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好的青年被
办理北京协和医学院遗体捐献手续及流程
一、申请登记
1、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市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二、接受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受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捐献编号、捐献登记号、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日期 、年龄、性别、捐献日期、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
扩展资料:
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394723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除外。
三个遗体捐献接受站:
首都医科大学,电话:83911443,;
北京大学医学部,电话:82802466,;
北京协和医学院,电话: 69156975,;
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7:00,手机24小时。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红十字会-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手续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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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与争议基因治疗可以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和增强细胞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治疗(somatic cell gene therapy)是应用体细胞基因工程技术将某个基因植入人体,从医学上校正该病人的遗传缺陷。因为,许多遗传病是由于缺乏某个基因、基因异常或缺陷而引起的,通过体细胞基因治疗植入那个基因到细胞内,可治疗基因缺乏、异常和缺陷。生殖细胞基因治疗(germ-line gene therapy)是将外源正常基因转入精子、卵子或受精卵,矫正有缺陷的基因而达到治疗遗传病的目的。理论上讲,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既可治疗遗传病患者,又可使其后代不再患这种遗传病,是一种使遗传病得到根治的方法。与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相关的是增强细胞基因治疗 ( enhancement gene therapy) 或增强基因工程。增强基因工程可改变体细胞的遗传物质,也可以改变卵子、精子或早期胚胎细胞的遗传物质,从纠正疾病基因变为改变人的正常特性。目前,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伦理争议,一些体细胞基因治疗已应用于临床或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及与其相关的增强细胞基因治疗则尚未开展。一、 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体细胞基因治疗首先发展于美国。在这里遇到的最初的伦理争论关涉到这种与一般的治疗有较大区别的治疗方式的正当性。一些科学家认为,体细胞基因治疗是目前疾病治疗技术的一种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延伸。 而生命伦理学家则主要考虑到技术的安全性,基因干预的潜在的利弊,该研究的参与者参与机会的公正性,研究参与者知情同意的真实性以及参与者的隐私和医学信息保密等等。伦理学家的着眼点在于生命伦理学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自主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保密原则和公正原则。但对这些原则如何进行应用却有一个实践和争议的过程。[1]当体细胞基因治疗在细胞培养中和动物模型上进行了较多的基因治疗试验研究后,就基因治疗是否很快就可以试用于病人而言,生命伦理学家讨论的首要问题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预期或潜在的利弊。批评者认为,由于体细胞基因治疗还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在治疗中所使用的被修饰的病毒载体的安全性问题还没有确定。病人的细胞可能重新整合病毒的基因,逆转录病毒不能准确到达靶细胞里的靶基因进行替代,理论上也存在逆转录病毒激活或刺激致癌基因的可能危害。[2]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这种治疗方法仅仅影响非生殖细胞,被改变的遗传物质不会遗传给后代,被遗传修饰的体细胞产物类似病人服用的药物。体细胞基因治疗中使用的一些技术与其它广泛应用的医学干预相似,并且具有侵袭性小、排斥少的优点。除此以外,他们还认为,如果一些疾病可以用副作用小且费用合理的其它方法治疗,那么就应根据对病人有利之原则,选择其它治疗方法,体细胞基因治疗只用于那些遗传病、癌症、艾滋病等难治的疾病。[3]由于伦理问题不断出现,争论也较激烈,研究者在将体细胞基因治疗方式应用到临床时,应当比应用心脏移植、试管婴儿等技术还要审慎和仔细。80年代初,在非常缺乏临床基因治疗研究的证据的情况下,美国的科学家便对病人进行了临床基因治疗的尝试。由于试验结果不明显,且并没有进行伦理论证,因而这一做法受到了广泛的谴责。美国的体细胞基因治疗因此几乎停顿了10年。在对严重的综合性免疫缺陷疾病(SCID)病人的最初基因治疗实验获得一些对临床有益的研究结果之后,得到伦理审查的第一个体细胞基因治疗才应用到了人类,它的最初的草案经历了3年的讨论才得到批准。有关的伦理争论在这之前几乎持续了20年。[4]1999年9月,一个令人痛心的事件给生命伦理学界带来了新的思考。美国费城18岁的格辛戈患了一种遗传性疾病----良性鸟氨酸基转移酶(OTC)缺陷症。这种鸟氨酸代谢失调的疾病本可以通过营养和药物得以控制。但他却到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接受基因治疗的临床I期试验,这也是该研究所的第18位和最后一位受试者。在试验中,由威尔森(James Wilson)领导的研究小组将包含外源性治疗基因的腺病毒载体颗粒(最大剂量)注入到他的肝脏内。第二天,格辛戈病情加重,血氨急剧攀升,夜间开始昏迷不醒。4天后,由于强烈的免疫排斥反应,格辛戈的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这是第一例直接因体细胞基因治疗而死亡的临床试验。在2000年1月份的一次听证会上,格辛戈的父亲说:“这是一场本可以避免的灾难。我儿子事先并没有被告诉有什么严重的危险(包括试验用的猴子的死),他被诱导并错误地相信这次人体实验是有利于他的。”自愿受试者是受一个病人咨询网站吸引而来的。该网站把这项基因治疗方案称为“非常低的剂量和可喜的结果”的方案。这个事件既关涉到以前人们熟知的受试者知情同意的伦理问题,也涉及到过去人们常常忽略的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者的科研责任。可以确定的是,这个事件不但不是一个负责任的临床试验研究,而且充满了误导和欺。首先这个试验不应该应用于人体,因为在预备研究时猴子有类似反应,有些已经死亡。以前一位病人仅输入了较低剂量病毒,就发生了肝损害。而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但并未提及预备研究时动物的反应,反倒承诺试验能及早得到结果,且使用的病毒剂量很低,最后的同意书也未提及猴子死亡等相关事实。本来,参与基因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所包括的内容应经由伦理审查委员会详细讨论,并且受到公众的审查。但研究者却有意对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重组DNA顾问委员会隐瞒了向受试者肝内注射病毒载体这一事实。这个事件的伦理问题已不仅仅是采取何种步骤来确保受试者真正的知情自愿的同意,而是研究者作为科学家的责任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科学家在研究中的责任以及研究者和受试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近年来已引起生命伦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科学家在研究中的责任包括:科学家的诚信、对科学中不当行为的监控及科学家的责任等重要问题。从科学进步的角度来讲,向受试者提供重要的事实,包括他们疾病的真实情况、治疗方法、研究中采用的方法、研究的利弊等对于科学研究者来说是一个挑战,但从科学是为人类服务这个目的和科学、人类的尊严本身来看,科学家的诚信和社会责任非常重要,绝不能抛弃。本事件中的当事人威尔森拥有一个公司,这个公司对他实验室中的发现拥有专利权。这就是说,他和他的同事在这项技术的知识产权的诱惑下,违反科研伦理进行了这次体细胞基因治疗试验。这时试验中所包含的研究者的经济利益,可能与受试者的生命利益产生冲突。而研究者不但没有避开这些利益冲突,反倒向受试者隐瞒了真相。利益冲突是由经济发展所引发的一种新的生命伦理问题。企业为实验提供巨大的经济支持的同时,也就给科研注入了活力。然而企业对科研领域的控制, 却能够使某些科学家和科研机构逐渐失去自己的独立性,造成一些科研人员的科研伦理观念受到侵蚀,科研诚信受到损害。[5]利益冲突也包括科学进步与公众利益、企业利益之间冲突等等。目前生命伦理学界所捍卫的是病人或受试者的根本利益,所强调的是对人体试验研究中各种利益的分析和解决。鉴于体细胞基因治疗研究的这一不良事件,威尔森所在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人类基因治疗研究所的研究已被停止。但体细胞基因治疗研究这一事件已作为典型案例得到了持续的讨论,这一事件加深了我们对基因治疗伦理的认识,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的深化。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正处于试验研究之中,尚未进入临床人体应用阶段。但在美国,相关的伦理讨论从50、60年代就开始了。有人认为,那时就可以进行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的治疗,也有人则认为需待技术的改进和完善之后才能进行。1992年9月,尼尔博士向NIH审查委员会提交了有关生殖细胞的自发突变和诱导突变的伦理问题的提案,提出及早讨论伦理问题可以降低风险,做好准备。一旦技术突破,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行,那么预先的伦理讨论对于合理的监督政策的制定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6]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能在这些临床病例下得到应用: 当妻子和丈夫都是隐性遗传病患者时,那么他们的后代就可能全部患有相同的遗传病。当夫妻是隐性遗传病基因的携带者时,那么他们的后代中有25%携带的基因可能是正常的,50%可能与他们的父母携带同样的遗传病基因,25%可能是该遗传病患者。在妊娠前三个月里,某种确诊的遗传病能够使胎儿遭受严重的不可逆的脑损伤,且没有其它可知的办法可以对宫内的胎儿进行基因修复。某个确诊的遗传病影响患有该病的父母身体上许多不同部位的不同细胞类型,而体细胞基因治疗只能治疗某一特定细胞类型,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则可以在早期进行而影响各种细胞,可能是预防该病遗传给未来后代的唯一可行的方法。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科学家认为,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可能是预防基因缺陷所致的特殊生物体损伤的唯一方法。它比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还要成功,因为它所需的技术突破是基因置换或基因修复。体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使用的是基因添加的方法,这种方法所使用的功能正常的基因和原先功能异常的基因都被保留在靶细胞中。而生殖细胞基因治疗技术使用的基因置换或基因修复的方法则避免了这种风险,而且它还能彻底消除生殖细胞显性遗传病。[7]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学者还从父母的角度论证: 父母希望他们的子女以及子女的后代免于出生时就患有遗传病,免于出生后采用体细胞基因治疗。父母也希望免除因可能传递给后代相关的遗传病而面临的各种困难的抉择。父母为子女的健康做出的任何一个真诚的决定都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保护。[8]这种赞成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论证遭到了许多反驳,反驳的理由基于技术负效应,即一旦技术上发生问题,这种负效应便是严重且不可纠正的。因为技术的不可预测的负效应,不仅影响受试者,而且还将影响他们的后代。针对父母可以为后代子女的健康做出决定的伦理辩护,反对者则从后代人权的角度进行了反驳,认为后代有从父母那里继承没有被人工干预的“遗传财产” 的道德权利,即使父母的目的是为了使后代免受疾病的困扰。任何事物本质上都受一定约束,即使是最仁慈的行为也不能超越这个限制。[9]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如果成功,可一次性祛除患者和后代的遗传病或癌症等绝症,这样好的技术似乎不应放弃。但我们要考量的是技术层面的负效应是什么,是否不可预测,不可纠正。当一个技术尚未成熟到可以应用于人类研究或治疗,人们就应等待它的基础研究的继续发展。研究人员和保健人员的职能有探究治疗和预防人类疾病的新方法的自由,但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只有真正具有了预防遗传缺陷和治疗遗传疾病的功能后,才能与医学的目的相一致,才能临床应用于人体。我们也希望伦理层面的探讨继续进行,并且指导技术的发展。2002年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公布了技术和伦理层面的论证结果:就技术层面而言,人们还无法修正遗传缺陷,该领域的研究进展也很有限。一个主要的障碍就是对基因的表达难以把握,外来遗传物质的任意结合很可能在细胞层面造成无法想象的影响及对胚胎、胎儿和儿童的成长造成伤害。在伦理层面,担忧“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和“改进正常的特征”的增强基因工程之间的区别很模糊,未来的知识和技术很可能把目标放在干预“好”和“坏”的人类特征上,这将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问题。[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伦理委员会及大多数国家的伦理准则建议,可以使用植入前诊断和选择性放弃一个具有遗传病的胚胎,而不进行生殖细胞的基因改造。这就是说,不伤害受试者、患者及后代是起码的道德底线。三、增强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争议增强细胞基因治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纠正疾病基因,而是改变人的正常特性,一般称为增强基因工程。增强基因工程可分为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和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如增强免疫力,提高免疫系统抵御功能,促进健康。相关的伦理问题包括:基因增强仅仅应用于知情同意的成年人吗? 父母在道德上可以为了他们的孩子的利益而接受基因增强吗? 增强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人,抑或只能施惠于那些能承受费用的人? 生殖细胞基因增强在道德上是否可以接受等等。与健康无关的增强例子如:为使儿子长成一个高个子篮球运动员,父母可要求把一个生长激素基因植入他们正常生长的儿子的体细胞内,或植入自己的生殖细胞内。改变人的肤色、发色、智力、性格甚至道德观念也是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的主要内容,对这样的增强,存在的伦理争议更多,更复杂。无论是与健康相关的增强和与健康不相关的增强,只要不是出于技术滥用的目的,将生殖细胞增强基因工程用于种族清洗、创造优势人种、创造非人生物等,我们可以肯定这是现代人对后代人施以的“善行”。但正如某学者指出的那样;“我们为未来人作决定,完全是出于善良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来人类拥有一种有价值的品质。然而,这一点非但不能构成为他人作决定的理由,反而只能表明是一种“善良的”强制。这是因为:它违背了伦理学上最基本的为任何人所享有的自决权的原则。它对人的尊严与基本的人权都是一种严重的侵害。在干预生殖细胞或受精卵基因的过程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而个体的人仅仅是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其次,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人的遗传特征均归因于其父母遗传物质的组合的偶然性,是自然随机配置的结果,换言之,是由上天或上帝决定的。现在,如果我们通过基因技术对人的遗传基因进行人为的干预,这无疑意味着是医生或研究人员要扮演上帝的角色。[11]许多生命伦理学学者对上面的观点提出疑问:许多后代人出生和后代人的许多方面都是由父母在医生的帮助下决定的,父母在医生和高科技的帮助下已做过了许多善事。应用高新生殖技术的医生或研究人员已经扮演“上帝”的角色,而且还在继续扮演上帝的角色。一个学者还用儒家哲学论证他的观点。他认为从儒家的“天道就是仁道”,“智以辅仁”的思想推断,只要一个知识或技术是出于好意,儒家就认为应该欢迎和支持。[12]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未来世纪的人要求何种权利是未知的。没有人知道许多世纪以后的人们对于权利问题持何种观点。也可能他们完全拒斥权利的要求或不需要权利或对权利不感兴趣。换言之,未来时代的价值和信念体系将会不同于、甚至迥然不同于我们。对这些观点,值得思考的是:医疗保健的仁术和“仁者”扮演“上帝”可以到什么程度?人类对基因操纵的终级标准究竟是什么?有学者对怎样界定有价值的品质提出争议,认为用增强细胞基因工程去产生增强效应不好操作,因为无法确定增强什么,什么是增强的标准。有学者还用老年化作为案例说明:老年化进程究竟是一种疾病还是一种正常状况,医学家认为也难以分辨。因此用遗传学方式延长生命,其意义就难以确定。就算人们会按一定的价值观去增高、增智,社会也会产生由这些价值观导致的不平等和歧视。[13]看来,就与健康无关的增强基因工程而言,绝对的科学自由和个人自由的观点是不合宜的。而且,从目前增强基因工程的技术进展来看,人们还无法确知大多数行为特性与基因及环境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当说,人类的许多行为心理特征都是基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人的智力、运动能力、艺术能力更是如此。因此,试图用改变生殖细胞或体细胞的某个基因来实现这种增强,应该说是很难成功的。即便这样的增强细胞工程在某种程度上得以实现,我们就可以因为尊重父母在生殖上有提高后代的“生命质量”这个“特权”而左右后代的“开放性未来”吗?况且我们连这个“开放性的未来”是有利于他还是不利于他都无法确定,就对他的遗传基因进行这种干预,把风险和后果强加于这个未来的人,这在伦理上当然是不能接受的。【参考文献】 [1]王延光:《中国当代遗传伦理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 18—28页。 [2]邱仁宗等 :《生命伦理学概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6页。 [3]孙慕义:《新医学伦理学概论》哈尔滨出版社,1995年第141页。 [4]张大庆,体细胞基因治疗中的伦理学问题,《医学与哲学》1996年,第3期。 [5]陈元方等《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77页。 [6]LeRoy Walters, Julie Gage Palmer,The Ethics of Human Gene Therap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60. [7]Hans-Martin Sass, Copernican Challenge of Genetic Prediction in human Medicine,1988。 [8]LeRoy Walters, Julie Gage Palmer,The Ethics of Human Gene Therap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70. [9]邱仁宗,人类基因工程和未来时代的责任(上)《医学与哲学》,1996(6),第285~286页。 [1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关于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和生殖细胞干预的报告” 《医学与哲学》,2004年(10),第11页。 [11]甘绍平, 基因工程伦理的核心问题. 哲学动态. 2001,(1):第33-35页。 [12]张新庆,“基因治疗在中国”,《中英生命伦理学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8月。 [13]邱仁宗,人类基因工程和未来时代的责任(上)《医学与哲学》,1996(6),第285~286页。(录入编辑:神秘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版权所有 亿网中国设计制作 建议使用以上版本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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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7月21日的香港报纸,头条新闻皆是李小龙的猝亡,口径几乎一样:“当红功夫巨星,年仅32岁的李小龙,昨日深夜ll时30分,在伊莉莎白医院暴毙。李小龙昨晚在家中(注意‘在家中’三字)突然晕倒,李妻莲达急送伊莉莎白医院急救,不幸不治而亡。医院方面未能确定死因,其尸已暂安放碱房,待医官开剖验尸结果……”一早醒来,港民皆被“李小龙暴毙”、“一代巨星陨落”、“猛龙归天”的报道震惊了!李小龙的死讯很快传遍香港、台湾、东南亚以及整个世界,影迷们无不为之扼腕、悲伤。但有许多影迷们认为是为李小龙拍摄《死亡游戏》制造的宣传噱头。李小龙怎么会死呢?他坚如铁,壮如牛,跃如虎,行如龙……李小龙在银幕上的形象太英雄化了,他的暴毙,人们难以置信!然而,越来越多的信息证实,李小龙确已死了。“李小龙是怎样死的?”这一疑问,最后闹得满城风雨,新闻界深挖李小龙的死因,报纸连篇累牍报道。那时候,数百万港民都在谈论李小龙之死,或悲,或奇,或怨,或恨,众说纷坛,莫衷一是。一个人的死,造成如此大的轰动,这在香港开埠以来,空前绝后。这一方面说明李小龙名气之大,另一方面却说明他死因之奇。最初一天,震惊悲伤之中的人们只有静待验尸官的死因报告。但第二天,也就是7月22日,《新星日报》赫然出现这样的大字标题:“本报独有可靠消息,李小龙死前昏迷地点,是在姓丁明星香闺内!”文称:“前晚7时左右,李小龙在丁某明星家中‘闲谈’,末几,李小龙以头痛不舒服,而在该明星睡房里休息。及至9时20分,丁某入到睡房,有意叫醒李小龙,赴邹文怀之约……丁某推李小龙,只见全无反应,赫然发现李小龙竟昏迷在床上,丁某大惊,手足无措,终于拨电话找得一位私家医生替李小龙急救,但末见效,遂将李小龙送往伊莉莎白医院……李小龙入院后,其妻莲达与邹文怀才接得消息,于是匆匆赶至,可惜他们来迟一步,李小龙告返魂无术……”毋庸置疑,丁某即是丁佩,李小龙的情人。俩人皆港埠名人,之间绯闻,已是家喻户晓,并演绎出颇多“肉弹”与“武士”的艳情故事,为港民茶余饭后谈资。《新星日报》此举,在李小龙死因的帐幕上捅了个大洞,石破天惊,全港哗然。李小龙之死疑窦百出,最大的两点:一、最初宣布李小龙噩耗的邹文怀为何隐瞒事实?二、李小龙死前,他正在跟丁佩干什么?7月24日,香港的《中国邮报》向最初发言人发难,头条大标题是:“李小龙死亡事件中,是谁在撒谎?”文中写明李小龙确确实实死于丁佩家。而邹文怀在李小龙暴毙次晨,在李小龙家门口接受记者群访时,却说李小龙是在自己家出事的。《英文星报》从救护车的来龙去脉打破一个缺口,文道:“根据我们的调查:九龙十字军总部于当日10时30分接到电话,要求派出救护车,地址是毕架山道67号三楼A二座,也就是丁佩的家中。总部立即通知马头涌消防局派出的是43号十字军(救护车)……政府发言人证实:一名32岁的男子李振藩(李小龙原名),于该日晚间11时被送入伊莉莎白医院。急症室里驻守的5106号女警,也证实了李小龙的入院时间是11时24分……”这样,李小龙在自己家中,即金巴仑道寓所中昏倒之说,不攻自破!那么,最初发言人邹文怀为什么要掩盖事实?他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毕架山道67号,成了新闻界追踪的热点,记者纷纷而至,在报上炒得热闹非凡。据称,一看更员,在7月20日下午3时亲眼所见:李小龙与邹文怀步入丁佩所居大厦内。邹文怀4时离开,李小龙却末下来,不见踪影。据称,一白衫黑裤女工,在20日傍晚,听见李小龙在丁佩寓所里大叫大闹,状若疯狂,而其间还有大力击门之声。其时,公众舆论还流传着李小龙遭仇敌暗算陷害之新闻,但证据不确凿,不足为信。众多疑点,最后集中在邹文怀与丁佩二人身上。他们成为众矢之的!邹文怀确确实实在撒谎。邹文怀是最早向外界透露李小龙的消息的。在李小龙被送进伊莉莎白医院时,莲达急切地用英语向急症室的登记员叙述:李小龙在家昏倒,症状如何。登记员不懂英语,由邹文怀充当翻译。凌晨,邹文怀向新闻媒介发布李小龙死讯前,邹文怀问莲达有什么声明要发表。莲达正处悲痛之中,由邹文怀作主,说李小龙死于家中就行。于是邹文怀向报界发表声明中称:李小龙死于家中,其妻莲达在他身旁。其后,邹文怀接受记者采访(在李宅门前),又将李小龙死亡经过复述一遍。另外,李小龙哥哥忠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是说李小龙在自己私寓出事的。“假的就是假的”,“纸包不住火”。莲达、邹文怀、李忠琛三人虽都口径一致说李小龙在自己家里出事,但具体地点、时间却不同。也难怪,当时一切都在悲痛慌乱之中,来不及将“谎言”编造得天衣无缝。有“小诸葛”之称的邹文怀,好几次李小龙“肇事”都给他封锁或掩饰得严严实实,这次却末然。他们之间的漏洞是:一说李小龙饭后在院中散步,突感不支;另一说是李小龙未吃晚饭就躺在卧室床上昏迷不醒。其中最大的疑点是,为什么李小龙晚饭前后出的事,到深夜才将已是尸体的李小龙送医院急救呢?正因为有这么多疑点,才促使记者盘根究底深入采访,最后挖出救护车的“出车记录”,证实:“急症”中的李小龙,不是从自家中运往医院,而是从其情人丁佩家!从而掀起轩然大波。邹文怀代表嘉禾公司,代表协和公司的合伙人,亦代表李小龙家属,向报界发布李小龙的死讯。舆论的矛头皆戟指邹文怀。平心而论,不论邹文怀,还是莲达与李忠琛,撒谎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试想:一个有妇之夫,却死在一个待字闺中的少女香闺,任凭长了一万张嘴,也是说不清的。再者,李小龙与丁佩早已绯闻迭出,被好事者所利用,现在终于“乐极生悲,亢奋而卒”,李小龙已经落有污点的形象算是彻底毁了!邹文怀当时被弄得十分尴尬。当时被弄得最狼狈、最惨的要算是丁佩。丁佩爱李小龙刻骨铭心,现在她亲眼所见她心爱的人弃她而去,已是悲痛欲绝。据知情人道,丁佩爱李小龙之深之痴之狂,胜于莲达。不管邹文怀、莲达是否曾为丁佩着想过,他们掩盖李小龙是在丁佩家出事的做法,对丁佩是有利的。那么,丁佩尽可去一心哀悼她心爱的人,而不必去应付种种责难。李小龙在丁佩家出事的新闻爆出,丁佩立即被卷入舆论的旋涡中。当时颇为流行的说法:李小龙死于“马上风”。不管此事虚无还是确有,李小龙死已死矣,活着的人无论如何评议他丑化他,他皆不知。中国人素有宽容死者而苛求生者的旧习。于是,一切污水统统泼于丁佩身上,似乎丁佩应该对李小龙之死负一切责任!丁佩大呼“冤枉”。丁佩也确实有些冤枉。李小龙并非每天都去丁佩构筑的“爱巢”。李小龙早死一天,晚死一天,都不会牵扯上丁佩,而正是去丁佩家的这一天死最麻烦。当时演艺圈还风传著名笑星李昆的一句谐语:“李小龙死在任何地方都不要紧,但偏偏死在那个最不适当的地方,这可真是老天爷的安排了!”丁佩痛失心上人,又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她原先视“人言可畏”于无物,这次才算真正领略其滋味了。丁佩一时方寸大乱,神经近乎失常,举止言论颇为失态。当记者向她证实,李小龙是否从她家中送往医院的,她竟答非所问,声嘶力竭疾呼:“我与李小龙是清白的:相信不久就会水落石出!”丁佩向《星报》记者否认一切,她说:“关于李小龙在我家昏迷的报道是完全不正确的!星期五晚上,当他去世的时候,我不在家中,我同我的母亲一起出去了。我最后一次看见李小龙,是几个月前,是在马路上无意中遇到的。”但是,就在丁佩说此话之前,政府新闻处已证实了李小龙的出事地点,而邹文怀此时也修正了他最初的“谎言”,说他这天与李小龙在丁佩家“讨论剧本”。丁佩矢口否认这一切,反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人们愈是疑心丁佩心怀鬼胎,有不可告人的秘密!还有一次,丁佩不待记者提问,就泣泪叫喊“冤枉”。丁佩不是那种老于心计的女人。就后来公布的事实,她不该为李小龙之死负有责任。但她却是因李小龙之死,受损害最大的一位。就这点来说,丁佩是值得同情的。鉴于李小龙名气之大,而他的死疑点颇多,当局特组成死因研讯法庭。出庭作供的证人一共十位,他们依次是:李忠琛、邹文怀、丁佩,第一个替李小龙诊治的医生朱博怀、高级救护员彭德生、伊莉莎白医院急症室医生曾广照、伊莉莎白医院紧急救治单位医生郑宝志、警察法医官叶志鹏、探员刘树、军装警员柏文利。证人供词摘要如下,并略加分析:李小龙哥哥李忠琛说,他不知道他弟弟有吸大麻的习惯,他上月见到李小龙时,他的神态正常。邹文怀说,他在李小龙暴毙前,几乎每天都和李小龙会面,并末发觉他的神态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并且,未听说他有过家庭纠纷。邹文怀的供词,排斥了李小龙自杀的可能性。丁佩在作供时,着重回答莲达律师罗德丞关于“7月20日,李小龙在丁佩家所发生一切”的提问,另据邹文怀的证词,以及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的材料,可将李小龙在这一天的活动及死后的情形勾勒出一个大致的轮廓:7月20日下午l时许,莲达因要外出购物而与李小龙吻别,李小龙说:他与邹文怀有一个约会,他们要一起讨论《死亡游戏》,也许不能回家吃晚饭了。李小龙所说基本是事实,只是未向妻子提到丁佩。约2时,邹文怀来到李小龙家,二人谈了一会《死亡游戏》的剧本大纲。然后一道离开,约4点钟,来到丁佩家。他们是与丁佩预约好的,丁佩在《死亡游戏》中担任一个角色,同时还约定晚上去一酒家,同一名澳洲演员佐治拉辛比见面,商议他在片中担任哪个角色。三人就《死亡游戏》谈了约两个多钟头,7时左右,李小龙说他“不舒服”,“有点头痛”。丁佩就让李小龙服了一片丁佩常服的止痛药,并让李小龙去她卧房休息。李小龙跟邹文怀说他会去凯悦酒楼见邹文怀,就进丁佩卧房的床上睡下。约8时,邹文怀去接佐治拉辛比。半小时后,丁佩进卧房看李小龙,李小龙已睡沉,她不忍叫醒他,就打电话给邹文怀,说:“李小龙睡得很熟。”9时,李小龙仍末醒,她又打了一次电话给邹文怀。9时45分,邹文怀来到丁佩家。李小龙还未醒。邹文怀就试着叫醒李小龙,李小龙没反应。邹文怀就去推他,还掴他的脸,但还是“不得其法”。邹文怀无法弄醒李小龙,丁佩就打电话把她的私人医生朱博怀叫来。约10点过一点点,朱博怀赶到丁佩家。朱博怀在法庭上说:他10点左右赶到丁佩家检验李小龙时,李小龙已经昏迷。无法叫醒他。这时,李小龙已没有了心跳、脉搏和呼吸,瞳孔虽末完全开启,却已没有了“有生命征象”。实际上,李小龙这时已经死亡。朱博怀说:李小龙神态安祥,看来没有被骚扰过……我至少用了10分钟尝试使他恢复知觉,但无效,我建议立即转送伊莉莎白医院。朱博怀还谈到他开给丁佩常服的止痛药(EQUAGESIC),这种药比阿司匹灵还强烈,普通人服一片并无害处(李小龙也是服一片),但对有敏感反应的人来说却是有害的。高级救护员彭德生作供时说,他同救护车是当晚10时37分到达丁佩寓所的,检验时,发觉李小龙已没有了呼吸和脉搏。他曾为李小龙做了人工呼吸和给氧急救,均无效。在送医院途中,仍做急救工作,仍无效。伊莉莎白医院急症室的曾广照医生说,当晚11时,他检验了李小龙,发觉他无心跳,无呼吸,瞳孔扩大,对光不产生反应,理论上说,那是已经死亡了的征象。紧急救治单位的郑宝志医生说:当晚11时他检验李小龙时,李小龙已经没有了脉搏和呼吸,因此认为李小龙已死亡,但仍用肾上腺素替他做了一次“心脏内注射急救”,注射后无反应。当晚11时半,一位米高·麦医生才正式签署了李小龙的死亡证明书。警察法医官叶志鹏作证,说在检验李小龙尸体时,他发觉李的左脚趾处有一处切开过输血痕迹,左胸处有一个针孔(是做心脏内注射急救时留下的针孔),身躯外表并无新的伤痕,嘴唇和指甲呈青色。叶志鹏又说,他在检查丁佩寓所时,并未发现打斗和发生纠缠所遗留下的痕迹,也没有发现任何有毒的物品。李小龙的尸体上并未有任何受到过暴力的迹象。因此他认定李小龙是“没有遭受谋杀而致死的证据”。叶志鹏医生事后同另几位医生交谈过,另几位医生的意见都认为“李小龙可能是死于自然的病因”。因为李小龙生前,曾有过突然昏迷的病史。叶志鹏医生因此认为李小龙的“大脑血管可能不正常”,而死因便是由此而造成的。而法庭对李小龙死因的最初裁定是“死因不明”。李小龙的验尸工作,是在他死后36小时后开始的。其后,法庭进行调查取证。李小龙的尸体被剖验后,他的胃残存物、血、肝、肾、小肠和结肠的样本马上被送到化验室,由港府法医部的林医生检验。而另外的样本,送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化验室。第一批验尸报告出来,李小龙已下葬。验尸报告最引人注目的,是李小龙体内发现大麻,但份量极微。林医生在法庭作证时说,大麻不致于致人于死。负责剖验尸体的伊莉莎白医院病理学家黎史特医生在法庭供称:李小龙之死不可能由大麻中毒引致,比较有可能是他对镇痛药中的某些成份极敏感。他说:李小龙头部没有发现伤痕,但脑部有中度肿胀。但他又说:完全没看脑出血的可能,因为脑血管并无梗塞之处。黎史特医生说,李小龙的其他器官均正常。至于他的脑肿,可能在暴卒前半分钟发生,也可能在半天前发生,就李小龙的情形而言,他的脑肿来得非常之快。但脑肿并非一定致人于死亡。此案还邀请了伦敦大学法医学教授迪雅来研究,他的意见是:死因是急性脑水肿,原因是对镇痛药(EQUACESIC)中的某些成份的过敏反应。但这只是推测,并非结论。李小龙死因的检验及论证经历了两个多月,1973年9月24日上午,法庭作终审裁定。董梓光法官引导陪审员判案,解释判案之7种可能性时指出:一、谋杀: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对此案来说,可无须考虑此点,因无证据证明李小龙受谋杀。二、误杀:意思是不合法杀人而无恶意。此点亦无须考虑。三、合法杀人:此案亦无须考虑此一种可能性。四、自杀:根据证供,李小龙在死前,精神无受困扰现象,同时,亦无厌世情绪,故无须考虑死者是出于自杀。五、自然死亡:伊莉莎白医院验尸官黎史特医生在剖验死者之尸体时,试图找出自然死亡因素,但没有找到,英国伦敦大学迪雅教授亦同意黎史特医生的意见,故对此案来说,自然死亡亦难成立。六、意外死亡或死于非命:情形是差不多,只是死于非命比意外死亡更不幸,此种可能性,对本案来说,最为可能。七、死因不明:即所有证供都无法指出死者之死因,而陪审员未能从上述六种可能性中选一种作为本案的判决,最后的选择就是死因不明。董榨光法官复述案情及引导陪审员如何判案后,于上午11时退庭。11时10分,陪审团即把一致的裁定回报法官。法庭对李小龙死因的最后裁定是:“死于非命”。这就是人们翘首以盼李小龙确切死因的最后结果——不痛不痒,模棱两可。香港响起一片失望扫兴之声。保险公司的代表律师陈子忠当场就表示不满,他说:此一裁定,过于含糊,仍旧无法确定李小龙的死因。李小龙的死因最终是不明不白,但从当局如此兴师动众、港民如此关注、耗时如此之长这几点来说,九泉之下的李小龙似乎该知足了。
Conflict of Interest 指利益冲突,意思是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可能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有时为了防患于未然,也是为了避免发生学术不端的情况,编辑会要求
这是应该的。 也是必须的。 但是要搞清楚,正面的几个问题: 所以,从论文的终极目的出发,论文是可以作为职称评级的要素和标准,但是不是唯一的标准。促进交流和人才培
Conflict of Interest 指利益冲突,意思是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可能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有时为了防患于未然,也是为了避免发生学术不端的情况,编辑会要求
罗慰慈,北京协和医院内科学教授,男,1924年生,福建福州人。1948年毕业于福建协和大学生物系,1953年毕业于北京中国协和医学院医本科。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