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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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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论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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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论文

《陶行知教育思想研究》

[摘要]陶行知(1891――1946),是我国“五四”运动以后最有影响的进步教育家,1917年留美回国后,积极提倡平民教育,认为以此可“推定国家的命运”,持“教育救国”论的思想。1927年创办晓庄学校,著名的生活教育理论就是在这个时候确立的。1936年后,他的思想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教育救国的道路走上了民族民主革命的道路,积极推行国难教育、抗战教育、民主教育。

[关键词]陶行知教育思想

一、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发展过程

陶行知,原名文睿,安徽人。1910年秋进入南京金陵大学文科学习,改名“知行”。1914年赴美国留学,在进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教育后,成了杜威的关门弟子。1917年秋回国,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讲授“教育学”、“教育行政”、“教育统计”等课程,介绍实用主义教育理论。1922年初,他被聘为“中华教育改进社”主任干事。1922年底,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并入东南大学,他任教育科主任。1923年,他辞去东南大学的职务,与朱其慧、晏阳初在北京发起组织“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专任教育改进社主任干事,积极提倡平民教育运动。这时,他认为“平民教育是改造社会环境的一个最重要方法”,可以“推定国家的命运”,幻想利用平民教育来“打通”贫富、贵贱的关系,从而来“创造一个四通八达的社会”。这种主张,无疑是一种“教育救国”的改良主义思想。在这个时期,他还经常在《新教育》上发表文章,批判旧传统教育,提出了改革教育的主张。

1926年,陶行知为“中华教育改进社”起草了《改造全国乡村教育宣言书》,提出要“筹募一百万元基金,征集一百万位同志,提倡一百万所学校,改造一百万个乡村”,并在1927年春,与赵叔愚在南京和平门外晓庄,创办了南京市试验乡村师范学校,后改名为晓庄学校。他著名的“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等理论,就是在这个时候确立起来的,并且在“晓庄”加以试验。1930年4月13日,国民党政府查封了晓庄学校,陶行知因受到通缉而逃亡日本。

1931年春,陶行知回到上海,从事科学普及教育,提倡“科学下嫁运动”,创办了“自然科学园”。1932年在上海郊区创办了“山海工学团”,提出“工以养生,学以明生,团以保生”,主张把工场、学堂、社会打成一片。陶行知认为“中华民族的新生命是在工学团的种子里潜伏着”,“工学团是中华民族之救命圈”。1934年7月,陶行知发表了《行知行》的文章,正式改名为“行知”,以表示他坚信唯物主义认识论。

从1917年到1935年,这是陶行知教育思想发展的前期阶段。他提倡鼓吹平民教育、乡村教育和普及教育三大运动,其思想基本上是属于“教育救国”论范畴的。毋庸讳言,这是由于受到杜威思想的影响。

陶行知提倡乡村教育,创办晓庄学校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不仅在于创立了“生活即教育”理论,还在于他当时就看到了中国革命要靠农民,喊出了“唤醒锄头来革命”、“革命成功靠锄头”的口号。为了唤醒农民起来革命,所以要提倡乡村教育,办乡村学校。可以说,陶行知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提倡乡村教育、办乡村学校的先行者。

1935年“一二九”运动爆发后,中国人民抗日救亡运动开始高涨,这对陶行知有极大的影响,他的教育思想有了很大的进步,他号召“山海工学团”师生参加抗日救亡运动。1939年7月,陶行知在重庆创办了培养人才幼苗的育才学校,它成了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圣地”和“沙漠里的绿洲”,蜚声中外。育才的教育实践,大大地丰富了“生活教育”理论,从而将陶行知的教育思想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从1936年后,陶行知教育思想进入了后期的发展阶段,由一个改良主义的“教育救国”论者,转变成为一个“国难教育”、“抗战教育”、“民主教育”论的新民主主义教育家。在政治实践上,他积极地参加抗日斗争,坚决站在人民大众一边,反对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坚持斗争直至1946年7月25日去世。他的死,“是中国人民又一次不可补偿的损失”。

二、提倡为大众服务的普及教育

陶行知最大的心愿,是要在中国实现普及教育,把文化科学知识从少数人手里拿来交给大众,使“整个民族现代化”。1920年夏,他在南京高等师范学校任教时,就开办了暑期学校,亲自教居民、车夫、小商贩读书识字。在提倡平民教育运动时,他编写了《平民千字课》,举办平民读书处和平民学校,并到机关、工厂、商店、家庭、和尚庙乃至监狱里去教平民识字。1926年后,他又致力于乡村教育运动。他认为中国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85%,爱中华民族,就得爱“中华民族中最多而最不幸之农人”。

1931至1935年间,他又发起了普及教育运动。他说:“反动派在那里提倡生产教育,我们今天最迫切要做的事是使生产的劳苦大众受教育,不是生产教育而是生产者受教育。”他说,普及教育就是把文化知识变成空气一样,普及于众生,人人都得呼吸,人人不可少。普及教育要城市与乡村同时并进,成人教育和儿童教育“打成一片”。他明确地把普及教育的目的同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争取中华民族之自由平等联系起来,认为“这才是我们所要普及的教育”。更可贵的是,他还把普及教育和控制人口的增长联系起来,否则“一万年教育也不会普及”。他主张普及教育必须“劝导与强迫并行”,把普及教育与教育立法联系起来,这在当时是很有远见的主张。

陶行知的普及教育思想,是从当时社会实际出发的。旧中国,文盲占了总人口的90%以上,而在经费、师资等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只能把普及教育的计划“建筑在极困难的农业经济的基础上”,用穷办法普及穷人所需要的“粗茶淡饭的教育”。

陶行知认为,普及教育专靠学校不行,要多种形式并举,要在学校之外,创造出一种较为自然的组织来补救,学校是文化的“旅馆”,只能暂住而不可久留。自学团、共学团、普及教育团、生活教育团、工学团“才是文化之活细胞”。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把陶行知的普及教育思想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把普及教育的目的同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争取民族的自由平等联系起来。

2.把普及教育和控制人口增长联系起来,否则“一万年教育也不会普及”。

3.把普及教育和教育立法联系起来,“劝导与强迫并行”。

4.普及教育应从群众的生活实际出发,因陋就简,用穷办法普及穷人所需要的“粗茶淡饭的教育”。

5.普及教育专靠学校不行,要多种形式并举。

陶行知的普及教育思想和实践,经历了一个探索、创造、前进、发展的过程。从推行平民教育、乡村教育、普及教育,而进入国难教育、战时教育、全面教育、民主教育等阶段,每一次的新探索,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进步,并随着中国革命的深入而发展,沿着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方向前进。

三、提倡教育联系生活和劳动

陶行知竭力反对脱离生活、脱离劳动的传统教育,认为传统的“老八股”教育是为教育而办教育,用“大书呆子教小书呆子”的办法,把读书人引入“伪知识的圈套”,而成为废人。

陶行知批评传统教育是“先生教死书,死教书,教书死;学生是读死书,死读书,读书死。”传统教育是“叫人分利不生利”,“教人吃饭不种稻,穿衣不种棉,住房子不造林”,为教育而教育。他指出:“教育没有农业,便成为空洞的教育,分利的教育,消耗的教育。”因此,他大力提倡生活教育,主张教育联系生活、联系劳动。后来他进一步主张“把农民变成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变成农民,最后变成统一分子”。同时,他也反对“仪型他国”、全盘西化的“洋八股”教育。

陶行知的教育联系生活、联系劳动的主张,是他“生活教育”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企图用教育的力量来提高农业生产,从而改善农民生活。后来由于他不断地和工农大众接触,特别是在他的政治思想水平提高后,他的劳动教育思想就有了新的发展,不再是单纯地为提高农民的生活,教农民读书识字,而是主张“把一般无用的知识分子变成参加生产的集团之成员,更进一步把农民变成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变成农民,最后变成统一分子”。虽然他这一主张在旧中国是无法实现的,但是他的教育思想中,已经意识到知识分子和农民最后变成“统一分子”,是要通过生产劳动教育来完成的,从而缓和了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陶行知的这一主张,确实是很有见地的。

四、“生活教育”论

“生活教育”论是陶行知整个教育思想的理论主体,它包括了教育的目的、内容和方法,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自身又不断发展前进的教育理论。陶行知创立“生活教育”论的原意,是由于推行平民教育运动的失败,“所找出来的新路”。同时也是出于对传统教育的憎恨,试图从“根本上”来改造传统教育。“生活教育”论主要内容有:

“生活即教育”――是生活教育论的核心。陶行知指出:“生活教育是生活所原有、生活所自营、生活所必须的教育。”教育的根本意义是生活之变化。生活无时不变,即生活无时不含有教育的意义。生活决定教育,教育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生活教育最初多侧重日常生活,遇到什么事,就受什么教育,但“生活”范围很大,处处有生活,处处要进行教育,便降低了教育的特殊职能,所以以后他把生活的范围概括为健康的、劳动的、科学的、艺术的、改造社会的五种。生活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它与生活同步,“与生俱来,与生同去,出世便是破蒙,进棺材才算毕业”。生活教育的目的是要用前进的生活引导落后的生活。

“社会即学校”――是“生活教育”论的另一个重要主张。陶行知指出:“自有人类以来,社会即是学校,生活即是教育。”他认为,学校里的东西太少了,“一切都减少,校外有经验的农夫,就没人愿意去领教;校内有价值的活动,外人也不能受益”,从而批评“学校即社会”是鸟笼,就好像把一只活泼的小鸟关在鸟笼里一样。而“社会即学校”则不然,是要把鸟笼里的小鸟放到天空中任意翱翔,“是要把学校的一切伸展到大自然里去”,把整个社会作为教育的范围。他认为,“不运用社会的力量,便是无能的教育,不了解社会的需要,便是盲目的教育”。传统学校在“学校与社会中间造了一道高墙”,“社会即学校”就是为了冲破这堵“高墙”,从而把学校伸张到整个社会,在这所“伟大的学校”里,人人可以作先生,人人可以作学生,“随手抓来都是活书,都是学问,都是本领”。但他主张把“社会”和“学校”划上等号,抹煞了学校的特殊性。不过,以后在理论上又有所修正。

“教学做合一”――是陶行知的“生活即教育”论的教学方法论。他认为,在生活里,对事说是做,对己之长进说是学,对人之影响说是教,教学做只是一种生活之三个方面,不是三个各不相谋的过程。教学做合一是生活法也就是教育法。它的涵义是:教的方法要根据学的方法;学的方法要根据做的方法。事怎样做就怎样学,怎样学就怎样教,教与学都以做为中心。他说,“教学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而“做”是一切教育活动的中心,即“做(既)是学的中心”,也就是“教的中心”。由于片面强调直接经验和感性知识,把做的过程和教学过程等同起来,这就抹煞了教学过程的独特意义,使系统知识的传授降到次要的地位,这种思想在晓庄办学时得到充分体现,到1939年以后在办育才学校过程中才有所改变,重新重视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可见,陶行知的“教学做合一”是针对注入式的“教授法”的。传统的教授法是以“教”为中心,完全没有学生的“学”。陶行知的教学实践就是从“教授法”到“教学法”,由“教学合一”到“教学做合一”,这一教学方法的改革,是一种重大的贡献。

总之,陶行知的“生活教育”论有着许多有益的主张和有价值的见解。特别是他后期教育思想变化后,“生活教育”论也随之发展变化。后来他认为“生活教育”有六个特点:生活的、行动的、大众的、前进的、世界的和有历史联系的,从而把“生活教育”论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五、论教师

陶行知认为,我们对于自然的环境和人为的环境,都要有理想的安排。教育是实现理想社会的历程,假使理想社会里有不好的东西,我们就要运用教育力量去改变它;至于优良的虽在这社会之外,也要把它吸进来。教师应具有农夫的身手、科学的头脑、改造社会的精神。教师的生活是艺术生活。教师的职务也是一种手艺,应当亲自动手去干的。那些高谈阔论,妄自尊大,不屑与三百六十行为伍的都不是真教师。教师得人,则学校活,学校活,则社会活。教师是虚心的,好观察和尝试,教师对于科学和科学上其他的新发明,都应感到有浓厚的兴趣。

要热爱学生。教师要和学生打成一片,共事共学共修养;对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他说,你若把你的生命放在学生的生命里,把你和你的学生的生命放在大众的生命里,这才算是尽了教师的天职。他讲,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中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他还认为,一个不长进的人是不配教人,不能教人,也不高兴教人的。“后生可畏”不是一句客气话,而是一位教师受了大众的蓬蓬勃勃的长进的压迫之后,对于自己及一切教师提出的警告。只有不断的追求真理才能免掉这样的恐怖。作为教师,要“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要“爱满天下”。他深信,如果全国教师对于儿童教育都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决心,必能为中华民族创造一个伟大的新生命。

他认为,在共同生活中,教师必须力求长进。好的学生在学问和修养上,每每欢喜和教师赛跑。后生可畏,正是此意。我们极愿意学生能有一天跑在我们前头,这是我们对于后辈应有之希望。学术的进化在此。但我们确不能懈怠,不能放松,一定要鞭策自己努力跑在学生前头引导学生,这是我们应有的责任。师道之可敬在此。所以我们要一面教,一面学。不断学习,教师必须一面教一面学,“不是贩卖些知识来,就可以终身卖不尽的”。

要追求真理,勇于创新。他指出,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教人求真,学做真人,方是教师职业之真、人性之真。

主要参考文献:

1.《什么是生活教育》

2.《陶行知教育论文选辑》

3.《陶行知教育文选》

出结果了。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正规省级论文评比活动,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2022年的行知杯出结果了,并且对于获奖的人员进行了奖励证书或者奖杯的奖励。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学会工作总结

一、继续做好课题申报 加强过程管理 做好”十二五”课题结题工作

年初,向区社科联报送《中级维修电工校本特色教材的开发与研究》、《“电工电子技术”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两个课题,获批准立项。

3月份,将江苏省教育学会课题结题办法的材料转发给有关课题组。省教育学会”十二五”立项课题《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关系的研究》、《农村高中学生厌学心理倾向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和苏州市教育学会“十二五”立项课题《职业学校女生正确恋爱观培养研究》已先后结题,材料齐全,效果初步显现.

9月,全面部署了省、市教育学会、陶研会“十二五” 立项课题的结题工作。12月中旬分别在苏苑中学和越溪实验小学召开了集体结题会议.苏州市教育学会 “十二五”立项课题《具有地方特色校本教材建设的.策略与实践研究》、《高中思想政治课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策略的研究》和《学校办学特色的传承与创新实践研究》,江苏省、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 “十二五”立项课题《秉承香山文化传统,培养学生现代创新精神的研究》、《单亲家庭学生的问题成因与转化的策略研究》和《幼儿园生活化绘画教学的实践研究》等六个课题设计比较规范,目标比较明确,有理论支撑,有地方特色,材料齐全,得到专家赞赏,并同意结题.其他6个课题采用通讯结题方式结题.省外校的省陶研课题已向市陶研会申请延期结题.

二、认真组织论文、教案评选 努力构筑学术服务平台

今年6月底,经各校认真发动,积极推荐,教师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191篇,经专家评审,一等奖21篇,二等奖76篇,三等奖86篇.并推荐获奖论文参加苏州市教育学会9月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

上半年,组织选送了298篇论文参加江苏省陶研会第七届“行知杯”论文竞赛活动。获一等奖 13 篇,二等奖 62 篇,三等奖 102篇.

下半年,已组织选送近两百篇论文参加苏州市陶研会组织的论文评选。

在去年区教案评选活动的基础上,今年初选送了359篇优秀教案参加市教育学会教案评选活动,获一等奖20篇,二等奖93篇,三等奖113篇。

在今年10月发动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案评选活动中,由于区教育局领导重视,加大了青年教师培养的力度,共收到送评教案近1100篇,目前正在评审中.

三、组织教师团队参加市第三、四届试题“命、解、评”竞赛

根据苏州市教育学会《关于举办第三届试题“命、解、评”教师团队竞赛的通知》,经研究并报区教育局领导同意,我会组织6校30个教师团队90位老师报名参加初赛。去年10月中旬在苏州新区一中29个团队参加了决赛,结果获得一等奖2个,二等奖12个,三等奖4个。

今年,苏州市教育学会第四届“试题‘命、解、评’教师团队竞赛”活动得到我区各校热烈响应,又有高中数学、物理、化学、地理、生物五门学科29个团队87位老师报名参加。结果获得一等奖1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4个。

四、推荐“双优之星”候选人

在去年我区省木渎中学王红霞老师获得苏州市教育学会“学科双优之星”(论文优秀、教学优秀)称号后,今年我会又推荐木渎实验小学钱 洁老师参评。她的教育论文获得市学会一等奖,课堂教学也已得到市专家的肯定。现市学会已发文确认 她获得“学科双优之星”(论文优秀、教学优秀)称号。

五、组织人员参加<<行知伴我成长>>论坛 推荐优秀陶研工作者

根据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的通知,我会组织度假区中心小学教科室主任蒋 洁等3人参加”长三角”地区<<行知伴我成长>>论坛;藏书实验小学副校长高柏青等5人参加省陶会第七届”行知杯”优秀论文颁奖大会暨<<行知伴我成长>>论坛.我会获得省陶会第七届”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组织奖.

根据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全国陶研、陶基系统”陶行知教育基金杯”评优工作方案》的精神和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的部署,西山中学和我会共同提名,推荐顾坤明老师为优秀陶研工作者候选人,并由区教育局上报材料.

六、申报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和教育学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年初,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发文公布表彰上一年度苏州市学陶的决定,我区越溪实验小学、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小学 、郭巷中心小学三所学校和宝带实验小学顾 华 、东山实验小学夏云娟 、木渎实验中学孙雅琴三位老师榜上有名。

6月底,根据苏州市教育学会通知精神,并报告区教育局同意,推荐省木渎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和我会为苏州市教育学会先进集体,30位老师为苏州市教育学会先进个人。12月21日,苏州市教育学会在公示的基础上,公布了“十二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省木渎高级中学、苏苑高级中学、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迎春中学、城西中学、苏苑实验小学、宝带实验小学、木渎实验小学和我会均入先进集体行列,省木渎高级中学宋雯婷等30位老师都是先进个人。

我会又申报省教育学会先进集体.目前正在审批之中.

七、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根据20**你4月学会的章程和上级文件精神,我会向区教育局递交了换届的请示。我们将做好准备工作,以便产生新一届学会领导班子,迎接“十三五”的新任务,为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学会

20**年12月30日

陶行知研究会行知杯论文征集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学会工作总结

一、继续做好课题申报 加强过程管理 做好”十二五”课题结题工作

年初,向区社科联报送《中级维修电工校本特色教材的开发与研究》、《“电工电子技术”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两个课题,获批准立项。

3月份,将江苏省教育学会课题结题办法的材料转发给有关课题组。省教育学会”十二五”立项课题《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关系的研究》、《农村高中学生厌学心理倾向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和苏州市教育学会“十二五”立项课题《职业学校女生正确恋爱观培养研究》已先后结题,材料齐全,效果初步显现.

9月,全面部署了省、市教育学会、陶研会“十二五” 立项课题的结题工作。12月中旬分别在苏苑中学和越溪实验小学召开了集体结题会议.苏州市教育学会 “十二五”立项课题《具有地方特色校本教材建设的.策略与实践研究》、《高中思想政治课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策略的研究》和《学校办学特色的传承与创新实践研究》,江苏省、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 “十二五”立项课题《秉承香山文化传统,培养学生现代创新精神的研究》、《单亲家庭学生的问题成因与转化的策略研究》和《幼儿园生活化绘画教学的实践研究》等六个课题设计比较规范,目标比较明确,有理论支撑,有地方特色,材料齐全,得到专家赞赏,并同意结题.其他6个课题采用通讯结题方式结题.省外校的省陶研课题已向市陶研会申请延期结题.

二、认真组织论文、教案评选 努力构筑学术服务平台

今年6月底,经各校认真发动,积极推荐,教师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191篇,经专家评审,一等奖21篇,二等奖76篇,三等奖86篇.并推荐获奖论文参加苏州市教育学会9月组织的论文评选活动.

上半年,组织选送了298篇论文参加江苏省陶研会第七届“行知杯”论文竞赛活动。获一等奖 13 篇,二等奖 62 篇,三等奖 102篇.

下半年,已组织选送近两百篇论文参加苏州市陶研会组织的论文评选。

在去年区教案评选活动的基础上,今年初选送了359篇优秀教案参加市教育学会教案评选活动,获一等奖20篇,二等奖93篇,三等奖113篇。

在今年10月发动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教案评选活动中,由于区教育局领导重视,加大了青年教师培养的力度,共收到送评教案近1100篇,目前正在评审中.

三、组织教师团队参加市第三、四届试题“命、解、评”竞赛

根据苏州市教育学会《关于举办第三届试题“命、解、评”教师团队竞赛的通知》,经研究并报区教育局领导同意,我会组织6校30个教师团队90位老师报名参加初赛。去年10月中旬在苏州新区一中29个团队参加了决赛,结果获得一等奖2个,二等奖12个,三等奖4个。

今年,苏州市教育学会第四届“试题‘命、解、评’教师团队竞赛”活动得到我区各校热烈响应,又有高中数学、物理、化学、地理、生物五门学科29个团队87位老师报名参加。结果获得一等奖1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4个。

四、推荐“双优之星”候选人

在去年我区省木渎中学王红霞老师获得苏州市教育学会“学科双优之星”(论文优秀、教学优秀)称号后,今年我会又推荐木渎实验小学钱 洁老师参评。她的教育论文获得市学会一等奖,课堂教学也已得到市专家的肯定。现市学会已发文确认 她获得“学科双优之星”(论文优秀、教学优秀)称号。

五、组织人员参加<<行知伴我成长>>论坛 推荐优秀陶研工作者

根据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的通知,我会组织度假区中心小学教科室主任蒋 洁等3人参加”长三角”地区<<行知伴我成长>>论坛;藏书实验小学副校长高柏青等5人参加省陶会第七届”行知杯”优秀论文颁奖大会暨<<行知伴我成长>>论坛.我会获得省陶会第七届”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组织奖.

根据中国陶行知研究会、陶行知教育基金会《全国陶研、陶基系统”陶行知教育基金杯”评优工作方案》的精神和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的部署,西山中学和我会共同提名,推荐顾坤明老师为优秀陶研工作者候选人,并由区教育局上报材料.

六、申报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和教育学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年初,苏州市陶行知研究会发文公布表彰上一年度苏州市学陶的决定,我区越溪实验小学、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中心小学 、郭巷中心小学三所学校和宝带实验小学顾 华 、东山实验小学夏云娟 、木渎实验中学孙雅琴三位老师榜上有名。

6月底,根据苏州市教育学会通知精神,并报告区教育局同意,推荐省木渎高级中学等8所学校和我会为苏州市教育学会先进集体,30位老师为苏州市教育学会先进个人。12月21日,苏州市教育学会在公示的基础上,公布了“十二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省木渎高级中学、苏苑高级中学、江苏省吴中中等专业学校、迎春中学、城西中学、苏苑实验小学、宝带实验小学、木渎实验小学和我会均入先进集体行列,省木渎高级中学宋雯婷等30位老师都是先进个人。

我会又申报省教育学会先进集体.目前正在审批之中.

七、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根据20**你4月学会的章程和上级文件精神,我会向区教育局递交了换届的请示。我们将做好准备工作,以便产生新一届学会领导班子,迎接“十三五”的新任务,为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苏州市吴中区教育学会

20**年12月30日

第十四届行知杯论文获奖名单如下:

一等奖:

周冬林:反思疫情生活,做好生命教育——由疫情促发的对生命教育的思考。

唐卉运:用“生活教育”思想优化小学古诗教学。

二等奖:

邵日高:陶行知“六大解放”思想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运用二。

三等奖:

刘蓉蓉:小学数学教学因生活而精彩三。

李娟寻:陶行知理念,行生活化教学三。

周天琪:“生活教育”思想下小学数学教学策略探究三。

吕静文:“生活教育”理论下的小学写作教学实践三。

周进陶:行知思想对农村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启示三。

杨纯子:浅谈陶行知“生活教育”思想在小学语文教学中的实施三。

洪金荣:生活即教育背景下的小学数学生活优课堂构建三。

本次选题范围:

1.学习和研究陶行知教育思想,促进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发展。

2.学习陶行知崇高精神和高尚人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3.江苏省“十三五”教育科学规划“陶研专项”课题和省市陶行知研究会课题研究报告。

4.运用陶行知教育思想,探索当前课程改革、教学改革、德育改革、学校管理改革和实施“双减”政策的热点问题。

5.学习《走近陶行知·学生读本》和《走近陶行知·教师读本》两个读本的心得体会。

6.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主题对学生开展的生命教育、科学教育、公德教育和自我教育的教育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

出结果了。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正规省级论文评比活动,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2022年的行知杯出结果了,并且对于获奖的人员进行了奖励证书或者奖杯的奖励。

江苏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论文

1、怎样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5年第6期2、树立必胜信心 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6年第6期3、实施企业破产法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经济与管理科学1987年第1期4、对我国所有权理论的探讨,光明日报资料与文摘1987年第43期5、我国所有权理论的困境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增刊6、关于股份制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经济法1988年第2期转载7、试论上级机关违法责任,经济法制1988年第12期8、经济法学习重点举要,江苏自学考试1989年第7、8期9、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运用动向,经济与管理科学1990年第3、4期10、自己株式取得の规制にっいて,爱知论丛(日本)1990年第49期11、企业兼并程序之我见,江苏省高校经济法研究会1990年年会,获奖论文12、经济法课程结构的问题和对策,高教研究和探索1991年第1期13、日本关于违反律师道德的惩罚制度,中国律师1991年第1期14、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简介,法学天地1991年第2期15、经济法重要问题评析,函授教育1991年第2期16、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世界1991年第3期17、经济法的困扰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4期、经济法1992年第2期转载18、经济法重点例解,江苏自学考试1991年第2期19、改进教学方法 力求事半功倍,教学参考1991年第8期20、这起连环购销合同应如何定性,江苏律师1991年第4期21、证券热的透视,江苏省高校经济研究会1991年年会,获奖论文22、企业立法:现状与前瞻,行政与法制1992年第3期23、中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问题,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 际学术讨论会(1992年10月)24、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2年)25、我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经济法1993年第3期转载26、证券热的法律思考,新华日报1993年1月14日27、该项赔偿责任应由谁负,新华日报1993年3月11日28、如何解决假外商投资问题,新华日报1993年4月8日29、董事与公司间交易责任之比较研究,法制日报市场经济法研讨会(1993年 4月)获奖论文30、关于企业股取得限制的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31、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问题,法学与实务1993年创刊号32、日本战后公司法演变及启示,法学天地1993年第9期33、我国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探讨,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3年10月)34、试论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审查,法学杂志1994年第1期35、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36、试论境外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37、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辨析,南京金融1994年第12期38、认定国际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经济与管理科学1995年第1期39、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制现代化研究1995年第1卷4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商业物资经济1995年第8期转载41、简析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学海1995年第3期42、试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 1995年第3期43、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应吸取哪些教训,江苏国际经贸论坛1995年第4期44、按国际惯例规范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经济科学1995年第4期45、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评析,法学杂志 1995年第4期46、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1995年第5期47、浅析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的主要教训,国际商务研究 1995年第5期48、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目标模式探析,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49、判别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6期5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应吸取的教训,国际贸易1995年第8期51、南京金中富事件的主要教训,社科简报1995年第9期52、借鉴国外经验,规范国际期货经纪业 ,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年第11期53、有限责任制——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3期54、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5期55、日本的一人公司制度,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7期56、谈谈优先股,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9期57、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问题,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1期58、谈谈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3期59、我们打赢了金中富期货官司,中国期货1995年10月月末版60、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探析,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1995年年会61、国外对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1期62、试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2期63、 论关联公司关系,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64、德美对公司购买自有股份的限制,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3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65、关联公司关系浅析,法学天地1996年第3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5期转载66、试论国家股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6年第6月6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68、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趋势探析,国际商务研究1996年第4期69、公司管理游戏规则:决策 执行 监督, 国际贸易1996年第7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70、试论中国公司立法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第3卷71、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6年第12月)72、浅议企业兼并的几个重要步骤,经济与管理科学1997年第1期73、金中富国际期货经纪纠纷案代理词,法庭舌战,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74、南京市利用外资现状和发展评析,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75、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年第4期76、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和对策,法学天地1997年第4期77、试析我国境外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江苏律师1997年第5期78、外国企业兼并程序简述,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年第8期79、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期货导报1997年10月30日80、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81、关于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1期82、期货经纪纠纷中举证责任,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83、不正当竞争乎,垄断乎?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3期8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5、无线寻呼反不正当竞争按评析,法学天地1998年增刊8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义务和责任探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9年第1期87、公司董事的侵权责任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济与管理科学 1999年第1期88、党管干部原则与国家持股公司治理结构,群众1999年第2期89、高新区是加速发展南京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增刊90、跨国投资中少数股东在中国的保护问题,第三届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9年12月)9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0年第1期92、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93、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首届全国商法理论研讨会(2001年11月)94、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1年12月)95、美国审计委员会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2期P45-5096、Independent Directors Or Independent Supervisors,第四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6月)97、入世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与统一,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3期98、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99、对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深入研究——《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评价,新华日报2002年5月26日100、私营企业应当正名,湖南大学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02年10月)101、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定及其实际运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102、关于“百事内讧”事件的经济法律分析,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103、当代公司法发展潮流与我国公司法(主持人语),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4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5、夫妻两人能否单独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106、夫妻两人公司的人格认定问题,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107、论脱壳经营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扩张,商事法论集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8、新世纪日本商法大修改介评,日本学刊2004年第1期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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