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魔漫步
王海打假的案件可以从以下几点思考:1、打假 的背景,包括卖假的社会风气和我国《消法》的惩罚性赔偿。2、王海 打假的手段:(好事者——买假索赔——知假买假——公司化打假、维权——义务咨询、公益诉讼。)3、对王海现象进行评价,可以从王海现象对中国法律界的贡献(如:以个人诉讼弥补我国的集体诉讼)和王海这种行为在道义上的两面性进行评价。4、王海现象的影响,包括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其自身的影响。-------------------------以下是相关搜索,希望对你有用:王海打假后院起火 昔日合作伙伴开打口水战 2004年05月24日19:00 北京晨报 评论()日前,王海的昔日合作伙伴,共同筹建国内著名维权网站“王海在线”的原《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突然表示要出书,披露王海与“王海在线”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至此,一场打假维权“窝里反”的口水战展开。如此同室操戈,让人不禁要问:王海与“王海在线”到底发生了什么,王海同网站具体经营人、现“王海在线”总经理萧芷茁之间到底出了什么矛盾?导火线:“王海在线”被黑公司方认为,这一事件是由王海一手导演。“王海在线”是一专业维权网站,最初由王海与萧芷茁等人筹建。三年来,该网站以专业维权指导、专业维权服务成为众多维权网站中较为成熟和成功的网站。最近,“王海在线”在网上发表声明称:2004年4月1日下午始,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发现,原本指向本公司属下王海在线网站的域名(www.wanghai.com)多次被恶意更改指向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站。令人十分震惊和不可思议的是,这起非法关闭合法注册公司经营性网站的严重违法侵权事件,竟然是由北京市王海在线资讯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王海先生一手策划导演的。2004年4月2日,“王海在线”依据手中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成功取回了该域名的使用权,4月4日,该域名使用生效,王海在线网站得以重见天日。4月29日,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网站发表声明称:王海在线公司系以欺诈手段取本人授权,王海在线公司没有使用本人姓名和域名的合法根据。本人经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已委托侯仰坤律师办理撤销相关授权,收回域名使用权等事宜。本人将随时收回wanghai.com域名以及王海在线网站和公司名称的使用权。萧芷茁:矛盾缘起“香武仕”王海以此事为由头,对“王海在线”表示不满。萧芷茁称,当时在筹建网络公司时,王海自己拿不出钱来组建网络公司,后来有人投资,王海以个人商标入股。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上确定,王海占有20%的股份。2001年6月,“王海在线”投诉部正式成立,2001年8月,“王海在线”连续成功完成了几例精彩案例:《“职业打假者”为何也委托“王海在线”索赔?》、《电脑投诉纠纷的启示》、《假冒打印纸的索赔经历》。终于,“王海在线”摸索出向全社会提供维权服务和维权指导的独家有特色的经营模式。萧芷茁将双方纠纷的起因归于该网站有关“香武仕”事件的策划。200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假洋鬼子香武仕”,“王海在线”很快就接到了大批的消费者投诉和请求代理维权的电子信件。“王海在线”同律师联合发起集体协商和集体维权的代理服务,帮助消费者讨公道。同年3月末,“王海在线”专门在网站首页建立了《香武仕集体维权》专题。同年4月2日,“香武仕”集体维权诉讼受理方式及受理程序上站。同年4月3日,王海打来电话表示不满,“忠告”“王海在线”今后这种影响巨大、媒体关注的事件不要找别的律师,一律要他来接待记者。此后王海就提出了“网站超范围经营”违反了他的“初衷”等,双方开始了口水战。萧芷茁:王海背后有鬼王海另立公司,准备抢回“王海在线”域名。萧芷茁说,2002年12月后,王海背着“王海在线”,将已经作价投资入股、并授权给“王海在线”使用管理的wanghai.com域名,悄悄从万网转移到新网,准备抢回“王海在线”精心打造、日益升值的wanghai.com域名。同时,王海的大海公司的网站成立,采用的是与wanghai.com域名极其相似的wanghai.net域名。此后,王海又多次向“王海在线”发来收回域名和名称使用的“通知”。萧芷茁说,作为股东之一,就不得有同类经营。而王海先生在“王海在线”成立以后,又组建了大海公司网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有关规定,直接侵害了“王海在线”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另外,虽然王海称域名是属于他的,但是他将自己卖出去的东西收回去就得通过合法程序,强行要回去无异于强抢。而且,王海声称是对“王海在线”的侵权。因此,如果事态发展而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渠道,他们将诉诸法律。王海:“王海在线”侵权该网站投资者未履约,因此无权使用本人姓名。对于萧芷茁的说法,王海表示了不同意见。王海说,自己确实于2000年12月7日与哈尔滨中泰公司签订过《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但是后经查明中泰公司并未履行该合同,因此王海在线公司无权使用王海在线公司名称、王海在线网站名称和wanghai.com域名。王海提出,除了没有实际出资外,他还发现王海在线公司擅自变更的营业范围严重超出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营业范围为电子商务等,而且约定不得超出,但是王海在线公司的营业范围已经无限扩大。王海律师:王海有权收回域名希望矛盾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平息恩怨。昨天记者采访王海时,王海正好在外地,就委托律师侯仰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侯仰坤说,wanghai.com域名归王海所有,他有权收回这一域名。王海是以域名出资,当时出资时双方有对这一无形资产使用范围的约定。侯仰坤将双方出现矛盾的原因归纳为两点:一是王海在线股东擅自转让股份,而未告知占20%股份的股东王海。另一个原因就是域名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合同的约定。侯仰坤律师说,公司成立时萧芷茁是王海这边的人,现在却与王海反目。王海想收回域名,萧芷茁现在是想毁了这个域名。不过他还是希望双方能协商平息这一持续了两年最终被激化的矛盾,并称收回域名后他们还会为对方设立免费公告等。【背景链接】 “王海在线”的由来1998年4月12日,王海到哈尔滨打假,当时的《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当晚在哈尔滨大酒家与王海相识。2000年9月20日,王海在南宁发生砸派出所事件,被警察送进当地精神病院观察确诊。萧女士飞往南宁亲自起草《王海先生向全国人民致歉书》,遏制了诸多负面报道。2002年11月1日,萧芷茁正式到北京帮助王海把关和筹建“王海在线”。(来源:北京晨报)王海打假 让消法深入人心--------------------------------------------------------------------------------发表日期:2006年9月19日 出处:法院报 作者:唐 涛 【编辑录入:xucan】“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这项针对消费者的权利在1995年以前,恐怕只有少数通晓法律的人才会主张。就在这一年,经由一个叫王海的人而引发的索赔事件,让更多的人如梦初醒般认识了实施已逾一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牢牢记住了第49条的惩罚性条款。1995年11月24日,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赛特俱乐部。一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的会标格外醒目。座谈会的主办方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参加会议的除部分在京商家外,还有全国工商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权威部门领导。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不久前因在京城“知假买假”而名声大噪的王海,借此讨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普及工作。这一天,来自山东的青年王海有了一个意外收获:会议结束后,他颇有特色的打假行为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被与会者称为“王海现象”。11年过后,“王海现象”不再抢眼,但王海这个名字,却被牢牢嵌入“普及消法先锋队”的名单中。12副假耳机谁来埋单?1995年初,陪人来京考试的王海在书店里与“消法”不期而遇。买回家随手翻几页后,王海的目光被其中的第49条牢牢锁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个性十足的王海对这条规定产生了兴趣。3月25日,抱着“试一试”想法的王海来到北京隆福大厦。在二楼电讯商场,王海盯住了一款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细心的王海发现,这种索尼耳机的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外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他怀疑这是假货。先是犹豫不决的王海最终还是掏了腰包,以170元的价钱购得两副耳机。买假耳机简单,退假耳机就难上加难了。王海的第一站是北京市东城区消协,但寻找未果。北京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告诉王海,找消协处理应先将商品送至技术监督局鉴定。王海在技术监督局得到的答复是:耳机真伪,应送至索尼公司鉴定。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确认耳机是假货,但表示,想从该办事处获得书面证明,则需要法院或者工商等部门介入。这让王海很失望,思前想后,他决定再买10副耳机去工商局“拼”一次。接到12副耳机的东城区工商局在一个月后找到王海:索赔属民事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调解。隆福大厦表示,后10副耳机属于“知假买假”,只退不赔。“知假买假”起风波民法关于“欺诈”这个概念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联想到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王海得出结论: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策划不周,让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商家不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道理。可是,当他细看了消法第6条、第9条规定的“消费者有监督权”后,新的困惑又出现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经过深思,王海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信,反映自己索赔遭拒的经历。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位置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王海索赔一事,进行专题讨论。稿件刊发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民法专家何山明确表示: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当时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消费者第二次在隆福大厦购买10副耳机之前,就已知道此型号的耳机是假货,并没有陷入错误的判断,隆福大厦不构成欺诈。如果让隆福大厦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正反两方的争论由此拉开序幕,至今未决。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10副假冒耳机。同时,隆福大厦决定,从12月初开始,凡顾客购买到假冒商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消法给予加倍赔偿并奖励100元。王海赢了。“王海现象”就此红遍中国。同年,因王海事件,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消费者打假奖”。1995年12月15日基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王海除了领到5000元奖金外,又获得“中国打假第一人”的美誉。打假已误入歧途?□ 唐 涛应该承认的是:市场经济催生了王海;王海催生了民众的打假意识。不可否认的是:不规则的市场经济导致了“王海现象”;“王海现象”导致了团体和个人专事“经营式打假”的“后王海现象”。今天,“制假贩假”的丑恶现象仍无处不在:不能穿的衣服,不能吃的东西,不能住的房子,假冒伪劣商品几乎存在于一切领域。当“假冒不的劣”这样的名词出现时,足可见我们对商品质量的要求已经退至何种境地。在此种境况下,我们感谢王海,感谢一个以弱敌强的抗争所带来的表率力量。我们中的多数人都曾以“怕麻烦”、“懒得争”、“不值得”等借口对假货沉默过。1995年之后,我们记住了王海这个名字,也因此牢牢记住了消法第49条。一条法律在社会上能达到如此受关注的程度,实属少见。随着打假的深入,王海在京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公司的业务自然以打假维权为主。曾经有一度,打假和王海这个词语紧紧相连,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则退隐后台。王海之后,类似专事打假的团体如雨后春笋。舆论界对此争论不已的话题便是“打假为生”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标准,十余年过后,曾经的怀疑似乎被一一确认:王海涉嫌与制假企业合作、王海广西发疯事件、王海提倡打假产业化……一系列的消息全部指向这种特色打假的“七寸”。渗透着更多利益因素的打假行为,其动机与结果是否停留在单纯的维权尺度内?这对于改善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起到何种作用?成也王海,败也王海。当然,错,也不全在王海。当我们检讨十年打假历程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打击假冒伪劣本不应以王海开始,更不应以王海终结。各方力量的协调,制度的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全民的意志才是治本之道。2005年,王海在西安掀起“打假风暴”,宣称西安力帆总经理杨奎是全国工程机械造假第一人。当年4月6日,杨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图为王海在案件开庭后离开法院。赵 彬/CFP
肖小月半仔
先有知假造假、知假卖假,才有知假买假;知假买假是为打假,有助于遏制假货猖獗。如今,职业打假人也获得了法院认同北京石景山法院就明确宣布: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但也有部分打假人打假只是个幌子其真实目的就是勒索 。
cynthiahql
打假甚至职业打假作为商业社会衍生出的新型需求,诞生的历史却并不遥远。打假是伴随着商业前进与品牌发展所产生的一种必然行为,随着商业不断发展,自然有商家制造假货以次充好,而打假自然也相伴而生。原本只属于消费者的个人行为,但随着时代发展与信息的日益繁杂逐渐衍生出了以此牟利的职业打假人,而相当魔幻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却逐渐成为维系社会良好运转的一股重要力量。 打假出现 随着商业不断发展,品牌的诞生与崛起几乎是一种注定的商业事实,品牌壮大自然就有品牌溢价和品牌红利,而并未成立品牌的各类作坊或是依然渺小并无品牌溢价的其他小品牌自然对此分外眼红,小品牌或是作坊天然就有动力对知名品牌产品进行复制并冠以知名品牌名号,以使自身赚取更大利益;同时大品牌也有成本节约获取更高利润的意向,当成本无法降低却仍想获取更多利润时,以次充好也成了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于是无论小作坊还是大企业,虽然原因不同但均产生了质量不同的产品,这些均被归属于假货范畴。随着假货诞生,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整个商业社会稳定,政府开始颁布针对性法律规章,维护商业社会的稳定同时给了消费者权利遭到侵犯后赖以维权的武器。随着假货与维权的出现,打假自然成为一种正当行为,此时打假基本维持在消费者遭遇假货进行维权的层面,属于个人行为,与团体或集体无关更遑论成为一种职业。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情况发生改变而,这些改变竟然促使了职业打假人的诞生。 职业打假人诞生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商业社会不断繁荣,各类品牌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出现,整个商品社会欣欣向荣,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假货的不断泛滥,而个人维权成本不断提高。 在商业社会不断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想象中假货问题应该随着时代进步慢慢减少,但事实却有所不同,假货问题不但未随之减少反而愈发泛滥。 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个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制造假货不但更容易被发现同时被发现后所付出的代价也愈发高昂,按理假货也该随之消失,实际情况也部分实现了人们的想象,另一部分却出现了演化发展。即简单的假货制造商被一扫而空,留下了维权不易的偏僻小作坊和法务完善的大企业,这两者都是普通消费者无力应付的。首先是小作坊的隐蔽性,消费者追查其背后的渠道、生产线甚至负责人的难度极大,其次对拥有完善法务部的大企业来说,既然准备生产假货,就专门准备了应付消费者维权的企业力量。而普通消费者只能在工作之余进行维权,这根本不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因此无论哪种情况,普通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损失较大不得不战,也会在长时间的对战消耗中不了了之。 面对如此情形,政府为护消费者不断提高赔偿额度,例如将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甚至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等。虽然赔偿额度提高,但政府无法解决如何维权如何获得的问题。而随着赔偿额的不断提高,出现了利润空间,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 职业打假人的优势 所谓职业打假人,即依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性法律,通过知假买假再进行举报方式从而获得赔偿以赚取赔偿利益,即职业打假人的本质是通过类似于寻租的方式进行运作。普通消费者之所以无法完成维权,一方面是没有精力,因为购买商品遇到假货实行维权是普通人生活的小插曲,辛勤工作维护家庭才是生活的重心。另一方面是收益太低。普通消费者往往涉及金额较小,即使完成维权,所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也不成比例。例如消费者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发现假货维权成功获得赔偿最多也就是假一赔三1万5千元,但可能需要消耗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去履行司法程序,性价比太差。但职业打假人完美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职业打假人专门从事打假,且往往采取大规模购买一起举报获得赔偿的行动准则,这便带来了丰厚利益,可称为职业,可实现财务自由。例如职业打假人并不像普通消费者那样仅仅购买一台电视机,而是在知道确切假货信息的情况下,10台、20台甚至更多台的购买,按照假一赔三的原则,可获得收益是2倍,10台电视获得的赔偿是15万,扣除成本净得10万。这样丰厚的利润完全覆盖了各类时间以及机会成本。只要抓住一次机会对制造假货企业发起攻势,就可以使实现个人财务自由了,如此高额回报率之下,吸引了无数人投身入局,既催生了职业打假行业,更诞生了无数职业打假人,同时也造就了无数一次暴富的打假人财富神话。只是政策出现如此bug显然不是政府对政策的初衷,2004年长沙通过判决,称《消法》只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必须商品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属于牟利不予保护。于是职业打假人一度淡出了公众视野。 魔幻的平衡 职业打假人由于长沙判决一度淡出了公众视野,但电商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使得职业打假人死灰复燃。电商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使人们对于商品的购买更加便捷,但另一方面却使得维权更为困难。过去虽然维权困难但消费者毕竟能找到当时的购买渠道或是销售人。但如今消费者只能找电商平台沟通,想要找到店铺商家进行维权虽不至于是天方夜谭但也捉襟见肘,同事由于如今店家多采取多地区多省市多进货渠道的进行货品采购,但这也使得即使是店家自己对于货品来源的追踪也相当困难,而这无疑进一步压缩了普通消费者的能力范围,倘若希望维权其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几乎无法估量。 在此基础上纵然政府一直努力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仅能进一步加高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高额的利润空间,再次吸引了职业打假人,为避免之前出现的判例现代职业打假人往往采取对假货的多人多身份同时购买,即由头目发现假货,之后依托微信等社交工具组织多人购买,多人通过索赔获取利益,而头目再对此进行抽成,既能获得利润也避免了法律个人牟利的控告,同时由于依托互联网这进一步加大了法院对其牟利证据的收集难度。对职业打假人而言获取丰厚利润自然完美,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虽然自己没有时间精力索赔,但一旦某些商家被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自己再进行维权往往也能获得赔偿自然也乐于见成,政府虽然不乐意看见职业打假人如此钻漏洞,但互联网的发展也使得政府对于职业打假人与假货制造商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同时相比于假货横行普通消费者被企业欺压维权困难、维权无路,这种情形反而可以接受,几方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魔幻的微妙平衡。 职业打假人随着商业社会假货出现与维权难度的增加而诞生,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被禁止甚至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维权难度的增加与假货的泛滥,这份职业却成了整个社会运转的一环,这无疑是相当魔幻的事情。职业打假人本质是一种寻租生意,随着信息越发透明,这份职业将注定消亡,不得不感叹这份职业随时代发展而诞生也随着时代前进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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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早在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就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现行消法是退一赔三)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众多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这些职业打假人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知假买假。诚然,这样的行为从动机上看是很不纯洁的。但是,他们对整个商品市场的贡献也是瑕不掩瑜。这个共同点归结起来就体现了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人”究竟是否为《消法》中的“消费者”呢?这直接影响了我们如何看待这些职业打假人。 综合各路观点,正方即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观点有如下: 首先,职业打假人虽然是知假买假,但仍当是消费者。虽然《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是不应当把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限定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因为购买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之动机为纯粹主观的,我们很难猜测也不宜猜测其动机。而此时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被扩大解释为除以生产和销售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其他购买、使用、接受行为。所以,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也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既然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就应当收到《消法》的保护。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监督权。当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获得保护,也就是他们的利益来源——退一赔三。这使得职业打假人因“打假”获利有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消法》第五十五条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知假买假和这条的目的并非背道而驰,本身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就处于弱者地位,《消法》作为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里的保护。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不只是国家的义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相信国家也希望民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职业打假人不仅在法律方面是正当的,在其他方面也能够体现出他们具有一些特质,是应当被支持的。 1、职业打假人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得利益,并且不违法,应当获利,利用自己的劳动通过合法途径去创造财富是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建立在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是对不良商家的打击,为消费者伸张正义,颇有一种侠客风范。还能够督促经营者自觉地址假货进入流通领域。可以说他们对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功不可没的贡献 3、如果我们不支持职业打假人,或是我们把前述对消费者的定义仅限定在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将会导致一个严重的结果——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将十分困难。试想一个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向商家主张侵权,甚至提起诉讼,商家就可以提出异议认为普通消费者也是知假买假,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落于消费者一方,消费者要证明自己并非知假买假是何等困难!这将导致《消法》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不能实现。 4、职业打假人有时候也起到了弥补政府缺位的作用。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虚假、伪劣产品和劣质服务层出不穷。政府对于这些弊病的治理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让人感到行政强制力并不强大,也有人怀疑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这些方面政府确实体现出了慵懒浮散拖(我们不细谈这些现象及其根源)对于打击不法行为是不利的。这时候职业打假人就可以起到弥补政府缺位的作用,做一些政府难以办到的事情,另一方面还能够减少政府对商品市场的治理成本,何乐而不为? 5、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以间接的提高创新能力,让生产者制造出更优质的产品。职业打假人这个团体的壮大还能够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 但是我认为职业打假人提高生产者的创新能力这个观点太绝对。我更不认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职业打假人编作一个受管制的、有编制、正式的团体,因为这个团体的只能和我们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是重合的,存在矛盾,既不合理也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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