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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危险品基础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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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危险品基础的毕业论文

论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与改革探索论文关键词: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职业能力;专业建设 论文摘要:为了满足航运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高职国际航运业务专业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目标,专业建设与改革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中心。要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的联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围绕职业岗位,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制定教学计划,整合专业课程设置,进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向国际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港口、航运物流企业蓬勃发展,急需一大批熟悉和精通远洋运输业务和国际惯例、具备国际航运市场运作以及海事法律、海事业务处理能力的专业人才。面向国际和我国航运企业,培养符合国际市场要求、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掌握娴熟的业务技能、拥有崭新服务理念与营销理念的航运人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为了满足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高职国际航运业务专业必须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中心进行专业建设与改革,使毕业生成为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职业能力 专业培养目标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必须把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目标,在对港航企业核心业务流程及关键任务进行分析,综合各实际业务部门对人才规格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具备现代港口、航运和货代业务处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港口、航运、货代及相关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等应用型专业人才。 职业能力分析要达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使毕业生能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必须使学生具备这些岗位所需要的基本职业能力。 1.基础能力。包括思想素质、身体素质;语言应用能力(英语交流与沟通能力、汉语交流与表达能力);企业信息化应用能力(常用Office办公软件高级应用能力、邮件收发与管理能力、Internet应用能力、专业软件操作能力);持续发展能力(自我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 2.专业能力。包括航运企业就业能力(航运生产调度、计划、航线设置与船期管理、单证操作、租船业务、船舶配载、航运商务管理、船舶营运指标统计与分析能力);港口企业就业能力(库场策划、闸口作业、码头现场操作、码头理货、港口商务管理、港口统计分析能力);货代企业就业能力(揽货、单证制作、货物报关、货运商务、统计分析能力);船代企业就业能力(安排船舶进出港、船舶现场操作、船舶报关、船舶费用结算能力);物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市场预测与企业成本控制能力)等。 3.组织协调能力。包括企业内部协调能力、企业与相关单位协调能力等。 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与改革 高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已成为港航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与效果很好。根据航运国际化,船舶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国际航运人才面向世界,依靠智慧和能力自主决策,随机应变,科学地综合处理各种事务。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进行优化改革。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岗位是:港口企业一线操作,如泊位、船舶、堆场等策划和闸口作业、理货等;航运企业一线操作,如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货代及船代企业,如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等。 成立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促进本专业的发展,积极广泛地挖掘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应成立由有影响的教学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港航物流人才组成的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专业建设与改革提供咨询。可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对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展开研讨,使教学安排与国际航运业务发展保持一致。在专业建设中,要努力贴近国际航运市场,突出技能培养,积极推进专业证书制度。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以“硕士、博士工程”为重点,鼓励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优化学历结构。要积极实施“教授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通过轮流到企业实践、岗位培训、参加教学改革和科研项目、核心课程建设等途径,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与“双师”素质。要实行教科研项目倾斜政策,激励教师在学术上不断进步、积极进取,成为教科研方面的主力军。要注重专业教师的培养和职务晋升工作,努力使各职称结构之间的比例趋于合理。要建立重点课程的主讲教师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加快教学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和学术梯队的形成。在重点搞好现有师资队伍培训、提高的基础上,要按照“双师型”师资队伍的要求,加快引进具有港口、航运企业丰富经验的高级港航管理人员作为专业带头人或主干课程教师,做到引进一个人,带动一个专业。要切实抓好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改善专业骨干教师团队结构,构建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结构的高素质师资队伍。要建设兼职教师师资库,聘请海事律师、港口装卸、船舶调度等企业骨干和专家组成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打造一支“双师型”港航专兼职师资队伍。要不断跟踪行业发展,将企业最新的业务内容及时搬进课堂。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围绕职业岗位,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制定教学计划,整合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实施方案,直接关系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是确保办学目标落实的指导和管理依据。因此,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方案是办好专业的基本保障。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包括货代、航运、港口和船代)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课程整合,精简合并部分理论课程。对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可进行精简或合并,坚持理论“必需、够用”的原则。应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围绕岗位职业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主干课程,满足培养学生良好就业能力的需要。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毕业生经常要与危险物品打交道,因此应增设“危险品运输管理”课程。应把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紧密结合起来,职业资格证书是衡量毕业生是否“用得上”的非常重要的标准。与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相关的证书有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外销员证书、单证员证书、报关员证书、报检员证书、国际货代证书、助理物流师证书等。对于职业基础能力证书,要求学生必须拥有;对于职业技能证书,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取向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为此,应设置不同的教学模块,供学生选择学习。 积极进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要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增加案例讨论的时间,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实施案例教学不仅是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的转变,而且对于整体教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要改革教学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教学需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幻灯片、演示图表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使讲授的内容能被学生接受。计算机与互联网可以方便学生查看相关的教学资料,延伸学生获取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学生在课余时间复习教学内容,应大力提倡应用。 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开发基于真实工作任务的实训项目,引进企业先进的软件操作系统,加强校外顶岗实训基地的建设实践性教学可为学生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平台,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有利于学生消化所学知识。因此,在专业技能课的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实训实习,增加实训实习课时。对于三年制的学生而言,要在第三学期安排两周时间的企业认识实习,在第六学期安排14周时间到企业顶岗实习。要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质量监控,建立以企业督导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以学生自律为目标的监控体系。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制定实习方案、实施计划、实习考核标准,可聘请企业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任务书,明确学校、企业与兼职教师的责权利,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实现知识与技能、工作任务的“无缝对接”,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与改革要结合区域产业结构优化,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教学与实训设备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代表现代运输生产和管理的前沿性水平,以满足国际航运的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的需要。

民航危险品论文参考文献

随着国际民航事业的发展,我国民航事业也在稳步扩大和飞速的提升,航空公司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航空公司有关论文优秀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我国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模式

摘要:本文以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和国内的春秋航空为例,通过分析其竞争战略、成本结构和经营决策要素,说明低成本航空公司经营成功的 经验 ,结合发展低成本航空公司的瓶颈进行分析,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的低成本航空市场和增强国内民航业整体竞争力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低成本航空公司;差异;成本结构;经营决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民航业保持了两位数平均增长率,堪称世界民航发展史上的奇迹。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民航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区域经济的迅速发展,春秋航空、吉祥航空、祥鹏航空、乌鲁木齐航空等一批民营航空应运而生。

目前,全球共有170余家低成本航空公司,占据全球航空市场28%的市场份额,在北美和欧洲的占比更是分别高达30%和40%[1]。作为国内低成本航空发展的典范,春秋航空的发展模式一直受到业界的严密关注,春秋航空2015中报披露其净利润亿,同比增长[2]。笔者将结合国内外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概况就我国低成本航空的发展模式作初浅探讨。

一、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发展

低成本航空公司(LowCostAirline)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航空管制的放松,在美国起源的一种新类型航空公司,这类公司采用降低成本为核心的经营发展模式,以低票价吸引旅客,目标市场定位是为普通大众提供廉价、快捷、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所以这类公司又被成为廉价航空公司。

低成本航空公司在国外的主要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七十年代在美国起源,八、九十年代被欧洲接受,二十一世纪初在亚洲和大洋洲盛行,继而在全球遍地开花。

1971年建立的美国西南航空公司(SouthwestAirlines),被业界称之为低成本航空公司的“鼻祖”,公司坚持“快乐和家庭化”的服务理念和战略,倡导“员工利益第一”,得益于员工的高效率工作、相对行业较低的人力成本以及在飞行途中给乘客创造轻松愉快环境的服务方式,美国西南航空公司实现连续36年盈利,成为世界民航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标杆。继西南航空之后,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一批低成本航空公司,主要包括瑞安航空公司(Ryanair)、便捷航空公司(Easyjet)和柏林航空公司(AirBerlin)等。总部设在爱尔兰的瑞安航空公司成立于1985年,是目前欧洲最大的低成本航空公司,拥有209条廉价航线,逐步发展成世界上最赚钱的航空公司。

便捷航空公司是仅次于瑞安航空公司的欧洲第二大低成本航空公司,便捷航空公司90%以上的机票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心销售,在153条欧洲城市对间的航线上为旅客服务。柏林航空是欧洲第三大低成本航空公司,以密集的航线网络和提供高性价比的服务吸引商务出行乘客和观光旅游乘客。

21世纪初,在亚洲和大洋洲地区涌现一大批低成本航空公司,主要包括亚洲航空(AirAsia)、老虎航空(TigerAirways)、宿雾太平洋航空(CebuPacific)、捷星航空(JetstarAustralia)、维珍蓝航空(VirginBlue)等。总部位于马来西亚的亚洲航空成立于2001年,通过低廉的机票价格、优质的服务、高标准的安全飞行保障在东南亚创立的自己的品牌,航线网络已覆盖所有东盟国家,中国、印度和孟加拉国能122个航点,在中国的南方开通了包括香港、澳门、深圳、广州、海口、桂林以及杭州在内的多条航线,最近荣获了由全球航空运输研究专业监测咨询机构――英国SkytraxResearch公司颁发的2009年度“世界最佳低成本航空公司”奖项。

2004年成立的捷星航空是澳洲航空旗下的一家廉价航空公司,总部位于澳大利亚的墨尔本,该公司通过战略投资成立了位于新加坡的捷星亚洲航空公司和位于越南的捷星太平洋航空公司,主要面向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3]。

二、低成本航空公司与传统航空公司的差异

传统航空公司为客户提供选择自由度较大的各类服务,提供诸如贵宾通道、专业餐饮、空中休闲活动、移动通讯等多种“奢侈”服务,一般都拥有自己的机票代理机构、销售网点、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而低成本航空公司以低成本策略为特征,采用简单的商务模式控制营运成本,不提供奢华型服务,其发展受到市场需求、信息技术及航空管制与反垄断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低成本航空公司在各国的发展模式不尽相同。

纵观各国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发展模式,可以发现低成本航空公司和传统航空公司在航线开辟、机场选择、售票方式、机型选择、配套服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低成本航空不约而同地选用低成本策略以使票价降到一个较低水平仍能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

下表揭示低成本航空公司和传统航空公司间的差异

低成本航空公司 传统航空公司

航线网络结构 点对点或离散型结构 中枢辐射结构

使用机场 二类或支线机场 枢纽机场

销售模式 电话和网络订票 代理商、营业部、网络和电话

机型选择 单一机型 多种机型

舱位等级 单一舱位 两种或三种舱位

配套服务 非奢侈服务或收费服务 全方位服务

市场定位 大众消费群体 高端消费群体、大众消费群体

三、国外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成功模式

低成本航空公司通常采用非传统的方式实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运行模式,最大限度地削减可避免的运行成本和管理费用,控制较低的成本结构使得其在票价竞争上获得一定优势,并不断通过超低票价的销售策略刺激市场中的潜在需求。通常,航空公司成本结构分为系统成本、飞行成本和地面服务成本三部分。

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中运营模式比较成功的包括:美国西南航空公司(SWA)和捷蓝航空公司(JetBlue);欧洲瑞安航空公司(Ryanair)和轻松喷气航空公司(EasyJet);亚洲航空(AirAsia)等,笔者以美国西南航空公司为例研究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运营的成功模式。 美国西南航空公司通过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和积极的价格竞争策略来构建和谐的战略发展体系,可以将其在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中所表现出来的经营决策特质归纳如下:

1.全部选用单一B737机型

选用单一机型有利于实施批量采购,降低飞机的原始成本来减少飞机的折旧成本;采用单一机型降低飞行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成本,提高飞行员和飞机维修的质量;单一机型有利于降低飞机零部件的储存成本。

2.提高飞机的使用率

不设商务舱,改进舱位布局,提高飞机的空间使用率;实施精益管理,增加航班密度,提高飞机的日使用率。

3.飞行点到点中短途国内航线

由于B737机型受巡航高度、速度、结构等因素制约,不适合飞长航线,但其在中短程航线飞行中性能优越,飞机油耗低,经济性好。

4.使用二级机场

选用较小的或离城市较远、繁忙程度相对较低的机场运行,二级机场通常费用较便宜且进出境客运大楼布局简洁。

5.保持精简的人机比

通过控制机队规模、机型,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规范管理流程,保持精简的人机比。

6.限量餐食供应

基本不提供餐饮服务,一方面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机上卫生干净带来的清洁时间减少,有利于飞机的快速过站,实现可靠的离港率。

7.采用直销模式

通过电话和网站订票,以信用卡方式支付,不提供免费上门送票服务,不通过旅行社和代理机构售票,减少中间环节费用支出。

四、春秋航空的发展之路

春秋航空有限公司由春秋旅行社创办,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2005年7月开飞,经营国内(含港澳)、上海或其他指定地区始发至周边国家的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和航空相关业务,是首个由中国民营资本独资经营的低成本航空公司。2015年上半年,春秋航空平均票价元/客公里,上座率93%,成为国内民航最高客座率的航空公司,实现连续10年盈利的骄人成绩。

中国是一个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大国,在 政策法规 、经济状况、运行环境、社会因素和科学技术水平方面有别于欧美和 其它 亚洲国家,因此完全照抄照搬国外低成本航空的 商业模式 ,注定会以失败告终。春秋航空公司汲取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的成功经验,创新服务和产品,发挥自身优势,开辟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低成本发展之路。

春秋航空的发展与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的类似之处:

1.全部选用单一A320机型,节省运行成本。

2.提高了飞机的利用率,每架飞机日飞行时间达到11小时左右;

3.飞行点到点中短途国内航线,最大限度发挥飞机的性能优势和油耗优势;

4.采用网上直销模式,节省销售成本;

5.控制精简的人机比,春秋航空的人机比将为60:1左右;

6.机上限量餐食供应,降低运营成本,利于快速过站;

7.使用二线机场,降低飞行和地面成本。

由于发展环境的不同,春秋航空实施了一系列有自身特色的低成本发展策略:

1.免费行李额

春秋航空的最高免费行李额为15公斤,而国内其他航空公司最低免费额为20公斤,降低飞机的载重依次来减少飞机的耗油量;

2.机上商品销售

机上仅向每位旅客免费提供1瓶300毫升的矿泉水,不提供免费餐食,备有付费的食品和饮料,在飞机上出售一些特色商品、飞机模型、丝巾等,为公司增加收入;

3.机票销售

春秋航空不进入中国民航售票系统售票,可到春秋旅行社网点或登录春秋航空的官方网站订票。

4.机舱改造

飞机没有设置头等舱和商务舱而只有180座经济舱,大量单一舱位的设置增加了客运量;

5.延误处理

不管是由于天气原因还是航空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春秋航空都不向旅客免费提供餐食。

五、中国低成本航空发展的瓶颈与前景

近年来,国家对民营投资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有所放松,民航业的大门逐渐向民营资本开启。但由于我国民营航空目前处于寡头垄断的竞争结构之中,民营航空的生存环境依然堪忧:

1.森严的市场准入和政策壁垒

民营航空遭遇的发展瓶颈不得不让人深思,一方面,《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非公经济36条”和2014年初发布的《民航局关于促进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宏观政策都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民用航空业,但在航线审批、空中交通管制、航空燃油等配套 措施 未跟上;另一方面,低成本航空在飞机引进、飞行员流动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2.严重的寡头垄断格局

国航、南航、东航三大航空集团占据了国内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三大航为了维护垄断格局以赢得高额垄断利润,不惜扼杀新兴的低成本航空企业,三大航按照他们的意愿促成民航当局和国家行政机关出台飞行员流动、机票价格制定等方面的交易规则,实现寡头垄断的局面。

3.扩展资金短缺

作为低成本航空投资主体的民营资本自身资金有限和融资 渠道 不畅造成低成本航空发展资金短缺,机队扩展速度缓慢,难以在短时期内形成规模效益,因而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要彻底打破国有航空公司主导的民用航空市场沉闷局面,真正帮助低成本航空公司突破发展瓶颈,笔者认为管理当局和航空公司自身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1.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民航当局应当及早制定低成本航空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切实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低成本航空发展的配套措施,在飞机的自主引进、飞行员的合理流动、空中交通管制、航线的选择等方面有条件、有步骤地向低成本航空公司开放,降低购机和航材的关税,使低成本航空能够发挥在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长处。

2.逐步开放大城市附近的二、三类机场,学习新加坡、吉隆坡等民航当局为低成本航空发展提供的便捷条件,在大机场附近建立低成本候机楼或在军民合用机场新建低成本候机楼。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和融资模式,处理好低成本航空公司和国有航空公司的竞争与合作,在民航业内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国有经济在民航业中的主体地位和控股优势,保证低成本航空在正确的发展方向上健康发展。

4.低成本航空公司加强内部建设,通过员工持股和参与,创造了一种“家庭企业”的氛围和 文化 ,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航空服务产品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5.深度挖掘“差异化”服务方式,在市场开发、机上服务和机票销售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战略,利用国家政策补助开辟边远地区的支线航空,开发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的机上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降低机票销售费用。

6.行业主管部门尽早 总结 和评估广州白云机场、上海浦东机场航班时刻改革方案实施成果,建立航班时刻分配长效改革机制,深入推进国内航班时刻分配模式改革。

低成本航空公司是国内航空业的新生事物,尽管其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因素,但已搭上国内民航业迅速发展的列车,低成本航空公司发展所需的管制条件正逐步放松,加上国内巨大的市场拓展空间,低成本航空在国内的发展前景必将十分广阔。

参考文献:

[1]赵巍.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双核战略模式[J]空运商务,2014(7):26-32.

[2]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 报告 摘要,P1-2.

[3]彭君文军.国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给我们的思考[J]改革与管理,2010(7):173-177.

[4]李莉.国际低成本航空公司成功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空运商务,2010(15):44-48.

浅谈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评价与分析

摘要:在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内涵界定基础上,构建出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评价指标体系,采用高级统计学中的主成分分析 方法 ,对国内外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进行评价分析,从而根据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各维度重要性程度,提出合理化建议。结果表明,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提升的核心关注点是,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升营销管理和运营管理水平,增强资金应用能力,提高资产获利水平。

关键词:航空公司;竞争优势;主成分分析;评价指标

一、引言

“十二五”期间,在“民航强国”战略支持下,我国航空运输业迈入黄金发展期。2011-2014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量从亿人大幅增长至亿人,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0%。当前,中国民航的总周转量已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同欧美发达国家的航空巨头相比,我国航空公司市场竞争力不强,航班正常率不高,顾客满意度较低,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份额普遍偏低。近年来,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高铁发展和航权开放对航空市场冲击加剧。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我国航空公司面临着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竞争优势的关键问题。

二、文献综述

(一)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界定

关于企业竞争优势的概念,迈克尔・波特(1985)中指出,竞争优势有两种基本形式,即成本领先和差异化;戴维・贝赞可(DavBesanko)(1999)认为,当公司的表现超出该行业平均水平,就说它获得了竞争优势;乔.皮尔斯()(1998)指出,竞争优势是指能使一个公司在行业中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从而能长期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资源、关系以及决策。然而,就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内涵而言,当前学术界对其并未有确切的界定。

本文认为,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运营的特殊企业,既有作为企业的一般性,又有特殊服务行业的特性。例如,航空公司具有一般服务性企业的基本特征,它需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也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产品创新和优化航班服务才能赢得市场并获得利润。同时,航空公司与一般服务性企业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经济特征(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经济)以及独特的安全、完整性、多样性等产品特征。

在“竞争优势”和“卓越绩效”互为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设前提下,参考“属+种差”的定义方法,同时出于“可衡量”的目的,认为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可以界定为:航空公司在一定的竞争市场中,获得的相对于竞争对手所拥有的优越条件和地位,其结果表征于获得高于行业平均获利水平或者高于竞争对手获利水平的持续性。

(二)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研究综述

阮和兴,宋小芬(2005)提出采用差异化竞争策略可以构建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优势,并提出了实施目标市场、形象、产品差异化策略、参与竞争的具体策略。吴桐水和褚衍昌(2006)对航空公司营销成本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通过代码共享、电子客票、品牌战略、常旅客计划等手段来控制公司的营销成本,进而获得竞争优势;曹美芸(2010)对高铁时代基于顾客价值的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进行了分析,并对上海春秋航空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但是,现有的针对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某一方面的定性研究,对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地位进行系统定量评价和分析方面的论述非常缺乏。

三、评价方法

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是利用降维的思想,将选取的多个变量通过线性变换的方式选出几个较少重要变量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主成分分析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减少数据集的维数,同时保持数据集对方差最大的贡献率。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形成是航空公司环境、战略、资源、能力、内部运营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的复杂过程。但是,不同的因素对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哪些因素才是影响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利用主成分分析,可以通过降维技术把多个变量化为少数几个主成分,进而找到影响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进而指导我国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实践。

四、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一)评价体系

作为一种持续的市场表现,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评价至少要包括结构性指标(企业规模、业务规模)、盈利性指标(盈利能力)、发展性指标(成长能力)等基本维度指标。同时,航空公司属于典型的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行业,其融资能力是获取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优势评价应该包括负债能力指标。此外,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必须对其服务能力进行定量化测度和关注。综合分析, 文章 构建出包括7个维度一级指标,23项二级指标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具体而言:企业规模维度包括可用客公里、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员工数量、机队规模5个指标,运营效率维度包括客座率、平均载运率、人机比、飞机日利用率、总资产周转次数5个指标,业务规模维度包括货邮运输量、旅客运输量、人均旅客运输量等3个指标,服务能力维度包括SKYTRAX服务评级、航班正点率2个指标,盈利水平维度包括人均收入、人均利润、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5个指标,负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2个指标,此外用近三年主营收入复合增长率指标衡量成长能力维度。

(二)数据来源

出于评价目的及相关指标数据可获性,选择5家国内外上市航空公司作为评价样本。分别是: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国泰航空和汉莎集团。样本数据来自年各航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2013年年报和国家民航局公布的2013年运营数据,个别数据经过作者整理而得。数据分析主要使用软件。

五、评价结果分析

(一)主成分分析结果

主成分的确立一般根据各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而定,一般情况下,主成分的累计贡献率要达到85%以上。方差分析可知,提取3个主成分,可满足覆盖原有变量全部信息的要求,所以采用三个新变量来代替原来的23个变量。结合指标的实际意义,可以将F1命名为“内部运营和服务”公因子,F2命名为“航空公司的规模”公因子,F3命名为“净资产收益水平”因子。由于公因子F1对全部原始指标的方差贡献率高达,因此该公因子是提升航空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时需要优先考虑的方面。其次,公因子F2对全部原始指标的方差贡献率也高达,因此该公因子是航空公司竞争优势获取的重要考虑方面。   (二)各公司主成分得分

用主成分载荷矩阵中的数据除以主成分相对应的特征值开平方根便得到三个主成分中每个指标所对应的系数。将得到的特征向量与标准化后的数据相乘,然后就可以得出每个主成分表达式:F1、F2、F3。

F1=

F2、F3表达式参照上表同理可得。进一步,以每个主成分所对应的特征值占所提取主成分总的特征值之和的比例作为权重计算主成分综合得分。

(三)评价结果分析

1.综合竞争优势分析。国泰航空和中国国航综合得分排名靠前,处于整个航空公司领域的第一层次。同时,国内各航空公司差异较大,其中国航表现较好,东航表现较差,且国内航空公司都与香港国泰航空有一定差距。

主成分分析。从F1得分来看,得分位居榜首的是国泰航空,其次是国航、南航、汉莎,东方航空排名靠后。由于第一主成分的影响最大,因此我国航空公司要增强竞争优势,尤其需要对第一主成分较高荷载的因素进行分析管理。

3.其他主成分分析。F2主成分得分国航和汉莎航空居前,东航和国泰航空靠后。这一主成分上反映出航空竞争优势的培养和获得还需要关注资产收入规模和运力规模的扩大,以获取较大市场份额。F3主成分说明规模优势较弱的航空公司还可以通过提升净资产收益水平抵御市场领先者带来的竞争压力。

六、结论与启示

航空公司竞争优势各维度重要性不同,各层面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需要重点关注,有的只需要一般关注。航空公司竞争优势的提升需要抓住主要影响因素,有针对性的实施改进。根据以上分析,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三个方面: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升营销管理和运营管理水平,提高客座率、平均运载率、飞机日利用率;增强整体资金应用能力,提高资产获利水平。需要一般关注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合理的资本结构,实现运载能力和资产规模的扩大;二是降低运营成本和费用,构建价格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阮和兴,宋小芬.以差异化竞争策略构筑我国航空公司的竞争优势[J].江苏商论,2005(03):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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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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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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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检测的民法基础论文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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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是通过有性生殖过程实现的,作为生命科学的前沿技术,转基因技术已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面是我整理的关于转基因技术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转基因技术论文篇一:《试谈转基因技术》 【摘要】 作为生命科学的前沿技术,转基因技术已经逐渐走入了人们的生活,应用领域不断开拓,在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粮食短缺、环境污染、资源匮乏、效益衰减等重大问题上显示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然而,由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尚无定论,故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成为全球的 热点 问题,并引起世界各国政府和许多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转基因技术;发展现状;争议;生物安全管理 1 转基因技术简介 转基因技术(Transgene technology)是指根据人们的意愿,利用分子生物学 方法 , 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生物体的性状的可遗传的修饰。人们常说的"遗传工程"、"基因工程"、"遗传转化"均为转基因的 同义词 。经转基因技术修饰的生物体在媒体上常被称为"遗传修饰过的生物体"(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简称GMO)。 转基因技术的优越性体现在:首先,转基因技术突破了传统技术的某些局限,其所转移的基因不受生物体间亲缘关系的限制,比如将人类的胰岛素基因导入到细菌体内,跨越了物种之间的界限。其次,转基因技术所操作和转移的一般是经过明确定义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现可准确预期。因此,转基因技术对传统的育种技术进行了广泛的发展和比较完美的补充。 2 转基因技术方法 植物转基因方法。 转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整合到植物的基因组中,并使其得以表达,从而获得的具有新的遗传性状的植物。方法有如下几种: 农杆菌介导法:农杆菌中有一种致瘤的环型DNA,称为Ti质粒。被农杆菌感染的植物之所以长瘤正是由于T―DNA插入了植物染色体。从此,人们便利用这种天然的转化体系向植物转基因。 基因枪:利用火药爆炸或高压气体加速(这一加速设备被称为基因枪),将包裹了带目的基因的DNA溶液的高速微弹直接送入完整的植物组织和细胞中,然后通过细胞和组织培养技术,再生出植株,选出其中转基因阳性植株即为转基因植株。主要优点是不受受体植物范围的限制。而且其载体质粒的构建也相对简单,因此也是目前转基因研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 花粉管通道法:在授粉后向子房注射含目的基因的DNA溶液,利用植物在开花、受精过程中形成的花粉管通道,将外源DNA导入受精卵细胞,并进一步地被整合到受体细胞的基因组中,随着受精卵的发育而成为带转基因的新个体。该法的最大优点是不依赖组织培养人工再生植株,技术简单,不需要装备精良的实验室,常规育种工作者易于掌握。 动物转基因方法。 转基因动物是通过人工实验方法,将别的基因导入动物细胞,与动物本身的基因整合在一起,并随细胞的分裂而繁殖,并且能够将别的基因信息遗传给后代,严格意义上说,转基因动物是人工创造的新动物。 转基因动物接受外来基因的细胞一般是受精卵。主要的转基因动物技术包括有: 核显微注射法:是动物转基因技术中最常用的方法。它是在显微镜下将外源基因注射到受精卵细胞的原核内,注射的外源基因与胚胎基因组融合,然后进行体外培养,最后移植到受体母畜子宫内发育,这样分娩的动物体内的每一个细胞都含有新的DNA片段。它可以直接获得纯系,实验周期短。 逆转录病毒载体法:指将目的基因重组到逆转录病毒载体上,制成高浓度的病毒颗粒,人为感染着床前或着床后的胚胎,也可以直接将胚胎与能释放逆转录病毒的单层培养细胞共孵育以达到感染的目的,通过病毒将外源目的基因插入整合到宿主基因组DNA中去。此法优点在于无需要重排,可在整合点整合转移基因的单个拷贝;将胚胎置于高浓度病毒容器中,或者与被感染的细胞体外共同培养,或微注射鸡胚盘里,整合有逆转录病毒的DNA的胚胎率高。 胚胎干细胞介导法:是将基因导入胚胎于细胞;然后将转基因的胚胎干细胞注射于动物囊胚后可参与宿主的胚胎构成,形成嵌合体,直至达到种系嵌合。其优点是:在将胚胎干细胞植入胚胎前,可以在体外选择一个特殊的基因型,用外源DNA转染以后,胚胎干细胞可以被克隆,继而可以筛选含有整合外源DNA的细胞用于细胞融合,由此可以得到很多遗传上相同的转基因动物。 3 转基因技术发展现状 目前,国际上获得的转基因植物已达100种以上。转基因作物已在美国、阿根廷及加拿大等国大面积 种植 ,在所有转基因作物中,转基因的大豆、玉米、棉花和油菜的种植面积占99%以上。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生物技术的研究,中国正在研发的转基因作物和林木有47种,涉及的基因种类超过100种。以转基因山羊、奶牛生产LAt-PA,以转基因猪生产人血红蛋白等,这些基因产品具有高效、优质、廉价与相应的人体蛋白具有同样的生物活性,且多随乳汁分泌,便于分离纯化。 4 转基因技术的争议 随着转基因问题日益成为热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转基因。科学家发明转基因技术的初衷是想利用该技术造福人类,既可加快农作物和家畜品种的改良速度,提高人类食物的品质,又可以生产珍贵的药用蛋白,为患病者带来福音。 但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是否会造成潜在的尚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由于一系列的争论,联合国也公开言论试图说明转基因产品是无害安全的,国际经合组织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如果转基因动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然而各国政府对于转基因的态度却转向两个方向。一方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政策,认为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转基因产品的危害性都不应该限制。另一方以欧盟为代表的则认为只要不能否定其危害性就应该限定。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问题,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国越来越重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并且密切关注国际上有关管理法规的动向。 转基因技术论文篇二:《试论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 摘要:在基因工程技术开展的影响下,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研发也在不时放慢,而转基因食品的呈现随同着食品平安成绩,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信任度并不高,为了使人们可以对转基因食品停止自主选择,各个国度与组织机构要求企业对消费的转基因产品停止标识,这也对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引见了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的内容,讨论其研讨进程,并对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的将来开展停止了瞻望。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基因工程 20世纪70年代重组DNA技术的问世将生物技术带进基因工程时代,农业生物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崛起,转基因动物在全球范围内失掉普遍种植,随之而来的转基因食品也迅猛开展。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普遍使用和转基因作物的大规模种植,转基因食品的平安性成绩也已惹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与剖析检测技术 我国在2015年对叶食品平安法曳的修订中有明白的指示,企业对转基因食品必需依照规则停止标识。目前国际中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次要分为强迫性标识与自愿性标识2种。在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有着较为严厉的法律制度,关于企业消费与运营的产品直达基因食品含量超越阈值必需停止标识。而在一些欧美国度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没有严厉的要求,只关于存有过敏要素的转基因食品停止标志。而在我国产品出口时需求停止严厉的剖析检测,关于合格的转基因食品同意出口并停止转基因标识,其也是产品流通的关键。由此可见标识的重要性[1]。而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需求经过剖析检测来完成,故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是转基因食品的重要标签。实践检测才能决议标识制度的树立,定性和定量剖析检测技术所到达的检测限为标识制度提供迷信根据;但是在实践检验检疫任务中标识制度是经过检测技术来完成的。因而,标识制度与剖析检测技术的关系非常亲密,二者互相影响,互相作用[2]。 二、、转基因食品成绩现状 转基因食品概述 在基因工程中,应用DNA重组技术将外源性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体中,使生物体显现出特殊的遗传特征与生物性状,失掉新的基因重组的生物体就是转基因的内容。而所谓转基因食品则是使用这些特殊的生物体停止加工而成的食品。转基因在某种水平上只是应用外源性基因放慢生物体的生出息程,在基因工程中,转基因食品次要是为了延长作物生长周期尧添加作物产量尧添加抗病虫害才能,从而无效降低消费本钱,进步作物的消费效益。在目前的转基因研讨中,并没有发现食品中含有少量的毒素。但是由于转基因食品属于人工制造的外来生物体而非自然选择生成的物种,在基因漂流的进程中发生的基因序列的改动无法完全地停止掌握,外源性基因在与DNA停止重组时存在着不可控制的性状,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平安性也无法停止确切的定论[3]。 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成绩 转基因食品自呈现开端便成了一种十分具有争议的食品,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流入市场与媒体的发酵使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平安性有了很大的质疑。而在转基因食品平安的成绩上,目前还没有严谨的迷信结论与研讨 报告 对其平安性给出确切的证据结论,其存在的成绩次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转基因食品是由基因植入及基因重组构成的新的生物体,其本来具有的构造与成分能否发作了变化;第二,转基因食品不是自然界生成的产物,食用转基因食品能否会对人体发生负面影响,临时食用能否会有毒素的积聚,对人体的发育生长有什麼影响;第三,转基因作物不是在自然选择下呈现的产物,其能否会对生物链有影响,能否会毁坏生态均衡;第四,转基因作物是基因活动下的产物,这种状况下能否会呈现基因净化的状况,涉及到其他自然界的作物,使其基因发作改动[4]。由于上述这些成绩并没有失掉无效的处理,因此才迫切需求完好尧精确尧严谨的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对其平安性停止保证,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监管方面的迷信标准。 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的内容和分类 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平安性次要依托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来停止测定。而在转基因食品的剖析检测进程中,次要是对DNA尧蛋白质及核酸这3类物质停止测定,可以依据这3类物质分红3个品种的检测办法,在实践状况中可以依据需求停止检测办法的联用。由于蛋白质程度检测办法仅适用于未停止加工的食品检测和新颖食品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现阶段外源基因测定办法的运用范围较为普遍[5]。 三、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的研讨 蛋白质印迹检测技术 蛋白质印迹检测次要是应用聚丙烯酰氨凝胶电泳对转基因食品外源蛋白质停止别离,并与显色酶反响停止结合,从而使外源蛋白质可以无效地停止别离检测。这种检测办法次要是对转基因食品中不可溶蛋白质停止剖析,检测在转基因食品中的蛋白质含量,并与蛋白质预定限值停止比对。 复合扩增PCR检测技术 目前在转基因食品检测中多重PCR检测技术是一种被普遍运用的检测手腕。PCR渊聚合酶链式反响冤普通只能对1个DNA片段停止缩小扩增检测。为了能在转基因食品检测中取得更片面的基因序列信息,在停止基因检测时应用PCR反响原理停止多重检测,由此构成了复合扩增PCR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这种检测技术的使用可以无效提升检测效率,并且可以对基因序列多个靶位点同时停止检测,完成转基因食品检测的精确性与牢靠性[6]。 外源DNA检测技术 转基因食品次要是将外源DNA导入生物体中,而对外源DNA的检测次要是对植入的DNA片段停止转基因食品基因序列特征的检测,以转基因食品DNA序列作为检测目的,转基因食品核酸程度检测作为最次要的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其次要检测启动子尧基因和终止子,便于检测转基因食品。 基因芯片检测技术 基因芯片是对转基因生物体的基因组序列停止测定,经过将转基因食品的DNA有规律排布在硅片或是玻片上构成微距阵。经过对基因芯片上的基因序列停止计算机软件的计算处置,从而取得转基因食品的基因特征与生物信息,这种办法可以精确无效地对转基因生物体的基因表达特征停止检测[7-9]。 检测技术 LAMP渊环介导等温扩增冤技术是众多核苷酸扩增技术中的一种,这种技术在运用时没有特定的环境条件要求,只需求在恒温形态下就可以停止检测实验,操作技术较为复杂。LAMP检测技术次要是应用显色反响对转基因生物体停止察看,并且应用浊度仪对其在反响进程中发生的沉淀物停止检测判别,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检测技术。 联用检测技术 联用检测技术次要是集合多种检测技术的优点对转基因食品停止无效的剖析检测,这样可以起到扬长避短的作用。在基因检测中,现有的联用检测技术有PCR技术与酶联免疫吸附法的结合运用等办法[10-11]。 四、结语 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次要是对转基因食品的平安停止评价。目前,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有多种,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基因片段不同,因此采用的检测技术也需求根据实践需求停止选择,确保检测技术的无效性。在将来市场上会呈现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剖析检测技术作为其中重要的检测手腕也肯定会有新的开展。 转基因技术论文篇三:《浅议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摘 要]转基因食品消费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引发了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转基因食品的理性消费和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 因此,应借鉴美国和欧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制度,从标识制度、安全评价和检测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 二十世纪末以来,转基因食品在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所谓转基因,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去,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但另一方面,随着转基因技术日益普遍的运用,这一技术对人类健康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转基因食品已经生产并上市的情况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标明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服务的真实成份、所用原料、来源。如果食品含有转基因成份、所用原料为转基因产品、直接来自于转基因方法培育的作物、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中涉及转基因食品等等,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出售转基因食品或提供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时,予以标明。消费者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就所售食品或所提供服务进行询问和了解,经营者应该耐心、细致地予以回答和说明。经营者在提供转基因食品或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服务时,无论食品或服务的优、缺点均应向消费者如实介绍。 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意义。 (一)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 由于转基因作物能更好地防治病虫害,抵御干旱,提高产量,营养成分高,因此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专家们也强调,发展转基因食品必须有严格监督、科学检验、加强立法和管理,以避免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1]而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有助于通过消费者监督,促使食品生产者在转基因技术的运用上更加慎重,避免有害健康的食品进入消费领域,因而是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体现。 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要和结果,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消费者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知情权是政治领域的民主原则扩展到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是其行使选择权的前提条件,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因而知情权对食品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的全面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而言,消费者所应享有的知情权与社会现实有着极大差距,现行法律对此方面规定亦不完善。这种情况不利于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保护,也对转基因食品的规范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三、国外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保障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是目前世界各国自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到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生产销售过程中所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此有着较为完善的立法和管理体系。国外先进的信息透明化管理模式以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对我国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其主要可归纳为三大模式: (一)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限制型模式。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的认定根据过程而非最终产品。为保证消费者对食品拥有充分知情权,欧盟设立了专门机构,即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负责评估与整个食物链相关的风险,不受其他机构管辖,独立开展工作。[2]并建立专门网站向公众提示食品风险问题,充分公开转基因食品自研发到销售的各环节信息。 在对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欧盟以《通用食品法》为主体,辅以大量食品标签法令和 广告 法令,构成高低有序,结构严谨的转基因食品信息公开制度。2003 年第 1829 号法令和1830 号法令规定:无论源自转基因生物的 DNA或蛋白质是否存在,只要食品包含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都要有特别标签加以标明。法令细化到标签规格制式,转基因含量限制等,种类扩展到数十类百余种。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鼓励型模式。 美国对于转基因食品管理遵循的是“可靠性科学原则”,采取宽松式管理模式,奉行自律管制。但其仍十分注重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强调转基因技术研发、实践、生产、推广的透明性,并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定时发布转基因食品检测信息,在网络发布转基因食品名录、食品安全资源信息等,使食品安全信息最大限度予以公开。[3]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草案》、《公共健康卫生法》、《联邦食品及药物管理现代化法》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商业化申请流程,并将对公众公开相关技术资料等,作为取得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合法执照的必要条件。 (三)以日本为代表的折中模式日本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是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加以鼓励的原则。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日本政府颁布《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对主要原料为已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农产品,加工后仍残留重组 DNA或其编码的蛋白质食品,制定具体的标识办法。同时,由日本科学技术厅、农林水产省和厚生省共同管理转基因技术事项,定期公布转基因食品研发资料以及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名录。 国外转基因食品管理模式,不管其对转基因技术产品是否持谨慎态度,都将信息透明化、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权置于立法及管理优先考虑的方面,值得我国相关立法执法机构借鉴。 四、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 我国政府高度关注现代生物技术,支持和鼓励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我国于 2000 年 8 月 8 日签署《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第 23 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按其各自的法律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资料。[4]2001 年 5月 23 日,国务院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标志管理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和安全审批制度。作为迄今为止我国级别最高、最全面的转基因技术管理条例,信息公开制度和知情权保护制度均未列入其中。 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在立法上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如缺少专门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立法层次不高,研究、生产、销售等转基因技术重要阶段信息公开出现“真空管理”,[5]造成信息公开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严重缺失。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最重要的手段,但随着转基因技术迅速发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所规定标识种类未进行更新补充,标识管理未向烟酒等进行细化规范,造成标识混乱,透露信息极为有限,对消费者充分行使知情权造成巨大阻碍。 五、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 措施 。 我国学术界在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也做了较多的研究。具体来说,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应加强以下三个工作重点: 第一,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虽然转基因标识制度已经实施多年, 但在转基因食品标识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 还有众多转基因食品没有进行标识;另一方面, 现有的进行了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其所作的标识多数不符合规范。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在今后加强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 第二,强调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众对所消费的食品应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公众只有充分地获得知情权, 才能享有选择权, 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目前转基因食品的风险和危害尚不明确的情况下, 消费者对其选择有些茫然难以避免。因此,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提高转基因相关信息透明性和安全管理的公众可参与性, 比如在批准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时增加公众听证的程序。 第三,健全转基因食品检测、评估体系。首先, 建立独立的权威检测机构, 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测, 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并逐渐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农业生物技术管理监督与监测网络体系。定时发布转基因食品名录供消费者参考。其次,严格控制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直到进出口各环节, 使安全风险降至最低。[6]结合我国实际, 研制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体系, 将转基因食品置于规范化的管理和监控之中, 使消费者能放心地消费转基因食品。第三,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申报审批而进行商业化生产的, 对不执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转基因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六、结语。

危险物品管理论文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不仅会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还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极大的潜在威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论文,供大家参考。

《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处置要点 》

在化学工业中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之形成了大量的流动危险源,一旦发生泄漏灾害事故后,往往会造成爆炸燃烧、人员中毒、污染周边环境等后果发生。国内外统计表明,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数的30%-40%。考虑到我国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我国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概率更大,导致的后果更为严重[1]。

1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分类

目前国内流动的槽车数量很多,将槽车正确的分类有助于事故处置预案归类,简化培训;有助于事故处置人员熟悉事故车辆,认清事故情况,从而合理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本文中将车辆分为五类,分别是常压罐车、液化气体罐车、冷冻液化气体罐车、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罐式集装箱车。

常压罐车

常压罐车一般用来运输在常温常压下是液体的化工产品,如汽油、柴油、二甲苯、盐酸、液碱等,根据运输介质的理化性质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罐体材质,如碳钢、不锈钢、碳钢衬塑、铝合金等。

液化气体罐车

液化气体罐车一般指罐体的设计压力为,设计温度为50℃的装载运输液石油气、丙烯、丁二烯、液氨、液氯等介质的液化气体运输车,主要有半拖挂式汽车罐车和固定式汽车罐车两种型式。

冷冻液化气体罐车

冷冻液化气体罐车是将介质加压制冷而进行运输,常见的冷冻液化气体罐车有液化天然气(LNG)、液氧、液氮、液氩等。

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

管束式压缩气体罐车为集束罐体组成,分为8管、9管、10管等,设计压力可至20MPa,目前常见的运输气体介质是压缩天然气(CNG),压缩氢气。

罐式集装箱车

罐式集装箱车由箱体框架和罐体组成,罐体有常压的,也有带压的,类似液化气体罐。该类型的罐车有多种种类,如梁式罐箱、框架式罐箱等。

2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安全附件

槽车由车辆底盘和罐体部分组成,在罐体上一般设有安全阀、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液相管和气相管及阀门、紧急切断装置等主要部件及导静电接地装置等组成,其中安全阀和紧急切断装置是主要的安全附件。

安全阀

安全阀是设置在罐车罐体上最重要的安全附件。其作用是当罐体内介质超压时,安全阀能自动起跳,使液化气体迅速汽化逸出,罐体内压力下降:当降至安全压力以下,便自动回座关闭,以此来排除罐体的异常超压带来的危险,从而使罐车运行安全可靠。

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在罐车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当罐车的装卸球阀发生故障,泄漏已无法控制时,可用紧急切断阀关闭止漏。装卸作业过程中,如发现火灾或管道破裂等意外事故,操作人员已无法靠近阀门箱去关闭装卸阀门时,可以通过远控 操作系统 关闭紧急切断阀,制止继续泄漏。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应急救援要点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槽车的应急救援的处置步骤一般有划定警戒区域、个人防护、冷却降温、稀释抑爆、倒罐输转、引流控烧等,本文就其中要点展开说明。

划定警戒区域

到达事故现场后,不要盲目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应停在事故现场上风方向。现场指挥员,应首先向知情人了解槽车所运输的介质理化性质、储量、泄漏部位等情况。同时,派出侦察小组,利用侦检器材查明泄漏部位、泄漏物质、扩散范围等。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划定警戒区域,即重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设置警戒标志,封锁事故路段交通,疏散现场车辆,并进行不间断地动态监测,并根据泄漏险情和风力风向,随时扩大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进入现场。警戒区内禁绝一切火种,使用防爆通信工具,不准使用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积极组织警戒区域内人员向逆风向疏散,除留应急处置所必须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迅速撤离,以防人员中毒及突然爆炸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个人防护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展开侦检,根据危化品浓度确定危险区域,进入现场处置人员要根据划定的危险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等级,并根据防护等级按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防护等级及防护标准如下[4]:a.重危区,采取一级防护,着内置式重型防化服,防静电内衣,戴防静电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b.轻危区,采取二级防护,着封闭式防化服,防静电内衣,戴防静电手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c.安全区,采取三级防护,着战斗服,戴口罩。

(1)冷却降温当罐车罐体受损、泄漏或着火时,利用雾状水对罐体冷却降温,以达到降低罐体内压、防止罐体破裂目的的一种处置 措施 。在冷却降温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冷却要均匀,不要留下空白,防止罐体因局部温度过高而发生破裂;二是对于满液位状态倾翻的罐车,不能对安全阀射水,防止水流结冰冻结安全阀引起罐内压力聚升。

(2)稀释抑爆当罐车发生泄漏时利用雾状水对泄漏物不断进行稀释,降低其浓度,以达到抑制爆炸的目的。在稀释抑爆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由于直流水与罐壁碰撞会产生静电,因此在稀释抑爆的过程中,不能喷射直流水。二是当介质从管口、喷嘴或破损处高速喷出时易产生静电,因此在稀释抑爆的过程中,排险组应及时将罐体尾部及阀门箱内的接地线接入大地。

(3)倒罐输转通过自然压差或利用输转设备将介质通过管线从事故罐体中倒入安全罐内的操作过程。倒罐输转对罐体内压控制较为严格,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操作。排险组可由技术人员及消防骨干力量组成,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操作,消防力量负责配合保障。在实际处置中常用的有静压高位差法、压缩气体加压法、烃泵加压法和压缩机加压法。

(4)引流控烧引流控烧,是通过主动点燃、控制燃烧的方式消除现场危险因素的一种处置措施。由排险组在事故罐车下风方向设置钢丝缠绕软管和燃烧喷嘴,将气相介质送至安全区域点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监护,直至罐内不再蒸发气相组分。若罐车受损罐体阀门箱处于正常行驶状态,连接导管应由气相管路阀门接出引气;若罐车倾翻罐体阀门箱处于180°对称状态,则罐内液相管口与气相管口位置颠倒,这时连接导管应由液相管路阀门接出引起。

4结语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大国,发生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的概率较大,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了解各类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槽车的类型、结构,掌握危化品的理化特征、灾害类型特点,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选择处置程序、 方法 对策、手段措施、安全防护,有效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

《 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分析 》

1、对于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

当今社会,化学工业随着社会科学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其化学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事故的严重性以及多发性的等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可以判定出来。危险化学品对于人体是存在危害性的,所以,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为了避免环境污染甚至人员中毒及上网时间的发生,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之前企业必须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及筛选,避免操作失误,在对容器进行密封时一定要严密,尽最大可能避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表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等特征,故而对于所需求的化学品种类以及数量愈来愈多。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声明及身体健康不受伤害、保证社会经济及环境不受到损失,则必须要切实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工作。我们不能单单的看到化学品带给我们的益处,同时也要看到危险化学品本身存在的危险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牢靠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但是依旧不够完善,就安全评价体系而言,化学物质种类更新比较迅速,申报许可制度实施的时间不是很长,一些相关的技术不是很成熟,导致了对于化学品风险评价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安全监管制薄弱,监管部门并没有构成一个百密无一疏的网络,由于一些部门对于责任的分担问题,遇到某些环节是置之不理的,出现了监管方面的漏洞。不仅如此,硬件条件也是不乐观的,实验缺乏技术支撑。所以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加强危险化学物品有效的安全监理迫在眉睫。

2、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生产过程是受到社会任何方面都比较重视的,这是由于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其危害和牵涉到的各方面利益是非常多的。总而言之,针对突发事件,国家应对突发公李艳伟共事件应急体系中不能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就是把 安全生产 工作做好,这一体系完善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事故,化工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对于事故产品物理特性以及性质还有其可能会导致的危害进行充分地了解和研究,并且要及时有效的为其制定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以便事故发生时可及时开展救治活动,迅速控制住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化解危机带来的危害,选出最佳有效的措施阻止危险进一步恶化,在能够确保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将不良的影响降低至理想化的程度,经济上的损失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在化工企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是十分的关键点的。

3、加强从业培训及 安全 教育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由于一些中小型化工企业往往会存在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和技术管理落后以及生产条件简陋等特点,所以,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则有必要从其从业人员的实业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方面着手,另外,为了规范和监督企业人员严谨办公,则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从业培训方面

企业在招录人员时,有必要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草拟合格录用规格,并且严格按照其规格进行录用,不容偏差。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这些人员之前,企业应当开设相关知识及业务操作技能培训课程,要求被录用人员一一参与培训,从而巩固员工的专业知识,更加熟悉其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与测试。进行多种事故模拟演练,并对其传授各种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措施,以及预防中毒的方法,并制定逃生方案及路径,从而培养员工实际操作和应急救助能力。

安全教育方面

在招录人员时,企业单位除了开设相关知识的测试外,还有必要开设安全教育方面的测试,以明确要求其在从事此工作时必须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招录人员之后,在任用人员之前,企业可以通过开设讲座的方式对其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安全教育,其讲座的演讲人则可为一些 经验 丰富的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士,并且明确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参加,这主要是因为安全教育能够有效地确保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通过.安全教育来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并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决不允许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理,仅仅靠加强从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时往往不够的。除了要掌握熟练地专业和操作知识,以及安全意识之外,员工必须要有着严谨工作的态度,所以,为此,企业有必要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帮助员工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从而提高安全系数,更为有效的防范风险。

4、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在进行化工品生产、储存以及使用时,除了要操作技艺要醇熟意外,对其所用到的设备也要予以注意,不容忽视。为防止设备组装失误和设备陈旧以及设备零件脱落坏死导致严重性事故发生,企业方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的运行,即对其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除此之外还要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并安排相关人员对其检验效果进行监督并签字。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部分属于压力容器,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并保存检测 报告 。

5、结束语

发展科技、经济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在从事化工品事业的同时,首先一定要确保自身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不容小觑,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引发事故。上文通过分析加强危险化学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理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加强管理、如何避免和降低事故发生率作出了一系列阐述,充分说明了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决定性意义,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和社会也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因此,从今以后,我们有必要透彻了解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且要做到放眼世界,努力借鉴和学习各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有效措施,弃其糟粕,充分借鉴其精髓,并且秉着遵循科学规律的精神,将其与自身实际相结合,从而做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更加行之有效的管理,进而更大的降低事故发生率,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经济以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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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定题 选择一个有针对的题目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研究》做为论文题目太宽泛 如:《加强物流危险品管理的分析与研究》 在想好提纲 一、危险品运输特点危险品一般都是工业原料或产品,以其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在接触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以免发生事故,造成灾害,其运输环节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要特点为:1.品类繁多,性质各异2.危险性大3.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规定多4.专业性强二、我国危险品物流发展现状我国危险品物流刚刚起步,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方式也只是直接套用普通物流实践中的方法,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几乎处于空白状态。2001年5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了危险品运输市场,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整治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逐年略有增加。全国道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情况见表1。由于我国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多,专业技术水平和运输设备条件参差不齐,导致危险品物流效率低下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流效率低2.多头管理,效能不足3.危险品物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现代化水平低4.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5.事故应急机制落后三、危险品物流发展对策1.建立统一、规范的危险品物流行业标准2.合理规划、设计危险品物流网络3.用信息化推动物流现代化4.发展专业化危险品物流,提倡发展第三方物流5.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品物流管理信息平台四、结语这个提纲只是个参考 你要写的题目、提纲 具体还需要你自己想

航班延误论文的研究基础

1、天气原因飞机起飞和着陆所需的天气标准比日常的天气预报要需要更多的参数,所以比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天气预报要更苛刻一些。飞机起降的机场一旦遇到雾、雪、雨、云和风等天气,导致跑道能见度低于一定标准时,航班便无法正常起降,严重时甚至还会关闭机场。例如,为确保飞行安全,飞机即使处在自动降落状况,在降落前的一定高度(一般为60米)飞行员也必须完全能见跑道及地面状况,如果此时无法能见跑道,是不允许降落的。Q:为啥起飞机场和降落机场都是晴天,还是因为天气原因要延误?A:有时飞机起飞时出发地机场天气晴朗,但由于经停地或目的地机场天气恶劣,或者飞行航路上的气象状况不宜飞越,都会造成航班延误。打个比方:我们开车从北京双井到三里屯,我们预计30分钟可以到达,但是到了三里屯发现没有车位了……可能我们寻找车位的时间比开车的时间都要久。又或者,出发时双井不堵车,三里屯也不堵车,但是我们选择走的长安街堵车……更准确地讲,影响飞机起降的关键气象因素是能见度、机场起飞降落航道附近的低云、雷雨区以及强侧风等。2、空中交通管制原因交通管制也就是我们听得比较多的“流量控制”(简称:流控)。因空中交通管制造成的航班延误十分常见,在所有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多。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理解航路。飞机在天上飞行,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点对点的直线飞行,而是有一定的飞行道路,叫做航路。我们可以理解为空中“高速公路”,飞机只有在高速公路上飞行才能保证安全,因为除去航路以外的空域,都是军方管辖的空域。如上是早先的一张中国大陆航路图,上面花的那些线条,即使飞机的航路。原先我国的航班并不多,所以航路相对来说比较宽敞。但是近年来新开航线增多,导致空中交通流量增速较大,航路相对拥挤,机场容量接近饱和,飞行管理难以适应。因此,一些繁忙机场常常出现流量控制,造成在这些机场起降的航班无法按时起飞。以前坐飞机的时候,除了机场在天上很少能看到别的飞机,近几年沧老师坐飞机,经常能看到对方相向而行的飞机擦肩而过,也有通向的飞机,在比我的飞机更高或更低的高度飞过。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我从南京晚上8点飞回北京,我的飞机在5边转弯的时候,能看到我的飞机后面有6架飞机跟随,每架飞机上那一闪一闪的灯,形成了夜空里的一串美丽的飞机链,戴在北京的夜空里……那个场面真的好壮观。3、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的原因主要由如下4种:飞机晚到通常航空公司的每一架飞机每天都要执行多段航班任务。如果前一段航班延误,造成飞机晚到,势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后续延症误一般来说国内航班,一架飞机一天会值飞4段(俗称大四段),比如沧老师5月2日的飞机值飞的航线为:天津-珠海,珠海-天津,天津-西安,西安-天津。短途航班有可能值飞的更多,但很少有一架飞机飞超过6段的。调配原因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原定执行本次航班任务的飞机因为故障临时被替换,或者被临时调配去执行其他飞行任务,完毕后才执行本次航班,造成本次航班延误。机械故障飞机结构复杂,一架飞机上有上百万颗零件。飞机毕竟是一部机器,所以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飞机一旦在执行航班任务期间出现故障,机务人员按照维护程序要进行对应等级的检查,加以判断,对故障现象进行分析,找到故障源头,然后再进行相应的排障工作。排除完故障后,还需填写相关维修记录,还可能要进行一定的测试工作,以确定是否修复好。即使是一些小故障,也有严格的一套维修检测程序要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飞行的安全不是?4、机场保障原因空勤人员原因如果个别空勤人员责任心不强,没能在正常时间登机准备飞行任务,也可能造成航班延误。机务原因机场机务保障部门对于各航空公司的经停和往返航班负有过站检查、签字放行、清除冰雪等各项保障工作。哪一个环节出现疏漏或者保障不及时,均可造成航班延误。安检原因严格的安全检查,不可避免地造成安检速度缓慢,也有可能造成航班延迟起飞。此外,机场上空环境出现干扰因素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如由于无线电通讯而干扰飞机不能正常运行等。场区环境机场上空环境出现干扰因素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比如,机场附近居民在场地放鸽子,放风筝,燃放烟花等都会造成航班延误。比如2008年深圳低温天气,作为南方城市来说,从来没有过10度以下的低温,但2008年气象反常,深圳机场的飞机机翼上都结冰了,而深圳机场没有除冰设备……有的时候机场安检升级,也会造成安检口滞留旅客过多,而导致航班上座不足而导致不能起飞。5、军事管制原因军事管制也是常见的原因之一,比如航路上某空域突然有军事飞机需要通过,或军队临时封锁了航路,而导致航路或空域无法使用,进而导致航班延误最近一次大的军事管制导致的延误,是2015年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因为参加阅兵仪式的战斗机需要跨过航路,所以军队对北京及周边的空域进行了临时关闭。6、旅客原因旅客造成飞机延误的也不少见,比如乘客不熟悉民航的登机程序;证件不符或者携带违禁物品;中途终止旅行后不通知民航有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在飞机上谎报险情;突发疾病等旅客身体原因造成的延误等。当然还有等待要客的原因。要客一般指人大代表,省市4套班子成员,著名学者专家等乘客。飞机延误了机场会怎么处理?通常机场都会在告示牌或电子屏上打出延误的字样,有的时候会通报具体的延误时间。同时机场和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延误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给予旅客一些协助和帮助。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的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飞机延误了我该怎么办?沧老师首先对于您的延误表示同情,我没有什么好的建议,不过我可以把我的处理方法分享给你。先了解是否有可以改签的航班;如果没有,迅速躲进进场贵宾厅,抢个沙发混吃混喝;通过“航旅纵横”和“飞常准”手机app关注航班最近状态;随时关注机场电子打牌,和空姐们多联系;及时的通知领导,飞机延误,询问进一步的工作指示;联系目的地公司,告知情况;联系酒店,告知飞机延误,询问最晚入住时间;联系接机的租车公司(易到、神州等),告诉其延误情况,问是可以等还是需要取消订单;检查下自己都买过那些航空延误险;检查下自己正在享受那些“航空延误险”和“航空不便险的保障;确认达到保险理赔条件后,联系对应的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确认保险有效和权益存在;找航空公司开延误证明。最不应该做的事!无论如何,都不要在机场撒泼或大吵大闹,这样只能降低你的人品,也让别人觉得你没有素养。说句实话,机场和航空公司的人也不希望航班延误。因为如果延误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机长和空姐的收入会降低。航空公司早把死工资改成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绩效工资了。机场和空姐的工资都是按小时计算的,比如飞行2小时,计算2个小时的小时费,最常见的就是飞“大四段”,这样一天飞行8个小时能赚8个小时的工资。如果一个延误1天只飞了1段或2段,那么他们的收入就只有之前的1/4或者1/2了。其次,要费很多口舌,遇到讲道理的乘客解释一遍就能取得谅解,遇到不讲道理的,真的是嘴皮子磨破,乘客还要大打出手。最后,机场也没啥好处,机场赚的是飞机的起降费、停机费和安检费。就像停车场一样,一台车占一个车位1个月的收入高,还是一个车位一天进进出出30辆车用的收入高呢?

飞机经常延误,主要原因是天气的变化无常,而飞机起降对天气的要求又很高,所以飞机起飞会经常地延误,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

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一、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其实,这是一种错解。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实际上,早在1996年,为了实现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就指定毛里求斯的庞罗沙密作为报告人,就“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进行研究。在1997年4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0次会议上,会议对报告人庞罗沙密提出的延误定义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有关延误的定义(但仍留待外交会议最后决定)成为公约草案的第18条第2款。起草小组提出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延误是指综合所有有关情况,在可向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内,未将旅客运送到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或者未将行李或者货物在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交付。”在当时的会议上,就是否对延误进行定义,意见并不一致。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不对延误进行定义,理由是这些国家已经通过判例对延误作出了界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持相反意见,主张对延误进行定义,从而有利于界定延误的范围。虽然上述延误的定义写进本次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中,但最终在外交会议上被删除了,只保留了原草案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正式文本的第19条。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法国法院在早期判例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延误”的说法,但只要未发现承运人有重大过失,稍有延迟,均不以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论处。英美和法国法院在审视具体案件情况后,确都裁决过一些不合理延误的著名案件。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 案。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在1977年还有一个类似货运案件,由于音响设备与乐器未能如期运抵,影响了原告的巡回演出(“联合运输体诉汉莎航空公司”案)。在普通法系的圭亚那法院判处的“巴特诉大不列颠西印度航空公司” 案中,原告行李包中有一张他购买的伦敦足球赛的彩券,如中彩可获两万英镑,结果原告飞抵伦敦,而行李却被被告航空公司遗留在圭亚那机场未起运。等行李运到时,时机已过,无法中彩,原告提出索赔。被告辩护说,它没有在某天送到行李的法律义务。圭亚那法院在判决中反驳说:“但这并不表明,也不能表明允许承运人随便在那天送到。考虑具体事情的全部情况,承运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是一个必然有的暗示。”二、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后的责任承担)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呢?这要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初步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方面。1.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该说,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毫无疑问,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哪些行为(情况)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2.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四、国外有关延误的规定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如上所述,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国外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总条件中,对于航班延误的规定,一般只是在航班延误后提供食宿、交通和通讯等服务。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超过了该次航班的实际座位数)的情况下,拒绝已确认座位的旅客登机,也经常导致旅客延误。对此,美国和欧盟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应在其机场的值机柜台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单另的纸上。要求承运人请求不急于出行的旅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所有被拒载的旅客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有例外:比如旅客未能遵守值机规则。要求承运人给被拒载的旅客一个书面声明,对拒载赔偿规定的相关术语、条件和限制做一解释,并且说明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和标准。如果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能乘坐上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预计到达时间推迟一个小时之内到达其目的地或其原航程的下一个经停点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的,航空公司可以不必赔偿;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则航空公司须赔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晚于两个小时(国际航班为晚于四个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如果旅客自行安排交通,则他可以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退回机票款。欧盟在其1991年通过的一个有关超售的规定中,要求在超售的情况下,除了对由于后续的延误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外,乘客有权利得到到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500公里及3500公里以下航程的飞行是150欧元,更长一点的航程是300欧元。但是,如果旅客被提供了替代运输,与最初预定的到达时间比较,在延误不超过两小时的情况下,或者在超过3500公里航程的飞行延误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上述金额将减半支付。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修改上述规定的新规定(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从欧盟境内的机场出发或飞往欧盟境内的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可以看出,欧盟逐渐强化了对旅客权利的保护

最常见的有五个方面。原因一:天气因素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天气因素,比如雷、雨、雾等导致航班延误的现象最为常见。这里的天气原因,要结合出发地机场天气状况是否适宜起飞;目的地机场天气状况是否适宜降落;以及飞机航路上气象状况是否适宜飞行这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另外,同样的机型在不同航空公司的具体安全标准也有很大差异,这就可能造成去同一个目的地,有的飞机能飞,有的却被告知需要延误的情况。文章图片2原因二:航路因素目前从长春飞到国内的航路,特别华东方向,只有A588一条,就像高速公路一样。如果这个航路因为天气原因覆盖,或者是其他用户使用,会造成航班延误。据了解,因空中交通管制造成的航班延误也十分常见。此外,由于空军活动涉及国防机密,往往会突然进行航空管制,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等待,也无法预计时间。原因三:航空公司因素第三种导致飞机延误的原因与航空公司相关。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机组每天飞行时间不能超过9个小时,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在无其他机组顶替的情况下,只能取消航班。以一架从长春起飞,经停武汉,去往海口,计划三段飞行的航班为例,如果从长春到武汉飞行途中由于天气等特殊原因必须绕行,这就意味着,如果继续飞往海口,整个几组飞行时间肯定超过9个小时,这样就造成飞行员飞行时间超时延误起飞。原因四:设备安全保障因素随着飞行器技术飞速发展,飞机的安全系数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确保安全,彻底排除故障隐患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延误,这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第四个原因。据了解,过站航班从航班落地滑入到滑出机场,其中要经过除冰,挂、撤牵引杆等36道保障环节,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飞机则不满足起飞条件。原因五:旅客人为因素旅客的人为因素已经成为造成航班延误新的增长点。比如有乘客突然身体不适不能乘座飞机等,都会造成了航班延误.总结起来,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问题的解决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的诚意与努力,当然更需要旅客的理解与配合。遭遇航班延误,相关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本场工作人员及航空公司等多种途径,通知旅客真实准确的延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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