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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都公开注明要求应聘者“须为男性,或“男性优先。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 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年龄歧视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 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而另一个极端的现象却又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招高学历的,相反倒要求应聘者必须“本 科以下、“大专以下等等。�答案补充 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许多女大学生为了找工作无心学习,而是忙于化妆打扮,甚至拍摄十分暴露的写真集以“扮靓简历 。� 户口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澜,公然违背国家政策,干预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本地人 。�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注重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而是过分注重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答案补充 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 乙肝歧视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其实,没有传染性的乙 肝病毒感染者是可以就业的。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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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从根本上还是从贫富差距开始的。社会的不平等必然会造就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要不你去看看这个网站吧:迪西欧论文工作室的 我也是不久前从这个网站上看到的类似的论文。你可以参考借鉴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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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治理的比较研究*摘要:就业歧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歧视措施。本文从比较研究角度出发,对就业歧视治理措施进行评述,同时对我国未来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提出建议。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比较研究就业歧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有和无的区别,只有程度和有无法律规范的区别。由于歧视已经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为此,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歧视措施,特别是加强了反歧视立法。一、国际社会反就业歧视措施概述国际社会反歧视法规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宪章、防止歧视、妇女权利、就业等专题类别的人权文件中,反歧视组织也包括在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机构,及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中。(一)国际人权文件中有关反歧视规定1948年12月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充满了平等的观念,它详尽列举了《联合国宪章》中平等权的内容。宣言总共30条,其中有十几个条款或者明确到了平等。第一条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七条为“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第二十三条为劳动就业方面的条款,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在宪章和宣言之后, 1966年12月,又产生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两项公约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将不歧视原则编纂成为具体的条约法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它应由18名委员组成,执行与公约有关的权利事务。在联合国平等与不歧视的立法体系中,《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专门针对宣言中关于不得歧视的某一种理由进行具体规定的主要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就业方面,规定不分种族人人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同酬、获得公平优裕报酬的权利”。1970年,根据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的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的条约机构,即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由德高望重、公认公正的18名专家组成,成员由各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举产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就业和劳动权利平等方面,第11条明确地规定,妇女应享有工作权利这一基本人权,并列出了缔约国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以确保这一权利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实现。为审查执行公约所取得的进展,该公约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3名专家组成。(二)消除就业歧视与国际劳工标准、国际贸易问题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其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这四项基本劳工权利,主要体现在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其中,关于消除就业歧视方面的公约包括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截至2000年2月,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中已经有80%的国家数目不等地批准了前七项公约。其中有50多个国家批准了全部的七项公约,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古巴等,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批准了六项,加拿大、日本等国批准了四项。美国只批准了105号公约。中国目前加入了100号和138号公约。国际贸易中的社会条款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社会条款之所以成为问题,是由于提出者企图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即违反社会条款者可予以经济制裁。早在1953年,美国国务院即非正式提出在关贸总协定中写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由于其他国家对于不公平的定义未达成共识,这项建议未获采纳。在后来的关贸总协定谈判以及其他场合,美国又多次提出社会条款的建议,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国际劳工组织也是社会条款的积极提倡者。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经过激烈争论后,“核心劳工标准”以显要的位置作为新议题被列入宣言之中。中国加入WTO,不仅在企业规则和贸易规则上要与国际接轨,在劳动法制上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核心劳工标准”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消除就业歧视,这是我国加入WTO后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虽然没有加入《(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但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顺应国际潮流,积极消除就业领域中或明或暗的任何歧视,促进就业权领域中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加强就业歧视立法势在必行。二、西方各国反就业歧视措施述评西方各国反就业歧视措施始于60年代的反种族歧视立法,后来逐渐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制定反歧视法等措施来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一)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措施劳动力市场歧视的经济理论分析是制定反歧视政策措施的理论基础。西方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认为,歧视的根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个人偏见、市场垄断力量、统计性歧视,并从中得出一些政策结论。概括起来包括两个方面: (1)减少歧视偏好。如果个人偏见减少,肯定会减少人们的歧视行为。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政府补贴、教育等形式来改变个人偏见,鼓励不歧视行为。(2)减少垄断力量。市场缺陷形成市场垄断力量,是构成市场歧视的重要来源。市场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劳动力市场信息缺乏。②市场不完全竞争。③劳动力流动性障碍。总之,如果劳动力流动障碍是政府造成的,那么政府在消除歧视中就有重要作用,如果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平等就业机会等法案就起到很大作用。另外,如果少数群体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职分隔就很难维持,因为教育和培训提供开辟了就业机会,使得他们流动性增强。(二)反就业歧视措施的实施效果歧视问题普遍存在,可是要找到广泛支持的解决办法仍然困难重重。作为一种反歧视工具,一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会违背初衷,使得希望帮助的人受到损失。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净效应到底怎样,一直以来是歧视经济学争论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同工同酬问题。1963年美国颁布《同酬法》规定对于从事技能、责任和体力要求相等并且工作条件相似的工作的男女劳动者,雇主必须支付相等的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原则;英国政府于1970年颁布《同酬法》。同工同酬做法在消除性别工资差别方面是奏效的,也带来一种不良倾向,导致女性雇佣水平的下降,而且事实上,女性集中在工资相对较低的职业里,男性则大多集中于高工资的职业中,同工同酬没有要求雇主在对待具有相同生产率的人提供相同的就业和晋升机会。如果要想消除劳动力歧视,法律就不仅要求雇主对具有相同生产率的人支付相同的工资,而且应当要求他们为具有相同生产率的人提供相同的就业和晋升机会。(2)可比价值问题。基于同工同酬的问题,可比价值原则把同工同酬原则推广到要求对类似的或可比工作提供相同的报酬。具体来说,可比价值是利用专家来根据各种工作所需要的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责任大小、工作的物理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可能的特点来分别给它们分配点数,具有相同点值的工作将获得同样的工资,而获得较高点值的工作则将获得较高的工资。可比价值支持者认为职业是被隔离的,所以,雇主不仅对相同的工作付相同的工资,而且对可比价值的工作付相同的工资。反对者认为可比价值会削弱价格机制的作用,一些人增加了工资,有相当多的人也会失去雇佣机会。此外,可比价值提高了被保护群体主导的职业工资水平,削弱了他们寻求其它职业的动力,从而不仅不会减轻职业分离,反而会强化职业分隔。(3)雇佣配额问题。1965年,美国联邦政府实施了合同配套计划,目的在于责成厂商制定计划改变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所面临的就业机会不平等的问题,结果是确立了雇佣配额,对雇主的雇佣活动和晋升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反对者认为数字雇佣目标引起了对白人和男性的反向歧视,因为有些合格的白人和男性得不到雇佣;这个计划给少数群体提供了免受市场竞争力量的庇护,削弱了市场竞争。三、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设计就业歧视行为在我国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加强就业歧视立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明确就业歧视的涵义并确立其判断规则,赋予被歧视者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反就业歧视的关键之一。(一)我国现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体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和重要渊源。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具体化,保持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其中,涉及到禁止就业歧视之法律条款主要有:(1)禁止就业机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就业平等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进一步指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禁止就业待遇歧视,保障劳动者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46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禁止就业服务、就业安全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参加职业培训、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法》第八章对职业培训作了专章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法》第三章对禁止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歧视进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九章用大部分章节对就业中断过程的安全保障———社会保险加以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此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了《劳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一系列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法规和规章,使《劳动法》的各项制度更加具体化和规范化,为有效地禁止、杜绝就业歧视行为和真正实现就业平等提供了法律武器。(二)我国现行就业歧视法律法规的缺陷现行就业歧视规范尚不完善,如没有就业与职业歧视定义、就业与职业歧视规范适用范围不够广(如未包括农民工和非正规就业)、就业与职业歧视内容不全、缺少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由此造成执法和监管缺乏依据。而其中立法的不完善是多数学者共同持有的观点。有关这个问题,研究的角度通常有两个(朱董理, 2004):一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究竞有多少的差距,学者们对此的态度不尽相同。普遍的观点是我国现有的规定基本体现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原则。我国有关清除就业歧视主要规定于《宪法》和《劳动法》中。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津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而《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条规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据此有学者(常凯, 2002)总结到:“在法津的意义上。中国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符合国际劳工公约原则并符合中国实际的。”这是因为,虽然“两相比较,我国法津的歧视含义没有包括肤色、政治见解和社会出身”,但“就中国的现状而言。我国不存在肤色差别,政治见解在计划经济时期就业是个重要条件,但在市场就业的情况下并没有更多的意义。”这一观点有不少的赞同者(王昌硕, 1999):“尽管中国目前在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方面还有不足之处。但中国的政策法规与111号公约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是一致的。”“总的来看,中国现行政策法规基本上可保证公约各项条款的贯沏实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董宝华、邱婕, 2003)进一步指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虽“基本反映了'国际劳工标准'中反对就业歧视的理念,但其显然在范畴的广度和内容的深度上还有不足。”也有观点(张文山, 2003)认为,《劳动法》定义的范围要“远远小于第111号国际公约的范围。”二是从我国《劳动法》本身来研究目前立法缺陷,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过窄。对于许多从农村进城的打工者来说不适用。(2)缺乏救济途径。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⑶现有规定过于原则。⑷缺乏法津责任的规定。(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设计为了彻底废止就业歧视行为,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真正实现,我国必须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尽快制定《就业平等法》。其基本思路如下:借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00号《男女劳工同工同酬公约》、第111号《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以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本文在前述部分所提到的美国1963年《同酬法》、1964年以及1991年《民权法》系列立法体系等系列公约、法律之规定,吸取其精华,立足我国国情,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有关禁止就业歧视之条款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禁止就业歧视的统一性立法。其内容应体现以下基本精神: (1)拓宽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之适用范围,凡是我国公民的合法劳动就业行为,均应受到禁止就业歧视法的保护。(2)禁止就业歧视法的条款应涵盖就业机会平等、就业待遇平等、就业安全保障平等以及就业服务平等,禁止民族型、种族型、性别型、宗教型、党派型、户籍型等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尤其要淡化性别、户籍等因素对就业的影响,突出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和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保护等内容。⑶除了明确规定违反此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外,还应制定具体的包括量化标准在内的可操作性制裁、惩罚条款。四、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政府未来政策取向制度型歧视仍然是当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的主要特征。制度性歧视主要是由于制度不衔接,体制摩擦而引起的,这种就业歧视现象常常在转轨经济中出现。蔡?(2002)认为:“如果城市政府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延续下去,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所要求的任务就会被无限期地搁置”,“就业歧视将贻误中国改革”。因此,政府应把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作为重要的任务来抓。(一)推进现行劳动力市场的变革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建设既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遗产,也要结合自身的禀赋结构,使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得到最佳的平衡。具体来说,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遵循“低水平和广覆盖”的原则。社会保障应该覆盖社会的所有劳动者,不应该使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和所有制之间存在差异。其次,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工资形成和雇佣决策机制。另外,劳动力市场的规制措施应该鼓励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但是对一些破坏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的制止,例如,清欠工资、劳动安全等。(二)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体系首先,要建立起对就业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就业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的方向进行调查,以行政指导的方式,定期发布市场信息,尽力解决就业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作为信息的采集者、短期对策的研究者、指导市场的调控者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完善我国就业制度改革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改革方案,为劳动力最终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三)建立“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类似机构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是由1964年民权法案提出设立的,以负责执行法案所指定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功能具体如下: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研究并对公平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就业政策;提供各机关团体或民众以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建立对于就业歧视开展法律援助的机制,协助劳动者开展反就业歧视的诉讼或者维权活动。这既是反对就业歧视的事后补救措施,同时也是防止就业歧视的事前预防措施。参考文献:[1]朱懂理·健进就业与反歧视研究综述[J].中国劳动, 2004, (2)∶24—27·[2]常凯·WTO与劳工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科学, 2002, (1)∶126—134·[3]王昌硕·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建议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会议综述[J].中国改革, 1999, (6)∶20—22·[4]董保华,邱婕·社会条款、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法制建设思考[R].“国际劳工标准研究与劳动法教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 2003·[5]张文山·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R].劳动法改革学术研讨会论文, 2003·[6]蔡?·就业歧视将贻误中国改革[N].国家信息中心中经要报, 200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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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的边缘化——中国目前的职业性别隔离及其理论解释 蓝李焰/四川大学社会学系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各经济类型中女性的职业结构、职业地位的考察,从宏观和微观、横向与纵向分析了目前我国存在的职业性别隔离状况,归纳和分析了国外关于职业性别隔离的理论,指出了形成我国的职业性别隔离状况的主要原因,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女性就业/边缘化/职业性别隔离 一、问题的提出和相关概念的界定 据报载,目前由联合国开发署发起,并由中国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等部门合作完成的“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工农业部门妇女的挑战”课题的研究表明,加入世贸组织将在总体上促进女性就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很大一部分女性就业集中在技术层次低、收入低、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上,妇女就业出现边缘化,且男女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1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决不仅是女性素质偏低这样泛泛而谈的个人层面的原因,它必定有社会的、制度的深层次的原因。 对于女性就业的概念解释,本文考虑了女性主义的视角,认为它是指妇女在排除了家庭内部的无酬劳动之外而参与的可独立计量收入的经济活动。这里主要是针对城镇妇女就业的职业状况,试图对目前的我国职业性别隔离状况做初步描述,并且剖析其深层次的原因。而对于职业隔离,是指构成劳动力队伍的各个群体(包括不同的性别、种族和民族)在数量上是不同的,如果一种职业所包含的劳动力构成相异于不同人口相对于劳动力人口的相应比例,就说明在这种职业中存在着职业隔离。而职业性别隔离是指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女性”职业和“男性”职业的现象,它突出的表现为男女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不一致;并且如果说某一职业员工的人数按照其职位、责任、收入等因素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话,那么,在几乎所有职业、包括女性职业中,在具有较高的技术、责任、地位和收入的职位上,女性人数所占比例低于男性所占比例,并且越往金字塔的上方走,存在着女性所占比例相对于男性不断下降的趋势。 二、目前我国的职业性别隔离状况 考察职业性别隔离状况,首先必须对男女两性就业的职业结构有深入的考察,所谓职业结构,是指男女两性在业者在各种职业中所占的比例和状况,它是衡量在业者就业质量和就业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历来学者们研究女性就业情况和女性社会地位的首要指标。 在此,笔者首先考察了1997~2001年五年间各经济类型中女性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情况。 表一:1997~2001年我国各经济类型中女性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2上表中各经济类型的女性职工人数在1997~2001年的五年期间表现出稳定的态势且变幅不大,因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总人口性别比为(女性为100),即女性约占总人口的.如果以这一数据为基准,上表中达到或接近这个比例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等。在这些经济类型中,服装制造、零售、餐饮、旅馆、娱乐服务等行业中女性从业者比例占到50%~60%之间,而这些行业大多数都属于近年来扩张速度较快的第三产业,相对来讲技术层次低、收入低,主要是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因此就业门槛较低。相比之下,建筑业、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采掘业等经济类型中女性从业者比例很低,在20%~34%之间,而这些行业相对来讲技术层次高、收入高、对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要求也高。因此可以说,从横向和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存在职业性别隔离的状况,女性无论是从行业还是从职业方面来看,她们在就业结构中的地位低于男性,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势下正在被逐渐边缘化。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某一职业不同职位上的劳动者数量上看到职业性别隔离的现象。 这里,笔者出于方便的考虑,考察了成都市一家从事农业种子贸易的县属企业和一所中学的人员构成情况。 首先,A 公司是成都市近郊某县的一家种子公司,是县农业局的下属企业,主要从事杂交水稻种子、蔬菜种子的生产、销售业务,产品远销全国各地的农村甚至越南等临近国家,A 公司多次被评为省、市的先进文明单位,它的人事编制如同大多数的种子公司一样很简单,从最下层的一般工作人员到最上层的总经理一共有四层,分别是一般工作人员(36人,其中女性15人)、销售办事人员(13人,其中女性5人)、部门负责人(6人,其中女性2人)、经理层(2人,全是男性)。公司人员总共有57人,职位等级和人员的性别构成从下图中可以反映出来。女性职工从下级到最上级占各职位职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0.可以看出,职位等级越高,女性占各职位人数的比例依次递减。同样,让我们再来看一所中学。 B 中学是一所民办公助的外语特色中学,近年来由于毕业学生综合素质普遍较高且考取国内外名牌大学和奖学金比例较高,在省内的生源和口碑都很不错。同时由于这所中学是外语学校,全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员工共有354人(不包括食堂员工、宿舍生活老师等后勤服务人员),英语教师就有111人(其中只有18名男教师),全校共有女教师182人,因此这所学校女教师占各职位等级中的比例很能说明问题。这所中学的职位等级大致分为四等:一般教师和行政人员(共307人,其中女教师166人),教研组长和年级长(共29人,其中女性11人)、主任等中层干部(共12人,其中女性4人)、校长层(6人,女性1人并且是反聘的退休人员)。考察的结果是,在这所中学,女性教职工从最下级到最上级占各职位职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同样的情况反映在这所女教师偏多的中学,职位等级越高,女性占各职位人数的比例依次递减。(如图二)上面两个例子分别属于农业和教育系统,根据前面笔者在经济类型上的分析,农业和教育在横向上所表现出的职业性别隔离都不是很明显。上述两个职业尚且如此(即在纵向上存在着职业性别隔离状况),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在建筑业、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等经济类型中的职业中,女性在各职位等级上的递减幅度更大。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职业性别隔离的现象呢?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本身就低于男性吗?如果答案肯定的话,这真的如一些学者所说是源于女性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偏低吗?但是事实上,近年来我们每年夏季都面临着同样一个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难。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高学历女性在求职受挫的情况下,不得不降格以求,高能低就。 三、职业性别隔离的理论解释及其启示 关于职业性别隔离的理论解释,笔者在此归纳了主要五种:新古典经济学的人力资本理论、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利的综合理论、女性主义的“禀赋”理论以及社会网络理论。 1.人力资本理论 该理论最早由舒尔茨和贝克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被后来的一些学者加以拓展。这一理论认为,由于男人和女人的生活方式存在差异(特别是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因此他们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也相应的有所不同。男性在就业上总是希望不间断的,所以必须对自己进行持续的人力投资,而相反,女性在就业和人力投资上是阶段性的。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雇主也会对这种差异作出反应,更倾向于把需要较高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提供给男性雇员。女性由于生育、家务等因素导致的高人事变动率使女性被认为是高成本的工人,影响了雇主为女性提供工作。因此,女性便较多的从事临时的、报酬低的、不需要很多技术的工作。相反,另一些职业便成为男性的专利,形成职业性别隔离。该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性别歧视的原因,即女性的生育等因素所带来的低效率,它对于我们的启示在于:首先,我们应反思女性的生育成本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第二,女性应加大自身人力资本(如教育、技能等)的投资,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2.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该理论由贝克创立,该模型假设制度和政策在决定雇佣、提升和报酬等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同时假设劳动力市场本身被分割为两大非竞争性部门:核心部门和边缘部门。核心部门具有包括采掘业、建筑业、一些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制造业、运输业、通讯业、公用事业、批发贸易、金融业、专业服务以及公共行政管理部门,这些核心产业部门的特征是资本密集、联合、大型资产、高额利润、产品多样、市场集中。而相反,那些产业规模小,劳动力密集、低联合、小资产的产业部门被划分为边缘部门,主要包括:农业、部分耐用品和非耐用品制造业、零售贸易、商业和修理业以及私人和娱乐服务业。核心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对比较高的工资、比较稳定的工作岗位、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边缘部门则相反。由于核心部门的工作要求高,同时雇主由于存在“统计歧视”3,假定妇女的平均生产力低于男性,所以雇主偏好教育水平比较高、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男性。这就使得大量女性“拥挤” 在边缘部门中相对较少的“女性”职业中,工资必然比较低。该理论比人力资本理论更进一步,它表明尽管人力资本变量在不同性别收入上有重要作用,但职业性和产业性的因素也影响了人力资本投入的回报。它为后来一些学者提出的职业整合策略提供了依据。 3.提利的综合理论 提利在1998年从结构的角度考察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他提出了两种互相联系的不平等形式:其一是基于人口统计和社会差异基础上的绝对不平等,如不同性别、种族、宗教等造成的不平等;其二是生活际遇和生活福利的不平等。提利认为,造成以及维持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减少生活际遇和生活福利的不平等的唯一出路是组织体制的彻底变革,而不是通过个体态度的缓慢改变以及人力资本的积累。4他指出了造成和维持绝对不平等的四种途径:第一是剥削——“有权势的人互相勾结通过控制资源,以折扣劳动报酬的方式获利”。 第二是机会囤积——“所属同一种类的网络成员,掌握了支持其网络活动的手段和方法,并靠此方法使网络权力得到巩固和加强”。第三是仿效——仿效是指将已经确立的体制模式复制或移植到一个新的环境,该过程强化了不平等。第四是适应——适应的过程使得由仿效引进的不平等制度化,通过发展和编纂基于目前体制上的规章制度,更加剧了二极之间的距离,使得不平等持续地再生和维持。该理论提出体制造成制度化的不平等并使之强化,消除两性不平等的根本途径在于体制的变革。这一点颇具启发意义。 4.女性主义的“禀赋”理论 女性主义理论主要关注的,是经济学家们认为的既定的非劳动力市场因素。认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地位,是由社会与家庭中的夫权和女性的从属地位造成的。两性角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是女性事实上承担了生育并抚养照顾后代、管理家庭的主要责任。 而传统的“女性”职业真实地反映了女性的共同禀赋。正面的女性禀赋,如擅于照顾他人、忠实、灵巧、细心等,使女性多从事护士、社会工作者、纺织工人和保姆等职业;负面的女性禀赋,如不愿意监督别人、体力不足、不愿意出差或者面对危险、在数理科技方面能力低等等,使女性在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科学家、飞行员、警察等职业中的比例较低;其正面的禀赋使她们更易于从事低效率的、单调的、几乎没有人力资本要求的职业。所以,女性本身某些“天生的禀赋”限制了她们对于职业的自由选择,也影响到雇主对女性的使用和提拔。该理论的启示在于我们应破除传统的女性居从属地位的观念,鼓励女性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从事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职业。 5.社会网络理论的解释 许多社会学者研究了生育和抚养孩子对男女社交网络的影响,伯可(Berk)1985年和霍合希尔德(Hochschild)1989年的研究同时证实:即使越来越多的妇女成为职业妇女,在控制了职业地位因素以后,女性仍然承担着抚养和看护年幼孩子的主要责任;女性的社交网络显著缩小,一直到孩子上小学,女性的社交网络才会恢复到生育前的水平。而男性所受到的影响要相对短暂和轻微得多。爱丽森·玛齐(AllisionMunch )等人1997年的研究表明:养育孩子使得女性在社会结构网络中的信息流和物质流的获得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导致女性总体上在就业信息、工作经验等方面相比于男性较低。而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主和雇员都是充满经济理性的,一方面,对于所需经验丰富、岗位责任较多的职业和职位,雇主更倾向于考虑男性;另一方面,女性由于考虑到自身工作的阶段性和由此导致的信息和经验的相对不足,更多的是到边缘部门工作,也较少有提拔的机会。 四、我国职业性别隔离的出路何在? 造成职业性别隔离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经济的、社会的因素,也有制度和结构的因素。 我国女性就业实际上经历了两个重要时期:第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妇女的安置型就业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平均主义的需要,生产成本核算不精细,生产与效益脱节,妇女的大规模就业没有遇到大的问题,反而被看作是解放后妇女参与社会、妇女解放的一个明证;但是,80年代以后,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比重不断加大,女性就业渐成问题。一方面,具有高等学历的女性就业困难,另一方面,被国有企业大批“精简”下来的下岗女工再就业困难。这样,很大部分女性不得不去从事技术含量不高、报酬较少的边缘部门,一步步被市场经济边缘化了。这种状况又势必会又加剧和限制女性的各种才能的充分发挥,势必影响妇女整体素质和就业结构的发展方向。随着职业性别隔离的强化,男女收入差距会不断拉大,将不利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对于我国的职业性别隔离,考虑到上述国外相关的理论和研究,笔者认为由于天赋因素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平等我们固然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制度和观念的原因导致的不平等我们完全可以积极的加以拆除或者改善。事实上,妇女不仅是物质的再生产者,更重要的是人口再生产的承担者,而恰恰是这个原因削弱了她们成为物质生产者的地位。我国政策规定,女性的生育费用、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另外,由于政策规定妇女比男性要早退休5~10年,因此女性的福利支出要高于男性。出于经济理性,这样雇主很自然的要考虑雇佣成本的现实,在哪怕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雇佣和提拔男性。应该指出的是,女性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生育和抚养下一代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承认,生育成本也应由社会来承担。国家应对妇女的生育作出合理的补偿,并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外,观念的更新也是改善目前我国职业性别隔离和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于性别刻板印象的改造将是一个困难和漫长的过程,因为它与传统习俗和文化联系在一起,并以制度化或非制度化的形式存在。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的女性就业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广泛存在的对于女性能力的怀疑,这里可以说是统计歧视;二是女性自身的就业动机不足,这主要是缘于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女子无才便是德”等思想的影响,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国女性的职业流动绝大多数属于水平流动,而很少是属于垂直向上流动。这两个因素都将极大的影响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出现职业性别隔离。因此,笔者认为应积极的发现和培育我们身边的妇女精英,并加以宣传,使她们成为广大妇女学习的典型。从而使得广大妇女树立信心,积极的参与社会生活。对此,各地的妇联应充分发挥起宣传和引导的作用。 但是,对于目前的职业性别隔离的状况,最直接快捷的方式可能还是鼓励和支持女性从事我们以往认为的所谓男性职业中去,即进行职业整合,鼓励女性争取到技术水平高的核心部门工作。如我国2003年高考录取中首次招收了女飞行员就是一个很好的现象。 可以说,职业性别隔离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的一个难以回避的现象和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女性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能力的实现、男女两性收入的平衡以及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就业边缘化的解决需要诸多因素的配合,提供两性公平竞争的社会机制和观念的更新尤为重要。 注释: 1《成都商报》,2003年10月9日。 2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3指由于雇主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需要聘用工资效率高和责任心强的雇员。而雇主可能假定女性的平均生产力低于男性,因而雇佣她们的工资较低。假设雇主们的假定是错误的,那么显然这一错误是因为歧视造成的;假设雇主们的假定是正确的,由于他们不是根据个体的实际能力来确定其待遇的高低,因而也有歧视的嫌疑。 4Tilly,Charles ,1998,Durable Inequalit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niaPress. 参考文献: 1.李路路、孙志祥:《透视不平等:国外社会阶层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刘霓:《西方女性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余红、刘欣:《女性天生是弱者吗?——妇女就业难的理论分析》,《青年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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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小七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基本前提和途径,历来都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由于人口基数大,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和就业岗位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是最严峻的问题,解决好劳动就业问题其意义极为重大。不仅涉及到求职者的工作安置和许多家庭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回顾西方经济学主要的就业理论,提出这些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深化认识和借鉴,进而寻求解决我国就业矛盾的有效途径。关键词:就业理论;就业问题;借鉴一、引言我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近几年经济增长率都在10%左右,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但是,经济的高增长没有带来高就业。进一步讲,就业形势的好坏,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而言,一定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就业增长也是一定的,然而我国的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却不是很明显。最近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但就业增长却相对缓慢,中国目前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存在大量的大学、大专毕业生面临就业选择,甚至毕业就失业的境况。可以说,中国的就业压力很大,劳动力总量供过于求,局部就业供给不足,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因而面对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我们应将视野放宽,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西方经济学中有关就业理论研究的成果,解决就业问题,对于中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二、西方就业理论演进剖析就业这一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西方经济学家的关注,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就业理论。西方经济学家对就业问题的长期研究和探索,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就业理论。如古典经济学派的就业理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理论,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等。(一)古典学派的就业理论萨伊定律是古典经济学派就业理论的基石,其基本内涵是供给创造需求。该学派经济学家代表人物有马歇尔、庇古等,他们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出发,认为市场上产品价格和货币工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发调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相互作用决定实际工资和就业水平,供求平衡时的就业量就是充分就业水平。进而认为,只要不存在工资刚性,工资率可以自由伸缩,市场机制能自由的发挥调节作用,可使一切可供使用的劳动力资源都被用于生产,劳动力市场总能达到就业均衡,长期持续的非自然失业不可能存在,存在的只是自愿失业和短期性摩擦性失业。他们认为,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是消除货币工资的刚性,使货币工资能够随市场的需求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古典学派将自由竞争作为前提条件,主张市场调节平衡就业,否定了失业问题的普遍性。但换个角度理解失业的产生仍然是有可能的,失业问题正是竞争不充分所导致的结果,要解决失业问题首先就应该解决劳动力市场竞争的不充分问题。(二)凯恩斯的就业理论凯恩斯就业理论是以有效需求原则为核心,认为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失业之所以持续不断,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一般情况均存在“有效需求不足”。即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不足,由此造成较多的社会失业,即不充分就业。凯恩斯主义的促进就业理论实际上主张降低工资,即在不降低名义工资的情况下,降低实际工资。但前提是扩大总需求,因为总需求的扩大,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工人名义工资不变,但实际工资相对减少。为实现充分就业,凯恩斯认为,必须摒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依靠国家干预,提出需求管理政策,从而达到促进生产,增加就业的目的。(三)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相继陷入“滞胀”的困境,凯恩斯理论失灵了。因而以托宾、杜生贝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学派经济学家提出“结构性失业问题”,力图用市场结构的变化来解释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发症,认为是微观市场的不完全性和结构变化引起滞胀。得出结构性失业是因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结构失调,结构性失业的存在必然引起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由于强大的工会力量使工资易涨不易跌,所以尽管社会上存在着失业,但货币工资却不下降,而只要存在工作空位,货币工资就会迅速上升。于是,失业与工作空位并存就转化为失业与货币工资上涨并存,进而转化为失业与通货膨胀的并发症。该理论主张从就业内容或就业结构角度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如政府要指导收入政策,即政府要采取措施限制工资和物价的上升,以缓和通胀;注重完善劳动力市场,缓和因劳工市场技术结构变化造成的失业;适当修改完善失业补助金制度,激励失业者就业。(四)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新凯恩斯主义的劳动市场理论主要包括名义工资粘性和实际工资粘性两方面。名义工资粘性是由于长期劳动合同的存在和交错调整工资所致,工资通常是由于工会与企业通过谈判订立的合同而固定下来的。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工资不能随市场供求行情而调整。即使没有工会组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因受有合同的企业粘性工资的影响,工资也不会轻易变动。隐性合同理论认为,雇员与雇主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之间会形成某种稳定收入的非正式契约,从而使工资具有粘性。隐性合同导致失业的原因是由于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厂商和工人因信息有限,决定了均衡合同出现无效率的非充分就业,因而通常会解除工人。效率工资论则说明了雇主会主动付给员工高工资,以提高雇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跳槽和偷懒的机会成本同时吸引有能力及高技术人才。内部人——外部人理论则指出,内部人由于受到劳动转换成本的保护,在工资决定上有着重要的讨价还价能力,具有较强的就业优势和地位。致使工资调整主要取决于在职人员而不是失业者,于是,便可能出现非自愿性失业。因而解决失业问题政府就要干预工资合同,要减少工资粘性,增加工资弹性,使工资能够适时适度灵活调整。(五)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反古典”学派主张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借鉴日本的经济模式及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就业问题上,强调在保证企业自由用人和求职者自主择业的前提下,在保持企业活力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同时建立稳定就业,劳动力流动平缓、劳资合同和工资差距较小的劳动力模式。三、西方就业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及借鉴(一)古典学派就业理论的启示及借鉴首先要解决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问题和就业歧视问题,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不充分表现得很突出,市场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和地区分割,就业歧视随处可见。就业招聘中存在严重的歧视性条款,如户籍歧视、地域与方言歧视、学历歧视、性别和年龄歧视乃至身高、相貌等身体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犯罪经历歧视、姓氏歧视等等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招聘中的一个正常现象。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因而必须加强透明化、公平化、法制化和市场化。其次,为了规范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运用市场价格机制调节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合同制度,同时要鼓励企业履行现在流行的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二)凯恩斯就业理论的启示及借鉴凯恩斯就业理论强调宏观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政府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实行税收政策等来调节就业,是一种总量就业理论。它只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总就业量的变化、就业水平的高低,而不分析就业的结构。由于它只强调从增加有效需求来解决失业问题,忽视对劳动力供给方面的管理与改善;只强调投资总量的增加而忽视投资的就业效率和投资结构的优化。因此,中国在通过政府扩大投资规模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提高投资的就业效率,要尽可能投向吸纳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和领域。另外,政府应注意经济增长模式的选择,制定有利于增加就业的经济增长计划和产业政策,把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而当前应当实行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实施以就业为基础的经济政策,优化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三)新古典综合派的就业理论启示及借鉴新古典综合派认为,政府应主要从劳动力市场和人力政策来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第一,采取全方位人力资源开发措施,对劳动力进行多层次、多领域、多种形式的继续培训,使劳动者及时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第二,大力发展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信息咨询、指导服务、就业介绍等方面工作,使企业和求职者实现信息对称;第三,减少户籍制度对劳动力的限制,增加劳动力的区际流动,帮助解决劳动力和企业进行地区迁移。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应建立完善就业教育制度,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全面提高职业技术教育水平。对于农村学龄儿童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对劳动力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在岗培训指导等,从而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及时有效配置,消除结构性失业。鼓励引导劳动力在地区、行业间的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再则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借助网络信息资源平台加强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特殊群体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相关信息的发布,达到信息资源共享。(四)新凯恩斯主义的粘性工资论启示及借鉴新凯恩斯主义所提出的工资粘性实际上是劳动力市场自身运行不可避免的现象,仅靠劳动力市场调节是不可能解决的。政府可就全社会工资水平定期进行全国性的调查,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基础,制定出基准工资水平以供各地区的企业参考,使得企业工资在合理区间浮动。另外,政府应控制非工资性人工成本的过快上升,以增强工资弹性,例如,股份制企业股利的发放等要按照企业所处的成长阶段采取适当的股利发放政策,以及企业在年终发给职工的年终奖金等都要在合理的预算范围内。因为股利和奖金都是企业非工资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发放过多,有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无论从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都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就业。(五)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启示及借鉴可以说反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对现实更具有指导意义。关于就业保证企业具有灵活的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保证企业能够在第一时间招聘到合适的、合格的劳动力,同时求职者也能够自由灵活地选择适应自己的满意的工作岗位,从而充分地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定人口政策,一方面调整教育结构等来控制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另一方面,国家给与市场活动进行宏观引导,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来建立新型的劳动就业体制服务。四、结语总之,西方的就业理论对我国寻求解决就业矛盾的途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我国还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仅依赖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总量增长,扩大劳动力的有效需求,还要有市场调控体制改善的制度保证,两者面相辅相成,不可偏颇。参考文献:[1]肖静.西方失业理论与中国的就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6,(11).[2]刘加强.缓解西部地区城乡就业矛盾对策研究[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罗恩立,孙定东.西方就业理论的演变进程剖析与借鉴[J].经济学与经济管理,2003,(2).[4]谭运进.西方就业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商业时代,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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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