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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都觉得P2P使得交易更加方便快捷,并且可以降低借款成本,那P2P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两千多家P2P平台,交易规模累计达三千亿元。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导致投资人(出借人)无法收回本息,从而引发诉讼。笔者系统梳理了各类诉讼案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的债权转让、风险备用金、独立担保与反担保、风险买断的性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效力、借款本金的认定、利息与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一、债权转让P2P的实质是民间借贷,但其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同。传统的民间借贷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达成借款协议,中间通常没有第三方的参与。P2P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中间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平台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法律关系。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平台也作为一方主体参加进来,明确写明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平台偿付出借人的本息,债权转让给平台。那么此时,相当于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转让合同才开始进入履行程序。因此,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同时签订,但是后一合同的履行以前一合同的履行不能为前提,相当于附条件生效的情况。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出借人可以依法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很多平台也都推出了协助借款人债权转让的服务功能,以促进资本流通。此时,第三人作为新的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平台本身作为债权受让人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虽然平台作为广义的第三人可以成为债权受让人,但有专家认为,从监管的角度平台不宜成为债权受让人,不应成为借贷协议的一方主体,应仅作居间人与双方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因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平台受让出借人的债权,相当于平台对债权人进行隐性担保,不利于风险隔离。若平台受让的债权出现严重的债务违约,造成平台破产,会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响平台整体投资人的权益。二、风险备用金实践中,除了上述借贷合同中嵌入债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外,还有的平台与借贷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按期未履行还款,平台以风险备用金(有的平台称为风险储备金)偿付债权人的本息。风险备用金来源于平台向债务人所收取的服务费。此种偿付受有限偿付和按比例偿付规则等限制,未必完全足额本息偿付,根据情况而不同。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充足的情况下,可能足额偿付;在同期备付金余额账户不充足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有限偿付。这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同,平台并不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只是相对程度的风险补偿。平台上的风险备用金属于平台支配,是平台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管理费,平台为实际的所有权人。其以风险备用金向债权人清偿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平台即成为案件的原告。这里涉及风险备用金的监管问题。风险备用金带有一定程度的担保性质,是否应该设成独立账户,由有关部门进行运行监管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使资金使用更透明和规范。三、平台担保平台在性质上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司,并不具有担保公司的法定资质。因此,平台不能按法律赋予担保公司的相关权限行使担保权利。平台一般引入担保公司,由其与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进行担保。如果平台本身同时具有担保公司的资质,对债务进行担保,代为清偿后,也可以成为原告,但与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后的原告并不相同。平台提供担保,是平台作为担保人,其对出借人履行的是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其向出借人代债务人清偿,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其是因追偿权而成为原告,非因与借款人有借款关系而成为原告。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为债权受让人,其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并不是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很多专家学者从理顺平台定位而言,认为平台应只成为居间人,不应该提供担保或进行债权受让;且担保也有担保资质和借贷交易数额不断增长担保力不足的问题。也有专家认为,目前的担保和债权转让情况是个过渡阶段,符合我国网络借贷的现实需要,在征信体系不完备、大数据还不能完全抓取到个体信用的情况下,引入担保对于消除出借人的后顾之忧,促进民间资本流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各方专家普遍认为,如果进行担保,平台还是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平台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更有利于平台的中介性质,理性回归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当然,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监管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立法。四、其他担保主体除了平台担保外,实践中最多的还是其他主体担保。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是自然人或专门的担保机构等。例如,陆金所是由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也有的平台引入其他小额担保公司,如有利网;开鑫贷除了小贷公司担保外,还与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如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瀚华担保等。为进一步控制小贷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入再担保机制,即在省内小贷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再担保。电子商务平台的招财宝平台引入众安保险公司进行担保;而众安保险公司承诺进行担保是因为债务人有自己的资产可以作为授信依据;淘宝和天猫上的商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应收账款作为对众安保险公司的质押;购买了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用户作为借款人,是以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作为向众安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担保增强了出借人的借款信心,导致网络借贷在去年出现井喷式发展,但有的担保公司担保力不足,担保资金无法匹配迅速扩张的借贷交易量,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担保杠杆的规定。所以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并不能履行担保责任。到诉讼阶段,担保人可能与债务人一起构成共同被告。担保人败诉后,无实际偿付能力,造成判决执行不能,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五、反担保的登记有的公司进行担保时并不要求债务人进行反担保,如陆金所引入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但有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要求债务人对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中,有的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在实践中,由于主合同是在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登记部门不进行抵押登记。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担保人的反担保不能生效,担保人在对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清偿后,自己向债务人追偿时权益的实现不能得到保障。电子合同被广泛应用在网络贷款中,因电子数据自身可能被无痕篡改、容易灭失、原始性无法保障等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扰。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原件形式”成为法律关注的热点,急待权威机构进行可信时间戳认证,用于解决数据电文的真实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证明,以使其适用于法律效力的证明需要。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使借贷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担保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应如何看待?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在原则承认担保合同从属性的同时,似认可当事人约定的意思自治,即担保合同如果约定独立担保,独立担保可以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物权法的但书看,物权法否定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独立担保,仅认可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目前,我国司法实务掌握的原则是仅确认国际商事交易独立担保的效力,其他情况即使担保合同有约定,也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意义上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取消了担保法对担保人的一些权利保护,责任具有异常严厉性,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弊端。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处理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七、风险买断的责任性质有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风险买断协议,由借款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与出借人的借款协议,其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无条件承担偿付责任,并不再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风险买断的概念曾出现在中国证监会[2010]30号《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但偿付后保本义务人放弃向基金管理人的追偿权。此意见把担保人与风险买断的保本义务人区别对待。从风险买断的特征看,其具有担保的属性,但又与担保法意义的担保不同,风险买断人在代为偿付后,放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显然,风险买断的责任比担保更严厉。在保本基金的问题上,因为一般不涉及主合同无效的情况,所以并未引起争议。但在P2P网络贷款情况下,如果主合同无效,买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看待买断协议的性质,争议很大。如果比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处理,主合同无效,那么风险买断协议即使约定了无条件承担全部偿付责任的条款,也应认定无效。另有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买断由于不具有追偿性,不属于担保,不能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应按一般合同来处理。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效。但如果风险买断协议依然约定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那与上述保本基金的风险买断实质上不是一个内涵,原则上还是属于担保法的范畴,应依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八、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例如,借款人甲失踪或死亡后,乙利用其账户和密码以其名义进行借款。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如果出借人申请撤销,借款协议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借款人应承担合同被撤销后而无效的全部法律责任。出借人是基于对担保人的担保信任而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合同被撤销,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当事人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一般非实体见面,比照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宜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更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保护。九、本金的认定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如果预先扣掉利息,那么本金应是以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计算。但出借人并未预先扣除利息,很多平台先从借款人处扣除平台居间费。本金应如何认定?传统民间借贷因不涉及平台作为第三方,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在网络贷款中平台居间费的性质不属于借款利息,本金仍以出借人的借出数额为计算标准更符合合同的实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平台与借款人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平台扣除居间费用是平台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同时主张,应如何处理?逾期利息体现了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惩罚性,苛其以加重的责任。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但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合同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借贷合同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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茵茵一夏

很ok,结合热点吧,现在网贷平台,多如牛毛,泥沙混杂。之前的裸贷、校园高利贷坑了多少大学生,你这个论点蛮不错的,起码资料好收集、详细论述下之间的因果得失,过了还是没问题的。

306 评论

尼古丁00144

在兴起与发展P2P网络借贷的影响下,大学校园走进小额网络借贷.可是,网络借贷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像是网络、法律监管缺陷、业务范围不清楚等等,大学生的应对能力与借支缺少,可能会存在泄露信息、行业欺诈等现象.

119 评论

半半童学

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诚信这一范畴是由“诚”和“信”两个概念组成的。诚,指真诚、诚实;信,指信任、信用信。“诚”与“信”合起来作为一个科学的道德范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接下来我为你带来大学生网络借贷演讲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我们可以把诚信定义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同现代经济契约关系和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并继承了传统诚信美德的真诚无欺、信守然诺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诚信的本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诚信是一种人们在立身处世、待人接物和生活实践中必须而且应当具有的真诚无欺、实事求是的态度和信守然诺的行为品质,其基本要求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诚信之诚是诚心诚意,忠诚不二;诚信之信是说话算数和信守然诺,它们都是现代人必须而且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只有树立起真诚守信的道德品质,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要求,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次,诚信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要求人们以求真务实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指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业诚信,而且也包括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如制度诚信、国家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组织诚信等。这就是说,任何政府和制度都要按照诚信的原则来组织和建构,亦需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政府就会失信于民,制度就会成为不合理的包袱。

再次,诚信是个人与社会、心理和行为的辩证统一。诚信本质上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或者说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合一,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目的论与手段论的合一。如果说“诚”强调的是个人内心信念的真诚,是一种品行和美德,那么“信”则是诚这种内在品德的外在化显现,是一种责任和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就有“诚于中而信于外”的说法。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目的,是人们应当具有的一种信念,而且也是一种道德手段,是人们应当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和谋取利益实现利益的方式。诚信,既可以是价值论和功利论的,又可以是道义论和义务论的。价值论和功利论的诚信观把诚信作为一种价值和实现目的的手段,认为人们如果不讲诚信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利益。道义论和义务论的诚信观则把诚信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和内在的要求,认为人们讲求诚信是提升自身素质和实现全面发展的需要,讲求诚信哪怕不能带来物质上的利益,仍然是弥足珍贵的。我们主张在诚信问题上把道义论和功利论结合起来,既把诚信的讲求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发展的手段,又把诚信的讲求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使诚信的讲求既崇高又实用,既伟大又平凡,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极高明而道中庸”的价值特质。

总之,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原。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而且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

诚信的类型与表现

诚信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从纵向的历史坐标看,我们可以把诚信区分为原始血缘社会的天然诚信、中古农本社会的家族或人际诚信、近现代契约社会的公共诚信。原始血缘社会的天然诚信以与血缘关系相关联为基本特征,它产生于原始群体内部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血缘群体是同类群体的行为边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个体完全依赖于血缘群体并天然地产生了对血缘群体的忠诚信用,所以“讲信修睦”成为原始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而且这种天然诚信是同天然的团结与勇敢、原始的群体主义等紧密在一起的。这一阶段的诚信自然性的因素多于社会性的因素,总体上看是朦胧的、混沌的和缺乏思想内容的。中古农本社会的诚信是同身份等级依附关系在一起的家族或人际诚信。农本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内向经济,受狭隘的时空和交往的局限性制约,它依赖于家族亲情纽带和“熟人社会”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人们在一个知根知底的熟人世界里生活,并因此形成维系这一熟人社会的诚信及其他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的身份等级不同,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就不同,因而诚信的内容、性质和方式也不一样。近现代市场社会,诚信以契约为基本特征。近现代社会与传统农本社会的一个本质区别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人身依附到人身独立。近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主要方式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它斩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情纽带,打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使“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的世界”。在这样的社会,商品交换的诚信只能依靠契约与合同,并在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下得以展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规范从潜意识形态发展为显意识形态,并且日趋明朗和具体,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准则。

从横向的现实坐标看,我们可以把一个社会的诚信区分为经济诚信、政治诚信和文化诚信。经济诚信是指经济生活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诚信,是直接同谋利计功行为相关联的诚信,主要表现为企业诚信。市场经济应当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作为借贷者,能否获得市场信任,视其偿债能力如何;作为经营者,能否获得出资者的信任,视其经营能力如何;作为代理者,支配他人资产能否获得信任,视其依法对他人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如何;作为劳动者,能否获得劳动力市场的信任,视其敬业精神和职业能力如何。随着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和期货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信用伦理精神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强化信用伦理,这是融入世界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先决条件。所以,富兰克林说:“信用就是金钱。”信用、信任和信誉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通行证,也是确保其成功的动力源泉和优势资本。现代信用是经济活动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庄严承诺和社会各界对其履诺的肯定性评价。信用有借贷资本意义上的专业信用(包含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消费信用)和一般经济活动的社会信用。信任是交易双方在信用的基础上构成的经济关系,只有守信用的企业,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才有从事商业活动的良好环境。信誉则是一般信用关系的升华,守信用的企业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信誉,能够得到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信誉又是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乃至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甚至成为一种特殊的资本。信誉好的企业,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经济诚信包含了生产诚信、交换诚信、分配诚信和消费诚信等环节,并体现在经济决策、经济活动和经济评价等方面。

政治诚信是指政治生活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政府诚信。治理国家应当讲求诚信。孔子的学生子贡向孔子请教治国之道,孔子将其概括为“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当子贡再问在这三者中必须去掉一项并请问先去哪一项时,孔子毫不犹豫地答道:“去兵。”子贡又问,在“足食”与“民信之”两项中还必须去掉一项,应该先去哪一项时,孔子答道:“去食。”在孔子看来,“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建立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对于国家之“立”比强大的军队、充足的粮食更为重要。荀子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政令取信于民则国家强大,政令失信于民则国家衰弱,因此治国从政当以建立信德为主旨和根本。在现代社会,政治的民主化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它要求按照诚信的原则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避免行政垄断和行政工作的暗箱操作,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建立诚信政府。此外,政治诚信还包含政治活动和政治体制诚信。

文化诚信是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诚信,主要表现为教育诚信和学术诚信等方面。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价值导向。为此,就应当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在各行各业中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制度,坚决铲除精神文化领域中的不诚信行为。

诚信的功能和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诚信不仅具有教育功能、激励功能和评价功能,而且具有约束功能、规范功能和调节功能。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

第一,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诚信是个人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和品格。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德和素质,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完备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取得成功。程颢程颐指出:“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诚”不仅是德、善的基础和根本,也是一切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信”是一个人形象和声誉的标志,也是人所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品质。孔子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于中而必信于外。一个人心有诚意,口则必有信语;心有诚意口有信语而身则必有诚信之行为。诚信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修德达善的内在要求。缺失诚信,就会使自我陷入非常难堪的境地,个人也难于对自己的生命存在做出肯定性的判断和评价。同时,缺失诚信,不仅自己欺自己,而且也必然欺别人,这种自欺欺人既毁坏了健全的自我,也破坏了人际关系。因此,诚信是个人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个人讲求道德修养和道德上的自我教育,培育理想人格,要求以诚心诚意和信实坚定的方式来进行自我陶冶和自我改造。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正心诚意”和“反身而诚”在个人道德修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修德的关键是有一颗诚心和一份诚意。诚意所达到的程度决定修德所能达到的高度,正可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天下无不可化之人,但恐诚心未至;天下无不可为之事,只怕立志不坚。”所以,中国人特别强调“做本色人,说诚心话,干真实事”。

第二,诚信是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规范。诚实守信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而且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的活动都是人的活动,为了发展就不能不讲求诚信。因为发展既蕴涵着组织本身实力和生存能力的增强与提升,又蕴涵着组织与组织、组织与外部以及组织内部各要素之间关系的优化与完善。无论是组织本身实力和生存能力的增强与提升,还是组织内外关系的优化与完善,本质上都需要诚信并且离不开诚信。诚信不仅产生效益和物化的社会财富,而且产生和谐和精神化的社会财富。在市场经济社会,“顾客就是上帝”,市场是铁面无私的审判官。企业如果背叛上帝,不诚实经营,一味走歪门斜道,其结果必然是被市场所淘汰。诚信是塑造企业形象和赢得企业信誉的基石,是竞争中克敌制胜的重要砝码,是现代企业的命根子。

第三,诚信是国家政府的立国之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属于人民。中国古代政治伦理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认为国家的领导者应当以诚心诚意的态度和方法去取信于民,进而达到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太平清明。唐代魏征在给太宗皇帝的上疏中写道:“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贞观政要·论君道第一》)治国之道,在于贵德崇义,而德义的主要内容则是诚信。柳宗元说:“信,政之常,不可须臾去之也。”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指出:“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致于败。”以上言论说明诚信是领导者治理国家的基本准则,诚信构成国德,支配国运,没有诚信的国德就不能拥有长久而向上的国运。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更要求把诚信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政治的核心是权力。政治权力的历史形态是私权或集权,而民主政治下的权力是公权。公权意味着权力归人民所有,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信任。失去人民的信任便失去了权力合法性的依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高度的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政策的放开, P2P 网络借贷应运而生。在我国,P2P通过互联网把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对接,不需要银行参与,双方通过P2P平台完成借贷交易;这一模式由于具有公开透明、方便简单等优势,同时又能够填补传统金融机构和民间信贷不足而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本文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在互联网环境下P2P小额网络贷款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提出促进网贷发展的对策,从而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由于现今征信体系不健全、法律、政策不完善、缺乏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及平台发展不足,从而导致投资难以得到好的回报,因此研究和了解P2P小额网络贷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网络贷款;对策;意义;P2P模式

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是相当时髦、相当流行的一个词,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当中,P2P网贷可以说是异军突起、炙手可热。

P2P(Peer to Peer )网络借贷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直接进行资金的交易,国内通常称其为人人贷。

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考察和审核借贷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信息的发布和促进交易顺利完成等方面,但不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

一、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4年11月,国内已有204家网贷平台出现老板跑路、提现困难等不同的问题。仅在一月份,就有十几家网贷平台宣布倒闭,涉及资金将近十亿元人民币,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在这些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不少问题。

1、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

中国是在信用卡出现之后才开始建立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在此之前客户的信息数据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而在国外,美国的信用数据体系早于中国两百年,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小企业以及个人进行信用记录,风险评价,来降低平台的运营风险和坏账率,维持网站的健康运营;并且,由于数据的分布以及完整性等原因,我国的征信系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一些网站取客户的财产。

2、缺乏监管导致金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

尽管有消息称,银监会即将监管P2P网贷公司,但是官方一直没有证实这一传闻。原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和人人贷创始人杨一夫都曾表示,P2P网贷应尽快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2014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几千万元资金没了踪影,千名投资者,在这些类似事件的背后反映出了行业无监管等重要问题。

一些地区的工商部门由于业务量大,只要注册企业提供的产权证明形式要件合理合法,工商一般都会受理,不会去现场核查。旺旺贷在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对其地址进行详细的核查,发现是假的。

除此之外,有些网贷平台属于自融平台,股东来自于实体企业主,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公司融资,而不是真正的中介平台,因此用户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个平台上,一旦平台关闭、老板捐款跑路,用户将遭受巨大损失。

3、法律法规缺失

P2P借贷网站是近几年来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模式,关于P2P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对P2P行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网贷平台运营过程中遵照的法律依据大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合同法》的条例――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高于银行利率,但要适当,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超出的利息。

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P2P平台卷款跑路、倒闭、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例如2014年1月20日发生的中国第一网贷案,该网站虚拟借款人,以高利率为诱饵诱众多受害人出借资金,而这些资金被非法侵占,最后直接进入了控制人的个人账户中;曾经轰动一时的贝尔创投公司因涉嫌被红岭创投举报,这些利用P2P法律漏洞进行、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影响了P2P行业的声誉,不利于已具规模的平台的发展。

4、网络安全存在风险

第一,在P2P行业发展初期,网贷公司出于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的隐私,同时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等原因,双方匿名签订交易合同。不过随着P2P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增强借款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要求借款人填写真实姓名、银行卡流水记录等,借款人大量的个人资料都留存在网站。例如,合力贷实行实名认证;人人贷的借款协议范本中要求借款人填写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些做法可以杜绝个人和机构的虚假交易,并且如果出现纠纷时,出借人发起诉讼会比较容易;不过,一旦网站上客户的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损失。

第二,一些网贷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只是通过在网上买简单的代码或做简单的技术包装后直接运营,代码漏洞多,让黑客有机可趁,遭遇损失。例如,2013年4月倒闭的众网贷等平台就是因为代码漏洞遭遇黑客,致使投资人的几百万资金没了。

5、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三种情况;第一,搞资金池,有些P2P网贷平台可能会将本网站的借款信息包装成各款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或者是进行虚假借款信息的发布引投资者投资,在这个过程中出借人的资金会进入平台账户,平台会进行资金归集,产生资金池;第二,一些P2P网贷平台未严格核实清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借款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来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导致非法集资风险加大。第三,庞氏。其指平台通过编造虚假高利率来吸引投资者,利用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债务。目前已出现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的案例,例如,2013年的淘金贷、优易网的卷款潜逃,其中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直接造成庞氏。

二、促进P2P小额网贷发展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

政府可以借鉴欧洲大陆的征信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型的个人征信体系,投资发展社会人文基础设施,建立信息服务登记中心,不断完善数据库,形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来全面地收集客户信息,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全国各大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需要向信息服务登记中心提供客户和消费者的相关信用信息,而信息服务登记中心在搜集、整理、登记数据时,不仅要登记正面信息,同时也可以登记负面信用信息,但是需要经过借款人的书面同意,这样有利于实现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大大降低借贷风险,减少挪用贷款资金改变用途的可能性。

2、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监管机构

第一,应指定银监会或其他机构为监管部门介入监管,深入跟踪调研,各网贷公司积极与监管机构联合,为行业规范的建立出谋划策[9]。例如,出台相关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网络借贷的性质、特点、运营范围、注意事项等,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不提供任何担保,网站不能参与到双方的交易中,严厉打击并取缔网站,防止一些P2P网贷公司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规定网贷平台将客户的资金存于第三方账户,实行第三方托管。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是指借贷双方的资金不存于网贷公司的账户,资金的流动仅与托管公司有关,网贷平台不涉及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能够有效地防止网贷平台擅自挪用借贷资金,降低风险,同时实行第三方托管的借贷双方需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和其他个人信息,准确度高,有助于降低平台虚拟借款搞资金池的可能性。

第三,明确P2P行业准入门槛。在我国,P2P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进入标准,没有专业的从业人员,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业务的开展不需要审批等,如果设立行业准入门槛,有助于降低风险,帮助P2P更加规范地发展,香港与美国队P2P行业进入门槛已设有一定的要求;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有关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刘张君向社会透露了P2P不得跨越的四条底线:一是明确平台只是中介,负责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但不能参与到交易中;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并且应对担保单位进行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够提供担保;三是借款人个人信息须真实可靠,不得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发行理财产品。

但是,在2014年12月6日举办的互联金融创新与监管论坛中,并没有明确表明监管政策是否会今年出台,因此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业内部的自律。

3、加强P2P行业内部自律

虽然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但作为P2P网贷本身,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不得建资金池,网站信息需要公开透明,平台上的发布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应该是一致的。

并且,在技术方面,网络借贷平台需要致力于征信系统的研发,构架稳定、安全、可靠的运行系统,提高IT技术水平,招聘大量的高级人才,保护用户的私密信息不被泄露以及网络转账资金的安全。

同时,为了平台以后的长远发展,要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仅要做到借款人信息透明,而且要对投资者进行有效教育,令其真正理解平台的产品和服务,培养出长期的忠实投资者。

4、加强风控管理

网贷平台必须加强风控管理,使网上借贷更加安全、可靠。

第一,对借款对象要进行严格的考察,对借款人和企业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可以通过不同的认证方式来给予不同的信用积分,这样不仅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更加全面、准确,同时也有助于网站更好地控制平台风险。例如,合力贷建立的信用积分规则,里面的认证方式包括:实名认证、邮箱认证、现场考察、信用卡对账单和身份证正反面等。

第二,网贷公司要及时对出借人公开借款人的信息,例如――还款情况、还款记录等,通过透明的运作让出借人放心。在对出借人做宣传时,投资收益需要有根有据,不可盲目夸大;在宣传投资收益的同时,务必将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使投资者明白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第三,鼓励出借人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否则当客户的资金都投入到少数集中的客户身上,便会产生高集中度风险;一旦存在某些客户不按时还本息的现象,不仅对网贷平台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也会让投资者蒙受损失。

近几年,P2P发展迅速,其优势会不断弥补传统金融机构的不足,与传统金融机构并行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陈晶泽. 理财生意寄生P2P:证大财富灰色地带行走?[N].第一财经日报,2013-01-08(A09).

[2]时朵朵.P2P网贷即将纳入银监会监管[E/B].网贷天眼,2014-3-17

[3]葛占霞.P2P网贷平台旺旺贷跑路 卷款超2000万[E/B].东营网(),2014-05-09

[4] 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

[5]张威. 2014年P2P网贷首案:三平台同时倒闭 老板疑跑路[E/B].每经网,2014-01-21

[6]李静瑕. P2P初试借款人实名制 网贷虚假交易或可遏[E/B].一财网,2013-06-21

[7]杨仁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E/B].,2014-04-24

[8]张晨曲,宁广靖.国外个人征信体系面面观[E/B].和讯网,2014-05-05

[9]倪月娟. 我国P2P小额网络信贷研究[J].现代商业,20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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