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脚下2012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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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倾销现象在我国由来己久,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降低,国内市场将更加开放,必然会有更多的国外化工企业通过倾销手段来达到迅速占领我国市场的目的。通过分析近年来进口化工反倾销实践,比较中国化工对外反倾销的成效及引发的一些效应问题。�关键词:反倾销;化工行业;下游产业;经济效应�1 化工反倾销研究现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世界石化市场供大于求的地区主要为北美,其次为中东和中东欧。特别是韩国、日本、我国台湾省和中东地区,其石化生产能力过剩更为严重。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进口反倾销案件45起。国内学术界对倾销和反倾销问题的关注是最近几年的事,但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中国出口商品频频遭受国外反倾销这个问题的对策上,只有少部分学者将研究的思路延伸到中国对外反倾销这个层面。本文选题的初衷就是尝试从国外化工产品在华倾销及我国的反倾销方面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就对外反倾销对中国化工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为今后对外化工反倾销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2 国外化工产品在华倾销与中国反倾销�加入WTO之后,由于中国关税的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倾销危害不甚明显的进口产品的危害性越来越凸现。据有关资料,近年来进口钢材、胶合板、汽车、建材、家电、化工等产品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倾销或倾销倾向。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进口反倾销案件45起。其中中国立案的反倾销案件涉及化工行业案件34起。�2.1 我国对外贸易中进口情况�化工产品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1998年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消退,入世后塑料制品、纺织品和轮胎等下游制品出口量的大幅提高,以及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国内经济持续增长,极大地带动了我国化工产品市场需求,石化产品需求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我国年化工产品进口金额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见表1)。�近年来,从化工进口贸易额来看,亚洲、北美、欧盟是我国化工产品进口的主要贸易地区,其中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和美国一直都是中国化工产品主要进口来源的国家/地区的前四位。� 国外化工企业对我国倾销的基本情况�在中国不断降低进口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逐步履行中国入世承诺的情况下,国外产品为了抢占中国市场,纷纷采取低价倾销的形式进入市场,造成中国不少产业的严重损害。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到2006年6月,我国已经发起进口反倾销案件45起,其中中国立案的反倾销案件涉及化工行业案件34起,占进口反倾销案的74%,通信产业占2%,轻工业产品占17%,治金产品占7%。中国对外反倾销案例中,化工产品所占比例最高,倾销的产品包括聚酯薄膜、丙烯酸酯、二氯甲烷、甲苯二异氰酸酯、邻苯二酚等多种化工产品。化工涉案金额约31亿美元,约占同期全部进口反倾销案件数和涉案总金额的76%和46%,涉案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德国、英国、荷兰、法国、比利时、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俄罗斯、伊朗、墨西哥以及“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等。�从我国反倾销案中可以看出国外产品对我国的倾销的一些情况有如下突出特点:� 对我国进行倾销的企业相对集中在几个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周边国家和地区化工产品最主要的目标市场,尤其是国内市场狭小的日本和韩国。近年来日本、韩国、台湾省和美国一直都是中国化工产品主要进口来源的国家/地区的前四位,是我国�化工进�口产品的四大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因此,对我国进行化工倾销的企业中集中在经贸关系密切的国家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韩国、日本、台湾省、欧盟成员国和俄罗斯。截至2007年3月底,中国对外发起涉及化工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共34起,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欧盟以及欧盟成员国。其中涉及日本最多,为22例,其次是韩国20例,美国16例,居第三,欧盟为12例,俄罗斯为7例。 国外对华倾销的化工产品多是基础化工原料,在中国存在巨大的需求缺口�国外对华倾销的化工产品中,国内需求量和国内实际供应量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自给率较低,每年需要大量从国外进口。如2002年涉案产品苯酚也存在自给率不足,近年我国苯酚供需满足率51%——75%,苯酚还存在较大的缺口。(见表2)�3 中国化工对外反倾销的成效�化工进口反倾销能够达到对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反倾销调查,若采取措施,一般都对国外进口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且经过复审后还可以继续征税,这就有效防范了国外大量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赢得宝贵的调整时机。以苯酚案件终裁后的进口情况为例,事实证明,初裁和终裁胜诉的涉案产品价格普遍回升(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 苯酚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均价(无论是对象国均价还是非对象国均价)影响比较显著, 进口均价从2002年的美元/吨上升到2005年的美元/吨,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初裁到终裁期间的上升趋势最为明显,进口均价上升了。�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由于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减少了我国苯酚的进口。2004年我国苯酚的进口量只有万吨,比2003年减少约。2005年的进口量为万吨,同比增长约。进口产品主要来自于中国台湾、美国、西班牙、日本、德国、比利时和韩国等7个国家和地区,2005年进口量合计达到万吨,约占总进口量的,,原来进口量较大的韩国和日本,由于我国反倾销的影响,进口量仅分别占总进口量的和,其中:日本进口吨,下降;韩国进口吨,下降;美国进口吨,下降;台湾地区进口吨,下降39%。上述统计数据说明,反倾销措施实施后,进口苯酚产品在数量和价值方面呈稳步增长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价格止跌反弹,维护了公平的贸易环境,使中国国内苯酚产品市场恢复到了有序竞争的状态。�2004年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我国国内苯酚市场呈现着火热的局面,生产量和消费量都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上海高桥石化、吉林石油化工公司、哈尔滨华宇股份有限公司等相继采用异丙苯法生产苯酚的生产装置。随着我国酚醛树脂以及双酚A行业的快速发展,对苯酚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0年,我国对苯酚的总需求量将达到约96万吨。由于国内苯酚持续供不应求,因此国内多家企业计划扩建和新建生产装置,近期国内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苯酚主要装置有:2004年初燕山石化公司建设苯酚万t/a苯酚装置,2004年底建成的高桥石化公司万t/a苯酚装置,2004年底投产哈尔滨华宇公司万t/a苯酚装置,2006年扩建投产吉林石化公司万t/a苯酚装置,2006年建成投产广州建滔建设万t/a苯酚装置的。反倾销措施实施,使得国内苯酚销售价格得以恢复,企业出现转机,企业生产设备投入加大,生产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一个产业得到了应有保护和扩大发展。�近年来,我国对进口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效果已初步显现,反倾销措施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手段,我国化工反倾销涉案情产品基本上都是低附加值的石化基础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因而采取反倾销的实施易引发上下游产业间继发性保护效应或损害传递效应。我国作为一个运用反倾销规则维护公平贸易的初学者,不仅应当充分发挥这一贸易政策的积极作用,还应对推行这一政策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在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会因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使国民经济遭受不利的影响,包括对其他产业的不利影响。我国对进口化工的反倾销实践中,寻求立法保护的绝大多数是中间产品行业,政府是否立案、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税率的高低,必须权衡本国同类产品生产者、下游产业、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利有论文需要可以咨询 283917229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
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陈锡文、副部长徐小青,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杜鹰,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韩俊等人认为,中国农业虽然比较原始,但所受到的冲击并不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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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