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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中的绝大多数制度、体制和机制,已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表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因此,发展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实质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归根结底是要增强治理国家的权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提高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力、执行力。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社会分工、公平竞争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将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过分干预,依法保证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治体系,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初始环节资源配置的分配正义;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执行正义和矫正正义功能。司法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可以为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一种缓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深化法制改革,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进依宪治国,切实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建设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推进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军,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努力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推进法治国际合作,完善国际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但却见仁见智,没有共识性的最大公约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我们不宜抽象地主张公平正义,而应当通过法律和法治来表达和实现可操作的公平正义: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重构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体系,把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公众通过法治方式,依法维护和实现自己表现为法定权利或权益的公平正义。二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三要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法,制定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程序规则,从程序法上来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规范行为,实现程序规则上的公平正义。四要在发生矛盾纠纷等利益冲突问题时,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各种法治程序、法治机制来解决,实现法治的实体与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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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防教育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从调查情况看,当今的大学生、中学生对于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有比较高认识程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国防教育的显著成绩。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防教育的针对性还不够强,渠道还比较单一,教育的效果还有待提高,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隐患。 1.广大青少年虽然对于和平时期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但是,又认为这些都是别人的事,似乎与己无关,或并不打算为之献身 在对高中生、地方大学生和国防生的调查中,认为和平时期国防建设“非常重要”的分别达到77%、85%和87%,“比较重要”的分别达到18%、和12%,二者相加,这一比例均超过95%。但是,从其他有关项目的回答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学生虽然认为国防建设重要,但这些都是别人的事,与自己无关,特别是那些认为国防建设很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一些学生,也只是笼统说说,自己并没有准备要为国防建设做些什么,甚至表现为对国防建设的冷漠或抵制。比如中学生(主要是高二学生)在回答考大学填报志愿时是否愿意报考军队院校时,有43%的学生回答“肯定不填报”,有50%的学生回答“不确定”,只有7%的学生明确表示“肯定填报”;大学生在回答如果部队从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战士)您的态度时,表示“肯定不报名”达37%,而表示“非常愿意”报名的只有13%,其余为“比较愿意”(28%)或“无所谓”(22%);在回答如果招收毕业大学生补充部队干部队伍时,有27%的同学明确表示“不愿意”,只有17%表示“非常愿意”,其余的“比较愿意”(38%)或“无所谓”(18%)。此外,还有少数学生对和平时期国防建设的必要性存在模糊的认识,这些也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认为和平时期没有战事,国防建设不重要或不太重要;二是把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认为加强国防建设必然影响经济建设中心地位。总之,这些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国防教育并没有真正深入人心。 2.广大青少年具备一定的国防知识,但非常笼统,国防教育缺乏组织计划性,主渠道作用发挥得不够 我们在对高中生、地方大学生和国防生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虽有一定的国防知识,但非常含糊笼统。比如,对国防生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同学虽然报考了国防生,但是他们对国防建设和军队的情况并不了解,回答了解“很少”、“较少”和“一般”的高达77%;在对中学生的调查中发现,在回答你报考军校的动机时(指那些将来“肯定报考”军校的学生),竟有38%的同学回答“说不清”;而那些“肯定不报考军校”的学生中有46%的认为“军队不能发挥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情况说明,不管当今的青少年对于国防建设持何态度,都不是建立在可靠的国防知识基础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说明我们的教育很不深入,很不系统。这从关于“国防知识的来源”调查中也可得到证明。我们把国防知识的来源分为“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学校组织的军事教育课程”、“当地国防部门的宣传”和“其他途径”等4项。中学生、国防生和地方大学生回答来源于“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分别了占72%,72%和66%,而来源于学校教育、国防部门宣传等途径的比例明显偏低。这反映了广大青少年国防知识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国家的主导作用未能充分体现;军队的“活教材”作用有待加强;学校的主渠道作用不够明显;社会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此外,有些国防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组织学生军训和参加军事夏令营活动,是进行国防教育的一种有效方法,但近年来,这些活动往往形式多于内容,而且很多军事夏令营出现“变味”,成了事实上的各种补习班。 3.当代青年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但坚强的意志特别是尚武精神不足,对于国防劳动的艰苦性谈虎色变 坚强的意志、崇尚军事和武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阳刚之气、进取意识和自强活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防人力资源成长的一种基本的精神环境动力。而我国青少年的这种精神环境动力在不断减弱,直接表现就是青少年从军的职业理想在不断走低。我们在对大学生的调查中有一项“您不报考军校的动机”是什么(指那些没有填写军校志愿的学生),回答“怕打仗”和“军校管得太严”的达42%;即使国防生,他们在回答毕业后到部队的意向时,希望到作战部队的也只有19%,其余都是“科研院所”(45%)、“机关”(22%)和“后勤部门”(11%)。在回答毕业后如果“退还学费,您可以重新选择非国防部门,你愿意吗?”国防生中有10%的人表示“非常愿意”,有35%的人表示“愿意,但要考虑经济条件”,两项合计达45%的人实际上对于选择国防生是不满意的。另据2001年7月发布的《中国少年儿童素质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职业理想的选择上,只有左右的农村孩子和15%的城市孩子渴望长大后成为军人;与此同时,在青少年中文体明星的崇仰者却大幅上升。青少年心中好动尚武的天性被抑制,刚健勇武之气渐弱,斯文柔弱之气增加,90年代初作家大鹰曾写过报告文学《谁来保卫2000年的中国》,现在,我们愈加感到要培养明天的国防人才,锻造未来的威武之师和钢铁长城,强化青少年的阳刚之气和尚武精神已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国防教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我国国防教育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根据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最主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长期和平环境使国民的国防观念逐渐淡化 自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以后,我国的周边环境趋于平静,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昔日“腹背受敌”的危境基本消除,在未来可预见的将来也似乎仍将有一个和平美好的前景。这种大好的局面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是不曾有过的,我们本该倍加珍惜。但是,值得高度警惕的是,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也使得一些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了种种松懈和麻痹思想,似乎天下太平了,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了。从上到下,越来越感觉到轻视国防、放松国防建设的情绪和现象。对此我们能从下列实例中得到证明。 实例之一:一些人在强调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把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只看到国防建设的投入对经济建设造成的挤压作用,而没有看到国防安全对经济建设的保障作用,更没有看到国防科技、国防工业本身是国家经济建设的催化剂和重要组成部分,一味要求国防部门要过“紧日子”、“要忍耐”。这种指导思想和宣传作用在国民尤其是青少年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实例之二: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人力资源建设,但是在政策导向上,实际上把参加国防劳动排在了最不重要的地位。孩子们从上幼儿园开始被强烈灌输的只有“考大学”、“挣大钱”,因此,在广大青少年的心目中全然没有为国防效力的任何概念,而国家的政策导向也首先是上大学和就业。(这一点在我们去一些大学和中学调研时遭到许多冷遇也能间接证明,有的学校一听是部队要搞调研很不情愿,什么“学习紧张”、“学生不关心”、“没有时间”之类搪塞或干脆拒绝。)因此,如今的青少年很少有人会想到保卫国家是自己的责任,只有那些高考落榜生、打工回乡者以及难以在社会上“混下去”的人才会考虑选择军营。 实例之三:很长一段时间里,部队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军事训练和国防建设上,热衷于创收、经商、办企业。不管引起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它给国人传递的信号是国防建设的任务不是那么紧迫了,老百姓的国防观念自然不会强起来。 2.军人社会地位下降,职业荣誉感降低 职业荣誉感是激发劳动者积极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我军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国防劳动者普遍具有较高的职业荣誉感。然而,近些年来,国家发展了,但军队的社会地位却降低了。比如,我们对于中学生、大学生的调查表明,大多数人认为军人社会地位不高。高中生、大学生和国防生中分别有54%、66%和65%的人认为军人的社会地位“不高”或“一般”;认为很高的只有16%、5%和8% 据有关部门1999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学生关注的35个热点话题,国防状况名列第23位。另据1998年9-10月对北京、上海、重庆等27个城市进行的当代中国城市青年状况调查表明,在青年中最愿从事军人职业者仅占,比最愿从事私营或个体劳动者职业的仅高出个百分点,比最愿从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的低个百分点。这进一步验证了由于军人地位的下降,已影响到军人的职业荣誉感,并进而影响到青少年国防教育的开展。 3.军人自身形象受损,对国防教育形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社会不良风气广泛渗入军营,影响很坏。我军素有军纪严明、作风正派、风格高尚的优良传统,这也是我军勇往直前、战无不胜的法宝。我军独立的管理体制使其相对超然于世俗之外,保持了良好的形象。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和风气开始侵入军营,不正之风、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乃至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上风气越来越差,有些还比较严重,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负面影响。二是管理理念滞后,许多方法不适合时代的要求。建军以来,我军积累了许多非常成功的管理经验。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随着独生子女一代逐步进入军营,我们面临的条件和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军队在管理方面也必须不断地改革和创新,跟上时代的步伐。然而,实事求是讲,我军目前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在许多方面是滞后的,是没有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的。比如,信息时代是开放和交往的时代,而我们仍然对于所谓“封闭式管理”乐此不疲;我们的官兵所受的教育越来越多,他们的文化素质越来越高,普遍具有很强的维权意识,但是,我们的管理仍然以“严格”、“过硬”为由,随意侵害他们的权益,有的甚至仍然流行体罚、打骂等粗暴的管理方法,等等。这说明,“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等新的管理理念远未树立起来。 三、探索和平时期青少年国防教育的新路子, 不断提高我国国防人力资源开发能力 一位瑞士外交家曾有句名言:“瑞士公民迈出右脚的时候,是一个公民,迈出左脚的时候,就是一个战士。如果要问我们为什么一百多年来没有打过仗,其主要原因是我们随时都在准备打仗。”相对的和平,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警惕,越是处在和平时期,越要加强全民的国防教育,但是,如何在相对和平时期保持全民的国防意识,提高我国国防人力资源开发能力,对我们来说确实是新的课题,必须深入研究和探索。 1.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完善政府教育功能 政府对国防教育的重视程度,是影响国防教育成效的关键因素。这不仅因为政府负有确保国防安全的最高责任,而且因为政府掌握着各种行政资源、舆论阵地和教育主渠道,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指导性。正如国外一位军事理论家指出的:“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培养人民的尚武精神,那么它为建设军队而采取的一切最好的措施也都将是徒劳的。”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发挥政府在国防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并不断完善教育功能,强调国防教育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是“社会的第一勤务”。我国已近30年没有任何战事,而且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处在和平建设的环境中,为了确保全民的国防意识,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国防教育是政府“首要职责”的理念,把国防教育的成效作为评定政府工作得失的重要依据,并建立政府部门国防教育的奖惩机制。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保障国防教育经费的支出到位。再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积极探索国防部门与新闻媒体、各类学校、驻地部队、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扩展宣传范围,增强宣传的效果。 2.聚焦国防教育重点,提高青少年国防意识 青少年是潜在的国防人力资源,青少年的尚武精神和献身国防的意识强弱,直接决定着国防人力资源的供给和补充。加强青少年的国防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概括起来无非是“集中式教育”和“渗透式教育”两种情况。所谓集中式教育,就是通过集中的军事训练、创办少年军校、举办军事夏令营等形式开展的教育活动。这种活动不仅能强化青少年的国防意识,而且能为国防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供给。如美国现有男女童子军分别达400多万和近300万,全国有3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2年制或4年制的陆军预备役军官训练团课程,有600多所大学设立空军预备役训练团,海军在60多所大学也开设了预备役训练团(李保忠著:《中外军事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12页)。俄罗斯“红星报”也透露,目前俄国防系统共有16所正规少年军校。这些少年军校以及童子军在国内的频频报道和活动,对培养青少年以及全民国防意识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也有类似的教育活动,但是,实事表明,效果并不明显,说明我们需要改革教育方法,加大教育力度。所谓渗透式教育,就是把国防教育渗透到广大青少年的一日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要渗透到学生的教材、校园、课堂和娱乐活动的各个方面。学生的课文应有国防教育的内容,校园文化建设、教室布置应体现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精神,还可确定特殊国防教育活动日等。如,法国规定,每年的4月8日,17岁以下年龄的男女青年都要到设在全国各地的2200个国家军事中心报到,参加与武装部队举办的全民教育日活动,并规定只有获得军事中心颁发的证书之后才能参加高中毕业考试。这些教育活动形式灵活,潜移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对于增强广大青少年的国防观念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切实提高教育效果 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国防教育也要不断创新,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不断创新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几十年来,我国的国防教育所以取得较好成绩,很大程度上在于能够充分运用图书、电影、广播、电视等各种新兴媒体,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迅速普及,传统的方法已显得十分不够了。比如,过去看电影是人们最重要的娱乐形式,然而如今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从来不进电影院;过去广播是最主要的新闻媒体,如今有些人特别是青少年连电视都不多看了。相反,网络却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最大媒体,据报道,我国的网民已超过了1亿,而且大多是青少年,对他们来说,网络已经代替了以往所有的媒体,他们在网上聊天、看新闻、打游戏、找资料、看录像等。因此,要真正提高新时期国防教育的效果,就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手段,抓住了青少年也就抓住了未来。比如,可以组织力量开发具有很强娱乐性的爱国主义、英雄主义、尚武精神的游戏软件;可以制作网络版的国防教育影片、录像;可以把国防教育的各种资料、图像、信息建立成为查询简便、共享程度高的数据库,把国防教育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学习、娱乐紧密联系起来。如何实现国防教育的信息网络化,是新时期国防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国防教育部门面临的最新最重要的课题。 4.改善军人自身形象,提高现身说法的力度 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防意识,不仅取决于理论上的宣传教育,而且取决于军人自身的形象,取决于军人的社会地位。我军在近一个世纪的战斗历程中,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勇往直前,战无不胜,涌现出了无数英雄模范,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光辉形象,成为无数有志青年投身国防事业的强大动力。和平建设时期,没有烽火硝烟,也没有像董存瑞炸碉堡式的英雄人物,相反,面对迅速的改革开放大潮,军队的作用似乎“下降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倾向也出现在军营,军人在老百姓中的高大形象受到了损害。如何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中始终保持军人的良好形象,始终成为广大青少年最向往的职业,是我们进行国防教育必须认真对待和探讨的问题。对此,美军的做法也许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在侵越战争及以后的一段时间里,美军的形象很坏,军人荣誉很低,以致成为“最不受欢迎的职业”,多数美国青年不愿报名入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美国政府和军方采取了多种措施,一方面,关心军队,大幅度提高军人的生活待遇,并利用各种机会,宣扬军队的“功绩”,宣传著名将领和战斗“英雄”的事迹,表彰“优秀”官兵;另一方面教育军队自爱自强,注重改善自身形象和军民关系,并把它“像完成战斗任务一样”去完成,鼓励官兵走出营房,参加“助民”活动。1986年底进行的几次民意测验表明,美军已成为“美国最可信任的群体”。1989年6月的《美国新闻与世界导报》也载文指出:“尊重军队又重新成为风尚,军服又成为荣誉的标志而不是失败的象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我军目前面临的形象问题,必须狠下决心,在大幅提高军人待遇的同时,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坚决遏制各种腐败现象,对严重影响军队形象的各种不文明之举进行坚决纠正,真正树立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光辉形象。同时,注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视人民为父母,切实改变军人形象。
独一木头
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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