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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权论文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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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权论文的开题报告

开题 报告 作为 毕业 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以及 范文 ,希望你们喜欢。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范文 现代汉语“X什么X”格式的语义分析 摘要:“X什么X”格式是现代汉语口语中常见的一种句式,如我们常说和常听到的“看什么看”“笑什么笑”“挤什么挤”等等。能够进入该格式的“X”可以是动词、形容词、名词等等。本文拟从语义来源及构式义等角度来进行探讨。 关键词:“X什么X”格式 语义 分析 “X什么X”格式是现代汉语口语中常见的一种句式,对其进行语义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X什么X”格式的语义来源 关于“X什么X”格式的基本语义特征,一般认为是表否定,具体 句子 有一些具体的语义特点,如不满、责骂等。但是对该语义的来源,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由疑问代词“什么”的非疑问用法(否定用法)带来的,其中的“什么”前指X,后一个X主要强调主观抒发,突出感情色彩;二是由整个结构表达。但本文认为: (1)如果说该格式意义是由疑问代词“什么”的否定用法带来的话,那么,当X为V时,动词重叠式的意义主要用来“表现时量小、动量短或委婉态或尝试态”,而“V什么V”格式表示的显然不是对“时量小、动量短或委婉态或尝试态”的否定。 (2)“什么”本身是没有否定意义的,它的这种用法是一种语用否定形式,而非句法层面上的否定,是人们在言语交谈中为表现主观性而采取的一种语法化形式。(肖任飞、张芳,2006)并且用“什么”进行否定的意义并不单一,在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否定意义的表达需要语境的帮助。如: a、“不是告诉你了吗……;挤什么挤,要买快说……” b、挤什么挤?” a、b中的“挤什么挤”分别表示的是不耐烦和愤怒的情绪。 (3)表否定的“X什么X”格式具有泛形化的特点,除了本文讨论情况外,还有以下形式: a、“光杆的‘什么’”表否定,如“什么呀!我才不生气呢!” b、“什么+Y(Y可以是一个词或一个 短语 )”如“什么他真能干!” c、“X+什么”,如“怕什么,我还能吃了你!” d、“X什么Y”形式,其中的Y可以是NP、VP或AP形式,如“担什么心”“有什么依不得”“发什么呆呀”等。这些格式都是带上疑问代词“什么”表示否定的格式,但是它们的内部解释机制不同。 (4)“X什么X”格式还可以受状语修饰,如“还装什么装、还等什么等”,这里的“还”是修饰“X什么X”整个格式的,并不是修饰其中的某个组成成分。 因此,本文认为“X什X” 格式的否定意义是由整个格式带来的。以下本文将以构式语法理论为基础,对“X什么X”格式的构式义进行相关的分析。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为判断构式的标准为:一是构式的语义不可从其组成成分推导出来;二是构式的语义也不能从已有的句式中推导出来。而上面我们已经解释了用“疑问代词的非疑问用法或否定用法”来解释“X什么X”格式的否定意义是行不通的。另外我们都知道,在语言系统中,语法意义和语法功能完全相同的语法结构最终难以共存,一种语法形式能够在语言系统中存在,在言语交际中传承,必然有其独特的价值。而“X什么X”格式是现代汉语口语中常见的一种句式,是一种在言语交际中成熟和发展起来的语法化形式。因此本文认为,“X什么X”格式是一种构式,其否定用法是由整个格式来表达的。 二、“X什么X”格式的构式义 在“X什么X”格式的句法分析中,我们已经分析了,该格式中的“X”可以是动词、形容词、名词等语法类别,下面本文将分析该格式的构式义。 “X什么X”格式的基本语义是表否定,但是具体的句子又有自己的一些语义。先看以下例子: (1)胖胖大大的钱康从车上喝道而下:“挤什么挤?先下后上!”(北大CCL 语料库) (2)李文彬却不识眼色,梗着脖子说:“老窦,你也太心虚了,你怕什么怕?……”(同上) (3)甲:这次这事真是太谢谢你了! 乙:谢什么谢!举手之劳。(生活实例) (4)“好什么好?都是‘鸿门宴’,不是那么好吃的。”(北大CCL语料库) (5)窦夫人:“我又不是吃你,你急什么急!”(白先勇《游园惊梦》) 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当X性质不同时,该格式的具体意义是不同的。 A、“X什么X”格式在句式上相当于一个否定陈述句。 1)当X为动词时,该格式表示否定X所表示的动作或行为。如(1)中听话人认为说话人不知道原因,是对说话人所表示的指导这种行为的否定,并试图劝导说话人不要多管闲事。这类动词多为“懂、了解、明白”等心理感官动词。 (2)(4)表示的也是这样一种语义,是对说活人所说的否定。 2)当X为形容词时,该句式否定性质状态,在句式上也相当于一个否定陈述,如(5)(8)中听话人对说话人所说的“好”“年轻”的状态的否定,在意义上是“不好”“不年轻”。 B、“X什么X”格式在句式上相当于一个祈使句。 1)当X为动词(V)时,否定动作行为,该格式在句式上相当于一个表示禁止或拒绝的祈使句。如(2)(5)中的“挤什么挤”“谢什么谢”表示的就是“不要挤”“不用谢”的意思,表示的都是说话者对“挤”和“谢”这一动作行为的阻止,只是在语用意义上,后者表示了一种谦逊、客气的情感。 2)当X为形容词(A)时,也是否定性质或状态,只是在句式上相当于一个表示禁止或拒绝的祈使句。如(7)中是窦夫人对听话人所表示出来的状态的否定,在语义上相当于“别急”。 3)当X为名词、副词或叹词时,该格式在语义上或相当于否定陈述句,或相当于否定祈使句,如“酒什么酒”“你什么你”“都什么都”“啊什么啊”在语义上表示的都是对说话人所发出的动作行为的否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X什么X”格式的构式义:在一定的语境中,说话者对某种动作、行为或性质状态的主观否定。 参考文献: [1]高宁.V什么V格式研究[D].吉林大学,2009(4). [2]黄喜宏.“什么”的否定用法研究[J].上海师范大学,2008(4). [3]孙蕾.论“什么”反诘句的表达形式及其深层语义特征[J].语文学刊,2009(10). [4]朱锡明.口语中的“X什么”与“X什么X”句式[J].广西社会科学,2005(9). 看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以及范文”的人还看: 1. 本科毕业开题报告范文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3.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及论文格式 4.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初稿范文

学生姓名 *** 所 在院(系) 文学院 专业 汉语言文学 论文题目: 一曲启蒙主义者的生命悲歌——魏连殳形象及其文化价值探析 课题研究意义:通过对《孤独者》中主人公魏连殳形象及其文化价值的分析,探究时代、性格、周围环境等对人物命运的影响,并从中揭示特殊时代背景下知识分子的变化规律。文献综述:《孤独者》作于1925年,自它诞生之日起,学界就对它作了很多研究,概括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小说的复调性。持这种观点的有北大的钱理群教授,他在《与鲁迅相遇》中作了专门讲解。另外还有西南师范大学的李铮,她在《欲将沉醉化悲凉》一文中写道:小说不只出现“我”1个叙述者,具体来说,《孤独者》中出现的叙述者有:“我”、魏连殳、房东老太太。这种结构清晰地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个孤独的世界,孤独的灵魂。二,主题上,以“复仇”悲剧最为突出。钱理群先生在《心灵的探寻》一书中有过表述:面对着不被人民理解的命运,历来的中国文人(从屈原始)只是自怨自艾,痛苦不已,惟有鲁迅彻底摆脱了对人民的盲目崇拜。于是有了鲁迅式的愤怒与复仇!钱理群教授的这句话用在魏连殳身上也合适。三,人物关系复杂化。持这种观点的是延边大学的于淑娟,她在《封闭的空间 孤独的灵魂》中从人物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而剖析个体最终以自戕式的复仇来摆脱这一空间的孤独命运。四,人物形象。关于这点,学者们在对魏连殳这一形象进行分析研究时,多将他与鲁迅笔下的孤独者谱系中的人物进行对比,尤其喜欢与《在酒楼上》的吕纬甫进行对比,因为他们都被归于失落的孤独者,两人所不同的是,同样在失掉理想与奋斗的勇气后,吕纬甫选择了在现实生活里做一些空虚、无聊的事情,而魏连殳则进行了反戈、复仇。我这篇论文也是对其进行人物形象的论述,与前人不同的是在分析其人物形象的基础上又对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做了一番探析,从而找出了造成魏连殳悲剧的根本原因,并以魏连殳为参照物,对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一般变化规律作了一番分析。主要内容:鲁迅先生笔下的魏连殳是一个具有启蒙主义思想的觉醒者形象,他以救国救民为己任,积极寻找一条光明之路。然而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魏连殳的寻路历程注定要以失败而告终。他整个的寻路历程我们分为三个阶段:一,积极的寻路者。在这个过程中,他始终以一个知识分子和反封建的民主战士的形象出现。他有尖锐的洞察力,能够观察出当时中国现实的黑暗,并发出一些毫无顾忌的议论。在对封建制度的反抗上,他与顽固的封建势力做决绝的斗争,是一个独战多数的英雄形象。二,潦倒的失路者。社会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每个人分属一定的群体,群体中的个人有共同的集体意识,当一个人与大多数人态度不一致的时候,他必然会感受到极大的压力,这种从众的压力甚至足以使之改变自己的观点,迎合多数。尽管此时的魏连殳还没有抛弃他的进化论思想和启蒙主义观点,但他却以社会偏离者的身份遭到了排挤与惩罚。他的生活陷入极其困顿之中。三,绝望的毁路者。鲁迅先生常说“人生最苦痛的是梦醒了无路可走”,魏连殳在遭到一系列的打击之后,终于看清眼前的现实,他开始“躬行先前所憎恶,所反对的一切,拒斥先前所崇仰,所主张的一切了”,他成了一个复仇主义者,但从某种程度来讲,魏连殳只不过又成了强大的封建制度下的一个自觉的牺牲品而已。魏连殳形象的文化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自我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自我剖析,予人光明。据胡风回忆,鲁迅当年在谈到《孤独者》这篇小说时,曾直言不讳地对他说:“那是写我自己的”,的确,从魏连殳身上我们可以看到鲁迅先生的影子。二,对启蒙主义知识分子命运的观照。魏连殳可看作为当时社会转型时期里出现的一个思想已经觉醒但个性却过于软弱的小知识分子的代表,这类知识分子出现在当时的社会里是不可避免的。三,对国民性的批判。这篇小说似乎只是简单地描述了一个启蒙主义知识分子的悲剧性的一生,文中没有如之前鲁迅先生的一些文章那样去明显地批判国民性,但是我们对魏连殳的命运进行再思考,不难发现他的沦落与他周围的环境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总之,魏连殳这一形象正是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的典型代表,鲁迅先生通过这一形象为我们再现了那个年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生存处境,揭示了启蒙主义知识分子的悲惨命运,是我们了解当时社会、当时人情的有力依据。研究方法:分析法、对比法、归纳法。进度计划:1、选题(第7学期第8周)2、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第7学期第9周至第12周)3、撰写毕业论文第一稿,并提交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第7学期第13周至第8学期第4周)4、指导教师对提交的论文第一稿提出修改意见,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第一稿,并要求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第二稿。(第8学期第5-7周)5、指导教师对提交的论文第二稿提出修改意见,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第二稿,并要求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第三稿。(第8学期第8-11周)开题人(签名):***2008年11月20日

按照自己内容的研究方向和进度写,具体如下:

20xx-3-01~20xx-3-19:确定论文方向,写出开题报告。

20xx-3-22~20xx-3-26:实习准备工作,搜集相关资料。

20xx-3-29~20xx-4-04:完成论文第一章。

20xx-4-05~20xx-4-18:完成论文第二章。

20xx-4-19~20xx-5-02:完成论文第三章。

20xx-5-02~20xx-5-09:完成论文第四、五章。

20xx-5-10~20xx-5-16:检查修改完成一次论文初稿。

20xx-5-17~20xx-5-29:根据指导老师的讲评及意见,修改并提交二次论文草稿。

20xx-5-30~20xx-5-31:讲评第二次论文草稿、集中解决有关论文漏洞问题并及时修改 20xx-6-01~20xx-6-11:基本完成论文大纲要求,论文成型,指导老师讲评修改并定稿 20xx-6-12~20xx-6-18:整理打印论文、装订论文。

20xx-6-19~20xx-6-30:准备参加答辩。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内容:

一、制作开题报告封面。

每个学校提供的格式可能不一样,一般包括学校标记、论文题目、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学院、完成时间等信息。

二、介绍课程来源。

课题来源主要有导师提供,学生自选,科研项目等等。这个并不重要,实在不知道怎么写,可以写学校自主命题。

三、说明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这其实是开题报告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学生最应该花时间去思考的。这部分主要说明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而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自己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是否适合研究。

四、说明文献综述。

有些学校要求写文献综述,有些学校只要求写国内外研究现状。其实就是说说别人已经做了什么,是对参考文献的高度概括和综合阐述。写作思路包括简要介绍自己的研究课题是关于什么问题的。

国内、国外的专家学者们已经就相关课题取了哪些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自己的课题的必要性及价值,可以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

配偶权研究论文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关于肖像权的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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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姓 名:聂 胜学 号:分 校:年 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论 文 摘 要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具有某些相同的功能,然而在实践中二者更多地表现为冲突的一面。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本文着重探讨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有关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的立法和实践,并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关键词] 隐私权 言论自由 人格权目 录一、论文摘要………………………………………………………………………1二、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2三、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3四、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31、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32、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4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4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5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6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6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人格权密切相关的两种重要的精神权利,在构造完整的人格权方面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这两种权利常发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呢?—、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则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和传递信息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实现人格权这一基本价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与人格平等是人格权的基本内核。要实现完整的人格权,既要保护人的身体、思想、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又要保护隐私不受侵犯。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何来人格自由?如果个人的隐私不受法律的保护,又何谈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呢?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本身是人格权的应有内涵,二者缺一不可。然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却存在着固有矛盾。这是因为隐私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生活的秘密,防止任何入侵犯;而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公民“说”和“知”的权利,依法议论和获取信息,满足其“评说”的需要。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和评论更多别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让别人知道。于是,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法律协调其关系。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公民对政府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三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冲突将愈来愈多。其一,高科技的发展引发隐私权危机。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信息传播手段日益现代化,世界越来越小,人类收集、挑选、发送和公布个人隐私的手段和效率产生巨大变化。人们可以用多种手段在不被发觉的情况下窥探他人隐私,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污应用,个人隐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其二,信息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与个人保护隐私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巨大的财富,很多人想方设法取得更多的信息,以便在商业社会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另一方面,人的本性要求自己一些东西不想让他人知道。二、我国现有有关立法和实践。关于言论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部门法中对公民言论自由权也有规定。关于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处理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国一贯坚持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利益,使罪犯定罪伏法的社会利益高于被告的个人隐私利益。如公安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可依法对公民人身及住宅进行检查,被检查人不得以保护隐私权为借口而拒绝接受检查。三、关于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建议。为了协调好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必须在总结我国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他国先进做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1、把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基本上仅把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加以确认,尚未把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而且相关内容十分笼统,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当公民的言论自由被侵犯时,其不能援引相关的法律进行诉讼,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的基础上,把它作为一项人格权加以保护,还应制定配套的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权进行具体的保护。2、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详细界定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要明确划分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隐私的概念,范围和言论自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隐私是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同时又与社会公众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那部分个人信息。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隐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隐私应该是合法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不属于隐私范围,他们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报道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范畴。第二,隐私应与社会公众生活、公共利益无关。如果公民的个人生活涉及到公众利益时,就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第三,隐私权的客体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和性生活等。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个意见书中关于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第二,这种行为要造成一定影响。这种规定存在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未穷尽以言论自由为名侵百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一定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如某人获取他人的隐私后并未公开,也可能导致相关人心灵的不安,从而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而对于以不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处置,我国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造成一定影响”这句话的词义十分模糊,难以判断,到底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才算侵权呢?因此,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应作一定的修改,这个标准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是否使个人的心灵安宁受到破坏,而不是着眼于“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影响。4、应列举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具体情形。隐私权有时也应让位于他人的言论自由权,但是,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呢?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包括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及在什么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如病人到医院看病,就是同意看病医生知道自己的隐私,医生可以对患者的病史、病状、生活习惯进行询问,可以对患者进行必要的人身检查,包括隐私部位的检查,对患者唾液、血液、胆汁、排泄物等体液进行常规检验等,可以就这些隐私问题在医生内部讨论,但不得将此隐私泄露传播出去;新闻记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访、报道当事人的隐私情况;律师经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调查、翻阅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的私人材料。第二,在一些特殊的工作中,当事人应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也有权对当事人的私人材料进行询问与调查。因国家安全、集体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住宅、人身等进行检查。我国法律虽然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但规定得不够详细,且比较零乱。我们建议, 相关法律应详细列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除此之外, 还应对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隐私的界线或范围作明确的规定。5、应对特殊人员的隐私权作特殊的保护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人士、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由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一般 人不一样,因此他们个人生活的公开程度比一般人要高,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应采取有别于一般人的标准,适当地放宽他们隐私的公开程度。某些特定的事情对普通人来说是私事,而对我们所说的公众人物来说则不是。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务来源对于普通人来说纯属个人私事,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则是公事,因为这些是公众对之能否履行职责进行评价的依据,也是在政府官员被选举时选民应知悉的重要信息,并且政府官员所丧失的隐私利益可以从其特殊身份、地位、政绩及公众的信任中获得补偿,而这是一个普通人所不能享有或获得的利益。但这种限制应是合理的、有限度的,对于官员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个人生活,应根据隐私权加以保护,同时,对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文学艺术家、科学家等)的隐私权也应予以限制,因为他 们作为知名人士,能从社会获得普通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满足感,但由于标准把握不好,明星告记者,明星告新闻机构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在这一领域里,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明确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公开到什幺程度,公开到什么范围。与此相反,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应更为严格,我国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尽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规定不具体,司法力度不够。6、应对特殊职业人群和组织的言论自由权进行详细规定。特殊职业人群,如医生、律师、公证人、注册会计师、新闻工作者等;特殊组织,如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网络经营者、超市等,这些主体比普通公民更容易获得或收集他人隐私材料,对所接触、收集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我国法律应详细规定这些主体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能获取、传播、宣扬议论他人的隐私。参考资料:(1) 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2) 王小能、赵英敏:《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载《中外法学》。(3) 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4) 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下册),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5)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和编:《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4月版。

要用法语写吗?不懂法语

皇马死忠,佩服.写管理也写皇马,还是4000字,虽然我也是死忠,但是这个难度太大了.

关于抵押权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写作的一点建议作为经济学的学术论文有着严密的逻辑性,对于初次接触论文写作的同学来讲可能有些困难,本文就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一点建议,为同学们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提供一个参考。(本文选题意义——^_^)一、开题报告写作学校要求开题报告中包含四个部分:选题意义、研究现状、论文提纲和写作进度。现对开题报告各部分的写作的一些要点做出说明。1、选题意义选题意义中要介绍两部分,一是论文研究的背景,用尽可能简单的方式将论文研究内容的现状与重要意义进行阐述,由此引出论文研究内容的重要性;二是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此部分概括本论文研究的内容,并说明本论文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通常可以采用下面的模式来写:本论文研究了×××,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借鉴、参考)。2、研究现状研究现状部分介绍目前你论文研究的内容已经有哪些人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并取得了怎样的成果,通常这一部分也可以套用这样的模式:本论文研究的内容国内外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或本论文研究内容内外开展的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专家通过×××认为(提出了)××××;×××专家通过×××认为(提出了)××××;×××专家通过×××认为(提出了)××××。3、论文提纲论文提纲是开题报告的重点内容,在这里显示了你论文研究的初步思路。论文提纲要求具有严格的逻辑性,从头到尾要环环相扣。在开题报告的论文提纲中需要标记你论文的章节结构,就如同教科书目录的章、节、目一般,不需要写出更详细的内容,这个章节结构就显示出你论文的思路。(注意提纲中任何一级标题的字数不要超过20字)。提纲的写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本科论文要求比较低,不需要太多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所以一般按着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三段式写作思路进行就行了。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是指通过对你研究内容的现状出发,寻找到不足的地方;分析问题就是你对你发现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和论述;解决问题就是在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4、论文写作进度本部分是对于论文写作时间安排的一个预期,估计在大致什么时间能够将论文完成到哪一阶段。这一部分没有什么复杂的,合理安排论文进度进行了,注意论文初稿占用时间要相对长一些,以后修改稿日期间隔可以短一些。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初探”开题报告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初探一、选题意义2005年,我国GDP的56%、社会销售额的59%、税收的46%、出口额的62%和就业的75%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并且这种情况越来越严重。从直接融资渠道来看,中小企业不具备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条件;从间接融资渠道来看,中小企业破产风险大、经营不稳定等因素造成金融机构不愿放贷。2005年,我国中小企业从外界融取的债务资金占全部资金总额的%,较1998年的%下降了5%。然而,作为国民经济的总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里说明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为下面说明选题意义提供铺垫)。本论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提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对我国中小企业顺利融通资金、迅速实现企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也为我国完善金融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本文选题的意义被说明,中小企业重要,但融资成问题)。二、研究现状注:这里面加有下划线部分是我的说明,你的开题报告中不需要有。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碰到的最大问题是中小企业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中介之间存在着信息收集、分析和传播方面的障碍。由于存在信息方面的障碍,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融资有规模不经济问题,在债务市场上融资会面临着信贷配给问题。国外学术界对于信贷配给的生成机制有着各种理论解释,其中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z & Weiss,1981)等人以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为基础所建立的理论模型最具影响力。惠特(Whette,1983)信贷配给模型拓展了斯蒂格利茨等人关于借款人为风险厌恶的条件下信贷配给机制的理论。而贝斯特的论文进一步讨论了抵押品在信贷配给中的作用。现代经济相对企业融资结构的研究,是与莫迪利亚尼和米勒在1958年提出的M-M定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对称信息理论在企业融资结构的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非对称信息理论认为,在金融市场的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和仅靠竞争性价格无法使市场出清的市场失效。在各种以非对称信息为条件来研究企业融资结构的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融资顺序论”(Pecking order theory )。目前国内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的研究,大多是从某个侧面探讨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关学者认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成因可概括为: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差、资金积累不足政府支持力度不够、金融体系不健全,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等。而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的观点是: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等。争论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建立民营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把中小企业放在国家宏观经济的整体框架下,从构建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视角,综合地、系统的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三、论文提纲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及现状这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介绍,从而能够发现问题所在(一)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分析(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成因分析这里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为解决提供思路(一)企业内部因素(二)企业外部因素(三)基于经典经济理论的融资困境分析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改善的对策建议通过前面分析的结果提出解决措施(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专门针对企业内部因素提出措施(二)建立配套措施——专门针对企业外部因素提出措施该论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从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出发,探索主要的融资渠道,从而发现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进而进行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困境。通过对中小企业自身和融资环境考察发现问题处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经营问题,如破产几率高、经营不稳定、信用等级差、管理不科学等;二是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不利,如金融机构的态度、信息不对称和中介机构的缺乏等。发现问题之后,如何解决呢,从经典经济理论出发,论文设计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模式,之后在对策建议部分中,分别针对企业内部因素和企业外部因素两个方面提出改进的措施,而这些措施则来源于经典经济理论分析的结果。四、写作进度~ 论文初稿~ 论文二稿~ 论文定稿论文进度安排合理,初稿使用了三个月,第一次修改使用一个月,第二次修改使用半个月,随着论文逐渐成型修改起来越来越容易,时间变短。二、论文写作论文写作是开题报告的延续,要按照开题报告中拟定的写作思路和提纲开始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持论文的逻辑性,作为经济学论文,注重的是经济分析,因此整个论文内容必须保证前后一致,思维连贯、环环相扣。本部分针对三段式论文写作思路的要点进行说明,为论文写作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方法。1、提出(发现)问题部分这一部分的标题通常可以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或×××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实践)作为论文的第一部分,这里主要是介绍论文相关的背景并引出论文要讨论的问题。通常作为一件已经确定的事件、被普遍接受的概念和问题(如银行上市、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要在这一部分介绍一下目前发展的现状,并从现状中引出存在的问题,此时注重的是现状的描述,通过的描述引出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对问题仅仅是引出,为下面分析问题做出铺垫,因此描绘要尽可能的少一些。如果论文研究的问题是比较新颖的概念,或还没有出现的事物(如资产证券化等)要在这一部分介绍一下这些新事物的概念、特点、引入的意义,并通过同已有事物做出对比引出可能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的写作方法简单,不存在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将现有的情况做出介绍。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对论文进行润色:如以表格的形式将相关的数据列举出来增加论文内容的可信度和将探讨问题的重要性。此外使用图形对新事物进行介绍,如通过操作顺序图说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等。2、分析问题部分这一部分的标题可以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这一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要详细的分析,它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它衔接第一部分引出的问题并做出详细分析,另一方面它分析的结果将是第三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的根据,因此本部分可以说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分析的不是问题在那里,而是造成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例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初探”中分析的不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本身,因为它已经是一个既定的事实,不用再分析时候真的存在融资困境,而是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些原因都是以后解决问题时的依据。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到有理有据,所有的分析都是有理论根据或是有证据支持的,否则分析结果的可信度就值得怀疑。由于真正的原因大多被表面现象所掩盖,我们很难从复杂的事物中把真实原因找到,所以需要借助一些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这些分析方法在学习课程中已经都学习过了,这里对一些经常使用的方法进行简单介绍,帮助大家做好问题分析。(1)理论分析理论分析就是根据学过的一些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对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比如根据某种理论的内容论文研究的内容要想做到某种程度就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而目前的现状是还没有达到它的要求,这就需要对这些没有达到要求的部分进行改进(例如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外部环境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可以使用金融市场学中学过的效率市场假说,当达到有效市场的时候,信息就会充分流动,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消失。由此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就是提高市场效率,而效率市场理论提供了提高市场效率并最终达到有效市场的基本条件:市场上存有大量证券、可以卖空、交易过程中没有成本。而现在无法做到这一点,为增加市场效率,就应当从这些方面努力。这样,通过学习过的基本理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可以使用这些经济学理论作为根据,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比如对证券投资风险的分析,可以采用马克维茨的均值——方差模型或者夏普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2)对比分析对比分析是指通过相似的事物之间进行对比,寻找研究事物差距的一种分析方法。由于本科论文都是应用研究,研究的都是现实中存在的事物。这些事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展的进度是不同的,因此可以通过对比已经成型的事物来分析我们刚刚兴起中存在的问题。如研究亚洲货币一体化,虽然我们还没有完全实施,但已经有了欧元作为先例,因此可以通过对比欧元形成的过程及条件来研究亚洲货币形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时候可以一个这样的分析。欧元在实施中所处的环境 亚洲目前的环境条件1条件2 所有条件中不具备的就是我们问题所在,就应当从这些条件入手解决问题。(3)趋势分析趋势分析是通过研究数据变动的趋势发现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有时研究的内容变动情况可以成为重要的分析证据,因此可以考虑做出趋势分析,看一下未来研究内容变动的趋势如何。通常做趋势分析可以使用简单的一元线性回归,也可以使用移动平均。例如分析我国居民储蓄高增长问题的分析中,通过银行历年来存贷款数据的变化就可以得到储蓄过高的一个重要不利影响,我国银行存款资金利用率太低,存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断增加。年份 储蓄存款余额 各项贷款余额 存/贷(%) 年份 储蓄存款余额 各项贷款余额 存/贷(%)1997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4)相关分析有时论文研究的内容不能直接进行分析, 或者直接分析有些困难,因此可以做相关分析,通过研究一个可以直接考察的内容来间接考察论文研究的内容。简单的相关分析包括做一元线性回归,或者是统计学中的相关系数。比如在做储蓄——投资转化的效率问题的研究,就可以通过相关分析看一下储蓄的增长和投资增长是否具有很大的关联性。(5)模型分析模型分析是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寻找问题所在或解决问题的坐在。由于本科论文并不要求具有很大的原创性,因此在分析问题可以借鉴以前学过的一些模型对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在分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上,可以参考MM理论中阐述了一个有关公司投资和融资的定理假设企业投资的收益率为 ,而在风险等级为k的情况下社会预期收益率为 ,因此只有当 的时候,公司的投资才会发生1。又假设企业以通过发行债务的方式为新项目融通资金,投资项目开始前,X为预期收益,D为债务,企业得市场价值为 。可以有企业的市场价值:普通股的市场价值为:以债务融资(I)进行投资后,企业市场价值变为 ,可以有:普通股的市场价值变为(1)公式(1)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只有在 的情况下企业才会去筹集资金并进行投资,而此时满足 ,即企业的真实投资收益率大于社会预期收益率。第二,企业是否能够获得融资I,关键是 的情况能否为投资者所知,即要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以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使得 成为一种真实情况;而是提高市场效率,使得 为外界所知。这就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宏观调控,按照效率市场假设的要求逐步提高市场效率;二是在低效率的市场上通过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起到促进信息对称的作用。如信用平级机构,贷款担保机构。3、解决问题部分这一部分的标题可以为:××××的对策建议解决问题是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它通过前面对存在问题的详细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理论上,在第二部分中你论文分析的问题有几个,在提出解决的时候就应用你分析的结果提出几个改进的建议,他们是一一对应的。对策建议的提出是没有限定的,只要能够将提出的问题很好的解决,通过法律上、经济上还是政策上的方法都是可以的。在某些论文中,也可以这一部分作为论文的重点,前面的问题分析简单进行,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早已被众人所知,只是解决起来比较困难,比如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对于这一类问题再着重进行分析已经没有意义啦,所以论文重点就在于如何解决。当论文重点在解决问题部分时,前面说的各种分析方法在这里都可以使用。对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那一部分作为重点没有固定模式,完全要看论文内容的需要自己决定。但一般都是以分析问题为重点,这也是比较容易写的一种方式。当问题原因早已明了的时候我们采用解决问题作为重点,但这样的写作难度比较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论文中作者的观点主要就集中在这一部分,在经济学的论文中提出观点的正误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合理,你所提出任观点都要能够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和解释三、论文资料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大家肯定要参考一些资料,有的可能还需要一些数据。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比较容易获得的资料及数据来源。1、CNKI它包括:中国优秀期刊数据库、中国博硕士论文数据库等,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现成的文章资料。我们所研究的论文内容在这里都可以找到,这些论文及文章都可以作为参考内容。我校图书馆已经购买了该图书馆的使用权,登陆我校图书馆就可以查看,记住只能在学校内部上网使用(它限制IP),但可以下载。此外查看该网站的文章需要专门软件,要使用Cajviewer或Adobe reader。此外我校图书馆还购买了很多其它数字资源,都可以进行利用,这里不特别说明了。2、政府及金融机构门户网站由于我们的论文大都是金融学的内容,所有到一些政府及金融机构的门户网站都可以找到。比较常用的包括:国家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各个地方政府的门户网站并且在这些门户网站也会有他们内部的人员撰写的一些论文,这些论文可以供我们参考。通常这些论文的好处在于由于他们占有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分析也集中在这些方面,对于我们占有数据较少的人来说,这些数据都是非常有用的。3、书店、学校图书馆没说的,相关的书籍文献是最重要的,不可缺少。

1.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对于加入世贸组织不久的中国而言,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贸易壁垒,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发展乃至我国入世战略的实施形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作为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绿色贸易壁垒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国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绿色壁垒”和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缘进入国际市场。本文通过介绍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剖析其基本特点,适时提出可操作性应对对策,力求对积极推动贸易和环境的良性互动起到一定的舆论作用。当前,认真研究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深入把握其形成和发展规律,成为当前一项亟待探讨和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加强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应付对策的研究已显得尤为必要。 2.已了解的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市场各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产品的出口造成很大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发展,以及进口关税税率不断递减,各国的贸易壁垒的种类和形式发生了变化,绿色壁垒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新形式应运而生,并具有愈演愈烈之势,各发展中国家正在加紧研究破除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各种环境保护条例对本国出口产品影响的办法,我国有关部门和众多专家学者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已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的要求,我国质量认证和环境保护部门正在抓紧对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在我国的实施进行可行性研究,并试图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同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贸易壁垒。 3.本课题的研究内容 本文拟从五个方面探讨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影响及对策。 第一章主要阐述绿色壁垒的涵义。 第二章主要从三方面介绍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特征。 (一)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特征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第三章主要从三方面介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绿色贸易壁垒限制的原因 (一)我国环保意识淡薄,绿色经济观念缺乏 (二)我国环境标准过低 (三)企业认证意识低下,认证能力薄弱 第四章主要从四方面介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对产品出口市场范围的影响 (二)对产品出口增长速度的影响 (三)对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四)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第五章主要从四方面介绍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贸易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二)大力开发“绿色产品”,积极发展“绿色市场” (三)推行国际环境标准制度,适应世界潮流,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贸易壁垒,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4.本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进度安排 年12月学生论文选题,2008年元月毕业论文任务书下发。 年2月-3月为毕业论文开题时间,学生在3月底前将开题报告通过E-mail的形式提交至论文指导老师。 年5月7日学生提交论文初稿。 年5月15日由学生,指导老师填写毕业论文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5月底前交至系办公室。 年5月30日前提交论文定稿(包括电子版),学生在每次与指导老师交流之后需要填写论文指导记录表,在论文定稿后交至论文指导老师。 年6月9日-6月13日组织学生答辩,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已查阅的主要参考文献 [1] 董长德.《企业如何实施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实用指南(修订版)》.第2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P134-140 [2] 杨永华.《突破绿色壁垒—ISO14000标准实务》.第1版.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年:P11-21 [3] 余永定和郑秉文.《中国“入世”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产业》.第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P589-595 [4] 万后芬等.《绿色营销》.第1版.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P231-237 [5] 赵春明.《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策略选择》.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P194-264 [6] 张汉林等.《国际化竞争—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第1版.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1年:P63-66 [7] 任泉和任颖.《WTO规则与应对方略700问》.第1版.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P51-52,P362-363 [8] 白津夫.《WTO理论与实务》.第1版.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P81-92 [9] 白光.《世贸冲击波—入世后中国与WTO规则的冲突与对接》.第2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P394-396 [10] 李左东.《中国对外贸易教程》.第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年:P356-361 [11] 聂微和蔡东瑞.《突破绿色壁垒—家具企业实施ISO14001实务指南》.第1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P3-11 [12] 赵平立等.《ISO14000环境管理保证体系认证指南》.第1版.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4年:P233-236 [13] 大卫•格林纳韦.《国际贸易前沿问题》.第1版.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 社,2000年:P78-82 [14] 伯纳德•霍克曼和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第1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P110-115 这只是我写的内容,格式应该是从你们学校网站上下载的,另外,每个指导老师的具体要求不同的,还是要听你指导老师的意见

与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之路相关金融学专业论文选题该文为关于绿色金融方面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与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之路相关金融学专业论文选题,可作为金融管理专业绿色金融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免费下载教你怎么写绿色金融及社会责任及碳金融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自2006年首笔能效融资项目落地,到2012年一季度末,兴业银行已累计发放绿色金融融资2857笔,金额达亿元,这些年已实现的节能减排量相当于关闭了412座100兆瓦的火电站,或者是北京7万辆出租车停驶124年.”5月16日,在中国银监会主办的新兴市场绿色信贷论坛上,兴业银行行长李仁杰对记者如是说.作为中国唯一的“赤道银行”,近年来兴业银行把绿色金融作为适应绿色经济发展新趋势、把握绿色经济发展新机遇的战略性经营模式,大胆探索更广阔的可持续金融之路.李仁杰表示,该行将继续加大绿色金融的发展力度,立志打造为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全流程、宽领域的专业金融服务商和全方位的“绿色银行”.绿色金融战略显效自2006年5月在国内率先推出能效融资产品至今,兴业银行的绿色金融战略效应已凸显.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兴业银行已累计为上千家企业提供绿色金融融资亿元,而自2007年以来,该行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已累计实现在我国境内节约标准煤万吨,减排二氧化碳万吨,减排化学需氧量(COD)万吨,减排氨氮万吨,减排二氧化硫万吨,减排氮氧化物万吨,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万吨,节水万吨.怎样写好绿色金融论文播放:25585次 评论:3000人而在赤道原则项目落地方面,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兴业银行共对673笔贷款项目进行了赤道原则适用性审查,所涉项目总投资9106亿元.其中认定属于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共计127笔,项目总投资额为1631亿元,涉及126个客户,已放款37笔,涉及18家分行.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去年底该行首笔由企业自愿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已在西安成功落地,项目总投资为亿元,标志着国际上被广泛遵循的赤道原则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也表明中国企业从被动遵循赤道原则向主动寻求以赤道原则管理风险的转变,可持续金融在中国的实践得到进一步深化.目前,兴业银行已开发出融资服务与排放权金融(包括碳金融与排污权金融)服务两大序列产品,形成产品矩阵.在融资服务方面,该行推出“8+1”融资服务模式,即八种传统信贷模式的运用以及非信贷融资模式.其中,“8”包括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模式、CDM项下融资模式、节能服务商(EMC)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融资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1”则指发行短券、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租赁、结构化融资、信托融资等.本文来源:而在排放权金融领域,兴业银行已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多个省市区落地深耕.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之路参考属性评定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绿色金融的论文范本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9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高级职称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其中,在碳金融服务方面,该行积极参与国内碳金融合作平台建设,搭建碳金融业务合作平台,已率先在广东、湖北、上海地区开展合作.在国际上,该行在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推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咨询、购碳代理、核证碳减排量(CER)履约保函等产品,针对CDM交易机制不足创造性推出碳资产质押授信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新方式,并与数十家国外碳交易商和国内主流环境权益交易所建立广泛合作关系.而在排污权金融方༣关于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之路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关于绿色金融方面论文范文素材4;,根据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进度,2010年兴业银行就率先推出排污权金融服务,为政府部门及企业提供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咨询、排污权交易及清算系统开发、排污权抵押授信、污染物减排项目融资等一揽子产品与服务,并在湖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等地区率先开始合作.打造全方位“绿色银行”在上述效应的背后,是兴业银行打造全方位“绿色银行”的战略构想和执行路径.兴业银行是国内较早探索并介入绿色信贷领域的商业银行,纵观其绿色金融之路,可谓环环相扣:从2005年开始,兴业银行携手国际金融公司,正式介入能效融资领域,并于2006年创新推出国内第一个绿色信贷产品——节能减排贷款,开中国绿色金融服务先河;2008年,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国内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银行”,绿色信贷业务进一步扩展为绿色金融业务;2009年,在北京成立国内第一个可持续金融的专门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探索进入一个更加专业化的阶段;2010年,推出国内第一张低碳信用卡,实现绿色金融业务从企业客户向个人客户的延伸.李仁杰表示,当初推出能效融资产品,是基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国家推进节能减排事业的大背景,该行提出“寓义于利”的社会责任实践方式,探索以商业模式创新履行社会责任,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银行对外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之中,以实现银行商业利益与社会环境效益的和谐发展.应注意到,上述系列步骤的关键,是将绿色金融上升至战略考量和构建立体式管理格局.据介绍,早在2007年7月,该行便成立了由董事长高建平任组长的社会责任工作领导小组,彼时“研究拟定银行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就被写入《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确认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金融作为银行核心理念与价值导向.而该行在绿色金融服务上的制度支撑、业务流程改造和资源配置体系,则确保了相应业务的执行力与良性发展.事实上,兴业银行已从绿色金融实践者变为积极倡导者.该行已成为国际国内的知名绿色金融品牌,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在国际上,2011年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邀请,兴业银行参加南非德班气候变化大会,并作为银行业唯一代表在中国角边会上发表主题演讲.在国内,该行积极参与了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关键指标体系的编制,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和银监会等部委举办“节能中国高层论坛暨绿色信贷创新研讨会”,并与银监会共办“节能减排授信业务培训班”.

处理房地产纠纷中行政与民事交叉问题的正当程序一、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对民事主体争议的民事权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基础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房地产纠纷中既有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且这两类行为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有效的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合法的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有效的民事行为的基础上。民事行为受私法调整,行政行为受公法调整,根据法的统一性原理,房地产权利关联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目的与指向应当是一致的,产生纠纷后两类审判的结果也应当是一致的。完整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对世权,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即具有排他性。因此法律规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所有权、居住权、他项权登记进行公示,这种公示行为系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浓重的行政干预色彩。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有效的民事行为的相关材料。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它的关联行为大多属于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必然存在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毋庸置疑的。显然,由于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关联性的客观存在,导致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也必然存在交叉,即民事审判会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审判必将涉及民事行为。房地产纠纷中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民事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形式: 第一,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定后在履行中产生纠纷,主要包括:一房多卖、房屋的面积分歧、房屋的性质分歧等。例如某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套房屋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张某,而后该开发公司为了融资,又将该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40万元卖给李某,且李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便迅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公司交付房屋,被告开发公司以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所有权证为由,抗辩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此时,法院应当行使阐明权,告知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撤销登记机关给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李某属于恶意取得,其民事行为损害了善意第三人张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房屋登记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依法拥有的房地产在继承中常常发生纠纷。这种纠纷有些发生在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也有的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后。如果纠纷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前,那么就属于单一的民事诉讼;如果发生在转移登记之后,就存在两类诉讼的交叉。 第三,抵押合同纠纷诉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房地产的占有,将该房地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作为抵押人主张抵押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抵押权人便提供具有公信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他项权证。这样,民事审判必然面对行政行为。 第四,侵权诉讼。实践中,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案件理所当然属于民事案件,但是,在审理土地侵权民事纠纷中会遇到《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房屋侵权民事纠纷中会遇到房屋所有权证等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规定。而和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相比,不动产的立法相对落后。由于多种原因,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权利意识淡薄,配偶之间对房屋大都以一方的名义进行权属登记,在和谐的家庭中当然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中署名的一方便持证处分该房产,并办理转移登记。在离婚诉讼中就难免涉及财产分割争议,如何确认权属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六,析产诉讼。房地产权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共有中,以共有人的名义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共有权证书》。但在民事诉讼中,常会遇到出资事实的判断和权属登记行为的认定问题。 第七,赠与纠纷诉讼。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除公益捐赠外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然而,随着二手房交易税赋的加重,一些人为了规避税收,便采取虚假赠与的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必将会遇到究竟是买卖还是赠与的判断以及权属登记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第八,互换纠纷诉讼。不同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基于对房地产面积、位置、楼层、朝向、用途的不同考虑,常常进行差价或无差价交换。这种交换也是通过合同约定,然后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转移登记。之后,可能因为差价、房屋质量、共有人异议等问题产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必将涉及权属登记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二、房地产纠纷中与民事行为有关的行政诉讼 第一,诉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天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显然,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国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应当对原告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这些申请材料包括相关的民事行为,所以,该类行政诉讼就需要对相关的民事行为进行审查。 第二,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初始登记行为。房屋初始登记是指对于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体土地通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对房屋权属的初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房屋初始登记也是对与之相关的前置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进行初始登记是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因为进行初始登记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便涉及两类诉讼的交叉。 第三,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转移登记行为。房屋转移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所有权发生继承、买卖、赠与、交换、分割、转让等法律行为之后,房地产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登记行为。转移登记一般是基于前述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如果因为民事行为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可能是民事诉讼,也可能是行政行为。此时,民事诉讼如何对待转移登记行为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房屋变更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因房屋发生扩建、翻建、添建、改建、部分拆除、院落用地使用范围的增减、房屋的性质、房屋的面积以及家庭成员内部人员的变化,房地产登记机关依申请对上述项目的变动予以登记的行为。例如,某被拆迁房屋在补偿没有解决之前为拆迁人违法拆除,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中记载的房屋性质为住宅,被拆迁人申请登记机关将其房屋的性质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房屋属于经营性房屋,于是便进行了变更登记。之后,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此时,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如何处理好两类诉讼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他项权登记行为。房屋他项权登记行政行为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于设定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应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抵押权的取得是在抵押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进行他项权登记,因此,房地产他项权登记是取得抵押权的条件。实践中抵押权人以主张抵押合同有效提起民事诉讼,而抵押人常常以抵押合同无效进行抗辩,于是就出现了抵押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他项权登记。两类诉讼同时存在,处理好合同与登记的关系尤为重要。 第六,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注销行为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之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已经进行的权属登记行为进行否定的行为。例如甲公司用其自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向某建设银行贷款5000万元,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了他项权利证书。一个月后,甲公司伪造债务已经履行的证据并谎称他项权利证书丢失,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他项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机关经审查便注销了他项权利证书。10天后甲公司又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某工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该工商银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并了解该抵押物没有权利负担,经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他项权登记并颁发了他项权利证书。该工商银行于是便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一个月后,建设银行知道了上述事实后便向登记机关交涉,房地产登记机关于是撤销了注销行为。 第七,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撤销注销行为。房地产登记机关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对违法的权属登记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恢复到违法权属登记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原则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始丧失效力,但如果自始丧失效力对于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利时,也可以确定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效力。如果因该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建设银行申请房地产登记机关撤销了注销行为后,工商银行认为自己的抵押权受到损害对撤销注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程序的多样性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方式可能是行政诉讼也可能是民事诉讼,由于法律规定的两类诉讼的分工并非十分明确,作为法官也并非能够准确确定,因此,原告在进行判断时难免存在偏差。解决这种偏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阐明权的行使,告知原告进行正当程序的救济,无论如何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诉讼选择权,不能违背原告诉讼自主的意愿。无论原告选择民事诉讼还是选择行政诉讼,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都必须受理。 对法院受理这种房地产行政、民事纠纷争议重合案件后,适用哪种程序以及两种程序的先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各自为政,理论界也是见仁见智。其一,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以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为基础认定权属登记行政行为合法,作出民事判决;其二,认为权属登记行为是相关民事行为的一部分,于是将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并以司法权优于行政权原理直接将相关的行政行为作为优势证据进行审查,甚至直接认定权属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作出民事判决;其三,采取先行政后民事的程序,如果原告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等行政判决生效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其四,采取行政附带民事,在行政判决时一并对民事争议作出判决;其五,原告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 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是程序的“大民事”,对权属登记行为不予审查而直接套用,并在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使得按照正当程序即行政诉讼审理可能会出现司法不统一,或者出现难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局面。 第二种做法是程序和实体的“大民事”思想在作怪。完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房地产纠纷的局限性表现在房地产所有权通过登记进行公示,通过公示使该所有权具有对抗力,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这种登记是行政机关在对相关民事行为进行有效性确认的基础上的行政确认行为,该确认行为具有公定力。这样必然存在两类行为,也会因此产生两类诉讼,传统的处理方式普遍采取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然而,民事审判解决房地产纠纷具有局限性,表现在:(1)将权属登记的行政行为作为证据进行审查,与将该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按照正当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存在冲突,有时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与行政判决相矛盾,造成司法混乱,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2)不能将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损害赔偿诉讼中一般为多因一果,房地产登记机关违法登记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责任政府”理念的传统下,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是执政者最为宝贵的资源,理所当然,登记机关应当为其违法行为“埋单”,但民事诉讼无此功能。(3)不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前述第三种做法具有合理性,笔者支持该种观点,因为它可以保证司法统一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权一致和司法权优先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该做法即使法律不作任何修改,在法律逻辑上也没有任何障碍,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凿的审查必然包括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审查。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才是正当程序。 第四种做法在立法的层面上应当属于上策,它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司法统一原则和公正效率原则,也可以解决民事案件办不完、行政案件不够办的问题,有利于有限司法资源在法院内部的有效配置,是立法的发展方向。就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即行政附带民事判决。目前,对于涉及权属登记的行政案件进行行政附带民事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第五种做法容易出现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无论在目前的司法中还是在将来的立法中都是不可取的。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论文开题报告

任务书不是学生写的吧,都是指导教师写的。如果要你写,可以这样:一方面把你论文的开题报告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整合一下,一方面这样列:1、能够比较全面的阐述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基础问题。 2、能够比较深入的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合理的解决途径。 3、最好能够结合案例来说明问题。 4、能够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5、能够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来阐述问题。 当然,具体的语言润色你自己去斟酌!麻烦采纳,谢谢!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填写要求主要环节的基本要求:统一填写以下内容中外文献查阅要求:首先,要尽量查阅原始文献,尽量避免文献征引的错误或不妥;其次,尽量要引用主流文献,如与该课题相关的核心期刊、经典著作、研究报告、重要观点和论述等;再次,如有可能争取查阅相关外文文献,做到广泛查阅文献;最后,在查阅文献时要对文献进行分类,记录文献信息和藏地点,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献,要做好读书笔记,摘录其中重要观点和论述,为“文献综述”的撰写打下良好的基础。外文翻译要求:翻译外文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学术会议的文章,有关著作及其他资料,应与毕业论文主体相关,并作为外文参考文献,列入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并在中文译文每篇首页用“脚注”注明原文作者及出处;中文译文应附外文原文;“英文摘要”要尽量做到“信、达、雅”,要避免用电脑“硬译”。方面把你论文的开题报告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整合一下,一方面这样列:1、能够比较全面的阐述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相关基础问题。2、能够比较深入的探讨网络隐私权保护合理的解决途径。3、最好能够结合案例来说明问题。4、能够通过分析,得出自己的独到见解。5、能够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来阐述问题。我能跟你说的就这些,我也不清楚你的是什么专业的,至于包括原始数据、技术要求、工作要求等,这些的话就得根据你的题目和你们学校的要求去写了。

论文摘要 婚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项特殊权利类型,具有其不同于隐私权的特殊性,而现有法律规定对此项权利并未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为此,本文在分析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婚姻法保护为主,民法和刑法保护相结合,司法上在一定情形下让个人隐私权让步于配偶知情权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婚内隐私权 特殊性 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电子信息产品迅速发展,使得人们的隐私被侵害的危险性越来越大,尤其是夫妻之间侵犯隐私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如发生在辽宁的“丈夫安装摄像头监视妻子案”,发生在四川的“丈夫偷查妻子话费案”等。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直接把隐私权明确列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时间尚短,导致法院对处理侵害隐私权的案件缺乏实践经验,对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而起诉的案件,大多以调解或判决离婚作为主要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考虑到婚内隐私权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在实践中处理夫妻间侵犯隐私权的案件时显得比较粗暴。为此,本文试图从阐释婚内隐私权的特殊性入手,来探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对婚内隐私权保护方面是否能够做到确实、充分。 二、婚内隐私权及其特殊性 婚内隐私权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一方所享有的不愿为配偶知晓和侵扰,或由双方所共同享有的不愿为第三人所知晓和侵扰的信息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婚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一种特殊的类型,具备一般隐私权的对世权,绝对性、排他性等性质,但由于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缔结,使得其具有了不同于隐私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间的情感性 婚内隐私权的情感性特征主要是指情感问题贯穿了婚内有关隐私问题的始终,所有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因情感因素而产生,也因情感因素而解决。男女双方是以感情为基础而结为夫妻的,但由于夫妻之间年龄、性别、个性以及文化背景、家庭背景和社会经历等方面可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异,双方就不可避免地会在生活、交友、思维和处理问题的方式等方面出现不一致,导致一些冲突的产生豏.如果这些冲突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那么夫妻之间情感的基础将会遭到破坏。当夫妻之间感情的平衡被打破时,一方就极力的想要知晓对方对于自己的态度转变的原因,会采取些侵犯对方隐私的行为来探查,如偷看对方日记、聊天记录、电话信息、跟踪对方等:基于感情的因素而实施了侵犯对方隐私的行为。在多数情况下,夫妻之间发现对方有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后,都会以吵架而告终,然后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经过反思后,如果能够心平气和的沟通,最终达到相互理解,那么一方对于配偶侵犯其隐私的行为将会被原谅:双方基于感情的因素而解决了侵害隐私的问题。 (二)有限的私密性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使得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得相互克减。一些对于第三人来说是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于配偶来说则不属于隐私。如基于夫妻生活的需要,一方的身体信息,个人在婚后的收入,对第三人来说是绝对的隐私,但对配偶来说则不属于个人的隐私。因而,在婚内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使一方对于配偶的信息享有知情权,从而使得婚内隐私具有有限的私密性。 三、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婚内隐私权保护 (一)现有法律规定对婚内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婚内隐私权进行专门保护的条款,有关婚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历经保护名誉权、隐私利益或隐私权的模式来实现的。这些条款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1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婚姻法》第15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2条,以及《刑法》的252条等。 (二)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 如上所述,我国对婚内隐私进行法律保护的条款具有明显的零散性,且在初期还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解释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寄生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一大缺憾。根据隐私权的性质,再结合《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只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以适用,且适用赔偿损失时的条件还必须为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夫妻离婚时。除了责任适用的缺陷外,还存在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侵权责任法》第6条表明责任构成要件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但“婚内侵权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豒.因而,在婚内一方必须是出于故意侵犯对方隐私的行为才构成侵权,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就会出现一方出于过失侵犯了对方隐私,给对方造成了精神的痛苦,但却因不满足责任构成要件而不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即便是出于故意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也面临着和《婚姻法》规定的配偶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抛开《侵权责任法》回归到《婚姻法》的领域,我国的《婚姻法》也没有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人格权或隐私权的规定,且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也无关于尊重隐私权的规定。唯有在《婚姻法》中第4条,第13条,第15条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夫妻平等,夫妻自由的条款中存在着若干与隐私权内容重合的部分,可解释适用,但这些条款对于保护婚内隐私权太过于零散,而且也会导致冲突。如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尊重的义务,那么一方若有外遇,另一方在行使其配偶权和知情权时必然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导致权利的冲突;再如,夫妻既然享有自由,那么其就有保持个人信息自主的自由,若一方将所有关于其个人人身和财产的信息以隐私为由对配偶对予以保密,是否侵害了配偶的知情权呢? 再者,一方若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使得对方因此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从而导致精神失常或者自杀。那么对于故意侵犯对方隐私权,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是否应不仅仅让其承担民事责任,也应让其承担点刑事责任呢?纵观我国《刑法》只有有侮辱罪和诽谤罪,来保护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有侵犯通信自由罪,来保护他人的通信自由权;有非法侵入住宅罪,来保护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这些条款都包含隐私权的若干内容,但并非隐私权的全部。难道隐私权在刑法中也只能通过“寄生的诉讼”进行保护? 四、完善保护婚内隐私权的建议 笔者认为,由于婚内隐私权的特殊性所决定,对其保护应以《婚姻法》为主,同时辅以《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在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进入到《刑法》保护的层面。具体措施如下: (一)通过修改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对婚内隐私进行保护 由于夫妻关系具有其特殊性,可以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夫妻之间权利平等,应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以婚姻法中对于人格权利的明确规定,来对婚内隐私权进行有力的保护。或在此种方法较为困难的情形下,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隐私权,以效力较低的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对婚内隐私权进行保护。除了民法层面的修改外,在以后出台刑法修正案时,增加一条“侵犯公民隐私罪”:侵犯公民隐私权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中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客观上也可以辐射保护到婚内隐私权,使得一方意识到对配偶隐私的尊重。通过民法和刑法两个部门法的保护,在立法上为婚内隐私权的保护打造一张完整的网。 (二)多样化其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侵犯婚内隐私的法律责任不应拘泥于传统民法上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决离婚等,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程序上的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就在法律上为多样化承担侵犯隐私权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也弥补了一般责任方式的不足。如采取训诫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否认其行为的合法性,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好好的反省自己的行为,更容易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和接受,更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睦。除此之外,对于侵犯婚内隐私情节严重的,还应课以刑罚上的责任:通过多元化、立体化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来达到周延保护婚内隐私的目的。 (三)在司法实践中适当的进行利益衡量 民法制度从整体上说是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就为利益衡量提供了根据。而在处理有关侵犯婚内隐私权的案件时,最为困难的是在配偶的知情权和一方的知情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二者之中,婚内隐私权是隐私权的子概念,而隐私权是基本人格权,在宪法上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婚内知情权是配偶权的一部分,学者们一般将配偶权界定为一种身份权,从整体上来看,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其社会作用、社会意义都不能与隐私权相比,因此我们应保护较为上位的隐私权,不赋予配偶以知情权。但权利位阶具有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流动性的特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隐私权可以让步于较为下位的知情权。只要配偶行使知情权的在合理范围之内,为维护其专属的身份利益,尽到合理保护其所知晓的配偶隐私的义务,即不散播,丑化配偶的隐私造成配偶名誉受损,则应在此种范围内,让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若超出,则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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