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神熊猫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没油什么大不了
以暴制暴是以鼓励的手段制止暴力行为,不同于滥用暴力寻仇报复。以暴制暴应当以制止暴力的行为为目的和边界,采取不超出制暴必要的手段。比如说路见强盗打劫平民,我们是不是应该制服强盗,拯救平民,这叫以暴制暴。如果我们在制服强盗之余手起刀落顺便把这强盗给杀了,这时你就超出了制暴的边界,不叫做以暴制暴。同样的,那个受害者事后纠结一帮人去痛打强盗,这个时候叫做寻仇报复,不叫以制暴为目的,也不叫以暴制暴。正义是帮助人们判断是非对错的,指引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在我们今天应该如何应对暴行的时候,这样的语境下,我方认为,正义是指无辜者免受伤害,施暴者受到相应惩戒,即符合罪责原则的应报正义。我方认为以暴制暴是正义。 第一,暴行发生时以暴制暴终止暴行,保护无辜者免受伤害,当暴行已经发生,无辜者正在受到伤害,你去使用谈判或者劝说等非武力手段,没有办法使暴行立即停止。以暴制暴是践行正义的必须,昆明火车站发生恐怖袭击时,暴徒挥刀砍人,这个时候唯有以暴制暴,用武力手段制止暴行,才是必须,也是唯一的手段。同样的,当日本侵略者进入中国,只有我们发起反侵略战争,将侵略者赶出我们的家园,保家卫国,这个时候才是真正的践行正义。相反面对暴徒施暴,我们不以暴制暴,放任暴行发生和进行,便是对暴行的放任和容忍,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与正义背道而驰。 第二,以暴制暴威慑潜在的暴行,遏制暴行的发生,面对暴行,及时终止暴行,除了保护无辜的受害者免受伤害之外,也给其他人以警示和威慑。九十年代初,纽约市采取了对暴力行为零容忍的政策,严格执法,及时终止暴行。94年到97年,纽约犯罪率下降了37%,凶杀案件的犯罪率下降了50%。反之,没有以暴制暴,那邪恶的暴行就失去了有效的外部制约,社会将落入暴行横生,弱肉强食的失序状态。试问,这样的社会,正义又从何谈起呢? 第三,如果以暴制暴不是正义,那则会使正义在暴行发生时失去指导意义。当暴行进行时,让暴行继续伤害无辜不是正义,那以暴制暴也不是正义,那正义就没有办法给出我们提出一个指导行为准则的答案。这个时候我们就不知道什么是正义了。换句话说正义只存在于会有任何暴行发生的理想事件里面,使正义成为了脱离现实的空谈,失去指导意义。诚然,以暴制暴在践行正义的同时,可能与仁爱、善良等价值发生冲突,让我们付出代价。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实践正义的过程中不是一点代价也不需要付出的,所以我们认为以暴制暴是正义
人力资源管理 已经成为了企业变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世界范围内对于人才的争夺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
面向大海,就好像人的心灵面向着无限辽远。它的宽阔宁静汹涌奔流一如人生必需走过的道路。有辛苦的付出就会得到幸福的拥有;有执着就会收获云开见月明的喜悦;这里给大家分
人唱着生命不屈的赞歌来到这个世界,人生注定是刚阳坎坷但同样也是阳柔静美的。谱写着精彩的传奇,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刚柔交替,构成人生,命运。挺拔屹立,
工商管理作为管理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近年来迅速发展并相对成熟,也已成为管理学科发展的重要支撑。下面是我整理的大学工商管理论文范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工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