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
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龙俊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内容提要: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
论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适用.【摘要】动产被划分为一般动产和特殊动产,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
登记对抗主义有其优点,比如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缺点也不容忽视,比如增加了交易风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难平衡等,本文认为登记对抗主义弊大于利,应取消或是限定登记对抗。
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辩护及其改进发布时间:2020-03-2716:45所属平台:学报论文发表浏览:次摘要: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我国立法上予以确立。
第24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首先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要有债权性合意,二是要进行了交付即占有的转移,在此基础上,如果登记了,产生对抗效力,未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论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规则适用.pdf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本论文中除引文外,所有实验、数据和有关材料均是真实的。本论文中除引文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汪志刚教授在《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一般法理》一文中,从公示对抗主义的共有特质和一般构造出发,结合《物权法》第24条等规范,分析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特质和构造,对前述问题作出了解释。.作为公示对抗主义的一种,我国物权法上上的准...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登记与否影响的只是物权的保护程度,并不影响物权变动,法律并不强制权利人进行物权登记。我国的法律也是如此。我国物权法规定,船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摘要】:本文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在中国适用具体问题的研究,对于登记对抗主义的理论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登记对抗主义更好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分别论证了登记对抗主义的合理性问题、法律效力、第三人范围问题以及法律的完善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