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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研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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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研究原则

1.价值性原则

也叫需要性原则,即选择具有应用价值或理论价值的课题,它是选题的主要依据。科研课题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用价值,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也可以理解为所谓的“社会热点问题”。选择这类课题,社会需要,人们关心,研究目标明确,一旦突破,必然会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选择这类课题进行研究,要注意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2.创新性原则

即选择的课题要有创见,有新意,有特色。在选题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选题要防止雷同,防止步别人后尘;二是要考虑所选择的课题,能否研究出新的成果。有些理论,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对的,成了通说,看起来好象是对的,其实不对,或者在某些方面是错误的,应该有新的认识。如果我们通过研究,能够对其进行纠正,也是一种创见

3.可行性原则

根据自己进行科研和写作的主观、客观条件进行选题。选择科研课题,既要考虑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又要考虑自己完成研究和写作的可能性。有些课题,虽然很有价值,但是,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适合的。因此,选择科研课题时,一定要考虑完成课题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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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要清晰,表述要清楚,逻辑要合理,证据要客观,态度要严谨,尊重他人的贡献.★设置研究标准,学术八股文,很明确的表达问题,研究方法要设置良好并很好的实施,数据假设要合理、有用,促进知识.★建议要精确、易懂、有说服力、语气恰当.研究性论文的写作要求(一)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and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学术论文写作原则如下:

一、写作原则。

1.一篇学术论文是针对智力难题或疑问的。因此论文写作的首要规则,是要求你的论文要针对在你开始写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某个问题,而不会是你临时想到的某个问题。

2.一篇论文应该是分析的(analytical)而不是描述的(descriptive)。它不是用来记述曾经发生的事情或讲述老掉牙的故事。这就是说,你必须要有立场和观点。

3.论文还要有说服性。你要在论文开始时提出一个问题或疑问,以此确定你的讨论题目和范围。你要设法让读者认同你的立场或论点的正确性。为了说服他们,你必须采用一种符合逻辑的表达方式。

4.要想做到上面说的,你必须在起草论文之前拟定一个大纲。论文大纲会帮助你将你的论据(argument)以一种合逻辑的方式组织起来,以便能在最后推导出强有力的论点。

5.你的论文中只应该包括与论文主题有关的信息。其他信息,无论确切与否,都与你无关。提供那些多余的信息只能让你的读者感到困惑,还很容易遮蔽你的论文主题。

6.你的论文应该借助读者的自我阅读,使他或她,能通过自己的思维过程自然看到你希望他们获得的结论。你应该假设你的读者非常聪明,他们只是不熟悉你所拥有的资料而已。因此,如果某些资料对你的论文至关重要,你必须让它以其本身的方式呈现出来,而不能假设你的读者已经事先知道它们。

7.想让你的读者认为你的论点是正确的,你必须提供能支持这种论点的证据。你需要使用你在阅读中获得的材料和案例去支持你的论点。(译者注:案例不一定要通过阅读获得,实地调查获得的案例更为可靠。原文是针对历史专业的学生的,而大部分的历史案例只能通过阅读获得,所以作者通篇没有提到实地调查。)

8.需要注意,你必须要关照到所有证据,包括那种乍一看与你的结论相反的证据:你必须解释它们为什么与你的看法不一致,使其在事实上不能影响你的结论。如果你不能提供这样的解释,那么你必须修改你的论文。以简单方式忽略那些与你的结论不符的证据,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二、基本结构。

1.一篇论文必须有一个引导段,使你的读者能了解你的论题及主要证据。一篇论文也必须有一个结论(至少是一个段落),用来总结最重要的研究结果。总之,你的论文应该依据三段式展开,即:先告诉读者你打算说什么,然后把这些要说的详细说出来,最后再以简约的方式告诉读者你已经说了什么。

2.段落是一篇论文的基石。每一段应该包含一个大意或主题,以及伴随的相关解释与证据。每一段都要有一个主题句(to Manifesto)非常有突破性(ground-breaking)价值不如说《共产党宣言》是奠基性的(ground breaking)。

3.在大多数情况下,要避免多次在一个句子或一个段落使用同一个词。

4.避免使用时代错误的术语。如迷信、群众、人民、国家、公民和国家,都可以用来描述现代世界,但它们不适合前现代时期。例如,就像你不会用王国(kingdom)这个词来描述20世纪的法国,你也不应该用国家(nation)这个词描述12世纪的法国。

三.收尾工作。

1.必须要知道你的论文到底有多少页,要达到字数的要求。

2.论文应该装订,不能使用纸夹、塑料夹子和装饰性的捆绑。

3.从来没有论文会不使用拼写检查程序。但是请记住,拼写检查程序不能解决一切。如果在你的上下文中拼错一个单词,但是这个拼写错误,它本身就是一个词(如 if for is,或 Their for there),拼写检查是不会发现你的错误的。你要不依赖于语法检查去发现这些错误,。

4.在打印之前要仔细重读你的最终稿。确保每一句话都有意义,以及在你电脑上修改文本时单词没有意外掉落,或拼写检查程序没有带来错误。如果你能大声朗读你的论文,会比你默默地检查更有可能发现错误。

四.最后提醒。

1.写作并不依赖于拥有一个缪斯女神。相反,它只是普通的脑力劳动。你对你的论文投入的越多你就会写得越好。这意味着你应该早一点开始收集与你论文相关的信息,总之,你越早开始动手,你的文章就会越好。

2.二稿永远会好于初稿,三稿永远会好于二稿。因此,在重写你的论文之前你应该把论文给你的老师看以获得指导。

研究论文评价的原则

1.引言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是否达到所授予的学位标准的主要依据。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语是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相应水平作出的评价。评语虽短,但是至关重要,涉及到能否毕业、能否得到相应学位,或能否以优秀的评价取得相应学位等问题。因此,客观、准确地写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语,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是每位论文评阅人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2.评价依据学位论文评语需要对所提交审查的论文作出评价,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由于研究生学位分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两大类,所以,对论文的要求也有原则不同。

对于申请硕士学位论文,主要审查: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对于申请博士学位论文,主要审查: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评语层次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了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的写作,一般需要以下几个环节审查:(1)导师的审查;(2)同行专家评阅;(3)答辩委员会答辩会答辩;(4)学位委员会审查。前面三个环节都需要写出书面评语。由于角度不同,定位不同,因此,评语的写法也是不一样的。特别是评语的结论部分,文后笔者再具体说明。

一般来说,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副高职职称以上的专家,一般应为硕士生指导老师;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正高职以上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老师。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语要求用词准确、评价客观,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应该言之有理,以理服人。好的评价不能多加一个字,也不能减少一个字。

4.评价内容一般来说,学位论文评价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论文选题论文选题主要看是否属于学科前沿,研究工作是否有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如果在国内,列入国家973专案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选题,大多是属于科学发展前沿,因为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同行专家已经论证过,是同行关注的热点或重点。

(2)文献综述主要看是否掌握了本学科领域相关的研究工作的最新动态和进展。文献综述有量与质两个方面,量的方面主要看是否围绕论文主题基本覆盖了本学科领域相关的主要文献,质的方面主要看是否综述本学科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和有影响的主要文献。例如在本学科领域有影响的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文献,有影响的学者论著,应该在文献综述中体现。更重要的是,学位论文评语需要通过作者的文献综述,看是否概括、归纳出本学科、本研究方向发展的总体趋势、规律和待解决的问题。

(3)主要工作与创新点及其学术意义、价值这是学位论文评价的核心内容。对于博士学位论文来说,要求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和系统性。评语不仅要列举、归纳、总结出提交审查论文的主要工作与创新点,而且还要指出其学术价值。

在学位论文评语写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中,一般作者已经对论文的主要工作与创新点作了归纳、总结,论文评阅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应该从更高的高度,更广的视野,总结、评价论文的工作与创新。

(4)论文写作论文写作是学位论文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审查论文写作是否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实验资料是否可*,推论是否科学正确。通过论文写作,也可看出作者是否有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论文的条理性与系统性也是研究工作是否有系统性的一个反映。

(5)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任何一项研究工作,无论是高水准的还是低层次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这本是无可非议、众所周知的。但是,一般来说,以前相当一段时间,国内学术界在写学位论文评语时,生怕指出过于尖锐的问题会影响对论文的整体评价,从而只作肯定的评价,不指出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重点院校学位论文评价中,专门设了存在问题一栏,有不少专家如实地给予指出,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其实,客观来说,对待论文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的关系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存在问题多或者大,并不一定说明论文整体上没有创造性成果或成果价值小。

(6)评语结论通过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审查,评语结论应该包括或隐含着下列内容:

a.学位论文是否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b.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是否能反映出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c.论文研究工作是否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最后的评语结论与评阅人的身份有关。笔者认为,如是学位论文导师,定位比较准确的最终结论拟为: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意提交同行专家审查。如是同行评审专家,拟为:论文达到了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意(或建议)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安排答辩。如是论文答辩委员会,拟为: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票(×票)通过×××同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意(或建议)授予(工学)博士学位。或: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票(×票)通过×××同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意毕业,同意(或建议)授予(工学)博士学位。

5.范例欣赏下面是一则学位论文评语,本人认为是一篇值得欣赏的评语例文:

将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覆盖产品设计的全过程是当前CAD研究的主要内容。传统意义下的CAD技术着重于辅助产品的详细设计和绘图输出,因而有较大的局限性。本文以图形单元作为产品设计资讯的载体,通过运动分析、功能映射、变型设计、关联设计等

手段,将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全面地融入产品概念设计过程,取得了一系列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1.将零件结构划分为零件、功能结构和基因单元三个层次,以功能结构为单位组织基因单元,有利于实现基于功能的零件概念设计。

2.提出了产品骨架单元的提取方法,通过插入、删除、替代、分解、整合、克隆、派生等多种骨架单元置换手段,在保持功能不变的条件下,对产品进行变型设计。与传统的基于尺寸的产品参数化设计不同,上述变形设计能导致产品结构的变化,因而为创新型设计提供了有效的CAD手段。骨架单元表示完整地体现了该结构与产品中其他结构的约束关系。在保证产品中各结构单元有序性、一致性的前提下,减少了所附加大数据量,有利于在概念设计中,对设计方案反复进行斟酌与修改。

3.在关联设计中,归纳总结了五种关联的约束模型,为详细设计阶段自动生成导出单元提供了设计依据。

4.以图形单元置换、叠代技术为核心,构造了单元化产品信息建模原型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发了MCADDS系统,并在冲剪机床设计XJD型转辙机传统系统设计中获得了成功的应用。

5.论文内容丰富、条理清晰、结构完整,特别是在运用CAD技术辅助产品的变型设计以及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的反复修改方面有重要突破。本文是一篇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建议提交答辩。

6.结束语从某种角度来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语既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评价,也反映了评阅人综合水平。既反映了评阅人的学术水平,也反映了评阅人的写作文风。它属于应用写作中一种专业应用文写作,值得我们研究。

该课题选题新颖,紧密结合临床,设计合理,属于本学科研究热点,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实际价值。论文的内容与题目基本相符,结构完整,格式规范,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语言通顺流畅,内容丰富。文献材料收集丰富详实,基本涵盖了本学科相关的主要文献,并对本学科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归纳作用。数据资料充分,论述过程严谨,思路清晰,综合运用了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分析方法选用得当,结果可信。论文撰写严肃认真,推理符合逻辑,结论和建议具有现实意义,是一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硕士生论文。

该论文反映出了作者在本门学科方面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以及良好的科研能力。达到了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建议安排答辩。

xxx同学的学士学位论文《革命样板戏电影剪辑分析》研究了中国文革时期中的革命样板戏电影的剪辑技巧,是一个别具一格的选题。长期以来,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因而这个选题是有价值的。样板戏电影,来源于舞台上的革命样板戏,是经过大批艺术家创作并经历了观众检验的艺术作品。拍摄成电影后,即保持了样板戏的原貌,又在艺术上有一定的创新。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事情,一方面艺术创作受到种种限制,一方面又有条件集中当时国内最优秀的电影艺术家拍摄革命样板戏电影,形成了其艺术上的特色。革命样板戏电影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戏剧艺术和电影艺术的高度结合,创造出一种崭新的假定性。即不是取材于原样板戏进行的电影创作,也不是简单的舞台艺术片。在革命样板戏的创作中,总结、提升了中国电影在此方面的种种经验,并形成了新的样式。对于此类电影的剪辑技巧尤其是一个容易被人忽略的部分,事实上,在革命样板戏中,剪接技巧使用得相当流畅、丰富。王颖同学的论文研究了样板戏电影文戏、武戏的不同剪接技巧,继而深入到唱腔、对白、气氛、动作布局、武打各方面的剪接技巧分析,颇有成果。这篇论文主体清晰,布局合理,深入浅出,详略得当,作者的专业水平和写作态度都是值得肯定的。由于作者原理那个具体的时代,对于一些问题的认知仍存在不足之处,是为遗憾。但作为年轻的学生,敢于挑战如此艰深的课题,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值得称赞。这是一篇比较优秀的论文。

1.论文选题是否合适。原则上只要和所学专业相关的方向都可以,但热门的、实践价值强的选题会比较受导师青睐。此外,选题应当与本身的专业水平相符合,题目范围不能过大或者过小。建议选择与导师研究方向类型的题目,或者自己比较擅长方向的题目。如果选题与专业差别较大,或者与别人重复,文章价值就大大缩水。2.论文结构是否合理。硕士论文写作中一般采取“总—分—总”的结构,也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在实际写作中,为了论证需要,还需要把论点进行拆分,分别论述。这很容易出现文章结构散乱、论据不充分的问题。在写作上我们要注意,每一个分论点不一定是和完整主旨完全符合,但一定是为总论文服务的。只有结构合理、逻辑清晰的论文才是高质量的。3.创新点。创新点是衡量硕士论文价值的重要因素,如果一篇硕士论文创新点很明显且具有价值,只要其他不分不出现太大问题,基本都能过关。硕士论文要求必须有创新点,但创新点不是要求在理论上或者研究上的巨大突破,只要使新的观点、新的看法、新的角度,都可以是硕士论文中的创新点。硕士论文中的创新,其实是要求毕业生要有自己的观点或者全新看法,只要是前人没做过的,或者对前人研究有新看法的都可以用,然后再用所学知识进行论文,并不是在专业领域的开创。那么硕士论文写作时该如何寻找创新点呢?①重新整理过去的文档,有可能从整理当中获得灵感,或是从文档回顾中整理出头绪;②细心观察可以看到事情的反面,考虑到事情的另一角度也可以激发想象力,研究对比的客体也可以找出不同面向,更加了解要研究的主体;③利用微观与宏观的角度看事情,可以知道事情的脉络与细节;④用比较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线索。

论文评分标准如下:

一、优(90分以上):

1、在写毕业论文时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在规定时间内独自完成论文,拥有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中的立论正确,且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的方法适当结论也正确,并有一定创新性,有较高的学术或实用价值。

4、论文的结构严谨,格式规范工整,条理清楚且逻辑性强。

5、资料齐全,实验或计算的结论准确可靠。

6、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且能流畅正确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的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良(80-89分):

1、在写毕业论文时态度认真,比较努力能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在规定时间内独自完成论文,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中的立论正确,且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的方法比较正确且能实用。

4、论文的结构严谨,格式规范工整,条理较为清楚。

5、相关资料搜集的较为齐全,实验或计算的结论准确可靠。

6、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中(70-79):

1、在写毕业论文时态度比较认真且较为努力,能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在规定时间内独自完成论文,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中的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的观点正确语句通顺,格式规范书写比较工整,条理也较为清楚。

5、资料收集的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

6、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四、及格(60-69):

1、在写毕业论文时,能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毕业论文。

3、论文中的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条理比较清楚,格式符合规定。

5、资料收集的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

6、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提醒后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五、不及及格(59分以下,同时具备备以下三条或三条以上者):

1、在写毕业论文时,态度不认真,有违反相关纪律的行为。

2、有指导教师的指导时,还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毕业论文。

3、对于论文当中的理论分析部分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4、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文观点不正确。

5、相关资料不齐全,计算的结论不准确。

6、在进行论文答辩时,阐述的论文主要内容不正确,经过答辩教师的提醒后仍不能正确地回答各种问题。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评价的方面有:论文选题是否合适、论文结构是否合理、创新点等方面。

1、论文选题是否合适。原则上只要和所学专业相关的方向都可以,但热门的、实践价值强的选题会比较受导师青睐。此外,选题应当与本身的专业水平相符合,题目范围不能过大或者过小。

建议选择与导师研究方向类型的题目,或者自己比较擅长方向的题目。如果选题与专业差别较大,或者与别人重复,文章价值就大大缩水。

2、论文结构是否合理。硕士论文写作中一般采取“总—分—总”的结构,也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在实际写作中,为了论证需要,还需要把论点进行拆分,分别论述。

这很容易出现文章结构散乱、论据不充分的问题。在写作上我们要注意,每一个分论点不一定是和完整主旨完全符合,但一定是为总论文服务的。只有结构合理、逻辑清晰的论文才是高质量的。

3、创新点。创新点是衡量硕士论文价值的重要因素,如果一篇硕士论文创新点很明显且具有价值,只要其他不分不出现太大问题,基本都能过关。硕士论文要求必须有创新点,但创新点不是要求在理论上或者研究上的巨大突破,只要使新的观点、新的看法、新的角度,都可以是硕士论文中的创新点。

论文主要特点:

1、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

2、创造性

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

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

3、理论性

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4、平易性

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

5、专业性

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

6、实践性

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还表现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岗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论文常用的研究原则

1.价值性原则

也叫需要性原则,即选择具有应用价值或理论价值的课题,它是选题的主要依据。科研课题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应用价值,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也可以理解为所谓的“社会热点问题”。选择这类课题,社会需要,人们关心,研究目标明确,一旦突破,必然会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选择这类课题进行研究,要注意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

2.创新性原则

即选择的课题要有创见,有新意,有特色。在选题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选题要防止雷同,防止步别人后尘;二是要考虑所选择的课题,能否研究出新的成果。有些理论,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对的,成了通说,看起来好象是对的,其实不对,或者在某些方面是错误的,应该有新的认识。如果我们通过研究,能够对其进行纠正,也是一种创见

3.可行性原则

根据自己进行科研和写作的主观、客观条件进行选题。选择科研课题,既要考虑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又要考虑自己完成研究和写作的可能性。有些课题,虽然很有价值,但是,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适合的。因此,选择科研课题时,一定要考虑完成课题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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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点的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就是要求毕业论文的作者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并揭示其规律。这首先要求论点正确。如果论点不正确,就会使整篇论文归于失败。

比如《论中国的农村改革》一文中说:“中国的农村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性环节,农村的改革之路也成为城市改革的必经之路。”这个论点是不正确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十分明确地指出;“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显然,城市改革与农村改革因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状况不同,经济社会环境不同,走的也是不同具体形式的改革之路,这也是十分明显的,如果以农村改革的模式来框定城市改革,城市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这也为实践所证实。所以,论点要正确,并不是很容易的,作者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提出合乎客观实际的结论。

2.论点的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与科学性是密切相关的。科学性要求实事求是,客观性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性要求对于客观事物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然后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写毕业论文的常见毛病就是带着先入为主的框框去找材料。这是撰写毕业论文的最大忌讳,因为客观事物是极其复杂的,随时可以找到一些例子或个别材料来证实某一论点,但不能反映客观实际。

列宁说:“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因此,撰写毕业论文,必须尊重客观实际,要从实际中去粗取精,得出结论,决不可凭自己的好恶去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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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的原则怎么写

1.价值性原则。它是选题的主要依据。一是应用价值,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也可以理解为所谓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理论价值,有些研究项目对于科学文化的发展,对于解决理论上的疑难问题具有重大价值,或者对于应用课题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2、创新性原则。即选择的课题要有创见,有新意,有特色。在选题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选题要防止雷同,防止步别人后尘;二是要考虑所选择的课题,能否研究出新的成果。

3、可行性原则。根据自己进行科研和写作的主观、客观条件进行选题。选择科研课题,既要考虑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又要考虑自己完成研究和写作的可能性。

怎样撰写论文一、为什么要写1培养环节的需要2学位论文的需要3知识拓展的需要4能力训练的需要。知识拓展的需要:1了解论文的相关背景。2知晓研究的方法手段。3弄清问题的本质规律。能力训练的需要:1分析与观察能力(选择题目)。2 资讯获取的能力(查阅文献)。3度势与决策能力(研究定位)。4判断与思维能力(确定内容)。5动手与操作能力(计算实验)。6洞察与概括能力(成果表述)。二、怎样写(避免非学术型失误)1.两要素:做与写,两者关系2、选题3、查资料(网络,全新,顺藤摸瓜)4、明确论点(重要性)5、定位(对象,方法,结论有一新)6、Title(精炼准确,不宜简或繁)7、Abstract 固定结构:研究什么问题、在情况下、用什么方法、论文的主要结论、意义8、绪论 固定结构:论文的重要性(宏观)、具体研究对象重要性、相关的研究状况(文献综述原则:新,全,正面为主)侧重于近5年的文献、指出尚未涉及的对象或尚未得到的结论,或尚未统一的观点、给出论文的目的9、理论或方程描述:只叙述与论文有关的、用别人的理论或方程要注明标注、方程或公式符号要逐一说明10、研究方法介绍:尽可能详细,尤其是关于方法本身的研究,新颖、合适、出处、利弊11、结果分析讨论:图形规范,如线条粗细、符号文字大小、坐标和变量标注、图形大小;对图形或表格结果叙述,如变量之间关系;更重要的且更显功力是通过便面结果,引出隐含结论,此时可以结合别人或自己成果叙述,尽量展开话题。12、结论:画龙点睛,将分析和讨论部分的结论性句子归纳在结论中,不能与摘哦要相同,比照要更详细。13、参考文献:格式与所投刊物一致如人名写法等14、如何做:做之前论点要明确,要给出那些图,图要全,处分利用数据。怎么证明结果可信?用自己或别人实验结果比较;用别人计算结果比较部分结果,证明算法可靠。15、如何写:学术论文虽然强调的是内容,但文法必须过得去。一些表述可参考国外作者论文(避免Chinglish)。采用一些固定的表述内容。综述别人的成果时可用别人摘要中的句子。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对别人工作评价(正面为主)、参考文献的引用(本刊为重)、所投刊物的选择(合适为本)、评审意见的答复(谦逊为宜)。选题合理性、先进性、可行性大学绝大多数都是复制 粘贴 但建议先看懂再复制 而且最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工科的能够建模最好了 多学习几种软件 MATLAB CAD 编程等等 一些办公软件要熟练应用 即使现在用不到 工作了也经常用 不要荒废四年大学时光 人生最美好 最容易出成绩的四年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罪刑法的原则研究论文

文  钱震杰         一、司法解释领域的罪刑法定         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条文数量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几乎是最少的,仅有192条,规定又过于简约,无法完善地规范千姿百态、包罗万象的社会犯罪形态,给司法实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补正其不足和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刑事法律问题作了诸多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对于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检察和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起到了十分强有力的指导作用。毋庸讳言,一国刑事审判工作不是以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作为准绳,而过多地依靠司法解释办案,本身就是不正常、不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而在司法解释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两高对某些问题作出的解释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和矛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没有及时进行协调统一,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个别司法解释超越权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于1986年6月21日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和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扩大解释为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正确、及时的,但它对主体的扩大解释已明显超越了司法解释的应有权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①。         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姿百态、发展变化的,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可以而且应该在确定的限度内进行解释,对某些条文赋予新的含义,我们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限度,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下面,分别就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类推解释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讨论。         (一)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②。在刑法理论上,扩张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在这种解释的情况下,其内容已经超越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这种超越之所以是合法和能够被接受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种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属概念之间具有某种性质上的联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条文中某些文字的文义并不是非常清楚确定、毫无争议的。加藤氏(指日本学者加藤一郎)亦如凯尔生(Hans Kelsen),创有“框”之理论,加藤氏认为:“法律规范之事项,苟在‘框’之中心,最为明确,愈趋四周,则愈为模糊,其色彩由浓而薄。几至分不出框内或框外。”①由文字边缘的模糊性这一特征所决定,在符合可预测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条文进行极尽词义甚至溢出词义的解释,只要内容具有合理性,其形式的合法性也应该被肯定。我们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下,一般来说,扩张解释应当限于对被告有利的情形。对被告不利的情形,似有悖于罪刑法定,需慎之又慎。         ①陈兴良:《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7页。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二)限制解释         在刑法理论上,限制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所表达的含义,作限制范围的解释,其解释的内容较之于条文的词义范围为小。这种解释主要是基于合理性的考虑,同时又没有超出条文的字面含义,因而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三)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这种解释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即使是笼统概括规定,也不应视其解释为类推解释。被类推的事项是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事项,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之原则,是不能允许的。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司法认定         司法认定包括法律和事实上的认定,在此需要探讨的是法律上的认定。法律的认定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客体,立法必须具有明确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最早是由美国的刑法学家在20世纪初提出的,又称为“不明确而无效理论”。根据这一原则,罪刑即使法定,但其内容若不明确,就无法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为此,刑法规范必须明确,不明确的刑法规范应该认为是违宪无效的。但是明确与不明确又是相对的,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有法学家强调,今后刑法有必要创设柔软的概括性的规定,即所谓“规范性的构成要件”、“开放性的构成要件”。总之,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规范应该明确,但又不应该将明确性绝对化,适应社会生活,创设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争取空白罪状等立法技术,不应认为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我国刑法的问题在于,1979年刑法在立法上追求“宜粗勿细”,片面追求简明扼要,结果却是简而不明。例如,刑法中随处可见的“情节严重”一词,其内涵和外延都模糊不清,它既可以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可以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至于其含义究竟是什么,完全在于法官的自由理解。新刑法将条文增加至452条,开始体现出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新刑法以明文列举的规定取代旧刑法中的“情节严重”等概括规定。原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此对判处10年以上的抢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十分概括的。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将其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较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此对判处十年以上的抢劫罪加重构成要件作了明文列举,便于司法人员掌握。         其次,新刑法以明文列举的规定代替了旧刑法中的“其他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等概括性的规定。原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新刑法第七十八条则将减刑分为两种:一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二是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将前后规定加以比较,新刑法的进步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新刑法中也存在大量的概括性的规定,有些是无法明确的,例如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立法上不可能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还有些地方是应当明确而尚未能够做到的,因此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律的司法认定是极其重要的,笔者试图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研究:         1.在适用罪刑法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一个概念是“法”,我们认为这里的法,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总则、刑法分则的规定,理所当然应属于罪刑法定所依据的法律范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后,我国先后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由于这些单行刑法的规范依据被新刑法所吸收,因而新刑法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其中附件一所列的8个单行刑法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予以废止。单行刑法是立法机构为应付某种特殊情况而专门颁布的,尽管目前单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废止,但不能排除在新刑法的适用过程中,犯罪情况出现新的变化,又需要通过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修改补充的情况。附属刑法是指在非刑事法律中,为了保护该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规定的、刑法典和单行刑法不具有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范总和。同样,历年来,我国在有关经济、行政法规中以比照、依照的方式规定了一百多条附属刑法,在新刑法颁布后,这些条文在法理上都归于无效,但今后在经济、行政的立法中,仍然有可能根据现实情况的保护而创制新的附属刑法。         2.法定是指法律的规定,如前所述,这种法律规定,也就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有两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可以对该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法律对一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对该种行为即不能定罪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理解法律的规定就成为关键的问题。         法律的规定有显性和隐性规定两种,前者通过字面意思即可以确定,而后者需通过内容的逻辑分析才能确定,而这两者都是“法律明文规定”,我们通过对下列问题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更为确切地作出法律认定:         (1)空白罪状的立法方式。这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和超前性的立法手段,在新刑法中也得到应用。如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就采用了空白罪状的立法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明文规定只具有形式的意义,其实质内容取决于参照法规,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十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变更。         (2)概括规定。这些规定一般具有一定的弹性,允许司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解释。例如,上文提到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虽然字面规定笼统,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明确化。         (3)案例示范。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发布一些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在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案例作为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阐释方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三、秉承罪刑法定精神进行司法裁量         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逐字适用法律。但我们认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可以有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保证法律的灵活性,避免突变性的立法震荡,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         罪刑法定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但罪刑法定制度下的自由裁量是应当受到限制的,绝对的自由裁量是人治的表现,导致对法律尊严的践踏。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将自由裁量的权力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在法律、文化各方面的素养,秉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用好手中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力。         (作者系上海市青浦区政协办公室秘书)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到了17、18世纪,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法国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历史沿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这个命题虽然是用拉丁文表示的,但并不意味着在古罗马法中就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根据有关学者的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称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但由于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因此谈不上严格意义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例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社会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那么,这些规则应该采取什么形式呢?洛克认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孟德斯鸠也有类似的论述,但是,较为明确的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氏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它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的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以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刑罚擅断进行了猛烈地拼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治社会的无限向往。当然,罪刑法定真正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有力倡导的结果。费尔巴哈在《对实证主义刑法的原则和基本原理的修正》一书中指出:“每一个判刑的行为都应依据法律处刑。”而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一语更是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昭然若揭。 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是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完成的。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内容的指导下法国制定了刑法典,并于1810年公布施行,这就是举世闻名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 。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一经颁行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仿效的范本,遂使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 以上是罪刑法定原则从学说到法律的历史沿革,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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