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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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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贷行业的优势P2P网贷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自身商业模式改变很灵活,可以快速的适应市场和客户。但是P2P网贷企业也遇到了很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例如成本、效率、风险、用户、市场等。1)大数据风控优势P2P网贷成立时就对外宣称大数据风控是其核心优势,很多P2P网贷企业高薪聘请金融行业风险管理专家,参考国外的金融风控模型设计其风险管理体系,FICO模型是被用的最多的模型,Zest Finance也成了很多风险管理模型参考的标杆。由于中国数据封闭,很多模型拿不到数据,所以其效果并不好。其实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就是贷款前尽职调查,抵押品/质押品真实可靠,现实的情况是线下的风控管理还是比线上的风险管理模型具有优势的。由于缺少大量的金融数据,P2P网贷行业大数据风控,任重导远。2)技术优势P2P行业技术主要优势,很多P2P企业最大的投资就是系统建设。这个的确是王道,如果P2P企业自身系统建设良好,大部分资金可以从线上获得,大多数金融交易可以通过线上完成,其企业的经营成本将会大幅度下降,P2P企业技术优势就会转化为成本效率优势。任何一个P2P网贷企业如果达到一个经营成本临界点(即其运营费用与收入比小于30%),就意味着P2P网贷企业经营成本低于银行,可以取得成本的规模效应,真正对金融行业产生威胁。3)运营效率优势大部分P2P网贷企业员工年龄较年轻,整个行业正处于野蛮发展阶段,企业内部管理偏向互联网企业,内部消耗较小,员工承担多种角色,执行力较高。P2P网贷企业人员工作效率高,其人才资本收益水平也较高,相对金融企业,具有较大对优势。这也是很多年轻人愿意从传统金融行业转向P2P企业对原因。从2014年起,据估计至少有上万人从金融行业转向了P2P网贷行业,包括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主管和客户经理,过去一年很多外资银行资深客户经理纷纷跳槽到P2P行业或是财富管理公司。加入到P2P网贷企业到银行员工,其最大到感受就是节奏快,效率高,大家工作积极,企业合力大,生命力旺盛。4)用户优势未来消费主体是80、90后,他们都是移动互联网一代。未来的客户更喜欢网上理财和消费,其用户基础大(80、90后总体人数超过3亿),线上获客成本低,有利于短时间获得大量客户,并且形成消费规模。P2P网贷企业的定位就是线上获得客户,通过风控系统和线下审核来控制风险。P2P网贷平台可以跨地域经营,中国所有线上理财的客户都可以成为起目标客户,相对金融行业,其客户没有区域限制,获客成本低,未来客户成长性好,客户群大,P2P网贷行业具有先天的获客优势。5)牌照概念中国最缺的就是资源,任何需要资源控制的行业都很有商业机会。第三方支付拍照的价格已经涨到了3亿元,考虑到P2P网贷可以实现直接融资,进入供应链金融、产业金融、消费金融企业,未来P2P网贷行业的牌照价格应该在5亿以上,这也是为何很多上市公司收购P2P行业的原因,也是很多P2P网贷企业不断出现的原因。很多产业资本很看P2P网贷企业,一个原因就是其金融牌照,未来其金融牌照的想象空间巨大。6)成本优势同传统金融企业相比,P2P网贷没有太多商业网点,大部分产品推广通过线上进行,人员支出和市场支出相对比较低。产品推广多集中在线上,其成本比线下推广降低70%以上,可以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规模用户效应,运营成本优势明显。切忌P2P网贷行业不要投入过多线下资源,因为其成本无法和银行的规模效应相比。市场上已经有一些P2P公司,贷款总额超过十几亿元,但是其员工不足100人,以技术人员为主,主要依靠线上的渠道来进行获客。二P2P网贷行业的劣势1)成本问题P2P网贷行业金融杠杆小,贷款也很小。大部分的P2P网贷行业的年交易金额在10多个亿,其毛利率大概5%,除掉2%左右的担保费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只有3%,一般市场投入费用在30%,剩下的收入用于运营费用就捉襟见肘了。一般营业收入达到10多亿的P2P网贷公司,人员应该在200人,系统建设费用(1000万)+人员费用(人均20万)+租金成本(300万)将超过5000万。营业收入达到15亿以上才能达接近平衡(还没有考虑超额坏账率)。市场上绝大多数P2P网贷公司从现金流角度其实都是亏钱的,主要原因一个是运营成本高和坏账率高。2)资金池劣势对于部分p2p网贷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小贷公司转型初创型)和银行可以撬动几十倍的资金杠杆相比劣势明显,同样是2%的利息差,银行总收入会很高。当然如果是纯平台型的P2P网贷公司,其可以维持更高的杠杆,从最新的监管思路来看,未来的P2P网贷监管也将摒弃杠杆率监管的思路。P2P网贷只能做大贷款规模,依靠贷款规模来提高收入,但中国整体的民间借贷规模在8000亿元,很多在小城镇和农村,2014年P2P网贷行业整体销售金额大概是3000个亿(没有经过期限调整,是发生额累计),目前的市场规模没有办法养活市场上2000多个P2P网贷企业。即使加上产业金融的交易,2015年上半年的6000多亿的销售也是没有办法支撑这2000多个P2P网贷企业运营成本,如果不开拓其他市场,仅仅依靠民间借贷市场,80%以上P2P网贷企业都会被淘汰。3)资金的期限错配P2P网贷行业没有办法建立资金池,每一笔客户投资必须有相应的贷款需求,10%几以上沉淀资金成本P2P网贷企业无法承担,而且资金池运作也是P2P网贷为了监管的禁止的重点,尽管目前众多平台不可避免仍然坚持资金池运作。银行如果有一笔二十万的贷款资金,其需找到另外一笔二十万的存款和其相匹配,银行可以通过网点吸收存款,拥有大量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很容易找到二十万元错配资金。P2P行业由于资金成本高,没有办法实现期限错配,P2P行业的贷款只能停留在小额小贷,超过1年以上的贷款和20万以上的贷款多具有较高的风险。P2P行业规模做大很难,并且运营成本更高。4)坏账率P2P网贷行业较高的坏账率众所周知,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借出去的贷款用于小微企业经营,最近几年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较差,小企业经营艰难,导致了小微企业坏账率较高。即使靠小微企业出名的民生银行,其内部透露的坏账率也可能超5%,陆金所对外公布的坏账率在5%。P2P网贷行业内部人士说,经营好的坏账率在5%-10%左右,差一些的坏账率就可能超过15%,当坏账率超过平台获取的平均利差,平台很可能面临亏损。大多数P2P网贷企业不停地进行融资,其根本原因就是坏账率较高,不得不靠出售一些股份来进行经营。每次看到某某贷又获得了几千万美元风险投资,大家就明白了,它的钱花光了,又缺钱了。5)风险管理从金融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如此高的资金资金收益,一定蕴含着不少的风险,P2P网贷行业常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平台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网站技术风险、客户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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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如下:1、一些网贷平台的费率标示不清,在手续费、逾期费、违约金等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这就有可能将贷款学生紧紧套牢,一旦还款发生逾期,大学生很可能难以承受资金损失从而造成超前消费的信用危机。2、由于网上贷款分期消费门槛很低,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超前消费、奢侈消费的平台,但不少大学生由于冲动消费,导致负债累累,给正常学习带来困扰。3、一旦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将会影响大学生在银行的个人征信。而一旦有了个人信用污点,未来踏上社会后,不管是办理信用卡还是申请贷款,都要比别人支付更大的成本甚至可能因此被拒。此外,这些小额网贷公司一旦出现变故,大学生的学生证和身份证等隐私信息也存在泄露的隐患。

网络借贷论文答辩。没问题呀!然后你要就网络借贷的什么来答辩是有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来答辩吗?这个不触犯法律,但是网络借贷的话,有很多黑网贷,这个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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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都觉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笔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债权转让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有专家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二、风险备用金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三、平台担保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很多专家学者从理顺平台定位而言,认为平台应只成为居间人,不应该提供担保或进行债权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借贷交易数额不断增长担保力不足的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担保和债权转让情况是个过渡阶段,符合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需要,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引入担保对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民间资本流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进行担保,平台还是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立法。四、其他担保主体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控制小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入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电子商务平台的招财宝平台引入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导致网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五、反担保的登记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看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原则承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同时,似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如果约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可以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仅认可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意义上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利保护,责任具有异常严厉性,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七、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风险买断的概念曾出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但偿付后保本义务人放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意见把担保人与风险买断的保本义务人区别对待。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买断由于不具有追偿性,不属于担保,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但如果风险买断协议依然约定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实质上不是一个内涵,原则上还是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见面,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九、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传统民间借贷因不涉及平台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很ok,结合热点吧,现在网贷平台,多如牛毛,泥沙混杂。之前的裸贷、校园高利贷坑了多少大学生,你这个论点蛮不错的,起码资料好收集、详细论述下之间的因果得失,过了还是没问题的。

在兴起与发展P2P网络借贷的影响下,大学校园走进小额网络借贷.可是,网络借贷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像是网络、法律监管缺陷、业务范围不清楚等等,大学生的应对能力与借支缺少,可能会存在泄露信息、行业欺诈等现象.

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诚信这一范畴是由“诚”和“信”两个概念组成的。诚,指真诚、诚实;信,指信任、信用信。“诚”与“信”合起来作为一个科学的道德范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接下来我为你带来大学生网络借贷演讲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我们可以把诚信定义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同现代经济契约关系和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并继承了传统诚信美德的真诚无欺、信守然诺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诚信的本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诚信是一种人们在立身处世、待人接物和生活实践中必须而且应当具有的真诚无欺、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信守然诺的行为品质,其基本要求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诚信之诚是诚心诚意,忠诚不二;诚信之信是说话算数和信守然诺,它们都是现代人必须而且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只有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次,诚信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要求人们以求真务实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指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业诚信,而且也包括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如制度诚信、国家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组织诚信等。这就是说,任何政府和制度都要按照诚信的原则来组织和建构,亦需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政府就会失信于民,制度就会成为不合理的包袱。

再次,诚信是个人与社会、心理和行为的辩证统一。诚信本质上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或者说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合一,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目的论与手段论的合一。如果说“诚”强调的是个人内心信念的真诚,是一种品行和美德,那么“信”则是诚这种内在品德的外在化显现,是一种责任和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就有“诚于中而信于外”的说法。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目的,是人们应当具有的一种信念,而且也是一种道德手段,是人们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和谋取利益实现利益的方式。诚信,既可以是价值论和功利论的,又可以是道义论和义务论的。价值论和功利论的诚信观把诚信作为一种价值和实现目的的手段,认为人们如果不讲诚信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利益。道义论和义务论的诚信观则把诚信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和内在的要求,认为人们讲求诚信是提升自身素质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需要,讲求诚信哪怕不能带来物质上的利益,仍然是弥足珍贵的。我们主张在诚信问题上把道义论和功利论结合起来,既把诚信的讲求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发展的手段,又把诚信的讲求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使诚信的讲求既崇高又实用,既伟大又平凡,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极高明而道中庸”的价值特质。

总之,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原。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而且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

诚信的类型与表现

诚信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从纵向的历史坐标看,我们可以把诚信区分为原始血缘社会的天然诚信、中古农本社会的家族或人际诚信、近现代契约社会的公共诚信。原始血缘社会的天然诚信以与血缘关系相关联为基本特征,它产生于原始群体内部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血缘群体是同类群体的行为边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个体完全依赖于血缘群体并天然地产生了对血缘群体的忠诚信用,所以“讲信修睦”成为原始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而且这种天然诚信是同天然的团结与勇敢、原始的群体主义等紧密在一起的。这一阶段的诚信自然性的因素多于社会性的因素,总体上看是朦胧的、混沌的和缺乏思想内容的。中古农本社会的诚信是同身份等级依附关系在一起的家族或人际诚信。农本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内向经济,受狭隘的时空和交往的局限性制约,它依赖于家族亲情纽带和“熟人社会”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人们在一个知根知底的熟人世界里生活,并因此形成维系这一熟人社会的诚信及其他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的身份等级不同,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因而诚信的内容、性质和方式也不一样。近现代市场社会,诚信以契约为基本特征。近现代社会与传统农本社会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人身依附到人身独立。近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主要方式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它斩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纽带,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使“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的世界”。在这样的社会,商品交换的诚信只能依靠契约与合同,并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展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规范从潜意识形态发展为显意识形态,并且日趋明朗和具体,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准则。

从横向的现实坐标看,我们可以把一个社会的诚信区分为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文化诚信。经济诚信是指经济生活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诚信,是直接同谋利计功行为相关联的诚信,主要表现为企业诚信。市场经济应当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作为借贷者,能否获得市场信任,视其偿债能力如何;作为经营者,能否获得出资者的信任,视其经营能力如何;作为代理者,支配他人资产能否获得信任,视其依法对他人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如何;作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力市场的信任,视其敬业精神和职业能力如何。随着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和期货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信用伦理精神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强化信用伦理,这是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先决条件。所以,富兰克林说:“信用就是金钱。”信用、信任和信誉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通行证,也是确保其成功的动力源泉和优势资本。现代信用是经济活动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庄严承诺和社会各界对其履诺的肯定性评价。信用有借贷资本意义上的专业信用(包含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消费信用)和一般经济活动的社会信用。信任是交易双方在信用的基础上构成的经济关系,只有守信用的企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才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良好环境。信誉则是一般信用关系的升华,守信用的企业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信誉,能够得到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信誉又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甚至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信誉好的企业,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经济诚信包含了生产诚信、交换诚信、分配诚信和消费诚信等环节,并体现在经济决策、经济活动和经济评价等方面。

政治诚信是指政治生活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政府诚信。治理国家应当讲求诚信。孔子的学生子贡向孔子请教治国之道,孔子将其概括为“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当子贡再问在这三者中必须去掉一项并请问先去哪一项时,孔子毫不犹豫地答道:“去兵。”子贡又问,在“足食”与“民信之”两项中还必须去掉一项,应该先去哪一项时,孔子答道:“去食。”在孔子看来,“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建立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对于国家之“立”比强大的军队、充足的粮食更为重要。荀子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政令取信于民则国家强大,政令失信于民则国家衰弱,因此治国从政当以建立信德为主旨和根本。在现代社会,政治的民主化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它要求按照诚信的原则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避免行政垄断和行政工作的暗箱操作,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建立诚信政府。此外,政治诚信还包含政治活动和政治体制诚信。

文化诚信是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教育诚信和学术诚信等方面。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价值导向。为此,就应当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在各行各业中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制度,坚决铲除精神文化领域中的不诚信行为。

诚信的功能和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诚信不仅具有教育功能、激励功能和评价功能,而且具有约束功能、规范功能和调节功能。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一,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诚信是个人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和品格。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德和素质,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完备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取得成功。程颢程颐指出:“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诚”不仅是德、善的基础和根本,也是一切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信”是一个人形象和声誉的标志,也是人所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品质。孔子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于中而必信于外。一个人心有诚意,口则必有信语;心有诚意口有信语而身则必有诚信之行为。诚信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修德达善的内在要求。缺失诚信,就会使自我陷入非常难堪的境地,个人也难于对自己的生命存在做出肯定性的判断和评价。同时,缺失诚信,不仅自己欺自己,而且也必然欺别人,这种自欺欺人既毁坏了健全的自我,也破坏了人际关系。因此,诚信是个人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个人讲求道德修养和道德上的自我教育,培育理想人格,要求以诚心诚意和信实坚定的方式来进行自我陶冶和自我改造。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正心诚意”和“反身而诚”在个人道德修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修德的关键是有一颗诚心和一份诚意。诚意所达到的程度决定修德所能达到的高度,正可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天下无不可化之人,但恐诚心未至;天下无不可为之事,只怕立志不坚。”所以,中国人特别强调“做本色人,说诚心话,干真实事”。

第二,诚信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规范。诚实守信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而且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都是人的活动,为了发展就不能不讲求诚信。因为发展既蕴涵着组织本身实力和生存能力的增强与提升,又蕴涵着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外部以及组织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优化与完善。无论是组织本身实力和生存能力的增强与提升,还是组织内外关系的优化与完善,本质上都需要诚信并且离不开诚信。诚信不仅产生效益和物化的社会财富,而且产生和谐和精神化的社会财富。在市场经济社会,“顾客就是上帝”,市场是铁面无私的审判官。企业如果背叛上帝,不诚实经营,一味走歪门斜道,其结果必然是被市场所淘汰。诚信是塑造企业形象和赢得企业信誉的基石,是竞争中克敌制胜的重要砝码,是现代企业的命根子。

第三,诚信是国家政府的立国之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属于人民。中国古代政治伦理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认为国家的领导者应当以诚心诚意的态度和方法去取信于民,进而达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太平清明。唐代魏征在给太宗皇帝的上疏中写道:“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贞观政要·论君道第一》)治国之道,在于贵德崇义,而德义的主要内容则是诚信。柳宗元说:“信,政之常,不可须臾去之也。”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指出:“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致于败。”以上言论说明诚信是领导者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诚信构成国德,支配国运,没有诚信的国德就不能拥有长久而向上的国运。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更要求把诚信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政治权力的历史形态是私权或集权,而民主政治下的权力是公权。公权意味着权力归人民所有,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信任。失去人民的信任便失去了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高度的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政策的放开, P2P 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在我国,P2P通过互联网把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对接,不需要银行参与,双方通过P2P平台完成借贷交易;这一模式由于具有公开透明、方便简单等优势,同时又能够填补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信贷不足而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本文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在互联网环境下P2P小额网络贷款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提出促进网贷发展的对策,从而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由于现今征信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完善、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平台发展不足,从而导致投资难以得到好的回报,因此研究和了解P2P小额网络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贷款;对策;意义;P2P模式

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是相当时髦、相当流行的一个词,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P2P网贷可以说是异军突起、炙手可热。

P2P(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直接进行资金的交易,国内通常称其为人人贷。

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考察和审核借贷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的发布和促进交易顺利完成等方面,但不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

一、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4年11月,国内已有204家网贷平台出现老板跑路、提现困难等不同的问题。仅在一月份,就有十几家网贷平台宣布倒闭,涉及资金将近十亿元人民币,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不少问题。

1、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

中国是在信用卡出现之后才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在此之前客户的信息数据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国外,美国的信用数据体系早于中国两百年,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小企业以及个人进行信用记录,风险评价,来降低平台的运营风险和坏账率,维持网站的健康运营;并且,由于数据的分布以及完整性等原因,我国的征信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一些网站取客户的财产。

2、缺乏监管导致金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

尽管有消息称,银监会即将监管P2P网贷公司,但是官方一直没有证实这一传闻。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和人人贷创始人杨一夫都曾表示,P2P网贷应尽快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2014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几千万元资金没了踪影,千名投资者,在这些类似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行业无监管等重要问题。

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由于业务量大,只要注册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形式要件合理合法,工商一般都会受理,不会去现场核查。旺旺贷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对其地址进行详细的核查,发现是假的。

除此之外,有些网贷平台属于自融平台,股东来自于实体企业主,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公司融资,而不是真正的中介平台,因此用户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个平台上,一旦平台关闭、老板捐款跑路,用户将遭受巨大损失。

3、法律法规缺失

P2P借贷网站是近几年来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关于P2P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对P2P行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遵照的法律依据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合同法》的条例――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高于银行利率,但要适当,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超出的利息。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卷款跑路、倒闭、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2014年1月20日发生的中国第一网贷案,该网站虚拟借款人,以高利率为诱饵诱众多受害人出借资金,而这些资金被非法侵占,最后直接进入了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曾经轰动一时的贝尔创投公司因涉嫌被红岭创投举报,这些利用P2P法律漏洞进行、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影响了P2P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已具规模的平台的发展。

4、网络安全存在风险

第一,在P2P行业发展初期,网贷公司出于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隐私,同时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等原因,双方匿名签订交易合同。不过随着P2P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借款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要求借款人填写真实姓名、银行卡流水记录等,借款人大量的个人资料都留存在网站。例如,合力贷实行实名认证;人人贷的借款协议范本中要求借款人填写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些做法可以杜绝个人和机构的虚假交易,并且如果出现纠纷时,出借人发起诉讼会比较容易;不过,一旦网站上客户的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损失。

第二,一些网贷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只是通过在网上买简单的代码或做简单的技术包装后直接运营,代码漏洞多,让黑客有机可趁,遭遇损失。例如,2013年4月倒闭的众网贷等平台就是因为代码漏洞遭遇黑客,致使投资人的几百万资金没了。

5、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三种情况;第一,搞资金池,有些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将本网站的借款信息包装成各款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是进行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引投资者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出借人的资金会进入平台账户,平台会进行资金归集,产生资金池;第二,一些P2P网贷平台未严格核实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导致非法集资风险加大。第三,庞氏。其指平台通过编造虚假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债务。目前已出现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的案例,例如,2013年的淘金贷、优易网的卷款潜逃,其中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直接造成庞氏。

二、促进P2P小额网贷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政府可以借鉴欧洲大陆的征信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型的个人征信体系,投资发展社会人文基础设施,建立信息服务登记中心,不断完善数据库,形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来全面地收集客户信息,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全国各大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需要向信息服务登记中心提供客户和消费者的相关信用信息,而信息服务登记中心在搜集、整理、登记数据时,不仅要登记正面信息,同时也可以登记负面信用信息,但是需要经过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这样有利于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大大降低借贷风险,减少挪用贷款资金改变用途的可能性。

2、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

第一,应指定银监会或其他机构为监管部门介入监管,深入跟踪调研,各网贷公司积极与监管机构联合,为行业规范的建立出谋划策[9]。例如,出台相关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的性质、特点、运营范围、注意事项等,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不提供任何担保,网站不能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严厉打击并取缔网站,防止一些P2P网贷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规定网贷平台将客户的资金存于第三方账户,实行第三方托管。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是指借贷双方的资金不存于网贷公司的账户,资金的流动仅与托管公司有关,网贷平台不涉及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能够有效地防止网贷平台擅自挪用借贷资金,降低风险,同时实行第三方托管的借贷双方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其他个人信息,准确度高,有助于降低平台虚拟借款搞资金池的可能性。

第三,明确P2P行业准入门槛。在我国,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进入标准,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业务的开展不需要审批等,如果设立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降低风险,帮助P2P更加规范地发展,香港与美国队P2P行业进入门槛已设有一定的要求;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有关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刘张君向社会透露了P2P不得跨越的四条底线:一是明确平台只是中介,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但不能参与到交易中;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并且应对担保单位进行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够提供担保;三是借款人个人信息须真实可靠,不得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发行理财产品。

但是,在2014年12月6日举办的互联金融创新与监管论坛中,并没有明确表明监管政策是否会今年出台,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

3、加强P2P行业内部自律

虽然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但作为P2P网贷本身,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建资金池,网站信息需要公开透明,平台上的发布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应该是一致的。

并且,在技术方面,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致力于征信系统的研发,构架稳定、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提高IT技术水平,招聘大量的高级人才,保护用户的私密信息不被泄露以及网络转账资金的安全。

同时,为了平台以后的长远发展,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要做到借款人信息透明,而且要对投资者进行有效教育,令其真正理解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培养出长期的忠实投资者。

4、加强风控管理

网贷平台必须加强风控管理,使网上借贷更加安全、可靠。

第一,对借款对象要进行严格的考察,对借款人和企业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可以通过不同的认证方式来给予不同的信用积分,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同时也有助于网站更好地控制平台风险。例如,合力贷建立的信用积分规则,里面的认证方式包括:实名认证、邮箱认证、现场考察、信用卡对账单和身份证正反面等。

第二,网贷公司要及时对出借人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例如――还款情况、还款记录等,通过透明的运作让出借人放心。在对出借人做宣传时,投资收益需要有根有据,不可盲目夸大;在宣传投资收益的同时,务必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使投资者明白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第三,鼓励出借人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否则当客户的资金都投入到少数集中的客户身上,便会产生高集中度风险;一旦存在某些客户不按时还本息的现象,不仅对网贷平台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会让投资者蒙受损失。

近几年,P2P发展迅速,其优势会不断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与传统金融机构并行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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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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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静瑕. P2P初试借款人实名制 网贷虚假交易或可遏[E/B].一财网,2013-06-21

[7]杨仁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E/B].,2014-04-24

[8]张晨曲,宁广靖.国外个人征信体系面面观[E/B].和讯网,2014-05-05

[9]倪月娟. 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研究[J].现代商业,2013(27)

民间借贷论文答辩

民间借贷上诉答辩状范文【1】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

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

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

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

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

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

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民间借贷上诉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

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共计418天。

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14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

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上诉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县××村××组。

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系典型的合伙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原告起诉的案由错误。

本案是因为原告、答辩人和罗某某三人共同投资(其中原告和罗某某各投资5万,答辩人投资10万),以答辩人的名义作为一方与乔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佛山某某陶瓷上海直营店一事所引发,并非答辩人向原告借款所导致的纠纷。

因此,本案系典型的合伙纠纷,并非民间借贷。

二、原告无任何理由要求答辩人偿还5万元入股款。

由于答辩人按约已将原告的5万元入股款转入佛山某某陶瓷上海直营店用于合伙经营,后因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导致投资项目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按照共负盈亏的合伙原则,原告要求答辩人偿还5万元入股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由于本案系典型的合伙纠纷,还需追加其他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

法律明文规定合伙纠纷系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本案还需将其他合伙人乔某某、张某某、罗某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才能查清本案的事实,分清本案的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原被告及罗某某一方的投资代表在上海参与经营管理佛山某某陶瓷上海直营店期间自行垫付几万元开支,原告与罗某某还需按投资比例向答辩人承担部分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娄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14日

法律分析:答辩状

答辩人:

委托人:

被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

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被答辩人提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辩人借款,该笔欠款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并不知晓该笔借款的发生,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达80万元,对于如此巨大的一笔款项被答辩人却从未见过;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曾听说过该笔借款,也未与程某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被答辩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用于答辩人共同经营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该笔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导语:在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时,被告方可以通过准备答辩状,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是我收集的民间借贷答辩状范文,欢迎参考。

答辩人: xx

被答辩人:xxx

答辩内容: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的起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相识,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从未向被答辩人借款,不是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答辩人并不知情,即使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借贷关系且合法有效,也是应有真实的借款人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假设该借款是由答辩人的丈夫向被答辩人借了,首先答辩人不知道丈夫有过向外人借款的事实,并且事实上此款项于当日就转走至李红的账户,因此此借款并未用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还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由xxxx个人对该笔欠款负责即xxxx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与xxxx无共同举债的合意,xxxx也未将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对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没有还款义务即答辩人不是该借贷关系的还款义务人,被答辩人不能向答辩人主张。

同时对于被答辩人申请保全的房屋,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被答辩人保全错误的,依法应当向答辩人赔偿损失。

综上,被答辩人以答辩人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属于选择被告的主体错误,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13年 月 日

答辩人:王XX、蔡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不实,不实之处有以下几点: 1、2012年11月2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被答辩人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户名叫卢XX,账户号为6222XXXXXXXXXXXXXX5的账户上转至XX的62XXXXXXXXXXX账户上20万元,之后被答辩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将27500现金交给答辩人,口头说将其余22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予扣除,并让答辩人手写了一张借条一张收条,收条内容是收到现金25万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答辩人实借的本金应按227500计算。

2、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最初约定的.利息不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辩人于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别按九分利息还了两次单笔22500元后,与被答辩人协商,答辩人同意将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后答辩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开始还款。

3、答辩人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答辩人在实际获得借款后的一个月即从2012年12月22日起就开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还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间,分十六次累计将23万元打至被答辩人要求汇入的卢兴根的工商银行账号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辩人经济紧张,距离上次还钱49天都没有还钱,被答辩人便主动联系答辩人王XX,答应再借给答辩人10万元,条件是将借到的

钱中一部分用于归还上一笔钱。于是双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被答辩人借给答辩人10万元,亦通过卢XX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答辩人收到该款时马上按要求将其中5万元转入被答辩人徐X的账户。

二、因最初被答辩人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所以该笔借款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答辩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还款时多还的利息应算至偿还本金,并且每次计算利息时也应以扣除已还款后的本金为基础。2012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为6%,四倍的月利率则为2%,本金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辩人累计还款280000元,而至该日,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连本带息仅为元,答辩人不仅归还了被答辩人全部借款,还多还了元。(答辩状后附计算过程)

三、被答辩人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辩人徐X找到答辩人王XX要求其继续还钱,因答辩人当时没有钱,被答辩人便要求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数额60000元,一张数额33000元,用来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条是建立在高利贷基础上的,答辩人已于2014年1月27日还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条所载的债务是子虚乌有的。

五、答辩人于2012年末在网上查到成都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贷款,于是联系到名为卢X的经理,因卢X指派徐X一起承办答辩人的借贷业务,所以答辩人才认识被答辩人徐X。放款、还款时用卢XX的账号也是卢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辩人从来都没有见过或联系过卢兴根此人。被答辩人拒绝承认答辩人用卢兴根的账号还款意图很

明显,因为作为专业的放贷人员,被答辩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院一定不会支持,所以其采用说谎隐瞒的方法拒不承认答辩人已还款。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和其背后的投资公司采用说谎隐瞒真相的手段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诉讼侵占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严厉制止,否则受到侵害的将远不止答辩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期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律师:侯涛律师 联系方式:

成都市新都区北新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

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

助学贷款论文答辩

红桥区自考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吗?只有全日制统招学生才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天津自考生无法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中的身份规定:申请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点击进入: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当地政策,>>红桥区自考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吗?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天津自考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自学考试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过程,只有亲身体验过,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毕业)。学生在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以上是关于今年成人自考相关内容,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大学生是指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

其中,本科生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独立学院)的大一学生,研究生是指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

大学专科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一考试招生计划,按程序录取的非师范类专业学生,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等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

一、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校毕业证书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届毕业生。

毕业证书的内容包括: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包括思想品德)、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学习成绩。

毕业证书的有效期为:第一、二学年的学习年限。

普通高校毕业生完成学业后,达到国家学士学位规定标准和要求者(含同等学力考生),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二、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报考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等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取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或毕业学年经认定具备硕士研究生基本培养要求和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毕业生,且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

四、获得国家教育部门主办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收非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03〕4号)要求的,可以报考研究生。

五、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且申请学位者,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博士生学士和硕士学位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3〕2号、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资格。

六、申请并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人员,其在国内完成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学习并且获得该学科或相应专业学士及以上荣誉证书(包括高等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结果、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等)不少于一年的,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交学生本人已获得基本学分和在读证明(如学生证、成绩单和在读期间完成论文答辩情况等),以及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成绩证明,经所在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

四、报考硕士生需具备学士学位方可报考,非本科专业报考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1、报考人员应在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到底)或自取得本科毕业学历之日起满5年(从高到低)或2年(从高究竟)内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从事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满3年(从高到底)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从高到低)以上工作经历。

2、报考人员须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研究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录取时确定。

3、被录取为硕士生,未经校验印本不得擅自入学和脱产学习。

五、考生在取得国家承认硕士学位前提下,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要求的人员,或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基本培养要求和条件,或已取得博士学位者除外。

1、本科毕业或专科及以上学历在申请硕士研究生过程中受到限制,如成绩、论文等,一般情况下需要提前一年半左右时间准备。

2、硕士研究生报名前,学校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没有通过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3、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一般要求在本专业前10%左右的排名;如果没有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或者奖学金等,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4、若考生未参加过考研或报考其他院校本科未考上研究生,可以参加研招初试或复试。

大学生,通俗一点讲就是大学在读或者已经毕业的学生。如果官方一点的话,就是指正在接受基础高等教育和专业高等教育还未毕业或受过高等教育已经毕业走进社会的一群人。

他们中大多数人是通过高考(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进入大学,还有一部分是通过保送、自主招生考试或者参加成人高考等途径进入大学。从而进入更加深入的层次学习和研究。

大学生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个人素养:1、要树立正确的“三观”,要有一定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2、要具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随着时代发展,我们认识到:大学生不应该只具备一定的课本知识,还要真正掌握一种学习的方法及一定的工作技能。3、要有强健的体魄,坚韧不拔的意志力。为迎接毕业后严峻的就业形势。随着大学生数量的增加,毕业大学生的就业已经成了一些学生的问题。这时就应该拿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去努力奋斗。4、要有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形势的严峻,良好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能力是当代大学生所应该具备的,这样才不会被社会淘汰,成为国家栋梁。

我们要在毕业时回首,我们在大学时是否合格;我们在毕业后能否找到好的工作,成为国家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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