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坏的小幸福
虚假广告无处不在,我们都缺乏一双辨别真假广告的慧眼!在购物上,我们都会相信那些知名品牌,因为品牌影响力和口碑让我们坚信其品质的优良!可是那些知名品牌也存在着一些虚假广告和产品的情况,在这小编便说说自己见过的那些影响较广的虚假广告(附宣传方式和案例)!对于普通人来说,吹个牛或许不算什么,对于这些企业公司来说,广告上运用一些夸张的成分吸引眼球也无可厚非,但通过虚假的信息来吸引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欺。就比如欧莱雅的这句“8天肌肤犹如新生”,会让很多爱美女性信以为真,从而受到诱惑去购买,而实际使用时却根本无法达到宣传的这种效果。虚假广告是企业在进行广告推广时应该避免和杜绝的,它不仅伤害消费者,也会对品牌造成反噬恶果,《广告法》中第38条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欺消费者,使其受到利益和情感损失,是一种侵权行为。虚假广告中利用不实信息,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都会让信息不对等的消费者误以为真,在需求推动下进行购买,这是欺和误导;而购买的商品与宣传效果、消费预期大相径庭,消费者大失所望,不仅不,还花了冤枉钱,令其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其次,在宣传上弄虚作假,对传统的诚信、公平、合理等商业道德受到挑战,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德,最终不利于行业进步。以欺的手段来牟取利益的的风气一旦渐染,则会有更多的同行业黑心商家效仿追随,久而久之大众会对整个行业持有负面态度,行业的美誉度和可信度下降,其发展也会受到严重阻碍。第三,破坏了广告真实性基础,导致消费者失去度广告的信任,削弱其信息传播和推广作的用。广告是一种传播信息的常见载体,这是它最重要的功能,在无法接触和体验产品的情况下,广告向消费者传递了商品的各种信息和功能,使得消费者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需求的商品,或者对产品进行判断。长久以来,广告总体上都是受到认同的,商家也依赖这种营销方式达到销售目的。如果广告中的虚假信息过多,媒体上的不实宣传过多,那么人们将会不再信任广告,广告传播商品信息的效果也会大大削弱。最后,造成资源浪费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健康发展。大量的虚假广告会排挤到正常合法广告的存在,并使得大量的虚假、低劣产品流入市场,非常容易因为质量不合格、效果差而提前遭到淘汰,同时,同类的优质产品则会失去应有的市场地位和使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实宣传及其产品大行其道,合法正规的却被舍弃,这必然会引起虚假成分的恶性竞争,而令合法良心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此外,无论是虚假还会合法的,都需要资源来制作生产,在迅速淘汰后,这些资源也同样被浪费了。综上,对于消费者、商家、行业乃至整个市场来说,虚假广告都是百害无一利的。然而,为了迅速获得利益,有些商家或是刻意欺,或是无意夸大,让大众受到损失。从消费者的角度上,要避免,可以了解这类传播有哪些常见的行为和表现形式。在行为上,虚假宣传主要有三种具体的形式:1. 产品和服务与广告中描述的信息不符。这是广告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常是广告将产品、服务的具体功效、性能与质量夸大和美化,而在现实的使用种完全不符,比如上文中提到的“8天肌肤犹如新生”,这一描述明显是捏造的,产品的实际效果无法做到这一点。2. 广告主、品牌在宣传广告中关于身份的作假行为,比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获取科技成果,假冒名人来做宣传。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一些“三无”厂商谎称自身拥有合法的经营身份,比如已经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或是将低劣产品描述为已经达到合格认证、获得专利,等等。3. 对产品、服务开出难以兑现、欺的承诺。这一类常见于服务营销中的售前售后,比如买电子产品的“三包”服务,还有各种复杂的售后服务,为产品的质量做担保,同时也提升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对品牌的好感,但有一些商家做出的承诺往往是“空头支票”,在宣传上给出一大堆承诺,真正出问题时要兑现这些承诺却遭到拒绝或者非常难实现。
毕筱倩mm
(一)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一般来说,虚假广告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2.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3.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由此,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下这样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欺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虚假广告的认定明确虚假广告的基本概念后,就可以进一步地认定虚假广告。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而在广告监管体系相对完善的部分西方国家,认定一则广告是否属于虚假广告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和误导消费者”,参考国际通行的广告准则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实践,我们把虚假广告划分为欺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三)误导性虚假广告的定义及危害欺性虚假广告直接地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明显地欺消费者。其内容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对它的认定也相对容易。误导性虚假广告则侧重于通过树立某种不健康、不正确的思想观念,错误地引导甚至有意迎合消费者,以此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因而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那么,什么是误导性虚假广告呢?所谓误导性虚假广告,就是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利用消费者的不知情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弱点,在广告中运用模棱两可、引人误解的语言陈述或表达方式,有意诱导消费者对广告主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以促进销售、获取营利的行为。消费者在广告活动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对广告中的内容,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辨别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然而,由于自身知识储备等方面的限制,他们对隐蔽性更强的误导性虚假广告仍然防范不足。对消费者、尤其是心理素质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误导性虚假广告仍然极具诱惑力,不知情者往往被其蒙蔽。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及其体现误导性虚假广告并不像欺性虚假广告那样直接、明显地欺消费者,其行为表现无疑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参考广告学界以及新闻媒体上的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误导性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蓄意打造“全新消费理念”,形成虚假“市场需求”在市场促销过程中,尤其是在一种商品或服务兴起之初,为吸引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关注和兴趣,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利用各种途径大肆宣扬某种对己有利的特定思想观念,并使之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尚潮流”。在这种蓄意打造的“全新消费理念”的错误引导下,人们纷纷购买该商品或服务,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则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二)介绍不全面的信息,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陈述当前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类型越来越丰富、品种越来越齐全,这在给消费者带给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越来越难以取舍。和生产厂家及经销商相比,消费者并不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能及功效等也并不了解。于是,一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有意隐匿商品内容的关键细节、介绍不全面的商品信息,或使用模棱两可、极易产生歧义的语言陈述,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同种类其它商品或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或特殊功效。(三)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现身说法”以实证形式发布广告,聘请演员或消费者在广告中“现身说法“,讲述该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性能和功效,以自己的亲身体验证明其具备了哪些优点,对普通消费者极具诱惑力。有的广告内容的虚假程度相当明显,但因有消费者现身说法,仍有许多不知情者上当,实证广告的误导性由此可见一斑。(四)在广告表达形式或具体内容上“剑走偏锋”众所周知,在广告史上,任何一则经典的广告作品之所以能取得良好的促销效果,是因为它具备了巧妙的创意、优秀的文案以及制作精良的广告作品。然而,有的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不从创意、文案以及制作等方面下功夫,却热衷于采取各种另类的广告表达方式,以匪夷所思的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是极不负责任的。(五)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间接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国家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广告等进行严格限制。此外,按照规定,尚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的商品或服务也不得发布广告。为规避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某些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名义上大力宣传法律允许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却为法律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做广告。三、误导性虚假广告存在的原因分析当前,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但广告市场本身并不规范,虚假广告仍然大量存在。其中,误导性虚假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分析:(一)非体制和制度层面,即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战略取得显著成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使经济组织更有效率和活力,带来了经济的长足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但与此同时,并未完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伦理道德。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人们信仰迷失,以“信用危机”为特征的商业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甚嚣尘上,不断滑坡的社会伦理道德状况丝毫不能为对正式制度的约束提供支持。(二)误导性虚假广告自身性质特征层面的原因经济的长足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带动人们对商品和服务日趋多样化的需求,也促成了广告业的飞跃。同时,社会的不断进步也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以往的欺性虚假广告直接地欺消费者,明显的欺性使其再也难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以至迅速“失去市场”。而误导性虚假广告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不知情的消费者往往容易被其蒙蔽,误导性虚假广告也因此渐获不法广告商的“青睐”。(三)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层面的原因现行的《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于我国广告业起步之初,主要针对欺性虚假广告,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均无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民事、刑事等法律法规也明显滞后,存在诸多疏漏与不足之处。(四)广告监管部门执法层面的原因我国广告监管部门机构众多、权力分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此外,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广告活动也都有一定的管辖权。一旦发生广告违法行为,往往互相推诿。部分不法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当地广告监管部门关系暧昧。而且它们均享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有时候违法者的行政级别甚至比执法者都要高,监管机关难免有所顾忌。受警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广告监管机关执法不力,对欺性虚假广告行为往往简单地处以罚款了事。至于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则根本无暇顾及。此外,广告审查制度不合理,审查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放松对不法广告的审查,也是误导性虚假广告逐渐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五)广告协会等进行广告监督以及诉讼体制等层面的原因在我国,广告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等社会团体在行政上均挂靠在各级政府机关,身份地位相当模糊。一旦发生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半官方、半民间的身份使其往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是否推动对虚假广告行为的社会监督,其效率实在令人担忧。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出于减少“讼累”、防止全国人民揭竿而起造成“滥讼”的考虑,强制性地要求受害者推举诉讼代表人,忽视了受害者人数众多、地域分散以及利益受损程度、文化知识水平等均存在极大差别的事实,在对被代表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倍受舆论关注的公益诉讼体制,则早已泛化成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至于普通公民或非政府组织(NGO)性质的民间社会团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则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一例外地被驳回。不法广告主或广告从业人员“制造”大量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他热心的公民或社会团体想要助其维权却往往遭遇法律身份上的尴尬。四、对在我国如何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探索与思考大量存在的误导性虚假广告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一)完善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认定误导性虚假广告期待修改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明确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性质、行为表现以及法律责任。在国家法制层面明文划分虚假广告行为,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认定。加强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认识,并使有关部门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二)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建议将广告监管机关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离,提高其行政级别、增加其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广告监管与新闻出版、广电、药监、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对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整顿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对广告的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力度,避免利益群体对审查活动的干扰。健全广告审查制度,提高审查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健全广告监测体系。加大对误导性虚假广告的执法力度,强化对媒体发布广告的监管,明确其连带责任。责令其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自我澄清,严重违法的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代言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社会知名人物,要坚决进行曝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坚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新闻体广告”,切实把好广告播出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公众人物要珍惜自身荣誉和形象,不要充当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帮凶。广告协会要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清洁广告市场环境。在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四)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发现有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工商、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举报,或者反映给消费者协会。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健全诉讼体制,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鼓励它们积极参与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建设。建议由具有公益精神且持身严谨的律师、学者及市民组成民间广告监督机构,强化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的社会监督。明确“消协”等社会团体的身份和地位,敦促它们认真履行职责。改革现行的代表人诉讼体制,增设团体诉讼、集团诉讼等规定。完善公益诉讼体制,为“消协”等社会团体助消费者维权的行动提供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消费者因不知情或知识储备等方面的限制,对其大多防范不足。大量存在的误导性虚假广告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广告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对误导性虚假广告进行明确的认定,并从根本上杜绝误导性虚假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喝酒当喝汤
木兰诗 背过就去气老师唧唧复唧唧,木兰开飞机,开的什么机?波音747!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有所思,没钱买飞机.昨夜见军帖,要用轰炸机,飞机十二架,架架买不起.阿爷无大钱,木兰无金银,愿去买钢铁,从此造 飞机.东市买图纸,西市买螺丝,南市买玻璃,北市买铁皮.旦辞爷娘去,暮宿旧机库,不闻爷娘唤女声,但闻铁皮摩擦滋啦啦.旦辞机库去,暮至军营旁,不闻爷 娘唤女声,但闻将军大呼哈哈哈.万里开飞机,关山一下没.热气传机翼,日光照玻璃.将军被吓死,壮士魂已飞.飞来撞天子,天子躺病床.策勋十二转,赏赐俩耳光.可汗问所欲,木兰不愿进牢房;愿开747,飞着回故乡.爹娘闻女来,端起机关枪;阿姊闻妹来,当户举手枪;小弟闻姊来,磨刀霍霍向智障.开我机舱门,进我飞机舱,脱我战时袍,换上飞行装,多装手榴弹,对外架机枪.出门埋 炸弹,亲友皆惊忙:离别十二年,不知木兰变猖狂.疯子脚蹬地,呆子眼紧闭,两人并排走,谁能说我不正常?
法律分析: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广告,指利用广告这种特殊的传播媒介,对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作夸张、虚伪和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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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学毕业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广告学论文参考文献一: [1]艾尔·巴比(Earl,Babbie)、邱泽奇译.社会研究方法(第11版)[M].中国:华夏出版社,20
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极大破坏市场规则,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我们应该予以坚决打击和抵制!
大哥 您这个项目可以找有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这样才有法律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