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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患病时,身体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和精神症状,特别是病情加重需要转入ICU进一步治疗时,清醒的患者会产生焦滤,恐惧,不安全感及烦躁等不良情绪,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病情的恶化,因此做好危重病人的心理护理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icu病人的心理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ICU重症患者需要隔离监护治疗,封闭的环境,陌生的监护仪、治疗仪,容易让病人产生心理障碍,治疗过程中尤其需要心理护理的配合,而且面对不同的病情,在治疗的不同阶段,心理护理的方式及内容应有所不同。全面合理的整体化护理是促进患者心理健康的有效 措施 ,尤其是病情较重的患者须进一步加强心理疏导干预。
【关键词】ICU;重症患者;心理护理
重症监护室(ICU)的患者病情重,病情进展快,变化大,ICU通常是全封闭管理的科室,一般不允许家属陪护。不同的病人心理反应也有很大的差别。尽管ICU有完善的设备,周全的医疗护理,仍有病人在监护期间出现不良心理反应。有报道称ICU病人的心理障碍发生率为14%~72%[1]。如何对多病种不同类型病人进行有效的心理护理,减少不良心理反应,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直至身心尽早康复,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结合临床工作将护理归纳如下:
1患者出现不良情绪的原因
病房环境的影响:ICU是一个集中了全院各科室、各专业的危重病人之地,患者神志清醒后表现出惊恐万分,有的是一种模糊的不安,有的为自己的疾病担忧、紧张和害怕,其是当夜幕降临,周围一片寂静,此时患者害怕和恐惧感骤然上升,在看见或听见他人的痛苦和死亡时,焦虑、恐惧感则进一步加剧。ICU的各种先进仪器及工作人员不停地进行一系列复杂的操作,加之为了便于监护和治疗,ICU没有“时间性”,灯光常明,不知白天黑夜,不能出声,不能活动,这种环境容易使患者不安,产生心理压力[2]。
孤独和沮丧:患者神志清醒后剧烈挣扎,精神处于萎靡、瘫痪状态,反应淡漠,严重失眠,情绪悲观,主要是由于患者术后醒来有种“再生”的感觉。他们希望离亲人近些,获得精神安慰,而ICU患者多不允许亲人陪护,患者倍感孤独和沮丧。
缺乏信任容易猜疑:在ICU病房中除了有限的探视时间和与医护人员交流外,ICU病人的视觉刺激仅限于头顶上的天花板和四周白色的墙壁。声音刺激则限于单调的监护仪、通气机、营养泵和输氧管的声音,因此,ICU各种声音和视觉刺激可诱发患者不良心理反应,引起患者认知、判断力低下,出现对时间场所的认知障碍,不能正确理解医护人员的有关治疗、护理方面的解释,猜疑医护人员对自己隐瞒病情,不提供病史,有不适也不讲给医生、护士听,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
睡眠的影响:ICU病房内由于经常对病人进行评估和治疗,加上对其血液动力学和呼吸状态的监护,使得病人不断的接受单调感觉输入,这种环境容易对睡眠产生不良影响。除此以外,夜间的护理活动以及病人基础疾病的治疗和仪器的机械声、报警声以及气管吸痰声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异常刺激,都是会引起病人的睡眠不良。
经济方面的担忧:ICU病房不仅住院费高,除了基本的额住院、一般治疗护理费用外,还有特殊检测的收费及昂贵的材料费,给病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包袱,使其不能安心配合治疗。
2心理护理措施
重视护患交流,增进沟通:护士是监护环境中的重要调节者,调节患者情绪、减轻患者痛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护士应当主动向患者介绍ICU病室情况,重视与患者的沟通,以利于减轻患者的恐惧、紧张心理,随时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患者的合理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满足患者的需要:根据患者的心理特点,尽量满足患者的愿望。ICU室内布置尽量贴近生活,增加生活气息,内温湿度及光线可以调整,有较好的隔音或消音装置,尽量保持环境的相对安静; 此外,还可以为病人适当准备报刊杂志,允许病人使用耳机听收音机,摆放自己熟悉的物品或家人的照片,最大限度改变枯燥无味的ICU生活[3]。
做好心理疏导工作:ICU重症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心理变化较大,随着病情的变化,情绪也随之波动,因此,做好病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心理疏导就是通过护士的分析和引导,逐步缓解或减轻患者存在的心理问题和压力,使其从不愿意合作、不愿意接受治疗到主动迫切要求治疗,从错误认识到正确认识,从逃避现实到主动面对现实,从不良心理状态转化。
保证病人的睡眠环境:睡眠不仅可以保证病人体力的恢复,还可以使病人放松紧张的情绪,对病人的康复尤为重要。如提供柔软、平整、干净的床铺,高度合适的枕头和厚薄适中的被褥,协助病人取舒适的卧位姿势,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夜间关闭日光灯,使用光线柔和的壁灯,尽量使机械声和谈话、走路等人为的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集中进行治疗和护理,减少对病人的睡眠干扰,为病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睡眠环境。
各项护理措施及操作均应争取患者合作: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护士要取得患者的理解跟合作,采取任何措施和操作前要跟患者说明目的、步骤,使得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避免直接影响患者的情绪。
3讨论
危重症患者的心理护理,主要指处于清醒状态的患者的护理,由于病情危重,神志清醒,多数病人产生焦虑、恐惧、抑郁、依赖等不良心理反应。我们针对病人的不良情绪,及时疏导,耐心解释,以增加病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及时与病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给予安慰,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对病人的康复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在ICU的紧张环境中,我们采用音乐疗法,可缓和患者的过度紧张情绪,减轻思想压力,对减轻和预防ICU综合症的出现,起到了应有的效果。认为针对气管插管患者插管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可减少气管插管并发症的发生,大大改善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为成功拔管及疾病的康复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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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敏.ICU环境对患者身心影响的研究及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4):306
【摘要】随着医学、护理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重症患者被收治于重症监护室。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疾病的原因、治疗以及恢复的全过程,往往过多重视躯体因素和病理因素的致病作用,而忽略了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对于ICU病房的清醒患者,特殊的病区环境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有报道称ICU患者的心理障碍发生率为14%~72%,因此,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不仅要做好病情监护、基础护理,还要积极地做好心理护理,以减轻患者的心理障碍,针对不同患者的不同心理特点来实施相应的护理措施,来配合医生的治疗。笔者对ICU重症患者出现的心理问题、原因及护理干预的措施进行综述。
【关键词】ICU 护理 心理支持
1 ICU患者的心理问题
极度紧张、恐惧和焦虑 紧张、焦虑和恐惧是ICU患者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情绪反应,疾病的突然变化、环境的改变以及周围其他患者的死亡等都会让患者产生紧张和焦虑的情绪。加之ICU病房不允许家属陪同,让患者在陌生的环境中不由得会觉得恐惧。
孤独感和忧郁 患者更换到一个新的陌生的环境,与外界隔离,家属不能陪同,医务人员与之交流甚少,加之病房中各种监护仪器、呼吸机发出的声音干扰,让患者触景生情,产生孤独感和忧郁的心理。
ICU综合症 ICU综合症指患者在ICU监护过程中出现的以精神障碍为主,兼具其他表现的一组综合症。患者临床表现呈多样性,程度轻重不一,主要是以精神障碍为主,兼有其他伴随症状,包括谵妄状态、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头痛失眠等。
无效性否认 无效性否认是个体有意或无意的采取了一些无效的否认行为,试图缓解因健康问题而产生的恐惧和焦虑,主要表现为对疾病的否认和对环境的抗拒,认为自己的病情很轻,不需要各种监护,要求尽快的出院等。
自我形象紊乱 是指患者对身体外观、结构、功能改变在感受、认知、信念、价值观等方面出现的健康问题,如创伤后的患者截肢后觉得自己身体残缺,对未来感到茫然,感到痛苦。
睡眠形态紊乱 睡眠形态紊乱是睡眠的生理机制发生病理变化所致的入睡困难、易醒、多梦、失眠等不同程度的睡眠质和量受损,给患者身心健康带来困扰,多与患者本身疾病、环境因素、药物影响有关。
对呼吸机和ICU病房的依赖 对ICU长期机械通气患者,习惯了被动通气,一旦脱离呼吸机,就感觉自己无法呼吸,由于ICU病房和普通病房人员配置和技术上的不同,患者在转往普通病房时担心自己会疾病复发,因此常会表现出幼稚的 儿童 行为不愿离开ICU病房,希望得到全面的照顾。
2 导致ICU患者各种心理问题的原因
疾病的相关因素 很多疾病不仅会在躯体功能方面对患者造成影响,还会对患者精神方面造成影响。如呼吸衰竭的患者,由于肺通气和换气功能障碍,导致气体交换受损,出现低氧血症和二氧化碳潴留;休克患者因有效循环血量骤减,组织器官的血液灌流不足导致脑缺血缺氧,这些疾病不仅能导致患者不同程度的谵妄,还会使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焦虑、恐惧等一系列负性情绪。
患者的认知因素 由于疾病的突然变化,导致患者身体功能受损或受限,加之患者对疾病的了解不够,认为病情的变化会导致自己的死亡,从而产生不安和恐惧的心理。对疾病的经历和认识水平,也会使得病情同样严重的不同的患者产生截然不同的反应和后果。
环境的影响 ICU病房的结构,人员配置和仪器都不用同于普通病房,初入ICU的患者,家属不能陪在身边,在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会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对患者病情的治疗和监护上,而忽略与患者的交流,加之ICU病房一般要求24小时照明,各种灯光和各种仪器警报声的影响,造成了患者听觉上和视觉上的负担,导致患者出现焦虑情绪和失眠等。
治疗因素 由于疾病的原因,往往会给予患者使用一定的镇静药物,如力月西等,这些药物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患者对药物的依赖,影响患者的睡眠状态。在治疗过程中,各种直接介入患者生命器官的管路,如各种引流管、气管内插管、深静脉导管等,都会给患者造成心理困扰,产生焦虑恐惧心理和自我形象的紊乱。另外,由于医务人员的问询和记录,会涉及一些患者平时不对人言的隐私,使患者产生焦虑不安,恐怕自己的信息被泄露。 3 护理干预措施
稳定患者的情绪 在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应冷静、沉着、严肃,不在患者面前讨论病情,面对患者的询问,不要回答“我不知道”或者“你不用知道”等,对突发的病情,不要慌乱,避免加重患者的恐惧情绪。由于疾病的变化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和对疾病预后的不可预知性,会导致患者心理失衡,我们要对此进行有效合理的心理疏导,不要强迫患者对情绪控制,要进行循序渐进的安稳和疏导。对病情稳重的患者,不要和患者讨论有关病情,同时要告诉患者家属注意对患者进行保密,做好保护性医疗工作。
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 ICU患者往往会因为身体原因和环境影响产生自卑心理,在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要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通过语言动作的表达和情绪的感染,使患者心态趋于平和,同时要将关于患者的积极地信息反馈给患者,比如一些化验指标的好转,生命体征趋于正常等,来增加患者配合治疗的信心。ICU病房不允许家属陪住,可以适当的放开探视制度,动员患者的家属和朋友等加强对患者的鼓励和支持,使患者感受温暖。
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 对疾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容易让患者产生恐惧和焦虑的情绪,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在对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的同时,要向患者讲解相关的 医学知识 ,让患者加深对自身疾病的了解,知晓最新的医学水平的发展,帮助患者客观的看待自身的病情,来帮助患者自然解压。
创造良好的环境 陌生的环境容易让患者产生不安和孤独感,在日常工作中,医护人员要尽量减少噪声,言语要温和,不要大声喧哗,ICU病房的各种仪器和呼吸机会有各种报警音产生,在增加患者不安感的同时还影响患者的睡眠,所以,在临床工作中,要把各种仪器的报警音量调至合适的水平,在报警音响起时要第一时间消除报警原因,同时要向患者解释各种仪器的功能,缓解患者的不安情绪。
消除依赖心理 对使用呼吸机有依赖的患者,要向患者讲解使用呼吸机的原因和现在撤掉呼吸机的原因,让患者能了解自己的病情已经恢复到不用呼吸机的情况,同时告诉他呼吸机会放在床边,如有不适可是随时戴上,以缓解起紧张心理。对于要转出ICU的患者,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说明他的病情已经大有好转,到普通病房后继续进行后续的治疗,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增强自身抗病能力。
4 小结
ICU住院患者,由于病情危重,神志清醒,多数患者产生焦虑、恐惧、抑郁、依赖等不良心理反应。针对患者的不良情绪,及时疏导,耐心解释,以增加患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给予安慰,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同时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环境,“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对患者的康复可起到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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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立法普遍认为,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他们疏忽了一点,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责任,则受害人事实上就其所受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因为该条规定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自己并无过错却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当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说法。有人提出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笔者对此更不赞同,通常认为只是被替代人在为替代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时致人损害,才导致替代责任的发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显然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并且,如果监护人是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赔偿时就不应再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之责,只需考查被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有学者提出,当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时,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笔者对此赞同,监护人此时并无过错,但因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其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符合公平责任的内容。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至少在排除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情况下,我国的民法并未标新立异,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的,只是补充规定了监护人在已尽监护之责时的公平责任。论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产生活行为的日趋复杂,侵权制度日益发展完善,侵权行为人与赔偿责任人相分离的替代责任制度也应运而生,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替代责任这一概念,它在学者的论述中常被论及并出现在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但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并不一致,尤其是在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即替代责任包括哪些侵权行为的理解上更是大相径庭。 如果不能确定哪些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哪些属于直接责任,从而过于缩小或扩大了替代责任的外延,就不能根据替代责任的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及其赔偿责任,或者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责任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那将失去替代责任制度的意义。所以本文力图通过研究替代责任的源流和特征并借鉴其他国家对替代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来确定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 论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对替代责任特征的论证,针对学者的相关观点,一一分析了委托人责任、定作人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和物件主人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国家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等类型,笔者认为上述类型都不属于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其具体类型应当主要包含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两种。最后,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外立法,对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该部分对与本论文所涉问题相关的文献作一综述,并说明了本论文的选题依据和现实意义,展示了行文的思路和逻辑结构。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替代责任的基本内涵。这一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是替代责任的起源、发展和现状。本文认为替代责任作为一种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对准私犯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法和德国法都承认替代责任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中,基于夫对妻、家主对家员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完全责任的思想,英国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就出现了要求雇主对雇员的不法行为负责的法律,发展到现代,替代责任制度也已经确立。 第二节论述了替代责任的概念。本文引述了其他学者和词典对替代责任所下的定义并简要评析之后认为,替代责任是指因责任人与他人的特殊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第三节论述了替代责任的特征。本文认为替代责任有三个特征:一、侵害行为人与赔偿责任人相分离。这一特征主要针对普通侵权责任而言,也针对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人实则为一人的情况;二、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控制和监督关系是责任人之所以要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三、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人是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某种责任类型要求责任人自己有过错才成立,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章: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也即本文的主体部分。所谓具体类型也就是替代责任的外延,即哪些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本文首先引述国外法律对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的规定。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一词本身是我国从英美法系引进来的,又与大陆法系的非自己行为责任相类似,笔者认为要更好地理解它包括哪些具体类型,应该充分了解它在其他国家的规定情况。这一点也是我国目前论述替代责任的文章中比较缺乏的。第二节阐述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替代责任具体类型的讨论。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替代责任应包括哪些具体类型并无定论,但是普遍认为雇主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甚至有学者认为替代责任仅仅是雇主责任,还有学者认为委托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定作人对承揽人、物件主人对物件致人损害等承担的也是替代责任。本文在第三节一一论述了本文对委托人责任、定作人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和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判断,认为它们都不符合替代责任的特征,因此都不属于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第四节论述了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国家对它们的职务行为侵权所承担的不是替代责任而是自己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的非职务行为侵权承担替代责任,这类似于雇主责任。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的非职务行为,是指为了从事职务行为而为的辅助性工作,例如法官的职务行为是审判案件,判决错误则由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在为了取证出差的途中开车撞伤行人,则应由所属法院承担替代责任而不是国家责任。第五节提出本文的核心论点:根据替代责任的特征,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应主要包括雇主替代责任和监护人替代责任两类。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论述雇主替代责任和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两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也赞同这一规定。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者工作范围内的行为;三、雇员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两者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引起争议,本文对此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三项:一、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有监护关系;三、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在分析第二项构成要件时,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手艺人对学徒的责任、精神病院对其看护的精神病人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问题等逐一分析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第三部分:结论,也即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通过以上分析,认为替代责任是指因责任人与他人的特殊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主要包含两种具体类型,即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责任制度的确立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一、本文通过论证,得出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结论,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二、本文通过对替代责任的特征的界定来确定哪些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这一研究角度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也得出了比较独特的结论。 三、本文在分析定作人责任、委托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等为什么不属于替代责任时,论证比较深入;对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分析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创新性。 本文的不足之处: 由于学术水平和时间的局限,本文对替代责任内涵的论述不够深入,对其具体类型的分析也远不够完善,有待各位专家和评审批评指正。【内容摘要】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是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种类,又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各国立法选择差异较大,造成有关监护人之侵权责任的性质是否属于替代责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甚至是错误,对此,笔者主张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还是自我责任,并没有发生所谓侵权责任的转移或替代。一、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立法规定及学界观点《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基本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第133条规定之精神,只是去除了单位监护人的特别内容。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性质,学界普遍持系替代责任的观点:“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1]“替代责任包括诸如国家机关就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就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人就其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包括行为人就其致害物件引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2]“行为人承担的替代责任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雇主责任、父母责任、公司就其董事承担的侵权责任之外,还包括其中众多类似的侵权责任”如果你要写监护人之替代责任的论文的话,先要把这个监护人之替代责任的含义写去来eg上面的,之后从你的观点出发写现在这种观念的坏处写eg浅谈无过错责任的替代这到底是谁的错呢?然后你再引发构想,你可以从监护人的想法开始说这个观念的不好。最后你可以说些个人的观念以及对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引发探讨资料在这有很多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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