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则宗旨】 为确保征文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增强评审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国法学会征文评奖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范围】 本次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活动所征集的全部有效稿件(509篇),均参加评审。 本次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活动所征集的全部有效稿件(1762篇),均参加评审。 第三条【评审标准】 着重从:(1)选题是否具有较大价值;(2)与征文主题是否契合;(3)主要观点是否具有较大的创新性;(4)论证是否有理有据;(5)结论是否成立或者对策建议是否可行;(6)研究方法是否妥当;(7)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流畅;(8)从文章内容包括脚注看是否属于新近成果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四条【奖项设置】 本次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优秀奖若干篇,获奖总数不超过有效稿件总数的10%。设优秀组织单位奖若干,依据征文组织数量和获奖情况加以评定。 本次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设一等奖20篇,二等奖40篇,三等奖60篇,优秀奖若干篇,获奖总数不超过有效稿件总数的10%。设优秀组织单位奖若干,依据征文组织数量和获奖情况加以评定。 第五条【评审程序】 评审设初评、终评等二个环节。 第六条【初评环节】 1.目标:从全部征文稿件中初选出20%左右的论文进入终评环节。 2.评审人员:外聘中青年专家。 3.评审办法:电子评审。 第七条【终评环节】 1.目标: 中国法学家论坛从进入终评的论文中,遴选出一、二、三等奖共30篇以及优秀奖若干篇。 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从进入终评的论文中,遴选出一、二、三等奖共120篇以及优秀奖若干篇。 2.评审人员:中央有关部门和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 3.评审方式:集中书面评审。 第八条【时间安排】 年8月26日前,在中国法学会官网发布征文评奖办法。 年9月6日前完成初评,在中国法学会官网公布初评结果和专家名单。 年9月13日
1.2006年10月,“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获奖成果”专著类二等奖,获奖著作《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2003年7月,“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获奖论文《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3.2001年12月,“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获奖论文《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4.2001年12月,“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获奖论文《商法学研究综述》,《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5.2001年12月,“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获奖论文《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6.1998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大会唯一),获奖论文《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该论文后来分三期发表在《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题目是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以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2期上(题目是《公示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比较研究》)。7.1997年9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获奖论文是《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物权立法选择》。该论文后来发表在《私法研究》,第1卷(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主持各类教学科研项目50余项,其中省部级9项。重要的有: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研究”、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62):“文化产业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号:10G008):“从模拟到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发展”、教育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金融法学》教材建设”、司法部的 “中国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法学会的“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陕西省社科规划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中的法律问题”、西安市社科规划办的“西安经济发展中商业银行经营的规制与法律保障研究”、陕西省社科联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课题“加工贸易生产要素配置与东西部优势产业比较”、陕西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商业银行法制构建”,陕西省财政厅依法理财研究招标课题“国库集中支付的制度保障”、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计划“知识产权热点与难点问题研究”等等。 出版著作十余部,主要有:.《中国西部法治发展报告——刑事案件中律师作用及工作状况调研》(2012年)《入世后,中国金融法律的理论与实务》《金融法》(‘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入世后,中国金融法律的理论与实务》《经济法学纲要》《银行实务与法律》《简明经济法教程》发表论文近50篇。其中权威4篇、核心期刊9篇,主要有:“论国有资产信托及其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保护”(《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2年12月3日)“建立完善失信惩治机制”(《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3年4月1日)“存款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探讨”(《西北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存款风险的法律分析”(《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银行存款所有权的行使与归属——兼论存款合同的性质”(《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金融创新与法律”(《中国法学》2006年增刊)“论银行监管与银行业的高风险”(《西北大学学报》2007第4期)“防范与管理金融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4期)、“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限制规则”,(《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试论金融衍生市场中的投资者教育”(《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界定”(《中国法学》(海外版)2009年第2期)“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8期)等.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演进关系探讨(《法学杂志》2013年第5期) 获奖10余项主要有:(1)2004年论文“存款风险的法律分析”,获陕西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2002年论文“从产权明晰、信息公开的角度谈健全信用机制的商法保障”,获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优秀论文三等奖。(3)2005年专著《入世后,中国金融法律的理论与实务》,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4)2008年入选首届陕西省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5)2005年获得西北大学教学质量一等奖。(6)--(8)2004年、2007年、2009年三次获得西北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9)--(11)2000年、2003年、2008年三次获得西北大学优秀教师称号。(12)2009年获得西北大学“师德先进个人”称号。(13)2011年荣获“陕西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陕西省法学会2011年4月11日)。(14)2011年荣获“陕西高校巾帼建功标兵”称号(陕西省教育工会2011年3月)。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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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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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研究著作: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共出版文献4602篇。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法学研究》发文量(2016年)为67篇。影响因子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复合影响因子为、综合影响因子为、总被下载3523722次、总被引131407次。
据2018年6月9日超星期刊显示,《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总被引频次为160828。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法学年会获奖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度年会优秀论文获奖公示名单中查看。根据《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度年会优秀论文评选办法》,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投稿论文经过承办单位的匿名处理、《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编辑部背靠背评分、论文推荐审核工作小组审核、会长工作会议审定等程序予以公示。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APR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的中的理性定位》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调研专题一等奖,全国法院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三等奖;《和力模式:纠纷化解权的理性配置》获全国法院21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重庆市高院优秀论文二等奖;《对接与对话:司法回应和谐的结构性转换》获全国法院22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主授培训课程:诉讼法、国际比较法主要教学经历: 重庆市长寿县三好中学教师教授英语;至今 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8. 曾应邀在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用英语作题为“中国民事司法之嬗变与对话模式之选择”的专题讲座 。
吴荣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外交学院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参与编写《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公司案件38案》、《物业纠纷索赔全程操作》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中的部分内容。杨海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撰写论文《论社会统计学分析方法在司法研究中的运用》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参与编写《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公司案件38案》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部分内容。曹明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与他人共同写作的《关于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的调研报告》被北京高院评为2007年北京市法院系统调研成果优秀奖。参与编写《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公司案件38案》、《物业纠纷索赔全程操作》、《劳动争议官司证据指导》、《人一生完全法律指南》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六章中的部分内容。王永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硕士。参与编写《劳动争议官司证据指导》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三章内容。
你好,我在论文天堂网上看到说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上的获奖论文还可以在刊物上发表的,请放心。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2013年12月14日,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浙江省委党校举行 。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主办,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协办,会议主题为“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收到论文18篇。省法学会、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委党校法学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西湖区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师生共4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在年会开幕式上,省法学会牛太升副会长首先提出了转型时期中国司法面临的“异制与异法”、“法里与法外”、“诉讼与非诉”三种矛盾,引发了与会专家的思考。接着,年会在省委党校法学部林学飞教授、褚国建副教授的主持下,就三个议题进行热烈讨论,理论界、实务界的各位专家学者对转型期我国法治建设相关问题提出了诸多独到的见解。在年会第一阶段的“转型、法治与产权”议题中,省法理法史学研究会会长夏立安教授以《转型期的法治建设》为题,提出我国转型时期法治进程具有“倒逼”的突出特征,强化司法公信力改革是被信访逼出来的,重视环境保护是被GDP逼出来的,人权司法是被冤案逼出来的,等等。这种“倒逼”法治,具有法律实用主义的优点,但也有被动性和短期性的特点,值得研究。同时夏立安教授还介绍了自己团队在“反思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和“土地改革”方面的研究成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封安波博士及硕士研究生何洋同学也做了相关主题演讲,并得到了省法理法史学会秘书长石毕凡副教授、德清县法院沈芳君副院长及浙江警察学院唐长国教授的精彩点评。在年会第二阶段,会议就“转型与社会权利保障”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省委党校王晓杰副教授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徐逍影同学做了主题演讲,对当前的政府保障体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季涛老师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方建中老师对此进行了细致点评,并认为完善社会保障应将制度层面及实际政策层面结合权利作全方位的社会学考察。在年会的第三阶段,就“转型与司法”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国家法官学院浙江分院吴道富院长、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公诉处处长陶建军就当下司法改革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提出了司法管理体制、人员分类及审批组织改革的建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理学研究生范佳洋同学就“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边界”做了主题演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叶向阳、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邓楚开、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明良律师、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桑涛对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他们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系统剖析现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提出权力相互制约要优位于权力的单向集中与转移,对未来中国司法改革做了颇具针对性的分析与展望。本时段主持人袁继红教授最后做了总结发言。法理法史年会为理论及实务界法律专家学者提供了良好的而充分的交流平台,法学理论研究完全能够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密切结合,年会取得了可喜的学术交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