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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弓木小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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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谁家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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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毕业之际,毕业论文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还是硕士博士,一份好的毕业论文都关乎你的毕业。在这里,我为你准备了硕士毕业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各位毕业生更好的写自己的毕业论文,顺利毕业。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的传播与网络技术的普及,给高校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研究网络与高校德育工作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对网络环境下德育的作用、目标等根本性问题作出新的思考,是高校德育工作者的崭新课题和时代责任。 [关键词]网络环境;高校德育;目标 网络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思想舆论阵地和国际舆论斗争的新领域,也成为高校德育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高校德育工作对网络的回应不能仅是知识技术和工具层面上的,更要发挥高校的优势,认真研究网络与高校德育工作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规律,对网络环境下德育工作的作用、目标等根本性问题做出新思考,这是高校德育工作者的崭新课题和时代责任。 一、培养大学生辩证的思维方式 网络正在成为年轻一代亲密的伙伴,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学生上网的主要目的是收集资料、聊天或游戏,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也为他们创造了精彩的娱乐时空。大学生对网络的运用远远超过了社会许多群体,网络化的生活环境正在形成。有人认为,“网络”是狼来了,我们的学生是无援的小孩,他们只有一个结果,被狼咬走。对此看法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未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网络没有那么可怕,我们要做的事情是培养学生辩证的思维方式,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独具慧眼的“神枪手”,那么还怕狼来吗?诚然,网络时代的到来,给高校德育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但是要辩证看待网络信息,它既不是“洪水猛兽”,不能用大棒来打压;也不全是“正中之音”,不能漠视它的不足。网络社会是由人所拓宽的另一生命空间,人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也应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体。它对于开阔青年学生的视野、拓宽他们获取知识的渠道、启迪他们的智慧、增进彼此交往是很有益处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是新时期人才的道德教育标准。学校德育就是要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培养他们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良好品德,培养他们对人生目标较高层次的追求。而对于网络,这些目标不再是空泛的概念,而是更加具体的要求。由于网络使他们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因此,学校教育最迫切的目标,就是要着力培养和形成学生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具有正确的辩证思维方式。 1.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辨能力。网络具有及时性、综合性、开放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给学生学习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方便、快捷、高效的全新平台。但虚拟网络上不负责的批判攻击,以及一些低级恶俗的言论,对学生健康思想的形成极为不利。因此,学生一方面对网络上的信息要具备审视和判断能力,分清良莠,不被垃圾信息所淹没,善于辩证思考并作出甄别,把有用的信息进行有意识和有目的的应用与归类,把信息加工成为真正的知识,并且懂得不把已取得的知识成果作为发展的终点,而是作为发展的起点,使他们从知识传递中找到的不仅是已有的结论,更主要的是找到尚未解决的问题,从而树立变革的观点和革新的精神,实现以辩证法的独立性、批判性、创造性为指导的思想解放;另一方面,要懂得承认差别,在对待网络不同文化时,应学会尊重有差异性的他人和有差异性的文化,从而使大学生们能放眼世界、接受差异、见贤思齐。 2.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性意识。在网络时代,大众传媒迅速而有效地渗透并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大众文化的反复强化使人来不及思考就接受了网络传媒所灌输的有关政治、伦理、职业、娱乐等观念,而且人们往往趋同,肯定既成秩序与价值观,文化批判能力弱化,从而形成马尔库塞所谓的“单向度的人”。网络传媒的影响隐蔽而强制,其结果是,一方面现代化过程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体创造性,并且也确实为个体创造力的展现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社会在通过企业管理制度、国家机构及法律体系等实现对个体外在控制的同时,又借助大众文化操纵个人内在的精神世界,从而使人的主体性有形无形地受到窒息。由于现代化的“后发性”,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网络传媒建设的速度相对高于发达国家传媒发展所经历的自然发展的速度,因此在较短的时间里,在没有充分心理准备的条件下,如何理性地生存于现代传媒的剧烈辐射之中,这是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人民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学校德育如何正确利用网络传媒影响,削弱其负效应,也是这一挑战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3.加快大学生德育观念的转变。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时代需要,必须在观念和模式上实现转变。首先,从封闭式德育向开放式德育转变。传统德育的特点表现为封闭性和一元性,与网络时代的开放性、多元性不兼容,因此,必须使学校德育从信息隔绝的世界转向直面“让人欢喜让人忧”的外部世界。针对学生走出校门,走进网络,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无所适从的现状,德育要敞开思维的大门,走进不同制度的社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构成的信息时空,让学生经受信息的冲击“洗礼”,从而增强对不良信息的抵制力。其次,从认知式德育向实践式德育转变。德育可起于认知但不可止于认知。实践既是德育的重要途径也是德育的重要目的,不良信息最容易从认知和实践脱节之处打开缺口,重实践而达知行统一,是青年学生远离不良信息的重要保证。最后,从他律式德育向自律式德育转变。对无孔不入的网络不良信息,唯有自尊、自爱、自律、自强方可拒其于千里之外,而培养自律精神的关键则是要提高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具有时代特征的价值观念 大学生应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斗。随着网络作为“第四媒体”越来越普及,它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等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特别是大学生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网络对他们的影响和冲击也最为强烈。因此,高校德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抢占网络这一高地以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对学生进行现代价值观念引导。创造性人才的健康成长需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大学生对知识创造的内驱力源于探索未知、寻求真理的强烈兴趣和不懈追求,源于他们对社会、对国家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据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心态环境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个中心”、“两个矛盾”、“三种压力”。其中,“一个中心”就是以自我成才为中心;“两个矛盾”就是自我期望值高与现实实现率低的矛盾,对环境高要求与自身低奉献的矛盾;“三个压力” 就是学习、生活和就业压力。就目前学生的思想状态和网络德育的现状来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培养大学生重视科学和知识的价值观。在网络信息时代,科学和知识的功能大大扩展,它们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方面,同时,也已经成为我们认识社会、改造社会、实行精神和思想解放的重要武器。在科学技术革命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占领科学知识的前沿,赶上世界科学知识发展的步伐,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到国家兴亡的战略性问题。由于我国过去是一个科学和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科学和知识的社会功能并不显著,加之受极左思想的影响,读书无用论、知识越多越反动、文化虚无主义和狭隘的经验主义等轻视科学和知识的思潮在人们脑子里还占有相当的位置,导致人们对科学和知识缺乏应有的价值认识,严重影响到人们对科学和知识的执着追求。这种观念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十分有害的,我们要彻底改变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引导大学生们充分认识科学和知识在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功能,特别是在推动社会历史发展方面所起的革命杠杆作用,培养学生重视科学和知识的正确价值观,以及热爱科学和知识的道德品质,刻苦学习,使自己成为一个有丰富科学和知识的当代大学生。 2.培养大学生确立正确的市场经济价值观。由于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在经济效益的问题上,人们形成了“只计其义,不计其利”等错误思想。而市场经济是具有注重效益和勇于竞争的特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基础上派生出的人的独立意识、效益意识、时间观念、平等竞争思想等等,不仅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样也符合人类进步的需要。高校德育应充分吸收这种文化精神成果,使高校德育能更贴近现实生活,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德育在现实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因此,要培养学生树立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价值观,高校德育工作应纳入重时效、勇于竞争、诚信合作等内容。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市场经济意识与高校德育在价值取向上有相悖的一面。市场行为必然具有一定的个人性,市场经济意识呈现一种泛化的态势,有一些人对社会义务、社会责任、无私奉献等等已漠然,但是我们社会上还存在也需要许多非自利的以及公利性的“无偿行为”。因此,高校德育工作要勇于对市场经济影响下的不良行为和观念进行剖析。在建立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在学生面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时,要引导他们树立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3.培养大学生树立合理的时间观念。随着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每一个时间单位所能创造的价值日益增大。为此,珍惜时间、节约时间、讲究效率是当代在学生必须具备的价值观。毫不懈怠地保持高昂的学习热情,珍惜分秒,刻苦学习,才能学到与时代同步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培养大学生树立开放的人际交往关系和行为准则 随着生产力发展浪潮的冲击,封闭的社会趋于瓦解,使社会的人际交往趋于开放,也使以往的交往模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交往”成为时代的一个主题。一个现代人参与了各种政治、社会、学术等团体,处于一种十分复杂的角色,所以一个现代人决不能按照一种单一、机械的行为准则来与人相处,而是要针对不同的交往对象,按照各种不同角色的要求来调节自己的行为。网络技术实现了人们快捷联系的梦想,但容易造成人际关系淡薄,人际交往能力下降。网络把世界联系成一个纵横交错的整体,人们活动在“人一机一人”相对封闭的环境里,可视性与亲和感的人际交往大大减少,容易加剧人们的自我封闭,造成人际情感的逐渐萎缩和人际关系的淡薄,导致学生出现人际关系的冷漠。这与开放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学会“交往”也就成了在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 1.学会乐众合群。人与人交往的开放加强,表现为交往频率的增加。与过去的社会相比,人们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交往的数量、次数大大增多。频繁的人际交往要求人人都能合群,懂得尊重他人,理解关心他人。大学作为社会中最为神圣、最为高洁的地方,自身具有许多独到的光彩,作为在校大学生要理所当然用自己的文明行为去演绎出真、善、美。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交朋友时要在坚持原则性下承认差异,有差异性的统一才是和谐的人际关系。不讲原则的交往则不可能保持健康、持久的交往关系,也会使人际关系庸俗化,而且可能被引入歧途。 2.学会相互协作。人与人交往的开放还表现为交往水准的提高。生产力迅速提高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使得社会上每个人的活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科学性的工作中,人与人构成有机的整体,一个人的活动必然影响到其他许多人的活动。人际交往发生质的变化,那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交往模式和由此产生的行为准则必然成为科学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消极因素。爱因斯坦曾指出,学校的目的始终应该是:青年人在离开学校时,是作为一个和谐的人,而不是一个专家。因此,学生在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要学会做人,善于团结协作、严守集体纪律、高度的集体主义精神、乐于奉献应当成为新一代青年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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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王夫人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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