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菇凉
摘要: 一、增值税的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4、出口退税避税法 二、合理避税的应用 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 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关键词:财务;会计;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企业减少支出、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长远和整体来看,纳税人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筹划,促进了产业布局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以下就我国常用的一些避税方法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探讨增值税如何合理规避,利用各种手段提高企业综合收益,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增值税的一些常用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应该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应该分别如实记帐,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纳税款。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更划算。只是在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征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但因推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4、出口退税避税法 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合理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以上方法,只是我们财务人员所了解到的部分方法与技巧。我们相信,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很多高明的规避税收的方法。但不论如何,避税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避税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合理避税的应用 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 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就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创造条件,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来达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之为挂靠。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原材料主要为废旧钢铁。原材料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收废处收购。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收废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的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体收废处收购的废旧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为了减轻该项负担,扩大进项税额,企业决策层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登记、公安机关批准,拥有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所有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回,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旧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经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旧钢铁可以正常的手续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了该企业的税收负担。 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它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大于50%不缴纳增值税,小于50%应缴纳增值税。 通过避税筹划对各种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途径。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毕业论文搜集整理
文武大叔
1.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我国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选择,笔者认为,应该尽量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理由如下:①纳税影响会计法综合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与当期实现的收益相配比,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而不反映在以后各期;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则不应从当期的损益中扣除。②纳税影响会计法能使税后利润得以正确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税金的一部分递延到以后年度,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极为有利的。③将来国家只颁布税法,对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许多具体规定则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将逐步扩大,从而会出现更多的时间性差异。所以,从发展的眼光看,企业应逐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④在税率一致的条件下,两种方法在一定会计期内的纳税总额相等,只是各个年度上交的金额不同而已。所得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2.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我国所得税会计应采用债务法,理由如下:①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将来应付税款的负债或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与递延法相比,债务法更强调资产负债表数字的真实性,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又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债务法比递延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并能保证国家与企业利益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均不受较大的影响。③债务法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递延税款的账户余额,使其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期和将来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为相关,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④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所得税税率基本上是比较稳定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的计算基本一致,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以债务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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