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中国法学历史法学产生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1、律发展到一定程度
2、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
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先秦时期
2、秦汉至清末
3、清末至中华民国
4、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
1、 王权神授、发有天定。
该阶段的法律思想目的主要在于宣扬君王及其所颁布的法律的神圣性,借之调和奴隶主统治阶级和奴隶之间的矛盾并镇压奴隶的反抗,以维护奴隶社会的等级秩序和高压统治。
(人们认识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都还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会出现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
2、 春秋战国时期 儒道墨法 儒“礼治” 至汉武帝时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引礼入法”“礼法合一”,儒家思想真是被确立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础。
3、 道家“人法地,地法天,天发道,道法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保佑消极态度。
4、 墨家主要代表了社会中有知识的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
“兼相爱,交相利”“功之以赏益,威之以刑罚”。
追求一种大同世界的理想国家,表达了对人人互爱互利和消灭战争的理想社会追求,当支持诛杀暴君的行为和以制止暴虐为目的的战争。
5、 法家:法是国家的规矩、准绳,是一种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应该一特定的法律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并借助国家暴力工具保障其实施。
法家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呃,洞开、严苛的法律知识君王驾驭百姓的“刑赏二柄”。
二、从秦朝到清朝的法律思想概述-----以律学为主干·从公元前211年到19世纪中叶,两千多年历史中,中国法学走过了一个以儒家学说为主导,融合法家道家等诸多学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系统,典型表现在儒家化的律学的兴起与发展。
秦代开始法学领域出现律学。
它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学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律学滥觞于秦,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至唐达到巅峰,唐以后逐渐衰落。
三、近代中国法学发展概述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法学发展概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
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心贡献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中编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本质 狭义方面 人定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一法律是国家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和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特征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
(一) 法律的规范性 指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的属性。
(二) 法律的概括性 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和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二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
(一)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二) 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
(三)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 法律的可述性 它是司法机关实现其司法职责、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依据和准绳
法律的规范作用
(一) 法律的指引作用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
(二) 法律的评价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三) 法律的预测作用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 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五) 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传播和实施进入人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 分配社会利益 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二) 解决社会纠纷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以平息。
(三) 实施社会管理 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 内容上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文化、交通、人口、教育、卫生、环保等多方面领域。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中国近现代史发展的论文。中国近代发展的很好,而且越来越好。
写作思路:以近代史作为框架,选择其中比较知名的事件进行书写,最后总结中国人,绝不允许“佛狸祠下,神鸦社鼓”的局面出现!正文: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伴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结束,中国的屈辱历史也随之开始,这,便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中国的近代史,既是一部不堪回首的侵略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不屈不挠的抗争史。
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是面对一堆悲惨的数据愤怒的大声嚷嚷几声就算了,作为祖国的新一代,我们更应该冷静的分析这段历史,然后,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使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中国近代史可以简单的以1919作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即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1840-1919为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众所周知,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迫清政府同它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割地,赔款,甚至连关税都要同英国商量,曾经的天朝上国此时不得不对船坚炮利的英国言听计从。
即便如此,英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仍是贪得无厌,它们又通过南京条约副约,虎门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以方便它们更好的在中国进行搜刮和侵略。
美国无耻的将所谓“扩大各国权益”的功劳归功于自己,而法国则用《黄埔条约》将传教士的坟地都搬到了中国,更可悲的是,为他们守墓的,居然还是我们中国人。
和平的日子没过几年,资本主义列强又开始蠢蠢欲动。
英法急欲通过“修约”来扩大他们在华的侵略范围,而不巧的是,他们的无理要求被中国的皇帝拒绝了。
而他们,便以此为借口,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的损失绝不仅仅是烧毁了一座圆明园那么简单。
天津条约使的他们的魔爪伸向中国内地,而北京条约则使大批中国人被当作“猪仔”贩卖出国。
与此同时,刚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不久的俄国也趁火打劫,强占了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每每想到俄国的版图,笔者的心都不禁一颤,那是多么巨大的数字啊!可是,那些数字,本来有很多是属于我们中国人的!
在资本主义列强无耻侵略的同时,中国人也开始有所觉醒,虽然太平天国运动和洋务运动最终都以失败告终,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对外国侵略者的打击以及他们对中国历史的促进作用仍不可磨灭!
在中国进行洋务运动的同时,我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也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同样是“师夷长计”,同样是向要富国强兵。
然而,日本成功的摆脱了被侵略的命运,而我们,却反过来被曾经得到我们诸多恩惠的小小岛国——日本,打的落花流水。
甲午战败,难过的不仅是李鸿章。
甲午战败,低头自省的,应该是整个中华民族。
时至今日,我们仍需以此为鉴,不断革新政治,不断发展科技。
只有这样,才能不至重蹈100多年前的覆辙,也才能真正的,雄立于世界之林!
有时候,我们不得不赞叹前人的勇气,在那样一个灰暗的时代,在那样一个连国家最高统治者都沦为别人附庸的时代,那些英雄还是坚定的走自己的道路,希望用自己的决心和勇气来拯救他们所深爱的国家和人民。
没错,八国联军侵华了,辛丑条约签订了,义和团失败了,辛亥革命果实也被袁世凯这个卖国贼给窃取了。
可是,可是我们更应该看到,中国的农民在抗争,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抗争,中国人的意志并未被消磨,那些英雄,用他们的鲜血告诉我们:中国人,绝不允许“佛狸祠下,神鸦社鼓”的局面出现!
历经五千年沧桑岁月,中华民族经历了战和更替、聚散分合、对峙与融汇,却始终不曾割断共同的文化传统。民族认同感一脉相承,而且越是历经磨难,遭遇坎坷,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的自我意识和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越是增强。千百年来,对国家统一的不懈追求日渐发展成为中华民族高于一切的政治理想和道德情感。而造就中国历史这一鲜明特征的重要因素,不能不说是“大一统”文化观念的潜移默化影响所致。它像一根坚韧的纽带将中国境内各民族联系、团结在一起,逐渐形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并日见巩固。我们今天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中国统一大势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这一历史现象,就不能不充分认识到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实现国家统一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与重要作用。 中华文化追求“大一统”的价值观是奠定和强化国家统一的牢固基石 中华文化对于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的意义,首先在于“大一统”价值观长期以来深入人心,从而使统一成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理想政治秩序。 早在先秦时期,中华民族随着内部凝聚力的不断增强,就初步形成了“大一统”观念。《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表达了这种思想倾向和价值取舍。而战国时代“九州说”与“五服说”的盛行,则反映出人们的大一统观念进一步走向成熟。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众口言九州的情景,反映了九州观念普遍流行于先秦社会。……九州就是中国,九州的完整代表着中国的完整”(唐晓峰:《“体国经野”:试论中国古代的王朝地理学》,《二十一世纪》2000年8月号)。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这种追求统一的思想趋向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当时,西周社会创立的礼乐文明遭遇到根本性的冲击,早期初始形态的“一统”格局趋于瓦解,天下缺乏合法一统的政治秩序,结果导致诸侯争霸,混战绵延,因而人们渴望重新实现政治上的统一,建立起合理合法的政治秩序。这一点在当时大多数思想家的学说中都得到了充分的反映。虽然他们在追求统一的方式上存有歧见,但天下必须“定于一”则是普遍的共识。譬如,法家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韩非子·扬权》);墨家提倡“尚同”,“天子唯能一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墨子·尚同上》);儒家强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孟子·梁惠王上》),并憧憬着“四海之内若一家”(《荀子·王制》)的局面。这些思想充分反映了“大一统”观念已成为人们普遍的精神寄托和政治信仰,并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具备着这样的思想基础,当统一条件基本具备之时,才会由秦国通过战争的手段,横扫六合,鲸吞六国,使这种政治理想变成了现实,“车同轨,书同文”,建立起多民族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才会有继秦而起的两汉大统一,出现汉武帝在“泰山刻石文”中所描绘的那幅国家“大一统”的理想图画:“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四夷八蛮,咸来贡职。与天无极,人民蕃息,天禄永得。”(《后汉书·祭礼志》注引《风俗通》) 作为思想观念的“大一统”,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并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发展变化。在地理概念上,它是指国土统一,“天无二日,土无二王”(《礼记·坊记》);在政治概念上,它是指全国上下高度一致,听命于最高统治者,“天下若一”,“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尊天子,一法度”;在时间概念上,它是指长久统一,千秋万代江山永固,“至尊休德,传之亡穷,而施之罔极”(《汉书·董仲舒传》);在民族概念上,它是指“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小大若一”(《公羊传解诂·隐公元年》)。这种以“统一”为理想政治秩序观念的形成,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亲身体验到分裂割据给国家、民族带来的深重灾难。所谓“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所谓“白骨蔽于野,千里无鸡鸣”(曹操《蒿里行》)等等,都是关于分裂战乱对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破坏的形象写照。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统一的政治秩序下,社会生产的发展相对迅速,民众的生活相对安定,国家的安全相对能得到保证。这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局面,可以实现人们向往的“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盛况。由此可见,对战乱的厌恶,对和平的渴望,以及对中央集权的追求,使得统一既是统治者的政治雄心,客观上也符合广大普通民众的意愿。 正因为“大一统”的理念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内心深处,成为人们衡量政治有序、天下有道的主要标志,所以自秦汉以降,历史上虽然统一与分裂交相更替,但总的来说,统一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不可逆转的总趋势;割据分裂的局面虽然不时出现,但它始终无法为人们所认可,始终不能被承认为正常、合理的政治状态,也始终被中华文化所排拒。即便是在分裂的年代里,追求统一也始终是各族统治者和广大民众的共同政治理念和奋斗目标。如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下分崩,群雄并立,但各个政权的统治者大都以统一为己任,并以炎黄之后自居:诸葛亮倡导“还定旧都,汉室可兴”,前赵刘渊以黄帝之后自居,后赵石勒赞赏刘邦不封六国之后,前秦苻坚渴求“平一六合”等均为明证。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华民族宁合不分的愿望是多么顽强而普遍。这种强烈的“统一”意识还反映在人们对“正统”观的理解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古代“正统”说的主导倾向就是为“大一统”观念作历史哲学层面的论证。所谓“正统”就是指“王者大一统”。正如欧阳修所说:“夫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于一,斯正统矣。尧、舜、夏、商、周、秦、汉、唐是也。虽始不得正统,卒能合天下于一”(《居士集》卷十六,《正统论下》)。 千百年来,这种以“统一”为“正统”理念的思想普遍流行,进一步强化了人们认同国家统一的自觉性,成为中华文化培育统一意识、指导统一实践、完善统一秩序的又一个显著标志。 中华文化为中国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资源 在中国统一大势不断巩固和发展的过程中,博大精深、与时俱进的中华文化不但起到了团结各族人民、促进国家统一的重要作用,而且为合理化解统一道路上所遇到的各种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智力资源。这种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文化讲求“用中适时”、“随时以行”,要求人们把国家统一视为一个长期复杂的历史过程。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用中适时、随时以行是人们认识和处理事物的思想方法论,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正是这种理性精神的集中体现。这种文化理念决定了人们在对待国家统一的问题上,能够秉持现实客观的态度,既充分肯定大一统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又冷静看待实现大一统的艰巨性与曲折性。作为统一大略的制定者,尤其要注重统一基本条件的创造与统一有利时机的把握。而其基本原则就是“时不至,不可强生;事不究,不可强成。”(《国语·越语下》)所以,在一些特定的形势下,要敢于面对暂时分裂的现实,先完成局部的统一,并肯定局部的统一对于最终实现国家统一的必要性,努力为将来的大统一局面的形成创造条件。譬如,在历史上,战国七雄争战之于秦汉统一、魏蜀吴三国鼎立之于西晋统一、南北朝分治之于隋唐统一、宋辽金对峙之于元明清统一等等,在当时不少政治家、思想家看来,都是走向国家大一统的必要环节,是“分久必合”的重要前提。在这个时候,对于当时的战略决策者而言,关键是如何作好充分的准备,繁荣经济,改良政治,增强军力,从而在统一时机成熟之时,运用军事、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顺应民心以结束分裂的局面,“宜当时定,以一四海”(《晋书·羊祜传》)。与此相反,如果昧于时势,企冀在条件不成熟之时“毕其功于一役”,则必然事与愿违,不但无法实现大统一,而且还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分裂局面。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云云,绝不是简单的重复和循环,而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分”是为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合”作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合”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从中国国家统一的历史大势看,秦汉统一的规模胜过宗周的天下一统,隋唐统一的规模超迈秦汉,有清一代的统一规模又远逾隋唐,这正是国家统一大势日趋增强的历史印证。因此,可以这么说,“用中适时、随时以行”的思想方法论,几千年来始终维系着人们对大一统的坚定信心,帮助人们克服分裂与统一交替出现所带来的困惑,推动着国家统一大业在曲折中不断向前迈进。 第二,中华文化讲求“守经用权”、“和而不同”,强调国家的统一是一个富有层次的文化现象,要求人们在国家统一的历史进程中实现稳步推进。“守经用权”指的是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指的是要正确看待事物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性的关系,更好地实现“一”与“多”的辩证统一。按照“经权”原则,“大一统”是人们必须严格遵循和不懈追求的“大经大法”。因此,建立“大一统”的政治秩序,既是历代王朝一以贯之的最高政治目标,又对国家的统一与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这种文化思想指导下,人们在坚守“统一”至上原则的同时,要“守经用权”,通权达变,从而为更好地实现“大一统”这一基本目标铺平道路。而“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文化观念则为人们追求与完成国家的大一统提供了哲学上的依据。它提醒人们,在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上,既要看到统一的必然性,又要承认统一的差异性。因此,中华文化始终强调,“天下”乃是有中心与边缘之别的天下,有层次的天下。早在战国时期人们就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五服制”的提出就是证明。而事实上,在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拥有广大的农业区,而且还有广大的农牧业结合地带和牧业区,地区差异很大,彼此的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在这样的背景下,要在全国雷同地推行“大一统”行政管理,显然不切实际。因此,传统的“经权”、“和同”思想正好为历代的统一政治实践提供了可事操作的方法。这就是要坚持“大一统”之“经”,以建立大一统的政治秩序为目标,全面推行中央集权制、郡县制,积极经营边疆,同分裂割据等违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同时,也承认统一的地区差异性、内外层次性,重视区域差别与文化多元。在统一实践上体现出“通权达变”的理性宽容精神,对不同地区或不同民族采取不同的政策和制度。如形形色色的“羁縻”体制及政策,就既赋予了“四夷”边疆在“一体”中的角色,体现了大一统的原则,维护了中央的权威;又“适天地之情”,“各适其性”,“地移而事移”,照顾到了不同民族和地区生活方式和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做到了因时因地因人而治。这种“经权”、“和同”理论,无疑是国家统一的强大粘合剂。 第三,中华文化强调“王者无外”、“夷夏一体”,要求人们把国家统一视作一个民族融合的和谐形态,在实践中追求各民族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中国自古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因此,所谓“统一”就不单纯是华夏汉族方面的问题,而是汉族与众多少数民族共同关注与参与的历史主题。换言之,统一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消除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畛域,实现民族大融合。中华文化有关民族问题的立场有两大支柱:一是所谓“夷夏之辨”,鼓吹“用夏变夷”;一是所谓“夷夏一体”、“王者无外”。就前者而言,它承认诸夏与夷狄之间有差别,但这种差别不以种族归属为标准,也不以地域远近为界限,而是以文明进化程度为标准。由于所处位置以及观察角度的不同,占主体地位的华夏民族自然认为诸夏代表着文明与先进,夷狄代表着野蛮与落后,历史的进程当以诸夏为中心,由诸夏的文明改造所谓的夷狄,“以夏变夷”,使夷狄逐渐向先进文明过渡,最终实现大同的理想。当然,对这种诸夏本位观,国内少数民族不一定完全赞同,汉代时中行说与汉使辩论时亟论匈奴风俗文化之优长,就是证明。就后者言,“王者无外”、“夷夏一体”意味着天下乃是“统一”的天下,“日月所照,舟舆所载”的普天之下、“六合之内”均为“皇帝之土”(《史记·秦始皇本纪》),所以,华夏的天子是全“天下”的天子。按照这个逻辑,国内不同的民族自然可以各处其所,进而走向融合,统一于天子的号令之下。这两种民族文化观念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整体,互为弥补,共同作用于民族融合与国家统一的历史进程。应该指出的是,“用夏变夷”的深层文化含义,是视夷夏关系为可变的实体,而非不变的顽石,两者的区分仅仅在于道德、政治方面,而与血缘种族、地域环境无涉,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韩昌黎文集》卷一,《原道》)。夷狄可以进为中国,中国也可以退为夷狄。这样便为历史上少数民族推行汉化,入主中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民族大融合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至于“王者无外”,则是致力于化解国内不同民族的对立与矛盾,使其认同于“天下”统一的理想。强调华夏与各少数民族的和谐相处,并在时机、条件成熟之后一步步走向融合。这样,便为历史上开明的统治者推行“胡汉一家”的进步民族政策,维护大一统格局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唐太宗倡言“天之生人,本无蕃汉之别”(《李卫公问对》卷中);强调“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资治通鉴》卷一九八,太宗贞观二十一年)。雍正一再主张不得“有华夷中外之分”(《大义觉迷录》卷一)。中华文化这种增进国内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的价值观,毫无疑问在促进民族融合、进而巩固和发展国家统一大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继承中华文化宝贵遗产再创中华民族新的辉煌 从中国历史发展大势看,追求统一、维护统一始终是中华文化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取向。千百年来,中华文化既为国家统一大势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也为人们参与这一历史活动提供了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手段与方法。即使在今天看来,它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影响也是深远的,贡献也是巨大的。 首先,它使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保持了大统一的基本格局,形成了中华民族的现代政治版图,并为中华民族在向近代民族国家发展中培植了政治、民族和文化资源。自夏商周以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辉煌成就,为秦始皇统一天下,推行“书同文,车同轨”的政策,建立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创造了条件;而自秦汉以降,儒家的“大一统”文化价值观更是一以贯之,支配和规范着历代传统政治实践,成为传统政治运作的至上原则和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地巩固多民族统一国家这一成果,各少数民族也都以融入到中华一体的民族大家庭为其发展的归宿,从而使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政治格局不断地得到巩固和拓展。换言之,大一统文化观念的深入人心,汉族与各兄弟民族在碰撞、融合、和谐的基础上互动互补,共同发展,不断增强政治与文化的认同感,这对于坚持国家统一大势的健康发展、增进各民族间的凝聚力、向心力功不可没。到了近代,中国虽然遭受到西方列强的野蛮侵略,但中华民族始终保持着国土的基本统一,表现出坚不可摧的民族力量,这不能不归功于以统一为宗旨的中华文化的整合凝聚作用。 其次,它使中国社会的发展保持了长期的历史连续性,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上唯一不曾中断的文明。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体系与文化体系在其形成和发展中,也有一个不断充实、扩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一统”的政治体系不断成熟,中华文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农耕文化与游牧文化不断汇聚沟通,由点及面,由内向外,不断辐射,不断扩散,如此循环往复,逐渐将旧的边缘消融为新的中心,中华民族实体就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巩固。因此,历史上的匈奴文化、突厥文化、蒙古文化、满族文化乃至域外的佛教文化、阿拉伯文化、基督教文化等,虽曾作为与“华夏文化”对立的一极受到排斥,但最终还是在不断扩大的交流中,在“大一统”的格局中,得到有机的融合,使中华文明不但一直没有出现断裂,而且不断进行更新,不断增加新的活力。可见,正是中华文化的亲和力、创造力与文化主体的自觉意识,使得国家统一大势浩浩荡荡,不可逆转,文明承续始终如一。
中国近现代史,是指中国自1840年以来直至现在的170多年的历史。
中国近现代史,就其主流和本质来说,是中国一代又一代的人民群众和仁人志士为救国存亡而英勇奋斗、艰苦探索的历史;
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伟大的艰苦的斗争,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赢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
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把一个极度贫弱的旧中国逐步变成一个初步繁荣昌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历史。
1840年鸦片战争-1919年五四运动为近代, 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性质转变,由封建社会转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19年五四运动-1949新中国成立为现代。
扩展资料:
1840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及因此而签订的《南京条约》,包括香港的割让。
中国的近代史因此而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其一是中国无力保卫自己免于侵略;其二是中国不得不接受不平等条约。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胡绳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中国近代历史的分期问题》,引起了近代史学界的强烈关注和热烈讨论。
在文章中,胡绳非常明确地把近代史限定在1840—1919年之间,也就是说,以五四运动为分野,在此之前为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为近代史;五四运动标志着中国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取代民族资产阶级成为民主革命的领导阶级,此后则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是为中国现代史。
胡绳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
从这时开始,中国历史学界出现了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的明确分界,分界线就是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近现代史
我明白道理可以写
严存生主编的好,更详细一些。严存生 男,生于1940年,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6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论文著作多年来,严存生教授潜心治学,相继出版了 《法的价值研究》(个人专著)、 《法律的价值》(个人专著)、 等一批有影响的著(译)作, 《大学法律基础教程》、 、《法理学》等多种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社会科学》等20余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出版专著七本(《法律与自由》(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获1992陕西省法学会学术专著二等奖)、《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法的理念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出版)、《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版,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法的“一体”和 “多元”》(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西方法理学史》(与何勤华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译著1本(《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主编“十五”、“十一五”全国普通高校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获2007年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陕西省统编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2002年的陕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材,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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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罪
46、论 保险 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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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要: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的有效实施是以全体公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前提的。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对策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是现代法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呈现出逐步增强的趋势
随着我国普法活动的大力开展,学校法制教育的持续进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用法、守法和维法行为也明显增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许多调查中都显示采取法律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应有法律的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我国目前除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以外的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课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部分的讲授,使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制度、法制建设有基本的框架性认识,但由于涉及的法律知识内容有限,课程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学生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建设往往只停留于感性认识层面,而无法上升到理性层面乃至在实践中运用。
2、知行脱节,淡于守法、用法
在我国高校都开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不少学校还设有有关法律内容的选修课,学生能够通过老师的讲授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知行不一、知法但不守法用法的情况,当遇到冲突或问题时,往往是因头脑过热、失去理智而采取过激的行为,有时甚至是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
3、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
身处于“象牙塔”的学生们的生活并不像社会想象的那样平静和安宁。近年来,我国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其犯罪类型也正在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从2002年的“伤熊事件”到“马加爵”案,再到2010年的“李刚”案和“药家鑫”案,使大学生犯罪问题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而这些背后的深层原因更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
二、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学校原因。长期以来,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大多只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对学生进行简单、基础的教育,更侧重于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缺乏以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为主的启发式教学和实践教学,对学生的测评哈停留在考试成绩上。另外,由于许多教师在法律方面大多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和专业的知识,以至于对学生的教育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家庭原因。家庭在大学生教育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家长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而习惯于靠群众运动来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家长对学生的教育往往只注重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健康人格教育,特别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培养和教育,使学生无法健康、平衡的发展和成长。
(三)社会原因。我国是拥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天人合一和与人无争、与世无争的传统文化观念,至今还存在于社会观念中,影响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巩固和强化。同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上成绩与不足同在,法律空白、法律体系内部的摩擦和冲突、法律规范缺乏可行性, 司法干预和司法腐败现象时常出现,使人们对法律效力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
英格尔斯曾说:“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组织原则如果没有其得以运营的社会根基和缺少赋予这些制度与组织原则以真实生命的现在心理基础,也会变成一堆废纸或导致畸形发展。”【1】
(一)优化社会法治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外部条件。社会要加强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树立起法律权威,使公民在认识和情感上对法律产生信仰感和依赖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守法、公正司法,发挥自身的表率作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众传媒的报道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要积极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对学生的管理要始终坚持人人平等,各项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以实践法律的行为去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中的作用,将思想政治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紧密结合,改进法律基础课课堂教学、教学内容,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大学生法律意识塑造方面的功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我管理和约束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违法行为。
(三)重视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通过多途径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并能够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修养,从正面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用自身的榜样力量影响孩子,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对子女进行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教育。
总之,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机遇期,要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的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社会的有效资源,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力量,从多方面帮助大学生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美)英格尔斯.走向现代化[C].世纪档案――影响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100篇文献.北京:中国文献史出版社,
试论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摘 要: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院校是大学生成长的主要环境,因此担负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任。本文就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肩负着祖国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任务,然而,由于绝大多数人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在应试教育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忽略素质教育,缺乏法律知识的学习,导致部分大学生虽然以优异的成绩进入高校,却有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作为教书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
1 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作用
健全的法律意识必须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课堂教学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根本,也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通过教师的讲授学生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接受大量的法律知识,因此发挥好法律基础课的作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了解宪法内容,树立宪法的权威性
使学生明确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和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等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调动学生积极性,启发学生主动思考
要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由老师提出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开动脑筋并通过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师生之间也可以通过讨论、辩论,在争鸣中求同存异,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不但要联系社会实际,而且要联系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比如在模拟法庭中,法官、律师、当事人、法警、书记员、观众等角色都由学生来扮演,让学生在亲身参与中体察到法庭的威严、对法官的尊重、诉讼的程序等等实践知识;激励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的分析,并从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从而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更加深入、实用,实现大学生在实践中学法、在情景中体验法、在现实中懂法和用法的积极效应[1]。
2 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环境
高校应坚持从“依法治校”开始,一切事情要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各项规章制度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等问题上,校方一定要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2]。
为大学生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高校应积极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定期邀请专家和学者来校为学生做法律知识的宣传,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达给学生,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点、强化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另外,形式灵活的校园法制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热情和兴趣。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组织学生收看法制节目,通过观看典型案例的分析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
3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走向成熟但还没有成熟。他们感情丰富,心理起伏大,易冲动,自控能力差;他们没有走向社会却渴望走向社会;他们缺乏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但社会却纷繁复杂。所以,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3]。
面对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高校要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人格健康发展。第一,要及时了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新生的心理测试,建立和科学利用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机制;第二,培养健康人格,让学生们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通过正当方式来减轻心理负担,培养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悲剧的发生;第三,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和心理咨询服务,使大学生了解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应及时对其进行疏导和纠正,并时常关注,为学生做好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
4 加强大学生劳动权益自我保护的教育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做兼职,这样一来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就业增添砝码;二来可以获取一些生活费用,减轻家庭负担。然而,社会上一些非法中介和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做兼职工作心情急切、社会经验少、缺乏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特点,取大学生钱财,甚至导致大学生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高校应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一些与他们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找工作前先认真学习《劳动法》、《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求职市场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上当。另一方面,多开展“大学生求职就业维权”讲座,通过讲座,使大学生知法懂法,了解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应该享有什么样的劳动权益,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将来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准备[4]。
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帮助和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应高度重视的内容,因此,高校应坚持不懈地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贯穿于大学生教育始终。
参考文献
[1] 黄蔡芹.浅议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J] 2007,27(11).
[2] 於艳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探讨 教育与职业[J] 2007(30).
[3] 赵 艳.对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法制与社会[J] 2007(01).
[4] 杨一青.浅谈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保护 思想政治研究[J] 2006(77).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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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以鸦片战争为转折点,中国被迫放弃了“闭关自守”的政策,开始受到西方物质文明和思想文化的影响。1840年,已经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为满足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谋求打开中国的市场和原料产地,蓄意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据此,中国的领土主权、贸易主权、关税主权等一系列主权遭到破坏。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大规模的商品侵略和资本侵略,西方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习俗也随之传入我国。最早认识到中国落后状况的有识之士是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抵抗派,他们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主张,掀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随后地主阶级洋务派、资产阶级维新派、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先后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使国人进一步了解西方的物质文化和思想文化,开始了中国的近代化历程,中国的社会生活也从多个层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变化更为明显。从“衣”的方面来说。人们的衣着服饰基本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审美价值取向。首先,通商口岸的洋布洋装逐渐进入城市居民生活。其次,辛亥革命期间,青年学生率先剪掉象征清王朝的辫子,表示反对封建专制的决心。经过改制的中山装受到维新人士的欢迎。第三,20世纪20、30年代,服饰有了更大变化。在服装变化中,穿洋装是一大时尚,这不能简单地归于崇洋的倾向。民主制的确立激励了人们对西方民主社会的向往,人们醉心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思想,认为由这种思想建立的生活方式代表社会的前进方向,洋装是文明的象征,受到人们的喜爱。社会实践的结果是,洋装在中国的流行,并未取代中国服装,而是促进了中国服装的改良。中山装的出现,就是中西合璧的产物。它以西服为模本,改大翻领为立领,四个贴口袋,五个扣。女性服装一改宽大直筒式的满装,依照西方的人体曲线美加以剪裁,演变成今日的旗袍。这都是沿用西式服装的审美和价值观念,结合中国传统的某些形制而创作的新服饰,可谓西体中用最成功之作。穿什么,不穿什么是个人行为,一些先进的思想家们把个人安排生活的自由视为个体自由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力。个性解放的呼声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人们的生活欲望,在穿着打扮上追新求异,西装革履,长袍马褂,真正开始了服装自由穿着的时代。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服装的变化得风气之先,敏感地表现了文化气候的走向。
交通运输的发展论文篇2 试谈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发展 摘要:交通运输是现代工业的先驱,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就是以运输系统的不断改善为前提条件的。随着城市化进程以及经济发展的加快对连接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农村与农村间的交通运输状况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经济的发展,又反作用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鉴于此,本文对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交通运输经济城市化 一、前言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尽管交通运输本身并不直接创造有形的物质产品,但它在现代物质生产和人类社会中却是不可缺少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交通日益发达,逐渐成为区域交通运输的主体,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然而,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水平呈现连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态势,相对应的交通需求也在急剧增长,交通需求结构在不断发展变化,交通供给的增长出现了滞后性,交通供需矛盾突出。尽管我国对交通事业投资巨大,但还是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求。为此,必须对现有的交通运输状况进行改变。 二、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 (1)交通运输是社会经济的主要纽带。社会化大生产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在一个极其广大的空间进行的,只有依靠运输这一纽带,才能将整个复杂过程的各个环节联结起来,使社会化大生产得以实现。从经济社会的空间来看,只有通过运输这一纽带,才能把矿山和工厂、油田和工厂、工厂和市场、城市和乡村、沿海和内地、国内和国外等连接起来;从功能上看,只有通过运输这一纽带,才能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几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2)交通运输是经济布局形成的基础因素之一。经济布局既是经济发展的起点,又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从经济发展的起点看,经济布局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带有基础性的。经济布局除了受制于经济地理因素和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空间运输状况的概念。资源基地分布的形成、工农业布局的形成,中心城市的形成,都与运输枢纽布局、运输网络、运输通道以及运输能力、运输速度、运输效率密切相关。 (二)交通运输对于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 交通运输对于经济发展的动力作用,是指运输刺激经济发展、充当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的作用。(1)交通运输体系的改进和完善带动了现代化大工业的出现,并促进了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建立,是由交通运输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所带动的,而现代工业的发展,又离不开交通运输体系的不断改进与完善。 (2)交通运输业通过其自身的发展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带动了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而这种作用在运输方式处于创新和成长阶段时,就更加突出。(3)交通运输业对于吸收新技术有着很大的潜力,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新的运输工具的问世,总是新技术的结晶,交通运输业以这样的潜力推动着技术进步。(4)交通运输促进了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正是交通运输的发展促进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人民之间的来往和交流,从而推动了经.济一体化在内的广泛领域的国际化。 (三)交通运输为经济发展提供积累 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还体现在交通运输业的收入为经济发展提供积累。交通运输业的收入是一国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这在有些国家更加突出。而且,一国的交通运输业往往可以通过向第三国提供运输服务而获得外汇收入。再有,一些交通运输业相对落后的国家,通过发展本国的交通运输业,改变对别国的依赖,可以节省大量的外汇支出。因此,交通运输业可以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财富尤其是外汇。 (四)交通运输促进城市化的进程 大城市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小城镇无法比拟的集聚效益和规模效益,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指挥协调的综合优势。能否保持大城市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突破影响城市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实现资源要素在空间上的有效配置,使其在原来的基础上得以继续发展和提高。而建设高等级的公路网,促进城市群的发展,是解决大城市规模和效益问题的最佳途径。多个城市在公路网的串联下,所形成的城市群将拓宽原来十分局促的自然空间,使大城市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环境空间中取得更高的效益,获得新的发展。公路交通运输对城市化的影响不仅体现在促进大城市的增长上,也体现在推动小城镇的快速发展上。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过程的差异,使不同产业对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的敏感程度不同,因此在同一地方安置不同的产业会导致不同的产出率,形成不同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由于级差地租的存在,使得大城市与小城镇的地价相差悬殊。公路交通的发展将极大提高小城镇的交通区位优势效益和资源优势效益,促进小城镇的发展。 三、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交通运输承担重要作用。这就客观上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按照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政策。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制度,扩展政府资金来源与投入方式,以达到解决目前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的目的;另一方面,要从发达国家成熟的综合交通管理体制借鉴经验,将交通运输各种方式的发展看作一个综合、有机、相互补充而又相互制约的整体来加以规划、建设和发展,变革并完善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交通运输发展存在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熊永钧.运输与经济发展.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 [2]王庆云.交通发展观.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猜你喜欢: 1. 交通运输规划论文 2. 浅谈交通运输经济论文 3. 交通运输论文 4. 交通运输论文题目 5. 关于交通运输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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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年,德国的德赖斯发明木制、带车把的两轮自行车,靠双脚蹬地行驶;1839年,苏格兰的麦克米伦制成第一辆由曲柄连杆机构驱动后轮的铁制自行车,用脚蹬踏板行驶;1861年,法国的米肖父子发明前轮大、后轮小、在前轮上装有曲柄和能转动的踏板的自行车,并于1867年在巴黎博览会上展出,曾一度掀起自行车热。 1869年,英国的雷诺首先用辐条来拉紧轮辋,用钢管制成车架,并首先在轮辋上装上了实心的橡胶带,使自行车的重量大大减轻;1874年,英国的劳森开始在自行车上采用链条传动结构,但此时自行车仍是前轮大后轮小。 1886年英国的斯塔利在自行车上装上车闸,使用滚子轴承,又将前轮缩小,使前后轮大小相同,并将钢管组成菱形车架;1888年,英国的邓洛普成功地将充气轮胎应用在自行车上,显著地提高了自行车的骑行性能。 1925年世界自行车产量已达200万辆,其中英国占50%,成为当时主要的输出国。其后自行车得到广泛的发展,结构上也有了改进和提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汽车工业高速发展,自行车生产受到影响。但到70年代,由于出现能源危机,世界上再次出现自行车热,自行车生产又得到飞速发展。至80年代,全世界自行车产量已超过八千万辆,中国、日本、美国和西欧成为世界自行车生产中心。 1884年,中国出版的《申江胜景图》首次记载了中国开始出现骑自行车的情景;1897年,中国开始从英国进口自行车;1937年日本人在中国上海、天津和沈阳三地先后开设自行车厂,但产量极微;1949年中国自行车年产量只有万辆;至80年代,中国共有自行车制造厂60余家,自行车零部件厂千余家,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生产体系。 自行车的品种繁多,可以按不同的方法分类,如按用途可分为载重车、普通车、 轻便车,运动车和竞赛车等;按使用对象可分为男车、女车和童车;按车轮直径大小可分为28英寸车、27英寸车、26英寸车等;按车架等主体部件的用材可分为碳钢车、合金钢车、铝合金车等;按车架的结构可分为杆叠车、可拆卸车和整体车等;此外还有双人串列、健身、杂技等特种自行车。 自行车主要由车体部分、传动部分、行动部分和安全装置组成,根据需要可增加一些附件。四个主要部分又可分解为车架、前叉、前叉合件、车把、前轴、中轴、后轴、曲柄链轮、脚蹬、飞轮、车轮(包括轮辋、车胎、辐条)、链条、鞍座、车闸、车灯、车铃、反射器等部件。装有变速机构的运动车和竞赛车还装备变速控制器、前拨链器和后拨链器等。自行车附件有衣架、支架、气筒、保险叉、挡泥板等。 车体部分主要由车架、前叉、车把、鞍座和前叉合件等组成。前后轮中心距上、前叉倾斜角和前叉伸距堤自行车的主要参数。 车架是用普通碳素钢管经钎焊而成的菱形桁架结构,车架具有足够的强度,可以承担骑行者和运载货物的重量,以及来自地面的冲击力;前叉通过有上下两组滚珠轴承的前叉合件与车架相联接,前叉在车架上可以灵活转动;车把通过车把中心的斜楔式螺母,用旋紧把心丝杆的办法固定在前叉的主管内,使之与前叉联接成一刚性的转向机构,以提供良好的操纵性能;鞍座通过一根鞍管与车架刚性联接,以承受人体的全部重量,鞍座的高度可根据骑行者的需要调整。 传动部分由脚蹬、曲柄、链轮、中轴、链条和飞轮组成。骑车人的双脚踩动脚蹬,带动曲柄作回转运动,由链轮经链条传到后轴的飞轮而带动车轮旋转。一般自行车的传动速比是固定的,即行程是一个定值。较高级的和特殊需要的自行车都装有不同形式的变速传动机构,常见的有中轴变速、传动链变速和后轴变速三种。 行动部分由前后车轮,通常由前后轴部件、辐条轮辋和轮胎组成。车轮的重量和轮胎的花纹、规格、质量等都影响骑行的轻快性和舒适性;轮辋和轮胎的重量一般尽量减轻,以使骑行轻快;轻质轮辋用铝合金制造,轮辋通过辐条与前后轴联接。 安全装置主要是指制动器,即车闸,其次还有照明设备和鸣号装置等。车闸是保证骑行者人身安全的重要装置,车闸的种类繁多,基本上分为轮缘闸和轴闸两类。轮缘闸是通过机械杠杆、推杆、拉杆或钢丝绳等,直接将高摩擦系数的闸皮压向轮胎或轮辋,以使车轮制停的机构;轴闸是用各种方式来制停轴壳的机构,这种车闸不受轮缘不正的影响,制动过程柔和平稳。 照明和反射装置是自行车夜间安全行车的重要装置。照明装置利用蓄电池或发电机为骑行者照亮前方道路,有一定的照明亮度要求;反射装置是一种防护装置。受其他机动车辆的前灯照射时,它能反射出光亮,提醒对方注意。 自行车正向着轻(重量轻、骑行轻)、新(多品种、新款色、能拆卸、可折叠)、牢(高强度)、廉的方向发展。自行车的造型和外观要进一步趋向细腻、造型美观、色彩鲜艳和协调。 例如:娱乐、体育锻炼和竞技用的越野性自行车,强度高、轮径小、轮胎断面粗、胎面带有大齿爪、不怕撞、不怕摔、越野性能好,已成为广大青少年喜爱的体育用品;成年人野外旅游用的山地式自行车使用条件更为宽广,因此就要求更为轻便、耐用,还要装有变速装置;高速公路竞赛车则向流线型和更轻重量方向发展。自行车发展史马匹是最早一批被人类降服的动物。人一旦跨上它那宽阔的脊背,就能以最省力最舒适的方式走遍大地。但马又是需要相当的技巧才能被驾驶的动物之一,而人很快便发现让马拉动的方式比爬到马背上去驾驭要轻松省力得多,于是,便有了轮子,而后出现了四轮马车。四轮马车的确是个不小的发明,但人类的智慧自然远不止这些,于是,使有了人类历史上两轮的诞生——— 法国人西夫拉克在一个下雨天,在街头浸步时 被经过的四轮马车溅了一身泥,这一溅使他突发奇想:四轮马车这么宽,应当把马车顺着切掉一半,四个车轮变成前后两个车轮……于是,1791年第一架代步的“木马轮”小车诞生了。这辆小车有前后两个木质的车轮,中间连着横梁,上面 安了一条板凳,像一个 玩具。(如图1) 刚刚出现的新东西肯定不是那么完善。这辆“木马轮“既没有 传动链条,又无转向 装置,自然需要改进。到1818年,一个德国看林人叫德莱斯的,也是偶尔的一个想法,也制做了一辆木轮车,样子跟西夫拉克的差不多,不过,他在前轮上加上了一个控制方向的车把,可以改变前进的方向。但是骑车时依然要用两只脚蹬地,才能推动车子向前滚动。当时的德莱斯骑着他的”小马崽”上路试验时,遭到不少人的嘲笑。新东西的出现总会被这样或那样的传统势力所嘲笑,但人类的发明者永远不会因这些嘲笑而停止。1840年,英格兰的铁匠麦克米伦,在德莱斯发明的“小马崽”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他在后轮的车轴上装上曲柄,再用连杆把曲柄和前面的脚蹬连接起来,并且前后轮都用铁制.前轮大,后轮小。这样一来,人的双脚真正离开了地面,由双脚的交替踩动变为轮子的滚动。1842年,麦克米伦骑上这种车,一天跑了20千米(如图2)。到1861年,法国的米肖父子.在前轮上安装了 能转动的脚蹬板,车子的鞍座架在前轮上面。他们把这辆车冠以“自行车“的雅名,并1867年在巴黎博览会上层出,让观众大开眼界。(如图3)再后来便有英国的雷诺采用钢丝辐条来拉紧车圈 作为车轮(见图4)。从西夫拉克一直到雷诺,他们制做的自行车与现代自行车差别较大,真正具有现代化形式的自行车是在1874年诞生。英国人罗松在自行车上别出心裁地装上链条和链轮,用后轮的转动来推动车子前进。但仍然不够协调与稳定。(如图5)1886年英国的机械工程师斯塔利,从机械学、运动学的角度设计出了新的自行车样式,装上前叉和车闸,前后轮大小同,以保持平衡,并用钢管制成了菱形车架,还首次使用了橡胶车轮。斯塔利不仅改进了自行车的结构,还改制了许多生产自行车部件用的机床,为自行车的大量生产和推广应用开辟了宽阔的道路,因此他被后人称为“自行车之父”。他所设计的自行车车型与今天自行车的样子已经基本一致了(如图6)人类的智慧真是无所不在。1888年,爱尔兰的兽医邓洛普,从医治牛胃气膨胀中得到启示,将自家花园用来浇水的橡胶管粘成圆形并打足气装在自行车上,这是充气轮胎的开端。充气轮胎是自行车发展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创举不但从根本上改变了自行车的骑行性能,而且完善了自行车的使用功能。从1791年到1888年,摩托车的始祖——自行车的发明和改进,经历了近100年中这些发明者的不懈奋斗。我们不得不为人类的发明创造所感动。
找几本书抄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