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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龇every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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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小萌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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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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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的球球

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质量。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还须具有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

一、明确书记员的基本职责

书记员工作从收案、审理到裁判文书送达以及案件的完结,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我今天大家交流的重点是法庭审理阶段书记员的基本职责,其工作内容包括庭审活动和庭后工作两个大的部分以及平时的一些工作。下面我就开始从庭审活动开始给大家具体说一下。

(一)

庭前工作

开庭之前,书记员要提前阅读案卷材料,对当事人的姓名、诉讼地位、相互关系、专用名词术语、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全面了解,并加强与审判人员的沟通,了解庭审重点、争议焦点,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等等,做到心中有数,为庭审工作做准备。在这里我建议大家在开庭前一天就把明天需要的庭审笔录的格式做好,以免到时候让自己手忙脚乱,并且最好使用自己开庭时用的笔记本电脑去把笔录的格式做好,我们通常使用的是搜狗输入法,它现在是有词语记忆功能的,我们在做格式的时所打出的人名、特殊名称都会有记忆,这样在庭审时你打缩写就可以很快的显示出来。

(二)开庭审理阶段的工作

1、开庭时,书记员首先到审判法庭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两项:(1)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2)检查法庭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座位牌是否摆放准确,旁听席的桌、椅摆放是否整齐,法庭卫生状况是否良好。

2、审判长决定按时开庭的,书记员应做好如下工作:要求出庭人员、旁听人员按照各自的位置坐好并安静后,宣布法庭纪律(或叫法庭规则);主持法官入庭仪式,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应到庭人员的到庭情况,请审判长开庭。

3、法庭审判活动中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庭审记录。其中包括法官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出入庭及发言情况、审判长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的处理情况的记录。

(三)庭后的工作

在庭审完毕之后,我们需要去打印室把本次开庭的笔录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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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freeyu

书记员的工作除了开庭记录外,还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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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ble0104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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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船长

一、要明确审判机关中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其目的 审判机关中的书记员主要职责是:在审判员的直接指导下,协助审判员办理案件的有关事项,并具体负责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即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出庭记录、送达各种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装订好卷宗材料。书记员所做的书面记录材料是审判员庭审活动的记实,如果书记员稍有不慎或一时马虎,将给案件审理造成不利因素,既影响了案件质量,又影响了审结时限。因此,审判机关中的书记员既要明确自己工作职责的重要性,又要重视其工作意义,这样才能使工作顺利开展下去。 审判工作中刑事审判的书记员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工作,笔录应做到完整、准确、不错、不漏、不失原意、字迹清晰、工整。根据自己三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做好审判机关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几点:1、对现行常用汉字要熟,并要提高记录速度。 书记员工作首先涉及到的是汉字。对字写的熟练与否,将会影响思维变化和组织材料的能力,并且直接影响着记录速度的快慢。特别是在出庭记录工作中,由于审判长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被告人和宣读有关证据时不重复,造成记录不完整,内容不明确,使记录材料不能完整地表达出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了能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工作,要求书记员认真、刻苦学习,做到坚持经常对字的结构,下笔顺序等加以练习,特别是对一些生疏字,更要多写多练,达到书写流利的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加深对字的印象,在记录工作中既能做好记录的完整又能提高记录速度。2、书记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首先要学好《刑法学》,掌握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及各种罪名、特征等。因为这四个要件是犯罪构成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也是不可分割的。另外,任何一个犯罪的罪名都是特定的,而且有自己的特征,只有加深对犯罪构成及罪名、特征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在记录工作中加以运用,使记录材料更加完整。 其次要学好《刑事诉讼法》,掌握法定程序。因为程序基本是固定的,特别在出庭记录过程中,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书记员就知道下步程序是宣布法庭纪律等,使记录能快速地记录下来,否则就很难记录下当时的情况。3、庭前要熟悉案情。 书记员在接受记录工作任务后,应在审判员的指导下,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认真细致地审阅卷宗,尽快熟悉案情,掌握与案情有关的人的姓名、住址、特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一些专门术语、词汇等详细情况。以防止在记录工作中出现的白字、别字造成错觉。如果记录前时间仓促来不及看卷,在临做记录前应看一下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等有关综合法律文书,总的说来,在记录工作之前应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才能使记录材料完整。4、如何记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主要证据之一,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是通过书记员所做的书面材料体现出来的,既然做为裁判依据,就要求书记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做记录工作,为了能准确、无误地记录下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记员应按着被告人的原意去记,但有的被告人说的前后有一定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可以把前后的情况概括一下,记录下来,但是不能离开被告人供述的原意,同时对于被告人所供述和辩解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书记员都应记录下来,使之在研究、分析案情时具有一定的作用。根据上述要求看,书记员在做记录工作时,不要因害怕自己记的多、麻烦、受累等,便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笼统高度概括的记录下来,使所做的记录材料看不出哪是重点、和那些重要情节。这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在研究、分析案情时难以弄清事实真相和准确定性,极易造成漏掉犯罪、罪犯和认定性质的错误。 对于询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的记录工作也应参照遵循上述讯问被告人的方法。5、书记员与办案的审判员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才能更好地保质、保量的做好记录工作。 在讯问被告人或开庭时,书记员不要只埋头记,而是要在记录前向办案人员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知道办案人员想要问的问题。另外,开庭记录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由于有的人说话较快或口齿不清,特别是外地人说话更难懂,书记员一时很难记录下来,这时书记员可以要求审判人员让其重复慢点再说一遍,只有这样互相配合,协调一致,才能使记录做的更完整、连贯,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6、出庭记录工作。 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担任法庭整个审理过程的记录工作,也就是对法庭当时的诉讼程序的真实记录。出庭记录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审判员审理案件的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好、坏的依据。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应简明扼要的记录下来,只有做好当时的记录,才能体现出审判员的审判水平以及当时的庭审活动是否合法。为了能完整、真实地记录庭审时的情况,书记员就要提高记录速度,在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要提高字的质量。 根据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做好审判机关中的书记员,首先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即对字的熟练程度、记录速度等方面加以提高,要求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刻苦学习、打好基础,为审判工作争取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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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家薇薇

通俗地说,就是为审判员打杂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第十八条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3年10月27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规定,从即日起,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将打破“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同时,打破过去由“书记员”而“助理审判员”再到“审判员”的晋升模式,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不再过渡为法官。职责以法庭记录为主根据管理办法,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聘任制书记员是在法院正式编制内,通过与法院订立聘任合同,被聘任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不过,在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这一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级别可晋升至正处级新办法规定,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按照规定正常晋升职级,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法院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法院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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