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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问题的对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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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问题的对策研究论文

城市农民工、流动人口与社会发展 十几年来,城市农民工、外来工、流动人口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城市中的众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中的众多制造业、服务业工作是由这个群体完成的。虽然他们在城市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客观地说他们只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但是,毋庸置疑,城市农民工、流动人口的问题,意义却极为重大。它涉及未来50年中国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经济能否持续增长和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基本问题。 近代以来,大规模的城市化现象发端于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大规模的使用机器的生产活动,要求劳动要素相对集中,再加上工业区域劳动市场价格的吸引作用,造成了农村人口向某些中心区域的迅速集中。人群的集中也带来了市场活动、商业经营以及服务业的发展,人群集中本身也创造就业机会。上述诸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使得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以及所谓“现代化”成为同样的一个历史进程。这样,在将近200年的时间里,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即多数人口形成了聚集居住的格局。20世纪中叶,一些西方国家的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分别为:美国72%,英国87%,联邦德国79%,荷兰86%,加拿大77%,澳大利亚83%。 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中叶,由于受到世界列强的侵略,以及受到军阀割据的困扰,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十分不均衡,有些地区,比如上海,城市迅速扩张,另一些地区则完全处在工业化的进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市布局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划。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了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使得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更有甚者,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反城市化”战略,即大规模地将城市人口迁往农村,比较典型的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市民返乡,干部下放,等等。由于中国的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这样,到了改革开放以后,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就呈现出一种突然爆发的局面,而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由此可以看到,由于矛盾长期积蓄,中国城市化任务的压力就显得无比沉重,需要在短期内解决长期积蓄的问题,出现了短期内城市化需要加速发展的局面。显然,这会带来新的发展上的不协调。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一。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此种差距已有长久的历史,今日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仍然是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同处在一个历史时期,既有非常原始的农耕社区,也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化发达社区,比如上海的浦东社区。差异如此悬殊的社会结构,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一般说来,城市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等,都是农村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中西部落后的农村与东部一些发达的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以城乡居民的消费差异为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倍数大约为-倍,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城乡经济差距曾经有所缩小,从指标上看,降到-倍。但到了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此种差距又有回归的趋势,即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的-倍左右。90年代中期,差距扩大到-倍,到了90年代末、21世纪初叶,两者的差距更扩大到了超过倍的水平。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是导致农民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基本动因。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大,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城市化就处于不同的阶段。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已出现了生活富裕起来的阶层从城里向郊区迁移的趋势,也就是说,进入了城市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市郊化阶段”。然而,绝大多数地区,却仍处在第一阶段,即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阶段。由于不同发展阶段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这样,政策上就无法统一,顾及了第一阶段的对策,必然就与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对策相忤逆,反之亦然。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二。 此外,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国内地人口总数已达亿,即使按照较高的指标计算,城市人口也仅占到总数的%,这样,即使达到不太高的标准:60%的人口城市化,也面临着完成3亿农村人口迁入城市的任务。如此巨大人口的城市化,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这不仅面临着城市多方面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任务,而且还面临着使数亿人改变生活方式的艰巨努力。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三。 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化战略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采取的是一律严格控制的对策,即在对策上不鼓励任何一种城市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采取的是鼓励发展小城市战略,同时,对于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正式居民人口仍然实行比较严格控制的做法。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放开了暂住型的流动人口,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因此,实际上,农民工还是更多地流向了大城市。 户籍制度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分析 像中国这样实施严格户籍制度的国家在世界上是很少的。为什么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要建立起严格的户籍制度呢? 户籍制度在当时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对策。从本质上看,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其核心是在为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1949年以后,我们曾尝试了打碎阶级的实验。先是在50年代初进行了土地革命。接着,在1956年实行了城市私营经济的改造。到了50年代中后期,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关系了。从法律上说,财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了。然而,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究竟应该怎样实现,却是件难事。因为,财产、资源的分配需要一定的规则或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起一种社会屏蔽的机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户籍制度便应运而生了。该制度将人口的大多数限制在农村,仅允许居住在城市的人享有城市的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城市和农村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倾向就是试图最大限度维持较多农村人口和较少城市人口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放松了对于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限制,加之产权、文凭、技术证书等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户籍制度的社会功能已经大大削弱,中国才开始从人口的城乡逆向流动,转变为城市化的正向流动。尤其是在1982年以后,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的经济政策,农民工流入城市骤然增多,从此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民工潮。 从宏观结构的角度看,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城市,表现为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的重大变迁。农民工的流入城市并不是政府计划运作的,而是农民工自主的一种选择。对于农民工的流动,我曾在四川、重庆地区十余个县对于外出农民工的家庭做了问卷调查。从调查中可以看到,农民工在市场流动中实现的劳动力配置,确实与政府、单位的计划管理没有太大关系,政府组织的流动仅占3%,而90%以上都是农民工自己或亲友运作的。 在市场环境下,劳动力流动有两条基本规律:第一、劳动力总是从价格低的地方流入价格高的地方;第二,流动人口的经济活动能力高于流出地人口的平均水平。我们的调查数据印证了这两条定理。首先,我们发现,远距离迁移、到本省以外去打工的占大多数。我们知道,四川、重庆位居我国西部,而收入较高的地区大多在东部沿海、所以,多数人为追求高收入,自然是远距离外出。对于此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证明,外出地点排在第一位的是广东,可见是经济规律使然。 其次,流出的人口多是具有较强经济活动能力的,这一点在年龄结构上展现得一目了然。35岁以下的外出农民工占到总数的88%,所以说,外出的几乎都是高能量的劳动力。所以,在国内的招工告示中,我们常常看到对于应聘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在35岁以下”等等,这种对于年轻劳动力的规定,在全世界其他国家很少见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外出劳动力的年轻特点。 所以,市场配置的结果是将十分有活力的年轻劳动力与资本密集的东部沿海区域相结合、与投资高度密集的城市区域相结合,此种结合的结果,当然会创造较高的效益。 采用市场手段配置劳动力当然也存在不少问题,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大量高素质、高经济活动能力的劳动力流入了收入较高的城市地区,从而使得农村中出现以老人、儿童、妇女居高的人口结构问题。但是,反过来看,如果产业的升级、经济的跃进已经使得资本聚集到了沿海地区和城市地区,那么,远离资本的劳动力既不能获得收入也不能创造效益,我们确实没有道理让强壮劳动力呆在农村守穷,所以,不流动反而是对谁都不利。 关于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 在市场条件下,市场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优胜劣汰,于是,市场形成的第一次分配往往非常残酷,即优胜者与失败者之间形成巨大差异,优胜的企业可以成为亿万资产的集团,失败的企业则一文不名,甚至宣布破产。然而,在市场体制下,分配绝不是仅仅通过这样一次环节,而是要经过多环节的再次分配。比如,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贫闲线制度、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制度等等。在再次分配的多环节中,比较多的是体现出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因素。 然而,当我们考察流入城市的八千万到一亿农民工时,我们却发现无论在初次分配环节,还是在再次分配环节和多次分配环节,城市农民工均处于不利的地位上。以往多次调研证明,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农民工的收入是较低的。在不少国营工厂里,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 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所完成的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市场分配的原理告诉我们,在市场分配的体制中,应通过多次分配的途径,使得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1、按居民政策生育,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户改后转型农民享受不到国家的任何经济补贴和待遇,却在二胎生育政策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洪家街道自1997年6月开始至2002年6月五年期间,符合这一再生育条件的户改育龄夫妇申请再生育并获得批准的共计51对。但时至今日,五年的延长期早已结束,他们在二胎生育政策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第一胎囡户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政策取消而只能生育一胎。导致育龄妇女及其家庭产生对立情绪,要求政府退还城市增容费,还其农业户口。在调查中发现,户改村中有69人按照农村生育政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一囡户有强烈的再生育意愿。近几年已出现多例在户籍改革五年生育照顾期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生育案件。户改对象对计划生育和其他相关政策不理解,情绪对立。这些都对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户,改居民一囡户加上户籍改革后至今未婚的大龄青年,将成为户改村今后违法生育的高发人群。2、户改青年婚嫁后,其子女及女方户口难以迁入农村。从户改村运行情况看,利益损失最大的当数女青年。户改户口不能正常流动,户改女青年嫁给农民,其户口不能迁入男方,仍留在户改村(目前农转非人员与一般居民户口在户口迁移等方面已享受同等待遇。但由于迁入男方只能进集体户,享受不到当地村的权益,因而不愿迁出)。一方面不能享受男方户口所在村的土地资产分配,还要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等方面受到政策限制;另一方面,男青年参加户籍改革后,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如果把女方户口迁入本村,在集体利益分配中本村其他村民反对意见很大,难以迁入。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不能享受土地资产的分配、宅基地报批。造成了户改女青年婚嫁后男方村不愿意接、户改村不愿意留、其子女户口城镇不愿入、农村入不了的状况。从而使户改后女青年“身价”降低。上洋桥村有上述情况的30多名女青年,因在夫家不能享受农民待遇,多次向村、街道要求在户口所在村单独立户享受宅基地,享受集体经济分配。3、户籍改革对象享受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减少。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中,享受股份多少衡量标准很重要的一条是农龄长短。因转制成为城镇居民后就不算农龄。那么对于转制农民来说,则无法享受到未转制农民相同农龄的股份,转制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由于转制农民素质整体不高,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缺乏技能,大多数被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挡在城市化大门之外。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仅靠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而维持的他们已无从谈起。转制农民渐渐沦为社会的“边缘人”。一方面无法真正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又脱离了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4、户籍改革导致农村不稳定因素加剧。目前,洪家街道这些转制农民意见很大,强烈要求将其户口转回农业。1998年出现过近百人到镇政府上访。许多妇女到街道要求落实宅基地。2002年和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部分户改对象发出公开信,要求归还其农业户口。计划生育违法户到政府说理,责怪政府剥夺了转制农民的正常生育权利。转制农民要求单独立户安排宅基地和有权分配土地资产的呼声也日渐强烈。户籍制度改革的背后隐藏着不稳定的隐患,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三、对策和建议户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实质是各种利益交错的表现。其根本症结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围绕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形成了依附在户籍管理上法定的各种规定和利益,从计划生育、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失业,等等,全部用城乡二元户口为依据来区别对待。不仅如此,城与城之间、城与镇之间也存在这种鸿沟。因此,户籍改革没有综合配套政策,单项推进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产生矛盾,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必然举步维艰。二是在小城镇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本身存在许多问题,核心问题是对农转非人员的利益保护不够,配套政策没有跟进,加上依附在小城镇户口上的利益成分逐步消失,我区农业户口“含金量”增加,户籍制度改革自然陷入困境。鉴于目前户籍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慎重研究,认真加以解决。1、政府对户籍改革应统筹兼顾、系统设计,整体推出户改配套政策。户籍改革应从户口登记、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土地制度等方面综合改革,必须配套,缺一不可。针对洪家街道户改试点出现的问题应由政府组织发改、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研究制定户改相关配套政策。2、保障转制农民的原有利益不受影响。对转制农民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的使用、流转,应考虑出台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目前,在村民建房方面,涉及到农转非户口房屋拆迁时,与一般村民同待遇予以落实宅基地。对于其他方面的情况,应制定详细方案,妥善处理。3、集体资产权益享受问题。集体资产积累有一个过程。因此,无法切断户改农民与集体积累的关系,政策上要保证继续让这部分人享受村集体积累的部分权益。要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人,并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转制农民利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4、户口迁移问题。目前,农转非人员与一般居民户口在户口迁移方面已享受同等待遇。但小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婚嫁到农村的,户口迁出只能落实到集体户,享受不到当地村的权益,他们仍然不愿迁出。因此,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当小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婚嫁到农村的,只要本人自愿,应该注销城镇户口,登记为当地的农村户口,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集体资产有关权利和义务。5、计划生育政策要符合户籍改制对象的实际。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产生的年代是存在巨大城乡差别的年代,这种政策体系与当时社会相适应。应该承认,今天的社会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与现状还是基本吻合的。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被征地农民逐渐增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关注,及时了解新问题,掌握新动向,寻求新对策,对计划生育政策对象的城乡划分标准做出调整,要符合农村户籍改制对象和城市化推进中农转非对象的实际,并以此指导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去年,政府出台《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大中专毕业生的“非转农”问题。只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考虑历史、尊重现实、分析未来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细致的规定,户改村遗留问题应该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毕竟户改涉及的面不广(我区仅洪家街道),人数也不多(五千多人)。解决好这个问题,积累经验教训,有利于我区农村的稳定,也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作为高一的地理论文,不抄显然是不现实的,理由1,高中生没那时间没那能耐搞研究,2,人口地理可大可小,选题大了不现实,小了要往精里写怕你写不出来,不对,一般人写不出来。3。人口地理通常和历年的统计数据有关,什么人口啊,经济啊,人口迁移,人口构成啊神马的。高中生显然那什么4。高中的论文没必要写那么专业,5。给你的见议是找两本书看看,然后把里头的某个方面作一个自我的总结评价。这样应该差不多了。6。不行的话可以选个题先,再到网上找些相关的论文,然后自己总结一下吧。现在大学的论文都是90%的抄袭率,高中小论文不抄明显是不顺应历史潮流的。也许我不该教你这些,不过喷了这么多,给点分意思意思呗! 重编一下,鄙视在我前面的复制党,我可是一字一字码出来的!!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此种差距已有长久的历史,今日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仍然是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同处在一个历史时期,既有非常原始的农耕社区,也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化发达社区,比如上海的浦东社区。差异如此悬殊的社会结构,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一般说来,城市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等,都是农村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中西部落后的农村与东部一些发达的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以城乡居民的消费差异为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倍数大约为-倍,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城乡经济差距曾经有所缩小,从指标上看,降到-倍。但到了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此种差距又有回归的趋势,即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的-倍左右。90年代中期,差距扩大到-倍,到了90年代末、21世纪初叶,两者的差距更扩大到了超过倍的水平。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是导致农民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基本动因。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大,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城市化就处于不同的阶段。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已出现了生活富裕起来的阶层从城里向郊区迁移的趋势,也就是说,进入了城市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市郊化阶段”。然而,绝大多数地区,却仍处在第一阶段,即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阶段。由于不同发展阶段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这样,政策上就无法统一,顾及了第一阶段的对策,必然就与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对策相忤逆,反之亦然。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二。 此外,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国内地人口总数已达亿,即使按照较高的指标计算,城市人口也仅占到总数的%,这样,即使达到不太高的标准:60%的人口城市化,也面临着完成3亿农村人口迁入城市的任务。如此巨大人口的城市化,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这不仅面临着城市多方面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任务,而且还面临着使数亿人改变生活方式的艰巨努力。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三。 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化战略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采取的是一律严格控制的对策,即在对策上不鼓励任何一种城市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采取的是鼓励发展小城市战略,同时,对于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正式居民人口仍然实行比较严格控制的做法。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放开了暂住型的流动人口,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因此,实际上,农民工还是更多地流向了大城市。 希望能给你帮助,祝你好运!

户籍制度论文题目

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最新选题55个)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发布于:2020-06-11 共1410字 想要写好形势与政策论文,拟定一个优质的题目很重要,那么形势与政策论文从哪里选题比较好呢?本文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 一、选题参考范围 1、***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思想 2、公平正义与社会体制改革创新 3、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4、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国家战略 5、户籍制度改革与推进城镇化 6、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工现状(劳动报酬、生活成本、子女教育等问题) 7、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8、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与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 9、"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10、持续推进台湾海峡两岸交流合作 11、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 12、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13、中日关系及钓鱼岛争端 14、南海争端的新动向 15、中印关系 16、"一带一路"建设 二、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范例 1、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 2、西方制裁下的俄罗斯经济形势与政策 3、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4、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财政政策 5、关于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的探究 6、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 7、经济结构优化下的财政政策要点 8、新形势下提升宁波外贸财政政策绩效的路径选择 9、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 10、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财政政策取向--全球经济再失衡态势初显与中国创新驱动战略 11、"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的财政政策探讨 12、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方向研究 13、探讨当前中国经济形势与财政政策 1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分析与相关政策的思考苗志芹 15、国内外货币与金融政策分析 16、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17、国际形势新变化下的中国关税政策运用研究 18、-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展望 19、当前经济形势与政策重点分析 20、中国经济形势与政策分析 21、新形势下中国铁路物流货运组织改革的政策驱动 22、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格局转变与政策选择分析 23、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24、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分析 25、生育政策调整后的人口探讨与反思 26、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与中国战略选择 27、"十三五"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方向 28、中国棉花贸易形势特点分析 29、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宏观政策的几点看法--兼谈新的增长点 30、浅议就业形势的影响因素 31、当前形势下某企业PPP项目风险分析 32、租购并举形势下金融政策支持物业行业路径研究 33、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34、宏观经济形势与供给侧框架下的金融协同 35、关于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的探究 36、当前金融形势分析与政策建议 37、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货币政策支持探微 38、美国经济当前形势及全年走势 39、中国的货币电子化与货币政策有效性 40、当前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下中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41、当前经济形势判断与调控技术 42、房贷利率政策对海南省房地产形势影响及建议 43、国内外货币与金融政策分析 44、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45、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与当前国际金融形势 46、全球主要经济体复苏与中国经济形势刍议 47、目前经济形势与货币政策调控 48、央行沟通的股票市场稳定效应研究--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分析 49、稳中有变形势下加强货币政策预期引导和管理的思考 50、新时期经济形势基本导向与财政金融政策有效组合的探究 51、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政策取向分析 52、新形势下的中国货币政策 53、构建新宏观形势下的财政政策分析框架 54、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货币政策支持相关探讨 55、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这个网站的论文比较全,我帮你找到一些材料,你自己再找找吧。希望对你有帮助。湖州地处浙江省北部、太湖南岸。东邻上海150公里、南距杭州90公里,是苏浙皖的交汇之地,因濒临太湖而得名。总面积5817平方公里。截至到2003年全市总人口为2567805人,其中非农人口占29%,城市化速度很快[1]。2001年3月14日湖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通知》,它标志着湖州市“零门槛”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正式出台。这意味着湖州率先在地市一级放开户口迁移限制。这一被媒体称为“户籍变法”的举措自推出以来就受到了各方的关注。笔者于2004年底赴湖州就户籍制度改革三年来所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采用了社会学蹲点式的研究方法,以访谈和随机调查等方式获得了大量鲜活的感官体会和经验事实。本文将以此为基础,回答两个基本的问题,即为什么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湖州的户籍制度改革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文章将分三个部分展开。一、宏观背景:户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1、户籍制度的历史及其作用2、现状及其问题3、户籍制度改革的阶段和模式。二、微观透析:湖州户改的始末。1、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2、主要特点3、积极作用4、改革动因5、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余论:多余的担忧?“小户口”能搬动城市化的“大石头”吗?一、宏观背景:户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户籍制度作为一项行政管理制度在古今中外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中国最古老的户籍制度形式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习民数”制度。《周礼》中详细记载了当时的户籍制度,“版图”一词的“版”字在《周礼》中就是户籍的意思[2]。近代以来,清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其统治时期都制定了《户籍法》。新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在1958年才开始正式确立的。1、历史及其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宗旨里鲜明地写着“保障人民居住、迁徙自由”的字样。从1953年开始,农民涌入城市的情况日益严重,政务院相继发出了《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等一批红头文件,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与迁移制度固定下来。这一条例和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国目前独特的户籍制度体系。户籍制度原本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等)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但是,我国1958年以来所建立的户籍制度已经远远超出了治安管理与人口统计的职能,户口与粮油供应、劳动就业、福利保障、义务教育等具体社会制度的结合使得户籍制度成为固化公民先天身份,控制人口自由迁移的手段,这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由此可见,“现行的户籍制度并不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户籍行政管理制度,而是以户籍身份制度和人口迁移禁锢制度为核心的,与户籍制度、户籍管理有关的一系列具体社会制度的总称”。[3]这种有中国特色的户籍制度的确立,是有其时代背景和历史作用的。建国初期,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而城市的就业、住房、教育等基础设施又十分紧张。在解决城市有限的就业机会与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之间的矛盾时,政府选择了牺牲农村和农民。另外,以重工业为主体的发展战略也意味着农业和农民要不断地为城市和工业“输血”,只有将二元格局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保证“血源”的畅通。因此,如果我们带着“历史同情心”去思考,就不难发现这种户籍制度产生的必要性。首先,它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户籍制度。没有它,人口和劳动力就无法按计划调配,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就可能失控,粮油、副食品、燃料就不可能按计划配给,医疗、福利、住房分配也可能处于无序状态。客观地说,户籍制度对计划经济体制所作出的贡献就是对整个国家发展的贡献,尽管这种贡献是以一定的社会代价为前提的。其次,它曾经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口统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社会长期的稳定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人口的严格控制。理解户籍制度的历史和作用,是我们讨论户籍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而不是彻底废除。2、现状及其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户籍制度的弊端开始逐渐报露。如果将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的就业、教育、婚姻等问题上所切身体验到的麻烦与不便从理论上加以梳理和分析的话,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1)经济发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说,户籍制度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高成本、低效率。首先,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正如马克思告诉我们的那样,“大工业的原则是不断地把大量资本和大批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投入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变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4]日本明治维新开始后,很快就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自由迁徙和自由择业的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人只有在自由活动的状态下,才能够真正发挥人之为人的创造性。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阿瑟.刘易斯在《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为欠发达国家的赶超型现代化提供了很好的路径。他认为,在欠发达国家工业化的早期存在着两个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的经济部门,一个是城市现代产业部门,另一个是以农业部门为代表的传统经济部门。传统经济部门为现代产业部门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剩余劳动力,使得节约资本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迅速的扩张。随着这种扩张,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得到有效的利用,并迅速转换为资本,缓解欠发达国家工业化早期的资本严重短缺问题,使经济增长进入良性循环。恰恰相反,中国城乡二元对立的户籍制度,却堵塞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正式渠道,使得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失去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其次,由于户籍政策将农村劳动力阻挡在城市的大门之外,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破坏性就业”。一般而言,合理合法的就业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创造正价值;完全的失业对经济增长无贡献,社会价值为零;而破坏性就业对经济增长只有破坏作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破坏性就业主要表现在土地的过度开垦,滥砍滥伐林木、肆意捕杀野生动物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短视行为上。最后,户籍政策制造的身份差别,使得外来打工者群体缺乏基本的归属感和确定性。这种“打工仔”的心态无论对于个人的事业发展还是社会的经济进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负面影响。一部分人的投机心理相当强烈,大量农民进城打工的目的就是为了挣钱以后回家盖房子。(2)政治文明从政治文明的层面来看,正如市场经济是现代国家所普遍实行的经济制度一样,民主政治也是一个不可抗拒的全球趋势。民主政治制度是由自由、平等、尊严等全人类共同遵循的政治价值来支撑的。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个人全面发展的首要条件。自由作为一个人生命活动的本质体现,是全面多样的,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活动自由等自由权利。而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和居住自由则是最为基础性的权利。如果连这些权利都无从保障,又何谈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呢?平等也是现代社会的根本政治价值之一。所谓平等首先是指机会均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出身、性别、肤色、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起点公平的权利是其基本的职能。尊严是指公民的人格独立和不受侵犯,人们可以在法律的规范下自由行动,在社会生活中获得他人的尊重和平等对待,过上体面的生活[5]。反观我们的户籍制度,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全人类所共同遵循的政治价值在其中没有丝毫的体现。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一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户籍制度的存在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设置了不小的障碍。(3)社会整合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是至关重要的。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6]虽然,人们对于什么是和谐社会还存在着争论,但有一点是相当明确的,一个和谐社会的标志至少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同等尊重。贫富分化严重、社会矛盾突出的社会肯定不能说是和谐社会。孙立平教授认为,目前中国社会不同群体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力失衡”,整个社会面临“断裂” 的危险。他认为断裂社会与多元社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从表面上看来断裂社会好像也是一种多元的社会。但其实,这两种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概括地说,在多元社会中,尽管社会结构分化深刻、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的价值甚至互相对立,但这些不同的部分基本是处于同一个时代,社会的各个部分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但在断裂的社会中,情况却截然不同。在断裂的社会中,其不同的部分几乎是处于完全不同的时代,他们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是分裂的(不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而是在社会的意义上)”[7]。社会断裂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城乡之间的断裂,而现在的户籍制度则加剧了这种断裂。在大量农民以农民工的方式流动到城市之后,并没有从事投资经营的资本,他们有的只有劳动力。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都由政府制定了种种规定,明确规定许多工种是不许他们从事的。因此,他们事实上是被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更重要的是,一张农村户口使得他们在社会身份上无法成为他们居住和工作于其中的那个城市的一员。这无疑会滋生社会仇恨。3、改革的方案和模式虽然,直至今天户籍制度的上述弊端应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但这并不意味着户籍制度没有丝毫的变化。实际上,自1980年代,户籍制度就已经开始步入了渐进改革的轨道。这些不同层面上的改革试验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农民自理口粮”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不含县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户口。这种被称为“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出现,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正式开始,这意味着农民基本上取得了依自己的意愿进入除县城关镇以外的建制镇和非建制镇的权利。然而这只是万里长征的一小步而已,一些地方的实践很快就证明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模式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都相当局限,生命力也很快就衰退了。(2)“城镇户口商品化”1980年代中后期,安徽长天,河北泊头等地相继推出地方性政策,规定农民交纳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费后,就可成为当地有效市民。这点燃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商品化的“星星之火”。1990年代初,“星星之火”变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户口买卖的“燎原之势”。虽然公安部于1992年5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开买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但效果甚微。户口买卖非但没有遭到制止,相反却日益合法化了。此前基本上只局限在镇、县或县级市的地方政府行为,1994年以后已经改由省级政府统一布局和安排,名义也由以前的“集资开发”上升到“户籍制度改革新举措”的高度上了。显然,“城镇户口商品化”的户籍改革模式的本质是金钱与身份之间的一种交易,是一种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的改革模式。(3)确立总体方案1992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办公厅牵头、公安部参加的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调查、研究、起草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其成果就是后来的《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认为,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按农业和非农业划分户口性质不科学;对户口迁移管得过死;户口不应与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相挂钩;户籍法规与政策的健全完善工作滞后。总之,方案认为现行户籍制度必须加以改革。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转批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程序。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地方性改革,湖州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发生在上面这些宏观背景之下的。二、微观透析:湖州户改的始末1、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虽然从2001年3月开始,湖州市实行了“零门槛”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但从1995年开始,湖州市就已经开始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了。其间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5年到1998年,开展了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995年6月湖州市织里镇被国家体改委确定为首批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经过前期调查、制定方案、组织发动等准备工作,织里镇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从1996年4月正式启动,到1998年底,全镇共办理小城镇居民户5569人。在此基础上,从1997年起,湖州市先后又有15个镇进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至2001年6月底,全市有16个镇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这一阶段中,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变多元户口管理为按居住地和职业登记户口,有利于行政管理;二是解决了一批长期以来受户口政策限制的突出户口问题;三是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对居委会的设置作了统一规划;四是促进了城镇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二阶段是1999年开始的,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以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随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上述两个文件,湖州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3月下发了《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市本级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子女落户随父随母自愿。1998年7月22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收养手续等有关证明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予以落户。其他未成年人随父落户问题分二年全部解决。2、夫妻投靠。考虑到承受能力,分二年解决,当年先解决结婚满十年并共同居住三年的,第二年起再解决结婚并共同居住满三年的。3、父母投靠子女。除符合规定的人员允许投靠,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外,对职工退休、其农村子女符合优补招工条件的,退休职工户口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不再迁往农村。4、购房入户。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宅和购买营业房的,可解决落户。5、取消历年来办理的“蓝印户口”。将“蓝印户口”就地并入非农业户口中。实行户口迁移新政策后的1999年至2000年,湖州全市共解决户口迁移33437人,其中亲属投靠9430人,购房入户13443人。第三阶段是2001年3月至今,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主要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虽然解决了一大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是仍然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带有探索性的,政策配套不完善,与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仍有较大的距离。为此,湖州市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决定推出无条件的“零门槛”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2001年3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26号],这标志着湖州“户籍新政”的正式实施。这个文件本着放开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建立起有利于城镇发展的集聚机制,提高城镇人口、产业集聚功能的政策环境,对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宽松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8]:(一)亲属投靠户口的办理。1、出生申报户口,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当即办理落户登记。2、收养子女的,凭《收养证》(对事实收养的,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收养人户口簿, 当即办理准迁或者落户手续。3、子女投靠父母的,凭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4、夫妻投靠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申请人户口簿,当即办理准迁手续。5、父母投靠子女的,凭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子女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6、其他亲属投靠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户口簿, 当即办理准迁手续。(二)购房兴业户口的办理。购买房屋、投资兴业,本人、配偶及随同居住的亲属要求在房屋所在地或者投资地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营业执照及落户人户籍证明, 当即办理准迁手续。(三)毕业生和干部、科技人员调动(录用)户口的办理。1、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调入单位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当即办理准迁手续;家属要求随迁的,可以同时办理。2、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凭就业单位证明或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申请,当即办理落户手续。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的毕业生,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3、对全市范围内引进的科技人才,要求在市区入户的,准许入户。(四)在市区务工、经商人员户口的办理。务工人员已与务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交纳一年以上养老金的,经商人员已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者住所地落户,凭劳动合同、养老金缴费凭证或营业执照、本人户籍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五)对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建立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只要人员已实际入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可采取靠入就近居委会的办法解决,不得以未建居委会为由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六)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在户籍窗口办理准迁或迁移手续。这项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6日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全市已经办理城镇户口准迁手续86600多人,其中农村迁往城镇(农转非)63900多人。市区办理准迁手续66500多人,其中农村迁往城镇(农转非)53000多人,以工作调动、招聘等各种方式在湖州落户的各类人才有3600多人,其中研究生90人。“户籍新政”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前往办证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或咨询户口迁移登记的群众络绎不绝,甚至连续半个月出现凌晨就有群众在办证中心门口排起长队,队伍一直排到马路上的踊跃场面。不少群众称赞这是“共产党、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9]2、主要特点湖州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中央和省级的多家新闻媒体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称之为“开了户籍变法的先河”。省内外10多个地市(县)的政府、公安机关前来参观考察、学习经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领导还专题听取了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汇报。湖州市公安局也因此获得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评选中胜出,主要原因是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六个评选标准相符合。这些特点是:首先,创新性和彻底性。湖州放开户口迁移限制的改革,开创了同类市中有实际意义的户籍自由迁移的先河,在全国地级市中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政府宣布从2001年起“县级以下放开户口限制”。但是,湖州的户籍制度改革迈出了超前性的步伐,没有机械地局限于县级区域,而是敢于创新,敢冒风险,改得彻底,一放到底。只要在湖州城里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或生活来源和亲属投靠,不管是农民还是外来打工者,不论以前户口在哪里,只要愿意,基本上都可迁入湖州市区,并享受城市居民同样待遇。从根本上消除了“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差别,这也恰好符合“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第一个评选标准——“创新程度”:即“该项活动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不是模仿他人或死板地照搬上级机关的指示。创新程度愈高,就愈应受到表彰。”[10] 其次,重要性与效益性。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而且是对行政部门自身工作方式和办事效率的改革。湖州市公安局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打造服务性公安”的一个切入点,是在挑战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他们把户口迁移审批改为登记,纳入电子政务,实行一窗式管理。如办理迁往市区手续,简单快捷,只要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到市办证中心公安窗口走一趟,仅花几分钟就能办成。体现了权力机关难得的为民服务精神,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最后,持续性和推广性。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持续性主要体现在改革措施的配套和完善上。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决不是公安机关一拍脑袋就可完成的。湖州的改革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卫生、交通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对户籍制度改革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事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该项活动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推广意义。3、积极效用湖州户籍改革的受益人不只是那些刚刚落户湖州的“新湖州人”,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也因此受益。既为逐步全面打破户籍限制,实现公民自由迁徙权利提供了可行的实践经验,也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此外,改革给其它类似湖州的中等城市带来的示范效应也不可小视。我们可以将这些积极作用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局部作用。4、改革动因5、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 科学发展观与统筹城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提要: 我们今天所说的“三农问题”,是历史与现实、体制与制度等多种因素造成而又长期没有解决好的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使得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业、工人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距,成为当前我国最大的社会不公正。其严重后果在于使得作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主要社会群体弱势化、边缘化,形成在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中排挤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克服社会公正失衡所造成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解决“三农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 我们今天所说的“三农问题”,是历史与现实、体制与制度等多种因素造成而又长期没有解决好的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使得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业、工人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距,成为当前我国最大的社会不公正。其严重后果在于使得作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主要社会群体弱势化、边缘化,形成在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中排挤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克服社会公正失衡所造成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解决“三农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 一、 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解决社会公正失衡所造成的对农民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这个论断是否正确,从以下相关的数据中可以得到证明: 一是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1985年该比例下降为 :1,因为1982年至1986年中央连续五年发布5个“一号文件”,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此后呈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2001年为 :1,2002年为:1,2003年,继续扩大到:1,2004年已经接近4:1;到2005年才略有下降,为:1。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6年《农村经济绿皮书》预测,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将比2005年增长5%左右,低于2005年的增幅。在城市仍保持较高增幅的情况下,2006年,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将继续扩大。据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坚透露,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 2365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有4067万人,合计6432万人。 二是2004年是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最大的一年,总量达2000亿元,而当年全国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总共也是2000多亿元,主要是靠粮食产量增加7945亿斤、价格上涨25%所实现的。说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在支出过程中大大“缩水”,没有能真正落实到农业上。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同志说得好:支出的各类科目“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否则当年的农民收入应该更多些才对。 三是建国已经56年,农民的教育情况依然差强人意。当前,我国农民在4·9亿农村劳动力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不到7年,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13%,初中的占49%,小学及以下的占3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还占7%,全国92%的文盲在农村。在2亿多35岁以下的农村青年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有 9·1%。 在国家公布的失业率中,从来只是统计城镇居民失业情况,根本不将农村近1·5亿的富余劳动力包括在内。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费医疗体系建设,前些年也不包括农村居民。 四是基尼系数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中国的基尼系数为,在世界范围,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而在198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仅为。近年来农村的贫富差距加大显著,农村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扩大到,远远大于城市的增幅()。按照世界银行的估算,1999年我国按人均收入计算的基尼系数已达。以此为参照,农村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的警戒线。 从城乡居民储蓄来看,储蓄余额8万亿元左右,而占总人口70%的农村居民只占约1/8,约1万亿元。若从居民享有的水、电、道路、通信、卫生等公共产品的差距来看,城乡间的差距要比20世纪70年代末更加扩大。 五是农村的生存状况恶化。2003年9月10日是全球第一个“预防自杀日”。根据卫生部2001年的报告,自杀是我国第五位重要的死亡原因,是 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中国平均每年自杀人数约为25万,自杀未遂人数据估计超过100万,其中90%在农村,女性比男性高出25%。农村女性的自杀率约为10万分33,高居各种死亡原因之首。可见作为农村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村妇女所承受的生活压力之大。 子女读书已经成为农民家庭的头号负担(约占家庭收入的36%)。从长远看,如果农民子女的求学受到身份限制,必然形成低素质人口的复制,而与提高全民族文化科技素质的要求相悖。 农业的成本上升,农民的生存成本上升。据京津高校大学生回乡支农调查的数据,现在一个农民工进城打工,平均年收入在6000元左右,除去支付药费、住宿费、生活费、800元的交通费,实际拿回家的不足1000元左右。一个年轻农民要靠每年这点积累完成造房、结婚、生子、敬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 现在,让我们依据以上的数据,进行理性分析: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即体现权利、规则平等、收入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社会公正是政治性概念而不是道德体系。当然,道德实践有助于社会公正理论成为社会共识,但无能力约束不公正行为调和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冲突。 社会公正失衡必然导致社会排挤,国家、企业、各利益团体成为推动和施动者,在维护其所期盼的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时,把农民这个弱势群体排挤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国家福利制度的主流,使之处于有关政策的边缘。就是从国家政治生活原则上来说,一些制度和政策对他们都适用,当询问由那个部门来落实时,就会出现谁都该管、又都不能全管,最后无人管的结果。 请同志们注意,我使用的概念是“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而不使用当前学界引进国外社会学而使用的“社会排斥”概念。 在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排斥的定义是:“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排斥研究,把排斥出自何处,分为经济排斥(包括劳动力市场排斥、贫穷和消费市场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文化排斥、福利制度排斥5个方面,把谁被排斥,分为个人、团体和空间3个方面。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具有矛盾绝对性、动态性和激化性。社会排斥由其社会制度本质决定,并且贯穿社会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 我们国家当前出现的社会排挤、边缘化,只是在操作层面上出现的局部的、暂时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显现。我们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发展战略,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我们在前面所列举的把农民边缘化的现象、社会排挤现象都是违宪的,是要在实践中经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加以解决的。 理论认识层面,我们思想上已经明确了,该说的都说到了。问题是指导思想和社会实践产生了严重脱节,该做的没有真正做好。 目前我国社会公正不够理想的原因在于:一、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就是人们常说的“蛋糕不够大,吃的人太多”。二、市场机制不完善,存在大量“非市场经济”因素。首先是腐败,其次是垄断,最后是假冒伪劣。三、政策体系尚待完善,政府职能缺位。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多,真正落实到位的少。 这些,要靠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来调解,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证,仅仅靠道德建设是不能实现的,当然我们对道德约束的作用不应低估。应该说,国家要制定的相关政策,已经出台很多了,问题是实效不理想,要追问的应该是为什么不能落实或者落实的不好,是相关政策制定的不切合实际,还是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干部思想认识有问题,客观条件不具备,财力物力有难处?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主要是国家宏观调控原则而笼统,地方微观运作跟风走形式。 宏观上都没真正弄清楚弄明白的问题,微观上是不可能弄清楚弄明白的。农民走出农村进入城市,名称一会儿是“农民工”,一会儿是“进城务工人员”,定位是离开土地、离开农村的农民。在宏观上高度赞扬农民工对国家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贡献,而在微观上却不能对农民工应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用宏观上已经为之制定的、强而有力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其结果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付出劳动力之后,长时期拿不到工资,要到国家总理亲自过问,揭开问题的盖子,才发现拖欠工资总量大的令人吃惊。最基本的社会分配都不能实现社会公正,这就是把农民在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中边缘化,对农民进行社会排挤。可见,只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说事,应该说是找错了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因为问题是出在了保证社会公正的宏观上。 在城市中小学都是国家办的时期,农村的中小学大量是民办的,于是有了“民办教师”,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农民的孩子却难以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法赋予的权利,而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一直是写入宪法之中的。现在,又出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难的问题。 农民的一切,听从党的政策、政府的安排,农民、农民,离开了土地、离开了农村,还要叫农民。若不是由于土地征用关系到农民的生命线,农民总是会忍受下来的。面对有的干部借着产权改革,卖了荒山、荒地、企业,又在土地上打主意,凭借基层政府的权力对农民进行社会排挤。农民认识到,一旦失去土地,生活就只能依靠政府救济,真的是被边缘化了,他们就忍无可忍了。目前农村矛盾激化主要在这些方面。应该说,农民并没有过错,反而是为农民维权的力度太软弱,要害是法大还是权大,干部手中的权力能不能受到强而有力的监督。问题还在宏观上面。 三、 作为社会主体的非农民阶层是如何对待农民的?2005年底,北京政协委员张惟英提出,对进入北京的人员应该要求具备一定的素质。好人、坏人,素质高低,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可争论。可是要真弄明白为什么人们要进北京并不难,不就是因为北京享有许多方面超国民待遇吗?北京享有的资源多,基础设施、公共福利,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同样的考分,北京考生能上北大,河北考生上本科都难。这种人为制造的社会排挤,依据的是那部法律法规?一旦取消了这些超国民待遇,人们要去北京,就真的因为它是祖国的首都了。 当人们对这些都已见怪不怪的时候,表明我们的社会默许这些社会排挤现象的存在。北京如此,大中小城市也都如此,最终,就落在了农民的头上,而这些现象,和我们国家国体性质并不合拍。 在这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坛”征文通知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三农’是我们的母亲,她无私的哺育了工业,养育了城市,可是今天,她却失去了历史的风采。由于城乡间公共资源分配不均,经济发展失衡,历史欠账较多,致使农村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保障机制弱化严重,┅┅农民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深层次的原因不正是对农民的社会排挤、边缘化吗? 共产党人不应回避这些问题,更不应回避形成这些现象的原因,而应以大无畏的精神,以历史地、发展地的眼光来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 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革命圣地西柏坡表达的坚定执政信念:弘扬“两个务必”,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被广大人民群众称之为“新时期的三民主义”。其后,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如何做到政绩观、发展观、人才观、群众观内在结合和统一的问题,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其核心,统领工作全局,并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统一纳入了科学发展阶段观。 胡锦涛总书记说:“全党同志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还有许多重大课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回答,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比如,如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如何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如何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如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如何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如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何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等。”胡锦涛接连地提出14个“如何”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探索和回答的有关我国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大课题,他指出:“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 正是在对中国发展道路的深刻理解基础上,新时期的治国理念得以完成,这就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 四、 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了新时期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找到了解决的新途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要以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4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关注农民增收问题,使农民受益451亿元;2005年的“一号文件”,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取消牧业税,明确2006年在全国免征农业税。2006年的“一号文件”,以数千亿元的转移支付支援农业建设。党中央的八个一号文件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里程碑。 现在,农业税取消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了,农村孩子读书的课本费全免了,农村的道路建设投入大了、建设速度快了,┅┅最重要的是在新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的五个统筹,第一个就是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从根本上摈弃掉原有的社会排挤现象、边缘化现象,真正把解决“三农问题”提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民开始向城镇转移,由农业转向工业及第三产业,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森严的户籍壁垒,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并未形成,从农民工进城后,从就业岗位、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和社会交往等方面来看,城市对农民是“经济吸纳,社会排挤”,使得进入城镇的农民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根源在于有一个长期困扰我们、至今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就是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农民应该如何认定:是居住在农村、户籍在农村,就是农民,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才是农民。也可以说,长期以来,国家从没有以对农民这个复杂的社会阶层进行动态的、量化的剖析,来确定农民的身份。 中国社会学家陆学艺提供的 “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刮阶层变动状况”表明,农村人口当前已经分化为八个社会阶层:农业劳动者(46-50%)、城市农民工(16-18%)、乡镇企业农民工(16-17%)、农村知识分子(2·5%)、个体劳动者、个体户工商户(7-8%)、私营企业主(0·4-0·6%)、乡镇企业管理者(1·5%)、农村管理者(7%)。这是1999年依据有关部门资料推算出来的数据,据此显示出在我国农村现有的全部农户中,收入的90%以上来自农业经营的纯农户家庭约占62·4%,他们才是名实相符的农民。 只有名实相符的农业劳动者才是农民,只有他们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只有他们才会长期在农村生活。就是说,农民、农业、农村的“三农问题”是他们的问题。他们只是目前农村人口的60%左右。 为什么一说农民就占全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呢,因为我们认定了住在农村的身份就是农民。依据这样的认识来制定政策,明确的针对性显然是不可能具备的。 要害就在户籍制度上,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还必须加上一个户籍身份: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身份户籍制度,是1958年全国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之后,为了在中国农村建设计划经济体制,遂以人民公社体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农村人口户籍制度,三项制度共同作用,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当时的农村人口都是人民公社的社员,社员,也是当时对农村人口的称呼,社员都是一起生产劳动、一样贫富,经过了20年,一直到1978年,农村基尼系数还是0·22。防止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目的达到了。 为了要渡过灾荒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就更加强固,粮食,分成商品粮和非商品粮,城市人吃供应的商品粮,农村人吃自产粮。户籍制度决定着一个人的终身身份。那末,这样一个本应随着改革开放进行改革的制度,为什么又经过长达20多年的过程,还是不能有所变动呢。没有人多问为什么,当然,有人问了,也不可能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可是,改革开放使城市化进程加快了,城市人口建设需要大批的建设者,众所周知,打开城门让农民进城的举措,曾造就了一批早期的改革家。可是跟着户籍制度就强化起来了,农民在城市要领取暂住证,农民还是农民。还有了农民企业家、农民工、农村教师等等农村系列的新身份。 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从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高度来考虑,不能把它作为一项户籍管理工作交给公安部门负责。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消除身份制的影响,把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纳入国家整体的社会流动,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换、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从城市化、工业化到现代化,这是任何国家实现走向现代化的普遍规律,我国也是绕不开的。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转换思路了,把农民界定为只是一个职业概念,过去的农民身份不再存在,作为农业劳动者的农民数量才会减少,当在户籍面前都是公民,都可以在整个社会流动中自由流动时,对农民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现象才会得到克服,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破题,并逐步得到解决,这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给我们上的重要一课。 五、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什么新提法了。196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就是当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纲领性文件。20世纪80、90 年代,在中央文献上,几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又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同在于条件不同了,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从农村支援城市,为工业提供积累,发展到了以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了。与此同时,工农差距、城乡差距也扩大了。重要的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已经到了应该打破的时候。这是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背景,还有一点也是要注意到的,改革开放造就了强大的民营经济,发展农村经济有了一支新的重要的建设力量。党中央的20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一个全新的概念。 在此之前,还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形势如此逼人,解决好干部和农民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每亩耕地,国家补贴48元,直接发到农民手中,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村修公路,国家补贴75%,村里集资25%,农村的干部坐不住了,这要看村里经济实力,看村干部组织动员能力,有些地方农民心理嘀咕,干部捞钱、捞吃喝的机会又来了,往外掏钱就不积极。没有农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新农村建设要热火朝天的搞起来是很困难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长时期的创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五个必须坚持”和“五要五不要”。即: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必须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坚持从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必须坚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注重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要从实际出发,不要进行攀比;要民主商议,不要搞强迫命令;要有特色,不要千篇一律;要扶持引导,不要包办代替。真正做到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健所总结的:农村干部做事情应该做到“内容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知情权;项目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决策权;监管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参与权;验收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未来城乡一体化的新农村,不会是那种地多人少国家的模式,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家庭农场主和农业工人只占全国人口5-10%。而是要走一条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方针,使农村的水利、道路、电力、通讯等软硬环境建设,在几年内有明显的新进展,逐步实现农村的生产、生活现代化。 住在农村的人,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人:一是以农业生产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纯农户;二是农业兼业户,收入大部分靠农业,小部分靠非农业;三是非农业兼农户,收入来源大部分靠非农业,小部分靠农业;四是住户,住在农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收入靠第二、三产业。国家的惠农政策界限明确,对象是纯农户兼顾农业兼业户,因为他们的职业是农民。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这四类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还会发生转化,一、二类人会减少,三、四类人会增多,农民数量减少,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增多,农村就转换成为以农业生产为主业的居民社区,与城镇的发展内在的结合在一起了。韩国、日本的农村社区,就是这样形成的,在他们的农村社区中,除了种田务农的农业劳动者之外,也住有在城市工作的教师、企业员工、商人、自由职业者。有的农户,子女到城市工作了,父母留在农村种田,家庭还在农村。因为农村社区的生活条件,水、电、路、讯等,并不比城市差很多。而村子里生产的远近闻名的农产品,还足以使之产生家乡自豪感。 目前,有的农村出现的大搞物流市场,大搞高档住宅区开发,大搞旅游景点,主观草率并村的做法,都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是少数干部的扭曲政绩观在作怪,到头来,只能是劳民伤财,延误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我的发言占了太多的时间。在结束发言,听取大家批评之前,我再一次总结一下我的发言主旨: 是时候了,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应以深化改革户籍制度为切入点,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我国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经过多轮调研,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律草案将在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那时,对农民的界定必须明确,《农民权益保护法》有助于克服对农民这个复杂社会阶层的笼统化对待,清除社会上对农民社会排挤和边缘化现象。与此同时,有一大批被农民群众信赖的好干部,对农民进行组织动员,明确奋斗目标,焕发起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克服依赖思想,一定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更加美好。

我帮你写个大概的提纲,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我国户籍制度是什么。 二,可以比较我国户籍制度和户籍存款制度。 1,不同点。 2,相同点。 三,我国户籍制度的产生的背景。 四,建立我国户籍制度的好处。 五,建立我国户籍制度对社会所起的积极作用。 六,最后你可以就我国户籍制度建立说说你的感悟,想法,观点。 比较方法是论文写作一个重要方法,你可以做别的方面的比较

住房保障制度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一)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专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可持续发展研究》于2010年12月获广西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2、论文《城市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研究--以南宁市为例》于2012年12月获广西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3、专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研究》于2012年12月获广西第十二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第一)。4、系列论文《房地产估价技术与应用》于2002年2月获湖南省第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5、专著《湖南房地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于1997年12月获湖南省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一)。6、专著《房地产技术经济学》于1995年12月获湖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奖(独立完成)。(二)教学成果奖1、《深化城建类高工专教学改革,构建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新模式》获2001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湖南省教学成果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二)。2、《面向基层第一线,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获2001年湖南省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3、《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获1997年湖南省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排名第一)。4、《参与型教学模式》获1993年湖南省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独立完成)。5、《建设类高等工程专科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获1997年湖南省教学成果省级三等奖(排名第四)。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主持完成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资源整合与协调发展研究(批准号:09XJL020),2012年3月通过结题鉴定。2、主持完成2007年度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可持续发展对策研究(编号:2007GXQ4D181),2010年获广西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3、主持完成2007年度广西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泛北部湾经济区城市群职能体系与空间体系实证研究(编号:0799001-19),2010年3月通过结题验收。4、主持完成2009年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整合协调发展及其与资源环境关系研究(编号“桂科自0991050),2012年6月通过结题验收。5、主持完成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项目--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广西城乡住房保障制度研究(编号:08BJL001),2012年9月通过结题鉴定。6、主持完成2002年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编号:桂科软0231009)--广西城镇化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已申请结题。(二)湖南工作期间完成科研项目1、主持完成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993-1995)——湖南房地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1996年2月通过省级鉴定:填补省内空白,达国内先进水平。该研究报告于1996年6月由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在1996年7月17日由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组织的第一届全国房地产优秀论文科研课题评选中,被评为优秀课题(全国共15项);经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全国技术经济优秀应用成果评选委员会”评选,被评为’96全国技术经济优秀应用成果二等奖;1997年12月27日获湖南省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级二等奖;1997年12月获益阳市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2、主持完成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1998-1999)课题——加快我省住宅产业发展对策研究,1999年4月通过鉴定。3、主持完成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项目(1995)——慈利县城基准地价评估。该研究报告由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年11月出版,1997年12月通过由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1997年11月获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全国基建优化优秀论著二等奖,1998年3月获湖南省国土科技进步奖二等奖。4、主持完成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项目(1995)——安化县东坪镇基准地价评估和安化县坪口等11镇基准地价评估,其中《安化县基准地价评估》项目于1995年通过省级验收,并于1997年获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全国技术经济优秀应用成果一等奖;《安化县坪口等11镇基准地价评估》于1996年2月通过市级验收。5、主持完成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项目(1996)——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基准地价评估,该项目于1996年7月15日通过益阳市国土管理局验收。6、主持完成湖南省教委科研项目(1999,青年项目)——房地产估价技术与应用,该项目以本人博士学位论文为主完成。7、主持完成湖南省建委科研项目——城市规划中地价评估方法研究,2000年3月通过鉴定。8、主持完成湖南省慈利县城基准地价成果更新项目,1999年通过张家界市国土局验收。9、参与完成湖南省建委科研项目——城市规划新技术应用研究(排名第四),2000年5月通过鉴定。 1、主持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的中国房价合理水平研究(批准号:13BJL030)。2、主持2010年广西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西建设创新型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编号:桂科软10191002-21)。3、主持2013年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资助项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协同创新战略研究(编号:SK13ZD001))。 1、主持完成“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第一批立项重点资助项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2、参与完成湖南省教委科研项目——高职高专工程人才素质要求和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排名第二),2000年5月通过鉴定,鉴定结论为:达国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3、创建《房地产技术经济学》课程并出版专著,该课程于1993年12月纳入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科)培养方案(试行)》,其专著《房地产技术经济学》于1995年获湖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省级优秀奖,1996年8月被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评为优秀论著二等奖。该教材被原国家教委批准为国家教委级“九五”重点建设教材。

面对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与目前急速上涨的房价之间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要求日益突出,通过对各国和地区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议。目前我国住房市场上,房价持续上升,大量的中低收入阶层的支付能力与适宜的住房标准价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在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今天,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以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问题。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种住房政策措施的总和。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设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是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对市场经济中弱者和低收入者提供帮助和救济,这一制度提高了市场配置住房资源的效率,体现了社会公平和人道主义精神,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的助推器。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是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与目前的住房市场化改革相比,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展相对滞后,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采取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对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虽然从无到有取得一定进展,但从总体看,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推行始就伴随着许多困难:廉租房实物和货币来源不畅;租房的资格、租金标准难以确定;保障方式不完善、覆盖范围小、监督体系不严格以及地区间进展不平衡等。与此同时许多新问题也陆续出现,如当前农村进城务工群体的住房问题,城镇最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之间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保障等等,由此廉租房制度的改进要求变得日益突出。二是作为住房保障又一重要内容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它是以中低收入家庭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而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在建设和管理中问题不断:开发计划不落实,土地供应难以保证;供应对象模糊,审核不严,不同的房屋定价未拉开差距,有些城市供应规模偏小,造成供不应求现象;建设标准偏大,初期开发建设的房屋面积过大;开发商利润难于控制,某些商品房为规避土地出让金而违规转为经济适用住房等。一方面高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偏离了中低收入消费群体。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被开发商变相高价出售,经济房不“经济”,国家让给中低收入购房者的优惠被开发商占为己有,谋取暴利。导致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入了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给国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制度不完善,对适用对象的届定不清,造成购买对象失控和户型面积失控的。相关政策不健全,如财政政策,法律政策,监督制度,配套服务政策等,没能作到对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力支持。二是认识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不够重视,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仅把建房作为短期的形象工程,同时相对于商品房地产收益的减少与住房分配问题使得地方政府不愿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政策执行不力。有些地方在实施中,政策没真正落到实处,缺乏前瞻性,使住房保障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权钱交易、寻租行为,影响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四是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管理不规范,监控力度不够,对购房者资格条件的审核管理存在许多漏洞,使集团、高收入者、投资者有机可乘,背离了政策初衷。除此之外,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数地方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或者由政府主管部门自筹解决,不足以支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2 借鉴各国和地区经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住房保障制度受各国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各国和地区都有自己不同的特色,其中规律性的制度经验对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有重要的启示。以英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瑞典和俄罗斯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为例进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比较。(1)英国是政府直接投资建房的典型国家,设立了直辖于环境部的住房公司,在地方政府也建立了大量的住房建设、管理专门机构,多是接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住房协会、建房社团等私有或非盈利性民间企业。英国的住房保障推行“住房补助”,分为租房补助和买房补助两大类,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不少保险公司也进行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房地产金融活动,住房融资的畅通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撑,同时英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住房的运作以及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和特殊群体的住房。(2)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住房信贷援助方面,联邦全国抵押协会,政府全国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协会一般可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房价70%~80%的贷款;住房信贷保险方面,由政府出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购房进行担保,从而支持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对购买自有住房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住房租金补贴方面,一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有住房,二是发放住房券;建设老人住宅,美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建设,政府有专门的信贷机构管理住房信贷,各项措施通过立法保障落实和实施。(3)新加坡的住房发展局是一个半官方机构,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仅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居民提供住房,同时是住房的物业管理。它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许多特色:一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一部分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份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该项规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二是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水平。三是公有住房的合理配售。实行订购制,每季度公布今后3个月新建公有住房计划,购买人自由申请,如某地区供小于求则抽签决定。另外,政府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对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调配,使公共住房能够良好运转,同时新加坡公共组屋管理施行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不仅解决了建房问题,而且解决了公共住房的转售转租问题。(4)其他国家。日本通过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经济发达的高福利国家瑞典,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上主要采取了政府投资建设公有住房、住房补贴、合作建房等措施。俄罗斯和前东欧国家实行了以公房私有化为核心,通过发放无偿住房补助金、税收和其他优惠以及新旧租金的过渡安排的房改。(5)中国香港。采取了私人发展商和政府部门共同发展的双轨制,由香港政府宏观控制,发展商自己管理,公屋分为廉租屋(高补贴、低租金)、公共租屋(按工程成本定租金)和居者有其屋(免低价、利息和利润,按成本价出售)。公屋对入住原则和条件有严格规定,居者有其屋计划主要由政府承担兴建,以成本价格出售,由银行向购买者提供优惠贷款等。 建设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各国和地区对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的房租和房价进行干预,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政府投资建造大量低租金公房租赁给住房困难户中的低收入户居住。二是政府向建房企业提供财政补贴,相应地对住房地售、租价格作出限制。三是政府对私人住房出租采取租金限制政策。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可一蹴而就,应吸取和借鉴各国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既要注意与现有政策的平稳衔接,又要防止对住房市场化进程造成冲击。(1)多途径提供保障性质住房。从住房保障水平层次来看,我国现在应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这2 类住房在层次上相区别,在保障对象上互补,构成我国保障住房的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① 加强廉租房运作管理机制建设。界定保障的对象;分配采取货币化补贴为主、实物补贴为辅的方式;采取多渠道方式获得廉租房房源,由保障对象直接到市场租房、由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旧有住房或由政府投资兴建;建立廉租住房基金,通过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公房出售收入,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等,保证廉租房建设和运作的资金。② 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根据相关标准严格控制其主要户型面积、销售对象,加强购买资格审核,实行购买资格公示制度;加强销售管理,重点保障危改、文保区、外迁、标准租私房等居民的购房需求;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功能,为公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2)规范公积金的运作。住房公积金信贷、结算等具体业务委托商业银行班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变为具有融资和贷款职能的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引进住房合同储蓄和资本市场融资这两种融资工具,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建立住房金融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的网点机构,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成本。(3)住房补贴。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大量的间接补贴,而对廉租房的补贴,应经快落实房租直接补贴,逐步形成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4)税收减免。对提供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的企业与个人施行税收减免及落实相关优惠措施,对提供按政府指导价、具有保障性质的出租房的房主实行房屋收入税收减免政策,同时加大对私房出租不缴税的处罚力度,对个人用于偿还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的收入部分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5)完善住房金融体制。围绕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起政策性的公积金制度、合作性的住房储蓄银行、商业性抵押贷款制度三位一体的住房金融制度。(6)设立专门机构对住房保障进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这是住房保障体系健康运行所必需。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社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的关键环节。从长期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体系加速中低住房市场的发展,将使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局面更加合理和健全。参考文献:[1] 陈伯庚, 顾志敏, 陆开和.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2] 朱仁显. 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3] 包宗华. 发达国家住房管理制度[M]. 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1.[4] 李忠富, 关 柯, 曹学昌. 现代住宅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5] 田东海. 住房政策:国际经验借鉴和中国现实选择[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6] 欧阳东. 让穷人有房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探析[OL]..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不同单位、不同职位之间不应有过分的悬殊。职工工资中已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再与工资挂钩,高收入者多得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公积金,有失公平。既然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度就应根据当地的商品房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有所限制,对一个职工年平均工资不到20000元的城市,一些单位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额高达3000元是有点离谱的,比个人所得税起征点1600元也高出许多,从制度上也给人进行所谓合理避税的驱动力,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应与工资基数脱钩,按当地的经济水平、住房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拉开差距、适当考虑职务职称等原则确定缴交额。以杭州市为例,按市场均价每平方米8000元购买90平方米住房计72万元,按工作30年计,通过银行按揭需每月支付3882元,按夫妻二人计算,职工个人享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每月合计不应超过2000元,对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1000元。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广的根本原因是对《住房公积金条例》宣传不够和执行不力。据了解,许多新参加工作人员、私企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了解或根本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的概念,更不了解立法规定,在当前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一些员工就是知道了也不敢向企业提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条例》,设立维权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是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风险、发挥住房公积金效能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作用,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结构,适当增加金融、房地产、法律专业人才比例,为科学决策提供保障。(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推进住房补贴发放进程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住房补贴的发放。据分析,住房补贴发放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事业单位领导重视不够,一些单位没有将住房补贴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无视弱势职工的权益,不愿意有计划地安排资金发放住房补贴。二是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严重不足,事业单位本身收入来源有限,财政补贴又难以到位,企业单位要看经济效益来确定。三是由于企事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未考虑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问题,改制后的企业又不愿承担住房补贴的责任,造成无人管现象。四是企事业单位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了解不够,不了解国家、省、市对住房补贴政策的优惠支持,如企业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可以在成本上列支等等。笔者认为,房改、财政部门应加大力度,促进住房补贴的发放进程,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政策推动力度,对企事业单位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有能力解决的单位应限期发放,对一次性解决有困难的单位应研究办法分步实施,对确实困难又符合财政支持的要加大加快财政支持。二是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中未考虑的应由现企业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改部门研究解决。三是加大住房补贴宣传力度,让企事业单位重视和掌握政策,加快实施步伐。四是加强对住房补贴政策研究,增强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矛盾的能力,尽快出台解决群众反响较大的新老职工补贴不平衡问题的政策。(三)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调整供需关系,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住房是老百姓的最基本需求,建立基本的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政府要立即解决全部的住房问题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政府应从确保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通过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仅通过工资性收入作为收入线划分是有失公平的,但其他收入又是难以掌握的。因此,笔者认为,应摒弃不具有操作性的收入线作刚性规定,对正在户籍改革中要剔除附加值的户口不应作为简单条件,改户口迁入年限作为要件,如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作为供应对象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抑制那些为了马上购买经济适用房迁移户口的出现。二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户型标准。住房是经久耐用商品,要有适当超前意识,尽管是经济适用住房,但也不宜过小、功能过于简单。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致,如多数城市为了节省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选址较远离市区,生活成本又很高,房子户型、面积又很不如意,成了中低收入家庭“食之无肉、弃之可惜”的鸡肋。这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根据需求适当增加面积、提供多种户型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需求。三要倡导租售并举,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改变“有房产”为“有房住”的观念。购买住房不是解决住房的惟一途径,应通过规范租赁市场、加强租赁服务、减低租赁租费等有力措施大力倡导向市场租赁来解决自住住房困难。据了解,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过租赁解决住房的人占60%以上,自有住房率在40%左右。要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首先要“有房住”,其次才是“有房产权”,二者可分步解决,不求一次到位。四要适当扩大“廉租房”供应对象。对卖不起甚至租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是最低收入的困难家庭,应逐步列入廉租房解困对象,采取适当补贴支持向市场租房,逐步消除住房“夹心层”。五要采取措施抑制投资炒房带来的“泡沫需求”。政府宜采用金融、税费政策抑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投资者,如通过对购买第二套住房和大户型购房者加大首付比例、贷款利息、交易时间限制、交易税费等政策,来抑制投资购房和非理性住房消费。(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实施异地调动、军转干部的住房管理政策200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了《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异地调动干部承租或购买现住房、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建立调动干部住房档案、严肃住房纪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由各省、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笔者认为,省、市、区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保证异地调动、军转干部能住得上、住得起房。由于住房价格的持续上涨,应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对原工作地退出房改房产权的应不受准购条件限制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五)加快研究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住房维修基金的作用制定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注重界定清楚,操作简便,尊重现实。在许多老城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如何采取过渡办法,对原产权交叉的住房如何采取措施,使住房维修基金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房改、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制定相关办法,满足住户住房维修的需求。住房制度改革,经过十多年的实质运作,住房基本矛盾已解决,已初步建立了新型的住房制度。但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分配货币化过程中困难依然存在,一些新的矛盾又逐渐显现,需要从政策上、服务上逐步完善解决。住房改革的任务依然还很重,要完成这项改革尚需时日。

论文对研究政策制度

如果你是要写论文关于政策的影响,你需要考虑政策前后几年的情况,包括政策实施前后的不同情况以及政策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你可以先研究一下政策实施前后的趋势情况,可以比较政策实施前后的发展数据,对比政策实施前后的行业格局以及政策实施前后的政治经济状况等等。然后,你可以详细分析政策实施后的变化,比如政策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这样的分析,你可以得出政策的成效和影响,从而得出结论。

公共政策的论文知道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整理整合的一些关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论文 范文 ,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博弈均衡与政策微效问题研究

引言

随着各国福利事业的发展,社会政策这一学科逐渐成为一门显学而受到各个领域的 重视?但 是目前的社会政策研究主要侧重于较为抽象和宏观的原问题的讨论上,如集中在对于概念的 界定;对于社会政策基本问题的探索等等?杨团在《社会政策的理论与思索》一文中对社会 政策的定义和问题都作出了 总结 ,其中他将社会政策的定义归类为一种社会行动计划和对 社会计划的不同选择,另一种则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影响社会福利的一 系列的政策活动;而社会政策的基本问题则是社会政策的背景?社会政策的目标?社会政策 的范畴?社会政策行动的形式和行动策略?社会政策的本质?社会政策的信念?尽管人们在 原问题上倾注了很大的力量,但是由于社会政策问题的复杂性,至今在这一领域并未达成太 大的共识?

与此对照,人们却很少从政策的实施过程角度进行研究?《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变迁 》一文给我们开了一个先例,也带给作者很大启发,该文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角度去 阐述社会政策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另一种从制度角度出发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于制度模 式的各国比较上?本文将不同于上述两种研究社会政策的制度视角,而是从社会政策实施过 程中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的角度出发去解释“政策微效”现象?同时,在社会政策的定义上, 本文的定义 方法 缘自迪尔凯姆所运用的一种定义方法:即从最简单的角度出发,抓住目前所 确定的社会政策的主要特征,而将社会政策定义为一系列旨在提高全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 由此,本文试图建立一个制度分析模型,并运用这一模型去分析目前社会政策实施过程所遇 到的“社会政策微效”问题?

制度模型的建构

在模型建构之前,我们无疑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什么是制度?我们援引诺思的说法 ,“…… 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的行为选 择方式,并决定了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 从此论断出发,我们可以作出两个方面的 判断:制度不仅包括正式制度,亦包括非正式制度;制度影响了我们的社会选择,同时亦是 我们作出选择的路径之一?

随着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一种新的制度观念正在形成,即依托于博弈均衡理 论的制度观:制度既是一种博弈规则,也是一种博弈均衡?具体来说,制度的本质特征被认 为是参与人行动选择的自我实施规则,在重复博弈的状况下,这些规则被认为是重要的,因 此,它们能规制参与人持续不断的互动过程?……博弈规则是在一个相关的领域内参与人通 过互动而内生的,因此他们是自我实施的?

从上述一些制度理论,本文给出了下列一个制度形成的模型:

在进一步解释模型之前我们将确定一个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将成为本文此后论证的一个基 础):我们确定,一个制度的形成是参与者之间共同的要求,即认为制度的形成在事实上是 有利于共同利益的获得,并且相较而言,每个人因此为之付出的成本都是小于所获得的利益 ,即存在一个制度建立的需要?在此,本文汲取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即制度改革 和制度创新之所以难以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选择新制度的成本支付和新制度确立后效益之 比,比值为正时,选择行为进行,新制度可以形成,比值为负时或不清楚时,选择行为中止 ,新制度难以成立,即存在一个制度成本问题?

进而笔者将从如下几点来具体阐述自己的模型:

1.制度的形成是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并最终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在这个过程中 ,每个参与者都不停的提出与自己利益最相关的原则 措施 ,并试图去影响其他人的观点,但 出于形成一个制度的共同利益追求,最终会达成一个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次优均衡模型?对于 任何一个参与者的被排除都有可能导致这一均衡的不稳定,同时,随着外界的影响,彼此之 间的利益也是处于动态的不停变换过程之中的,因此这个均衡并非是静态的,但是打破这个 均衡就面临着一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因此,制度亦具有相对的懒惰性?从上述的阐释 来看,我们认为制度的形成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形式的理性,亦体现了一种过程理性?

2.按照诺思的路径依赖原理1的观点:当一条发展路线沿着某种具体进程进行时,系统的外 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形成的各种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就会增强这 个进程?因此制度作为一个博弈均衡的系统,它亦受到其他领域的各种正式制度及各种习俗 ?习惯等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林梅在《社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变迁》在对我们国家的 “平皖行洪?移民建镇”政策的实施过程的考察中,发现非正式制度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起到很大的作用,有时候甚至取代正式制度而行事?“一项制度安排或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 中发生偏离,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构,社会政策与制度发生偏离的根源存在于该项制度 安排的内部,存在于该制度下的各行为主题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之中?“……社会政策的具体 执行和进一步的演变更多地是作为某种‘结果’,即处于制度中的人们的习惯性行为的‘结 果’?即处于制度中的人们的习惯性行为的结果?”

3.一项制度的形成之后,最终亦成为组成社会结构的因素之一,从而影响这种博弈均衡的稳 定和其他领域的制度以及各种其他非正式制度?

4.重复第一点所提到,即任何一次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均是人们对于成本和利益衡量的结果, 当然有时候我们从现实出发,会发现一些制度并不是依这个原理去操作,在笔者看来,这就 如韦伯的思考方式一样,从一个理性类型中去发现现实中的种种的合理和不合理之处?

以上是自己对于这个模型的一些阐释,在作者看来,这一模型仅仅是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 就如韦伯的四个理想类型一样?接着作者将利用这个模型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 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是解决“政策失效”问题?

政策微效问题的分析

为了验证笔者的上述模型的可解释力,笔者选取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 制度的实 施情况作 为自己的研究材料(下文简称该文巫文)?在这次调查中,巫文提出了一个政策微效的概 念,所谓的政策微效,“即是指政策意图与政策结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从一种制度 理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就是可以认为制度的存在尽管体现了制定方的一种试图理性化的美好 理想,但是无疑这一制度并没有从制度的实施过程去考虑,即是一种制度的形式合理性与制 度的实质有效性存在着冲突,从而导致制度的失效?制度被悬置不起作用身体阻碍作用?无 疑,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发觉通过上述的模型可以得到一些答案?

让我们进一步来看看这个政策微效存在的具体实例: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保政策在实施过程存在这样一种现状,即尽管农保政策已经推行了10 年之久,但实际上参加农保的人数却只达到了,有近2/3的京郊农民没有对政策积极 响应?

无疑,这就存在一个信息的达致问题,在我们看来,政策能否全面?真实?准确?顺利地到 达其服务的团体,是实现政策效果的首要环节?那么为什么信息无法及时地传达呢?在我们 看来,从深层的制度原因来看,即是因为制度的传导机制出现了问题,人们难以准确的获得 信息?从一个主要原因来看,这就要追究这一系列的制度安排的设计问题,在我们看来,从 实际角度出发无疑它并不是以其所达标的团体为服务对象,而只是为了制度的设计本身而设 计,设计人为制度所异化?从我们的理论模型出发,我们认为制度的设计过程中,是一个各 个利益参与者互动均衡的过程?但是从现实出发,无疑在这一政策的设计上单纯的由政府出 面设计?当然,从一定的角度来看,这能够节省一部分的成本,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利益主 体之一,它并不能很有效的反映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就难以形成一个考虑到各个利益 主体的制度?毕竟政府并不是一个完全理性而独立的主体?因此从此模型出发,我们认为在 政策的制定的过程,应该尽可能的多吸收各个利益主体的意见,当然,政策在形式上往往以 各种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是这并不矛盾?因此,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所作的一 方面是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博弈,与此同时,亦作为制定者来制定政策,但这种制定只是在忠 实的执行各方以达成的意见?

进一步的,正如上表还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存在2/3人在知晓这个政策的情况下,依然 有一部分人未参与这一政策?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制约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呢?在回答这个问 题之前,我们从模型出发做出如下几个基本假设:

1.在农村中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

2.从政策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这一政策并不是各个利益群体一起博弈形成的均衡,因而对于 政策的稳定性?有效性?代表性都是存在着疑惑?因此这些问题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 行,而无疑,解决方案还是要回到如何从政策的制定角度出发

3.市场制度(如一些商业保险制度)在农村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的竞争对手?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倾向选择子女养老的人仍占到,接近一半,无疑这反映了在农村 中“养老防老”的观念仍然很重要,但正如巫文中所阐述的,这个地位已经在削减了,已经 不再处于支配地位,而且即使选择这种方式的,对于农保并没有完全的心里排斥?

无疑上述的描述验证了我们第一个假设,即认为在农村中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观念束 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即在制度的形成和变迁过程中,各种习俗?习惯等的非正式制 度作为一种观念的传承影响了人们的选择,进而影响了制度的产生和实行?随着社会的不断 的理性化,家庭的功能发生了变迁,以前的功能在新的社会情势下趋于瓦解,并发生部分的 转变,功能发生了迁移?这种变迁反映到了人们态度上,也就体现了在养老问题上,传统观 念和习惯?习俗的淡化?

在上表中,我们还发现了参加其他商业保险也占到了,尽管这个的关联性似乎不是 特别强,但是我们还是可以谨慎的提出对于第三个假设的验证:市场制度(如一些商业保险 制度)在农村中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竞争对手?随着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至少在两个方面对人们的行为选择发生了影响,一是表现在对人们思想观念上 的影响上,市场经济伴随着一系列市场的观念价值体系?而这些价值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 逐步深入到人们的心中,成为支配的观念,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二是表现在组成市场 经济的各种制度安排逐渐成为组成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

进一步的我们来思考一下农民在实际的行动中不投保的原因:

从上表中,我们发现人们在对这一社会政策的制度安排,至少存在如下的疑惑:1.尽管 知道 这一社会政策,但无疑对于各种细节和如何实施,依然存在着空白?2.对于社会政策的稳定 性缺乏信心?3.对社会政策效果缺乏良好的预期?对于此,笔者认为这很大程度是可以从 第二个假设中得到很好的回答,即认为由于这一政策并不是各个利益群体一起博弈形成的均 衡,因而对于政策的稳定性?有效性?代表性都是存在着疑惑?因此这些问题束缚了这一政策的大规模推行?

以上我们基本上回答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个政策为什么会存在政策微效的问题,笔者 的分析角度是从制度的产生角度来看?当然进一步的分析可以从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去进行, 如巫文这方面就有所涉及?本文的基本观点即是认为社会政策作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制度的 形成是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博弈的过程,并最终达成的一种均衡状态?因此,我们在制定政策 的时候,必须是各个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过程?而在农村社会政策,我们的观点是,我们不 能忽略其中最大的利益主体――广大的农民?

进一步的思考

本文的努力当然并不只是针对农村社会政策,而是能够推广到各个方面的社会政策 的思考, 但是无疑本文的思考并不是一个十分成熟的结论,在运用这个模型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 如在本文的结论中我们提出要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各个利益主体?制度的形成是各个 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过程,但是无疑一个新的问题呈现在我们眼前(事实上上文中有所提及 ),就是一个制度成本问题,当我们面对这种情况――博弈的利益主体分散时,我们就有一 个利益主体的集中问题,同时如何融合各方的利益,这些都将成为我们制定政策的巨大的成 本(举农村社会保险政策作例,广大的农民的如何统一,如何融合形成一个合理的政策)? 本文进一步的设想是在遇到这种利益群体分散且多的情况下,能否集中成立一些代表各方利 益群体的独立的中介组织,由这些组织来间接的进行博弈,从而就能有效的降低各方的成本 ,达到成本与利益的均衡?因此,下一步的努力将集中在如何论证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 性?同时 文章 的还将继续论证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的问题,因为在我们看来,制 度从建立到实行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任何一个过程都将导致“政策微效”问题的出现?

“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

2010年9月16日,胡锦涛同志在出席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时,发表了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胡锦涛强调,实现包容性增长,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是亚太经合组织成员需要共同研究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11月14日,在日本横滨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发表的《深化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重要讲话中,再次倡导“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这一概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

“包容性增长(inclusive growth)”理念的形成,与21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权利贫困理论以及关于社会排斥方面的研究密切相关。21世纪中期以来,人们关于经济增长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增长理念也从单纯强调增长向更深层面演进。世界银行于1990年提出“广泛基础的增长(broad-based growth)”,其后进一步提出“对穷人友善的增长(pro-poor growth)”的理念,并以此制定世界银行的贫困减除政策以及指导各国相关实践。“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理念强调要形成一种使穷人能参与经济增长并从中获益,以及增加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对穷人友善的增长”的理念吸收了能力贫困理论要素,开始重视贫困人口人力资本的培育和能力的提升,强调将贫困人口吸收到增长过程中,确保贫困人口能参与经济增长,在这个过程做出贡献,并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

进入新世纪以来,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对穷人友善的增长”基础上,先后提出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基本核心是追求机会公平和权利公平。作为发展经济学的一个新概念,“包容性增长”有着不同的诠释,但综合来看,是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状态的一种描述,并且这种状态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包容;三是平等的机会利用。“包容性增长”理念强调要建立具有包容性的制度,提供广泛的机会,而不是将增长政策和具体旨在实现公平的政策割裂开来;强调通过维持长期及包容性的增长,确保增长效益为大众所广泛共享。在政策层面,以“包容性增长”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包括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一是通过高速、有效以及可持续的经济增长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与发展机会;二是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获得机会,提倡公平参与;三是确保人们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经济福利。

二、深刻理解中国式“包容性增长”的内涵

中国式“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与时下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实现包容性增长,根本目的是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胡锦涛同志的这一论述,阐明了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意义,赋予了中国式“包容性增长”更深更新的内涵。从国际的发展和平两个主题看,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国与国应互惠互利、携手共进、包容发展。从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每个公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目标看,“包容性增长”理念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是一脉相承的,本质上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念在增长上的集中体现,它明确了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改善的同步性,揭示了经济增长的落脚点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与 文化 生活的需要。准确理解“包容性增长”的内涵,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包容性增长既强调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不仅是量的容纳,也是质的提升,二者同等重要。包容性增长首先是一种“增长”,这就对经济增长的速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是,仅有经济增长的速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经济的高速增长并不必然带来贫困人口的减少。因此,还必须强调经济增长的方式,使增长成为基础广泛且包容一个国家和地区最大多数人口的增长。在一个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社会里,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人人都有用武之地,人人都得到保护,免于被歧视和被排斥。

其次,包容性增长应该以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实现充分就业为基础。包容性增长更倾向于通过增加就业机会为个人创造工作岗位,使其不断提高收入、改善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不是直接通过收入再分配使个人被动地摆脱贫困。要实现充分就业,就要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对提高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和改善自身生存发展条件、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和意义。

再次,包容性增长应当使人们平等、广泛地参与经济增长的过程并从中受益。提倡包容性,并不是为了经济增长而不择手段,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公平正义的方式,让发展的成果普惠大众尤其是困难群体,并由此构筑新的发展基础。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要着力促进人人获得平等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

三、重塑经济增长模式的政策选择

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对“中国模式”的重大考验,也给了我们一次深刻 反思 经济增长模式的机会。中国的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长期支撑经济高速增长的要素红利、人口红利以及全球化红利的势能都在衰减,主要依靠低成本刺激的出口超高速增长逐渐回归常态增长,以大量增加资源资金投入维持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长模式正面临着深度转型的重大挑战。“包容性增长”为解决这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打开了一扇大门。

(一)推进人才强国,优先开发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开发,对提高人们参与经济发展和改善自身生存发展条件,对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实现包容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优先开发人力资源,一方面体现了经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为了提高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了人的富裕;另一方面体现了发展的主体是人,是投资于人,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就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导思想,以人的发展为基础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人真正成为发展的主体与真正的受益者。

从中国国情和发展条件看,人力资源优势是最需培育、最有潜力、最可依靠的优势。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快形成人力资源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要优先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先投资人力资源开发,创新人力资源制度,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投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积极谋划和调整人力资源专业结构、层级结构、分布结构,大力激发各类人力资源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智慧。要突出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培养培育人才,施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搞联动”,在科学发展中引才育才用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以人才优势构筑发展优势。

(二)实施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经济社会全局的重大任务,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前提条件。要完成这项任务,必须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努力实现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现代农业为基础、服务业为主体,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坚持发展动力包容,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同拉动经济增长新格局。坚持市场主体包容,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发展壮大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大力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扩大市场主体数量和规模,提高发展主体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区域发展包容,加大统筹城乡力度,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强整体谋划、板块开发,推动各类要素跨区域流动和合理配置。

(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包容性增长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基本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实现包容性增长,就有必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特别是在医疗、 教育 等领域,在城乡之间逐渐实现机会平等。

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社会实业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真正做到政府保“基本”、社会和市场管“非基本”,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指导方针和目标设立上应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大幅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助服务的供给和均等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面,让不同群体共享发展成果,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题中应有之义。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再分配具有社会公平功能。要完善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制度,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一方面,通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法缩小其与高收入群体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要扶持低收入和困难人群,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对于高收入群体,则是规范其收入,尤其是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要制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指标,调整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提高“两个比重”即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促进居民收入和消费可持续增长,确保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让国民经济进入“GDP增长-居民收入提高-消费增长-内需扩大-经济持续增长”的良性循环。

(五)构建合理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网,可以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包容度”。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衔接和协调,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不断在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取得新成效。推行益贫式保障政策,使贫困人群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增长。把握基本社会保障的普惠性与适度性,既借助公共财政补助等措施,做到“应保则尽保”,还应防止过度的社会保障引发对劳动者的负面激励和道德风险问题,避免损害包容性增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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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西周时期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明朝时期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以上可知,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如东魏自丧乱之后,"户口失实,徭役不均。"孝静帝下令括户,"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顿户籍,规定"凡各处漏口、脱口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无罪,收籍当差。"户籍的登记上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编辑本段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14]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摘 要:近年来,随着进城农民工人数的大幅增长,我国城市社会的户籍分层日益明显。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及其对农民工的诸多社会排斥,是城市户籍分层得以形成的重要机制和过程。这种以先赋性的户籍身份为标准的分层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消解户籍分层,建立一种以自致性因素为基础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分层体系。� 关键词:户籍分层; 社会排斥; 二元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 �� 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进城农民工人数已达9400万,而2003年估计已突破1亿(新华网,2003年8月6日)。从城市社会的角度来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无疑已经构成了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存在,进城农民工群体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溶入到城市社会中去,与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相比,他们在就业、收入、声望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在客观上,他们已经构成了城市社会中一个明显不同于城市市民的、独特的社会阶层(孙立平,2002;李强,2002)。这里,笔者想通过引入“户籍分层”的概念来对进城农民工阶层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和讨论。� 一、户籍分层与社会排斥�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是指依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将一个社会成员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即不同社会成员对相对稀缺的社会价值物在占有量、获取机会和满足需求的程度上存在着的差异性(林克雷,2001)。作为社会分层的一个特例,户籍分层则是指依据人们的户籍身份所进行的分层(李强,2002),具体来讲,就是指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某一地域的外来人口由于不具备该地域的户籍,因而在当地无法获得或较少获得一些相应的社会资源,也即他们与拥有户籍身份的当地居民相比,在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是不平等的,结果就使得外来人口与当地居民处于明显不同的社会地位上,从而构成了一种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我们可以说,户籍制度在这种分层中起到了一种社会屏蔽或说社会排斥\+①的作用。� 所谓社会排斥,原意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地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唐钧,2002)。“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戴维,1999)。而在近来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上,社会排斥被赋予了更为深刻和广泛的含义:它意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由于政策法规等制度化原因以及社会意识层面的原因而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化的机制和过程;被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在许多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石彤,2002;周林刚,2004)。这些受到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就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中所说的弱势阶层或说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处于一个社会分层中的底层地位,较少或不能获得一些相对稀缺的经济(职业、收入)、政治(权力、权威)和文化(知识、技术)资源。� 近来,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我国城市社会的农民工群体无疑已经构成了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受到了诸多的社会排斥,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地位(陈成文,2000;张敦福,2000;唐钧,2001;孙立平,2002;李强,2002;占少华,2003)。显然,进城农民工的这种底层地位更多地体现为城市社会的户籍分层,而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排斥也就构成了户籍分层形成的重要机制和过程。� 二、基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与户籍分层� 可以说,进城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层面的排斥,也包括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排斥,而其中最重要的,我们认为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所形成的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及其所带来的种种社会排斥(李强,2001;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 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是指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工资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有保障、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一(primary又译首要)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保障较少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二(secondary又译次要)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正是因为这两个劳动力市场工作环境、收入和职业地位的高低有别,就使得一般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大都会是社会地位较高、较富有的社会阶层,而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往往是那些社会地位较低、较贫穷的社会阶层。这两个劳动力市场之所以是“二元”的,是因为两个劳动力市场是相互隔绝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宁愿等待就业机会也不会到第二市场中谋职,而第二市场的失业者也很难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差异,使得第一劳动力市场有些工作只能由某些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去做,而不适于没有这方面技能训练的人来承担。那些在教育、能力和技能方面欠缺的人只能从事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因而他们的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显然不能和那些有较好劳动技能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相比,这是社会发展和劳动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一定程度上,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力资本差异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可能长期存在。但是,有关研究表明,两种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并不是纯粹技术性的,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的是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如工会力量,劳动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法等,所以即使第二劳动力市场的从业者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第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他们也往往很难进入该市场(皮奥里,1969)。� 从二元劳动力市场视角来看我国城市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进城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且工作不稳定、缺少福利保障的所谓的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而持有城市户籍的市民则绝大多数在工资相对较高、工作条件较好且工作稳定、福利保障优越的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李强,2001;李强、唐壮,2002)。这样,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就明显形成了“城里人”和农民工相互隔绝的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之所以会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原因固然与他们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技能训练情况使他们很难胜任对教育和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但这却绝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尽管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但有许多城里人做的工作他们也不是不能做(任丽新,2003)。农民工被限制在第二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性的因素:其一,就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直到现在我国城市里的就业还是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要想在那些正规的、有保障的所谓体制内部门工作,就必须具有城市户口,而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只能作为临时工就业,做那些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差的工作(李强,2002)。其二,是在户籍制度基础上各城市实行的一些政策壁垒。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利益,很多城市的劳动部门都对外来人口所能从事的职业和行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详见下文)。所以,农民工即使在某些方面达到了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要求,由于这些政策性的壁垒,他们也往往无法进入这一市场。� 在这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多方面的社会排斥,在这里,借鉴一些学者的分析(李强、唐壮,2002;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占少华,2003),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排斥:�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在就业领域里的排斥。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一直是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社会群体,农民不仅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而且在就业方面也一直是被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转引自马光海,2003)。由此,我国的城市内部就建立起了排斥农民的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迅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取得平等就业的资格,他们仍然是被排斥的对象。这种排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城市对农民工的就业范围所做的明确限定,即只允许农民工从事某些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不允许他们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并且这种排斥是以政府的行政法规或制度的形式被规定下来的。如,北京市劳动局就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外来人口只能从事200个工种的工作,这些工种包括农艺工、果树工、蔬菜工、家畜饲养工、饲料制粒工、饲料粉碎工、农业机械操作工、造林工、钳工、车工、铣工、木工、瓦工等等,而所有这些工种都属于城里人不愿意问津的蓝领职业(李强,2002)。1995年12月,作为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转引自马光海,2003)。此后,青岛、武汉等许多大城市也推广实施了这一做法,对进入本市的农民工在数量上和从业范围上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任丽新,2003)。� 其次,就是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对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差别对待。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一般能得到规范地执行,具有制度化的保证性。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政府相关劳动保护制度的弱化和缺失,使得农民工被剥夺了许多应得的劳动权益,形成了对农民工在这些权益方面的诸多排斥:第一,低工资报酬。由于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雇主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会尽可能地压低雇佣人员的工资。李强于2002年在北京市所做的调查表明,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949元,而城市市民的月工资平均为1780元(李强、唐壮,2002)。第二,同工不同酬。这已经成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的通则。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所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状况的不同,那些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的农民工,往往要比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城市居民的工资明显的低出很大一块(李银河、谭深等,2000;庞文,2003)。第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政策的不规范和缺失,再加上农民工缺乏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就使得雇主或用人单位敢于任意克扣、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这已经成为农民工在就业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亿元(转引自马光海,2003)。李强2002年的调查也发现,有24%的被访农民工表示曾被老板、雇主克扣拖欠工资,其中,最多的拖欠45000元,平均拖欠元(李强、唐壮,2002)。� 最后,则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受到的排斥。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上都处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覆盖之中,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却基本被排斥在了这个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他们在生活条件、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如城市“低保”制度,就是以户籍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只覆盖城市居民,而对不具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则不提供 保障\+②。在失业问题方面,人们往往关注城市居民的失业问题,其实在城市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的失业问题也相当严峻。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农民工往往更容易失业,改换工作的次数也更多。在李强2000年和2002年的调查中,被访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分别高达%和%(李强、唐壮,2002)。在失业期间,没有失业保险和得不到“低保”的农民工只能靠自己的积蓄或亲友的帮助生活,甚至迫不得已离开城市返回农村。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的很突出的问题。虽然农民工一般都年轻力壮,但是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又都很差,所以很容易出现工伤和生病的情况。李强等学者的调查也发现:农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2000年是元,2002年是元,最高的付费达2万元之多,而他们所就业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几十元。调查还表明,93%的人生病后单位分文未付,只有7%的人得到过单位支付的药费(李强、唐壮,2002)。由此可见,在医疗方面农民工是很难谈得上有什么保障待遇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基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而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及其所存在的种种社会排斥,使得广大进城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在职业、收入、声望等决定社会分层的基本指标方面都与城市市民存在着显著的差距,由此,也就在当下的城市社会里形成了以不拥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为一方、以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为另一方的明显的户籍分层。而在这种分层中,进城农民工群体无疑又处于底层的地位,他们构成了社会政策上所说的“弱势群体”,即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缺乏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的一种社会群体(孙立平,2002)。� 从长远来看,这种以先赋性的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分层,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分层的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也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李强等学者指出,进城农民工虽然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但是在农民工所流出的农村社区中,与未流出的农民相比,他们又是典型的精英群体,在个人素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外出农民工一般都处在活力最强的年龄段,特别是他们往往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动能力,同时农民工的教育程度也普遍高出农村未流出人口。显然,这样一个高活力群体长期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就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地位相悖”局面,长此以往可能会积蓄社会紧张、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李强,2002)。因此,可行的做法就是要积极化解户籍分层,努力构建一种以自致性因素为基础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分层,而这又需要我们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解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消除对农民工的种种社会排斥。 �� [注释]� ① “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最早由马克斯?韦伯提出,后来社会学家帕金对这一概念做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帕金并且提出了“排斥”(exclusion)和“内固”(solidarism)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屏蔽的策略、机制。帕金的“排斥”包括“集体主义的排斥”和“个人主义的排斥”两种,它与本文提到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有一些不同,本文中的“社会排斥”是在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中新兴的一个概念(详见下文)。当然,二者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讨论。� ② 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不包括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 �� [参考文献]� [1][英]戴维•波谱诺,李强等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李强.中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研究[J].学海,2001,(1):110-115。� [3]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社会学研究,2002,(6):13-25。� [4]李强.户籍分层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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