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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劳动者的定义与判断标准,公司董事、监事不具备雇员(劳动者)身份,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法上的狭义高管则具备雇员身份。由于公司高管雇员与一般雇员在职责与分工上的明显差异,所以对其不宜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上的一般规则。
对公司高管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定位,与这个群体身份特点不符。应当根据从属性标准对公司高管是否具备劳动者身份做出判断,明确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对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做出重新定位,并进一步提出调整公司高管的法律建议。
公司法与劳动法语境下公司高管身份的双重性一、公司高管在公司中主体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在美国,《示范公司法》(MBCA)规定:“公司的高级职员...
公司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判定及其法律规则.作者:谢增毅.我国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劳动关系的内涵,董事、监事和经理人等公司法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高管)是否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具备“劳动者”身份,是否...
第三部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劳动法的路径选择。在探讨我国学界对公司高管劳动者身份的不同理解的基础上,通过高管受雇于公司、其实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实践中高管与公司常常表现为是劳动关系等等方面,认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身份。
摘要: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倾斜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根据从属性和控制力两方面的分析,公司董事、监事不具备劳动者身份,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法上的狭义高管具备雇员身份。当前,由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均未对公司高管作出特殊规定...
企业高管尽管在经济、知识水平、知情权、市场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普通劳动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具有这些优势不能抹杀这一群体的劳动者属性,他们还是属于劳动者范畴的。企业高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的强势性,及相较于企业的强势性,导致的是这一
高管的工资要远远高于普通的劳动者,一般以所管理的劳动者的劳动绩效为评价标准,并与公司利润直接挂钩的弹性薪资制,工资报酬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分享雇主的利润,是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索取。所以高管人员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然而,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应当区别于普通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案例1:自2005年1月1日起,张某一直担任甲公司总经理一职,工作业绩相当突出。.2011年3月1日,张某为寻求新的发展,决定辞去总经理一职,并于当天向甲公司发出通知...
关于如何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资格。首先应当考察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明文记载,可以认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次,当事人在公司管理中的权力地位,如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可以认定其符合高管人员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