢琴技术上的可能性与戏剧性方面显示了无穷无尽的独创性。总而言之,短小的抒情形式的出现,作曲家就会认为乐曲的大小不是艺术批评的标准,一首优美的,精心的创作的小型乐曲也能和一部交响乐相媲美。一首完美的诗本身就是很完美的,不用需要有最高度的想象力。浪漫主义艺术歌曲的创造者将歌词与音乐结合得非常成功,正是由于这些音乐作品,有许多抒情诗才能得以幸存下来。歌曲的结构可分为两大类。在分节歌形式(strophic form)中,诗的每一段或每一节都重复同样的旋律。这是民歌和通俗歌曲中很常见的结构。歌的第一段可能是讲述一个情人的期待,第二段是他见到爱人时的欢乐,第三段姑娘的父亲粗暴地将他们分离,第四段姑娘悲伤地死去,所有这些都用相同的曲调演唱。另一种形式德国人称作“durchkompoiert”,字面意思是“全面创作的”,就是说作曲过程贯穿全曲,没有整段的反复。还有一种中间的形式,它将分节歌中的反复和全创作歌曲的自由结合在一起,有两、三段重复同样的旋律,然后在需要时就引入新的旋律,一般来说都是在高潮部分引入。舒柏特脍炙人口的《小夜曲》就是这种结构的精彩范例。尽管在各个时期(代)歌曲都处于显着的地位,但现在通过很多欧洲音乐文献记载知道艺术歌曲是浪漫主义时期的产物。艺术歌曲是在十九世纪初由诗歌与音乐相结合而创造出来的。舒柏特和他的后继者,著名的有舒曼和勃拉姻斯,使这种结合获得了如此完美的艺术效果,以致这种新风格以德文中的歌曲一词:Lied,闻名胜古迹欧洲。艺术歌曲随着抒情诗的兴起而繁荣。抒情诗的兴起是德国浪漫主义出现的标志,艺术歌曲使浪漫主义时期将音乐和诗歌结合的愿望得以实现,它包括温柔的情感或戏剧性的民谣风格。艺术歌曲中最常采用的主题是爱情、期待、大自然的美和人生中短暂易逝的幸福。钢琴在十九世纪作为普通乐器出现在欧洲,使浪漫主义艺术歌曲能够获得成功。钢琴的伴奏把诗中的形象变为音乐的形象。人声和钢琴共同创造出了富于情感的短小的抒情形式,这种形式对于业余爱好者和艺术家同样结合,也同样适合于在家庭里和音乐厅里演唱。在短时间内,艺术歌曲就获得了极大的普及,并对世界艺术做出了永久性的贡献。标题音乐是带有文字或图画联想的器乐作品,这些联想的内容由乐曲的标题或说明性的注释来提示的。“标题”只是由作曲家自由加上去的。在当时那个年代里,音乐家敏锐地意识到了他们的艺术与周围世界的联系。这种意识促使用使他们的音乐更加接近于诗歌和绘画,并且使他们的作品涉及到当时的道德和政治问题。还促使他们以一种新的方法来探讨绝对音乐(纯音乐)的形式。关标题音乐在歌剧院中获得了最初的推动力。序曲作为歌剧(或戏剧)的引子,是单乐章令人兴奋的管弦乐曲。有许多歌剧序曲后来获得了像音乐会乐曲一样的普及,因而独立出来。这样便为一种歌剧没有关系的新式序曲开辟了道路。标题音乐中有一种是为戏剧写的,也很有吸引力,通常由序曲和一组在幕间及重要场景演奏的乐曲组成,这就是配乐。十九世纪的作曲家创作出了许多这类的作品,这些作品的音画法(tone painting),性格化和剧场效果都是值得注意的。最成功的配乐作品,通常被改编成组曲。其中一些流传得非常广泛。例如,德国著名作曲家大师门德尔松为《仲夏夜之梦》所写的音乐就是这类音乐作品中的典范。随着十九世纪时间的推移,一种大型的管弦乐形式就越来越需要了,这种形式在浪漫主义时代将起的作用就像交响乐在古典时期起的作用一样。到十九世纪中叶,交响诗的创造迈出了这期待已久的一步。交响诗是十九世纪在大型器乐形式上做出一个有独创性的贡献。它是李斯特的成就,他在1848年首次使用了这个词。他的《前奏曲》是此音乐中最出名的范例。交响诗是为管弦乐队而作的单乐章标题音乐作品,它通过段落之间的对比而发展诗意,使人联想起某种情景,或造成一种情绪。交响诗还有一个非常美丽的别称:音诗。交响诗与音乐会序曲有一点重要的不同,音乐会序曲一般保留传统的古典主义的构思,而交响诗在形式上则自由得多。交响诗的形式是为作曲家所需要的大型单乐章乐曲准备的“画布”。总之,交响诗在整个十九世纪后半叶中,成为标题管弦音乐的最精致的形式。最后介绍标题音乐进入到绝对音乐的神圣领土——交响乐中。作曲家一方面尽力保留贝多芬的宏大的形式,同时又赋予它以文学内容。这样就出现了标题交响乐。著名的作品有法国作曲家柏辽兹的三部标题交响乐——《幻想交响曲》、《哈罗德在意大利》、《罗密欧与朱丽叶》、德国作曲家理查德·施特劳斯《阿尔卑斯山》、《家庭》和匈牙利作曲家李斯特的《浮士德》和《但丁》都是最著名的交响乐作品。民族主义者和民族艺术家是站在一起的,但民族主义者以一种更自觉的方式肯定他的民族传统。在十九世纪的欧洲,那时的政治条件促进了民族主义的发展,使之达到了在浪漫主义运动成为决定性力量的程度。征服民族的傲慢和被征服民族为自由的斗争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使民族情绪上涨,这种情感在音乐中找到了理想的表达方式。浪漫主义作曲家用许多方式表现他们的民族主义。一些作曲家以他们民族的歌曲和舞曲作为音乐的基础,如肖邦以他的玛祖卡舞曲、李斯特以他的匈牙利狂想曲、德沃夏克以他的斯拉夫舞曲、格里格的挪威舞曲。一些作曲家以民间传说或以农民生活为基础写作戏剧性的作品,例如韦柏写的德国民间歌剧《自由射手》、斯美搭纳写的捷克民族歌剧《被出卖的新嫁娘》,同样,还有柴可夫斯基和里姻斯基·科萨科夫写的俄罗斯神话歌剧和芭蕾舞剧。还有一些作曲家写作交响诗和歌剧,歌颂民族英雄的功绩,历史事件或祖国的美景。柴可夫科斯基的《一八一二序曲》和斯美塔纳的《我的祖国》就是这股潮流的代表作;瓦格纳的音乐戏剧对德国神话和民间传说中的神和英雄加以颂扬,特别提到的是《尼伯龙的指环》(歌特式摇滚的先驱),这个剧本是以齐格菲的生死为中心题材的庞大史诗,它也是一个代表作。民族主义作曲家常把自己的音乐与民族诗人或戏剧家的诗句结合起来,舒柏特为歌德的诗歌谱曲即属此类,还有格里格为易卜生的《皮尔·金特》所作的配乐,及柴可夫斯基的为普希金的戏剧为基础的歌剧。俄罗斯民族诗人普希金还激发了里姻斯基·科萨科夫和穆索尔斯基的创作灵感。在这种时期,民族主义作曲家能把人民的抱负以激动人心的方式表达出来,像威尔第在意大利为统一而奋斗时所作的那样,或是西贝柳斯在芬兰于十九世纪末为反抗俄国统治者而斗争时所做的那样。民族主义音乐的政治含义触动了统治者。威尔第的歌剧不得不一再修改,以适合奥地利检查官的心意。芬兰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要求独立时,西贝柳斯那带有令人振奋的号角声的音诗《芬兰颂》被沙皇禁演。民族主义为欧洲音乐的语汇中增加了极富魅力和活力的民族风格。由于把对祖国的热爱注入到音乐中去,民族主义使作曲家能够表达出千百万人民的心愿。总之,民族意识渗透到十九世纪欧洲精神的各个方面。没有民族意识,浪漫主义运动是难以想橡的。在音乐、绘画和文学中的异国情调显现出遥远国度里别致的气氛和色彩。不同说,浪漫主义运动大大加强了这种倾向。在十九世纪,异国情调首先表现在北方民族思慕那南方的温暖和色彩,其次表现在西方追求东方那神话般的景象。前者推动德国、法国和俄国的作曲家在自己的作品中转而表现由意大利和西班牙引起的灵感。在这类众多作品中,有俄罗斯作曲家的几个著名作品:格林卡的两首《西班牙序曲》、柴可夫斯基的《意大利随想曲》和里姻斯基--科萨科夫的《西班牙主题随想曲》、德国贡献出门德尔松的《意大利交响曲》、沃尔夫的《意大利小夜曲》和理查德·施特劳斯的《致意大利》、法国作品有夏布里埃的《西班牙狂想曲》和拉罗的《西班牙交响曲》。值得一提的是比才的《卡门》也是这一领域中的杰作。俄罗斯民族乐派使东方的魅力产生了国际性的影响。由于俄罗斯帝国与波斯接壤,这种异国情调实际上是民族主义的一种形式。亚洲神话般的背景渗透进俄罗斯的音乐。里姻斯基一科萨科夫绚丽的管弦乐作品《舍赫拉查达》及其歌剧《萨特阔》,鲍罗丁的歌剧《伊戈尔王子》和交响诗《在中亚细亚草原上》,伊波利托夫一伊万诺夫的《高加索素描》,这些都属于东方色彩的作品,这些作品至今还风行于全球。一些法国和意大利的作曲家也采用异国情调:如圣一桑的《参孙与达丽拉》,德利布的《拉克美》,马斯奈的《泰伊思》,威尔第的《阿伊达》,以及普契尼的歌剧《蝴蝶夫人》和《图兰多特》。懂得欣赏西方古典音乐也是很重要的。最容易进入古典音乐的殿堂就是官能欣赏,即满足于音乐的直觉感受,也就是说你觉得音乐旋律优美动听或者有一定的振罕力,给人以力量,振奋精神。你认为是好的声音、好的音乐不必考虑其他的内涵。如果有一套较好音响,你就更爱听,听得轻松听得舒服,时间长了你就很快进入古典音乐的殿堂。再一进步就是古典音乐情感的欣赏,也就是通过感受音乐的各要素,体验、理解音乐的情感,在欣赏过程中,对音乐的节奏、旋律和声、音色、力度、速度、调式、曲式、织体加以了解分析,节奏常被比喻为音乐的骨架,节奏是音乐中重拍弱拍的周期性,有规律的重复进行,基本的节奏所表现的音乐风格我们应该要了解,如慢三、慢四一般表现抒情、优美,圆舞(快三)表活泼,进行曲表现有力量等;旋律也称曲调,高低起伏的音乐按一定的节奏有秩序地横向组织起来,我们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思想一定要跟着旋律走,基本的感觉一定要找到,如水平进行时表现的是柔和和优美、宁静、级进和跳进时就是主题推向高潮,下行一般表现激烈转为平静;和声也称和弦的运用,一般欧洲古典音乐都是多声部的音乐,如果说旋律是横向进行,和声就是纵向进行的,如此以来,音乐就丰满起来,也有了气势;音乐力度、速度等这些要素我们可以适当学习一些音乐常识得以掌握,欧洲古典音乐作品的曲式、和声、织体是十分规范严谨的,我们可以运用这些知识去体验理解,再加自兴趣进入欧洲的古典音乐情感的欣赏也是不难实现的。欣赏欧洲古典音乐最高层次是理智的欣赏,也就是说不仅体验、理解音乐的情感,还能对音乐作品的形式、内容、民族特征、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等作出分析和评价。要想达到这个层次,我们必须了解欣赏欧洲古典音乐的三元素,即创作背景、演奏者的再创作;欣赏者自身的理解。欧洲古典的创作背景一般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巴洛克时期,这个时期的代表人物有德国巴赫也称音乐之父,亨德尔也称清唱剧大师;意大利的维瓦尔弟等,这个时期的音乐风格旋律优美、柔和。第二时期是古典主义时期代表人物有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等,这个时期的音乐特征主题鲜明、有一定的冲突性。第三个时期是浪费主义和民族乐派,代表人物有德彪西舒曼、舒伯特、拉威尔、柴可夫斯基、斯美塔那、德沃夏克等,这个时期的音乐背景比较复杂,作曲形式多样化,音乐表现有些委婉、抽象,且有号召力,有鲜明的民族风格。第四个时期是近代主义乐派,代表人物有斯特莱文斯基、格什温、马勒等,作品特征和声配器丰富,旋律性不太强,内涵深,有的还带有爵士风味,这个时期的作品较难理解;欣赏者自身的理解是根据自身的文化层次对音乐的理解,音乐不同于其它学科,它反映的东西是比较模糊的,也比较抽象的,因此,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例如,在欣赏柴可夫斯基《天鹅湖》的场景时,可以想象一群长着翅膀如少女在宁静的湖面上翩翩起舞、若影若现,也可想象一群天鹅在湖面上轻轻地、慢慢地游荡。总之发挥自己的想象,将三元素有机联系起来,多听著名作品,感觉是美的东西就去欣赏、去思考,就会进入欧洲古典音乐欣赏最高层次。学习欧洲古典音乐,理解古典音乐,欣赏欧洲古典音乐,将给我们的生活增添无限的乐趣。
说到欧洲古典音乐,我们不能不提到中世纪伊丽莎白时期,格里高利时期的音乐,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宗教音乐!当时的人们对基督的信仰与崇拜,直接影响到了当时社会的政治与音乐,当时的音乐,只是纯粹的宗教用途,只限于在教堂中演唱,没有乐器,但是,却对今后的音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到了1450年,欧洲音乐开始进入了文艺复兴时期,因为当时的欧洲政治的不稳定,教廷的威信与势力开始衰弱,资产阶级萌芽,为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与人们的新思想,音乐开始宣扬以人为本的思想,所以在各个领域里都开始了文艺复兴运动,也就是在那时,欧洲传统的大小调式逐渐形成! 欧洲到了1600年开始,进入了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巴洛克时期,那时候不仅产生了象大家所熟知的巴赫,亨德尔等伟大的作曲家,歌剧,协奏曲,奏鸣曲等题材相继被创造发展出来。 当欧洲音乐进入古典时期后,也就是在1750年巴赫逝世后,欧洲复调后继无人,乐风转向简洁实用的主调,那时候,出现了三位音乐大师:“乐圣”贝多芬,“神童”莫扎特,以及“交响乐之父”之称的海顿!音乐的主题也从延续几个世纪的宗教音乐,逐渐变成富有丰富哲理内涵的古典音乐! 在1827年贝多芬逝世后,结束了严谨的古典主义时期。当时的欧洲正在接受浪漫主义的洗礼,当时的作曲家把作曲当作抒发内心情感的手段,对音乐的审美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炫技等音乐表现手法!如当时的帕格尼尼,李斯特等就是那时红极一时的演奏家!音乐表现,风格也日趋丰富,出现了一些以民族音乐语言进行创作的民族作曲家,如芬兰的西贝柳斯,挪威的格里格,俄罗斯的五人强力集团等,都是民族乐派的伟大作曲家~ 时间进入19世纪,出现了以德彪西为首的印象派音乐!音乐表现极具色彩化,和当时的绘画风格有相同之处! 在浪漫主义后期,也就是欧洲调性体系发展到了最辉煌也是最后的时期,我不得不提到拉赫马尼诺夫,马勒等作曲家,他们把欧洲传统作曲法发展到了极致,当然也包括新的尝试,出现了象马勒第八交响曲《千人合唱》这样的宏大的作品。再者,就是斯特拉文斯基,他的新古典主义崇尚复调和对位法,采用多调性,为以后的传统作曲法到先锋音乐的过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间到了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音乐又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以韦伯恩为开始的作曲家打破十二音作曲法,抛弃了近400年的欧洲调性体系,发明了十二音序列,之后无调性等音乐形式出现,如当时的勋伯格就是代表!在世界大战之后,科技更加发达,人们的思想也更加丰富,出现了电子音乐,以及国家间的文化交流不断融合,产生了更加丰富的音乐形式,更加多元化!在1945年后的音乐被称为先锋音乐,这时候的音乐已经动摇了人们对音乐的美的看法,也更加理论化,产生了象无声音乐,噪音,微分音等人们无法理解的音乐形式! 注:按广义的古典音乐定义:从17世纪到19世纪的专业音乐创作来看,印象派音乐和现代音乐皆不属古典音乐之类;若按严格的古典音乐定义,则古典是指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等人的音乐作品。 中世纪时期(Medieval Period)(1450年前) 这一时期主要是罗马天主教会所保存的在教堂中广为演唱的单声部歌曲集。大多用于两种礼拜仪式:一是弥撒,歌词为纪念基督最后晚餐及其献身事迹,这是教 堂仪式的中心;二是日课,就是修道院每天咏唱的八课圣事,主要以诗篇为主。 推荐:GREGORIAN CHANT 巴洛克时期(Baroque)(约为公元1600—1750) 这一时期的音乐是现代演奏会的先河。作曲家手下的巴洛克音乐带有显见的特性: 华丽、复杂、藻饰、扭曲, 著重于超现实和雄伟宏奇, 这些特质都能彼此融会贯通。如果说文艺复兴时代(以及后来的古典时代)代表著井然的秩序和澄澈的表现, 那么巴洛克时代 (及后来的浪漫时代)就是代表著骚动、不安和疑虑。四声部的和声, 以及加上文字指示和弦的「数字低音」 (figured bass) 都产生于巴洛克时代;旧有的教会调式消逝, 大小调音阶系统和沿用至今的相关调性之崛起, 是巴洛克时代大事。另外, 节奏思想也在这个时代萌芽, 也就是在音乐曲谱中加入小节线。这些形式日后直接衍生为奏鸣曲、交响曲、协奏曲、前奏曲与变奏曲。不过巴洛克时代也不乏一些自由的曲式--如触技曲、幻想曲、序曲和主题模仿(古幻想曲) 。 古典主义时期(Classicl)(约公元1750—1820) 因为这一时期的三位代表性人物: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的生活与创作主要都在维也纳,因此又被称为“维也纳古典乐派”或“维也纳古典主义音乐”。此时期作家中,莫扎特的小夜曲、嬉游曲等都很具亲和力。海顿的第一、二号大提琴协奏曲也会是很适合入门者欣赏的曲目。至于贝多芬的作品,轰轰烈烈的音响俯手可得,个人比较欣赏他的小提琴奏鸣曲《春》、钢琴奏鸣曲《悲怆》、《热情》、《月光》。 浪漫主义时期(Romanticism)(约为公元1820—1900) 这一时期的音乐更注重表达人的精神境界与主观感情,对自然景物的表现也愈加突出,创作上对民族和民间音乐的利用更加重视与频繁。19世纪中后期出现了以振兴本民族音乐为己任的民族乐派。在音乐体裁上出现了新的器乐独奏体裁,如夜曲,即兴曲,叙事曲,谐谑曲,幻想曲与无词歌等。此时期作品风情万种,各自独具特色,入门曲目有舒伯特艺术歌曲精选、《美丽的磨坊少女》;萧邦夜曲、钢琴协奏曲第二号;门德尔松小提琴协奏曲、钢琴协奏曲第一、二号;华格纳歌剧序曲集;布拉姆斯交响曲第一、三号;柴可夫斯基小提琴协奏曲第一号、钢琴协奏曲第一号;拉赫曼尼诺夫钢琴协奏曲第二号、《帕格尼尼主题与变奏》;拉罗《西班牙交响曲》;拉威尔钢琴协奏曲G大调。 20世纪的作品有布列顿的《青少年管弦乐指引》、《小交响曲》,斯特拉文斯基的《保钦奈拉》、《彼得洛希卡》,以及普罗科菲耶夫的钢琴奏鸣曲第七号、钢琴协奏曲第一号。在此推荐德国作曲家亨德密特的《韦伯主题交响变奏曲》、《画家马席斯》交响曲,以及美国作曲家科普兰的《马术竞技会》、《一个平凡人的号角》。
1、《西班牙舞曲》是《天鹅湖》第三幕中的一段音乐。在王后为王子安排的挑选新娘的舞会上,妖魔及其女儿和随从闯了进来,他们扮作外国客人,在妖魔斗篷的挥舞下,表演了各种民族风格的舞蹈,包括匈牙利、西班牙、那不勒斯和波兰的舞蹈,每一段舞蹈的音乐各有其民族特点。 《西班牙舞曲》是上述舞蹈中的一段,它运用了典型的西班牙舞曲的节奏,节拍为三拍子,节奏强烈,气氛热烈,常用与男女对舞和独舞,还采用西班牙舞曲中常见的响板,具有鲜明的西班牙民族音乐特点。该舞曲具有典型的波莱罗舞曲的特征。2、《西班牙舞曲》共分为五段。3、具体欣赏:第一段:轻快活泼、节奏鲜明的西班牙风格的舞曲。第二段:节奏比第一段更加强烈,情绪更加炽热。第三段:是第一段的重复。第四段:转调,旋律富于歌唱性,与前后形成对比。第五段:情绪更加活泼,其热烈气氛达到全曲的高潮。
按照自己所感受的感觉写..一千字打不住..
刑法论文选题有很多:1.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罪刑法定原则哲学根据探究,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罪刑法定与扩张解释的关系,罪刑法定视角中的中国司法解释)2.刑法的空间效力探疑(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原则与打击国际犯罪)3.试论刑法的溯及力4.犯罪本质的学理之争与司法选择5.法益概念在中国刑法中之地位探讨6.不作为犯罪的机理(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来源,论不纯正不作为犯)7.论刑法中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意义8.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9.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10.变态人格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的意义11.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探究12.试论刑法上的身份犯13.评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立法建议14.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15.试论刑法中的目的犯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探讨(论事实认识错误,论法律认识错误,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认识错误)17.试论期待可能性与中国刑法18.试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论特殊防卫权的适用,论正当防卫的程度限制要件,论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刑事责任)19.紧急避险的理论辨析(论对无责任能力者防卫的刑法定性,论紧急避险主体的排除性规定,论紧急避险的程度限制要件)20.论预备犯在刑法中的地位(论预备犯的处罚根据,论国外刑法上的预备罪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1.试论共同过失犯罪22.试论教唆犯的构成条件(论教唆自杀的刑事责任,论教唆未遂——兼评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论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23.论牵连犯在刑法中的地位24.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之争25.试论我国刑罚体系的完善(论刑罚体系的构建原则,论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的协调)26.死刑正当性辨析(论死刑的刑罚根据:报应与预防,论死刑的威慑效应,论死刑的立法限制,论死刑的司法限制,废除死刑的中国路径,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存废与文明的冲突,死刑存废的地区性分析:亚洲/欧洲/美洲/非洲,从区域一体化看死刑废除:以欧盟为例)27.罚金刑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与完善28.社区矫正在中国29.论赦免30.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从日本刑法上的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看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完善)31.试论中国刑法中关于走私罪的体系建构(论走私罪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32.试评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兼论洗钱犯罪的完善33.试论中国刑法中金融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论罪中的“财物/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要件,论金融罪与罪的关系,论贷款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论机器的刑法适用)34.试论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完善(从TRIPs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论刑法中“生命”的界定,论协助自杀的刑事责任)36.强奸罪的理论与立法比较(论强奸罪的主体,论强奸罪的对象,论强奸罪的行为构成,论强奸罪的“强迫”要件,论强奸罪与猥亵妇女罪的区别,论对儿童性侵害的刑法规制)37.试论转化型抢劫犯38.论侵占罪(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论侵占罪规定中的“遗忘物”,论侵占罪的“拒不退还”要件)39.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立法体系的完善(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认定,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40.论医疗事故的刑事立法41.试论公害犯罪的构成要件42.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完善/司法适用43.关于构建中国刑法中的贿赂犯罪制裁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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