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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第142条修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基于“为维护公司价值所必需”,但此规定仍存不足,适用此条款的具体情形未予明确规定,“公司价值”“维护”的判断标准规定不明,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忽悠式”回购、内幕交易等潜在风险。
原《公司法》第142条新《公司法》第142条修改分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本次修正案前,我国《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情形较为狭窄、资金来源等限制,导致实践中我国公司股份回购积极性不高,极大地阻碍了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资本市场上的功能发挥,不利于其作为一种资本运作方式在公司商事运营中的充分运用...
此次《公司法(2018修正)》是对原《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本次修正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修正增加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修正案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将第七十七条股份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
权威发布:最新《公司法》修正案超详细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第142条内容的修改完善,增加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也更加关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
新<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高管股份转让的"数额限制".究其立法理由,我国学界有"防止内幕交易说"和"利益说",立法理由其实不成立;就本款规定的明确性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转载▼标签:互联网金融律师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法律专家私募股权律师分类:公司法务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条款做了修改。中力知识科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晗神解答:1.新修改的《公司法》第142条将会成为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查的重点,需要我们重点掌握。2.新修改的《公司法》第142条是...
《公司法》142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股权回购制度并未所发挥应有的作用,探其原因,可归结于回购情形不足,程序要求不合理以及库存股制度缺失等原因.201...
浅析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42条作者:赵圣昆来源:《大经贸》2019年第10期赵圣昆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第142条...
论文>期刊/会议论文>关于《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思考bujlus53分享于2015-07-1421:07:10.0关于《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思考,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二、公司法第142条修改的内容与立法逻辑从修法内容(见表一)来看公司回购股份制度牵涉内容相当广泛、复杂,背后蕴含的立法逻辑也深值探讨。原文修正后第一百...
综合考察域外相关规定的立法理由,我国本款规定存在缺陷,且其立法理由不成立,立法机关应修正立法理由并完善本款规定.关键词:《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股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