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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大类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防卫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交通或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残疾程度的鉴定等有关类型,实践中类似鉴定比较专业,一般由鉴定人要包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于疑难复杂的鉴定,要包括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考法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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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一点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来说也不例外,本文在基于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的考察上,结合对其它过或地区的相关制度的分析,对我国司法精神逼供内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 键 字:医学鉴定 精神病鉴定 鉴定人鉴定机构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我国公安和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大难题,一直困扰着案件承办人,其中主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本文在分析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提出改革的建议。一、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在维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免于受危险精神病患者之危害间,存在了相当大的矛盾与冲突。司法精神病学致力的就是要解决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种种社会与法律法律问题,而司法精神病学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集中体现在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事实上司法精神病学也将因精神疾患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事件而导致与法律发生之关联之精神医学纳入其研究领域。简单的讲,司法精神病鉴定也称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一定的机关、组织或单位运用法精神病病学的知识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病状况作出客观判断的活动。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理论界还有人称其为法精神病学鉴定即“利用法精神病学学科专业知识对一定人是否有精神疾病进行的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司法精神病鉴定称为“法医精神病鉴定”即“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是“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前的理论界看来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二者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用精神病学的理论和实践,解决法律上的有关问题。当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上的问题时,写出的鉴定结论就叫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如果所要解决的不是法律上的问题,一般的就叫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在我国的刑诉法明确使用“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这个概念后,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 .对此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指对司法活动中的特定的人是否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的程度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定,当然对精神病的鉴定中还有一种情况游离于本文所要讨论的范畴之外,区别这一点主要从其鉴定的直接目的上来看,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活动中碰到的情况的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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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可以不存在任何脑部的异常表现。所以,清醒/体格健康/脑CT正常/脑电图正常这些表现是完全可以在精神病患者身上表现的。有很多的精神病患者,在各种仪器检查下都是正常的,但是就是有精神疾病,这也是目前精神疾病原因不是很明确的原因之一。如果被鉴定人既往就有被正规医院明确诊断为精神疾病的病史,这是一个重要的依据,没有的话,依据公安机关对此人周围人的调查,他们的旁证也可以成为一部分判断依据。鉴定时,鉴定人与被鉴定人的对话可以判断被鉴定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病理性的表现和装病表现出来的精神症状在专业的鉴定人员眼里会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精神疾病非常难以作假,不是说装一装傻笑,发个疯就行的。所以,如果正规的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的人出具了鉴定报告还是可信的。如果你对结果不服,可以提出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至于结果如何,因为没有完整资料及见到被鉴定人本人,无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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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大类鉴定,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防卫能力,民事案件中民事行为能力,交通或伤害案件中精神损害残疾程度的鉴定等有关类型,实践中类似鉴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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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特定的需要对疑似精神病的人进行 司法鉴定 。 精神病鉴定 的司法程序如下: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一般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
张宝华 主任医师现任安康医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国药物依赖专家组成员;天津市劳动能力和残疾人鉴定专家库成员。从事精神科临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