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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头走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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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看法学或者争议解决这些 期刊吧,多看几篇你就对法律有认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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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未姐姐

你看下这个论文你要不要【中文摘要】 家族企业是商品生产中出现最早的企业形式,也是我国企业群体中数量较多,内部结构最为复杂,规模差异最大的一种企业形态。经过近20年的发展后,我国家族企业已基本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开始陆续进入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成长阶段。在创业初期促进家族企业发展的家族管理制对家族企业的瓶颈制约日益严重。面对这种形势,不少家族企业从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来解决家族企业由创业阶段转入成长阶段的主要矛盾。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家族企业有着更为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变革家族制管理融合职业经理人的实际过程中遇到重重困难。本文在评述现有家族企业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现状,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对家族企业融合职业经理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然后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从家族企业文化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和法制制度三个层面研究了我国家族企业融合职业经理人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在研究了家族企业融合职业经理人的制度障碍基础上,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的对策建议。一、改良家族企业文化制度,主要是合理授权,创造开放的家族企业文化;扩展社会信任,改变管理方式。二、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重点是提高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需要的话联系我,我给发给你文章,详细的你可以看参考资料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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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追逐

1、当今,随着国家对非公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以何种心态、何种思路,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对企业的创新发展将起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要运作一个企业,经营者应着重关注以下几方面: 经营者要有良好的心态、 较高的心境和对价值观的正确认识 心态和心境不一样,心态不管是总经理还是员工都应该一样,好的心态是指从事工作的心理定位要准确。心境则有高有低,满足于现状的一般员工和创业者是有区别的。企业要发展,就应有高的心境,不谋求发展就意味着淘汰,因为社会是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的。 价值观是企业主赚了钱如何认识和使用的问题。当今民营企业赚了钱应该不断用于发展,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然,再投资既是创造机遇,同时也会有风险,对于风险,这是一个企业家必须面对的。因为在有风险的情况下,别人不敢做而你做了,你就有可能赢得机会,并得到发展。如果没有风险而跟在别人后面照葫芦画瓢,则发展就会很困难。再者,有了财富的积累,对财富的价值要有进一步地认识,就是人在世上总要留点痕迹,常言道:"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有了财富积累不能忘记回报社会,因为是社会给你提供了创造财富的机会和环境。 拥有企业发展的整体思路 确立企业的整体战略思想,主要是规划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以及达到预定目标所需要的资源搜寻与整合。许多民营企业做不大,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企业未来发展目标的科学规划,而企业主心中没有目标,企业发展也就失去了方向。在现代充满诱惑而又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发展战略思想,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必然会面对企业如何发展的问题,如果在企业核心业务尚未巩固就盲目向非核心业务扩张,往往会使企业陷入困境。如果对企业的定位、发展目标有了科学规划,确定了整体发展战略,它就可科学地调动和利用企业的组织资源,不会因利益的诱惑而盲目发展,正所谓"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规章制度 制度是做事的规矩,没有规矩何来方圆。企业在遵纪守法、材料、产品、组织、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若没有良好的管理制度,一旦出现法律的误区、财务的漏洞、商业机密的泄漏,就会使企业经营受到影响,甚至危害企业根基,企业发展难以长寿。客观讲,企业初创阶段,一般靠经营者的精明也可获得成功。但企业上了一定规模,就应该注重企业制度建设。现阶段的许多民营企业还是一种传统的家族企业,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传统的家族式企业而言,应制定制度向开放型的现代家族企业管理模式发展,即从职位的放开开始,充分利用社会上的人力资源,聘请职业经理人,让有能力的人都有机会到他能够发挥作用的位置上为企业服务,而不论其是否为家族成员。完善的管理制度实施到位,人用好了,企业何愁不活呢? 提高企业全员综合素责 不管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还是业务层,都是企业员工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的竞争说到底也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重要性,每个企业家心里都很明白。作为中小民营企业,因受到经营规模、硬件设施、企业变化等因素的限制,要想争取到很多理想的人才,会有一定的困难。对此,不妨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即一是积极从各渠道争取人才,二是培育并提高企业现有员工的素质。通过全员培训,使员工们能够意识到他们将随着企业一同成长,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受益的话,就有利于激励员工把企业作为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这必将有利于企业成功发展。 要营造一个企业文化氛围 企业文化不仅仅是指如何教育员工同心协力、如何提高待遇留住人才的问题,而是一个内容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是对企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产业定位等的文化提炼,以形成企业的宗旨、价值观、企业精神、经营观、人才观等一系列企业的基本理念和行为规范。企业的优秀与否,可从它的产品质量、规模品牌效应、团队精神、可持续发展的态势中体现出来。优秀企业的企业文化底蕴大多丰厚,这是长期积累而成的。具体而言,中小民营企业不管在制定管理制度还是设计战略思想,首先都要用一种文化观念去引导,促使企业自身的能力与环境变化相匹配,使企业有能力整合相应的资源顺应环境的变化,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一个企业若无一种企业文化,就不利于调整和统一员工积极向上的思想、情绪和工作态度,企业就容易缺乏活力,必将阻碍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 实施品牌经营带动营销 品牌的内容包含了产品的品质,以及经营设计者的品格、品位。换句话说,品牌除了包含产品的技术含量、优秀的品质外,还包含了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竞争也更加激烈,而诚信在品牌确立中举足轻重。因为产品的质量要靠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维护,同样产品的售后服务也离不开企业的诚信。这些对产品品牌的树立有着直接的影响。像海尔公司,它的产品质量并不一定是一流的,但有损失照赔,服务跟上,做到24小时全天候服务,这就形成其品质硬、品格好、品位高的品牌形象。我们不妨作一个反向思维,自己的企业目前服务还没有完全到位,亦可看成本企业的一种发展潜力。 通过品格、品位建立品牌,实际上是给产品增加了"人的因素",建立起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纽带"。有了这种"情感纽带",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或事件,消费者能够原谅你。得到消费者的"原谅"和"包容",是品牌的最高境界。成功的品牌有的不是"商标",而是"爱标",是消费者对该品牌的忠诚,这与产品质量并无多大关系。所以,对中小民营企业而言,只要企业产品质量品牌、信用品牌有了,走到市场当中就会形成一条有机链,在商场上百战百胜。 概括以上六个方面,中小民营企业要想成为常青树、百年老店,就要科学地完成六大积累:①各种人才的积累;②企业名称、产品服务信誉的积累;③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的积累;④企业员工综合知识素质的积累;⑤经营相关的人际关系积累;⑥企业净资产的积累。O2、、、公司治理是目前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对于众多的民营企业来说,从创业期到扩张发展期,在公司治理的运作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一、适时引入职业经理人参与企业管理,改善单一的家族治理。民营企业常见的问题是家族治理与家族管理合一,企业社会化、公开化程度低,企业缺乏足够的透明度,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责权利关系等有待进一步理清。民营企业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和职业经理之间的关系问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家族治理束缚了企业的发展:投资主体单一,加大了企业风险;任人唯亲降低了企业运作的效率,增大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因此必须对公司治理进改造。建立健全企业聘任机制和内控机制,实行两权分离,完善企业决策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放经营权于职业经理人。通过这些治理改革,逐步向现代企业运行轨道过渡。二、逐步实现产权公开化,将企业整合为最具价值的社会资源。常规对家族企业治理的改进是引入社会资本,改变产权结构。这样做的主要优点是:融通资金多,分散了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制约常见的大股东一言堂现象,企业股票上市,就是这种主要形式,我们星艺公司也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上市。另一方面是员工持股,包括技术入股。在这一方面,我们公司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还需适时、适度地进一步完善。三、董事会建设的思路。一般来讲,在民营企业中,即使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而且通常看起来也相当规范,但其实际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原因是用企业管理机制替代了企业治理机制。我认为董事会是企业科学决策和控制风险的机构,其功能在于实现投资决策及决策程序的合理化;推动和监督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使这些环节运作程序化、透明化、合理化。在重大决策管理流程上,应强调模板化决策程序和规则化管理机制。公司治理要求专业化的技巧,这些技巧应通过在董事会指导下的各特别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等)进行科学地运用以达到提高其战略决策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不能仅仅靠工资。因为,资本是需要分享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所以,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方式是要使其与货币资本一道分享企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从国际惯例比较来看,对经理人员的股权激励,就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经理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使经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发展同步增长,实现对经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持股方式可以将现股激励与虚拟股相结合,在干股分红,回填股和分红股之间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我们公司今年出台的薪酬制度,已经关注考虑到如上的客观因素,我相信随着制度的实施,激励机制在不断改善中将会更趋于完善和合理。需要强调的是:激励的前提条件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校评价制度(包括高管及各职能岗位)。目前可以选择的业绩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1、关键业绩指标法KPI;2、平衡计分法BSC。在以上两种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可以尝试采用标杆企业法确定具体业绩评价指标,运用标杆企业法需要找到最强竞争对手或在本行业中表现最佳的公司,然后将该公司与自己相比较,进行业绩评价。当然也可以以本企业最佳效益年份乘以发展系数来确定指标,但会限制公司的视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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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若若往

你是模范公务员考试题目吧?希望能够帮到你: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后的新型企业群体,已成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在吸纳从业人员、增强民族经济实力、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福建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一大优势。但在我国加入WTO以及各项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的宏观背景下,福建省的民营企业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因此,深入研究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新形势、新问题,创新福建民营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支持体系,对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现阶段民营企业发展及存的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福建民营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民营企业在努力实现二次创业的同时,必须正视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民营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但资本积累速度趋缓,发展后劲不足;二是行业集中在二、三产业,发展层次低、产业同构;三是民营企业所处的体制环境欠完善,竞争机会不均等。 (二)民营企业发展的内部制约因素 1.企业产权制度原始,管理模式落后。这种企业财产制度之所以被广大中小民营企业所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们适合小规模生产,企业经营更能体现所有者的意愿,管理简单,能够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转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但这种产权制度也存在众多不可避免的弊端。首先是投资者必须要有创办企业所需的全部资金,并对经营负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其次是投资者必须对技术和市场有所了解,而且,投资者还必须有足够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规模如果超出私人资本的能力范围,就要求转变这种原始的财产组织形式和企业治理结构;第三是家族式管理模式使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重合,经营管理落后,现代管理步伐难以迈开,影响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2.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管理者素质差。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人力资源管理决策不科学、管理职能与管理流程不健全、用人理念落后等问题。企业缺乏规范、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尤其在工作分析、岗位设计与能力分析、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在绩效考评与人员选拔决策中,基本由老板个人决定;有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只有求才和用才两个职能,缺乏其它职能,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缺乏人力资源计划与选才标准;不为人才提供人身、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怕技术流失而不外聘高层管理人员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人才缺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缺乏。 3.民营企业信用等级低,影响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由于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小、缺乏不动产抵押,信誉度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来,再加上个别民营企业诚信差,不讲信用,直接影响了整个民营企业队伍的信用等级,从而影响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从全省调查情况看,仅少数的企业管理者认为私营企业的信用较好。而在以民营工业为主的规模以下工业所反映的问题中,涉及“三角债”的占近三分之一。 4.忽视产品的科技含量,缺乏品牌意识和企业文化意识。从莆田市情况看,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鞋革、鞋材、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现象比较严重,形成了以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型经营特征,产品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而且,民营企业主主观上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低,总认为自己的产品外商不要可以转为内销。多数民营企业还缺乏品牌意识和企业文化意识,品牌缺失问题较为严重。据调查,莆田涵江区江口镇的中小型电子计算器产量占全世界的70%,却没有自己的牌子,主要是拿定单替外商生产,赚取加工费。 (三)外部制约因素 1.思想观念上的制约。在思想观念方面除了民营企业主本身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去向和自身定位缺乏正确理性的认识外,还包括另外两个层次;一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问题。目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仍沿袭过去的习惯和旧观念,对民营企业发展心存偏见和轻视。二是社会上的思想观念。目前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劫富济贫”、“无商不奸”等传统思想。有的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还视民营企业为“自生自灭”的群体,对其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保护和配套服务措施,使得民营企业发展步履维艰。 2.宏观政策方面的制约。在财经政策方面,我国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制定了一整套优惠措施。对于国有企业,国家在财经政策方面也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扶持政策,如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进行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在按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又如,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的稳定发展,税法对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指以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使得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与其他企业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明显处于劣势。 3.法治方面的制约。首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和法人财产表明了合法保护的态度,但存在不配套、不衔接、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完全执行与落实。其次,各项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过多,民营企业所面临的是一个不透明的法制环境。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就心有余悸,对个人的合法财产有意加以掩饰,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更是产生了不安全感。第三,政府部门,尤其是“条条”管理的职能部门执法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目前,管理民营企业的“婆婆”多,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办事程序复杂化现象比较普遍。民营企业各种不规范的负担较多,搭车收费、请客吃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4.企业融资方面的制约。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外部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事实上,民营企业既缺乏适合自身特点的直接融资方式,又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比国有和“三资”企业更难从银行取得贷款。其原因,一是民营企业经营资本少,经营风险大,贷款笔数多,额度小,导致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我国缺少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近年来,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权都在上收,很少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三是贷款担保、抵押手续难办。民营企业一般难以找到有一定规模和效益较好的担保人,贷款抵押物也受地域、人情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处理兑现、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其贷款支持;四是有些民营企业诚信差,不讲信用,直接影响贷款和融资。 二、创造良好的综合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 (一)更新思想观念,放手发展民营企业 1.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民营企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的组织者,发展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别是农村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民营经济是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2.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重视民间投资的社会氛围,鼓励、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体制和政策障碍,诚心诚意地鼓励、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投资创业活动。在政策导向上改变过去那种重外资、轻民营的做法。 4.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家从更大范围、更高角度上认识自身的不足,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破除小农意识、自满思想和畏难情绪,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给民营企业发展带来的良好机遇,坚定信心,大胆实践,加快发展步伐。 (二)转变职能,加强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引导与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把不应该、不适宜政府行使的职能还给市场和社会,全面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使政府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服务上,放在营造适应企业发展的环境上。 1.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加快农民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和都市型农业,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拓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引导民营企业走创新之路。首先是制度创新,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主冲破“小富即安”、“富而不露”的思想束缚,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快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形成一批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集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防止同业之间过度竞争。其次是坚持技术创新,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各类技术创新项目和基础建设任务,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推进民营企业产业升级。 3.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立足全球战略,开展国际竞争与合作。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与国际市场的融合与接轨。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加快引进国外资金、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4.支持和引导企业培育、塑造文化精神,打造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文化正日益成为体现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凝聚力的内在需求。文化竞争是市场竞争的载体,市场竞争是文化竞争的表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表现在文化竞争力这个层面上。通过支持和引导企业培育塑造文化精神,把员工的自我价值和企业的发展目标融合在一起,以企业文化的提升、凝聚力的提高,让企业更具活力和竞争力。 (三)实行国民待遇,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是对民营企业实行公平的财税政策;二是营造良好公平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大力度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在行政管理上通过独立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以克服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弊端。防止出现“婆婆多、干扰多、负担重”的情况,以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利益,推动中小民营企业发展。 (四)创造宽松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 1.完善间接融资制度。⑴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给民营企业设立信用档案。正确评估民营企业各种资产,使民营企业可通过资产担保获得贷款。对于优质民营企业,可优先审批贷款,对于初创的民营企业,充当企业的财务顾问,规范其财务行为,为其设计内控体系和资本结构管理体制,经审核后,准予贷款并以短期贷款为主。(2)加快中小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组建和发展,将其服务市场定在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上。建立专门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以非国有经济与地方金融机构合作入股方式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地方性中小民营银行。⑶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成立专门的贷款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投入及企业家筹资等方式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及贷款担保服务。此外,还可通过企业间的联保、互保以及建立信贷保险制度等方式,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2.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核准,民营企业上市的门槛过高。所以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为民间投资主体在证券市场融资提供有利保障。由于企业债券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因此有利于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所以应尽快放宽限制,允许有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债权性融资。放宽对企业债券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0%的限制,实行市场利率,或是确定不同的企业信用等级以实行不同的债券利率,让市场自主选择资金流向。 3.扶持和鼓励风险投资。民营经济中的高科技中小型企业以发展现代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技术为主,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为帮助此类企业,政府财政应适当加以扶持,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风险投资基金。同时规范和完善风险投资行为,使高投入、高风险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创业期或成长期获得“种子资金”等关键性资金支持。风险投资不仅是简单的资金流入,还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市场策划、管理咨询、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集合投资,应尽快推行其它优惠政策,鼓励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4.加强商业票据的融资功能。主要措施是:组建专业的票据评级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银行积极向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给予贴现支持,同时简化票据业务程序,缩短贴现时间以提高效率;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商业承兑票据,加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融合,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同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杜绝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中介支持 首先要加快行业协会或商会的建立,并完善其职能。其次要建立多层次、较完善的民营企业服务体系。社会中介组织在服务上要百花齐放、应有尽有。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政策信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在内的投资信息网络和发布渠道,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市场信息不灵、进入领域不宽、低水平重复建设、低层次恶性竞争等问题,并建立规范的市场信息引导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研究,定期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加快设立民营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机构,专门从事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发新产品以及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加快建立民营企业WTO事务中心、出口援助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民营企业维权中心,保护其合法权益,等等,最后,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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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考古

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 ——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实践理性? 类比推理? 遵循先例? 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而“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政府”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首先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政治、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确信。也正是这种不确信导致了普罗大众甚至法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而中国的法律人显然又没有告诉,似乎也没有资格(甚至是违心地)告诉普通人“法律是确定的”[8]。当然即使他们说了,有多少人愿意天真地相信也实在是一个不难想象的问题。二.法律推理中国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国法夹在两者之间,求上不得,求下不能,不能动弹[9]。即使在有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法律人所体现的业务素质依然让人难以恭维[10]。弗里德曼用信息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原材料的输入、加工、判决输出和信息反馈等阶段[11]。我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第二阶段,也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即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思维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分析的问题。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分析是对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而博登海默干脆认为法律分析就是分析推理,也就是法律推理。这两种说法都难免太抽象。那么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呢?德沃金说:“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的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12]由此可见,法律推理是个极其庞大复杂的概念,甚至可以包含法律解释。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13]。可以说,它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始终,甚至还一直都是关键。法律推理根据法律推理在不同难度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逻辑形式和推理规则,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部分[14]。三.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但在进行法律推理(分析推理)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前提:法律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吗?因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乃是法律推理是否必要、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德沃金相信法律问题客观上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多年来我一直在批驳实证主义者的主张,即对有争论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存在正确的答案而只有不同的答案;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5]但显然波斯纳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称德沃金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衡量法律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标准,认为客观性是指“我在情理上认为其他具有常规智力和良心的人们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当作正确的东西”[16]。有论者认为,他“把正确性和真理性对立起来,陷入了一种真理神秘论”[17],会导致法律没有明确性,从而变得不可预测[18]。这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像数学或者物理逻辑那样能够用公式穷尽一切可能,最终得到真相。法律问题因为人为的参与,不自觉地必然会掺杂很多个人以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使得法律问题很难说能有一个客观答案[19]。而只能通过各种综合实践理性的方法找到最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认同的情理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可预测。在后面我将论述,建立合理的先例制度就是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法。四.逻辑推理(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与缺陷相信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尤其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和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但这种将法律适用看作是自动售货机式的简单思维[20],“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意义上也是一种倒退”[21]。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其实演绎逻辑的简单推论已经足够了。演绎推论的实质/关键是:个案是否是规则的一个事例。还是以这个可能是最著名的三段论为例:“所有的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论证的有效性不过在此:苏格拉底会死这一结论,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人”的定义——之中。事实上,大前提说的只是,这里有一只标有标签“人”的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是“会死的”。小前提告诉我们,盒子里的东西都是有名字牌,其中一个名字牌上写着“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盒子时,我们就知道他会死,因为盒子里仅有的东西都会死。波斯纳指出这种三段论之所以拥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性是因为使用了一个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22]。演绎推论的适用前提有两个[23]:1、法律体系的公理化:穷尽事理和自成体系。A、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B、体系是和谐一致的,不允许同时肯定又否定一个命题;C、消除了所有符号表述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方面的模糊性。2、法律命题的形式化。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或者如波斯纳所言还包括所谓缺省三段论)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原则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一但遇到疑难案件或是涉及伦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并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的时候),仅凭演绎推理就无能为力了。除此之外,演绎推理本身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24]:三段论的合法性和它的真实可靠性并不必然一致。它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也即,当大小前提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结论是否正确是或然的,并不确定。再用关于苏格拉底的另一个恰当且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所有的斯巴达人都很聪明;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因此,苏格拉底很聪明。”在这里,尽管结论正确,但由于大小前提都是错误的,所以它真实但不合法。而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困扰。五.实践理性粉墨登场那么,如何克服演绎推理对疑难案件的无能为力呢?波斯纳的方法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推理方法对逻辑推理加补充[25]。实践理性“这一术语缺乏一种标准含义”,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26]。但“一般来说,实践理性方法是与逻辑推理的纯粹理性方法相对应的注重行动的方法。实践理性则是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者伦理的选择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一定行为的正当化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经验智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智慧。”[27]实践推理应该包括若干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和解释推理则是典型。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类比推理的传统,所谓“春秋决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最为简单朴素的类比推理的方法[28]。只是随着近现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发展道路,并且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才使得类比推理式微。而“在大多数现代法律人看来,法律推理的中心是类比推理”[29]。六.“善推而已矣”——类比推理是什么?“类推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0]所以,类比推理实际上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事物具有a,b,c,d,? B事物具有属性a,b,c;所以,B事物有属性d[31]。就法律适用而言,“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32]所以类推其实就是“以前一个案件的相同方式来判决后一个案件。”[33]这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七.遵循先例原则“当今,英美法系中站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明确或隐含地提出某个法律主张的法院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法律的一般渊源和正式渊源”。但“在罗马法系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不过我以为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融汇,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仅仅因为查士丁尼的命令——“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判决”[34]——就对判例制度心存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显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正在起变化[35]。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系列对法律主张做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注意到判例汇编是颇具意义的,例如,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律师如果无视法院在其正式的判例汇编中所发表的一个判例,那么他本人便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对其当事人负责。”在中国,自199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委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有学者公开呼吁应当尽快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我以诚实信用这则号称“帝王条款”的原则为例,来研究遵循先例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只简单提及此名称而已,相关法学教科书对此也语焉不详[36]。我以为这就是缺乏判例制度带来的隐忧,因为这种道德条款很难用语言表达清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的,后来的法官或者律师只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方式便可以轻松得出在他经手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尽管这并意味着他们能指望先例能像手套一样被轻松套在新的案件之上。八.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相对滞后和若干抽象原则难以解释的特点,使得判例制度这种能有效弥补这些缺陷的制度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司法传统并不排斥判例制度[37],这使得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成为一种可能[38]。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选编是有判例之名而无判例之实,我国早已出现判例制度的端倪。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还是应该注意到案例和判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就目前而言,建立判例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种明了的益处:1.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2.弥补法律解释的抽象性与不足;3.积累经验,推动立法;4.利于法院司法裁判。那么,应该如何建立判例制度呢?这不是我所能探讨的范围了。但“小子姑且妄言之”,这不外乎是谁来/怎么选、怎么编、怎么公布、怎么更改判例的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甚至是立法的确定和保障。而一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判例制度,在我看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裁判,减少其任意性。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最终带动整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这样无疑是恢复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迟早要走出,我们不走谁来走,现在不走何时走?[39]九.结语: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40]如果我们非得找到真理,找到万全的办法才能行动的话,我们无疑只是在等死。我愿是布莱克笔下的扫烟囱的孩子,又愿如叶芝为自己选的墓志铭一样:“对生与死,冷眼一瞥,纵马向前!”评论(0)00空中飘 2010-12-12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1.C·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3.M·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社稷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8]“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极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极其体制的历史更替”;[9]“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10] 在笔者看来,现代性和传统性并不是互相对立和排斥的极端状态,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型。相反,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即: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方面的互动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变迁的过程。在静态方面,法律现代化意味着已公布的法律是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且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社会发展、代表人类前进趋势的“良法”;在动态方面,其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简言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 三、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11]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12],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14]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 (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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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萍伤心航

不知要写多少字,我的提纲按8000字的标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一、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二、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1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 2民营企业品牌建设模糊 3民营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不高 4民营企业管理能力较低三、民营企业解决问题的对策 1政府应全力支持配合 2树立品牌形象 3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引进先进技术水平 4培养高级的管理人才四、结束语(进行展望与总结) 以后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的比重不断提高,以后中国经济就是民营经济,政府经济比重很小,在少数一些领域,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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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rophelandStella

民营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一个过程。民营企业有实行股份制的,当然也不乏家族式的企业管理。重点介绍一下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其具体提纲可以从为两大部分,一个是股份制的,一个是家族式的,当然也可以选其一进行论述的。首先,论述股份制是什么,以及它的发展是怎么样的,有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其次,论述家族式的是什么样的,及其的发展过程。第三,家族式的在现代民营企业中,占有很大一部分,可以对此详细介绍一下。这包括它的优点,缺点以及应对对策。以下是家族式的弊端,你可以借鉴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目前我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发育滞后,法规很不健全,聘用契约不完善,对于处理聘用合同问题、侵犯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纠纷、侵吞公司财产等纠纷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老板和经理之间利益关系界定不清,基于规则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尚未完全形成。当前需要从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和职业规范建设人手,为走出家族局限的民营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你也可以从这里面选一个方向,进行论述,这样更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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