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翔的等待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古代刑罚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古代刑罚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古代刑罚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代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代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古代刑罚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天下武功2016
汉初统治者及思想家深刻反思和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已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而文帝继位后,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生活趋于稳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社会治安状况较好,为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此事引起文帝的思考,曾下诏指出:“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也不尽理想。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前元年(前156年)下诏:“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 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中六年(前144年)又下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使刑制改革又前进了一大步。至于先秦五刑中的宫刑,文帝改革刑制时曾被废除,但景帝中四年又被恢复。 那么,比较轻的墨、劓、剕(斩左右趾)刑都可以废除,更为残酷的宫刑为什么却除而不废呢?这是由于宫刑承担着死刑代替刑的作用。文帝废除了宫刑,但没有找到代死之刑,因此,景帝不得不将它恢复。对于死刑犯请求改处宫刑者,允许以宫刑代替之。近代人程树德亦云:“终汉之世,时以宫刑代死罪,皆沿景帝定制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历史发展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意义深远的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
乐调人生百味
这个是比较简单的回答:从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五刑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夏商周三代时期。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夏朝时奴隶制五刑已经初步形成。继起的商,在夏的法制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奴隶制五刑,使奴隶制五刑得以定型。到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进一步完备。(2)春秋至南北朝时期。春秋战国至秦,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相对于夏商周的刑制,秦朝制定的刑罚已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秦在奴隶制五刑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制定酷刑,这加速了秦的灭亡。汉朝时,汉文帝废除肉刑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魏晋南北朝时,刑罚进一步由繁入简,逐渐定刑,成为封建制五刑的雏形。(3)隋唐至清末时期。隋文帝杨坚制定《开皇律》是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的标志。唐朝修订唐律时再次肯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使封建制五刑达到巅峰。至此,封建制五刑便成了封建社会的永久性刑罚制度。宋元明清时期仍以隋唐封建制五刑作为其正刑,但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征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这个是详细版本了。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引为后比。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奴隶制五刑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徒刑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拘役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赎刑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可以选择赎刑。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三、秦朝刑罚制度概述秦朝的刑罚制度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具体细分,(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3)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4)羞辱刑包括:髡刑和耐刑;(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秦朝与隋朝刑罚制度之对比考察史学界往往倾向于将秦朝与后世的隋朝相提并论: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制定了为后世所延续的行政制度——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和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在于这两个朝代所完成的历史性工程——秦的万里长城和隋的京杭大运河,在于这两个朝代相似的最终结局——二世而亡。秦亡于始皇帝、秦二世的横征暴敛、不恤民力、滥施刑罚。隋亡于炀帝之手,几乎原因如出一辙。而刑罚苛暴也一直被认为是秦和隋的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对比后世的隋朝,虽然文帝在位时颁布了《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而炀帝即为之初,一度以“高祖禁网深刻”为名,更定《大业律》。但炀帝好大喜功,三征高丽、修东都、开运河、修直道、游扬州,滥用民力如此,致使民怨沸腾、盗贼蜂起,于是炀帝又重蹈秦朝旧辙,专任刑罚,恢复了车裂、枭首、株连九族等早已明令废止的刑罚,窃盗罪无轻重,皆斩。“由是峻法治之,所杀三万余人,皆藉没其家,枉死者大半,流徙者六千余人。”遂使隋朝转瞬覆亡。[1]四、两汉刑罚制度的重大发展及其儒家化文帝、景帝废除肉刑随着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2]汉代法律和刑罚儒家化的开始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儒家化在律法上的体现首先是以礼入法。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儒家化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进一步废肉刑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过度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这种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3]族刑连坐范围缩小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封建制五刑雏形的形成随着肉刑被废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至《北齐律》已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制度,成为后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六、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儒家化的形成《开皇律》及隋朝刑罚制度概述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首先,《开皇律》确立了为后世所沿用的12篇体例;其次,将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有所损益,是为“十恶”,编入律法;再次,法律扩大了封建特权,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减免特权阶层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永徽律疏》及唐朝刑罚制度概述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为立法标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效仿。《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其一,是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其二,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4]七、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宋刑统》及宋朝刑罚制度概述《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在此不一一细述,主要就宋朝新出现的刑罚制度作一概括:(1) 折杖法: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是从轻的。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2) 刺配刑: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3) 凌迟刑: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此外,终两宋之世还存在许多非法定刑罚制度,从中可见宋朝刑罚制度的历史倒退性。元朝刑罚制度的特色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在于:其一、笞、杖刑以“7”为尾数。流刑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制度。其二、实际施行死刑过程中除了法定的斩、绞和凌迟外,又创设了敲、剥皮等并恢复了前朝的具五刑类酷刑其三、部分肉刑如黥刑和劓刑死灰复燃,重新适用。其四、元朝创设征“烧埋银”制度,元朝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的附加刑广泛使用。[5]八、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和回归明朝刑罚的严苛性趋势明朝法定刑沿袭唐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明代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充军的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明朝还创设了“廷杖”及其他极端残酷的法外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6]清朝刑罚概述清朝刑罚制度较之前朝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有两点变化:其一、清朝在保留明朝的充军刑的同时,还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其二、死刑手段于斩绞之外,还有非法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从明清立法思想看两代刑罚制度的保守性明、清两朝从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皇权的角度出发,先后采取了“废宰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治事”和设立军机处架空内阁等措施。由是,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因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和沿海倭寇等因素,两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锁国政策,使中国逐步孤立于世界。另外,对于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由于封建制度的压制纷纷夭折。就明、清两朝的立法思想而言,也是趋向于保守的: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到清朝时还有维护满洲权贵特权的需求。因而,明、清两朝的刑罚相较于前朝更加严酷,不仅非法定刑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而且死刑的严酷程度也令人难以想象,不仅保留了宋以来的凌迟,还有枭首、弃市、戮尸等,严重压抑着中国民族性的觉醒,还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近代化。结语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绵延数千年,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夏、商、西周三代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又经过秦和两汉的发展演变,特别是西汉文景帝废肉刑和汉武帝时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紧接着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曲折发展,到隋唐时期臻于完善,最终确立了一直为后世沿用的封建制五刑,又经过宋、元、明、清四代的不断损益、蜕变,形成了独具中华法系特色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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