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米珠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3 浅谈中小企业公司法的运用 一、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中的单方行为 公司法并没有对成立中小企业中发起人单方行为进行规定,例如慈善捐赠、政府捐赠等。实际上,发起人通过单方行为实施捐赠或者获得捐赠时,可能是用自己名义,也可能是用成立中中小企业名义,如果有关立法不进行约束管制,发起人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做出不良行为,造成成立中中小企业、债权人等有关主体利益受损。 在本人看来,公司法应增加以下规定内容,来弥补立法缺陷:发起人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用自己名义实施捐赠等行为从而让中小企业受益的,有关所有法律责任由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反之,发起人承担一切后果;而发起人出现接受捐赠等有关行为时,成立后中小企业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对于在中小企业无法成立情况下,因为发起人过错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问题处理办法,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在中小企业成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 广告 宣传错误造成交易方利益受损,抑或对交易方商业机密造成侵犯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法应进行以下规定来弥补立法缺陷:出现该情形的,按照侵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不同发起人根据过错严重性承担具体赔偿份额。 二、《公司法》对成立中中小企业的责任规定不足与完善 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规定有利于保障其行为制度和人格制度有效落实。但是,对于成立中中小企业责任发起和清算内容,公司法规定不够具体全面。 (一)公司成立发起责任制度 责任发起主要针对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内容规定,“股份持有者不按之前规定额度出资的,应向已按规定额度按时出资的股份持有者承担违约责任”;而第31条内容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如果作为公司成立资本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额度明显少于公司规定的价值额度,该资产出资方应当不足剩余差额;成立中公司其他股份持有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这两条发起责任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具体包括:首先,规定没有明确提到货币资产出资问题。对于这点,立法机关看来可能是因为货币出资必然要经过验资程序,所以认为发起人出资一定是足额的。但实际上,发起人可以利用虚假出资等 方法 来混过验资环节,抑或和验资机构合伙取成功验资资格,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在本人看来,有关条款中应加入规定“发起人货币出资必须足额”。其次,针对发起人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是按中小企业成立前后进行分类的。中小企业成立前,发起人如果不按规定出资就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并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中小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法第28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出资不足,应当负责补足额度,其他有关发起人也要承担责任。本人认为后一种责任规定太过简单。 (二)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 不管公司无法成立,还是成立公司无效,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或者成立后都失去了法人资格而要进行责任清算。但是关于怎样清算以及怎样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法并未进行具体规定。在本人看来,立法内容应加入以下规定,从而完善公司成立清算责任制度:第一,中小企业在成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人格,相当于是一种合伙状态,所以可以按照合伙中小企业法来进行清算;第二,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清算规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规定进行; 第三,清算成立中中小企业时,应把股资返还给非发起人股东,按照普通债权人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保护非发起人股东利益,也满足公司法中第95条对于发起人责任规定的处理要求。如果成立中中小企业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由于发起人承担成立中中小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所以由发起人偿还。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应尽早弥补以上立法缺失,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这样才能丰富理论内涵,并科学指导实践活动。只有成立中中小企业民事地位得到法律形式确立,对其性质进行合理解释,重新构建公司成立责任机制,才能协调处理好不同法律关系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相关论文篇4 浅谈公司法所面临的转变 1、现行公司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而公司法1993年在制定实行之初至今的变动并不大,面对当前市场经济状况难免会力有不逮。公司法的制定是秉持“法律内容应当较为完整,且具备大致的基本规范,拥有合理的法律框架”的基本理念。为了使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状况,下面我们就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 以填补当前公司法中的部分空白。 第一,注重法律框架设计,缺乏具体的操作设计。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框架设计较为注重,就以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能说是面面俱到,但也算是较为全面了。“坚持公司法内容较为完整,具备大体的法律基本规范,框架合理”它既是人们的意见,同时也是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原则。公司法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具备公司设立及运营的基本架构规则,注意框架设计 然而在操作层面设计上,略显不足,表现为以下几点: 存在法律空白。例如在公司法中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决定权交由其他法律法规或授权国务院,据统计,公司法约有8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和法规中有8处另行规定,由国家做具有股东大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它是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 但在公司法中却未明确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股份持有多久具备该项权利、哪种请求方式属于正当请求、请求不被采纳时应如何救济等等问题在公司法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旦遇到股东大会困难,就会产生解决困难;某些“不作为”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部分制度存在设计实施障碍和疑点。 第二,重视过程设计,忽略了“行为人”设计。过程是指公司法对办事程序及行为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行为实施者的具体的义务和责任并未设计。 第三,注重组织设计,轻视了机制与机理的条件设计。公司开展有效经营应当以完善的组织机构为前提,现行的公司法比较注重组织机构设计。在公司法中对公司业务执行、经营决策机关、权利机关以及监督机关的职权和组成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组织机构的机制和机理方面就显得有些薄弱。 2、公司法修改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修改公司法时应当从公司法性质与公司性质两方面出发。公司法与公司具有怎样的性质?首先公司法是商法的~部分,它主要对公司内外关系加以调整,在一定程度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调整主体是平等的,因此,将公司法界定为私法领域是毋庸置疑的。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它是一个扩大的个人,并不是一个缩小的社会。 从民法通则中的第42条可以看出,公司法人是一种经营性组织,可将其看做商事主体。从公司与公司法性质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就是要增加其任意性规则,减少强行性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都具有风险,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是公司的根本原则。因此,修改后的公司法应对规则的充分性与相关当事人公正性加以强调。我们对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归纳如下: 适应世贸组织要求,借鉴成功的法律 经验 在我国公司法案起草时,公司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普遍的企业形式,因而世界各国在公司法案方面均有所涉猎,为了填补我国公司法的空白,我们应当借鉴过程成功的经验如股东共有限责任原则、股东平等原则等。我们可以从降低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授权制、设立公司准则主义和揭开公司神秘面纱的原则对我国现行公司草案进行修改,增强其实用性和全面性。 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简化规则,突出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之间的区别。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其用意无非是将公司形式的决定权交到了投资者手里。而现行的公司法对这两种形式的差别明确的区分,虽然有部分规定了欧诺公司组织结构进行区分,但是仍较为复杂。为了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更为突出,公司法是否可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制度。我国自1979年的7月以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实行董事会为公司权力机关的制度,并未在董事会之上设立上位机关股东会。这种体制有别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制度,由于其已运行了2O年,我们可进行该方面的相关经验总结,吸收对公司法修改有益之处。比方说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就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这一的特点,注意一些召集股东会与股东议决方式的设计。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适用范围缩小,对其进行限制。适当对现行公司法中只设执行董事及一两个监事的做法加以改动。 分别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和公司立法公司法制定之季,恰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阶段。 因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公司制作为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探索,又成为人们的~种共识。因此,公司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当时的背景下,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不能不注意到。由于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规定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将其与其他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依此思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的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等,可以单独制定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公司法修改则不必再与国有企业改革扭在一起,而只需完善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包括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至于国有企业如何为成为公司创造条件,公司法则不必过问了。 应当充分体现我国公司法精神利用法律形式来塑造公司法律人格是我国公司法主要体现的精神,并以公司所有同公司经营分离为前提,通过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完善。 3、结束语: 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是对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保证,同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表现。本文仅对公司法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浅要的描述,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猜你喜欢: 1. 公司法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2. 公司法论文范文 3. 公司法论文参考题目 4. 公司法论文题目 5. 有关公司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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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资本主义以其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质的飞跃、社会结构的深层次变动为世人所瞩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资本主义新变化论文,供大家参考。
何谓新资本主义
新资本主义有三个主角:跨国公司,参与者,与作为旁观者、伙伴和人质的国家。这里主要讲跨国公司、参与者这两个角色,国家这一主角就自然明了了。
跨国公司
我们注意到跨国公司的几个要点:
(1)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它到世界各地寻求市场份额取得市场地位;它收购兼并企业。但是收购和兼并的目的不在于获利和增加生产能力,而是为了增加在世界市场中的份额。
(2)跨国公司不是自然而然产品的社会化。80年代跨国公司主要是扩大生产领域,铺开经营阵线。现在则是想搞专业化生产,发挥自己的核心能力和优势,扬长避短。这就意味着风险也增大了。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就面临一对矛盾的两个诱惑:获利的专业化和减少风险的多样化。
(3)跨国公司也会涉足到金融业务。生产性跨国公司也拥有自己的金融部门,它们就在做着股票买进卖出的工作。
参与者
主要的参与者有如下几类:
一是国际投资者。他们占有世界58%的金融资本,控制了按世界平均人数计算每人四千美金的财力。其主要分布于保险、退休养老基金、互冲基金等领域。
二是家庭式资本主义。
三是二战后繁荣过30年的资本主义。如福特公司的流水作业线、大规模生产、标准化产品等。这类公司的管理人员其理念是,利润不是唯一目的,目的是把业绩做上去,扩大量。
四是我们指称的新资本主义。这类资本主义是建立在信贷基础上而不是直接把钱投进去。新资本主义的基础就是直接金融。据资本市场的直接需求而决定策略。新资本主义的另一特点是资本股权的高度分散。所以公司的精力放在股票价值上而不是公司的眼前利润上,通过发行股票而占有资本,获利更大。投资人关心股价升涨。因此,体制性投资人想取得最大的收益。
对于新资本主义的反对意见
新资本主义的特征就是把自己大众化。即搞人民资本主义。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这不可能,反对意见如下:
金融市场制造了不平等。大投资者制造市场;大投资者投资引导大家的投资;因此我们面临的是垄断而非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
反对对企业认知的肤浅,及对整个经济认知的肤浅。这种肤浅导致他们对经济的评估是从外部去看经济的运作。金融资本的银行评估企业则是从资金进出账情况来评估。这样,作为体制性投资者的银行往往就大错特错。另外也存在一些金融委员会,只是听企业领导的话,他们对子公司的内幕也是不了解的,知之甚少。第二种就是经济审计部门。搞审计可能对公司的状况也知之不多。审计师对跨国公司的作弊防不胜防。第三种就是金融顾问(分析师),如会计事务所。可分析师对于企业资产的评估也是没有太大客观依据的。
直接金融投资总的来讲成本要贵得多。因为在金融市场中需要中介人。而中介人的收费是令人咋舌的。他们需要的报酬比公司上层所要花的费用还大。因此,金融市场实际上是高风险的市场。投资人有风险,企业也有风险。为了保护自己,就需要一个衍生产品。问题是,当今世界上衍生产品市场经济已经到了非常大的规模。只要把金融市场参与者加起来,他们每一环节都要捞一把。有一个提法是,这种金融投资的回报达20%-50%。但买股票的人可能只能拿到5%,甚至5%都拿不到,所以直接投资方法要比信贷的成本大得多。
现在的金融市场助长了腐败。投资人买不买股票决定因素是什么呢?是对股票的预期。生活中有一个现象,因特网上股票还很热门,而企业实际已经开始亏本了。往往在买股票时有很高的期望值。因为买股票的人是指望将来升值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腐败和贿赂就不可避免了。企业的领导人对公司情况再清楚不过了。但他们越做假对他们的好处越大。只要他们股票市值很高,他们就可以去买新的公司。他们通过纳斯达克为自己创造很大的剩余价值。公司上层可以先表示要买股票,定好价钱(这是他的权力),等股票涨的时候才用,一旦涨上去了,他马上就卖出去了。公司经理层也有好处,因为他们的报酬与股票价格相联系。这样,公司的股东与经理层形成同谋。银行不希望失去客户也要作同谋。审计师不希望丢失客户对这些也会睁只眼闭只眼。还有一些身居要职的人可能事先会知道一些情况,他们也会从中获利。而作为金融警察性质的委员会(如证监会)可能会查处,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
金融市场不稳定性造成。在买股票过程中,如果你的意见与众人不合,你就会采取与他们一致的行动。因为你不可能去买人家认为不好的股票。所以企业金融评估是由自己主观决定的,而不是由客观情况来决定。因此,金融市场起伏不定。由此可以断言,这就是金融市场固有的经济泡沫。问题是我们在这样的泡沫中已经生活了20多年了。我们已经形成了群体性信仰,没有个人的看法,"从众心理"严重。新资本主义的寿命有多长
我个人认为,从长期来讲,金融资本主义即新资本主义寿命长不了。
1.从经济角度来看,新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回报不丰。至少可以说它不会促使经济的快速增长,原因一,制造不断与日俱增的不平等。它只能去刺激社会上层奢侈性的消费。少数人的奢侈消费绝不可能和老百姓大众消费相提并论。二,这种投资往往不会做长期投资,它希望捞现钞。所以直接金融投资方式成本很高。三,金融投资人眼睛就盯着股票升值,他绝对对环境成本不感兴趣。四是,从劳工的成本来讲,环境往往要增加他的成本。由此可以说明生产力的回报是不高的。从最近二十年来看,除了美国的高新技术之外,很清楚一点是回报率是不高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样的资本主义不可能很快取得高的速度。
2.从社会政治层面来看,新资本主义支撑不了很久。有三个理由:
一是企业老板利益对员工利益的胜利。9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是,评估企业出现新的标准,即企业管理的"经济增值标准"。只有所有的持股人钱增加了,才能说明它增值了。很简单的理由,你投资,就相当于你把钱借出去,你就是公司的债权人,相应的就要承担风险,要有回报。你拿到的收入就是超额利润。这样就有两种态度:一是风险不能承担太大,但还要保证收入;二是风险越大赚得越多。但是现在的投资则二者都要达到,既要有稳定的进账,又要有高额的利润。金融投资人指望的就是这个。回过来,金融投资人有这样的要求,那就要求企业、企业职工创造这样的价值和业绩出来。作为企业领导,你要保证你的收入稳定,那你企业职工的收入就不稳定,那么劳工关系如何达到妥协呢?这就是企业老板利益对员工利益的胜利。
二是收入对投资的胜利。即要使买的股票升值。只能根据一个季度一个季度的账目来判断,这就是短期行为对长期行为的专政。由此可见,这样的收入绝不能比长期收入要高。
第三个胜利就是金融市场对民主的胜利。西方经济当中,每个企业可以看作是一个小的共和国。股东不仅要求经济回报率高,还会提出社会福利的、政治的和其它的要求。企业能够自己调节,而不需要民主政治的调节。这个美好的社会自我调节愿望使国家渐渐消亡了。民主政治成为多余的东西,有公司的调节,政府成为不需要的了。也可以看出,经济的游戏规则由三大角色来调节。现在出现的矛盾是,表面上相安无事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现在已经开始出现敌对的情况。
[摘要]本文详细论述了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没有变,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没有变,因此资本主义的本质也没有变。
[关键词]新技术革命剩余价值资本主义本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主要表现有:发生了新的技术革命;垄断有了新发展;实行某些改良措施;垄断资本进一步国际化;殖民主义采取了新的形式;采取协调措施,缓和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
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的新变化是由许多因素造成的,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是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起作用的结果。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生产经济不断积累,劳动技能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工具不断改进,特别是科学技术革命对生产发展的促进,推动了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相对稳定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影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第二,是剩余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结果。资产阶级生产的唯一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以获取最大利润。为此,各企业、各垄断集团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资本家集团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总是千方百计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生产设备、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以求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就为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三,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进行调整的结果。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推行了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政策以及鼓励工人入股等措施。生产关系方面的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和了资本主义的各种矛盾,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同时,他们实行了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另外,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盛行股份化、股权分散的做法。垄断资本印发小额股票,鼓励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把股票直接以奖金的形式发给职工。这样,社会上持股的人就急剧增加。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里,普遍推行了所谓的“管理民主化”制度,其形式多种多样。科技革命的发展和跨国垄断组织的活动,加强了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现代工业产品的结构工艺越来越复杂,使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生产的分工越来越细,协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这说明社会生产已进一步向国际化方向发展,而这种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生产完全被控制在极少数十分庞大的垄断组织手中。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另一表现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联合加强了,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际联合为基础的国际垄断同盟代替了传统的国际卡特尔。
第四,是对内加紧剥削、对外扩张掠夺的结果。殖民主义采取了新的形式:战后,随着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不断成长和壮大,以赤裸裸的暴力统治和掠夺为特点的旧殖民主义已完全行不通了,垄断资产阶级不得不改变策略,于是新殖民主义就成了帝国主义奴役和掠夺落后国家的主要方式。新殖民主义的特点是:表面上承认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要求,实际上是用一种较隐蔽的形式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向这些国家进行渗透和扩张,妄图继续控制和掠夺发展中国家,如:在经济方面的“援助”和“贷款”,其实质都是资本输出,是帝国主义实现其国际政治经济战略的一种手段。现代资本主义还在“援助”和“合作”的幌子下通过对外掠夺来发展自己。
二战后,资本主义世界虽然发生了以上新变化,但这些变化并没有消除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由基本矛盾引发的其他矛盾必然要导致资本主义的最后灭亡。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通过生产关系的某些调整而暂时适应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但是这种调整并未从根本上触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消除社会化大生产和私人占有之间这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消除剥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本性。
首先,资本主义生产更加社会化。其表现如下:一是生产向最全面的社会化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通过国有企业直接掌握了相当部分的社会化程度很高的生产事业,通过国私合营企业和国家采购直接地或间接地控制了一部分社会化的生产力,通过“经济计划化”等国家调节手段使整个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都达到很高程度。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各种国家垄断调节形式的广泛发展,使得资本主义国家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里的管理职能和管理机构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管理也日益走向全面的社会化,同时资本的社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其次,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并没有改变。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使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这迫使帝国主义国家不得不在所有制方面进行调整,帝国主义的“国有制”(即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就是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基础上,而对生产关系的一种局部改变。实质上,国有经济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性质,因为一种经济的性质毕竟要取决于国家的性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是资产阶级利益的总代表,是总资本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不过是由生产资料的单个资本家所有、集体资本家所有转到为“总资本家”所有。这种国有化只是适应资产阶级通过国家来加强对经济直接干预的需要。而资本主义国有化企业大多集中在国防、科研、金融、保险、邮电、交通、公共设施以及新兴工业等投资多、利润低、风险人的部门,国家经营这些企业,正好体现了资产阶级国家维护资本家总体利益的“总资本家”性质。以便把这些部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负担转嫁到广大劳动者身上。可见,这种国有经济只对整个资产阶级有好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仍然一无所得。
第三,资本主义国家的分配方式仍然是按照资本的份额来进行的,工人阶级处于被剥削地位的现实没有改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各垄断财团按其资本多寡和平均利润率来瓜分工人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工人则依然只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获取劳动力的价值,维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在二战后,虽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工资和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遭受的剥削依然如故。工人工资增长的速度大大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速度,这反映了资产阶级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反而大幅度提高,工人所得在其创造的财富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小,剥削不仅存在,而且还在加深,工人阶级所处的被剥削地位没有丝毫改变。
第四,资本主义的所谓“福利国家”和“人民资本主义”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本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谓的福利开支不过是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而集中起来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国家支出的福利开支,无非是把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那里扣除的收入重新还给他们,并没有改变剩余价值归资本家占有这一本质。
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票分散化,使工人手中也有了少额股票,但这并不是“人民资本主义”。其实,这不过是垄断资本支配更多社会财富以谋取巨额垄断利润的一种形式。在股票持有分散化的背后,隐藏着社会资本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程度的进一步增强。资本主义企业仍操纵在少数大股东手里,而大量劳动者并没有因手中握有少量股票而使自己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劳动者仍然是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谋生。因此,这些小额股票并不能改变劳动者的被剥削地位。
3未闻花名3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1]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 经济 学与 法学 分析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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