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最新选题55个)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发布于:2020-06-11 共1410字 想要写好形势与政策论文,拟定一个优质的题目很重要,那么形势与政策论文从哪里选题比较好呢?本文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范例",以供参考。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 一、选题参考范围 1、***关于精准扶贫工作思想 2、公平正义与社会体制改革创新 3、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4、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国家战略 5、户籍制度改革与推进城镇化 6、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民工现状(劳动报酬、生活成本、子女教育等问题) 7、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8、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与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 9、"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10、持续推进台湾海峡两岸交流合作 11、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 12、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13、中日关系及钓鱼岛争端 14、南海争端的新动向 15、中印关系 16、"一带一路"建设 二、形势与政策论文题目范例 1、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 2、西方制裁下的俄罗斯经济形势与政策 3、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4、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财政政策 5、关于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的探究 6、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 7、经济结构优化下的财政政策要点 8、新形势下提升宁波外贸财政政策绩效的路径选择 9、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 10、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财政政策取向--全球经济再失衡态势初显与中国创新驱动战略 11、"新常态"经济形势下的财政政策探讨 12、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方向研究 13、探讨当前中国经济形势与财政政策 1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分析与相关政策的思考苗志芹 15、国内外货币与金融政策分析 16、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17、国际形势新变化下的中国关税政策运用研究 18、-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展望 19、当前经济形势与政策重点分析 20、中国经济形势与政策分析 21、新形势下中国铁路物流货运组织改革的政策驱动 22、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格局转变与政策选择分析 23、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 24、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分析 25、生育政策调整后的人口探讨与反思 26、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与中国战略选择 27、"十三五"时期中国的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方向 28、中国棉花贸易形势特点分析 29、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宏观政策的几点看法--兼谈新的增长点 30、浅议就业形势的影响因素 31、当前形势下某企业PPP项目风险分析 32、租购并举形势下金融政策支持物业行业路径研究 33、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34、宏观经济形势与供给侧框架下的金融协同 35、关于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的探究 36、当前金融形势分析与政策建议 37、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货币政策支持探微 38、美国经济当前形势及全年走势 39、中国的货币电子化与货币政策有效性 40、当前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下中国货币政策的分析 41、当前经济形势判断与调控技术 42、房贷利率政策对海南省房地产形势影响及建议 43、国内外货币与金融政策分析 44、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45、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退出与当前国际金融形势 46、全球主要经济体复苏与中国经济形势刍议 47、目前经济形势与货币政策调控 48、央行沟通的股票市场稳定效应研究--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分析 49、稳中有变形势下加强货币政策预期引导和管理的思考 50、新时期经济形势基本导向与财政金融政策有效组合的探究 51、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政策取向分析 52、新形势下的中国货币政策 53、构建新宏观形势下的财政政策分析框架 54、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货币政策支持相关探讨 55、当前中国经济内外均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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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他认为断裂社会与多元社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从表面上看来断裂社会好像也是一种多元的社会。但其实,这两种社会有着根本的不同。概括地说,在多元社会中,尽管社会结构分化深刻、各种社会力量并存、不同的价值甚至互相对立,但这些不同的部分基本是处于同一个时代,社会的各个部分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但在断裂的社会中,情况却截然不同。在断裂的社会中,其不同的部分几乎是处于完全不同的时代,他们之间也无法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是分裂的(不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而是在社会的意义上)”[7]。社会断裂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城乡之间的断裂,而现在的户籍制度则加剧了这种断裂。在大量农民以农民工的方式流动到城市之后,并没有从事投资经营的资本,他们有的只有劳动力。在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都由政府制定了种种规定,明确规定许多工种是不许他们从事的。因此,他们事实上是被排斥在城市的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的。更重要的是,一张农村户口使得他们在社会身份上无法成为他们居住和工作于其中的那个城市的一员。这无疑会滋生社会仇恨。3、改革的方案和模式虽然,直至今天户籍制度的上述弊端应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但这并不意味着户籍制度没有丝毫的变化。实际上,自1980年代,户籍制度就已经开始步入了渐进改革的轨道。这些不同层面上的改革试验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农民自理口粮”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不含县城关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户口。这种被称为“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出现,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正式开始,这意味着农民基本上取得了依自己的意愿进入除县城关镇以外的建制镇和非建制镇的权利。然而这只是万里长征的一小步而已,一些地方的实践很快就证明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模式的吸引力和影响力都相当局限,生命力也很快就衰退了。(2)“城镇户口商品化”1980年代中后期,安徽长天,河北泊头等地相继推出地方性政策,规定农民交纳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费后,就可成为当地有效市民。这点燃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商品化的“星星之火”。1990年代初,“星星之火”变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户口买卖的“燎原之势”。虽然公安部于1992年5月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开买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但效果甚微。户口买卖非但没有遭到制止,相反却日益合法化了。此前基本上只局限在镇、县或县级市的地方政府行为,1994年以后已经改由省级政府统一布局和安排,名义也由以前的“集资开发”上升到“户籍制度改革新举措”的高度上了。显然,“城镇户口商品化”的户籍改革模式的本质是金钱与身份之间的一种交易,是一种导致“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的改革模式。(3)确立总体方案1992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办公厅牵头、公安部参加的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调查、研究、起草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其成果就是后来的《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认为,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按农业和非农业划分户口性质不科学;对户口迁移管得过死;户口不应与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相挂钩;户籍法规与政策的健全完善工作滞后。总之,方案认为现行户籍制度必须加以改革。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转批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正式启动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程序。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地方性改革,湖州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发生在上面这些宏观背景之下的。二、微观透析:湖州户改的始末1、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虽然从2001年3月开始,湖州市实行了“零门槛”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但从1995年开始,湖州市就已经开始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了。其间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5年到1998年,开展了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995年6月湖州市织里镇被国家体改委确定为首批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经过前期调查、制定方案、组织发动等准备工作,织里镇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从1996年4月正式启动,到1998年底,全镇共办理小城镇居民户5569人。在此基础上,从1997年起,湖州市先后又有15个镇进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至2001年6月底,全市有16个镇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这一阶段中,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变多元户口管理为按居住地和职业登记户口,有利于行政管理;二是解决了一批长期以来受户口政策限制的突出户口问题;三是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对居委会的设置作了统一规划;四是促进了城镇建设和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二阶段是1999年开始的,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以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随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上述两个文件,湖州市政府办公室于1999年3月下发了《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市本级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是:1、子女落户随父随母自愿。1998年7月22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和合法收养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收养手续等有关证明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予以落户。其他未成年人随父落户问题分二年全部解决。2、夫妻投靠。考虑到承受能力,分二年解决,当年先解决结婚满十年并共同居住三年的,第二年起再解决结婚并共同居住满三年的。3、父母投靠子女。除符合规定的人员允许投靠,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外,对职工退休、其农村子女符合优补招工条件的,退休职工户口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不再迁往农村。4、购房入户。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住宅和购买营业房的,可解决落户。5、取消历年来办理的“蓝印户口”。将“蓝印户口”就地并入非农业户口中。实行户口迁移新政策后的1999年至2000年,湖州全市共解决户口迁移33437人,其中亲属投靠9430人,购房入户13443人。第三阶段是2001年3月至今,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为主要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虽然解决了一大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是仍然是局部的、有条件的、带有探索性的,政策配套不完善,与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的需求仍有较大的距离。为此,湖州市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决定推出无条件的“零门槛”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2001年3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26号],这标志着湖州“户籍新政”的正式实施。这个文件本着放开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建立起有利于城镇发展的集聚机制,提高城镇人口、产业集聚功能的政策环境,对湖州市区户口迁移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宽松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8]:(一)亲属投靠户口的办理。1、出生申报户口,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当即办理落户登记。2、收养子女的,凭《收养证》(对事实收养的,凭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收养人户口簿, 当即办理准迁或者落户手续。3、子女投靠父母的,凭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父亲或母亲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4、夫妻投靠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申请人户口簿,当即办理准迁手续。5、父母投靠子女的,凭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子女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6、其他亲属投靠的,凭投靠人户籍证明,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户口簿, 当即办理准迁手续。(二)购房兴业户口的办理。购买房屋、投资兴业,本人、配偶及随同居住的亲属要求在房屋所在地或者投资地落户,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营业执照及落户人户籍证明, 当即办理准迁手续。(三)毕业生和干部、科技人员调动(录用)户口的办理。1、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调入单位的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当即办理准迁手续;家属要求随迁的,可以同时办理。2、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凭就业单位证明或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申请,当即办理落户手续。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的毕业生,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3、对全市范围内引进的科技人才,要求在市区入户的,准许入户。(四)在市区务工、经商人员户口的办理。务工人员已与务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并交纳一年以上养老金的,经商人员已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者住所地落户,凭劳动合同、养老金缴费凭证或营业执照、本人户籍证明,当即办理准迁手续。(五)对新建住宅小区,尚未建立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只要人员已实际入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可采取靠入就近居委会的办法解决,不得以未建居委会为由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六)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在户籍窗口办理准迁或迁移手续。这项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自2001年3月16日实施以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全市已经办理城镇户口准迁手续86600多人,其中农村迁往城镇(农转非)63900多人。市区办理准迁手续66500多人,其中农村迁往城镇(农转非)53000多人,以工作调动、招聘等各种方式在湖州落户的各类人才有3600多人,其中研究生90人。“户籍新政”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前往办证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办理或咨询户口迁移登记的群众络绎不绝,甚至连续半个月出现凌晨就有群众在办证中心门口排起长队,队伍一直排到马路上的踊跃场面。不少群众称赞这是“共产党、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9]2、主要特点湖州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中央和省级的多家新闻媒体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称之为“开了户籍变法的先河”。省内外10多个地市(县)的政府、公安机关前来参观考察、学习经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领导还专题听取了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汇报。湖州市公安局也因此获得了“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评选中胜出,主要原因是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六个评选标准相符合。这些特点是:首先,创新性和彻底性。湖州放开户口迁移限制的改革,开创了同类市中有实际意义的户籍自由迁移的先河,在全国地级市中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央政府宣布从2001年起“县级以下放开户口限制”。但是,湖州的户籍制度改革迈出了超前性的步伐,没有机械地局限于县级区域,而是敢于创新,敢冒风险,改得彻底,一放到底。只要在湖州城里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或生活来源和亲属投靠,不管是农民还是外来打工者,不论以前户口在哪里,只要愿意,基本上都可迁入湖州市区,并享受城市居民同样待遇。从根本上消除了“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差别,这也恰好符合“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第一个评选标准——“创新程度”:即“该项活动必须具有独创性,而不是模仿他人或死板地照搬上级机关的指示。创新程度愈高,就愈应受到表彰。”[10] 其次,重要性与效益性。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而且是对行政部门自身工作方式和办事效率的改革。湖州市公安局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打造服务性公安”的一个切入点,是在挑战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他们把户口迁移审批改为登记,纳入电子政务,实行一窗式管理。如办理迁往市区手续,简单快捷,只要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到市办证中心公安窗口走一趟,仅花几分钟就能办成。体现了权力机关难得的为民服务精神,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最后,持续性和推广性。湖州户籍制度改革的持续性主要体现在改革措施的配套和完善上。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决不是公安机关一拍脑袋就可完成的。湖州的改革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卫生、交通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结果。对户籍制度改革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事前做了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工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该项活动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推广意义。3、积极效用湖州户籍改革的受益人不只是那些刚刚落户湖州的“新湖州人”,整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也因此受益。既为逐步全面打破户籍限制,实现公民自由迁徙权利提供了可行的实践经验,也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此外,改革给其它类似湖州的中等城市带来的示范效应也不可小视。我们可以将这些积极作用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局部作用。4、改革动因5、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 科学发展观与统筹城乡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提要: 我们今天所说的“三农问题”,是历史与现实、体制与制度等多种因素造成而又长期没有解决好的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使得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业、工人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距,成为当前我国最大的社会不公正。其严重后果在于使得作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主要社会群体弱势化、边缘化,形成在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中排挤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克服社会公正失衡所造成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解决“三农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 我们今天所说的“三农问题”,是历史与现实、体制与制度等多种因素造成而又长期没有解决好的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使得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业、工人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差距,成为当前我国最大的社会不公正。其严重后果在于使得作为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主要社会群体弱势化、边缘化,形成在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中排挤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克服社会公正失衡所造成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解决“三农问题”,要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 一、 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是解决社会公正失衡所造成的对农民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这个论断是否正确,从以下相关的数据中可以得到证明: 一是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1;1985年该比例下降为 :1,因为1982年至1986年中央连续五年发布5个“一号文件”,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此后呈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2001年为 :1,2002年为:1,2003年,继续扩大到:1,2004年已经接近4:1;到2005年才略有下降,为:1。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6年《农村经济绿皮书》预测,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将比2005年增长5%左右,低于2005年的增幅。在城市仍保持较高增幅的情况下,2006年,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将继续扩大。据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坚透露,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 2365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有4067万人,合计6432万人。 二是2004年是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最大的一年,总量达2000亿元,而当年全国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总共也是2000多亿元,主要是靠粮食产量增加7945亿斤、价格上涨25%所实现的。说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在支出过程中大大“缩水”,没有能真正落实到农业上。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同志说得好:支出的各类科目“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否则当年的农民收入应该更多些才对。 三是建国已经56年,农民的教育情况依然差强人意。当前,我国农民在4·9亿农村劳动力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不到7年,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13%,初中的占49%,小学及以下的占31%,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还占7%,全国92%的文盲在农村。在2亿多35岁以下的农村青年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有 9·1%。 在国家公布的失业率中,从来只是统计城镇居民失业情况,根本不将农村近1·5亿的富余劳动力包括在内。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公费医疗体系建设,前些年也不包括农村居民。 四是基尼系数是指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数值越大,说明收入分配越不公平。中国的基尼系数为,在世界范围,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而在1981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仅为。近年来农村的贫富差距加大显著,农村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扩大到,远远大于城市的增幅()。按照世界银行的估算,1999年我国按人均收入计算的基尼系数已达。以此为参照,农村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的警戒线。 从城乡居民储蓄来看,储蓄余额8万亿元左右,而占总人口70%的农村居民只占约1/8,约1万亿元。若从居民享有的水、电、道路、通信、卫生等公共产品的差距来看,城乡间的差距要比20世纪70年代末更加扩大。 五是农村的生存状况恶化。2003年9月10日是全球第一个“预防自杀日”。根据卫生部2001年的报告,自杀是我国第五位重要的死亡原因,是 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中国平均每年自杀人数约为25万,自杀未遂人数据估计超过100万,其中90%在农村,女性比男性高出25%。农村女性的自杀率约为10万分33,高居各种死亡原因之首。可见作为农村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村妇女所承受的生活压力之大。 子女读书已经成为农民家庭的头号负担(约占家庭收入的36%)。从长远看,如果农民子女的求学受到身份限制,必然形成低素质人口的复制,而与提高全民族文化科技素质的要求相悖。 农业的成本上升,农民的生存成本上升。据京津高校大学生回乡支农调查的数据,现在一个农民工进城打工,平均年收入在6000元左右,除去支付药费、住宿费、生活费、800元的交通费,实际拿回家的不足1000元左右。一个年轻农民要靠每年这点积累完成造房、结婚、生子、敬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 现在,让我们依据以上的数据,进行理性分析: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都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即体现权利、规则平等、收入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社会公正是政治性概念而不是道德体系。当然,道德实践有助于社会公正理论成为社会共识,但无能力约束不公正行为调和不同利益者之间的冲突。 社会公正失衡必然导致社会排挤,国家、企业、各利益团体成为推动和施动者,在维护其所期盼的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时,把农民这个弱势群体排挤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和国家福利制度的主流,使之处于有关政策的边缘。就是从国家政治生活原则上来说,一些制度和政策对他们都适用,当询问由那个部门来落实时,就会出现谁都该管、又都不能全管,最后无人管的结果。 请同志们注意,我使用的概念是“社会排挤”和“边缘化”,而不使用当前学界引进国外社会学而使用的“社会排斥”概念。 在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排斥的定义是:“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排斥研究,把排斥出自何处,分为经济排斥(包括劳动力市场排斥、贫穷和消费市场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文化排斥、福利制度排斥5个方面,把谁被排斥,分为个人、团体和空间3个方面。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具有矛盾绝对性、动态性和激化性。社会排斥由其社会制度本质决定,并且贯穿社会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 我们国家当前出现的社会排挤、边缘化,只是在操作层面上出现的局部的、暂时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显现。我们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发展战略,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就是说,我们在前面所列举的把农民边缘化的现象、社会排挤现象都是违宪的,是要在实践中经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加以解决的。 理论认识层面,我们思想上已经明确了,该说的都说到了。问题是指导思想和社会实践产生了严重脱节,该做的没有真正做好。 目前我国社会公正不够理想的原因在于:一、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就是人们常说的“蛋糕不够大,吃的人太多”。二、市场机制不完善,存在大量“非市场经济”因素。首先是腐败,其次是垄断,最后是假冒伪劣。三、政策体系尚待完善,政府职能缺位。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多,真正落实到位的少。 这些,要靠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来调解,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证,仅仅靠道德建设是不能实现的,当然我们对道德约束的作用不应低估。应该说,国家要制定的相关政策,已经出台很多了,问题是实效不理想,要追问的应该是为什么不能落实或者落实的不好,是相关政策制定的不切合实际,还是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干部思想认识有问题,客观条件不具备,财力物力有难处?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主要是国家宏观调控原则而笼统,地方微观运作跟风走形式。 宏观上都没真正弄清楚弄明白的问题,微观上是不可能弄清楚弄明白的。农民走出农村进入城市,名称一会儿是“农民工”,一会儿是“进城务工人员”,定位是离开土地、离开农村的农民。在宏观上高度赞扬农民工对国家和城市建设的重要贡献,而在微观上却不能对农民工应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用宏观上已经为之制定的、强而有力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其结果是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付出劳动力之后,长时期拿不到工资,要到国家总理亲自过问,揭开问题的盖子,才发现拖欠工资总量大的令人吃惊。最基本的社会分配都不能实现社会公正,这就是把农民在社会政治系统和主流社会生活系统中边缘化,对农民进行社会排挤。可见,只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说事,应该说是找错了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因为问题是出在了保证社会公正的宏观上。 在城市中小学都是国家办的时期,农村的中小学大量是民办的,于是有了“民办教师”,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农民的孩子却难以享受国家义务教育法赋予的权利,而人民受教育的权利一直是写入宪法之中的。现在,又出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求学难的问题。 农民的一切,听从党的政策、政府的安排,农民、农民,离开了土地、离开了农村,还要叫农民。若不是由于土地征用关系到农民的生命线,农民总是会忍受下来的。面对有的干部借着产权改革,卖了荒山、荒地、企业,又在土地上打主意,凭借基层政府的权力对农民进行社会排挤。农民认识到,一旦失去土地,生活就只能依靠政府救济,真的是被边缘化了,他们就忍无可忍了。目前农村矛盾激化主要在这些方面。应该说,农民并没有过错,反而是为农民维权的力度太软弱,要害是法大还是权大,干部手中的权力能不能受到强而有力的监督。问题还在宏观上面。 三、 作为社会主体的非农民阶层是如何对待农民的?2005年底,北京政协委员张惟英提出,对进入北京的人员应该要求具备一定的素质。好人、坏人,素质高低,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可争论。可是要真弄明白为什么人们要进北京并不难,不就是因为北京享有许多方面超国民待遇吗?北京享有的资源多,基础设施、公共福利,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同样的考分,北京考生能上北大,河北考生上本科都难。这种人为制造的社会排挤,依据的是那部法律法规?一旦取消了这些超国民待遇,人们要去北京,就真的因为它是祖国的首都了。 当人们对这些都已见怪不怪的时候,表明我们的社会默许这些社会排挤现象的存在。北京如此,大中小城市也都如此,最终,就落在了农民的头上,而这些现象,和我们国家国体性质并不合拍。 在这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论坛”征文通知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三农’是我们的母亲,她无私的哺育了工业,养育了城市,可是今天,她却失去了历史的风采。由于城乡间公共资源分配不均,经济发展失衡,历史欠账较多,致使农村的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保障机制弱化严重,┅┅农民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深层次的原因不正是对农民的社会排挤、边缘化吗? 共产党人不应回避这些问题,更不应回避形成这些现象的原因,而应以大无畏的精神,以历史地、发展地的眼光来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 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革命圣地西柏坡表达的坚定执政信念:弘扬“两个务必”,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被广大人民群众称之为“新时期的三民主义”。其后,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如何做到政绩观、发展观、人才观、群众观内在结合和统一的问题,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其核心,统领工作全局,并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统一纳入了科学发展阶段观。 胡锦涛总书记说:“全党同志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还有许多重大课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回答,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去做。比如,如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如何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如何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如何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如何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如何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如何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如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如何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等。”胡锦涛接连地提出14个“如何”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探索和回答的有关我国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大课题,他指出:“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 正是在对中国发展道路的深刻理解基础上,新时期的治国理念得以完成,这就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 四、 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了新时期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农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找到了解决的新途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农村,要以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4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关注农民增收问题,使农民受益451亿元;2005年的“一号文件”,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取消牧业税,明确2006年在全国免征农业税。2006年的“一号文件”,以数千亿元的转移支付支援农业建设。党中央的八个一号文件是中国农业发展的里程碑。 现在,农业税取消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了,农村孩子读书的课本费全免了,农村的道路建设投入大了、建设速度快了,┅┅最重要的是在新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的五个统筹,第一个就是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从根本上摈弃掉原有的社会排挤现象、边缘化现象,真正把解决“三农问题”提升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农民开始向城镇转移,由农业转向工业及第三产业,但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森严的户籍壁垒,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并未形成,从农民工进城后,从就业岗位、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和社会交往等方面来看,城市对农民是“经济吸纳,社会排挤”,使得进入城镇的农民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根源在于有一个长期困扰我们、至今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就是对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农民应该如何认定:是居住在农村、户籍在农村,就是农民,还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才是农民。也可以说,长期以来,国家从没有以对农民这个复杂的社会阶层进行动态的、量化的剖析,来确定农民的身份。 中国社会学家陆学艺提供的 “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社会刮阶层变动状况”表明,农村人口当前已经分化为八个社会阶层:农业劳动者(46-50%)、城市农民工(16-18%)、乡镇企业农民工(16-17%)、农村知识分子(2·5%)、个体劳动者、个体户工商户(7-8%)、私营企业主(0·4-0·6%)、乡镇企业管理者(1·5%)、农村管理者(7%)。这是1999年依据有关部门资料推算出来的数据,据此显示出在我国农村现有的全部农户中,收入的90%以上来自农业经营的纯农户家庭约占62·4%,他们才是名实相符的农民。 只有名实相符的农业劳动者才是农民,只有他们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只有他们才会长期在农村生活。就是说,农民、农业、农村的“三农问题”是他们的问题。他们只是目前农村人口的60%左右。 为什么一说农民就占全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呢,因为我们认定了住在农村的身份就是农民。依据这样的认识来制定政策,明确的针对性显然是不可能具备的。 要害就在户籍制度上,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还必须加上一个户籍身份:城市人口还是农村人口。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身份户籍制度,是1958年全国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之后,为了在中国农村建设计划经济体制,遂以人民公社体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农村人口户籍制度,三项制度共同作用,形成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当时的农村人口都是人民公社的社员,社员,也是当时对农村人口的称呼,社员都是一起生产劳动、一样贫富,经过了20年,一直到1978年,农村基尼系数还是0·22。防止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目的达到了。 为了要渡过灾荒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就更加强固,粮食,分成商品粮和非商品粮,城市人吃供应的商品粮,农村人吃自产粮。户籍制度决定着一个人的终身身份。那末,这样一个本应随着改革开放进行改革的制度,为什么又经过长达20多年的过程,还是不能有所变动呢。没有人多问为什么,当然,有人问了,也不可能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可是,改革开放使城市化进程加快了,城市人口建设需要大批的建设者,众所周知,打开城门让农民进城的举措,曾造就了一批早期的改革家。可是跟着户籍制度就强化起来了,农民在城市要领取暂住证,农民还是农民。还有了农民企业家、农民工、农村教师等等农村系列的新身份。 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从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高度来考虑,不能把它作为一项户籍管理工作交给公安部门负责。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消除身份制的影响,把农村人口的社会流动纳入国家整体的社会流动,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换、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从城市化、工业化到现代化,这是任何国家实现走向现代化的普遍规律,我国也是绕不开的。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转换思路了,把农民界定为只是一个职业概念,过去的农民身份不再存在,作为农业劳动者的农民数量才会减少,当在户籍面前都是公民,都可以在整个社会流动中自由流动时,对农民的社会排挤和边缘化现象才会得到克服,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这个问题才能真正破题,并逐步得到解决,这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给我们上的重要一课。 五、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什么新提法了。196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就是当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纲领性文件。20世纪80、90 年代,在中央文献上,几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又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同在于条件不同了,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从农村支援城市,为工业提供积累,发展到了以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了。与此同时,工农差距、城乡差距也扩大了。重要的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已经到了应该打破的时候。这是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背景,还有一点也是要注意到的,改革开放造就了强大的民营经济,发展农村经济有了一支新的重要的建设力量。党中央的20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一个全新的概念。 在此之前,还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形势如此逼人,解决好干部和农民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每亩耕地,国家补贴48元,直接发到农民手中,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村修公路,国家补贴75%,村里集资25%,农村的干部坐不住了,这要看村里经济实力,看村干部组织动员能力,有些地方农民心理嘀咕,干部捞钱、捞吃喝的机会又来了,往外掏钱就不积极。没有农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新农村建设要热火朝天的搞起来是很困难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长时期的创建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五个必须坚持”和“五要五不要”。即: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必须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坚持从农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必须坚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注重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要从实际出发,不要进行攀比;要民主商议,不要搞强迫命令;要有特色,不要千篇一律;要扶持引导,不要包办代替。真正做到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健所总结的:农村干部做事情应该做到“内容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知情权;项目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决策权;监管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参与权;验收要交给群众,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未来城乡一体化的新农村,不会是那种地多人少国家的模式,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家庭农场主和农业工人只占全国人口5-10%。而是要走一条政府加大投入力度,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方针,使农村的水利、道路、电力、通讯等软硬环境建设,在几年内有明显的新进展,逐步实现农村的生产、生活现代化。 住在农村的人,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人:一是以农业生产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纯农户;二是农业兼业户,收入大部分靠农业,小部分靠非农业;三是非农业兼农户,收入来源大部分靠非农业,小部分靠农业;四是住户,住在农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收入靠第二、三产业。国家的惠农政策界限明确,对象是纯农户兼顾农业兼业户,因为他们的职业是农民。 在未来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这四类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还会发生转化,一、二类人会减少,三、四类人会增多,农民数量减少,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增多,农村就转换成为以农业生产为主业的居民社区,与城镇的发展内在的结合在一起了。韩国、日本的农村社区,就是这样形成的,在他们的农村社区中,除了种田务农的农业劳动者之外,也住有在城市工作的教师、企业员工、商人、自由职业者。有的农户,子女到城市工作了,父母留在农村种田,家庭还在农村。因为农村社区的生活条件,水、电、路、讯等,并不比城市差很多。而村子里生产的远近闻名的农产品,还足以使之产生家乡自豪感。 目前,有的农村出现的大搞物流市场,大搞高档住宅区开发,大搞旅游景点,主观草率并村的做法,都是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是少数干部的扭曲政绩观在作怪,到头来,只能是劳民伤财,延误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我的发言占了太多的时间。在结束发言,听取大家批评之前,我再一次总结一下我的发言主旨: 是时候了,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应以深化改革户籍制度为切入点,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我国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经过多轮调研,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律草案将在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到那时,对农民的界定必须明确,《农民权益保护法》有助于克服对农民这个复杂社会阶层的笼统化对待,清除社会上对农民社会排挤和边缘化现象。与此同时,有一大批被农民群众信赖的好干部,对农民进行组织动员,明确奋斗目标,焕发起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克服依赖思想,一定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更加美好。
我帮你写个大概的提纲,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我国户籍制度是什么。 二,可以比较我国户籍制度和户籍存款制度。 1,不同点。 2,相同点。 三,我国户籍制度的产生的背景。 四,建立我国户籍制度的好处。 五,建立我国户籍制度对社会所起的积极作用。 六,最后你可以就我国户籍制度建立说说你的感悟,想法,观点。 比较方法是论文写作一个重要方法,你可以做别的方面的比较
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摘要: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国古代皇位继承的重要方法是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古代政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浅析嫡长子继承制度在其漫长的统治时期所发生的变化和作用。 关键词:嫡长子继承制、皇位继承、昭穆制度、专权乱政 皇位继承制度是历代统治者最关心的问题这是因为把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皇帝宝座万世一系的传给自己的子孙以“奉宗庙之重统无穷之祚”乃是各朝各代最高统治者的共同心愿。“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震动”二千多年来封建统治者把预立太子看作是国家大事天子传子宰相传贤传子为求政局安定传贤是求国家的治理天子之子并非一人而诸子又无不觊觎最高的权位于是为求政局安定在诸子中难以继承皇位必须有确立的法制不然祸起萧墙政局必难安定这便是历代册封太子的原因。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律就确立嫡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 一、嫡长子继承制的发展。 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才确立起来的。是古代最主要的皇位继承制度 自先秦至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皇位的继承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皇位应由正后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第一继承人如长子早殇有子则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考虑册立庶生之长子。皇帝无子再依据昭穆亲疏的顺序选立继位之人。嫡长子继承皇位意在求得政局安定但嫡长子并非个个贤能因而诸皇子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又成为不可避免。如果在建立太子的问题上再加以君王的亲疏爱憎以及后宫、宦官、外戚的干政则斗争更加激烈由此而酿成祸乱者从秦二世诈立为帝到清世宗阴谋夺位可谓不绝于书诚如唐初大臣刘泊所说“太子宗兆是系善恶之习兴亡在焉” 封建制度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历朝历代的皇位继承虽起于嫡长子继承但是却少有真正将嫡长子继承执行的且看下列数据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而始皇嬴政、二世胡亥、末帝子婴的即位都不是依嫡长子继承制。两汉时期,皇位继承有些复杂。西汉210年间共11位皇帝。“据《汉书》帝纪统计,除高帝为创业之主,平帝为王莽傀儡外,惠、景、元、成4帝皆以嫡长子继承皇位,文、宣、哀3帝为外藩入继大统,武、昭2帝则是因嫡长子被废而得继位。”东汉王朝195年间共有12位皇帝。“根据《后汉书》帝纪部分统计:其中除光武、献帝外,明、和、殇3帝均是因废长立幼而即位,安、质、桓、灵4帝都为外藩入继皇位,只有章、顺、冲3帝勉强算是嫡长子继承。”可见,两汉的皇位继承制度相当混乱,嫡长子继承制也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迭频繁,以嫡长子身份继位的皇帝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例如, “曹丕的继位并不是由于他居长,而是由于他的谋略和实力更胜曹植一筹。司马昭以兄弟的身份继承司马师之位。司马炎的继位也是由于他谋略高且有大臣贾充等的支持所致。”隋朝时,隋文帝杨坚废长立幼,隋炀帝杨广继承皇位,成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使隋朝仅两代就灭亡了。唐朝,包括武则天在内,有21位皇帝,只有德宗和顺宗是按嫡长子继承制度即位的。宋朝18个皇帝中只有3人是嫡长子即位。元朝由于蒙古旧俗的影响,皇位继承制在汉制和旧俗之间摇摆,从而未能确立起相对固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争夺皇位的战乱频频发生。明朝的16个皇帝中也仅有5人是嫡出。清朝皇帝无一人是以嫡长子身份继承皇位的,采取的是秘密建储的继承制度。有人做过这样的统计, “在中国从秦至清二千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只有2/5的皇帝是依靠嫡长子继位制登上皇位的。 这其中我们重点探讨一下唐朝。有唐一代包括武则天在内凡二十一君这二十一君得继大统的情形大致是一按制度而即位者只二君即德宗和顺宗二以权臣而立者有五帝三为宦官所立者有代、宪、穆、文、武、宣、懿、僖、昭九帝四因特殊事变而立者为高祖、太宗、肃宗五因稳定政权而立者为玄宗六为大臣争立者有高宗、敬宗七因母后干政立而废废而立者有中宗、睿宗八因皇帝宠幸阴谋而立者为武后。二十一君以嫡长子而立者唯穆宗一人以长子而立者有代宗、德宗、顺宗、宪宗、敬宗、文宗、懿宗七帝。唐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繁荣昌盛的朝代统治近三百年其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远远走在世界前列而它的皇位继承制度却是如此混乱实在令人惊异。于此相比其实唐朝的立储制度已经是相当完善了。太子位为储君是皇位的法定继承者因此立储便成为封建政治中的一项大事统治者为此煞费苦心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经常使太子监国、佐理军国大事并随军出征以期太子在继位前就对全国政治有所历练和全面的了解。这一切本来都是为了稳定政权和顺利接替然而事与愿违不但如上述相继发生过隋炀帝夺位唐太宗杀兄夺储等事而且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竟“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的演变 按照儒家的理论皇权既然是由天授予当然是终生的世袭的皇统是不能随便更改的即所谓的万世一系。为稳定皇室内部的继承秩序又结合宗法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这样的规定完全被遵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争吵纠纷也不存在因此而引起的骨肉相残、宫廷喋血了。但是历史往往并不按照任何人主观规定的轨道发展正因为皇位意味着最高的权威最大的荣华富贵它从来都是独占的、绝对排他的。所有礼教的宗法规定都无法真正遏制住对此的觊觎之念无法真正限制住各种夺位阴谋政变的相继发生。究其历代嫡长子继承大致演变为两种形式兄终弟及制以皇帝弟弟的身份做为皇位继承人即“皇太弟”也是储君具有继承皇位的权力是合法的继承人。在皇位传承史上影响最大的兄终弟及事件是宋太宗赵光义继承其兄宋太祖赵匡胤而为皇帝。其实诸如此类皇位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某种变化大部分是在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执行的情况下衍生出的一系列情况密建皇储制是清朝统治者在皇位继承制度上的一大创造。皇帝生前秘密确定皇储写下遗昭秘而不宣驾崩后由大臣当众宣昭被立为皇储者即刻登基被选的人不分嫡、庶、长、幼唯以具有统治才能能胜任皇帝之任最符合根本的统治利益为准。 三、嫡长子继承制没能得到完善执行的原因 第一,由于封建社会是“君天下”的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因此即便是宗法制度或是宗法观念,也约束不了皇帝们在选择接班人中的主观随意性。例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因为不喜欢太子承乾而想废掉太子改立魏王泰,最终导致了一场流血冲突。“另外,皇帝对于太子生母的感情变化,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变数。”因为嫡长子的身份是根据其母亲的身份确定的,一旦其母亲的后位不保,太子也就不是名正言顺的嫡长子了,他的地位肯定也会受到威胁。历史上由于其母亲失宠而丢掉太子位的人也比比皆是。 第二,皇室权利争斗的因素十分复杂,诸如后妃干政、宦官弄权、官僚集团的影响、以及皇帝与嫡长子性格、志趣不合或互相猜疑等均可导致嫡长子继承制形同虚设。这些因素都可以从唐朝的皇位继承中体现出来。 第三,正皇后无子或皇帝无后代的情况也会造成嫡长子继承制不能得到正常地施行。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往往会采取嫡长子继承制的一些变通的方法来传递皇位,如立皇长孙;兄弟相继;立子之贵者或长者;选择宗室子弟入继等。其实,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也肩负着使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安定的责任,这就对他的德行、才能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嫡长子继承是一种只重视继承人先天的继承资格而不顾继承人才能的制度,因此它并不能保证产生一位能够胜任的皇帝,“从而在君主所拥有的制度化权力与其实际的政治能力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或不对称问题”,出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一致的问题。而历史上出现的一些昏君、白痴皇帝、儿皇帝等,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 皇位继承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但这种政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使子孙可以万世永享对百姓的专制统治。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宜告结束。 参考文献【1】《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 【2】《中国政治制度史》张晋藩、王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2月 【3】《资治通鉴》卷193《唐纪》贞观三年 【4】《汉书》卷43《叔孙通传》 【5】《唐会要》卷四《储君·杂录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西周时期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秦朝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隋唐时期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明朝时期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以上可知,历史上各王朝对户籍登记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在新旧王朝更替之际,新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赋税收入,总是率先对国家的户籍进行整顿和制定。如东魏自丧乱之后,"户口失实,徭役不均。"孝静帝下令括户,"得无籍之户六十余万。"明洪武元年初,下令整顿户籍,规定"凡各处漏口、脱口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无罪,收籍当差。"户籍的登记上报是政府官员的一项重要工作。编辑本段户籍制度的历史发展户籍管理亦即人口合法居住地的管理,所谓“合法”即政府将其编入户口册簿,视为一地正式居民。他们既承担国家赋役,又可享受让子女参加科考等权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采用“编户”、“定籍”的办法管理户籍。如建立居民组织:五家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五乡为一军(齐国);建立“春曰书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与民数得之”的户籍核查统计制度等。秦统一全国后,形成了严密的户籍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国家是户籍的管理者,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仅靠为数不多的地方官员对人口实施具体管理,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因此,秦朝政府利用社区组织加强控制,进行什伍编制,“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什伍皆有长”,实行“连坐制度”;“使民无得擅徙”,人口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7]户籍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汉承秦制,户籍管理又有发展。刘邦委任萧何作丞相,萧何编制《九章律》,其中的“户律”规定了详细的户籍管理办法,实行编户齐民,历史上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到法律规范。为了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秦汉魏晋时期实行乡里制。西汉时,“乡间居民十里为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循禁贼盗。”[8]东汉时,“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9]北魏时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10]为了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了控制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力。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一里,五百户为一乡。每里置正一人。里长的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伪,催驱赋役。”[11]《唐律疏议·讼律》载:“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户籍控制更趋严密。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户;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长”。保内设置有挂牌,以书其保内户数姓名。同保中如发生“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同保诸家“知而不告,依律五保法”。[12]元朝实行的是村社制,五十家立为一社。明朝是里甲制或称保甲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摊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13]明代法律规定“农业者不出一里之间,朝出暮入,作息之道相互知”。任何人离乡百里,都必须持“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清朝称为保甲制,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户部》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来路不明者,就要“捉”去治罪。“户有迁移,随时报明,换给门牌”。摊丁入亩实施后,户籍编审停止,保甲制度越来越得到重视。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1931年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颁布和修订《户籍法》及实施细则。1937年,颁布《保甲条例》,在全国统一建立保甲组织,实行“联保连坐”制。编制什伍的目的是要被编制者善恶以告。脱漏户口,自占年龄不实,逃离本土不承担田租赋役,属于恶,同伍者事前未加阻止,事后未行告发之责,要连坐,包赔逃户的田租徭役。如汉朝规定:“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西晋政府规定,举家流亡,一旦被捉,家长斩首;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14]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摘 要:近年来,随着进城农民工人数的大幅增长,我国城市社会的户籍分层日益明显。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及其对农民工的诸多社会排斥,是城市户籍分层得以形成的重要机制和过程。这种以先赋性的户籍身份为标准的分层不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消解户籍分层,建立一种以自致性因素为基础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分层体系。� 关键词:户籍分层; 社会排斥; 二元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 �� 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进城农民工人数已达9400万,而2003年估计已突破1亿(新华网,2003年8月6日)。从城市社会的角度来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无疑已经构成了城市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存在,进城农民工群体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溶入到城市社会中去,与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相比,他们在就业、收入、声望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而在客观上,他们已经构成了城市社会中一个明显不同于城市市民的、独特的社会阶层(孙立平,2002;李强,2002)。这里,笔者想通过引入“户籍分层”的概念来对进城农民工阶层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和讨论。� 一、户籍分层与社会排斥� 在社会学研究中,社会分层是指依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将一个社会成员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社会分层体现着社会不平等,即不同社会成员对相对稀缺的社会价值物在占有量、获取机会和满足需求的程度上存在着的差异性(林克雷,2001)。作为社会分层的一个特例,户籍分层则是指依据人们的户籍身份所进行的分层(李强,2002),具体来讲,就是指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某一地域的外来人口由于不具备该地域的户籍,因而在当地无法获得或较少获得一些相应的社会资源,也即他们与拥有户籍身份的当地居民相比,在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是不平等的,结果就使得外来人口与当地居民处于明显不同的社会地位上,从而构成了一种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我们可以说,户籍制度在这种分层中起到了一种社会屏蔽或说社会排斥\+①的作用。� 所谓社会排斥,原意是指大民族完全或部分地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策基础上(唐钧,2002)。“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戴维,1999)。而在近来的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上,社会排斥被赋予了更为深刻和广泛的含义:它意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由于政策法规等制度化原因以及社会意识层面的原因而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化的机制和过程;被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在许多社会资源的获取上总是处于不利地位(石彤,2002;周林刚,2004)。这些受到排斥的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就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中所说的弱势阶层或说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处于一个社会分层中的底层地位,较少或不能获得一些相对稀缺的经济(职业、收入)、政治(权力、权威)和文化(知识、技术)资源。� 近来,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我国城市社会的农民工群体无疑已经构成了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受到了诸多的社会排斥,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地位(陈成文,2000;张敦福,2000;唐钧,2001;孙立平,2002;李强,2002;占少华,2003)。显然,进城农民工的这种底层地位更多地体现为城市社会的户籍分层,而农民工所受到的社会排斥也就构成了户籍分层形成的重要机制和过程。� 二、基于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与户籍分层� 可以说,进城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所受到的社会排斥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经济层面的排斥,也包括政治和社会层面的排斥,而其中最重要的,我们认为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所形成的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及其所带来的种种社会排斥(李强,2001;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 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是指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力市场,其一是工资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有保障、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一(primary又译首要)劳动力市场;其二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保障较少的劳动力市场,可称为第二(secondary又译次要)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正是因为这两个劳动力市场工作环境、收入和职业地位的高低有别,就使得一般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大都会是社会地位较高、较富有的社会阶层,而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工作的往往是那些社会地位较低、较贫穷的社会阶层。这两个劳动力市场之所以是“二元”的,是因为两个劳动力市场是相互隔绝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者宁愿等待就业机会也不会到第二市场中谋职,而第二市场的失业者也很难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皮奥里,1969)。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差异,使得第一劳动力市场有些工作只能由某些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去做,而不适于没有这方面技能训练的人来承担。那些在教育、能力和技能方面欠缺的人只能从事一些相对简单的工作,因而他们的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显然不能和那些有较好劳动技能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者的就业情况相比,这是社会发展和劳动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一定程度上,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人力资本差异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可能长期存在。但是,有关研究表明,两种劳动力市场的区分并不是纯粹技术性的,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的是受到了制度性的保护,如工会力量,劳动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法等,所以即使第二劳动力市场的从业者在劳动技能方面达到了第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由于制度性的障碍,他们也往往很难进入该市场(皮奥里,1969)。� 从二元劳动力市场视角来看我国城市的劳动力就业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进城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的都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且工作不稳定、缺少福利保障的所谓的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而持有城市户籍的市民则绝大多数在工资相对较高、工作条件较好且工作稳定、福利保障优越的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李强,2001;李强、唐壮,2002)。这样,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就明显形成了“城里人”和农民工相互隔绝的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之所以会选择(其实是别无选择)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原因固然与他们自身的素质有直接关系,大多数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技能训练情况使他们很难胜任对教育和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但这却绝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因为尽管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偏低,但有许多城里人做的工作他们也不是不能做(任丽新,2003)。农民工被限制在第二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原因还是制度性的因素:其一,就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直到现在我国城市里的就业还是与户籍联系在一起,要想在那些正规的、有保障的所谓体制内部门工作,就必须具有城市户口,而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所以只能作为临时工就业,做那些城里人不愿意做的脏、累、差的工作(李强,2002)。其二,是在户籍制度基础上各城市实行的一些政策壁垒。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就业利益,很多城市的劳动部门都对外来人口所能从事的职业和行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详见下文)。所以,农民工即使在某些方面达到了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要求,由于这些政策性的壁垒,他们也往往无法进入这一市场。� 在这种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形成了对农民工的多方面的社会排斥,在这里,借鉴一些学者的分析(李强、唐壮,2002;马广海,2003;任丽新,2003;占少华,2003),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排斥:� 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在就业领域里的排斥。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一直是被排斥在城市体制之外的社会群体,农民不仅没有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而且在就业方面也一直是被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转引自马光海,2003)。由此,我国的城市内部就建立起了排斥农民的就业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迅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并没有取得平等就业的资格,他们仍然是被排斥的对象。这种排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城市对农民工的就业范围所做的明确限定,即只允许农民工从事某些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工作,不允许他们进入第一劳动力市场,并且这种排斥是以政府的行政法规或制度的形式被规定下来的。如,北京市劳动局就曾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外来人口只能从事200个工种的工作,这些工种包括农艺工、果树工、蔬菜工、家畜饲养工、饲料制粒工、饲料粉碎工、农业机械操作工、造林工、钳工、车工、铣工、木工、瓦工等等,而所有这些工种都属于城里人不愿意问津的蓝领职业(李强,2002)。1995年12月,作为推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工种(转引自马光海,2003)。此后,青岛、武汉等许多大城市也推广实施了这一做法,对进入本市的农民工在数量上和从业范围上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任丽新,2003)。� 其次,就是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对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的差别对待。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一般能得到规范地执行,具有制度化的保证性。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政府相关劳动保护制度的弱化和缺失,使得农民工被剥夺了许多应得的劳动权益,形成了对农民工在这些权益方面的诸多排斥:第一,低工资报酬。由于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雇主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会尽可能地压低雇佣人员的工资。李强于2002年在北京市所做的调查表明,农民工的平均月工资为949元,而城市市民的月工资平均为1780元(李强、唐壮,2002)。第二,同工不同酬。这已经成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中的通则。由于制度保障的缺失以及劳动力市场分割所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状况的不同,那些在第二劳动力市场中工作的农民工,往往要比在第一劳动力市场中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城市居民的工资明显的低出很大一块(李银河、谭深等,2000;庞文,2003)。第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政策的不规范和缺失,再加上农民工缺乏政府和法律的有效保护,就使得雇主或用人单位敢于任意克扣、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这已经成为农民工在就业中所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亿元(转引自马光海,2003)。李强2002年的调查也发现,有24%的被访农民工表示曾被老板、雇主克扣拖欠工资,其中,最多的拖欠45000元,平均拖欠元(李强、唐壮,2002)。� 最后,则是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所受到的排斥。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劳动者,基本上都处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覆盖之中,但是,在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却基本被排斥在了这个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他们在生活条件、就业、医疗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一种随时受到威胁的状态。如城市“低保”制度,就是以户籍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它只覆盖城市居民,而对不具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则不提供 保障\+②。在失业问题方面,人们往往关注城市居民的失业问题,其实在城市中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的失业问题也相当严峻。由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就业的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农民工往往更容易失业,改换工作的次数也更多。在李强2000年和2002年的调查中,被访农民工遇到过失业问题的比例分别高达%和%(李强、唐壮,2002)。在失业期间,没有失业保险和得不到“低保”的农民工只能靠自己的积蓄或亲友的帮助生活,甚至迫不得已离开城市返回农村。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也是困扰农民工的很突出的问题。虽然农民工一般都年轻力壮,但是由于他们从事的多是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和生活条件又都很差,所以很容易出现工伤和生病的情况。李强等学者的调查也发现:农民工看病的人均支出,2000年是元,2002年是元,最高的付费达2万元之多,而他们所就业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几十元。调查还表明,93%的人生病后单位分文未付,只有7%的人得到过单位支付的药费(李强、唐壮,2002)。由此可见,在医疗方面农民工是很难谈得上有什么保障待遇的。�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基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而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及其所存在的种种社会排斥,使得广大进城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在职业、收入、声望等决定社会分层的基本指标方面都与城市市民存在着显著的差距,由此,也就在当下的城市社会里形成了以不拥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为一方、以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为另一方的明显的户籍分层。而在这种分层中,进城农民工群体无疑又处于底层的地位,他们构成了社会政策上所说的“弱势群体”,即在物质生活中处于贫困(或相对贫困)状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缺乏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能力的一种社会群体(孙立平,2002)。� 从长远来看,这种以先赋性的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分层,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分层的发展趋势,在根本上也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的。李强等学者指出,进城农民工虽然处于城市社会分层的底层,但是在农民工所流出的农村社区中,与未流出的农民相比,他们又是典型的精英群体,在个人素质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外出农民工一般都处在活力最强的年龄段,特别是他们往往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动能力,同时农民工的教育程度也普遍高出农村未流出人口。显然,这样一个高活力群体长期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就造成了一种严重的“地位相悖”局面,长此以往可能会积蓄社会紧张、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李强,2002)。因此,可行的做法就是要积极化解户籍分层,努力构建一种以自致性因素为基础的、开放的、流动的社会分层,而这又需要我们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解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消除对农民工的种种社会排斥。 �� [注释]� ① “社会屏蔽”(social closure)最早由马克斯?韦伯提出,后来社会学家帕金对这一概念做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帕金并且提出了“排斥”(exclusion)和“内固”(solidarism)的概念来说明社会屏蔽的策略、机制。帕金的“排斥”包括“集体主义的排斥”和“个人主义的排斥”两种,它与本文提到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有一些不同,本文中的“社会排斥”是在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研究中新兴的一个概念(详见下文)。当然,二者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讨论。� ② 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不包括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 �� [参考文献]� [1][英]戴维•波谱诺,李强等译.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2]李强.中国城市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研究[J].学海,2001,(1):110-115。� [3]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J].社会学研究,2002,(6):13-25。� [4]李强.户籍分层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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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流动人口与社会发展 十几年来,城市农民工、外来工、流动人口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城市中的众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中的众多制造业、服务业工作是由这个群体完成的。虽然他们在城市中并不居于核心地位,客观地说他们只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但是,毋庸置疑,城市农民工、流动人口的问题,意义却极为重大。它涉及未来50年中国社会能否持续发展、经济能否持续增长和社会能否长治久安的基本问题。 近代以来,大规模的城市化现象发端于工业革命。工业革命所带来的大规模的使用机器的生产活动,要求劳动要素相对集中,再加上工业区域劳动市场价格的吸引作用,造成了农村人口向某些中心区域的迅速集中。人群的集中也带来了市场活动、商业经营以及服务业的发展,人群集中本身也创造就业机会。上述诸种因素的相互影响,使得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以及所谓“现代化”成为同样的一个历史进程。这样,在将近200年的时间里,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即多数人口形成了聚集居住的格局。20世纪中叶,一些西方国家的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分别为:美国72%,英国87%,联邦德国79%,荷兰86%,加拿大77%,澳大利亚83%。 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中叶,由于受到世界列强的侵略,以及受到军阀割据的困扰,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十分不均衡,有些地区,比如上海,城市迅速扩张,另一些地区则完全处在工业化的进程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市布局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划。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了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使得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更有甚者,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反城市化”战略,即大规模地将城市人口迁往农村,比较典型的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市民返乡,干部下放,等等。由于中国的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这样,到了改革开放以后,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就呈现出一种突然爆发的局面,而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由此可以看到,由于矛盾长期积蓄,中国城市化任务的压力就显得无比沉重,需要在短期内解决长期积蓄的问题,出现了短期内城市化需要加速发展的局面。显然,这会带来新的发展上的不协调。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一。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此种差距已有长久的历史,今日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仍然是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同处在一个历史时期,既有非常原始的农耕社区,也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化发达社区,比如上海的浦东社区。差异如此悬殊的社会结构,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一般说来,城市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等,都是农村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中西部落后的农村与东部一些发达的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以城乡居民的消费差异为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倍数大约为-倍,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城乡经济差距曾经有所缩小,从指标上看,降到-倍。但到了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此种差距又有回归的趋势,即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的-倍左右。90年代中期,差距扩大到-倍,到了90年代末、21世纪初叶,两者的差距更扩大到了超过倍的水平。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是导致农民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基本动因。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大,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城市化就处于不同的阶段。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已出现了生活富裕起来的阶层从城里向郊区迁移的趋势,也就是说,进入了城市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市郊化阶段”。然而,绝大多数地区,却仍处在第一阶段,即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阶段。由于不同发展阶段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这样,政策上就无法统一,顾及了第一阶段的对策,必然就与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对策相忤逆,反之亦然。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二。 此外,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国内地人口总数已达亿,即使按照较高的指标计算,城市人口也仅占到总数的%,这样,即使达到不太高的标准:60%的人口城市化,也面临着完成3亿农村人口迁入城市的任务。如此巨大人口的城市化,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这不仅面临着城市多方面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任务,而且还面临着使数亿人改变生活方式的艰巨努力。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三。 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化战略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采取的是一律严格控制的对策,即在对策上不鼓励任何一种城市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采取的是鼓励发展小城市战略,同时,对于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正式居民人口仍然实行比较严格控制的做法。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放开了暂住型的流动人口,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因此,实际上,农民工还是更多地流向了大城市。 户籍制度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的分析 像中国这样实施严格户籍制度的国家在世界上是很少的。为什么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我国要建立起严格的户籍制度呢? 户籍制度在当时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对策。从本质上看,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其核心是在为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1949年以后,我们曾尝试了打碎阶级的实验。先是在50年代初进行了土地革命。接着,在1956年实行了城市私营经济的改造。到了50年代中后期,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并不存在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关系了。从法律上说,财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了。然而,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究竟应该怎样实现,却是件难事。因为,财产、资源的分配需要一定的规则或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起一种社会屏蔽的机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户籍制度便应运而生了。该制度将人口的大多数限制在农村,仅允许居住在城市的人享有城市的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城市和农村人力资源配置的基本倾向就是试图最大限度维持较多农村人口和较少城市人口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放松了对于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限制,加之产权、文凭、技术证书等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户籍制度的社会功能已经大大削弱,中国才开始从人口的城乡逆向流动,转变为城市化的正向流动。尤其是在1982年以后,由于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的经济政策,农民工流入城市骤然增多,从此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民工潮。 从宏观结构的角度看,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城市,表现为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的重大变迁。农民工的流入城市并不是政府计划运作的,而是农民工自主的一种选择。对于农民工的流动,我曾在四川、重庆地区十余个县对于外出农民工的家庭做了问卷调查。从调查中可以看到,农民工在市场流动中实现的劳动力配置,确实与政府、单位的计划管理没有太大关系,政府组织的流动仅占3%,而90%以上都是农民工自己或亲友运作的。 在市场环境下,劳动力流动有两条基本规律:第一、劳动力总是从价格低的地方流入价格高的地方;第二,流动人口的经济活动能力高于流出地人口的平均水平。我们的调查数据印证了这两条定理。首先,我们发现,远距离迁移、到本省以外去打工的占大多数。我们知道,四川、重庆位居我国西部,而收入较高的地区大多在东部沿海、所以,多数人为追求高收入,自然是远距离外出。对于此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证明,外出地点排在第一位的是广东,可见是经济规律使然。 其次,流出的人口多是具有较强经济活动能力的,这一点在年龄结构上展现得一目了然。35岁以下的外出农民工占到总数的88%,所以说,外出的几乎都是高能量的劳动力。所以,在国内的招工告示中,我们常常看到对于应聘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在35岁以下”等等,这种对于年轻劳动力的规定,在全世界其他国家很少见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外出劳动力的年轻特点。 所以,市场配置的结果是将十分有活力的年轻劳动力与资本密集的东部沿海区域相结合、与投资高度密集的城市区域相结合,此种结合的结果,当然会创造较高的效益。 采用市场手段配置劳动力当然也存在不少问题,比较典型的问题就是,大量高素质、高经济活动能力的劳动力流入了收入较高的城市地区,从而使得农村中出现以老人、儿童、妇女居高的人口结构问题。但是,反过来看,如果产业的升级、经济的跃进已经使得资本聚集到了沿海地区和城市地区,那么,远离资本的劳动力既不能获得收入也不能创造效益,我们确实没有道理让强壮劳动力呆在农村守穷,所以,不流动反而是对谁都不利。 关于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与再次分配 在市场条件下,市场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优胜劣汰,于是,市场形成的第一次分配往往非常残酷,即优胜者与失败者之间形成巨大差异,优胜的企业可以成为亿万资产的集团,失败的企业则一文不名,甚至宣布破产。然而,在市场体制下,分配绝不是仅仅通过这样一次环节,而是要经过多环节的再次分配。比如,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贫闲线制度、医疗保障、失业救济制度等等。在再次分配的多环节中,比较多的是体现出分配结果上的公平因素。 然而,当我们考察流入城市的八千万到一亿农民工时,我们却发现无论在初次分配环节,还是在再次分配环节和多次分配环节,城市农民工均处于不利的地位上。以往多次调研证明,相对于农民工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农民工的收入是较低的。在不少国营工厂里,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 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所完成的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市场分配的原理告诉我们,在市场分配的体制中,应通过多次分配的途径,使得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1、按居民政策生育,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很大压力。户改后转型农民享受不到国家的任何经济补贴和待遇,却在二胎生育政策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洪家街道自1997年6月开始至2002年6月五年期间,符合这一再生育条件的户改育龄夫妇申请再生育并获得批准的共计51对。但时至今日,五年的延长期早已结束,他们在二胎生育政策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第一胎囡户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政策取消而只能生育一胎。导致育龄妇女及其家庭产生对立情绪,要求政府退还城市增容费,还其农业户口。在调查中发现,户改村中有69人按照农村生育政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一囡户有强烈的再生育意愿。近几年已出现多例在户籍改革五年生育照顾期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生育案件。户改对象对计划生育和其他相关政策不理解,情绪对立。这些都对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户,改居民一囡户加上户籍改革后至今未婚的大龄青年,将成为户改村今后违法生育的高发人群。2、户改青年婚嫁后,其子女及女方户口难以迁入农村。从户改村运行情况看,利益损失最大的当数女青年。户改户口不能正常流动,户改女青年嫁给农民,其户口不能迁入男方,仍留在户改村(目前农转非人员与一般居民户口在户口迁移等方面已享受同等待遇。但由于迁入男方只能进集体户,享受不到当地村的权益,因而不愿迁出)。一方面不能享受男方户口所在村的土地资产分配,还要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等方面受到政策限制;另一方面,男青年参加户籍改革后,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如果把女方户口迁入本村,在集体利益分配中本村其他村民反对意见很大,难以迁入。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不能享受土地资产的分配、宅基地报批。造成了户改女青年婚嫁后男方村不愿意接、户改村不愿意留、其子女户口城镇不愿入、农村入不了的状况。从而使户改后女青年“身价”降低。上洋桥村有上述情况的30多名女青年,因在夫家不能享受农民待遇,多次向村、街道要求在户口所在村单独立户享受宅基地,享受集体经济分配。3、户籍改革对象享受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减少。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中,享受股份多少衡量标准很重要的一条是农龄长短。因转制成为城镇居民后就不算农龄。那么对于转制农民来说,则无法享受到未转制农民相同农龄的股份,转制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由于转制农民素质整体不高,大多是初中以下文化,缺乏技能,大多数被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挡在城市化大门之外。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仅靠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而维持的他们已无从谈起。转制农民渐渐沦为社会的“边缘人”。一方面无法真正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又脱离了曾经赖以生存的土地。4、户籍改革导致农村不稳定因素加剧。目前,洪家街道这些转制农民意见很大,强烈要求将其户口转回农业。1998年出现过近百人到镇政府上访。许多妇女到街道要求落实宅基地。2002年和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部分户改对象发出公开信,要求归还其农业户口。计划生育违法户到政府说理,责怪政府剥夺了转制农民的正常生育权利。转制农民要求单独立户安排宅基地和有权分配土地资产的呼声也日渐强烈。户籍制度改革的背后隐藏着不稳定的隐患,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三、对策和建议户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实质是各种利益交错的表现。其根本症结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长期以来围绕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形成了依附在户籍管理上法定的各种规定和利益,从计划生育、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失业,等等,全部用城乡二元户口为依据来区别对待。不仅如此,城与城之间、城与镇之间也存在这种鸿沟。因此,户籍改革没有综合配套政策,单项推进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产生矛盾,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必然举步维艰。二是在小城镇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本身存在许多问题,核心问题是对农转非人员的利益保护不够,配套政策没有跟进,加上依附在小城镇户口上的利益成分逐步消失,我区农业户口“含金量”增加,户籍制度改革自然陷入困境。鉴于目前户籍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慎重研究,认真加以解决。1、政府对户籍改革应统筹兼顾、系统设计,整体推出户改配套政策。户籍改革应从户口登记、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土地制度等方面综合改革,必须配套,缺一不可。针对洪家街道户改试点出现的问题应由政府组织发改、公安、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研究制定户改相关配套政策。2、保障转制农民的原有利益不受影响。对转制农民的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的使用、流转,应考虑出台相关的配套优惠政策。宅基地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目前,在村民建房方面,涉及到农转非户口房屋拆迁时,与一般村民同待遇予以落实宅基地。对于其他方面的情况,应制定详细方案,妥善处理。3、集体资产权益享受问题。集体资产积累有一个过程。因此,无法切断户改农民与集体积累的关系,政策上要保证继续让这部分人享受村集体积累的部分权益。要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人,并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转制农民利益,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4、户口迁移问题。目前,农转非人员与一般居民户口在户口迁移方面已享受同等待遇。但小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婚嫁到农村的,户口迁出只能落实到集体户,享受不到当地村的权益,他们仍然不愿迁出。因此,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当小城镇居民户口子女婚嫁到农村的,只要本人自愿,应该注销城镇户口,登记为当地的农村户口,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集体资产有关权利和义务。5、计划生育政策要符合户籍改制对象的实际。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产生的年代是存在巨大城乡差别的年代,这种政策体系与当时社会相适应。应该承认,今天的社会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与现状还是基本吻合的。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被征地农民逐渐增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关注,及时了解新问题,掌握新动向,寻求新对策,对计划生育政策对象的城乡划分标准做出调整,要符合农村户籍改制对象和城市化推进中农转非对象的实际,并以此指导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去年,政府出台《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实施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大中专毕业生的“非转农”问题。只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考虑历史、尊重现实、分析未来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细致的规定,户改村遗留问题应该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毕竟户改涉及的面不广(我区仅洪家街道),人数也不多(五千多人)。解决好这个问题,积累经验教训,有利于我区农村的稳定,也有利于城市化的推进。
作为高一的地理论文,不抄显然是不现实的,理由1,高中生没那时间没那能耐搞研究,2,人口地理可大可小,选题大了不现实,小了要往精里写怕你写不出来,不对,一般人写不出来。3。人口地理通常和历年的统计数据有关,什么人口啊,经济啊,人口迁移,人口构成啊神马的。高中生显然那什么4。高中的论文没必要写那么专业,5。给你的见议是找两本书看看,然后把里头的某个方面作一个自我的总结评价。这样应该差不多了。6。不行的话可以选个题先,再到网上找些相关的论文,然后自己总结一下吧。现在大学的论文都是90%的抄袭率,高中小论文不抄明显是不顺应历史潮流的。也许我不该教你这些,不过喷了这么多,给点分意思意思呗! 重编一下,鄙视在我前面的复制党,我可是一字一字码出来的!!
迄今为止,中国社会是一个差异性极大的社会。此种差距已有长久的历史,今日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仍然是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同处在一个历史时期,既有非常原始的农耕社区,也有达到欧美水平的后工业化发达社区,比如上海的浦东社区。差异如此悬殊的社会结构,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一般说来,城市的生活水平、生活方式、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等,都是农村所无法比拟的。尤其是中西部落后的农村与东部一些发达的城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以城乡居民的消费差异为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倍数大约为-倍,20世纪80年代初期和中期,城乡经济差距曾经有所缩小,从指标上看,降到-倍。但到了80年代末期、90年代初此种差距又有回归的趋势,即城市居民消费水平为农村居民的-倍左右。90年代中期,差距扩大到-倍,到了90年代末、21世纪初叶,两者的差距更扩大到了超过倍的水平。城乡之间的巨大经济差异,是导致农民大量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基本动因。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大,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城市化就处于不同的阶段。一些发达地区,比如北京、上海、广州,已出现了生活富裕起来的阶层从城里向郊区迁移的趋势,也就是说,进入了城市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市郊化阶段”。然而,绝大多数地区,却仍处在第一阶段,即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的阶段。由于不同发展阶段同处于一个历史时期,这样,政策上就无法统一,顾及了第一阶段的对策,必然就与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对策相忤逆,反之亦然。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二。 此外,根据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国内地人口总数已达亿,即使按照较高的指标计算,城市人口也仅占到总数的%,这样,即使达到不太高的标准:60%的人口城市化,也面临着完成3亿农村人口迁入城市的任务。如此巨大人口的城市化,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这不仅面临着城市多方面设施的投资与建设任务,而且还面临着使数亿人改变生活方式的艰巨努力。此乃城市化困境之三。 现阶段我国的城市化战略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采取的是一律严格控制的对策,即在对策上不鼓励任何一种城市发展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采取的是鼓励发展小城市战略,同时,对于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正式居民人口仍然实行比较严格控制的做法。当然,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放开了暂住型的流动人口,允许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因此,实际上,农民工还是更多地流向了大城市。 希望能给你帮助,祝你好运!
太过于限制人口流动性。对于城市打工和流动人口有歧视和不公平政策。象西方国家就只有社保号。没有户口。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户籍制度也面临着改革的需要,象北京和上海地区已经开始酝酿着户籍制度取消的提案,但是关于户籍的最终取消不可能顺利的,肯定也需要过程来检验,以下是有关我国户籍制度的有关材料和历史,希望对你有用经济转型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起飞,我国工业化迅速推进,有力地带动了城市化发展。然而,由于户籍管理方面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改革滞后性,滋生了工业化超前于城市化的农村病。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广大农民的市场贡献力,导致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就业不充分,拖了国民经济现代化步伐的后腿。为此,本文拟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国际同等制度安排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户籍制度的深层次改革提供理论基础和经验储备。以上是一篇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国际比较的论文你还可以参考下
变化一: 城乡户口统一 再无城里人和农村人区别《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标志着城里人和农村人身份上的统一,打破了几十年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壁垒,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院长段成荣认为,取消户口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这对于我们消除城乡歧视、城乡二元分割起到一个制度上的釜底抽薪的奠定性作用。它从根上会影响人们对生活的长远安排和预期,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包括消费行为。此外,段成荣指出,今后把这种城乡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内部能够整个盘活起来,实际上空间、社会中都需要有这样一种流动来带动整个社会的活力,通过这种活力的增加,给大家创造更多的机会,给大家提升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变化二:实行居住证制度 分层级享受不同公共服务《意见》指出: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对于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目的,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建立居住证制度,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那些已经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这是个‘分层级享受不同公共服务’的设计,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市的生活提供上升的空间。农村转移劳动力在不同的年龄段有对公共服务不同的需求,随着他们持有居住证时间的加长,居住证能享受的公共服务也在增加。”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叶裕民说。居住证与公共服务相挂钩,而居住证相对于户口则更容易取得,只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即可申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表示,居住证是外地居民、农村居民合法平稳转变为本地人、城镇人的制度阶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未全面实现前,推行居住证制度,至少是能对部分资源和服务给予法律保障。变化三: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保障福利落到实处《意见》指出: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段成荣指出,这一整套制度建立起来,至少有两个突出的好处:一是作为政府,掌握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信息,可以使他在时间、空间、对象、数量、结构、质量都能够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和服务。二是从个人的角度来讲,其实这一整套的制度,去登记也好,在信息库里面把信息录入进去,这是非常好的。他强调:“人口信息管理这一整套,就把我们说的怎么样保障大家进城享受到的那些东西能够落到实处,否则就是一个空的。”变化四:2020年,一亿左右农业人口实现“市民梦”《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1亿左右人口落户城镇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目的在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梦”,融入城市社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说。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这项改革的根本好处是劳动力可以较少受户籍限制,更加自由流动。如流动人口可以实现较为充分的就业,其结果将是推动他们更加大量地创造社会财富。预计新政落实后,对经济平稳增长极为有利,至少能再帮助我国经济的增长延续20年以上。针对农民落户城镇后福利变化的问题,《意见》专门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胡定寰指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建立一个平台,让农村居民自己有一个很好的选择。也不是说户籍开放一定是农民觉得城市好,现在反过来了,好多城市里的人还觉得农村好。变化五:积分落户制 特大城市户口不一定更好拿《意见》指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北上广等特大城市一直是“一户难求”,如何才能落户是公众关注焦点。此次《意见》明确提出特大城市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陆杰华表示,虽然北京已经明确要推行积分落户制度,但并不代表落户北京将会变得容易。意见中在谈到积分落户制度时,还有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限定,而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特大城市可承载空间已经非常有限了,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将会是积分落户政策的重要导向。王太元也同样认为,建立落户积分制的城市,落户的条件、过程透明了,公众办理的难度降低了,但实际落户可能性也许反而降低了。因为真正完全透明的制度建立之后,管理者难于暗箱操作,托人讲情甚至行贿等办法就不好用了。虽然落户北上广不一定更容易,但是段成荣指出:“通过放开,给大家提供一种机会和条件,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和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就可以进城落户,这样就使得我们在进城发展机会上增加了更多的通道、更多的机会。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把中国社会流动人口不畅通的管道拓宽,从单行道把它拓成双向两车道、双向四车道,甚至有没有可能双向八车道,慢慢地扩大。”变化六:公共服务均等化 城里生活更有尊严《意见》指出: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此次户籍改革不仅是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还是有关教育、医药、养老等多方面配套的改革。”黄明认为这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段成荣说:这次文件里特别强调了农业、农民转型以后,进城后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养老、住房保障等等,这使得农民和农业转型在进城之后,在城里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甚至按照大家说的能够有尊严、逐渐比较体面地在城市里面生存下去,能够发展起来,这可以提供一个很好的基础。对于公众极为关注的教育问题,《意见》明确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表示,教育部门将做四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随迁子女纳入到区域教育的发展规划之中;二是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三是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四是要不断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举个例子玩玩吧,比如说美国总统小布希,他就是个农民(大农场主)。如果他要是按照中国套路来的话,他在当选美国总统之后,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要到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人口管理部门去办理一个暂住证,然后再入主白宫,而且在一定的期限后,还要去年检。
1、《试论南诏多源与多元的文化格局》,《民族研究》,1993年第2期。2、《中国少数民族头饰文化的社会功能》,《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3、《西南民族聚落的背景分析和功能探究》,《民族研究》,1997年第6期。4、《关于民族社会生活史方法论的探讨》,《学术月刊》,1999年第3期。5、《稻作农耕技术的演进——以云南稻作为例》,《古今农业》,2004年第3期。6、《民族的环境取向与地方性的生态认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7、《西南民族服饰文化的社会功能》,《四川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8、《论隋炀帝对边疆地区的开拓与经略》,《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9、《中国古代狩猎岩画的民族学解读》,载《民族学报》(第八辑),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版。10、《中国古代的民族融合》,《历史教学》,2001年第8、9期。11、《论〈徐霞客游记〉的民族地理学研究价值》,《辽宁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12、《西南民族服饰文化的多维属性》,《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3期转载)。13、《礼仪圈中的西南民族服饰》,《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14、《唐初西洱河蛮的原始习惯规范》,《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15、《头饰与人生礼俗》,《民俗研究》,1995年第1期。16、《略论民族地理学的研究方法》,《贵州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地理》1995年第9期转载)。17、《西南民族聚落的形态、结构与分布规律》,《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18、《影响西南民族聚落的各种社会历史与文化因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19、《西南交通古道考》,《贵州民族研究》,2000年第2期。20、《稻作农耕祭祀中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神灵观念》,《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21、《谷魂信仰:稻作民最普遍的信仰形式》,《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22、《简论隋文帝的治边思想与治边措施》,《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23、《唐朝的边疆局势及御边戍守体系的变化》,《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6期。24、《南诏社会生活史管窥》,《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25、《中国少数民族头饰文化的多维属性》,《中南民院学报》,1995年第3期。26、《民族头饰发生的思维基础与社会基础》,《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27、《西南民族饮食的社会层次与饮食观念》,《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28、《西南民族聚落的基本特性探微》,《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族研究》1997年第12期全文转载)。29、《西南民族的住宅类型与建筑结构》,《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30、《民族大迁徙的地理环境因素研究——以中国古代民族迁徙为考察的重点》,《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31、《少数民族头饰中的图腾遗迹》,《云南民院学报》,1995年第3期。32、《关于民族地理学学科体系建设中相关概念的辨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地理》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3、《试论唐朝在边疆民族地区推行的羁縻府州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34、《试论苗族头面服饰及其文化意义》,《广西民族研究》,1993年第2期。35、《中国少数民族发髻说略》,《广西民族研究》,1995年第2期。36、《略论瑶族头饰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2年第6期转载)。37、《民俗学与民族社会生活史》,《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年第2期。38、《关于民族地理学的概念及其实用价值》,《黑龙江民族丛刊》,1995年第2期。39、《唐朝与边疆民族政治联系的两种主要途径:册封与和亲》,《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年第2期。40、《南诏商业交换关系简论》,《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41、《民族学与地理学的历史亲缘关系》,《云南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转载)。42、《民族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内容》,《云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地理》1996年第9期转载)。43、《试论南诏的军事制度》,《思想战线》,1992年第2期。44、《民族聚落分类散论》,《思想战线》,2001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3期转摘)。45、《佛教禅宗兴盛于大理的复合因素》,《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46、《南诏文化积淀中的一种积极因素——拟唐试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47、《明清大理僧人类型及其心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3年第1期转载)。48、《南诏经济文化类型探微》,《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49、《徐霞客对西南民族聚落地理的考察》,《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50、《地名与民族的地理分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51、《从符号学的角度看民族头饰艺术的美学特色》,《宁夏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52、《民族地理学的学科体系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宁夏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53、《民族社会生活史基本理论要论》,《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54、《中国各民族首饰物概说》,《青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55、《中国民族地理分布及其特点》,《民族论坛》,199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地理》1997年第1期转载)。56、《美洲民族构成及地域分布》,《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57、《禄村农民的消费心理和忧惧心理》,《楚州今古》,1989年第2期。58、《南诏饮食文化简论》,《云南学术探索》,1992年第3期。59、《南诏对爨地的征服及其别都拓东的设置》,《昆明社科》,1991年第2期。60、《简述唐对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昆明社科》,2006年第4期。61、《梁启超的民权思想》,《晋阳学刊》,1992年第4期。62、《试论南诏官制》,《中国民族史论文集》(3),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4年。63、《民族头饰与舞蹈艺术》,《民族艺术研究》,1996年第4期。64、《中国少数民族头饰艺术美论》,《民族艺术研究》,1997年第6期。65、《“巢居”与“穴居”:西南民族住宅形成与演进的两种途径》,《临沧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66、《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南方民族地区的宗教渗透与侵入》,《临沧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67、《中日稻作文化比较研究——以照叶树林文化为分析框架》,日本名古屋大学国际开发研究科,2003年4月。68、《试论东北朝鲜族的稻作》,载樱井龙彦编《东北アジア朝鲜民族の多角的研究》,ユニテ出版社,2005年。69、《隋唐以前的云南稻作》,载罗贤佑等编《历史与民族——中国边疆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70、《失地农民上访:问题、成因与对策——以长春、吉林、延吉三市为例》(与张时飞、段启增、闫雷合作完成),《河海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71、《中国拔河的起源及其流变》(中、日、韩文),收入韩国灵山大拔河保存委员会编:《灵山纲的足迹》,韩国,2007年3月。72、《中国古代的水崇拜及其文化内涵》,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编《亚细亚江文化的保存与发展》,韩国,2006年7月。73、《中国云南少数民族的祈雨仪式及其水神信仰》,韩国江原道民俗学会编《亚细亚江文化的多样性与口碑文学》,韩国,2007年7月。74、《中国山地民族的狩猎祭祀习俗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神灵观念》,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编《亚细亚山间民俗与狩猎文化》,韩国,2007年2月。75、《历史民族地理学视域下的舆地图研究——以两宋时期传世地图为考察重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1年)》,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年1月。
在王贞平教授所著的《多极亚洲中的唐朝》一书中写道:“在多极世界中,直接以武力处理对外关系收效有限,而以软实力解决相关问题则有可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这里的软实力就指—— “唐朝在全盛时期拥有一种与众不同的软实力,它由多种要素构成,包括成熟的机构,完备的法律、官僚制度,发达的文化,以及由繁荣的经济带来的上层的奢华生活方式。”
以往看过有关唐代 历史 的书籍,大多是站在中华 历史 本位的角度来记述的,王贞平教授则是站在上帝视角俯视着整个亚洲大地,大地上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战争与征伐。当然也有委曲求全、利益互换的外交往来。
王贞平教授最后提出:“唐朝对外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实用多元主义,而不是某一位皇帝对世界的宏大道德构想,这种教条式的构想显然不足以成为观察多元世界的工具。” 不管怎么说,唐代的羁縻制度在封建 社会 边疆统治中是较为成功的,在中国地方制度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秦朝、汉朝、唐朝,以及后来的明朝、清朝都有着巨大的疆域,在边疆都分布着大量少数民族,但中原王朝都有着经略天下的强烈占有欲。而唐代的羁縻制度上承秦汉以来的边州制度,下启明清的土司制度,也是在创业维艰、艰苦奋斗之后一步一步摸索出来的。
从太原起兵到武德七年,唐朝还不能称之为大唐,因为唐朝政府为了巩固边地和争取外援,基本上是臣服于东突厥的。李渊在起兵时,害怕遭受南北夹击,曾经派刘文静出使东突厥,并约定: “征战所得子女玉帛,皆可汗有之。” 这是李渊的一种妥协,也可以说是一项交易,以中原的钱财珠宝换取突厥的直接军事协助,或者至少让突厥保证不干涉李渊统一中原。
也正是在东突厥的支持下,李渊才得以迅速占领长安,在公元628年建立唐朝。在史书中记载的李渊臣服于东突厥的理由,并不是为了取得战略缓冲,李世民对大臣们说 “往者,国家草创,太上皇以百姓之故,称臣于东突厥,未尝不痛心疾首,志灭匈奴。” 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国家交往间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弱国无外交。
随着中原的统一,唐朝国力也逐渐增强,对周边较远、较小的民族势力采取了安抚的措施,而对势力强大的东突厥则准备进行反击,这就是李渊采取的裴矩提出的“远交近攻”的策略,与东突厥的关系降至冰点。唐太宗发动玄武门之变刚登上皇帝宝座,东突厥就将军队开到了渭水之北,直接威胁着唐朝的首都长安,这一次东突厥低估了唐太宗的决心。
在此期间也有些边境上的民族势力反叛,但唐太宗都轻动干戈,采用了“静之抚之”的策略。当然,唐太宗对东突厥的战斗并不是盲目的征伐,而是在静候时机,终于,东突厥内部因为权力之争引起内乱,原先臣属东突厥的薛延陀、回纥、拨野古等部相继背叛,再加上东突厥境内遭遇大雪灾。趁此机会,唐太宗加紧了对东突厥的军事行动。
最后,在强大的唐朝军队碾压下,东突厥灭亡,后来还继续剿灭了吐谷浑、高昌、焉耆、薛延陀、龟兹等国,攻伐西突厥的计划又提上日程。而如何管理这些被灭国家的人民和土地呢!当然必须得有军事力量镇守,唐太宗在这些地方划分设置了府州、郡县,考虑“结以婚姻,缓辔羁縻”。但这样的考虑却半途而废,终未实现。
随着归降或收服的少数民族地区越来越多,没有有效的管辖是不行的,最后唐朝政府决定在边地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羁縻府州制度。 在王贞平教授的《多极亚洲中的唐朝》一书中写道:“唐羁縻政策的实质是互惠的。它使唐能在与四邻交往的过程中以低成本满足双方的需求。”
唐朝的羁縻政策有其正面的影响,当然也有其负面的影响。从“马云羁,牛云縻”这句话就可以看出当时对少数民族还是带有歧视之意的,其实质上所强调的并不是华夷认同,而是有差异存在。差异的发展必定会产生离心力、分解,最终不利于国家统一。
另外,这样的羁縻政策并不能等同于唐朝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而只是表面上的、象征性的上贡,给了少数民族势力发展的空间,等他们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势必会在中原王朝衰败之际发生反叛。归根结底,羁縻政策还是民族歧视的根源。
在王贞平教授的《多极亚洲中的唐朝》一书中不仅详细客观地描述了唐朝和北方、西方少数民族地区的关系,还阐述了同东方、南方少数民族关系处理的进程,这是一本不多得的研究唐朝外交关系的书。
在书中,作者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是“文化”,而大唐文化恰恰就对周边地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了现代。但是一个国家光有强大的软实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实力不菲的硬实力。
在书的最后,作者说:“唐朝实力有限,在面对复杂的对外关系时无法制定出一个迅速、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案。因此,唐朝的外交政策很少是和平与战争、谈判与拒绝、安抚与融合、强迫与参与之间的二元选择。”
所以,一个大国想要保持和平和发展,就要与周边国家的外交中 探索 出多种合宜的政策,这跟现代我国对外政策的多样性有着相似之处。但这也正是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无法真正做到的。
1.夏讷时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2.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诸侯,实行森严的等级制服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势力逐渐扩大,在东周时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 3.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高皇帝制度和中央官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用于加强中央集权 4.汉初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方式,封国逐渐强大,出现“七国之乱”。武帝推行“推恩令”削弱封国力量,加强中央集权 5.隋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削弱相权,加强了中央集权 6.宋朝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把地方的财权、兵权、行政权收归中央,削弱了地方权力。 7.元时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8.明时废丞相,六部分权,加强中央集权 9.清时设南书房,设军机处,废内阁,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使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