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和对策探讨论文
导语:随着营改增政策的逐渐应用,对高校财务管理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在营改增实施下改革高校财务管理,以能够提高高校财务管理质量。本文在分析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影响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其对策。以下是我整理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和对策探讨论文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
近年来,高校的发展很迅速,我国高等学校在保障了教育体制不断改善的同时,办学规模也在日益的扩大,自然而然就会有相应的财务出入,目前财务已经出现来源多样化,经济管理已经变得相当复杂,然而财务管理制度还是一成不变,很容易就处于混乱的状态,导致财务管理崩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实行“营改增”是对高校的一种改革,也是高校自身的一种改善自我财务管理的机会。因此,做好“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是一种调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营改增”实施背景及内容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即是将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改为增值税征收。最先是在2012年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作为试点开展,2013 年的时候开始在全国推广,2014 年正式实施高校会计制度。以致能够达到避免重复征税,可以进一步完善财税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全国各高校正在逐步实施“营改增”政策,建立更为全面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这也需要对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培训及学习。目前为止,对实施程度不一样的高校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其中营改增下的财务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有: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需要在以往的纳税科目下增设一项“抵减销项税额”,以此用来记录企业在实行了营改增政策后相应的抵销税款,同时企业还应该按照企业的经营种类来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来进行记录和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在一些企业规模较小的企业中,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在营改增的内容规定相符合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营改增政策的相关规定将销售额中给非试点纳税人所支付的价款扣除。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的会计处理。
(三)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额的会计处理
通常来说如果营改增的试行区域有相关的原增值税则不能够在实行营改增的基础上将其抵消而应该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重新核算增值锐,其中需要进行一定的比例进行核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当该企业刚开始进行实行的这个月的开始,企业应该按照政策会计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应该记录借记方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应该贷记方应该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科目。等到做会计处理的时候能够允许抵扣时,同时应当按照其允许抵扣的金钱数目贷记则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而它的借记应该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关于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务部的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有关试点的硬性要求能够得到一些补偿性的财政的支持和帮助,新老纳税人能够申请取得财税部门的帮助和补贴,后期的数据预计能够取得更多的支持的话,这些支持会在会计处理中按照正常的银行存款进行处理。这些过渡性的扶持资金能够更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且更能够发挥应该赠政策的优点。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作用
自从实施“营改增”以来,在高校中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可是在大范围来看,各高校的进展程度也有很大差别。有些高校积极配合,组织各种各样的培训活动,全面宣传新制度,有些还在适应、探索中。
(一)对纳税的影响
新政策实施前,高校签订任何项目合同时要缴印花税及相关需要的税务费,提供服务则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会涉及土地及房产等众多税务。“营改增”后,将不会重复缴纳相关税费。高校的纳税角色主要是由两种,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种的纳税角色不同,所以“营改增”对其的影响也会不一样。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高校来说,征收营业税时是按5%的税率缴纳,“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3%,税率降低40%。因此,“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高校来说所缴纳的税务是降低的。对于一般纳税人高校来说,征收营业税时是按5%的税率缴纳,“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范围是6%,税率增长20%。因此,“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高校来说所缴纳的税务是增长的。
所以说,“营改增”政策会有所差异,跟纳税角色的不同是有一定的关系。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缴纳增值税的多少不但与营业额有关,还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和有效抵扣凭证的取得有关。所以说,高校的会计核算相关职责不但要由财务部负责,还要求高校对外提供服务的人员提高增值税知识,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取得专用发票。
首先营改增对高校交税有着特别重要的影响,当营改增正式试点实行的过程中,能够在高校内部是大力推行的应为营改增政策的实行是对着大多数人有很大的影响的,能够在获得物质补贴更多的工资报酬的同时也获得个人的心理的愉悦心情,更加积极的投入工作。
其次营改增在对财务审核方面也有很大的影响。对于高校来说营业税额的计算和审核是相对来说比较明显和简单的,而对于增值税的核算来说相对的是比较复杂的,营改增的试行是在一些区域进行,这就使的在我国的内部分成了两种税收核算制度,而这样的制度对于高校也是一种挑战,而高校的会计处理的人员也将面临重要的挑战。
最后还有对于发票的影响,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的差别不是很大,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所以在采用了营改增制度后,发票的存在本身就设计的比较广泛而这也是各个高校都不容小觑的一个环节。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分两种,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所以会影响增值税缴纳的多少,对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比普通发票严格很多。对于政策的实行,不仅要靠财务部门,更要让所有部门都积极配合,熟悉各程序。营改增后高校的管理也必须不断的适应新政策的实行而发展,当高校在其公司运作中的表现能够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他们的最后获得的成效越好,在提升了高校的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一些相关的下边的高校增加了抵扣额。总体来说,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营改增这个税收制度,高校需在高校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革。例如很多高校都是从商业链的构建开始,使得高校管理的水平大幅度上升,努力地能够在税收方面做到不断改进并且能够有效的提高高校自身的利益。
三、营改增实施下的.高校财务管理改善对策
(一)提高财务管理规范
“营改增”可调整税制机构,降低整体税负,从长远来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措施,各高校应积极配合,要从财务内部开始管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升有关政策的知识。更要宣传其他部门配合财务部,把相应的制度逐渐完善到每个人身上,都能了解新政策对高校本身带来的利益并切实实行。实行对发票的规范管理。对于专用发票可影响缴纳税额这一情况,应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对增值税的使用有个严格的规范,保障高校正常活动的开展。建立财务明细账目。“营改增”政策为高校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变化,为了保障高校能够更好的掌握和适应,财务管理部门应把增值税明细做到切实、清晰、一目了然,完善财务管理工作。
(二)高校加大对外联系和对内学习宣传
营改增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税制改革,基于长远角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策略。高校在此环境下财务负责人则需要加大对外联系,其中包括税务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以能够在对实际问题解决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和实施监督,对内则需要向广大教师将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其程序加大宣传,并做好相关解释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合同管理,紧密贴合流程管理
在部分高校横向科研收入管理过程中,其中包括研发及技术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等均面临改革,从之前的免征营业税转变为免征增值税,从一开始的向地税申请免税资格直接转变到现在的向国税申请。在国税局进行省科技厅认定的免税合同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之中存在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则会立即要求将全部税金、滞纳金以及罚金补齐。因此在此环境下一定要强化合同管理,在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系统规范的基础上,提高相关操作规范性及详细性,并和业务流程紧密贴合。
综上所述,“营改增”目前已经在国内逐渐全面的推行,是一项改革我国税务的重要决定与发展。“营改增”税务制度是对税种的转换和对税率的调整,提升了我国税务的完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营改增”也已经遍布到各高校,这就对高校内的财务管理水平也带去了挑战,需要各高校能提高各自的财务水平。虽然“增值税”政策的施行给各高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也是一个完善各部门的机会,给高校的制度也会带来一定的提升,让高校能更快的发展,也对我国的教育事业有很大的帮助。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实行的背景、对高校的影响以及对策提出了建议和看法,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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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 商业模式 的不断创新,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也越来越热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连锁经营管理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一:《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 摘要:随着我国企业连锁经营模式的发展,行业对连锁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高等职业 教育 承担起了培养各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任务。为缓解社会对连锁经营管理人才的渴求,探索其人才培养体系就成了该专业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从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课程体系设计的内在逻辑,专业核心能力与课程体系建设, 教学 方法 与模式等四个方面探讨了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高职教育;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在我国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中出现得相对较晚,1999年才被教育部正式添加到高职专业目录里。专业设置较晚并不代表连锁经营这种现代商业模式的发展滞后,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与发展,连锁企业如同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据统计,我国“十五”期间全国连锁企业的门店数量就高达十万多家,营业额达到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中国百强连锁企业店铺增长率平均高达51%。“十二五”期间,中国整体经济环境进一步繁荣,连锁经营企业再一次迎来了发展机遇。根据《2011—2015年中国连锁经营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 报告 》显示,到2010年底百强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就已经达到15万多个,销售额增长至万亿元。从另一个角度看,连锁企业如此迅猛的发展也必将带来数量巨大的就业岗位,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已经出现稀缺态势。正因为如此,本着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探索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就势在必行了。 一、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定位 企业连锁经营商业模式起源于美国,这种经营理念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各界的关注,后来风靡全球,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所谓连锁经营是指企业在不同的多个区域里,以统一的名称,统一的标志,统一的管理方法,统一的服务程序等进行商业运营的模式。这种经营模式突出了品牌效应,因此而获得了营销上的优势,给商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高职类专业的特点源于行业本身的特点,换而言之,现代连锁经营模式有什么样的特性,高职院校所开设的此专业就必须依据这种特性展开教学和实训,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培养出能胜任连锁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连锁经营企业的运营主要分为三大板块——连锁企业总部的运营管理,连锁企业门店的运营管理,连锁企业的商品物流管理。这三大板块又分别在内部组织系统,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统筹规划系统等四大管理框架下完成连锁经营。正因为有了上述连锁经营行业的特性,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特点也因此而彰显出来。高职教育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就清晰明了了:培养具备一定的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理论,适应连锁零售管理与服务一线需要,掌握连锁门店运营管理操作技术,能从事门店开发,胜任商品采购、品类管理、物流配送、卖场设计、商品促销等连锁经营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内在逻辑 高职教育体系下的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应本着属于它的规律进行。高职教育是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发展地方区域经济为思路,以培养专业核心能力为原则而构建起来的课程体系群。设置高职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我们需要理清一条逻辑线路:所设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什么?→在此方向上有哪些岗位群?→每一个岗位群里又有哪些具体的岗位?→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任务是什么?→胜任每一个具体的岗位需要哪些专业能力?→每一种专业能力需要哪些课程来支撑?如果我们能回答这条逻辑线路上的每一个问题,那么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也就呼之欲出了。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如何设置?我们本着上面的逻辑线路依次进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就业方向是从事连锁企业一线服务与管理工作。在此方向上有四个岗位群,连锁总部管理岗位群,连锁门店运营管理岗位群,物流管理岗位群,配送管理岗位群。在这四个岗位群里,有初始岗位9个,例如市场调研员、收银员、理货员、质量管理专员,物流专员等等。有可发展岗位8个,例如连锁门店店长、物流配送主管,品类主管等等。还有相关岗位11个,例如行政管理, 市场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等等。每一个岗位都它的工作任务,例如市场调研岗,其工作任务就是信息收集、问卷调查、问题研究以及组织项目调查活动的各类协调工作。在这样的工作岗位上,要完成此项任务,工作人员就必须具备市场调研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设计问卷调查的能力,人际沟通与协调能力。这些能力从何而来呢,就需要课程来支持。要构建这些能力就必须开设《 市场调查 与预测》、《市场营销学基础》、《消费者行为学》等课程。按照这样的思路与方式,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就建立起来了。 三、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核心能力与课程框架 根据企业连锁经营就业方向和相关岗位要求,从事连锁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能力:市场调研与分析能力,门店开发与运营能力,经营策划与设计能力,商务洽谈与沟通能力,商品物流与管理能力。在这五个方面的能力中有三种能力是连锁经营管理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它们是门店开发与设计能力,商品采购与管理能力,门店运用与管理能力。在学科领域里,专业核心能力往往是此专业区别于彼专业的差别与特点,也是构建专业核心课程的理论依据。要具备门店开发与设计能力,在课程上就需要有《经济学基础》、《市场调查与预测》、《连锁门店开发与设计》等课程来支持。要具备商品采购与管理能力,在课程上就需要有《商品学基础》、《物流基础》、《品类管理与实务》等课程来支持。要具备门店运营与管理能力,在课程上就需要有《消费者心理学》、《连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会计基础》、《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核心能力的形成绝非几门专业核心课的教授就能让学生达到的,换而言之,核心能力除了专业核心课程的支撑以外还要有 其它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来夯实基底,才能真正打造出该专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对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核心能力的打造需要有三个层次的目标来完成,分别是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素质目标。在知识目标层面,要懂得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会计学基础、物流基础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对连锁经营管理方面的政策与法规。要理解消费者心理与消费购买决策的过程。懂得商品学的基础知识,熟悉商品采购过程。掌握理货员、收银员、店长等岗位的职责。在能力目标层面,要有清晰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有一定的英语应用能力,有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有问卷调查和市场开拓能力,有商品采购和物流配送的能力,有理货、收银、盘点的能力,有卖场设计能力,有处理顾客投诉及危机公关能力,有人力协调,员工管理能力。在素养目标层面,要具有一定的中国人文艺术修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热爱自己的事业,遵守行业规范,能积极工作,乐观向上。 四、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教学方法与模式 我国高职教育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这一定位的本身就注定高职教育是重实践教学的。对于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教学方法与模式,我们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以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的模式进行专业人才培养,以双证融通的方式进行考核。所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是指教师课堂讲授专业理论,然后通过校内实训室进行相关专业能力的模拟实训。所谓校企合作与工学结合,是指学院努力开拓校外实训基地,通过企业与学院的合作让学生到真实的工作岗位和环境中锻炼,以此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所谓双证融通的考核方式,是指学生要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后获得毕业证书,通过校内外实训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正式毕业。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设置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动态的根源是行业的变化以及相应岗位能力要求的提升,所以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是一个有起点而没有终点的研究过程。 参考文献: [1]刘轶宏,阎惠全,王晓娟.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QSQ三位一体”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中国成人教育,2011(2). [2]孔美多.高职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 [3]黄蕾.连锁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2012(1). [4]晋淑惠,王化冰.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J].价值工程,2010(10). [5]高皖秋.论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改革[J].学理论,2013(35).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二:《浅谈人才培养下连锁经营管理》 摘要:综上所述,“订单式”培养模式,既符合教育部高职教育的办学思想,也是强化实践性教学的有益尝试,值得深化。 关键词:人才培养;连锁经营管理 一、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建成素质较高的1+N专兼职结合的教师团队 第一,对于青年教师,明确“高职教育不是学科本位而是能力本位教育”的教学指导思想,坚持对新分配工作的青年教师必须取得相关企业工作 经验 后方可执教的原则。 第二,通过选拔方式确定骨干教师,并轮流选派到国内外同类院校考察学习、参与完成课题及企业应用性服务项目;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主持或参加专业应用性项目研究,使其通过在企业一线的工作经历提高自身的双师素质。 第三,坚持发展构建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是非常重要的队伍,是学校和社会联系的桥梁,是进行产学研结合的纽带,也是学院未来新专业的增长点。 二、“产学结合、双线并行”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自2008年以来,学院的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先后与多家连锁企业进行合作,开展联合培养,校企共建世纪联华、苏宁电器等多个“订单班”。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及运行,针对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学生培养要求,结合商业零售业季节周期性特点,正式构建并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几年的探索发展,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订单班管理机制已非常全面,但在管理效率上还有一些提升空间。具体如下: 第一,企业学校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在实际的校企合作中,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的“订单”培养倾向于“技术型”而非“经营管理型”。因此,合作企业也有责任参与制定学生的培养定位,共同制定注重以学生为本的人才培养方式。 第二,企业学校共同提升“订单班”学生管理效率。在“订单班”运行过程中,应配置指导专业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管理方面的工作,并采用“半脱产”方式,结合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现状,在院系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十分顺利。由于“订单班”所必需的稳定性,“订单”学生的管理工作是十分辛苦的,相对于普通毕业班的辅导工作多出近1倍的工作量。为班主任配置一定比例的绩效奖励,可提高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降低风险,促进“订单”培养的发展完善。 第三,坚持促成学生轮岗学习实践。“订单班”运行过程中,学生轮岗学习实践对维持实习稳定及与企业进行长久合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学生轮岗学习不宜协调。对企业而言,学生往往安置在多个门店,比较分散,全体轮岗学习操作难度很大,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现实。对学院而言,学生的工作表现也要防止学生“走马观花,混实习”。不过,给表现优秀的实习生更多的发展机会,是学校和企业都关心的问题。通过与企业多次研讨,与企业共同为学生制订了《轮岗学习办法》并在今后的合作中积极兑现轮岗承诺。尽管如此,在诸多客观因素面前,轮岗实习的推动还是有一定困难的。综上所述,“订单式”培养模式,既符合教育部高职教育的办学思想,也是强化实践性教学的有益尝试,值得深化。 参考文献 1、构建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新思路王晓兰;中国成人教育2008-08-30 2、连锁经营管理专业能力结构和实践技能培养方式探讨岑丽阳;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6-08-20 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篇三:《浅谈连锁超市经营管理策略》 摘要:当前中国零售业已呈强劲的扩张趋势,在国外超市巨头纷纷登陆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差异化策略、细分化策略、信息化策略来综合提高我国连锁超市的竞争实力。 关键词:连锁超市经营管理差异化策略细分化策略信息化策略 近代连锁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中国以来,与超级市场的业态形式紧密联系在一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目前我国连锁超市主要表现出的经营规模普遍偏小、规范化管理水平不高、业态优势不明显等一系列竞争实力不强的现状极不适应。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增强连锁超市市场竞争力。 一、差异化策略 连锁超市通过差异化策略,来塑造与众不同的特色企业形象。具有鲜明个性的差异化可以通过三点:一是通过 企业 文化 、企业服务等形成企业品牌优势。1.服务个性化:例如河南许昌的胖东来连锁超市通过免费停车,免费市内电话,免费修裤边,免费擦鞋等一系列促销服务来全面提高顾客满意度。2.经销产品的差异化:即在新产品采购与开发上满足顾客的差异需求。3.定牌产品的差异化:例如相同的品牌有不同的样式、价位,可选择较低价的,让顾客觉得这个超市的产品就是便宜从而增加顾客回头率。二是及早抢占有利的地形,店址优势往往具有垄断性,并在长期内难以被突破。较早确定在老百姓心中核心商圈地位。三是寻求业态形式上的差异,采取多种业态经营的方式,如网上订货与送货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二、细分化策略 由于超市具有百货店规模大、品种多和连锁店毛利低、周转快的特点,经营者必须在把握超市经营的具体环境及自身特点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细分,对连锁超市进行科学定位,这是成功经营竞争中取胜的关键。 1.综合化发展同时进行区域定位、品类定位 区域定位是以空间为基础的最传统的定位方式,主要是从地理意义上确定目标市场即明确商圈的范围及商圈内顾客的类型、消费特征、购买期望等,并据此安排店铺的布局规模定位。选择不同的区域定位,目标市场不同进行营销活动也应采取不同的定位方式。 品类定位可分为迎头定位和避强定位,首位迎头定位通常适合市场挑战者,这是一种与竞争者针锋相对的定位方式。而避强定位是一种避开强劲竞争对手的市场定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分析寻找未被重视或未被控制的市场。 2.专业化发展同步展开连锁超市经营定位战略 (1)消费者定位战略。所谓目标市场定位战略,是指根据超市所在地域即商圈内的顾客的类型及消费需求、购买行为特点,结合超市自身特点,确定超市的服务对象。从超市的基本社会经济功能来看,超市最为基本的目标市场是商圈内的家庭主妇。据调查2012年很多奢饰品及日化品的消费者为男性。随着超市经营品种的增加,经营规模的扩大,超市的服务对象往往呈现出扩大的趋势。 (2)商品定位战略。连锁超市是以经营食品为主的零售店,经营的商品多为日常必需的便利品和非耐用消费品。从经营品种上看,超市的经营品种应当十分齐全,能够满足附近居民80%-90%的日常需求,以满足其一次购齐和挑选的要求。 (3)价格定位战略。价格低廉是超市经营定位战略的一个基本方面。低廉的商品价格不仅对中低收入阶层有吸引力,对高收入阶层同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超市独特的管理方式、销售方式,又为实行低价策略提供了可行性。 (4)服务定位战略。超市服务定位的核心是顾客在自选的原则下,超市的服务定位可以有自身的特色,根据顾客的需要开发和推出若干服务项目,如采取全天候24小时营业、提供商品信息、开展生活咨询等等。 (5)促销定位战略。连锁超市的促销定位战略的基本战略意图是,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促销活动,刺激和诱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从而促进商品销售,提高超市的经营业绩。超市可以采取的促销战略主要有:会员制促梢、折扣促销、特价促销、 广告 促销、有奖促梢、卖场促销、服务促销等。 三、信息化策略 1.电子信息化技术为连锁超市提供了信息管理的先进手段 随着连锁超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加,企业越来越需要电子信息化整体的运营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与网络相结合,可以使连锁超市在经营中生成信息、保证原始数据完整、准确地采集、传递、实时处理和反馈,极大的提高连锁超市的经营效率。电子信息化技术及超市整体信息化系统对提升连锁超市的市场竞争力的影响在于:一是最大限度地解决大规模经营带来的信息不畅;二是可以全面监控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三是优化商品经营结构;四是缩短顾客结算时间;五是降低人工成本。 2.实体超市与网上超市相结合,发挥促销优势 现在连锁超市与网络结合成为大趋势,电话购物、网上购物已成为年轻人购物的首选,又为连锁超市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利于整合多种促销手段,效果好且成本相对较低。实体超市与网上超市相结合,与实体超市有所不同的是连锁超市还需要组织建立网络销售平台、配送中心、网络配送站。超市建立的网络平台主要负责销售,配送中心主要是完成货物的采购、配送任务。网络配送站一边接受配送中心来货一边向消费者配送商品,与消费者直接见面,具有配送、宣传、咨询、和收集客户信息的作用。实体连锁超市经常都是区域化的客户、物流相结合,客户 爱好 易于把握、短距离物流降低进货和销售成本,成本下降从而零售价格比较低。目前很多网络平台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购物网,整个消费过程方便,售后服务较好,这将会为实体超市带来很大的竞争力。 在以上策略综合使用的同时,为了增加竞争力,我国连锁超市还应该严格建立区域化和低成本优势,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创建服务品牌企业。 参考文献: [1] 李丹.我国超市业的发展战略研究[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学位论文,2003年4月 [2] 陈凌.我国未来超市发展之初探[J].中国商贸,2009(5):29-30 [3] 毛鹏举.网上超市的区域化战略评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4,64-67 猜你喜欢: 1. 连锁经营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2. 连锁经营管理学习心得 3. 浅谈企业经营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4. 连锁经营管理心得体会 5. 餐饮业经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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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为农信社的小额信用贷款的业务较划算,体现在:不用担保和抵押,不会被约束限制,贷款的额度相对来说小【拓展资料】一、小额信贷业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它推动着我国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也是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措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目前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阻碍着小额信贷的发展。本文以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调查法和描述性分析法等方法,对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二、小额信贷,即为小额度的贷款,是一种很普遍的信贷模式。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阶层,主要是通过对低收入阶层的资金支持,以此来促进贫困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它的主要特点是:额度小、以低收入阶层为主。小额信贷主要是通过提供小额度的贷款业务,帮助农户解决生产资金的需求,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三、农村经济发展速度较慢,再加上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农户投入了较高的成本,低收益的现象明显,因而低收入贫困的农户对资金的需求更大。而在面临市场经济时,低收入者因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高额度贷款无法获取,因此收入低的群体更倾向于小额度的贷款方式,主要是因为农信社的小额信用贷款的业务较划算,体现在:不用担保和抵押,不会被约束限制,贷款的额度相对来说较小。四、小组联保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多贷几次款,贷款的范围较大些;但不足之处是比较麻烦,共同承担责任。而分期还款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多次循环发展,有利于减轻压力,并且可以及时从农户手里收回零散的资金,由此来进行放贷模式,有利于良性循环发展。虽然小额信贷存在贷款的额度限制,业务单。五、地区政府过度的干预政策等相应的劣势,但相比其他机构而言,小额信贷方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不应担心抵押和担保事情,小额信贷主要适用于低收入贫困农户,比较适合用于贫困农户的需求。但一般农户都选取小额信贷方式。六、农户对于小额信贷的自主能力还是不足,其主要原因为,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农业生产技术较落后、农业生产水平较地以及因地理位置不佳导致农产品交易成本增加。其次农户在生产经营时,会存在相应的打款需求,但资金到位后又无法对资金进行合理规划,这导致了资金的使用性降低。再次农户自身对市场观念理解的片面性以及对投资信息了解不多,导致了资金使用时存在一定的风险。由此可知,农户对农村信用社获取资金需求不再如过去那般强烈。
你可以去问下你的导师或者师哥师姐呗~看下你应该怎么写~其次就是自己多去查阅下参考文献看下(金融)这本或者是这类的期刊~看下这类的论文写作有什么规律~好好学习参考参考吧
理论上, 通过对贵州省农村小额信贷扶贫现状的分析,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其中存在问题探讨小额信贷政策措拖建议,从理论上完善贵州小额信贷现行理论结构。 实践上,小额信贷通过扶贫解决贫困地区农村农民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农民自力更生摆脱贫困,推动贵州各地方农村城市的经济发屏,促进整个社会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进步。 并结合本人对农村状况的了解与调查,就此分析贵州小额信贷扶贫现状,希望就此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为了考核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掌握程度,学校会要求必须通过论文查重的检测,学校也会对其进行评估。但是,高校目前还没有检测重复率的统一方法和标准,今天就来说说硕士研究生论文的重复率是怎样要求的。
一般硕士研究生论文的查重标准都是由学校自己自定的,大部分学校制定的硕士论文重复率标准范围在20%内。对大部分学校来说,进行论文查重后的重复率结果不能高于20%,只有在这个标准范围内论文才算通过了查重,不然是无法通过论文查重,并且无法参与论文答辩的。
学校几乎都会与知网查重进行合作,所以可能学校会提供一定的知网查重名额,但分到每个学生的手中,可能最多只有1~3次的免费查重机会,具体次数根据自己的学校而定,免费查重次数都是十分有限的。学校会按照知网检测结果来判断大家的论文重复率是否合格。
知网查重会专门按照不同的论文类型提供不同的系统检测,其中最适合硕士论文查重的是知网VIP或者TMLC系统。现在知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已经更新到,其中独有知网研发的“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这个数据库中收录了往届使用知网系统查重的研究生论文,所以它是硕士研究生使用知网查重论文最准确、最全面以及最安全的论文查重系统。
硕士论文顺利通过查重的技巧有哪些?现在国内读硕士比较好,但是毕业的时候很严格,论文重复率要通过查重系统检测才能毕业。可以肯定的是,毕业越来越难了,不管好不好,因为打击学术造假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如果论文重复率不达标,毕业就很难了。但不用担心,如果你能看懂这篇文章,你成功通过知网硕士论文查重测试也就不难了。看你能不能按照下面的介绍去做了。自己做新课题的研究。其实硕士研究生顺利毕业最简单的就是自己做一个新课题的研究,选题的时候要有所创新,而不是去研究别人学了无数遍的内容。如果研究是别人做的,重复率自然高。当然,做新课题的研究需要更多的精力,这要看你有没有足够的时间,能不能认真做研究。如果你能做到,成功毕业并不难。学习语言创新,论文可以用幽默的风格写吗?当然,事实并非如此。我个人不推荐幽默的散文,但是同样的说法很多。如果你能掌握语言创新的技巧,你很容易成功毕业。知网硕士论文查重涉及的数据库会比较大,所以不管是不是研究内容,都有可能重复数据库中的内容,这就需要大家在写作的时候注意语言的运用,合理的改变语言的表达方式,而不仅仅是按照一般的说话习惯来写,这也是降低论文重复率的一种方法。当然,语言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需要人们平时积累更多的语言。但是,如果论文已经完成,但是重复率不达标,那么最基本的重复词替换,或者是被字句和把字句的变化,也会有助于降低重复率。以上就是硕士论文顺利通过论文查重的技巧有哪些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硕士查重率各个高校要求不一样,一般是查重率不得超过20%-30%,有的学校要求更严不得超过10%、5%一般硕士论文查重要求,大于30%的取消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20%,小于30%,疑似有抄袭行为,需要再修改;小于15%(不含15%)可正常送审或答辩。
研究生毕业论文查重标准是相当严格的,对于论文的重复率是严格把控的,会根据研究生论文查重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研究生论文查重标准。更加准确来说就是,就是查抄袭率。一般一篇论文的抄袭率不能够超过20%,低于5%,可以直接送审或者答辩,5%-20%之间则需要导师审核做出判定。20%-35%之间的就需要重新进行研究生毕业论文查重了。
1、申请快速小额贷款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快速小额贷款完全是按照客户的需求、签订的合同、贷款的发放以及收回来进行管理的。一般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要比银行贷款要快,利息也低很多,而且它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2、申请快速小额贷款还款方式灵活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分两次还本付息等多种灵活的还款付息方式。3、申请快速小额贷款贷款范围较广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4、申请快速小额贷款营销模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在的贷款风险可控制,打破了其他银行的经营方式。显得更加简便、高效快捷,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得信贷支持的,也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准不过来的现象,这同时也就弥补了其他贷款上的不足。5、申请快速小额贷款的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高,这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都是股东自己的资产。因此他们在审查贷款的时候就较为谨慎,同时这就需要贷款公司对贷款人有充分的了解,而这又对风险控制上时有好处的。6、申请快速小额贷款社会风险小小额贷款涉及到的社会风险小,因为它所有的经营都是合法的,他们不放高利贷、不集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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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本科生论文的话,碳金融、绿色金融等内容,不建议不写了,我认为较为适合的是普惠金融和大数据金融(为什么说大数据金融呢,留个悬念后面解释)第一,普惠金融近些年写普惠金融的,不管是写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城市银行、小额信贷,其实无非都集中在三个方面,一个是金融扶贫比如研究一下一些城市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的扶贫效应,比如通过实证或者评价体系,在普惠金融指标量化基础上,从可获得性、使用情况、经济增长等方面,研究普惠金融扶贫的有效性一个是农村惠普金融这个看似第一个相似,其实研究内容有所偏重。这一类研究可以从农村普惠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方面出发研究,比如村镇银行发展普惠金融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相关性,村镇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影响因素等等一个是普惠金融体系这个主要是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转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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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其他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参考文献: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注释:[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学术堂整理了六个方向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1.论德法兼修2.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3.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4.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5.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三)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四)物权法相关方向1.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2.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3.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五)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六)房地产法1.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2.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